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销售范例6篇

互联网销售

互联网销售范文1

【关键词】网络营销;保险;模式

随着社会经济和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互联网+”保险网络销售正在保险业内逐步拓展,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新机遇。一方面,基于互联网的大数据应用可以支持保险业细分风险,提供更精准的保险定价,提高行业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能力:另一方面,基于互联网技术,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可以准确预测消费者的需求,实现精准的“场景营销”,改变传统保险依靠人海战术、效率低下的现象。虽然互联网保险的兴起给保险业注入了新的活力,拓宽行业的发展空间,但保险业在“互联网+”保险创新发展中不可避免的会面临许多新的挑战,我们必须要特别关注新业务带来的诸多问题,与时俱进,整合资源,顺势而上,促使“互联网+”适时融入保险业,迎来业务拓展的新飞跃,为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一、“互联网+”网络保险营销的优势

“互联网+”时代下保险网络销售是指保险企业利用计算机系统、在线网络和相互作用的数字媒介进行市场调查、产品推销等一系列经营活动,从而更有效地促成个人和组织交易活动的实现,以达到保险企业营销目标的一种营销方式。

“互联网+”网络保险营销的优势主要是:

(一)降低经营成本

保险公司通过“互网+”网络销售保单,可以省去花费在分支机构网点及营销员方面的费用,保险险种、公司评价等方面信息电子化后可以节省印刷费、保管费,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具有大幅度降低的潜力。

(二)增添销售机会

由于人力、财力等多方面的限制,传统的保险销售模式只能与部分客户接触,互联网可以超越时间和空间限制进行信息交换、交易,随时随地为不同年龄、不同性格的人群提供24小时服务的特点,使得保险人不易联系到的一些崇尚快节奏高效率而又不喜欢经常被陌生人打扰的人群通过互联网就可以为其服务。因此,网络保险营销使更多的人成为保险新客户,大大增添了保险新的销售机会。网络作为有效销售渠道拓宽了保险业务的时间和空间。互联网特点使得保险业务可以延伸至全球任何地区、任何一台上网电脑,实现全天候24小时作业,促使保险市场进一步向国际化、全球化方向发展。这种随时随地的、富有灵活性与应变能力的服务理念可以有效推动保险商品的销售。

(三)普及保险业务

在“互联网+”环境下,保险公司可以用公司网站、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球电子广告,向顾客有关保险动态、防灾防损咨询等信息,既能扩大保险宣传,又能提高服务水平,还能克服传统营销中借助报纸、印刷宣传小册子所固有的信息量小或成本高、时效差的不足。

(四)强化便捷服务

“互联网+”保险营销具有互动性,可以通过有效互动大幅度提升保险公司服务质量。由于网络的在线服务可以是全天候的,所以网络营销有即时与快捷的优势,能与客户保持长久、及时的信息沟通,网络成为了客户与保险公司双方双向沟通的最佳媒介。一方面,客户可以在网上比较多家保险公司的险种和报价,方便快捷地选取一个最适合的险种,保险经营者也能迅速地了解客户的需求和意向:另一方面,客户们也能通过网络更直接地了解保险经营者的情况。同时,网络还可以为客户提供许多相关内容的“一站式”方便快捷的服务。

(五)提高服务效率

在产品管理方面,对于保单变更、声明、批单及失效复效处理等事项,网络保险因其是一种“凝固服务”(frozen se rv ice)而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首先,无纸化的保单为业务管理节省大量的空间:其次,客户提出保单变更、复效等要求时,可以通过网络向保险公司提出,双方在网上进行洽谈,并将最终结果在网上实现。对于客户节省了时间和精力: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节省了大量的人力与物力,双方都在网络营销中获益。另外,“互联网+”网络保险营销对于保险公司招募员工、与业务员之间的业务往来、加强业务员与客户及准客户的联系和加强母子公司的联系、数据传递等方面都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二、“互联网+”保险营销的现状

当前,全球“互联网+”保险营销方兴未艾,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

(一)欧美国家网络保险发展现状

网络保险营销最早出现在美国,随着产品、渠道和技术创新的不断发展、完善,越来越多的美国和欧洲国家的保险公司在利用网络进行内部管理的同时,更着重发展网络保险营销,网络保险在西方国家已经普遍被人们所接受。2009年以来,美国有93%的保险公司至少设立了一个公司网站,其中,有一部分的保险公司甚至设立多达4个网址,并且网站的设立都比较规范和健全。超过43%的保险公司把发展互联网业务作为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有高达890万的消费者通过网络选购保险产品。欧洲各国的网络保险发展也很迅速。英国建立的“屏幕网站”提供7家本国保险商的汽车和旅游保险产品,用户数量每月以70%的速度递增。在英国,个人财产保险总保费中网络营销的比例从2000年的29%增加到目前的50%,法国安盛保险集团自1996年在德国试行网上直销,目前,这个集团约10%的新单业务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的。

(二)中国网络保险发展现状

中国保险业在改革开放中不断发展壮大,保险业保持了高速发展的态势。2000年以来,各保险公司纷纷推出自己的网站,很多第三方保险电子商务出现,标志着中国进入网络保险历程。中国人保财险、太平洋保险、中国人寿保险、金盛人寿、泰康人寿等保险的电子商务网站先后正式开启:国内首家集证券、保险、银行及个人理财于一体的个人综合理财服务网站

平安公司的PA18在京正式向外界亮相,“网险”、“e家保险”、“买保险网”等第三方网上保险超市也陆续开始上线运营。

从各大保险公司近几年的信息化动作来看,网上保险直接渠道、网上保险间接渠道、手机保险均得到快速发展。中国人寿、平安保险、泰康人寿、太平洋保险、中国人保财险的电子商务系统和手机投保系统,以及易保网、中国保险网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均在近几年有较大投入:中科软、尚洋信德、新保软件等保险行业软件和服务厂商也纷纷推出相应的电子商务解决方案。2015年以来我国互联网保险业经营主体大幅增加,截至2015年底,我国已有110家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比2014年增加25家:2016年以来又有新的发展,全国保险行业已经有近八成保险公司通过自建网站、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等不同的经营模式开展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目前,互联网保险已步入迅猛发展快车道。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近日的《2016年中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显示,整个“十二五”期间,互联网保费规模从2011年的32亿元飙升至2015年的2234亿元,增长了约69倍,在保险业总保费中的比重从0.2%攀升至9.2%。此外,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试点不断增多。目前中国市场上共有4家全国性互联网保险公司,分别是:保监会2013年批准成立的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6月批准成立的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心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保险蓬勃发展,也引来了各路资本的积极参与。《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7月,已有35家互联网保险领域的公司获得融资,在多元资本的参与下极大地丰富了保险行业生态。

三、当前“互联网+”网络营销面临的问题

“互联网+”网络营销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正在快速成长之中,众多保险企业已经从中受益,发展势头不减。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

(一)我国网络环境有待改善,网络安全问题亟待解决

首先,网络在我国的普及率还比较低,广大客户的网络投保意识不强。网络的普及与网络保险的发展息息相关,从我国网络的发展来看,只是在个别大中城市网络普及率较高,国民上网率较低,而且网络的硬、软环境不佳。诸如上网资费较高、网络信息传递速率极低等,业已成为网络经济的“瓶颈”,自然也是网络保险的制约因素:其次,网络的安全、“认证”问题。网络保险是在开放的网络上实现,网络交易及款项支付,最重要的无疑是安全问题。目前,关于网上支付有一系列可以遵从的安全标准。国际上大致有两种:SET和SSL。SSL协议使用方便,造价低,SET比SSL协议复杂,在理论上安全性也更高。安全和便捷,网上支付二者都要兼顾。当前网络安全尚未稳妥解决,网络安全协议亟待确立。实现安全的网络保险,重要的一点是要解决网上身份认证的问题。因此,实现交易各方身份的确认和不可否认,建立安全认证体系已成当务之急。

(二)网络保险的法律环境有待健全完善

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签订或变更,必须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这一规定虽可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但无法适应发展迅猛的网络经济要求。同时,就网络支付而言,涉及电子签单和电子支付等方面内容也相对滞后,需加以完善,确保支付安全。1999年10月,我国开始实施的新《合同法》也在合同中引入了数据电文形式,从而在法律上确认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但我国《合同法》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还只是粗线条的,并且缺乏具体而详细的内容,实际操作起来还比较困难,所以我国《合同法》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与国际立法趋势有相当大的差距。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签名法》,这标志着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正式诞生,但仅此一部《电子签名法》是远远不够的,缺少其他有关电子合同的法律配套规定必将构成阻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大法律障碍。对于保险业而言,它除了受常规法律的约束外,还受《保险法》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因此针对保险网络营销的相关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更为复杂与滞后,不仅牵涉到进一步完善问题,也牵涉到保险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与配套问题。

(三)保险业对发展网络保险的准备不足

网络经济刚刚起步、保险业发展尚不充分,发展网络保险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周密计划和精心准备。但目前情况是,无论是保险企业,还是保险监管部门对发展网络保险都未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就保险企业而言,首先,公司的管理、组织结构和服务体系的调整不够。主要表现在保险企业对互联网缺乏深刻的认识,公司尚未按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进行调整与转型。同时,公司服务及管理水平不完善,网络与保险的结合不仅不能提升公司的服务水平与形象,使得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得到全面升级,反而有可能放大公司管理、服务等方面的缺陷。其次,网上核保问题仍未解决。网上核保是制约我国网络保险的最为重要的因素。核保需要考虑的风险非常多,它需要考虑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财务状况、家庭背景等等许多因素,在现行的社会信用体系下,通过网络实现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沟通难度较大。不解决这个问题,网络保险经营的品种、范围就受到极大的限制。此外,我国保险业尚未做好网络保险与现有营销渠道如何接轨的方案及技术准备。就保险监管部门而言,网络保险的操作规则的制定、运作过程及结果的监控方法、手段和技术等问题尚未作充分的研究和规划。加强对网络保险运行机制的研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监管体系,防范网络保险人虚假信息、投保人的个人信息不实以及网上索赔欺诈等信用风险、道德风险的产生,是保险监管部门应当立即着手处理的问题。

(四)互联网+保险营销实践的不足

互联网保险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和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部分销售保险产品的第三方平台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充分、弱化保险产品性质、缺少风险提示等问题,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此外,支撑互联网金融的大稻荨⒃萍扑愕刃录际醴⒄够共怀墒欤安全机制尚不完善,而互联网保险的业务数据和客户个人信息全部电子化,信息安全若得不到有效保障,将有可能酿成业务数据和客户信息丢失、泄露的重大风险。据CYBER-DIA LOGUE数据行销公司调查表明,在“互联网+”保险网络销售具体操作过程中,尽管消费者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得保险信息和报价,但是,在最终作出购买决定时,至少有80%的在线保险申请者需要有专门人员当面提供服务并协助整个购买过程。因此,合理的选择是将保险网络营销与传统展业模式有机联系,实现保险网络营销与传统营销的整合。

四、“互联网+”网络保险销售模式探析

“互联网+”网络保险销售前景广阔,机遇与挑战并存。正视矛盾、解决问题,适时拓展“互联网+”网络保险销售范围,积极探索“互联网+”网络保险销售的有效途径,是当前保险业面临的重要任务。

(一)加快网络基础建设

要紧跟时代步伐,为开展“互联网+”网络营销奠定物质基础。政府可以直接投资,也可以间接引导企业投资即为企业提供资金、技术及收等政策方面的扶持,扩大网络覆盖面,加快与计算机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同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改善服务质量,调低收费标准,使网络消费在人们的承受能力之内,为网络营销创造一个相对宽松的宏观环境。

(二)创建良好营销环境

由于保险产品的无形性、保险条款的繁杂性、保险服务的互动性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险的网络营销。因此,需要保监会和保险行业协会等相应机构制定有关网络保险的管理办法,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办法、电子保险合同管理办法等,使网络保险的业务运作和风险防范有法可依,为网络营销的发展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

(三)打造网络保险品牌

保险公司网站是一扇保险公司与客户交流之门,要创建“互联网+”网站域名,网站包含了丰富的保险公司信息,它可引导客户上网,通过网络动态、及时、全面向顾客传递信息,方便客户浏览和及时沟通。

(四)提升网络服务质量

快速和周到的优质服务是进行网上直销的保险公司战胜竞争对手的法宝。众所周知:服务贯穿于电子商务的全过程,保险本身是一种分散和转移风险的金融服务,把两者叠加在一起的保险电子商务,必然以向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为目标。保险客户服务根据其功能分为两个层次:基础服务,高附加值的服务。基础服务就是保险公司利用电子商务系统的互动优势,为客户提供服务来实现保险产品的市场价值。保单售前,客户点击保险公司网站了解公司的背景、险种条款、投保流程、既往赔付案例等信息,之后可能向保险公司发出投保意向信息:保单售后,保险公司在线提供保单信息查询、保全变更、续期交费、理赔报案和给付。

(五)开发网络保险产品

大力开展险种创新,开发适于网络的保险产品,既是对保险网络营销的要求,也是保险营销创新发展的契机。网上保险产品既要从技术上适合网上销售,又要从市场上满足客户的保险需求,如果能取得这两者的交集,推出的网上专用保险产品必然会取得产品竞争优势。像戴尔计算机公司网上直销电脑一样,戴尔公司会按客户的电脑设计方案为其组装产品,电子商务时代的网上保险产品也可按保障范围拆散成一个个零件,由网上客户自行选择,保险公司即时将众多零件组合成客户所需要的整机。多元化、个性化的组合险种必将成为最受欢迎的网上产品。

(六)营造网络营销平台

保险网络营销的发展需要一个强大的网络平台作为技术支持。美国市场的保险网络营销中,仅有20%是通过保险公司专属网站进行的,而第三方网站却占到了80%,后一种模式往往是由独立的商家提供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即中立的网上超市,提供来自不同保险公司的产品和价格,不受时间、空间和品牌的限制。相比之下国内保险公司各自为政,网络保险市场严重分割,造成了目前的网络营销一直难以形成合力,无法在总体上获得足够规模的客户群体。国内第三方网络平台基本上只扮演“二传手”的角色,接到业务还是转向保险公司传统渠道。因此,国内网络营销可以通过同业公会牵头的方式,制定电子商务经营规则,建立完善统一的网络平台。

(七)提高保险员工素质

“互联网+”网络保险销售业务客观上要求保险业员工素质的整体提高,适应网络时代的新需求。一是对于老员工,要促使他们尽快更新知识,跟上新时代的步伐。要严格考核,进行网络知识考试,不及格者予以清退:二是对于新员工,要把好进入关。新员工至少应该具备大专以上文化水平且熟练网络操作:三是要在员工中确立诚信观念,对于有意无意曲解保险条款造成公司和客户损失的业务员要严加处理:四是要结合网络营销,适时对员工进行网络知识培训,促使员工精通网络,在“互联网+”网络保险销售过程中做到游刃有余。

(八)探索营销互补模式

根据当今中外保险业发展的现实,保险业的整合营销思路应该是“两条腿”走路、“三种方式”并举。“两条腿”是指保险营销中,既要使用传统展业模式,也要利用现代网络推销保险商品。“三种方式”是指传统模式销售、网络销售以及传统与网络结合的保险销售方式。

第一,对于条款比较复杂、投保人难以理解的保险品种,宜采用传统模式销售。为降低保险传统营销模式存在的道德风险,必须改革保险服务交易的环境。在保险服务的社会环境中,除了要提高保险中介人的业务能力、工作态度、服务水平以及处理同顾客关系的技巧外,重点要通过培训与考核提高保险中介人对公司忠诚度以及对投保人的责任感。同时为保险服务交易提供一个适宜的自然环境,有利于提高投保人对保险服务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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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商务与传统医药的不断结合出现药品互联网销售,网民的购药空间越发宽阔。但因交易药品的特殊性,一旦在网络流通,脱离现实流通监管,销售方身份不明,产品来源不明,药品质量不保,对使用者存在着巨大隐患,轻则造成经济损失,重则贻误病情危害生命,因此,有必要进行探讨。 1药品互联网销售中存在的问题 1.1发展迅速,监管难 医改实施基本药物基层全覆盖、压缩部分药品利润空间、降低药价等一系列措施,的确给老百姓带来实惠,但在目前药品零售价格实体药店比网上药店平均高出10%~20%的情况下,老百姓会更倾向于网上购药。因此,网上药店成为商家寻求新利润的目标,出现数以万计的不合法网上药店,虽然也逐渐受到监管部门的重视,但难度很大。 1.2合法门槛高、非法门槛低 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国家监管对网络售药设置了严格的准入门槛,如:有健全的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体系,配备执业药师,不能销售处方药等等。网销药企只有经过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批才能申领合法的牌照,而大多数企业因为各种原因无法通过审核,但在网络售药巨大的利润引诱下他们私自购买服务器,开办非法网上药店或掺杂假劣药品获取巨额利润,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甚至贻误病情危害生命。 1.3不合法网站难除 2008年国家药监局销售假药网站138个;2009年48个;2010年97个,今年49个,违法网站会被依法移送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但就在今年9月23日公布的13个网站中仅有7家网站的无法打开,其它6家网站依然打着全球唯一、直购等幌子在经营,而且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并无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号码,各别有证书的也模糊不清,还有以患者家属的名义作夸大宣传,更有甚者更换新域名,换头换脸不换药,继续进行黑心经营。 1.4药品互联网销售的新问题 药品互联网销售模式的启用,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一些新问题,如:消费者无法直接面对商家、事先检查药品的质量、确定商家的合法性、就纠纷进行协商等。令人费解的是从2005年至今经批准的合法售药网站仅有27家,而目前国内网络销售药品的网站已达上万家,大量的违法网站虚假药品信息、销售假劣药品,但由于其多以电话订购或在线订购方式销售,拒绝消费者上门购买,所以消费者上当受骗后往往无从投诉[1],不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是生命安全。 2改善药品互联网销售问题的方法 2.1加强法律与行政监督从事药品网上交易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互联网药品交易暂行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过审查验收合格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互联网药品销售,如违反规定撤销其经营资格、注销《资格证书》,同时移交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2]。尽快完善药品网络销售法律体系,将惩处模式变更为行政处罚与刑事、民事、经济结合的方式,为查处网络药品非法销售行为提供坚强的法律依据。另外,必须明确药监、工商、信息、邮政、公安等各自的职责,多部门联合执法,更好地对网上药品销售实行有效监督[3]。 2.2规范药品广告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加大对高新技术的开发投入,引入专业设备、专业技术人才,学习先进经验,采用第三方服务器检测浏览率和违反国家规定的广告。只有不断提高网络监管技术,才能及时地发现并有效地制止网络上违法的、不正当的药品广告行为。 2.3网络实名认证和信用评级 借鉴非药品网络销售的经验实行实名制认证、星级信用评级管理,根据网络广告的真实可靠度和售后评价进行评定,并定期在互联网上评定结果,级别高的颁布星级标志,低的实行严密监控,一旦出现违法行为,马上封闭网站域名,取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同时星级高的网站还存在一个优势,就是得到了网民的信赖,形成了良性循环,运用市场竞争手段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2.4加强教育 政府除了对网上药店药品销售行为的监督控制外,还应加强对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用药安全意识的教育,在医生或药师的指导下用药,从正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购药,只从经过国家批准的网站购买非处方药,阻止消费者不合理的购药请求[4],不轻信街头散发的各种药品传单和小广告,尤其不能轻信网上的药品销售信息,不给网上药店违法销售药品的机会,使药品网络销售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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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液化气;终端门市销售;入库;出库;客户

随着云计算、大数据、数据库等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已经进入到了“互联网+”时代,基于互联网开发了各类型的分布式管理系统,比如电子政务系统、电子商务系统、金融证券系统、智能旅游系统、在线学习系统、仓储物流系统等,也为液化气终端门市销售服务提供了强大的信息化支撑[1]。

1液化气终端门市销售系统功能分析

液化气终端门市销售管理过程中,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涉及的业务非常多,通过对用户进行调研和分析,本文采用先进的软件工程建模方法导出了系统的逻辑业务功能,这些功能分别是液化气入库功能、出库功能、库存盘点、客户信息、统计分析等功能,确保液化气销售的信息化、量化管理模式。具体地,每一个功能如下所述:(1)入库功能。液化气终端门市销售业务较多,不仅包括液化气,同时也包括各类型的辅助器材,入库管理可以对物品进行分类,收储过后即可在库存数据库中增加关联数量信息,并且生成一个入库单,打印出来反馈给每一个送货人员[2]。(2)出库功能。门市销售时,液化气、液化气罐、管口配件等与业务进行交易之后,库存管理人员分发给客户之后,即可单击出库功能,该功能可以建立一个出库单,输入每一类出库商品的数量,完成出库操作[3]。(3)库存盘点。库存盘点是液化气终端门市销售业务最为关键的功能,其可以统计商品货物入库、出库的详细信息,同时与库存的货物进行对比,发现是否存在一些不正常的现象,保证门市销售的货物入库、出库完全匹配。库存盘点可以帮助门市掌握准确的库存数据,以便能够帮助用户做出正确的决策。(4)客户信息。液化气终端门市是一个销售、经营和服务单位,其主要交易对象就是客户,因此采集、管理各类型客户信息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本文根据门市销售服务实际需求,添加、查询、浏览和删除客户信息,对客户资源进行维护,确保能够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5)统计分析功能。液化气终端门市销售服务管理过程中,用户可以实际需求采集液化气、气罐、接口、线管等设备运行数据,针对这些数据进行调研和分析,使用柱状图、折线图等统计周销量、月销量、季度销量,确保液化气终端门市服务共享化,让每一个店长和员工掌握销售数据信息和库存信息。

2“互联网+”在液化气终端门市销售中的应用

液化气终端门市销售管理中,系统部署和运行涉及的软硬件资源很多,为此对分布式管理系统进行总结和分析,软硬件资源包括软件系统、数据库服务器、防火墙服务器、Web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终端设备等,这些软硬件资源采用多层次网络,分别是核心层、汇聚层和接入层。核心层可以完成高速的门市销售数据转发功能;汇聚层可以完成数据信息路由聚合、流量计算等功能;接入层可以完成液化气终端门市访问控制管理功能,并且可以将不同的设备划分为不同的VLAN,便于对软硬件资源分组管理,实现系统数据信息的共享和操作,目前这种设计模式可以有效地避免液化气终端门市销售数据产生拥塞,保证门市销售网络健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液化气终端门市销售组网设计如图1所示。液化气终端门市销售组网可以采用先进的RFID设备、摄像头、传感器等实时地采集现场环境信息,包括液化气入库、出库和库存量,也可以使用摄像头扫描整个门店的销售人员、客户流量等信息,将这些信息通过物联网、移动网或光纤网络传输到数据层;数据层可以将其保存到各类型的数据库中,同时实现逻辑业务加工和处理,包括入库、出库、库存、客户和统计分析等各类型数据信息处理;应用层的服务器包括Web服务器、防火墙服务器等,对这些信息可以实现数据解析,将其划分为逻辑业务和数据业务两个关键类别,实现信息的加工[6]。最后,接入层可以为用户提供系统输入界面,这些界面可以部署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和PC电脑上,以便能够为用户提供信息输入和输出功能,实时地采集这些业务信息,保证门市销售服务信息共享。

3结语

“互联网+”促进了人类社会的信息化和智能化,尤其是在液化气生产、加工和销售服务中,利用分布式管理系统建模液化气终端门市销售服务流程,构建一个完整的操作业务流程,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参考文献:

[1]刘鸿飞,杨建栋,方丽英,等.加权数据融合算法在液化气监测中的应用[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2016,40(2):250-254.

[2]谭兆勇,刘坤,崔霖.“互联网+”模式下液化气零瓶销售研究[J].炼油与化工,2016,27(2):58-60.

[3]杨海云.“互联网+”模式下液化气零瓶销售研究[J].经济管理:文摘版,2016,11(7):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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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兴起的时候,大部分茶商都没有太在意;当传统茶叶店受阻的时候,我们开始关注电子商务,转战互联网,希望网店卖茶能够带来新的契机,为企业赢得发展机遇。

然而,网店不是万能药,一吃就灵,药到病除。在网络上卖茶,失败的人比成功的多,搞得轰轰烈烈的人更少。

茶叶电子商务的背后隐藏着三个根本问题:在哪卖?怎么卖?谁来卖?

首先,来看一看“在哪卖”的问题。

网店、传统店的相同之处多过不同之处:传统店需要选址,网店一样需要选址;传统店需要经销商,网店一样需要经销商,只不过在操作细节上有差异,其背后依然是人性的互动、利益的分配。

从淘宝、天猫、京东商城到当当网、卓越亚马逊,以及各类细分的电商渠道,再到企业自己建立的网络商城,貌似茶叶销售可以选择的途径很多,但做起来又似乎无从下手。

例如,为了降低成本,很多茶商将淘宝作为网络卖茶的“新天堂”,淘宝也的确涌现出一批成功的茶商,但并非每一个人都那么“幸运”,盲目跟风、一知半解、急于求成等心态,直接导致一大批茶商的网络店铺形同虚设。

当然,也有不少茶商因为缺乏专业人才,而一天天错失网络卖茶的机遇。所以,这就要求茶商在考虑“在哪卖”的问题时,必须先考虑自己有没有相应的网络营销人才。

其次,我们再来看一看“怎么卖”。

不少已经开起来的网店,淹没在网络的大海中,赚不了吆喝,也赚不了利润,处在自生自灭的“自然状态。”信心足的人继续努力,但是悲观的人,则立即否定了网店卖茶的价值,避之惟恐不及,谈起网店就嘘唏一片,似乎网店卖茶已成“地狱”,万万碰不得。

网店卖茶一样需要塑造品牌,需要确定品牌定位,需要展开品牌宣传,需要店铺展示和产品展示,需要沟通技巧,需要促销活动。网络卖茶从来不是开起来就能盈利,也不会以店铺流量论英雄,尽管流量极其重要。

这就类似开在闹市区的茶叶店并不一定能够盈利一样,人流量有了,但多少人会买茶、买多少茶、多久买一次,依旧需要耐心而又巧妙的沟通来促成交易。

最后,再来看看“谁来卖”。

这个问题似乎不用回答:当然是客服来卖,抑或是网店“自动销售”――这是个错误!客服、网店仅仅是销售流程的一个环节。从老板到客户,所有人都与销售相关。

例如,同样的客服在不同的网店,创造的茶叶销售业绩不一样;同一网店的不同客户,创造的茶叶销售业绩也不一样。老板必须弄清楚,究竟有多少“人”直接或间接参与到了网络销售中,然后确保每个人的工作都做好,打包和打单的人也不能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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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除了找到客户的成本降低,拔高来说,人找人的成本降低了。我的高中同学,散逸在全国各地,但2年前有个同学弄了个QQ群,大家经常在里面发言,讨论一些什么事儿,回顾一下上学时的场景,天南海北的同学,用最低的成本,重新找到了当年上学时的感觉,在互联网时代,一切皆有可能。

我的一个邻居小两口,就是在网路上认识的呀!当年女孩子在日本留学,通过论坛认识了他现在的老公,后来两个人一起来到深圳,交往下来就结婚了。这就是互联网的神奇之处,以前你选择老婆,基本上是邻家小妹,或方圆50公里半径,但现在理论上你可以找全球各地的女孩子当老婆,你看找老婆的成本也降低了很多,不是还有个叫佳缘网的上市公司,专门经营这个的,在以前不可想象呀。

销售代表在拜访客户的过程中,可以和客户交换QQ号码,微博互粉,互留博客,这样为今后不断通过QQ聊天,通过微博私信等的方式,在线上交流,拉近彼此的距离。如果销售代表的微博里,能经常有精彩的观点,精彩的行业信息,精彩的读书心得等等,让客户粉丝们觉得有价值,也会赢得客户的加分。传统的销售见到客户后,以上来就递名片,互联网时代的销售,见到客户是用摇一摇微博互粉,或微信和客户互粉。

互联网时代更讲究物以类聚,传统营销模式中,专业人士是封闭的,封闭在某个区域。某个行业,某个领域,而互联网则让他们团结在某平台上,形成全国范围的圈子。进入这个圈子,在这个圈子中展示公司的形象,展示产品的形象,将成为重要的营销手段

互联网销售范文6

关键词:分销模式;制造商;零售商;利润

DOI:10.13956/j.ss.1001-8409.2017.05.23

中图分类号:F713.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7)05-0103-05

Research on the Impact of Distribution Mode

Changes on the Sale Profits of Manufacture and

Retailer under the Internet

WANG Chong1, 2,WANG Xiangcui2

(1. School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Nanjing Audit University, Nanjing 211815;

2. School of Business, Huaihai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Lianyungang 222000)

Abstract:Taking electronic commerce as the background, this paper adopts utility function to study the impact of the different distribution strategy on Enterprises. The paper contrasts manufacturer and retailer the price of product and profits under one channel with another channel about hybrid channel, traditional distribution channel and Internet direct marketing channel. The resourceful results are as follows. For manufacturer, hybrid channel excels traditional and Internet channel in profits and earns the most profits, and Internet direct marketing channel excels traditional distribution channel on the condition that the ratio of difference between production utility and channel cost under traditional distribution and another under Internet direct channel is less than the value. If retailer cooperates with manufacture, retailer can earn more profit under hybrid channel than that under traditional distribution channel if substitution ratio of channel is so properly set that the ratio of difference between production utility and channel cost under traditional distribution and Internet channel accords with the special condition. The results in this paper indicate that different distribution strategy leads to different ability obtaining profits. Finally, this paper presents the proposals for the manufacturers and the retailers to raise the sale profits.

Key words:distribution mode; manufacturer; retailer; profit

引言

自20世o90年代以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渠道随之产生,成为连接企业与市场的一个新的重要途径,越来越多的企业在保留传统零售渠道的同时,开始通过网络渠道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在美国领先的制造企业中,约有42%己建立了Internet直销渠道[1],与此同时,国内的海尔等众多企业也都纷纷建立了在线商城。这些事实表明,当今企业已进入多种分销渠道并存时代。多种分销渠道的并存虽然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但研究表明[3],企业只有充分依据自身和市场的实际情况,选择正确的分销模式,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渠道优势。因此,如何制定正确的分销战略及模式仍是企业和研究者当前面临的最紧迫问题。

目前对渠道模式的研究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传统零售渠道下制造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协调研究;二是在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对传统分销渠道与网络渠道之间的协同问题研究。在传统分销渠道研究方面,众多文献研究了传统分销渠道中制造商与分销商之间的协调与激励问题,提出了批发价契约、收入分享等多种契约形式 [4]。而在渠道协同研究方面,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关注如何化解渠道冲突、协调渠道之间的关系。Balasubramanian[5]建立了电子渠道与传统渠道的价格竞争模型,研究了市场覆盖对价格均衡的影响等问题。Chen[6-8]等人运用博弈理论研究了混合渠道下制造商和传统零售商的定价决策过程,分析价格的均衡。JrJung [9]等提出为了减少或者避免双方冲突,制造商采取不同价格策略来实现传统渠道和电子渠道的协调。Webb [10]等建立了混合渠道分销的双阶库存模型,分析比较了双渠道分销相对于单一渠道分销在库存持有成本和缺货成本上的优势。王浣尘[11]等采用一个两阶段博弈模型,分两种情形对网络零售商与传统零售商的价格竞争行为进行了研究,给出了网络零售商和传统零售商的最优定价、均衡利润。熊中楷等[12]分析了在一个制造商和一个在线零售商构成的供应链中,通过动态定价实现供应链协调。郭亚军[13]运用消费者效用理论建立了双渠道环境下的需求函数,运用博弈论分析渠道之间冲突的内在原因,设计了协调机制实现双渠道协调。陈树桢[14]等研究了传统零售与网上直销并存的双渠道模式下促使双渠道达成协调的合同设计。但斌[15]等建立了双渠道协同分销优化模型。范小军、陈宏民[16]以效用为视角,对多种零售渠道环境下的渠道战略进行了深入研究。

上述文献从渠道构成角度, 在渠道结构确定条件下,对不同分销模式下的协同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协调渠道的理论依据与对策。但现有文献忽视了从分销战略角度,即产品进入目标市场的分销路径。尽管渠道协同对生产商有其重要的一面,但采用何种分销模式更有利于企业提高盈利能力,不仅是企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而且是关乎企业发展的战略问题。为此,本文以分销战略为视角,依据分销渠道类型,系统分析分销路径与渠道结构的变化对生产商、传统零售商的利润影响情况,进而为企业制定分销战略提供理论依据。

1 模型构建及参数界定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日益普及和完善,网络已成为与传统营销渠道一样重要的连接企业和市场的桥梁,传统分销渠道和以传统分销渠道及网络直销为载体的混合渠道成为目前供应链的主要渠道模式。

假设目前在市场上仅有这3种渠道模式:传统分销、混合与网络渠道,并且只有一个制造商生产某一种产品作为供应商,且只有一个传统零售商、销售该种产品,DT表示传统零售市场对产品的需求量,DE表示网络市场对产品的需求量,并且两种渠道销售产品的价格分别为pT和pE,基于顾客对市场总的效用需求[17,18],采用效用函数方法,可将顾客对传统分销与网络直销两个渠道市场的产品需求函数表述为:

由式(11)、式(12)、式(13)、式(14)可以看出,在混合渠道模式下,无论是产品销售价格pTET、pTEE,还是利润ξTET、ξTES,都既受传统分销渠道影响,又受网络渠道影响,所以两个渠道的特性参数如何将直接影响供应链整体协同程度及利润收入。

2 不同渠道模式下生产商、传统零售商的销售利润

上述计算公式说明,在某一渠道下产品销售价格及利润受渠道运作成本、产品效用等相关渠道参数影响,为了便于对比分析传统分销渠道与网络直销渠道间的强弱,令:

φ=γT-(BT/DT)γE-BE(15)

参数φ从成本、效用两方面对渠道优劣进行比较界定,φ

由传统分销渠道与网络直销渠道构成的混合渠道模式,要实现供应链系统的稳定、协同,必须保证生产商、传统零售商的经济利益,即对生产商而言,其获得的利润要分别大于在传统单一分销渠道及网络直销渠道下获得的利润,即ξTES≥ξTS,ξTES≥ξES;对传统零售商而言,其获得的利润要大于在传统零售渠道下获得的利润,即ξTET≥ξTT。在混合渠道模式下,生产商在已有传统分销渠道基础上增加网络直销渠道,不仅能够迫使传统零售商降低产品零售价格,提高产品市场需求,而且会增加生产商的利润。所以,对生产商来说,混合渠道模式优于单一的传统分销渠道。但对传统零售商而言,参数φ、渠道间替换率δ则应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才能保证ξTET≥ξTT。

命题1:对制造商来说,混合渠道模式优于单一的传统分销渠道,即ξTES≥ξTS;对传统零售商而言,如果φ>10β・δ2+δ210β2+δ2-(4+δ2)1-δ2,则在混合渠道模式下获得的利润大于在传统分销渠道下获得的利润,即ξTET≥ξTT。

证明:根据式(8)、式(14)、式(15),可求得生产商在混合渠道与传统分销两种渠道下获取的利润差值:

3 结果分析与讨论

由命题1可以看出,在混合渠道模式下,制造商获取的最大利润大于在单一分销模式下获取的最大利润,通过增加网络直销渠道,制造商不仅提高了产品市场占有率,而且通过有效利用网络渠道与传统零售渠道的协同、竞争,增强了对分销系统的控制能力,进一步拓宽了利润空间。而对传统零售商来说,相对生产商的网络直销渠道,传统零售商是否拥有完善的市场销售网络,具有较强的市场销售能力,是传统零售商能否在混合渠道模式下获得更大利润的关键。如φ>10β・δ2+δ210β2+δ2-(4+δ2)1-δ2,说明传统分销渠道强于网络直销渠道,传统零售商在与生产商谈判时,可以令生产商适当降低产品批发价格,提高传统零售商的盈利能力,使传统零售商在混合渠道模式下的利润水平高于单一分销渠道下的利润水平,进而提高传统零售商与生产商之间合作、协同的积极性。相反,如果φ

命题2表明,对制造商而言,混合渠道模式要优于单一的网络直销渠道。生产商在混合渠道下获得的利润为ξTES=(δ(γE-BE)+γT-BT)28-5δ2-δ3+(γE-BE)22β,其中(γE-BE)22β是生产商通过网络直销渠道获取的利润,其大小由网络渠道自身决定,而(δ(γE-BE)+γT-BT)28-5δ2-δ3是生产商通过传统分销渠道获取的利润,其大小不仅受传统与网络两种渠道的影响,而且还与渠道替换率δ密切相关。当δ=0时,其值为(γT-BT)28,等于生产商在单一分销渠道下获得的利润,表明此时对顾客而言,网络渠道与传统零售渠道各自为政,网络渠道对传统分销渠道不产生影响,随着δ由小变大,生产商在单一分销渠道下获得的利润(δ(γE-BE)+γT-BT)28-5δ2-δ3也随之增大,说明在混合渠道模式下,生产商通过网络直销渠道获取的利润(γE-BE)24相对稳定,而通过传统零售渠道获取的利润(δ(γE-BE)+γT-BT)28-5δ2-δ3会随着渠道之间的替换率δ增大而增高,表明生产商在拥有网络直销渠道的基础上,增加传统分销渠道,可以提高产品市场份额,扩大销量。

命题3则揭示出网络直销渠道相对传统分销渠道,由于缺少中间商环节,减少了渠道管理费用,降低了运作成本,从而导致双重边际效应。但只有满足φ

4 实证分析

为比较不同渠道模式下企业的销售利润情况,依据目前我国企业采用混合渠道模式与网上商品销售实际现状,设定δ=0.4,β=0.7,ε=γE-BE,依据式(15),可得γT-BT=φ・ε,将上述参数及关系式分别带入式(14)、式(8)、式(12)、式(7),则得:ξTES=0.140.4+φ2+0.71ε2,ξTS≈0.36φ2ε2,ξTET≈0.32φ-0.42ε2,ξTT≈0.14φ2ε2,ξES=0.72ε2。

由表1可以看出,参数φ在0,2.1区间时,即当φ≤(6+δ+2δ2)8δ的条件下,制造商在混合渠道模式下的销售利润大于在单一传统分销渠道下的利润,但当φ>2.1,传统分销渠道销售能力强于网络渠道时,制造商采用混合渠道获取的利润小于传统分销渠道下的利润。随着参数φ的变化,销售利润ξTES、ξTS的变化曲线如图1所示。

此外,制造商在混合、网上及传统零售三种不同渠道模式下的销售利润表明,混合渠道下的销售利润ξTES无条件地大于网上直销获取的利润ξES,当φ

5 启示与结论

依据分销模式变化对制造商和零售商销售利润的影响研究,本文可以获得如下启示:

(1)在混合渠道模式下,生产商应强化与传统零售商等中间机构的合作,加强网络与传统分销渠道间的协同与管理,降低零售企业订购成本,从而实现降低产品市场价格,扩大市场需求,减小双重边际效应,提高分销系统整体获利水平与市场竞争能力。

(2)零售企业应当通过强化自身管理与优化资源配置,不断加强自身销售网络、物流及售后服务等相关环节的建设与管理,降低渠道成本,提高市场营销与竞争能力,进而提升与生产商的对等优势,以利于企业订购价格合理的产品,增强自身盈利能力。

(3)研究结果表明,渠道替换率δ的增大,有助于提升生产商利润水平,但随着渠道替换率δ的不断增大,中间商获取利润的能力则不断降低。所以,生产商在制定有关网上产品品种、档次及价格等营销策略时,要考虑到对传统零售市场的影响,调控好渠道替换率δ的大小,实现生产商与传统零售商共A。

综上所述,本文研究结果揭示了分销模式的变化对企业销售利润的影响。但文中构建的销售利润模型只包含一个生产商和一个零售商,与企业所处的实际市场环境相比,研究条件过于简化。为此,在今后的研究中,应在已有研究基础上,扩展生产商、零售商及影响变量数量,对模型进一步完善,以便更准确地揭示分销模式与销售利润之间的内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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