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论文范例6篇

信贷论文

信贷论文范文1

小额信贷机构的信贷风险是指小额信贷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因不确定因素的单一或综合影响,使小额信贷机构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小额信贷机构风险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自然风险

对于以农业贷款为主的小额信贷机构而言,其主要投向是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而传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都很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一旦所在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大量客户可能同时发生违约,这可能导致小额信贷机构的破产。比如,孟加拉国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自然灾害,就曾经导致乡村小额信贷机构的客户大量违约,这一度使该国乡村小额信贷机构陷入巨大的财务危机。自然风险也是我国小额信贷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中国农村社会保障”课题组的研究(1999年)表明,小额信贷农户所遭受的经济风险中有10%源于自然风险,而我国尚未普遍开设农业保险,自然风险发生后,农户除能获得极少量救灾款外,没有其他的补偿途径。因此,农户若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拖欠贷款也就成为必然。

2、客观经济环境的影响

从宏观经济环境而言,国家的宏观经济条件、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等都会形成小额信贷机构风险的源泉。例如,宏观经济中的通货膨胀的高低以及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将对小额信贷机构的信用管理、利率水平及其各项业务产生巨大影响;宏观经济政策会对各个行业具有巨大影响,小额信贷机构投放的产业也不例外,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动在引起相关产业变动的同时,也给小额信贷机构带来了风险;金融监管当局的目标与小额信贷机构的目标可能并不一致,相关监管政策也可能成为小额信贷机构风险的一个来源。

从微观经济环境而言,市场风险及法律条文的变更等都是小额信贷机构另一类风险的源头。小额信贷机构目标客户产品往往具有显著的趋同性,这会导致激烈的行业竞争,降低客户的盈利能力及自身风险抵抗能力。由于同一地域自然条件的类似及农民多年形成的耕作习惯,农民在种养殖业的结构上高度趋同,并且绝大部分农户在品种的选择上缺乏主见,往往“跟风走”,这必然导致同种产品供给过多,价格下跌,出现“谷贱伤农”的情形。另外,与工业品的生产不同,农业生产的周期较长,并且有极强的季节性,农业结构调整的难度较大,而市场行情瞬息万变,农户不可能随时改变种植结构,收成的好坏绝大部分情况下只能由市场行情左右,这也是农业生产风险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律条文的变更或政府违规背弃承诺也可能会使小额信贷机构的经营范围、经营行为以及资金状况发生变化,使小额信贷的经营受到严重制约。

3、员工素质的影响

小额信贷机构员工的素质对小额信贷的效率、成本以及小额信贷机构的财务状况都有重要影响。员工应该接受过一定的教育和专业培训,最好是既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又有实际的操作经验。同时,还要求员工有组织能力和创新能力。小额信贷机构的员工应该具有良好的品德,其自身必须是值得信任的,诚实且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这样才能为客户树立良好信用的榜样。同时,员工对工作和客户的责任感尤为重要,这不仅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小额信贷的效率,还影响着贷款的风险和成本乃至小额信贷机构的财务状况。小额信贷面对的是城市低收入者和较贫困的农户,其受教育程度有限,因此员工的沟通能力也十分重要,这样才能及时为客户解答疑问、克服困难并传授技能,一方面帮助客户脱贫致富,另一方面提高还款率,降低资金风险。对于大部分小额信贷机构而言,以上这些员工素质要求难以完全实现。

4、制度性设计缺陷带来的风险

小额信贷机构的一些制度性设计缺陷,也会给小额信贷机构的运行带来风险。例如,小额信贷机构普遍采用小组联保机制,虽然它能较好地防范事前的“逆向选择”问题,但小组某一成员违约之后,却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隐患——既然别人已经违约了,我为什么还要还贷呢?而且,小额信贷机构的贷款在地域和部门分布上比较集中,在没有抵押和担保的情况下,其信贷资产组合面临“协变风险”,可能会出现大量客户同时违约的情况,这可能会导致小额信贷机构的破产。又例如,现存的小额信贷机构大多凭借捐助资金建立,机构的经营者和控制者并非是最终的产权所有人,机构存在“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产权关系的缺陷比较严重,这可能导致管理层面的低效率和经营者的道德风险行为。当这些机构能够吸收公众存款时,存款人将面临严重的风险。

5、经营不规范带来的风险

小额信贷机构风险的最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来源就是不规范经营,它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用评定制度不规范带来的风险

信用评定制度不规范是小额信贷机构经营不规范的一个突出表现,它带来了比较严重的风险隐患。小额信贷理论认为,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对象应是具有一定还款能力和还款愿望的中低收入阶层。而对于还款能力和还款愿望的评价一般是以农户信用等级的高低为标准的。因此,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准确性与真实性就成为决定还贷率高低的重要环节。在实践中,由于信用评定制度不规范,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准确性和真实性往往无法保障。这样,尽管小额信贷机构的贷款是根据信用评级情况发放的,但由于信用评级情况不准确、不真实,贷款质量和回收也就难以得到保障。以我国的农村信用社为例,实际操作中农村信用社普遍缺乏对农户的真正了解,而一些地方政府、村委会在协助农村信用社工作的过程中,认为信用户的评定是一件有责无利的份外之事,还有些地方为了获得“信用村(镇)”的荣誉称号,在信用评定工作中不严格把关,甚至有个别领导干部利用职权直接对有关亲友的信用评级进行干预,弄虚作假,这给小额信贷埋下了极大的风险隐患。

(2)小额信贷管理制度执行不规范

小额信贷机构的风险管理不同于正规的金融机构。在小额信贷的主流模式中,主要有以下四种风险管理机制,包括团体贷款机制、以借款额度为主要标的的动态激励机制、整借零还的分期还款制度、不同形式的担保替代安排等。许多国家的小额信贷机构都仿效了这些制度安排,但在实际运行中,不规范运行使得这些制度安排名存实亡,机制难以发挥预期作用。下面,以我国为例进行分析。

我国的小额信贷机构也是从国外直接移植过来的,在很大程度上是效仿孟加拉国的GB模式,制度设计上采取了以上的制度安排。但在实际运行中,小额信贷的还款方式基本采取了到期一次性还清制度,小组联保的制度也大都没有得到执行。这主要是由于小额信贷的推广主要是政策驱动的,而小额信贷机构并未明文规定小额信贷须采取小组联保制,小额信贷机构其自身缺乏内在动力。由于管理水平低下,动态激励机制的作用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般情况下借款额度的多少并不取决于借款人的还款表现,而往往取决于借款人及其亲友在当地的影响力。担保替代安排的执行也不规范,往往流于形式,而担保替代的真实性也存在问题。由于小额信贷管理制度执行不规范,以上各种风险防范机制都不能发挥作用,这给小额信贷机构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二、小额信贷机构信贷风险的类别

小额信贷机构的信贷业务既受到宏观经济形势、行业与产业变化和调整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也受到信贷活动的内部操作环节的影响。这是因为授信要经过受理、调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等诸多环节,每一环节出现的纰漏都会导致信贷资产的损失。因此,小额信贷机构的信贷风险因素可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同时,信贷风险可分为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其中,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是由外部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则由内部因素(主要指内控机制存在问题)引起。

1,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小额信贷机构没有足够的现金来应付到期的资金偿还需求和未能满足客户的贷款需求或其他即付的现金需求,而使其自身蒙受信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的可能性。该风险会导致小额信贷机构出现财务困难,甚至破产倒闭。虽然小额信贷机构并不吸收公众储蓄,但是流动性风险仍然存在。这里提到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指分支机构现金流不足而带来的风险。我们所观察到的是,总部目前并非分支机构可靠的资金来源,原因一是总部自身的资金并不一定充足;二是分支机构的业务发展计划性不强,因而分支机构自身和总部都难以预料现金流;三是分支机构和总部问的现金传递往往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时间,所以总部可能无法及时满足分支机构的资金需求。伴随着流动性风险而来的便是信誉风险。目前在一些分支机构已经出现没钱而关门的情况。

满足小额信贷机构的流动性需求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小额信贷机构对内在其资产负债表中“储备”流动性,即持有一定量的现金性资产;二是小额信贷机构对外短期“借人”流动性。

小额信贷机构的资金获得能力对其流动性具有重要影响。小额信贷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渠道:自有资本;国际多边机构和双边合作机构的捐赠资金或转贷款;财政资金和中央小额信贷机构贷款支持;小额信贷机构或开发性金融机构作为批发机构提供的转贷资金。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因借款人发生违约或借款人信用等级下降,无力按照与小额信贷机构所签的合同条款全部或部分偿还债务,造成贷款逾期、呆滞、呆账等而产生损失的风险。小额信贷是小额信贷机构的主要业务活动。小额信贷的投放要求小额信贷机构对借款人的信用水平作出判断,但这些判断并非总是正确的,而借款人的信用水平也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下降,因此小额信贷机构面临的一个主要风险就是贷款对象无力履约的风险。这是小额信贷经营中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风险,是导致小额信贷机构亏损甚至倒闭的主要原因。只要小额信贷机构通过实际或默许的契约协议,将其资金借出、承诺借出或以其他形式放出,均产生信用风险。

小额信贷机构作为一种独特的金融组织,还具有与传统小额信贷机构不同的信贷风险特征。它既有因个体借款人拖欠甚至违约带来的信贷风险,又存在着特殊的信贷风险机制,即单个借款人的拖欠或违约可能导致大面积拖欠或违约的发生。这是由于小额信贷机构的贷款在地域和部门分布上比较集中,在没有抵押和担保的情况下,其信贷资产组合面临“协变风险”,可能会出现大量客户同时违约的情况。小额信贷机构的老客户损失也可能会导致损失,这在福利性小额信贷机构中表现尤为突出。这是因为福利性小额信贷机构开发新客户需要支付庞大的交易费用、信息费用以及技术培训费用等,而维持老客户的成本要低得多,因此,老客户的流失就意味着小额信贷机构为其付出的所有费用随之消失。

3、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金融市场因素(如利率、汇率、信贷资产价格等)的不利波动而导致的信贷资产损失的可能性。它包括信贷资产的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小额信贷机构持有资产的资本损失和对其收益产生影响的金融风险。该风险因市场利率的不确定性而使小额信贷机构的盈利或内在价值与预期值不一致。小额信贷机构与客户签订信贷合约时,一般是按照即时利息率签订固定利息率的合约,但由于金融市场的波动性,市场利率会随着资金需求状况不断地变化,一旦贷款利率上升超过信贷合约利率,无疑会提高信贷资产的机会成本,造成信贷资金的相对损失。另外,利率风险对小额信贷机构借入资金的偿还具有重要影响。这是因为小额信贷机构的借入资金一般是长期的,而资金运用则大都是期限较短的小额贷款,资金来源和运用存在期限错配现象。小额信贷机构可以通过开发浮动利率贷款产品来规避这种风险。(2)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在汇率变动时小额信贷机构面临的一种损失的可能性。许多小额信贷机构的运营资金来自于国外捐赠、国际机构优惠贷款等国际渠道,由于接受的资金不是本国货币,其部分硬通货贷款组合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因汇率波动而面临损失的风险。根据一个CGAP/小额信贷信息交换(MIX)的调查,216家小额信贷机构中至少有一半存在硬通货贷款(美元或欧元),而这些机构中又至少有一半没有采取措施对汇率风险进行管理和防范。汇率风险会随着政治、社会或者经济的发展而变化。如果其中一种货币受到严格的外汇管制,或者汇率剧烈波动,后果将十分不利。小额信贷机构一般可以通过货币互换、远期合约等金融工程技术来规避汇率风险。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小额信贷机构信贷管理系统不完善、管理失误、控制缺失、诈骗或其他一些人为错误而导致信贷资产的损失。操作风险直接与小额信贷机构的信贷管理体制有关,一旦发生,引起的损失可能非常巨大。

最重大的操作风险在于信贷管理内部控制以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这种失效状态可能因为失误、欺骗、未能及时作出反应而导致小额信贷机构信贷资产受到损失。

操作风险还包括由于诈骗和技术问题而导致的风险。诈骗风险是指信贷人员与贷款企业“合谋”,故意提供错误信息,导致小额信贷机构授信决策失误。技术风险是指小额信贷机构的信贷台账电子管理系统出现错误或小额信贷机构电子计算机信用评级系统出现错误,引起小额信贷机构在授信过程中的失误并导致信贷资产损失。

事实上,制度风险的存在也是影响小额信贷机构存亡与发展的重要因素,这在中国尤为突出。由于没有合法的身份地位,民间小额信贷机构随时面临着“关门歇业”的可能性。中国的小额信贷虽然发展比较缓慢,但是随着近三年来政策的拓宽,机构种类、资金渠道不断丰富,信贷产品、管理模式、监管办法都有所创新,出现了更多的市场竞争。这充分证明了:法律的订立虽然通常滞后于成功的实践,但显而易见的是发展小额信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完善是同步进行的,法律和实践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小额信贷实现专业化和规范化的过程也是小额信贷政策法律走向成熟的过程。

信贷论文范文2

关键词:信贷配给;金融抑制;金融约束;信贷配给双重性

一、信贷配给及其西方经济学家对此的理论研究

信贷配给是信贷市场存在的一种典型现象,信贷配给理论是新凯恩斯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认为“或许可与凯恩斯主义的有效需求原理相提并论”(傅殷才,1993)。现代信贷配给理论评述信贷配给是指贷款人基于风险与利润的考查不是完全依靠利率机制而往往附加各种贷款条件,通过配给的方式来实现信贷交易的达成。它表现为两种情况:(1)在对借款人信用评级基础上,一部分申请人可以得到贷款而另一部分则被拒绝,即使是后者愿意支付更高的利率也得不到贷款;(2)借款申请人的借款要求只能得到部分的满足。新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信贷市场仅仅是利率机制在起作用,利率灵活的变动能够自动地调节信贷市场的供求关系,使信贷市场趋于均衡,而信贷配给仅是由于外部振动所引起的一种暂时的非均衡现象。下面我们介绍两种对信贷配给有不同看法的理论,用来说明我国信贷配给的双重特点。

20世纪70年代初期,麦金农和肖通过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压抑和金融深化模型(以下简称M-S模型),说明了发展中国家存在的严重金融抑制是制约储蓄积累和经济发展主要障碍,概括地说,M-S模型明确了凯恩斯主义低利率刺激投资的政策模式在发展中国家的不适用性:即有管理的低利率必然会要求在有管理的信贷市场上进行信贷配给(CreditRationing),而信贷配给将使低效率的投资获得廉价的贷款,从而阻碍了经济增长。

麦金农和肖的理论认为,金融体系在国家控制下以配给的方式供应信贷,能获得信贷的多为享有特权的国营企业以及与官方金融机构有特殊关系的私营企业,而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得不到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出现大量存贷差。但这些借款者的投资并不总是获得较好的效益。因此,信贷配给政策可能挤掉一些高效益投资项目,从而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下降。

而对信贷配给现象作出更深入研究是斯蒂格利茨和韦兹。1981年,以斯蒂格利茨和魏斯为代表的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家从不完全信息市场的角度提出了“金融约束论”。他们认为金融深化论的假定前提为瓦尔拉均衡的市场条件,这在现实中难以成立。在斯蒂格利茨和魏斯的理论(以下简称S-W模型)中,论证了由于信贷市场上借款人在项目的风险收益水平及资金实际使用方面掌握着比银行更多的信息,因此,信贷市场上的信息必然是不对称的,由此而产生的“人为”的风险——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也就使得银行业无法完成对自身信贷资产的全部有效控制,信贷风险由此产生。信贷配给的出现,与利率的刺激效应和逆向效应有关。从信息不完全发生时期看,事前信息不完全是信贷交易发生前银行缺乏辨别顾客风险状况的充分信息,这时,如果银行在基础利率上增添“风险补偿费”使利率上浮,风险较大的借款人愿意接受贷款而不可能拖欠,比较安全的借款人往往放弃借款申请,这就是“逆向效应”;事后的信息不完全是由于监督成本高昂使得银行难以获得信贷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充分信息,接受较高利率的顾客在获得贷款后,必然追逐高风险项目,这就是“刺激效应”(即道德风险效应)。由于利率双重效应的存在,贷款利率的上升将促使信贷资产风险的增加和配置效率恶化。因此,银行应采用非价格手段来配给资金:当信贷市场上出现信贷需求大于信贷供给时,银行会把利率定在市场均衡利率水平之下,鼓励那些资信度高、只愿意以低利率借款的顾客借款,限制那些资信度低、愿意以高利率借款的借款者,以实现银行利润最大化,改善信贷资金配置效率。

由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借贷市场上均衡信贷配给可以实现。S-W模型强调了由于市场微观主体的逆向选择作用,存在着比瓦尔拉均衡更稳定的信贷配给均衡,它使得银行在信贷市场上可以通过利率的甄别机制(ScreeningDevices)来选择贷款对象(避免高风险),实现利润最大化。

二、我国的信贷配给及其两重性

笔者对近几年中国商业银行利率变化和存贷差额数据进行统计并观察,发现有以下两个变化:从1996年起到2002年,央行八次下调存、贷款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利率从1996年的9.18%下降到2002年的1.98%,一年期贷款利率从1996年的10.98%下降到2002年的5.31%;我国金融机构信贷收支持续7年出现存差,而且存贷差额呈递增趋势,从1996年的7439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43585亿元。这两种变化完全符合麦金农和肖M-S模型中的信贷配给特征,说明在我国信贷配给现象确实存在。但笔者认为我国信贷配给的形成原因有两重性,兼具M-S模型和S-W模型所提出的信贷配给的成因,下面我们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本文所指的信贷配给双重性的第一层意思是指:政府努力动员金融资源向有特权阶层的企业配给资金的麦金农和肖式的“政府主导型”信贷配给,很显然,第一层信贷配给是一种计划经济体制行为。

这一点可以从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构成上看出,笔者首先把全国的企业类型分为两大类: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其中包括集体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股份制经济和其他经济),然后把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中的信贷又细分为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信贷额,这样计算1996年到2002年7年间的数据,我们发现从1996年到2002年国内贷款总额增长了将近2倍,但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从中获得贷款额比例很不均衡,虽然非国有经济获得贷款的比重在加大,但一直到2002年,国有经济从国内贷款中还获得了56.26%的份额,仍然占到一半。而且国有经济贷款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政府通过银行转贷给对国企的预算内资金。我国信贷配给第一个特性形成的原因在于:(1)我国的金融体制依附并服务于经济体制,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条件下,政府必须要优先考虑对国有经济的扶持与发展,在国有经济尤其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出现困难时,政府通过金融和财政加大对其的投资力度也就不足为奇了。(2)计划经济体制下国企不光担负经济任务还有许多社会功能:国企必须对地方经济增长,雇员和退伍军人安置等问题负责,同时履行许多“政治任务”。经济转型时期的国企改革就是要企业甩掉这些“包袱”,轻装上阵,其中包括:下岗分流冗员,医疗、住房等福利费用的削减等等。那么这部分改革成本在国家出于安定团结的政治目的,要由政府承担。另一方面,现代化企业的建立要求他们随时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投入,但在国企效益好转有盈余资金支付这些开支前,政府作为他们的所有者,肯定要从资金上加以支持。两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在财政无力负担或“赤字”财政亦无成效的情况下,国家必然转而求助于金融体系,即对国有经济进行信贷扶持。

我国信贷配给双重性的第二层意思是指斯蒂格利茨等提出的“市场主体型”信贷配给,它体现的是发展中国家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微观主体行为的增强。这一点可从我国近年来金融机构存差日益扩大,银行“惜贷”看出,说明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在选择授信对象过程中的主体性在加强。但是从数据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金融机构主体行为增强主要表现在:对非国有经济信贷不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第二个特性形成的原因是:(1)近年中国金融改革步伐加大,尤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纷纷大幅削减人员,精简机构,消化不良债权,为早日上市融资创造条件。这样,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形成了具有一定市场行为的相对独立的主体,它们需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决定贷款时必须考虑一定的自身利益。(2)民营经济融资信息渠道不畅。这种状况主要表现在银行对申请授信的中小企业既没有充分的时间又没有合适的渠道进行了解,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因为民营经济数量大,情况千差万别,难以达到“完全信息”。中国私营企业共有150万个,占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的99%,且分布的行业、地区,自身规模、产品状况等情况十分复杂,这就限制了银行对民营经济的授信;二是有些信息本身就缺乏,无从获得。例如:竞争力、成长性等决定银行授信行为的有关民营经济发展前景的信息,当前对民营经济的评估不仅缺乏,而且信息的确难以获取;三是很多民营经济成立的时间短,其信息的真实性难以甄别,尤其是民营经济的信用度和信用史无法给银行以可靠的保证,使银行对民营经济授信“望而却步”。

三、结论及建议

信贷论文范文3

关键词:个人信贷旅游消费

在贷款买房、贷款买车已经被人们所接受的今天,贷款旅游在人们眼里还属于“奢侈”行为。在当前的旅游消费环境和我国坚持实行扩大内需方针的形势下,克服各种困难和障碍,重新启动岌岌可危的旅游信贷业务对旅游业和金融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启动旅游信贷消费市场的难点

国人的务实心态使旅游信贷不被接受

西方人将旅游当作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社会福利和各项保险健全,没有存款也要休假外出旅行。中国人则不同,相对于攒钱购房来说,旅游只能算得上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奢侈品”。旅游贷款不象住房贷款那般火爆,是因为后者是为了一家人安居乐业的百年大计,而前者只是为了逍遥一刻的眼前快乐,大多数生活水平尚未步入小康的消费者的眼睛还是雪亮的。

尽管政府大力提倡居民进行信贷消费,但现实的信贷消费形势并不乐观。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调查,半数居民并没有消费信贷意向,与此同时,不同职业不同收入消费群体接受消费信贷的倾向也有所不同,愿意向银行贷款去旅游的人群比例很低,这多少表明了国人对待生活的务实心态,正是这种心态阻碍着旅游信贷业务的开展。

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制肘旅游信贷消费

信贷消费的全新理念虽然在某些领域逐步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接受,然而,现实中还存在着制约消费信贷的瓶颈问题。目前的信贷消费中,商业银行既是消费受理方,又是授信方,独资承担了信贷消费的资金压力和风险,这对信贷消费的进一步发展十分不利。贷款银行为了减少风险,必然以苛刻的信贷条件要求借款人履行繁杂的贷款手续。

由于旅游的信贷需求是突发性的,短时间内办理完成并不容易,贷方和借方的积极性都可能受到一定影响,因此,急需有更多的金融机构来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满足百姓的信贷需求。

银行的服务质量和营业模式导致旅游信贷曲高和寡

手续繁琐令人生畏。消费信贷手续非常繁琐,通常都有十几道关卡,作为消费信贷家族成员之一,旅游信贷自然也不例外。一般说来,想借旅游贷款的游客需提前二三十天向开办此项业务的银行提出申请,其间需要往返银行多次,并提供银行所需的各种文件、证明、担保。也许将来旅游贷款门槛放低之日就是旅游贷款大受欢迎之际。

贷款业务覆盖面狭窄。旅游贷款目前只有北京、上海、广州、桂林等少数几个大城市和旅游业发达城市中的商业银行开办,而在中小城市里此项业务尚是一片空白,因而相当一部分有实力、讲信用也有旅游意愿的潜在游客只因身在中小城市想办理这项业务也只能望“贷”兴叹了。

贷款方式呆板单一。旅游贷款一般都是由银行和旅游公司(旅行社)联合推出,借得贷款的旅客一般是拿不到现金的,只能跟随银行指定的旅游公司(旅行社)组成的旅游团随行。旅游者若不想随旅游团一起行动而是想单独自由自在地去饱览风光、指点江山,银行通常会婉拒他的贷款申请。这种单一的信贷模式将大批消费者拒之门外。

启动旅游信贷消费对策与措施

健全管理法规和制度,完善消费信贷体系。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与信贷消费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担保、评估、保险、公证等一系列制度,使旅游信贷消费逐步走上法制轨道。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积极探索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共享网络,实行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促进信贷消费,规避金融风险。此外,要支持、引导建立个人资信调查和置业担保等中介机构,尽快全面启动旅游信贷二级市场,为旅游者实现自己的旅游愿望创造便利条件。

提供优质服务,改善信贷消费环境。凡涉及旅游信贷消费的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都要加强职工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各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健全消费信贷机构,为消费者提供多种形式高效、便利的旅游信贷服务;银行要配备必要的信贷消费营销人员和管理人员,多与旅行社(旅游公司)和消费者沟通,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健全信贷产品质量保障机制。

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转变消费观念。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宣传媒体要加大信贷消费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方式,普及信贷消费知识,逐步转变国人先积累、后消费的传统习惯,引导其树立借助信贷工具,适度超前消费的新观念,以有效增加旅游的即期消费。

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作。发展旅游信贷消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和金融机构都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商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把启动和推进旅游信贷消费作为拉动内需的重要任务,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制约症结,加大信贷消费工作力度。保险公司可以介入信贷消费,开办履约保险项目,分散信贷风险。

此外,要密切关注旅游信贷消费这一新课题,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引导旅游信贷消费健康发展

旅游信贷市场前景广阔

旅游消费在我国目前已成为重要的消费热点,旅游消费市场的启动对经济增长会产生巨大的推动力。对旅游消费主体而言,决定旅游消费的两个基本要素是“一是有钱,二是有闲”。目前对国内市场来说,耐用消费品已趋于饱和状态,人们的旅游动机和需求日益旺盛,这就要合理地引导人们的消费方向,旅游消费就是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应出台相应措施鼓励人们进行旅游消费,对于收入不高、积蓄有限、收入来源稳定、有一定还款能力且有强烈旅游欲望的个体消费者而言,旅游信贷就是一项很好的措施。有专家认为,贷款旅游的前景应该不错,刚工作或刚成家的青年人将是旅游信贷的主要选择者。另外,境外旅游花销较大,随着出境旅游业务的不断增长,也使旅游信贷显露出光明的前景。可以预见,旅游信贷消费在不久的将来也是肯定有前景的,也许旅游信贷消费也必须经过一段寂寞日子以后才会逐渐红火起来。尤其是中国的入世,受到国外信贷消费观念的影响,旅游信贷肯定蕴藏着比较大的市场潜力。

市场培育尚需时日

这些年,国人外出旅游的兴趣与日俱增,但却掩盖不了一个事实:人们的实际收入水平相对于旅游的食、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的开支来说,悬殊太大。除了极少数高收入者,没有多少人能在一年内潇洒地举家出游几次。就是一年外出旅游一次的,也多是中高收入阶层。真正需要向银行贷款去旅游的,只能是积蓄不够、收入较低的人群。在大多数普通百姓心目中,旅游消费还不是生活中必须的支出项目。

不少消费者对贷款出门旅游表示出了极大的兴趣,但限于贷款手续的繁琐和贷款期限太短,还贷压力太大等因素,最终也不得不放弃了选择贷款出去旅游的方法。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很少将旅游贷款直接贷给个人去旅游的贷款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消费者申请旅游贷款的兴趣。银行的贷款条款上大多规定贷款只限于支付与贷款人签订合作协议的特约旅行社的旅游费用,也即旅游者的旅游只能是跟团,要是为了贷款而放弃了自己的旅游的自由空间的话,有些消费者就不会去考虑办理旅游贷款了。由此看来,在很多消费者的心理上,对旅游贷款仍然抱着一种不办要比办的好的怀疑甚至是否定的态度。

旅行社(旅游公司)作为市场主体,还没有把“旅游”当作真正的商品在操作,还没意识到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是拓展市场的有效之举。例如,婚庆消费是信贷介入的一个契机,现在无论农村、城市,无论年轻人还是长辈,婚庆借贷并不被视为奢侈性消费。在这方面,旅行社就应积极探索。

一些经济学人士分析认为,国家实行假日休息制度,给国民的出门旅游提供了时间上的较大许可,特别是出境旅游现在已成为了不少消费者的首选。但一次支出一笔数额较大的出境旅游费用,也让一般的家庭在经济上感到无法承受。因此,旅游贷款应该成为不少家庭出门旅游的一种比较容易接受的消费方式。只是旅游信贷在目前情况下要达到升温的效果,需要银行、旅行社(旅游公司)和消费者三者之间进一步的磨合。比如说,现在银行一般规定借款人必须在半年或一年内还清所有贷款,借款人每月的还贷负担必然比较重。如果延长还款时间,加之旅游贷款的数额一般不大,那么消费者也就很容易下决心了。只要旅行社(旅游公司)与银行合作,在技术上解决旅游信贷的细节问题,就不愁没有旅游者来问津。可见,旅游信贷市场的培育尚需时日,“银”—“旅”联手为挖掘未来市场的前期投入是必要的。

“旅游金融”大有可为

旅游业在扩大内需、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银行应该抓住个人存款实行实名制的有利契机,尽早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及银行间个人信用查询制度,同时简化贷款程序、拓展贷款方式、扩大贷款覆盖面,为旅游业的发展助推一臂之力。从假日经济高峰期看,我国银行业的旅游金融服务已经落后于方兴未艾的假日经济,“旅游金融”大有可为。

银行业“旅游金融”的服务意识要进一步增强。银行应努力提高旅游金融服务的自觉性,突破等客上门的常规,从被动服务转为主动服务。银行可深入旅游客源市场调查研究,调整和优化网点结构布局,完善服务功能。特别是要加强对旅游金融的综合开发,多种服务一齐上,促进旅游与金融的融合。

办好旅游消费信贷这一旅游金融“特色菜”是银行业的当务之急。可以预见,旅游信贷将成为人们乐于接受的一种新型消费方式。银行应尽量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发挥自身机构和计算机网络优势,根据原有客户记录,着手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库,并实现系统和区域共享。在此基础上,依据消费者的信用状况决定旅游信贷的对象和程序,以及贷款手续的繁简。

此外,银行应拓宽“旅游金融”服务的领域。如充分发挥信用卡在旅游消费中的服务功能,使旅游消费者“一卡走遍天下”的梦想成真等等,这些“微不足道”的中间业务仍有广阔天地。可以相信,在未来的旅游经济中,“旅游金融”必将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参考资料:

1.武邦涛,论旅游贷款市场的拓展与风险防范[J],上海金融,1999.11

2.丘祖金,桂林分行旅游信贷营销初探[J],广西农村金融研究,2002.5

3.江腾、朱燕涛、余桂生,对武夷山市旅游信贷现状的调查与思考[J],福建金融,2002.5

4.聂绍芳、刘春、廖建军、王国华,衡阳市民旅游消费现状及需求调查研究[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期

5.乌兰,假日旅游消费行为探析[J],商业研究,2002,10

信贷论文范文4

本文提到的建立关系产权来换取地方政府的保护和获得稳定的资源来源问题,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也是存在的,但在我国发生的更多,情况也更为复杂。这是与我国的体制背景所决定的。政治上,我国没有实行西方那种议会式的民主制,而是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这种政体使得我国是一种“权威主义”。与之相应的,我国在过去20多年中逐渐成长起来的市场秩序就不是一种完全放任自由的新古典式的市场机制,而是一种由政府调控(governedmarket)的市场机制,政府的经济功能也比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应功能要强。在中国的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政府不只是斯密所说的“守夜人”,而是一个市场机制的组织者。这种政治经济体制以及在这种政治经济体制下的发展理念创新,创造了中国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25年的高经济增长奇迹[4]。

中国政府功能创新与新权威主义的建立,使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主导性的。平新乔(2005)把中国政府在经济发展中创新性的作用总结为:主动引导市场激励机制或支持自发的市场机制发展,决定发展与改革的优先秩序保证了经济发展的有序性,组织公民资本与社会资本降低了现代企业形成的交易成本,成为下岗职工的信赖基础化解改革矛盾,在招商引资中发挥积极的功能等。

正是由于经济增长是政府主导性的,中国经济发展呈现出与众不同的特点,也使得我国银行信贷实务对关系产权有更深的理解和认可[5],在我们的信贷实践中就有了以下更具特色的现象。

二、传统产权理论面对一些经济现象的困惑和关系产权概念的提出

在传统经济学理论中,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资产的剩余控制权(Hart1995)[1]它包括:(1)资产使用的剩余决定权;(2)资产所得收入的支配权;(3)资产所有的转移权。从这个意义上,“权利产权”的分配形成相应的激励机制。科奈尔对社会主义企业公有制造成预算软约束的批评即是在这一基础上提出的。同时得出结论:产权不明晰就是不合理的、低效率的,最终会被更为具有竞争力的明晰产权替而代之。

但现实生活中“权力产权”的不明晰现象处处可见,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如此,经济转型时期的我国更是如此。比如,在银行信贷管理中,对政府提出的投资项目贷款,当地银行心照不宣地通过企业给予大力支持。江苏常熟的“铁本”就是这样的一家受贷条件优厚的企业。这个事件反映出,由于政府对投资项目的青睐而造成企业资产的使用决定权在事实上并没有完全在企业手中,而在由地方政府的规划部门行使。另外,企业资产所有的转移权也非企业严格支配的例子也很多,比如企业兼并重组,如果有当地政府、关联企业、控股股东的参与,事情办理就顺利的多。虽然权力产权理论认为,产权明晰化有助于效率经济,但在实际生活中,不仅是权力产权所赋予的权力支配模糊不清,权力产权本身的界限也不清晰。产权常常是模糊的、象征性的,而且可能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不断地被重新界定(张静2003[2];张小军2004[3])。

对于这些现象,经济学的权力产权理论难以提出有说服力的解释。因此,周雪光在哈佛大学的“东亚社会经济与制度变迁”学术讨论会(2003,波士顿)等会议上就提出了“关系产权”的概念。关系产权是相对于传统产权理论的基本命题:“产权是一束权利”而言的,认为产权是一束“关系”。基本观点是,一个组织的产权结构和形式是该组织与其他组织建立长期稳定关系以适应其所处环境的结果。因此,关系产权是一个组织应对所处环境的适应机制。从社会学制度学派的理论逻辑出发,提出关系产权的概念就为解释产权在中国转型经济中扮演的角色和有关的经济现象提供了一个不同的分析角度。

三、关系产权理论对银行信贷管理中一些现象的解释

对一些产权模糊现象,关系产权理论强调了企业对其所处环境特别是非经济环境的依赖,强调制度环境对组织行为的制约。从这个角度来看,在经济学家看来是“产权残缺”的现象,在关系产权理论看来恰恰表现出了企业的理,是适应环境的战略选择。关系产权的结构形式正是企业适应其特定环境的战略对策的结果。一些企业正是用产权(资产使用的剩余决定权,收入支配权,资产使用的决定权)的模糊性来换取地方政府的保护、发展与其他组织的关系,以获得稳定的资源来源。通过在产权上某种形式的妥协、分享或出让等策略以便建构一个稳定有利的发展环境。因此,一些银行信贷管理中所认可的一些经济现象,从权力产权理论看来是不合理的,但从关系产权理论角度上看,可以有一个合理解释。

(一)背离账面可支配资产,争相为具有各种关系、各种背景的公司提供贷款。文中提到的“铁本”,还有垮掉的“德隆”,都是各家银行争相提供信贷,以至于远高于按权力产权计算的企业可支配资产几十倍的极端例子。如果考虑到关系产权的因素,计算上这些公司利用关系产权而实际可动用的资源,就可以理解各家银行并没有集体发疯。当司法体系无法保证金融契约得到有效的履行时,“关系”提供给了“铁本”等企业类似于权力产权的保障,成为一种重要的私人履约机制。具有更多关系产权的企业,银行相信其有能力最终履行债务契约,至于权力产权的多少反倒成为贷款资格审查的参考因素而非决定性因素了。

(二)对象征性产权的认可。象征性产权是指一个组织与其他组织建立起名义上的产权参与关系,但是名义上的产权并不参与实际的决策过程。一段时期通过“戴红帽子”私营化国营,又有一段时期通过“摘红帽子”国营化私营、“挂靠”某机关单位、与原挂靠单位“脱钩”、假合资等看似乱乱纷纷的经济现象都是象征性产权的例子。这些名义上的产权参与组织、机构可能不在企业运作中发生实质性作用,但产权结构中所表现的关系纽带有着重要的象征性意义,建立了企业与环境的一种特殊关系,为组织存在和运作提供了合法性基础。这些象征性产权纷纷建立的本身就说明了象征性产权能为企业带来实惠。体现在信贷上就是贷款条件的要求降低。

(三)隐性产权的作用。会计学中“会计主体”的概念非常清晰的反映了一个企业的空间范围,划清了企业可支配的产权界限。但是生活中往往存在着一些企业组织的产权,它为当事人心照不宣地熟知和认同,但是这种产权归属从来没有被公开表述过,也无法在法庭上得到确认。比如具有血缘关系、亲属关系的家族企业间或者集团公司与子(孙)公司间,往往存在界限不清晰的权力产权。企业相互拥有隐性产权,企业以模糊权利产权为妥协方式来换取与重要资源持有者之间长期稳定的关系纽带,从而建构一个稳定有利的生存环境。在银行信贷中表现为家族企业间、关联企业间的相互担保,反映的是银行在对这种隐性产权的认可。

四、利用关系产权理论对银行信贷管理中一些做法的重新审视

问题都是一分为二的。在政府主导下,我们采取“摸着石头过河”,先易后难、渐进的创新性的改革策略取得经济发展奇迹的同时,也带来了腐败、资源浪费、增长方式粗放等等问题。反映在产权领域,关系产权成为普遍现象,并在中国转型经济过程中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实际上,这正是企业适应经济环境理性选择的结果。一个企业在一个政府为主导的经济中所面对的挑战不仅仅是通过效率生产取得市场竞争优势,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要得到生存必需的资源和商机。这些资源可能不是通过价格来配置的,这些商机可能并不是出现在市场上的。在这个背景下,关系产权在一个企业与重要资源的持有者或地方政治权力之间建立起一种长期稳定的关系,从而为企业获得资源和政治保护提供了渠道。

与此相适应,在信贷管理领域,表现为对权力产权模糊的认可、对关系产权的认可。这样做也是银行家们理性选择的结果。因为对贷款企业偿债能力的分析,不仅是财务报表反映的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利息保障倍数,不仅是独立的专业机构签发的资产评估报告,也不仅是代保管多少企业的他项权利证书。银行家们还需要对企业所处的金融环境进行考察,关系产权应是考虑的一个重要内容。于是,对拥有更多关系产权的企业的信贷支持就不仅体现在事前签约上,还体现在事中的监督与控制以及事后的契约执行上,不仅体现在贷款量上也影响到贷款期限结构[6]。个别银行走向极端的表现就是出现了轻权力产权重关系产权的现象。表现在信贷决策中就是把关系产权的存在作为支持信贷决策的重要影响因素。

但是,与权力产权相比,信贷决策中认可企业拥有的关系产权的同时,也应清醒认识到关系产权的鲜明特点,应反思我们在信贷决策中的一些做法。

第一,应清醒认识到,拥有关系产权的各利益主体利益最大化目标是不一致的。对与政府关系密切的企业来说,这个问题显得更为突出。比如在偿债能力上,虽然陷于困境的这类企业更容易得到政府的救济,但是也应看到,具有政治关系的企业更容易受到政府的干预。这种干预有时会受到社会目标或官员自身利益的影响而违背公司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经营目标,进而影响到信贷资金的安全。

第二,关系产权难以量化考核。与界限分明的权力产权相比,关系产权的资产决定权、收入支配权等都难以量化,信贷决策上难免出现主观决策。特别是在竞争激烈的信贷市场,很多骗贷案件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贷款申请人以夸大自己拥有的关系、人脉资源等手段蒙蔽很多急于争取客户资源的银行经理们。忽视贷款资格审查、不顾贷款审批手续、凭主观判断的银行工作人员往往有意无意间成为骗贷案犯的帮手。

第三,也是对企业的信贷监管中比较突出的现象,就像任何实力雄厚的银行都难以抵御“挤兑”狂潮的冲击一样,对企业也是如此。如果企业一时陷入困难就催债逼债,我们可以称之为“银行对贷款企业不理智的挤兑”。债务要求权的本质决定了与股东要求分红权利相比,银行债权的要求权更强,因为红利可以累积给付,而延期偿付的债务可能因过期作废而一笔勾销。股东可以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而银行不是企业剩余收入的要求者,未来盈利能力、企业的持续经营都不是银行利益最大化的全部。于是,与股东相比,在同样干预成本的条件下,银行干预意识更强,为达到目的甚至可以破坏企业的价值,例如,清算生产性资产,切断具有未来盈利的投资项目的资金供给[7]。但是,毕竟公司还受着“有限责任”的法律保护[8],最后的损失承受者还是银行。这就要在采取取消原定信贷额度、账面存款直接扣除等非常手段前,具体分析:贷前决策所看重的企业关系产权是否还存在,是否还能为企业带来价值。贷前决策过于看重企业关系产权已经走上一个极端了,贷后监管又仅以清晰的权力产权(到这个时候,相对于企业受贷额,明晰可量化的权力产权已很有限了)为行动决策的惟一考虑因素,则是走上了另外一个极端。良好的金融环境不仅是为有为银行的,也是为企业服务的。可能这样才是对周小川同志提出的“建立良好的金融环境”的一个较全面的理解。

参考文献:

[1]Hart,Oliver.1995.Firms,ContractsandFinancialStructure.NewYork:OxfordUniversityPress.

[2]张静.土地使用规则的不确定:一个解释框架[J].中国社会科学,2003,(1).

[3]张小军.象征地权与文化经济[J].中国社会科学,2004,(3).

[4]平新乔.发展理念创新:解读中国的崛起[R].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工作稿,2005,(10).

[5]潘立志.政府主导的经济增长与国有商业银行信贷——从麦金农的“中国之密”谈起[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4).

[6]潘立志.3.7亿粮食贷款被挤占挪用的制度根源[J].金融经济,2005,(10).

信贷论文范文5

[关键词]消费信贷;分期付款;消费信贷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22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072(2000)02-0108-0116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当前我国调整消费信贷的规范性文件,层次较低,如《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12月12日)、《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5]220号)《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1日起实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2年9月23日)、《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2日)等,这些“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均未达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层次。当前城乡消费信贷业务的迅速发展,呼唤我国消费信贷法尽快出台。对消费信贷法律问题进行考察和研究,能拓宽经济法学特别是金融法理论研究的新视野,可以为目前国家立法机关和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消费信贷法规或消费信贷政策提供理论参考,同时还可以为城乡金融机构和有关商业企业拓展消费信贷业务,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与法制环境。本文拟就消费信贷与消费信贷立法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消费信贷及其社会效应

消费信贷,是指金融或商业等机构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费者调剂资金余缺的信贷行为和信用关系。消费信贷不仅是一种信贷行为或放贷业务,而且是一种信用关系,它不仅包括贷款信贷,而且包括销售信贷等多种形式。消费信贷的对象一般只是个人或家庭消费者,不给集团消费提供消费信贷,这是各国法律所采取的普遍作法。

消费信贷可以说是一种古老的信用形式。随着销售商品的市场的出现,也就产生了消费信贷。消费信贷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们消费结构变化的客观要求。生产和消费的矛盾运动,导致了消费信贷的产生和发展。当一个社会的经济形态由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发展到高度市场化的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时,市场和消费的矛盾也就更为突出,消费信贷也就更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品的供应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许多高档耐用消费品纷纷上市,一般收入水平的个人或家庭短时期内难以凑齐足够的款项,有必要借助于消费信贷才能实现购买愿望。对于工业和贸易来说,如果没有保障消费者可以提前实现购买愿望的消费信贷法律制度,许多较高价值的商品和劳务,如汽车、住宅、假日旅游等,就不能被成功地出售。为一项销售或劳务提供信贷,已成为企业营销过程本身的组成部分,这是因为从消费信贷交易中可以派生出双倍利润。首先可从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中获得利润,其次可从信贷商业中获得利润。消费信贷可在一定程序上缓和消费者有限的购买力与日益丰富的商品或劳务的销售之间的矛盾,更好地改善人民的生活;同时,也能开拓销售市场,促进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因此可以说,商品市场是消费信贷产生的基础和前提,消费信贷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反过来有序的消费信贷活动,又必然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在资本主义社会,商人采取赊销方式向个人消费者出售商品,这便是消费信贷的雏型。但是,在19世纪以前,消费信贷大多建立在个人信誉的基础上,债务没有制度化,偿还协议也常常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到了19世纪,在美国已有消费者开始用分期偿还贷款方式购买家具等耐用消费品。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消费信贷首先在美国广泛兴起。后来,消费信贷在其他发达国家,特别是在英国和西欧广泛地发展起来。前苏联和其他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也于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零售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商品。总之,消费信贷的产生和发展,与都市化的形成、劳动阶层地位的提高、耐用消费品购买量的增加,以及专业化放贷制度的发达等方面有着密切联系。

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上半期,商业部曾利用分期付款的办法来解决某些商品的销售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在城市曾经设有“小额质押贷款处”,办理城市居民小额生活贷款。后来,消费信贷一度被取消。80年代初,商业部曾决定对一部分价格较高的耐用消费品(如电视机、电冰箱等),开展提前交货分期收款业务。90年代上半期,上海出现了第一家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机构———上海银通信托咨询有限公司。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住宅商品房的销售已经开始采用分期付款、银行按揭等办法。上海等地还将设立专门从事住房按揭业务的住宅银行。随着相关法规的出台,我国商业银行将都可以从事住宅按揭业务。近几年,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累计已达数百亿元。汽车工业要发展成为我国的支柱产业,轿车必须进入个人消费领域,消费信贷对培育个人轿车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消费信贷也是当前我国扩大内需,开启城乡市场的一个重要的经济杠杆。可以预见,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消费信贷在我国将有一个大的发展。

消费信贷发展到现在,已形成了许多种类。根据消费信贷的外在形式,可以将消费信贷分为销售信贷和贷款信贷。

销售信贷是指债权人采取多种形式推迟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应得价款的交付的协议,典型形式有租购协议、附条件销售协议和信用销售协议。租购协议是一种有可能(但不是义务)购买的租用商品协议。这种租购协议属于租赁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获得限制物权。善意第三人不能从承租人那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由于承租人分期给付租金,承租人最后有可能购买标的物而获得其所有权。附条件销售协议是指价款支付后或者某些约定的其他条件和义务履行之后,所有权才转移给购买者的商品销售协议。现实生活中,附条件销售协议几乎专门用于分期付款销售。信用销售协议亦称赊销,是通过分期付款方式付款,但没有任何将所有权延迟交付给购买者的条款规定的销售合同。销售信贷的实质,是商品的出售者以商品的实物形式向货物的购买者提供信贷。

贷款信贷则是指存在于贷款形式(包括个人贷款和透支)中的所有信用。事实上,某些类型的消费信贷交易,很难轻易归属于以上销售信贷或贷款信贷的范围,如消费信用卡等。此外,根据消费信贷交易物的类型,还可以把消费信贷分为动产消费信贷和不动产消费信贷。动产消费信贷把动产作为消费信贷交易的标的物;不动产消费信贷则以不动产作为消费信贷交易的标的物,主要是指房地产的分期付款消费信贷。

我们要想全面了解消费信贷,还必须正确认识消费信贷的社会效应,所谓消费信贷的社会效应,是指作为社会成员的消费者,运用不同类型的消费信贷消费商品或劳务,给他本人、其他社会成员和整个社会带来的有利和不利影响。消费信贷的社会效应,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我们不难发现,运用商业特别是金融和其他信用代办所提供的范围广泛的、不同种类的消费信贷,对完成消费者的购买决定是相当有益的;消费信贷对消费者提供的明显好处是:在他自己存够钱之前,他就可以使用商品或享受服务;大多数消费者通过采用适合自己财力的消费信贷规模,适度消费;在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提高自己创造社会财富的能力,形成良性循环,促使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这就是消费信贷的正态社会效应。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消费信贷的缺陷,消费者可能招致超过他的财力的债务。使用消费信贷的消费者也许要很长时间约束自己,限制他使用其他商品或其他劳务的自由,他不得不承受一个高的负债率。消费者特别是低收入阶层的消费者,可能遭受失业、工资下降、疾病、事故等情况下的具体风险。失业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出现,减弱或剥夺了消费者按合同履行债务的能力,有可能使消费者走上倾家荡产的道路,带来一定的社会问题。消费信贷的负面社会效应由此可见一斑。发挥消费信贷的正态效应,抑制消费信贷的负面效应,是消费信贷立法所锁定的重要目标之一。

二、制定《消费信贷法》的必要性

消费信贷需要法律规范和调整。用消费信贷法律对消费信贷予以调整,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通行作法。用法律手段调控消费信贷,是非常必要的:第一,这是充分发挥消费信贷正态社会效应、限制其负面效应的需要。消费信贷法对信贷保险的规定,对“冷却期”或撤回权的规定等等,都有利于发挥消费信贷的正态社会效应。第二,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消费信贷的以下有关问题,都必须由法律予以规范,保护消费者免受消费信贷框架内的不公平合同条款如违约金条款的制约;在高利贷情况下,对消费者予以帮助;保护消费者免受欺骗性广告、不公平市场、非真实承诺的损害,等等。第三,这是同消费信贷领域中的非法行为作斗争的需要。消费信贷领域常常出现以下非法行为:放贷人雇佣人和推销员上门兜售信贷;放贷人采用高压手段推销信贷;必要财产的抵押率超过标准(英国在19世纪末,一个放债人要求必要财产的抵押率高达3000%);债务人使用过多的化名(有一个英国人供认,为了避免因借贷而声名狼藉,他至少使用了三、四十个化名);信贷经纪业和债务收取中常有害群之马,等等。此类非法现象,都必须通过制定消费信贷法律予以明文禁止。

制定《消费信贷法》,也是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一个国家消费信贷的规模,决定于就业和收入状况、产品类型以及这些产品销售的竞争程度。只有在大部分人口可以获得定期收入如周薪、月薪的地方,消费信贷(特别是分期付款信贷)才是可行的。同时,这些人口的收入必须达到支付得起相当昂贵的消费的程度。二战后欧洲和美国等国家,伴随着收入的增长,消费信贷得到迅速发展。我国目前占人口总数大部分的农民尚没有定期收入或收入不稳定,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也还买不起特别昂贵的消费品或劳务(如小汽车、假日旅游等等)。故我国现阶段特别是在农村尚不完全具备迅速发展消费信贷的客观经济环境和条件。但是,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汽车工业的崛起,我国消费信贷将会有一个迅速发展的时期。因此,在我国加快研究和制定《消费信贷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乡居民消费生活的客观需要,不仅有利于促进贫困地区人民消费生活的改善,有助于提高城乡居民消费生活的质量,而且是发展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需要,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是建立我国汽车支柱产业的需要;特别是加快制定和颁布《消费信贷法》,对促进我国目前住房商品化、加快汽车产业化进程,以及扩大内需、活跃市场、刺激国民经济稳步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三、分期付款消费信贷的种类划分

分期付款销售,是指分两次或两次以上付款偿还货款的销售,是消费信贷的一种最重要的形式,在消费信贷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因此有的国家也把分期付款销售称为分期付款消费信贷。美国消费信贷总额中有80%属于分期付款销售。分期付款销售方式一般用于以下各方面:一是汽车贷款,1955年至1970年,在美国近2/3的新车都是用这种贷款购买的;二是其他耐用消费品贷款,如购买家用电器、汽艇、珠宝、家具等;三是住宅修缮和家居现代化贷款,这类贷款期限较长,至少是5~7年;四是个人贷款,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以外的一切个人开销,诸如还债、纳税,还有教育、旅行、汽车修理、医疗、丧葬等费用。在国外,提供这类贷款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销售金融公司、消费信贷公司、信贷协会、储蓄与放款协会、互助储蓄银行、当铺老板和其他金融中介组织或机构。

从营销方式的角度,可以把广义的分期付款消费信贷分为如下四种类型:(1)狭义的分期付款方式(即“物先交付型”分期付款)。这种方式以先交付商品为特征,也就是说,购买者给付首次货款金额(第一期货款,也叫“头金”)后,销售者即将商品交付购买者占有,以后按期给付所规定的货款,通常以月为单位。(2)限制性贷款方式。这种方式由与分期付款销售者有缔约的银行贷款给予购买者,购买者以所贷之款购买商品,以后则由购买者按期向银行偿还贷款。(3)预付款方式。这种方式是购买者预先向销售者定期给付一定的金钱,达到中间的一定次数时(或达到一定金额时),才取得商品的所有权,其后的价款则依通常分期付款的方式给付。(4)发行商品券方式。这种方式是由购买者(消费者)按其职别或地区组织一个消费团体,与商品券发行团体缔结协定,购买者从商品券发行团体取得商品券后,凭商品券向加盟店购入必要的商品,加盟店则以该商品券向商品券发行团体收回价金,商品券发行团体则向消费者团体的负责人收回其负责收集的价金。

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可以把分期付款消费信贷分为:附条件销售、信用销售和抵押型分期付款销售。(1)附条件销售。附条件销售协议是销售者保留所有权直到价款付清为止的合同。这种合同在购买者违约情况下,一般授权销售者终止合同并重新占有商品。这种所有权保留虽然是一种担保形式,但是不属于物的担保。直到购买者付清款项后,所有权才转移给购买者。这就意味着在付清款项之前,没有销售者的同意,购买者是无权处分商品的。(2)信用销售。在信用销售合同里,没有关于价款付清之前由销售者保留所有权的条款,与其他形式的销售一样,购买者一开始就取得所有权。这样,无论购买者是否已按照合同付清价款,受信用销售合同约束的购买者可以自由地重新销售该商品,或者采取他所希望的其他处分方式。然而,信用销售合同一般包括了在购买者处分商品情况下催交全部未偿付的价款差额的条款。只要所催交的价款差额严格限制在未偿付的本金范围内,法律一般规定合同的这种条款可以强制执行。(3)抵押型分期付款销售。在这种分期付款销售里,购买者一开始就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必须在标的物上设定销售者的第一次序抵押权。动产抵押须登记方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9条的规定,购买者转让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标的物,应当通知作为抵押权人的销售者,并将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告知受让人。作为抵押人的购买者未通知销售者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购买者转让作为抵押物的标的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销售者清偿未偿付的价款,不足部分由购买者弥补。

四、分期付款消费信贷的担保

“物先交付型”分期付款消费信贷,是最典型的分期付款形态。在这种消费信贷类型里,购买者向销售者分期给付货款;购买者通常在给付首次货款金额的同时,销售者将标的物交付给购买者。销售者对购买者授予了信用,销售者也就承担了不能收回价金债权的风险。对低收入购买者或高价商品,销售者所承担的风险更大。销售者为了防范这些风险,可以在缔结合同前对买主作完全的信用调查。但如果对购买者的信用调查越是严格执行,就会对购买者的经济状况越加重视,这无疑会导致一些分期付款交易做不成。因而在实际操作中,信用调查只能在达到一定程度时,由双方订立合同,在合同中对价金债权的担保作出规定,这就成为销售者确保收回全部价款的最重要的法律手段。

分期付款销售中的担保方式,可以有如下三种方式:第一种是设定抵押权的方法,即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至购买者,同时在该标的物上设定销售者的第一次序抵押权;第二种是所有权保留的方法,即虽由购买者占有、使用标的物,但销售者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直到各期价款付清为止;第三种是设定保证的方法,即由购买者占有、使用标的物,由保证人对价款全部付清向销售者承担保证责任,什么时候或什么情况下所有权发生转移,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设定抵押权的方法,比较符合分期付款销售双方当事人的本意。购买者获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销售者也获得了价金债权的物权担保。但是在实际的分期付款交易中,设定抵押权的方法并没有被广泛采用,即使是不动产的分期付款销售也是如此。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设定抵押手续麻烦,要负担手续费;二是抵押权实现的手续相当烦琐,效率不高,抵押权人视抵押权实际为畏途。

所有权保留的方法,既可让购买者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又可促使购买者付清剩余价金,故在分期付款销售中广泛采用这种方法。所有权保留方法的不足之处,是对价金债权的担保不够有力。而且我国《担保法》也没有认可这种担保方式。因此在今后的消费信贷立法里有必要予以确认。由于所有权保留与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均没有共同之处,故在所有权保留这种担保方式基础上,增加人的担保方式(指保证)是有必要的;也可以考虑对所有权保留建立正式的登记机制,以增加这种担保方式的有效性。

设定保证的方法,是担保价金债权的一种常用的方式。因为所有权的转移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故设定保证的方法有可能与所有权保留的方法合并使用。这样,附条件销售就包括纯粹的附条件销售(即以所有权保留作担保,没有附加其他担保形式)、保证型附条件销售(即除了所有权保留外,还以保证作为另外的担保)两种形式;信用销售也可以分为纯粹的信用销售(即没有增加其他形式的担保)、保证型信用销售(即附加保证作担保)两种形式。当前国外消费信贷立法规定的重点,均趋向于对分期付款销售设立担保形式(尽管附条件销售以所有权保留作担保),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关于附条件销售里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问题,传统观点认为,附条件销售里的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移转。也就是说,在购买者没有全部付清标的物价金时,销售者是所有权人,购买者只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这种观点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附条件销售实质上是买卖合同,可以把购买者视为“准所有人”,把购买者的权利作为“附条件的所有权”。

五、我国消费信贷法的调整对象

就目前我们手里所掌握的资料来看,世界上最早制定的综合性消费信贷法律,是美国1968年颁布的《统一消费信贷法典》。美国在1969年又颁布了《消费信贷保护法案》。英国在1974年制定了《消费信贷法案》。德国在1991年1月实施了《消费信贷法》。这说明大多数国家倾向于制定综合性的消费信贷法律。但也有一些国家仍然适用特别性的消费信贷法律,如日本1961年公布、1972年修改的《分期付款销售法》;也有的国家把分期付款销售当作一种商业销售方式,如韩国把分期付款销售规定在《批发、零售业振兴法》(1986年12月31日颁布)之中。综观外国消费信贷立法情况,结合消费信贷的概念,我们可以认为,我国消费信贷法是指调整在金融机构或商业等机构对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费者提供信贷过程中所形成的消费信贷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上述消费信贷法的这一概念中,我们可以发现,消费信贷法主要调整以下三种信用关系:(1)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贷款信用关系。这种信用关系是一种银行信用,具体表现为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目的的个人贷款、透支信贷等。(2)商业等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销售信用关系。这种信用关系是一种商业信用关系,具体表现为分期付款销售、非分期付款销售、耐用消费品的租赁。租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信用形式,但是耐用消费品的租赁也要依靠租赁业主对消费者授予信用才能进行。外国通常把租赁称为租购,并将其纳入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3)消费者、金融机构、授予机构(销售者)三者之间的信用关系。

国外把这种关系通常叫做“债务人—债权人—供应商协议关系”。在消费信贷领域,这种信用关系的运用范围日益广泛,具体表现为限制性贷款、循环费用帐户、支票交易、信用卡等,房地产分期付款也属于这种形式。此外,我国消费信贷法也调整消费者参加消费信贷交易所发生的辅助信用关系,如分期付款购买居间合同、人佣金、债款收取等辅助信用关系,消费信贷法都应予以规范。

我国消费信贷法立法在确定其调整对象时,一方面应严格限制在“消费信贷”的范畴内,商业交易、国际贸易中的信用等都不属于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我国消费信贷法应立足于制定为一部综合性的、协调统一的《消费信贷法》,因为这是世界各国消费信贷立法的基本趋势。我国《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应涵盖以下内容:分期付款销售(或信贷)、非分期付款销售(或信贷)、限制性贷款、透支信贷、信用卡、用于个人或家庭目的的房地产交易和辅助信用业务等。是否应把针对消费者的租赁业务纳入《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作进一步的研究。

六、我国消费信贷立法遵循的原则

消费信贷立法原则,是指反映消费信贷活动和消费信贷关系客观要求的、贯穿于消费信贷法律制度之中的基本指导思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制定《消费信贷法》必须贯彻下列指导思想:

(1)充分保障参加到消费信贷关系中的消费者权益原则。消费信贷法是作为部门法的消费者保护法的一部重要法律,具有消费者保护法的一些共同特征。纵观大多数国家的消费信贷立法,我们发现,这些立法里回荡着一个强烈的声音: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大多数国家立法中的以下这些内容都是为了保护加入到消费信贷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如运用广告作为消费者教育的手段、防止使用欺诈和高压手段签订消费信贷合同、授予消费者对消费信贷合同的撤回权(或规定合同的“冷却期”)、限制消费信贷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限制放贷人对分期付款信贷合同的解除权,等等。这些内容已成为各国消费信贷立法的共同内核,我们应充分吸收国外立法中的这些先进内容,结合我国国情,为我所用。

(2)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的原则。我国《消费信贷法》应对消费信贷合同标的物范围(或消费信贷合同的种类)作出明确规定。对可消费的商品或劳务,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规定哪些鼓励消费,哪些限制消费。首先,要通过消费信贷业务加快现代化消费结构的建立。以机械和电子产品为核心的技术密集耐用消费资料占有较大比重,是现代化消费结构的重要标志。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消费上的差距,主要也就表现在高档耐用品在消费中所占的比重不同。因此,我国《消费信贷法》在对分期付款销售(或信贷)作出规定时,可以由行政法规明确列出“分期付款销售商品”一览表。其次,要通过消费信贷手段加速恩格尔系数的下降。所谓恩格尔系数,是指一个居民家庭平均食物支出在其平均收入或平均消费支出中所占的百分比数。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产品经济模式,导致了城镇居民家庭吃、穿、住、用、行消费支出比例严重失调,“吃”的消费支出占了大头,而“穿、住、用、行”的消费支出只占了小部分。在我国如果不推行住房商品化,不施行“居者有其屋”的计划,则恩格尔系数将长期居高难下。因此,我国消费信贷法应对建立城镇居民购房消费信贷制度,作出完备的规定。再次,要通过消费信贷业务活动引导城乡居民消费向着科学、文明、健康的方向发展。《消费信贷法》应规定信用业务必须坚持鼓励科学消费、支持健康消费、提倡文明消费的方向,反对愚型消费、迷信消费等一切不科学、反文明、非健康的消费。

(3)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生产发展的原则。我国《消费信贷法》应该规定,一般的消费信贷主要应面向大件耐用消费资料市场,要通过运用消费信贷杠杆启动耐用消费资料市场,促进耐用消费资料生产经营行业及其与之相配套的相关行业迅速壮大起来,使产业结构向着耐用消费资料方面倾斜,从而逐步消除当前社会上存在的在传统产业里的过度投资现象。我国当前的传统加工制造业过分膨胀,资源利用率低下,市场疲软,过度竞争,而技术装备好、市场前景广阔的新兴产业明显薄弱。国家要运用消费信贷杠杆激活技术密集型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向技术水平的高级化发展。利用消费信贷方式扩大耐用消费品的消费范围和消费数量,使工业发展建立在有效和高产出基础之上,是消费对生产和流通反作用力的正态效应。但是如果对消费信贷杠杆运用不当也可能给社会经济带来负面效应。因此,《消费信贷法》要禁止用增加货币投放来扩大消费基金,以刺激城乡居民的消费;要科学地控制好全国消费信贷总量,把握住消费与积累的适度比例关系。

七、对我国消费信贷立法的若干对策和建议

当前我国消费信贷立法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认识和借鉴世界各国消费信贷的立法经验。美国、英国和西欧各国在消费信贷立法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欧盟在1986年颁布《消费信贷指令》以前,曾组织专家对欧盟各国消费者法(消费信贷法是其中一个组成部分)作了大规模的分别研究和综合比较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借鉴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英国和其他欧盟国家消费信贷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笔者特对我国消费信贷立法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1应根据消费者交易的实质和功能来规范交易行为,而不是根据交易行为的形式。用贷款购买商品(指消费品)的行为,与分期付款销售行为,形式上是不同的,前者属贷款信用,后者属销售信用;但其实质和功能是一样的,都属于消费信贷。对这两种交易行为,应由一部法律统一规范和调整。

2要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信用交易中的消费者的权益。具体说来,第一,法律要对消费信贷合同的订立予以规范,而不是注重于合同不履行时对消费者的救济。应避免草率的信用交易。规定合同签订后在“冷却期”内消费者没有撤回合同,合同方生效。让消费者有时间考虑,是签订一个合同,还是取消它而不冒支付利息、损失赔偿和违约金等等的风险,这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很有必要的。第二,在消费信贷广告和合同要约等方面,应该规定某种最低信息和公布要求。这个要求的中心内容是告知消费者有效的信用成本,让消费者可以比较不同形式的消费信贷的成本和不同销售者所提供的信用的成本,以便决定采用适合自己的信用形式;同时,规定最低信息和公布要求,也可限制对信用交易中的消费者的名目繁多的收费。第三,对消费者提前付清帐款,法律应规定扣除相应的利息和相关的费用。第四,应对分期付款信贷放贷人的解除权作出限制。一般应规定,不符合以下条件放贷人不得预告解除合同:即消费者完全或部分延迟支付致少两期相连的款项,延迟支付的款项达到信贷总额或分期付款价格的10%以上(德国《消费者信贷法》第十二条规定,信贷合同的期间超过三年的达到5%以上)。

3对第三人的权利应采取合理的政策。对受分期付款销售合同约束的购买者能否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应具备怎样的条件才能转移所有权至第三人,都应采取合理的政策。在这个问题上,应充分考虑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4应对消费信贷交易的担保作出规定。对分期付款销售中所有权的转移,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采用其他担保方式。对所有权保留这种担保方式的具体操作,可以考虑对所有权保留建立正式的登记机制。

5在今后我国制定《消费信贷法》时,是否有必要制定和制定怎样的控制消费信贷利率的规范,尚值得研究,制定控制利率的规范的尝试,在欧洲被证明是不成功的。鼓励竞争,让利率市场化,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西方对高利贷问题曾作过富有现代精神的探讨,这是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的。

6我国在制定《消费信贷法》时应规定,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国家有关部门有权干预消费信贷总量。

7对《消费信贷法》的实施应规定相应的行政执法机构。建议由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此职责。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利,对消费信贷规定某些行政管理规范,有时是必要的,但管理条款不宜过于详细。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表明,管理条款过细可能不仅导致许多繁琐管理程序的产生,而且限制了某些消费者群体对消费信贷的享有,有碍消费信贷活动的广泛开展。

[参考文献]

[1]周显志·消费信用立法初论[A]长沙:《财经理论与实践》19971

信贷论文范文6

农户小额信贷是为贫困农村人口提供持续的、小规模的、不需要抵押担保的、制度化和组织化的金融服务,其基本特征是额度较小、不需抵押担保、服务于低收入群体。其主要内容如下:

1.农户小额信贷的发放范围

农户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主要是农村地区的中低收入人群,这些人具有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善经济状况的愿望,但由于其贷款具有数额小、风险大、信誉差且无法提供担保等特点,因而通常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的所需要的金融服务,处于信贷市场中的边缘地位。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第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第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第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2.农户小额信贷的期限和偿还方式

农户小额信贷的贷款期限一般是在一年之内,最长不超过三年。我国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不必在每单位时间内还部分贷款。但在实际操作及归还本息方面还有一定的缺陷。因此,我国也要加快这方面的改革,采用国际上较先进的整贷零还的偿还方式,即农户每隔固定的时间如一个月就要分期还款。整贷零还的好处在于:一方面,减轻了农户的还款压力从而降低了还贷风险,另一方面,有助于农户培养理财意识。

3.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主要包括:第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第二,小型农机具贷款;第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第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

二、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分析还款来源

1.将种植业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对象是农户,农户贷款的用途为种植业,其第一还款来源是种植业收入。而我国目前的种植业主要还是靠天吃饭,抗风险能力不足。一旦遇到较大的自然灾害,农业生产将受到很大影响,投入资金将无法收回,贷款风险不可避免。中国每年约有3千万公顷农作物受灾,占全国农作物播种面积25%,成灾面积占受灾面积的比重在40%以上。目前农民在受到自然风险威胁的同时,又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我国现阶段农村以一家一户分散生产经营为主,生产技术和水平落后,容易造成低水平重复投资和结构雷同,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较高,农户小规模、分散化的个体生产经营常常无法与变化莫测的市场进行有效对接,在不了解市场需求的前提下进行盲目的生产,因此,就算在风调雨顺,收成好的情况下,也不能将手中的农产品进行市场销售转化为资本,因而存在着相对较大的市场风险。无论是自然风险还是市场风险,一旦发生很容易超出农民的承受能力,从而不可避免地提高还款风险。

2.将养殖业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虽然是“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但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从养殖业贷款农户角度考虑,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传统的农村种植业信贷市场呈现萎缩趋势,养殖业贷款的需求越来越大,调查结果显示,农户小额信贷规模明显扩大,且多用于养殖业。但是养殖业作为新型的农户产业经营模式,由于其生产周期一般都需要一年以上,一些附加值高的养殖业及周期更长,有的甚至要三至五年。因此从贷款用途角度分析,农户小额贷款将养殖业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风险性较大。

3.将劳务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

目前,有占很大比例的农户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利用每年的农闲时间或将土地转承包后外出打工。其中一部分农户的生活所需同样需要信贷资金支持。据县农调队资料,2007年新宾县农民人均纯收入达4124元,增长14%,其中农户工资性收入贡献3个百分点且呈逐年上涨势头,这对于解决农户的生产生活资金需要是一个较大的补充。但在我国信用社会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时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较为严重,而且农民工的自身安全问题很少有保障,因此单纯将劳务收入作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其风险性也不容乐观。

4.消费类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

由于我国农村收入来源的单一性,农户还款的主要途径仍然是农业生产,由于农户小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对于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来讲,农业生产的还款来源在贷款期限内归还贷款的可能性较小。

三、结论

在农村信用社改革前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由于第一还款来源的不稳定性,造成农村信用社的普遍亏损2004年改革后这一问题有所改观,但还存在着问题。这跟农户小额贷款的还款机制、农户的信誉程度、农户小额贷款的还款来源等方面有着直接的关系。在还款来源方面,农村信用社在信用社贷款实际工作中,普遍要求借款人提供抵质押等担保物品,当借款人不能以第一还款来源偿还贷款时,需要启动担保等第二还款来源,但这类担保物品多为房屋、建筑物、机器、厂房、土地使用权等专用性较强的资产,制约其变现的因素较多,风险较高。而且一旦还款风险超过了农户的心理承受底线,并且由于我国贷款信用考察制度的不健全将会产生再次贷款还清欠款的恶性循环,产生农信社的不良贷款情况。

四、解决途径

1.更新机制

农村信用社在贷款过程中,可以采用联保的形式筛选贷款申请人并设置较小的初始贷款额,随着时间逐渐增加贷款额,并设定一个贷款上限。这样可以减小贫困贷款者的信用风险,间接提高贷款者的还贷能力。

2.向贷款农户提供保险服务

根据农业生产的风险因素考虑,向农民提供普遍的财产保险服务,帮助农民提高应付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的能力,并借以强化农民的第一还款来源。用财政补贴的方式鼓励商业性保险在农村的发展有三种途径:一是对农民投保进行补贴;二是对商业性保险公司在农村开展业务进行补贴;三是在农村建立政策性保险机构,以低廉的保费向农民承保财产险。

3.深化改革现行的农户小额信贷制度

对现行的农户小额信贷制度在时间和范围上进行改革,目前我国农户小额信贷制度中主要实行若干农户组成联保小组,在相互担保的前提下对其发放信用性贷款,在还款方式上以延长贷款时间并分期还款的方式,但制度设计上还有一定的缺陷,不能适应农村实际情况与新的形势发展。为提高贷款使用效果,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度改革以确保农户第一还款来源的效率性。

参考文献:

[1]喻国华.谈农户小额信贷[J].经营与管理,2005,(7).

[2]巴曙松,袁彩虹.小额信贷与农村金融空白的填补[N].中国经济时报,2005.

[3]刘星.农业保险的经济学分析[J].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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