审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例6篇

审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审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1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海峡西岸东北翼港口城市的目标,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审计工作方针,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与审计文化建设相结合,努力推进审计事业发展,为构建平安霞浦、争创文明县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

适应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适应审计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紧密结合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果,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增强审计人员的法制理念,提高审计执法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加审计机关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审计和服务社会的质量和水平。

(三)工作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紧紧围绕“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审计机关的中心工作,以科学的发展观为宗旨,安排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服务审计事业的发展,服务社会经济建设,服务改革发展,服务平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2、坚持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的原则。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新任务,把握审计事业发展的根本需求,探索审计机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内在规律,既要继承以往的成功经验,又要及时转变思想观念,创新工作形式,开创审计机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3、坚持普治并举,整体推进的原则。按照《霞浦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县工作第五个五年规划》要求,一手抓法制宣传教育,一手抓依法治理,使学法用法相结合、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工作部署和检查监督相结合,注重审计工作的规范化、渐进化和系统化,推动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工作健康发展。

4、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原则。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要求,围绕审计工作重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结合本县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主要任务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开展一系列地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全面做好以下重点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

(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努力提高全体审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进一步形成学习贯彻宪法的热潮;进一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培育民主法制观念、爱国意识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

(二)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审计法律法规。以修订后的审计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将审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向深入,使审计人员能够全面掌握审计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实质,正确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严格依法审计,自觉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广泛宣传修订后的审计法,促进被审计单位进一步支持配合审计工作,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平。

(三)深入学习宣传与审计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会计法、预算法、公司法、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税法等财经法律法规,确保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能够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公务员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切实保证审计机关依法行政,同时维护被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深入学习宣传刑法等刑事法律法规,增强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及时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能力,并能准确定性,提高案件移送质量,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

(四)深入学习宣传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学习宣传,促进审计机关内部依法管理、依法决策,全面推进审计机关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使审计人员在日常生活中也能做到依法办事,既要维护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严格遵守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做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五)坚持普法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大力开展依法治理。要将法制宣传教育与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机结合起来,严格执行《审计机关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的规定,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1、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审计,全面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在宪法和审计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审计监督,揭露和查处财经领域违法违规问题,促进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自觉遵守财经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加强与公安、纪检监察、检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完善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加大审计执法力度,扩大审计成果。

2、增强审计机关执法透明度,积极稳妥地分步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完善审计公告办法,逐步规范公告的程序、内容、形式,切实提高公告的质量,确保准确无误;加强和引导审计宣传,把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社会监督有效地结合起来,促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3、进一步完善审计质量控制体系,不断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规范审计行为,完善执法责任,强化审计复核、审计业务会议、质量检查、审计听证、行政复议等制度的执行,加强审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实行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审计项目重点突出,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得当,程序规范。

(六)坚持法制教育与审计文化建设相结合,推动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要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审计人员的道德教育,把法制教育与学习贯彻“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有机结合起来,弘扬“依法、求实、严格、奋进、奉献”的审计精神,培育符合先进文化发展方向的审计文化;把法制教育与贯彻落实审计机关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和《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的规定有机结合起来,培养客观公正、廉洁奉公的职业道德,为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切实的保障。

(七)做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以审计法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围绕年度宣传要点,宣传主题,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外法制宣传,努力拓展法制宣传教育与机关文化生活相结合的深度和广度,营造学法用法的氛围。

三、工作步骤和安排

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从20*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年前三个季度。审计局根据上级部署,制定“五五”普法工作规划,召开“五五”普法动员大会,做好宣传发动工作。20*年10月15日前,成立“五五”普法领导小组。

(二)组织实施阶段:20*年第四季度至2010年。根据上级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行政,确保“五五”普法规划的全面贯彻落实。具体安排如下:

1、20*年第四季度继续重点学习宣传《宪法》,并认真组织做好“11.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

2、20*年度在学习各项相关行政法规的基础上,重点搞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

3、20*年以即将出台新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为审计普法、宣传教育的重点,结合审计各项准则的学习,以进一步提高审计干部的法律意识。

4、2009年总结普法工作中的经验,查找不足,认真整改,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按照审计署《审计机关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霞浦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县工作第五个五年规划》要求,通过自查、迎查等方式,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推动“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全面完成。

四、组织领导

成立“五五”普法领导小组,制定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决定“五五”普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计局党支部书记、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局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五五”普法办公室,挂靠局办公室,具体组织开展“五五”普法工作,协调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创造条件,在人员、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保证“五五”普法工作正常开展。

五、工作要求

进一步做好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既要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审计法律法规,注重拓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覆盖面,又要围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以全体审计人员、各级领导干部、共产党员以及被审计单位为主要宣传教育对象,因地制宜、因材施教,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推向深入,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能够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培养“五五”普法学习师资,在每年度普法计划中围绕下列要求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一)加强对全体审计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能力。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树立审计人员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提高审计人员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增强审计人员依法审计的能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审计人员学法制度,实现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的规范化,将法制学习培训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始终。

(二)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执政能力。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护法,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审计工作要服务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观念,提高依法管理能力,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要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继续坚持和完善理论学习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

审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2

根据省审计厅、市审计局审计计划和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16年度全县审计计划。

一、审计项目安排的总体思路

2016年是全面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等相关配套文件的关键之年,全体审计人员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系列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反腐、改革、法治、发展"目标,突出对重大违纪违规、重大损失浪费、重大履职不到位等问题的查处,着力反映财务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为县委、县政府科学决策、更好地执行好落实好中央宏观政策措施、加快xx经济创新转型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审计支撑。

二、审计项目安排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寓服务于监督之中;二是坚持依法审计与实事求是并重,一切从实际出发;三是坚持揭露问题与完善体制机制并重,促进有关政策和制度的完善。

(二)总体目标

以促进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为目标,重点围绕对中央宏观政策措施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财政体制运行、重大民生项目建设、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和重点资金的审计监督。2016年全县审计项目计划安排要突出以下几方面工作:

1.围绕审计重点,提高审计质量。一是继续配合好市局搞好"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准确把握政策意图,促进全县政令畅通。二是进一步加大绩效审计力度,密切跟踪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等环节,持续关注财政资金存量和增量,加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跟踪审计的力度和深度,推进县级财政资金合理配置、高效使用。三是加强对各部门"三公经费"、会议费的审计监督,重点检查各单位、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国务院"约法三章"要求和省委、市委、县委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等规定的情况,促进提质增效和厉行节约。四是进一步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力度,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力争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深度和质量上有新突破。五是进一步加大对民生资金项目的审计力度,重点关注"三农"、社会保障、教育、医疗、扶贫、救灾、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着力揭示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管理不善、效益不佳等问题,推动党和政府惠民富民强民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2.以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政府投资审计、专项审计为依托,统筹谋划,合理安排2016年全县审计工作计划。在保证完成审计署、省审计厅和市审计局统一组织实施项目的同时,依法对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政府部门管理或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以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一是检查公共资金筹集、管理、分配、使用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贯彻执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情况,公共资金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公共资金沉淀等情况。二是监督公共资金投入与项目进展、事业发展等情况,公共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和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三是依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及职责履行情况,促进公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四是坚持以公共资金运行和重大政策落实情况为主线,将预算执行审计与决算草案审计、专项资金审计、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等相结合,对涉及的重点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监督,加大对资金管理分配使用关键环节的审计力度。

3.统筹整合审计力量,稳步推进xx审计工作转型升级。今年的审计项目计划遵循量力而行、统筹协调、留有余地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审计工作时间、经费、人力情况和摸清审计对象底数的基础上,按照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分类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频次,适当控制项目数量,避免重复审计,增强审计监督整体效能。逐步建立完善审计成果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审计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实现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及时共享。稳步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必要时继续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三、审计项目计划

今年我县审计项目计划为68项,其中:预算执行审计8项,经济责任审计审计30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30项,审计署、省厅、市局统一组织实施的依照安排进行审计。

(一)预算执行审计8项。县审计局对cz局、ds局、fg局、jt局、tj局、jsjd局、eg局、sw局等8个单位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可延伸到部分基层预算单位。重点关注部门预算执行总体情况、财政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绩效情况,并对审计发现问题从政策制度和使用效益等方面强化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计划实施时间2016年3月至5月底。

(二)经济责任审计30项。主要检查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以及省市县(委)决策部署情况、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本部门本单位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执行、重大决策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本人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等情况及其效果,以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

四、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局领导班子成员要担任审计组组长,强化对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审计程序、审计执法、审计复核、审计整改、审计结果公告、八不准执行等方面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2.整合审计资源。要紧紧围绕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的新要求,立足实际,进一步整合现有审计资源,优化审计方案,创新审计方式方法和理念,统筹安排,科学配置,做到项目、人员、资源的深度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升工作质量和效能。

3.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要按照揭示、整改、完善的原则,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加强内部审计,协助被审计单位做好整章建制工作。

4.依法审计,秉公用权。审计人员要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敢于碰硬,勇于担当,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各项廉政、保密规定,严格程序控制,注重工作方法,切实做到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

审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3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城建、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办公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

第三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四条市财政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五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六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

估算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可不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的审批由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由市建设部门或市水利、交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市财政投资项目须经申请并获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建设。市财政投资项目立项由该项目的使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称“申报单位”)申报,申报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2、拟建规模、标准、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3、拟建地点、用地规模及环保要求;

4、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5、其他事项。

三)市发展计划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项目建议书由申报单位提出报市发展计划部门,由市发展计划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

按照规定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其申报工作由市发展计划部门统一办理。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报批前应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市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安排必要经费进行前期工作。

第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申报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报市发展计划部门审批。市发展计划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市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意见,落实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初步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审定项目投资的总规模及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和功用,市建设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市发展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内审查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总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详列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规模与标准、征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定等,审查后的投资额加总不得超过市发展计划部门批准的投资总规模。

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水利工程项目除外),免去初步设计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施工图设计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报市建设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进行咨询评估后审批。

第十四条概算控制:

(一)概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并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二)编制概算总投资的依据是广东省相关专业计价依据。

(三)项目总概算由市发展计划部门组织审核,市财政部门参与,报市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总概算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和安排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的依据。

(四)委托中介组织进行概算审查的,中介组织必须具有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审查费用列入项目工程成本。

(五)建设单位申报调整项目概算总投资的,应由市发展计划部门会财政部门对该项目原批准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后再作调整。

第十五条预算审核:

(一)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格的单位编制,市财政部门组织审核。

(二)工程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规模、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进行,禁止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

(三)项目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若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重新优化设计或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市发展计划部门应会同市财政、规划部门,以及市建设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制完毕。

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草案须经市政府审核通过。使用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市财政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已完工尚欠付工程尾款的项目名称、年度安排支出金额;

(五)拟安排的财政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六)待安排项目预留资金;

(七)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新开工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已获批准,项目总概算已经核定且资金来源已落实,方可列入年度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九条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优先安排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在建项目需要结转下一年度的,其投资建设情况由建设单位于每年的第三季度末按规定上报市发展计划部门审核。

需要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但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预留相应的资金,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待项目符合规定条件时,再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在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规模、增减新开工项目或对已批准项目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由市发展计划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市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将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抄送市审计部门备查。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法人或市政府设立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机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在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在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由市政府设立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机构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协助办理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各项前期审批手续,并负责组织全过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依法实行招投标。市发展计划部门应当依法对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进行核准。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依法订立合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市发展计划部门申领投资项目建设批准书,并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各项开工手续。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质量按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拨付制度。

市财政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并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做好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工作,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市建设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在市财政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档案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增加的,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共同确认。事后补签的无效。

第二十九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由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市财政投资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

市财政部门应在收齐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后45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市财政投资项目经审核超过批准安排投资的,缺口资金财政不予追加。

第三十二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30日内到市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市发展计划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竣工的重大项目进行后评价,考核项目投资效益。

第三十四条项目监督管理:

(一)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二)市财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加强对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并可对与市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采购等单位的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市财政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应当在项目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五)市财政投资重大项目实行稽察制度。具体工作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8号),由市发展计划部门执行。

(六)市监察、审计、发展计划、财政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有功人员,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明确责任:

(一)属投资包干的项目,按确定的总投资组织实施,签定设计和施工合同时应在条款中明确发生超投资时超支工程款责任的分配;

(二)概算、预算漏项由编制概算、预算的单位和相关部门负责;

(三)施工图设计必须在勘明地质的情况下进行,施工过程如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增加投资的,由勘察人、设计人完善勘察、设计,减收、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整改与处罚:

(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3年内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2、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3、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4、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5、未经竣工备案即交付使用的;

6、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遵循中介机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禁止其3年内在本市从事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开工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4、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根据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索贿受贿的,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各镇区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水利工程按《*市水利工程建设投资管理办法》(中府[*]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府[*]8号未作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市财政投资的电子政务等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审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4

今年我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坚持以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积极发挥领导小组对普法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作用,配备兼职法宣干部和通讯员,负责普法依法治理日常工作,确保了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是认真制定工作计划。主要是制定了全年审计项目计划、年度依法行政计划、审计业务学习计划、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等工作计划,各项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自查、年度有总结。二是认真开展审计项目。主要开展本级预算执行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基本建设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等审计项目33个,为促进提高经济效益、反腐倡廉、节约财政资金等发挥了审计应有的作用,提高了审计公信力。三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强化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依法审计能力。四是健全内部规范,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制度执行力度,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五是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主要措施

(一)全局人员学法工作常抓不懈,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一是党组中心组学习有计划有步骤。局领导非常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到领导带头,学法先行,精心部署、严格要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指导办公室制定学习培训计划,明确领导及审计人员的学法用法内容,认真参加局每周五的学习会,解读《国家审计准则》、《市审计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认真参加《国家审计准则》知识测试,并多次在会上就依法审计工作提出要求。二是全局审计干部学法用法坚持不懈。局里为每个审计干部订阅了《中国审计》、《审计》、《中国审计报》和《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等各种法规资料;坚持周五学习制度,积极参加审计署视频培训和市审计局举办的专题讲座,采用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审计法律法规与其他行政法规学习相结合、学习与知识测试相结合的方式,不断增强审计人员法制意识和法律素养,提高审计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切实做到依法审计,实现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宗旨。

(二)坚持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制宣传方式,提高法制宣传效果

一是通过局域网及时法律、法规、规章等学习课件,提高局内信息传递效率;开展专题讲座、集中培训、观看警示教育片、专业法律知识测试、撰写体会心得等活动,增加宣传多样性,并在区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上解读《市审计条例》;积极参加全国宪法宣传日主题活动,撰写《推进审计法治建设,完善审计法制体系》等3篇审计法制论文。二是通过报刊、网站、电视等媒介,进行专题解读、公告、新闻采集等形式,扩大宣传范围,促使社会各界对国家审计的理解、认识、参与和支持;同时,为区纪委机关全体干部和街镇纪检干部讲解“国家审计基本情况及街镇审计发现的问题”,为区编办组织的全区事业单位法人培训班讲解“国家审计基本情况及事业单位审计发现的问题”,为依法审计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三是与宣传区委区政府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近年来审计工作取得的成效、发挥的作用等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审计专报、专题讲解、邀请调研等方式,提高宣传效果,争取党委政府对审计工作重视和支持。四是把全区各委办局财务审计部门、街镇内审机构作为审计法制宣传切入口,通过内审人员分组季度例会形式进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宣传,聘用内审人员参与国家审计项目,推动内审人员业务水平提高及对国家审计的认识,今年开展的区绿化市容局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全区30%的内审人员参与了项目。

(三)健全内部规范,强化内部管理

围绕依法审计,保证和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多年来,我局持续抓紧内部规范建设,随着新《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市审计条例》的出台,我局开展多形式相结合的内部管理方式,不断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提高制度执行力。一是制度与规范性格式文本相结合,建立健全内部规范。今年我局建立了《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操作规程》、《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财务管理规定》、《保密工作暂行规定》等一系列审计业务管理、行政管理制度,并针对现有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重新梳理并逐步完善,同时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规范性格式文本汇编、部门预算执行规范性格式文本汇编,着手制定专项审计(调查)规范性格式文本汇编和审计项目工作流程。二是项目质量检查与优秀项目评选相结合,加强内部监督。组织开展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工作,通过对去年完成的每个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计划、过程等六方面内容的检查,及时发现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进行了落实整改,有力促进了审计质量的进一步提升。在内部审核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活动,评选结果反映了参评项目在依法审计、规范审计行为、创新审计技术方法等方面取得的明显进步,在市局2012年度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活动中,我局报送的区科委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区水务局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审计调查项目分获三等奖和优秀奖。

(四)逐步深化经济责任审计“五联合”机制

根据两办“规定”和我区《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暂行办法》要求,今年区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就联合进点、联合公示、联合力量、联合过程和联合反馈“五联合”工作机制作了进一步深化,明确了联合反馈的操作流程和具体细则,探讨经济责任审计信息共享及整改检查等事项,确定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部门、联合反馈带队领导、联合反馈的时间、操作流程、通知方式及被审计单位参会人员范围等事项。(四)加大审计公开力度,提高审计执法透明度一是审计公开常态化。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整改情况报告均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二是逐步深化审计公开。今年我局确定适时公开部分审计项目结果报告,2012年6月25日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关于本区2009-2010年度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审计调查结果公告”,同时根据公开效果来确定下一步审计公开力度。(五)加强职业道德检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市审计机关第26次职业道德检查月活动,由局纪检、监察和机关党支部共同组成检查组,通过发函、走访等形式检查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检查结果未发现一例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今年我局在开展廉政教育和落实检查工作的同时,由局长与科室长签订了《科室廉政责任书》,明确科长为科室的廉政第一责任人,再由科长和科员签订《廉政承诺书》,明确科员对科长负责,实现廉政责任层层落实。

存在的问题

一是审计署8号令的执行上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审计工作底稿还存在要素不齐全、填列内容不规范,审计组对委托审计的控制情况还不太理想等问题。二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的全面彻底完成尚待完善,审计整改长效机制未能有效建立。对某些问题的整改由于涉及多个单位和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等原因,整改的难度及所需时间长,致使有些整改工作无法在审计规定的时间内彻底完成;由于审计整改的时间限制,有些问题只能是承诺性整改,真正看待是否整改尚需采取措施予以跟进,由于审计部门审计任务日益繁重与审计力量的不足矛盾日渐突出,审计跟踪整改存在困难,需要相关部门后续监督工作的跟进。

审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5

【关键词】 政府投资 建设项目管理 可研报告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和大型改造项目。具体包括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以政府名义建设的其他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范围包括中央、省补助的专项建设资金,用于建设项目的地方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各类专项基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等。建设项目的管理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可研报告评估和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和批复、预算审查、工程招标投标、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建设资金核拨、决算审计,以及竣工验收等。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涉及面较广,操作难度较大,具体工作中应把握以下几个环节。

1.项目前期管理环节。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建设项目需经过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三个阶段。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进行编制。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与工程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审查后审批。

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由建设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和审批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设地点、拟建设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可研报告送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需要使用贷款项目的银行贷款意向书;规划部门的建设规划选址意见;土地部门的建设规划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意见;节能节水评估审查文件;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研报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立重大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和公示制度。重大项目邀请专家进行评议,评议的意见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意见。重大项目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重大投资项目应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讨论决策,以会议形成的纪要作为投资主管部门批复项目的依据。

初步设计的编制和审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建设项目概算是施工图设计、控制编制项目预(决)算、编制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各部门按照审定的概算进行监督管理。实行限额设计的项目,未经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超过可研报告批准的建设规划、设计标准和总投资。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法人提出项目并开展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列入政府建设项目储备库。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可研报告的建设项目列入当年的备选建设项目,并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限定有效期。在有效期内建设项目主要进行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

2.建设项目年度设计编制环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列入年度计划建设项目应当从备选建设项目中选取。坚持以财政预算收入和债务承担能力控制年度计划编制;坚持以项目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列入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列入备选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完成后,项目法人向投资主管部门正式提交申请纳入年度计划的报告(应附有工程实施进度安排计划、投资需求表、资金落实情况证明等),经审核后列入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3.工程招标投标环节。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需经专业部门审核后,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按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概(预)算和核准的招标投标意见进行招标活动。各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现问题,建议投资主管部门暂停项目执行,建议政府资金管理部门暂停项目拨款,同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投标人中标后应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向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投标人与招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4.资金拨付环节。政府资金管理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实行分期拨付。按照不同性质的建设项目和实际完成工程量拨付60%―90%的工程价款。没有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政府资金管理部门不予拨款。工程建设资金应当预留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建设工程保修期满后支付,其余预留的工程款待竣工决算审计后支付。工程建设资金应由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将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财务进度报政府资金管理部门核定拨付,并由政府资金管理部门监督使用。政府资金补助的建设项目,资金拨款与其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按比例和工程进度拨付。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可以暂停拨付政府资金。

5.竣工验收和决算环节。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建设项目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竣工财务决算要报政府资金管理部门审查,同时报审计机关组织竣工决算审计。每项工程都应做到手续完备、文件完整齐全。

6.施工过程投资调整环节。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增减变化的,适时下达建设项目投资调整计划。要严格按照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控制工程投资。因设计变更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进行投资调整的,应及时报送投资主管部门进行调整概算审批。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等造成项目总投资超过概算的,可以暂停政府资金拨款,且超过概算部分由建设单位自筹资金支付工程款。

7.项目监督环节。投资主管部门可通过稽查等方式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政府建设、资金管理、审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管理进行监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管。不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各级审计部门应依法对重点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加强对建设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

审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6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政府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的项目(占总投资的20%或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

第三条[基本原则和资金投向]政府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扩大就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

第四条[投资方式] 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

符合政府投资使用规定的项目,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政府投资资金。申请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遵守本办法规定的程序。

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计划编制和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进行审核与拨付,实施财政管理监督。市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并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中的违纪行为。市住建部门负责城建项目计划的编制和执行监督检查。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项目计划的编制和执行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对政府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投资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资金使用方式,分别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批。

第二章决策程序

第七条[项目储备]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各部门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设立项目储备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列入储备库的投资项目,决策时应当优先考虑。

第八条[审批环节]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投资项目,应当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预算。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应当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九条[公示]建立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制度。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对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人居环境作用显著的,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重大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公开的项目除外,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前应进行公示。

发展改革部门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归纳,形成主要意见和建议,并送交项目申请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于主要意见和建议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说明采纳情况或者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项目建议书报批时,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项目建议书报批的申请、项目建议书文本、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表,以及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申请(市管企业附主管部门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工程建设招标内容核准意见、建设资金来源落实证明及财政部门出资承诺,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第十二条[评估论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估论证制度。对列入市级重点项目或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承担项目咨询和评估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逐步引入竞争方式来确定。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初步设计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和设计图册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时,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申请(市管企业附主管部门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和概算文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方案审查意见、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概算评审和重大变更]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核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时,应当组织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后核定。经审核的初步设计概算应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

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10%(或总额超过500万元),或者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预算安排]财政部门应对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以及自筹资金的可靠性进行审核,确认项目投资中财政资金的安排金额,并按项目工程进度安排年度预算。市城建重点工程预算由市城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市财政局批复。

第十六条[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项目单位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有关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资金申请报告应根据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分别附上相应的项目审核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文件等。

第十七条[审批条件的一般规定]申请政府投资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技术法规等方面的规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简化审批环节]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下列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用统一下达投资计划的方式代替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重点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财政部门直接审批预算;

(二)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项目,项目建议书可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审查可合并进行;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的市级重点项目、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

对于补助地方的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的预算内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投资规模计划,安排具体项目。

第三章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计划的编制、批准、管理]市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各自年度实施计划。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市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制定的近期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综合平衡政府投资供需矛盾,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或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制定专项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的重大事项,必须按有关规定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大对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列入计划项目的条件]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已经批准;

(二)采用投资补助或者贴息方式的投资项目,符合投资补助或贴息条件,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

(三)采用转贷方式的投资项目,项目已纳入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和签约计划;

(四)其他另有规定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可以安排前期工作费。

第二十一条[计划内容]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及资金安排方向;

(二)项目名称、责任主体、建设规模、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和建设内容、资金来源;

(三)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四)规划、专家论证、项目后评价等工作经费;

(五)待安排项目预备资金;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预算与计划的衔接]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的政府性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预算应与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相衔接。

第二十三条[计划和预算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预算一经确定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预算批准程序调整。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制定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单个项目追加投资超计划投资或停缓建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上报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视调整幅度提出计划调整审核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其他调整计划,由建设单位在实施前上报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计划调整审核意见,上报分管副市长和市长审定。

政府投资项目调整年度投资额的,累计政府性建设资金不得超过已批准的该项目政府性资金概算投资总额。政府投资项目需动用预备费用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建设实施

第二十四条[代建制和项目法人]采用直接投资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建成后移交项目使用部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组建法人,已有法人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招标采购]项目单位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所需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按照核准的招标事项依法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满足下列条件: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方案已经批准;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齐全。

第二十六条[项目开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应当在投资计划下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并满足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不具备国家规定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概算调整]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市场价格上涨、国家政策调整、地质等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原概算审批部门批准。

概算调整超过原批复概算10%或总额超过500万元的,发展改革部门先行对其进行稽察,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调整概算进行评估,待稽察或评估结束后,经与有关部门会商,提出概算调整意见,并按规定程序审批。项目的重大变更必须经专家组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第二十八条[财务管理] 财政部门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后提请财政或审计部门进行跟踪审计,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向财政部门提交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申请报告,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的概算、预算、造价咨询和竣工决算的审核,否则发生的审核费用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不得作为竣工决算依据。

第二十九条[稽察]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察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稽察。针对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发展改革部门下达整改通知,督促项目整改,重大事项向市政府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认真整改。对存在的问题久拖不改、敷衍了事的部门和单位,发展改革部门暂停该部门所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项目转报和投资计划下达,财政部门暂停财政资金拨付。

第三十条[竣工验收] 项目全部工程完工且竣工决算已编制完成的,项目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由发展改革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产权登记移交]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与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在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后由使用单位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产权登记后的一个月内将结余资金上交财政部门。

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明确国有产权归属。

第三十二条[后评价]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在建成运行后,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后评价,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第三十三条[档案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市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投资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制度。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项目单位责任]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

(三)未按招投标法规定依法组织招标;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

(五)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责任]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文件;

(二)违法批准施工许可;

(三)违法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四)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咨询评估机构责任]有关咨询评估机构在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发展改革部门或提请上级有权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业整顿、降低或者撤销资质等处罚;被依法撤销资质的机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三年内禁止其从事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质量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工作经费]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审核(概算、决算)、审计、稽察、竣工验收和后评价时发生的费用列入财政年度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