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文章范例6篇

环保文章

环保文章范文1

**县环保局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来,在严格按照市、县“规定动作” 完成规定任务的同时,始终结合环保工作实际,突出做好特色文章,落实科学发展观。 一是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年”活动。在完成科学发展观理论学习任务的同时,开展了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年”活动,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每学一个专题,就进行一次测试,测试成绩与配套奖励措施直接挂钩,用这种激励机制来提高全局干部职工业务工作水平,补充明显存在欠缺的环保知识。通过加强业务知识技能的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县环境保护工作,使之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二是将调研活动与解决当前环境突出问题紧密结合。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关键在于取得实效,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学习调研阶段,县环保局将调研活动与解决当前环境突出问题紧密结合。一是积极申报20xx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孚玉镇联盟村、五里乡六圩地区的环境污染问题,一直是我县农村的突出环境问题。为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落到实处,利用双休日,全面收集历年来关于要求治理孚玉镇联盟村、五里乡六圩地区的环境污染问题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充分了解社情民意。与此同时成立3个调查组,分别由班子成员任组长,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配合下,深入孚玉镇联盟村、五里乡六圩地区开展环境污染现状实地调查,在广泛调研活动的基础上的,组织专业人员抓紧编制**县五里乡六圩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方案和水污染治理项目建议书,积极申报20xx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以求得到国家的专项资金的支持,彻底的解决这一地区的环境污染问题,让当地人民群众得到实惠。二是组织干部到突出的区域、企业下访。近年来反映龙感湖环境污染的件直线上升,面对这一跨省环境污染纠纷,我局在及时向省、市环保部门和县委、县政府汇报的同时,积极主动与黄梅县环保局取得联系,在他们的配合下查处龙感湖周边环境违法企业。同时组织干部深入该区域,对我县佐坝乡境内沿龙感湖村庄、佐坝乡境内企业及目前龙感湖水质状况进行实地调查,在调查基础上提出合理的综合治理建议,供上级部门及领导参考。近期,接县教育局抄送给我局的《关于治理蒋圩小学校园周边环境污染的请示》(教秘[20xx]6号)后,我局迅速派执法人员深入蒋圩小学周边的企业,进行了一次集中走访,查找对蒋圩小学校园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原因,对相关企业提出了整改要求。

三是坚持服务理念,开展园区企业后督查工作。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县环保局始终围绕“坚持科学发展、加强环境保护、服务经济建设”这一主题,班子全体成员及业务骨干深入园区开展环保执法后督查活动。活动中,局班子全体成员和业务骨干对重点企业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逐一进行梳理,坚持“在服务中管理,在管理中服务”,耐心细致地指导企业抓紧时间落实市环保局春季执法提出的各项整改要求。这一活动将贯穿整个学习实践活动过程。

四是出台10项工作制度,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县环保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抓好制度建设。5月16日,利用双休日,召开全局职工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工作台帐管理制度与程序》、《公文处理制度》、《公共财物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来客招待制度》、《档案工作制度》、《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信息工作制度》《电子政务管理制度及工作程序》和《图书管理制度》等10项具体的工作制度。把深入学习实践活动与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以具体行动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环保文章范文2

论文摘要:在坚持权利本位的前提下,宪法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义务主体设定普遍义务并要求他们履行义务,这应该是当下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主要出路。 论文关键词:环境义务;宪法化;模式选择;路径设计 一、宪法关于环境保护规定的基本分析 自20世纪60—70年代以来,各国宪法为了回应和解决生态危机,从整体表现出了生态化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环境基本国策;二是环境基本权利;三是环境基本义务。环境基本国策由于其自身的效力问题,多年来一直饱受学界的诟病;环境基本权利由于其自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关于环境权的概念、主体、内容等基础性的问题尚未达成基本的共识,这成为了环境权宪法化乃至司法化的最主要的障碍。因此,笔者认为,相比之下,采用“环境基本义务”的模式,也许是当前宪法回应生态危机、维护环境安全最有效的手段,而且这也与我国环境立法的传统模式相吻合。 就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而言,无论是为了实施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国际公约,还是为了履行对人类的环境职责或对国际条约的义务而建立的国内立法,都是通过确认义务和督促履行义务来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的。我们认为这种“义务本位”的倾向并没有错,而我们需要改进的是:怎样弥补应当设置而没有设置的义务空白;怎样把义务分配得更加合理;怎样确保法定环境义务能实际履行。总之,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主体普遍设定义务,并要求他们履行义务是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惟一出路,而现在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把环境义务的堤防牢固地建立起来。具体到宪法层面上,就是通过宪法明确规定所有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宪法义务。 我国宪法关于保护环境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该条款可以被理解为包含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有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的义务。二是国家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三是国家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义务。四是国家有采取措施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 从该条文中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宪法对环境保护的规定在主体上主要局限于“国家”,强调国家在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安全方面的作用,而对“国家“以外的其他主体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如上所述,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主体普遍设定义务是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主要出路,而这里的“所有主体”一般而言,包括国家、自然人和各种组织。这些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等等。为了表述上的方便,采用《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的做法,将这些组织统称为“单位”,也就是说环境义务的主体主要包括三大类,即国家、自然人和单位。所以说,现行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明显忽视了“自然人”和“单位”这两个重要的环境义务的主体。从更为有效地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安全的目的出发,笔者认为在以后的修宪中宪法应该以明示的方式全面确认所有义务主体都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二、环境义务宪法化的模式比较 世界环境义务立法基于各国的不同文化理念和法律传统,产生了多种多样的设计方式。综观各国宪法中环境义务的条款,大致可以归为如下几种设计方式: 一是义务型。一些国家的宪法中在规定环境义务的时候,采取了单一义务型的设计模式,即仅仅是规定了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而没有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和政府保护环境的义务。如俄罗斯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保护自然环境、爱护自然财富的义务。”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塞尔维亚、摩尔多瓦、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等 。这些国家的宪法大多是新近颁布的,代表了世界宪法发展的基本趋势。 二是权义结合型。不少国家在规定保护环境的义务时采取了这种方式,就是在宪法中既规定了公民享有良好适宜的环境权,同时也规定他们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如格鲁吉亚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权生活在有益于健康的环境,有权利用自然和文化环境。每个人都应保护自然和文化环境。”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黑山、莫桑比克、西班牙、保加利亚、葡萄牙等。 三是义责结合型。以这种方式确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时,同时也强调了国家负有环境保护的责任。如立陶宛宪法规定:“国家和每个人都必须保护生态环境免遭有害的影响”。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巴拿马、古巴、叙利亚、越南等。 四是权义责结合型。这种模式既规定了公民享有健康适宜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明确了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且国家有维护生态安全的责任。如韩国宪法规定:“全体国民均享有在健康、舒适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国家和国民应努力保护环境。”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土耳其、秘鲁、克罗地亚、马其顿、斯洛伐克等。 以上四种模式是世界各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义务入宪条款的具体设计类型。考虑到环境权由于自身的缺陷和局限引起的理论上的非议和实践中的争议,笔者认为将其宪法化并不能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因此,在环境义务的入宪模式上,也就不采用出现环境权的组合类型,也就是说,“权义结合型”与“权义责结合型”并不是环境义务入宪在选择上的理想模型。比较“义务型”和“义责结合型”两种模式可以看出,“义责结合型”的模式在义务主体的规范上更具体也更全面。事实上如果不考虑主体的因素,“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的差异并不大,它只是“义务型”的一种特殊的模式。“义责结合型”中的“责”指的是“国家的环境职责”,狭义一点的理解是“政府的环境职责”,而政府的环境职责是指法律规定的政府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义务,也称政府第一性环境义务。所以说,“义责结合型”其本质仍是“义务型”,这也与本文的主题“环境义务”的宪法化相吻合。 之所以将“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作为两种类型分别介绍,主要是与“环境义务”入宪的立法建议有关。根据笔者的统计,世界各国关于保护环境的义务条款的规定,从宪法文本的结构上看,主要规定在“经济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两大部分。当然,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宪法文本的结构布局的不同以及立宪者的措词爱好的差异,在称呼上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同样是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有的国家宪法在大标题上用“根本经济基础”,如阿富汗;有的国家用“经济和财务”,如伊朗伊斯兰宪法;有的国家用“国民经济和劳动”,如立陶宛等。而同样是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有的国家用“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格鲁吉亚等;有的国家宪法在这一章的章名直接用“人和公民”,如哈萨克斯坦;有的国家用“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如俄罗斯。当然,更多的国家是将“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分章或分节规定,从而将保护环境的义务规定在“基本义务”的项下,如泰国、乌兹别克斯坦、印度等。这里,为了表述上的习惯和方便,采用我国宪法的章节名称将世界各国宪法中不同章节名称里的有关“环境保护义务”内容的规定主要归结到“经济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称呼项下。 根据笔者的统计和比较,发现“义责结合型”的义务条款基本上都出现在章节名称为“经济制度”的内容中。如越南宪法在第二章“经济制度”中规定了“国家机关、武装部队单位、经济组织、社 会组织和一切个人”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立陶宛宪法在第三章“国民经济与劳动”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此外, 叙利亚、巴拿马、古巴、危地马拉等国也都将环境义务的条款规定在与“经济制度”有关的章节中;而“义务型”模式中关于“义务条款”的规定都出现在类似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中。如吉尔吉斯坦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第三节“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规定了“爱护周围环境、自然资源和历史文物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乌兹别克斯坦宪法在第二部分“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中的第十二章“公民的义务”里规定了“公民必须保护自然环境”的义务。此外,哈萨克斯坦、斯里兰卡、印度、爱沙尼亚等国都在类似的章节对公民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我国环境义务宪法化的模式选择 通过对“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条款在各国宪法中的分布规律的归纳与比较,笔者发现“义责结合型”的义务条款之所以主要集中在类似于“经济制度”这样的章节之下,是因为它们的义务主体包括“国家”,而当宪法规定国家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时,将这样的条款规定在类似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项下显然是不适宜的。结合上文对我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条款的规定,笔者认为现行宪法第二十六条主要是明确了国家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而该条规定在第一章“总纲”之中。我国宪法第一章是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等的规定,由于各制度没有独立成节,所以,从宏观上看,与大多数国家将类似条文规定在“经济制度”的项下并不矛盾。这样,粗略看来,我国关于环境保护条款的规定似乎与“义责结合型”的入宪模式一致,其实不然。我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义务”的规定明显遗漏了“国家”以外的其他义务主体。因此,可以说,我国宪法关于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既不属于“义责结合型”,也不属于“义务型”,当然也就更谈不上属于已经被我们排除了的“权义结合型”和“权义责结合型”。 在这种情况下,完善我国宪法的环境义务条款就面临着两种模式的选择即“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因为是“环境义务”入宪,所以一般的观点可能会认为采用“义务型”的模式,将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放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中更为适宜。但考虑到我国宪法文本的实际,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并不可取。 首先,在采用“义务型”模式的国家宪法中对环境权主体的表述一般采用“每个人”、“所有人”或“任何人”,很少有用“每个公民”的字样。如塔吉克斯坦宪法规定:“保护自然环境、历史与文化遗产是每个人的义务。”秘鲁宪法规定:“所有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贝宁宪法规定“任何人都有义务维护环境”。这也与它们的章节名称有关,一般是规定在“人和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基本义务”、“人民的义务”、“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项下,而我国宪法中关于这一主体的描述如果也采用“每个人”、“所有人”、“任何人”这样的字样,显然与章名“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不相称。 其次,即使不考虑章名的问题,在第二章最后一条后面增加一条规定:“每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从措辞上看也不一致。因为现行宪法第五十二条到五十六条虽然分别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但是每个条文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启文,陡然增加这么一条以“每个人”开头的法条,从法条的整体结构上看,显得不和谐。 最后,考虑到章名和行文的问题,如果将上述条文改为:“公民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也依然不能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因为一方面对环境的保护义务并不限于一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同样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另一方面,这种规定又遗漏了“单位”这样的义务主体,对环境义务的规定仍不全面。 综上,笔者从比例原则和效率原则出发,建议对“环境义务宪法化”的完善采用“义责结合型”的设计模式,具体的做法是对现行宪法第二十六条进行补充和删改,即删除第二款“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因为这一款一来与第一款关于国家保护环境的宏观规定在总体上不协调;二来需要国家组织和鼓励的“自然资源”并不限于森林,它与 其他自然资源相比也并不显得更加特殊和更加重要,所以这样规定反而显得挂一漏万、得不偿失。删除这一款后,增加“个人和单位”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这样与第一款刚好形成“国家”、“单位”和“个人”三类义务主体保护环境的义务。由于我国宪法的“总纲”主要是关于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原则、主要方针和基本国策的规定,而生态环境安全问题也逐渐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大问题,所以将其规定在“总纲”之中也应该不会显得突出和优越。

环保文章范文3

关键词:环境义务;宪法化;模式选择;路径设计

一、宪法关于环境保护规定的基本分析

自20世纪60—70年代以来,各国宪法为了回应和解决生态危机,从整体表现出了生态化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环境基本国策;二是环境基本权利;三是环境基本义务。环境基本国策由于其自身的效力问题,多年来一直饱受学界的诟病;环境基本权利由于其自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关于环境权的概念、主体、内容等基础性的问题尚未达成基本的共识,这成为了环境权宪法化乃至司法化的最主要的障碍。因此,笔者认为,相比之下,采用“环境基本义务”的模式,也许是当前宪法回应生态危机、维护环境安全最有效的手段,而且这也与我国环境立法的传统模式相吻合。

就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而言,无论是为了实施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国际公约,还是为了履行对人类的环境职责或对国际条约的义务而建立的国内立法,都是通过确认义务和督促履行义务来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的。我们认为这种“义务本位”的倾向并没有错,而我们需要改进的是:怎样弥补应当设置而没有设置的义务空白;怎样把义务分配得更加合理;怎样确保法定环境义务能实际履行。总之,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主体普遍设定义务,并要求他们履行义务是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惟一出路,而现在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把环境义务的堤防牢固地建立起来。具体到宪法层面上,就是通过宪法明确规定所有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宪法义务。

我国宪法关于保护环境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该条款可以被理解为包含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有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的义务。二是国家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三是国家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义务。四是国家有采取措施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

从该条文中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宪法对环境保护的规定在主体上主要局限于“国家”,强调国家在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安全方面的作用,而对“国家“以外的其他主体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如上所述,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主体普遍设定义务是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主要出路,而这里的“所有主体”一般而言,包括国家、自然人和各种组织。这些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等等。为了表述上的方便,采用《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的做法,将这些组织统称为“单位”,也就是说环境义务的主体主要包括三大类,即国家、自然人和单位。所以说,现行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明显忽视了“自然人”和“单位”这两个重要的环境义务的主体。从更为有效地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安全的目的出发,笔者认为在以后的修宪中宪法应该以明示的方式全面确认所有义务主体都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二、环境义务宪法化的模式比较

世界环境义务立法基于各国的不同文化理念和法律传统,产生了多种多样的设计方式。综观各国宪法中环境义务的条款,大致可以归为如下几种设计方式:

一是义务型。一些国家的宪法中在规定环境义务的时候,采取了单一义务型的设计模式,即仅仅是规定了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而没有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和政府保护环境的义务。如俄罗斯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保护自然环境、爱护自然财富的义务。”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塞尔维亚、摩尔多瓦、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等。这些国家的宪法大多是新近颁布的,代表了世界宪法发展的基本趋势。

二是权义结合型。不少国家在规定保护环境的义务时采取了这种方式,就是在宪法中既规定了公民享有良好适宜的环境权,同时也规定他们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如格鲁吉亚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权生活在有益于健康的环境,有权利用自然和文化环境。每个人都应保护自然和文化环境。”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黑山、莫桑比克、西班牙、保加利亚、葡萄牙等。

三是义责结合型。以这种方式确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时,同时也强调了国家负有环境保护的责任。如立陶宛宪法规定:“国家和每个人都必须保护生态环境免遭有害的影响”。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巴拿马、古巴、叙利亚、越南等。

四是权义责结合型。这种模式既规定了公民享有健康适宜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明确了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且国家有维护生态安全的责任。如韩国宪法规定:“全体国民均享有在健康、舒适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国家和国民应努力保护环境。”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土耳其、秘鲁、克罗地亚、马其顿、斯洛伐克等。

以上四种模式是世界各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义务入宪条款的具体设计类型。考虑到环境权由于自身的缺陷和局限引起的理论上的非议和实践中的争议,笔者认为将其宪法化并不能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因此,在环境义务的入宪模式上,也就不采用出现环境权的组合类型,也就是说,“权义结合型”与“权义责结合型”并不是环境义务入宪在选择上的理想模型。比较“义务型”和“义责结合型”两种模式可以看出,“义责结合型”的模式在义务主体的规范上更具体也更全面。事实上如果不考虑主体的因素,“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的差异并不大,它只是“义务型”的一种特殊的模式。“义责结合型”中的“责”指的是“国家的环境职责”,狭义一点的理解是“政府的环境职责”,而政府的环境职责是指法律规定的政府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义务,也称政府第一性环境义务。所以说,“义责结合型”其本质仍是“义务型”,这也与本文的主题“环境义务”的宪法化相吻合。

之所以将“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作为两种类型分别介绍,主要是与“环境义务”入宪的立法建议有关。根据笔者的统计,世界各国关于保护环境的义务条款的规定,从宪法文本的结构上看,主要规定在“经济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两大部分。当然,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宪法文本的结构布局的不同以及立宪者的措词爱好的差异,在称呼上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同样是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有的国家宪法在大标题上用“根本经济基础”,如阿富汗;有的国家用“经济和财务”,如伊朗伊斯兰宪法;有的国家用“国民经济和劳动”,如立陶宛等。而同样是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有的国家用“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格鲁吉亚等;有的国家宪法在这一章的章名直接用“人和公民”,如哈萨克斯坦;有的国家用“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如俄罗斯。当然,更多的国家是将“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分章或分节规定,从而将保护环境的义务规定在“基本义务”的项下,如泰国、乌兹别克斯坦、印度等。这里,为了表述上的习惯和方便,采用我国宪法的章节名称将世界各国宪法中不同章节名称里的有关“环境保护义务”内容的规定主要归结到“经济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称呼项下。

根据笔者的统计和比较,发现“义责结合型”的义务条款基本上都出现在章节名称为“经济制度”的内容中。如越南宪法在第二章“经济制度”中规定了“国家机关、武装部队单位、经济组织、社

会组织和一切个人”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立陶宛宪法在第三章“国民经济与劳动”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此外,叙利亚、巴拿马、古巴、危地马拉等国也都将环境义务的条款规定在与“经济制度”有关的章节中;而“义务型”模式中关于“义务条款”的规定都出现在类似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中。如吉尔吉斯坦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第三节“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规定了“爱护周围环境、自然资源和历史文物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乌兹别克斯坦宪法在第二部分“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中的第十二章“公民的义务”里规定了“公民必须保护自然环境”的义务。此外,哈萨克斯坦、斯里兰卡、印度、爱沙尼亚等国都在类似的章节对公民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我国环境义务宪法化的模式选择

通过对“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条款在各国宪法中的分布规律的归纳与比较,笔者发现“义责结合型”的义务条款之所以主要集中在类似于“经济制度”这样的章节之下,是因为它们的义务主体包括“国家”,而当宪法规定国家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时,将这样的条款规定在类似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项下显然是不适宜的。结合上文对我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条款的规定,笔者认为现行宪法第二十六条主要是明确了国家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而该条规定在第一章“总纲”之中。我国宪法第一章是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等的规定,由于各制度没有独立成节,所以,从宏观上看,与大多数国家将类似条文规定在“经济制度”的项下并不矛盾。这样,粗略看来,我国关于环境保护条款的规定似乎与“义责结合型”的入宪模式一致,其实不然。我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义务”的规定明显遗漏了“国家”以外的其他义务主体。因此,可以说,我国宪法关于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既不属于“义责结合型”,也不属于“义务型”,当然也就更谈不上属于已经被我们排除了的“权义结合型”和“权义责结合型”。

在这种情况下,完善我国宪法的环境义务条款就面临着两种模式的选择即“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因为是“环境义务”入宪,所以一般的观点可能会认为采用“义务型”的模式,将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放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中更为适宜。但考虑到我国宪法文本的实际,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并不可取。

首先,在采用“义务型”模式的国家宪法中对环境权主体的表述一般采用“每个人”、“所有人”或“任何人”,很少有用“每个公民”的字样。如塔吉克斯坦宪法规定:“保护自然环境、历史与文化遗产是每个人的义务。”秘鲁宪法规定:“所有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贝宁宪法规定“任何人都有义务维护环境”。这也与它们的章节名称有关,一般是规定在“人和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基本义务”、“人民的义务”、“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项下,而我国宪法中关于这一主体的描述如果也采用“每个人”、“所有人”、“任何人”这样的字样,显然与章名“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不相称。

其次,即使不考虑章名的问题,在第二章最后一条后面增加一条规定:“每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从措辞上看也不一致。因为现行宪法第五十二条到五十六条虽然分别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但是每个条文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启文,陡然增加这么一条以“每个人”开头的法条,从法条的整体结构上看,显得不和谐。

环保文章范文4

从目前来看,笔者认为,编写上岗教材较易出现三个问题:其一,内容过多,编著者想要面面俱到。比如,编著者试图通过一本教材涵盖各门类档案,以及档案工作的各个方面。其二,学理性的知识点过多,教材的实务性不够明显。比如,利用相当的篇幅介绍公文写作、格式排版和档案发展历史。其三,章节逻辑不够明确,章节前后内容有所重复。比如,在声像档案章节中已经介绍了照片档案的利用环节,而在后面的档案利用章节又有所涉及。

二、编写原则

参照上述上岗教材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我们认为,上岗教材的编写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简约而不简单上岗教材应更多地突出实用性,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减少理论部分的编写,缩小涉猎范围,突出档案如何整理、如何组卷这些重点,做到教材内容简约而不简单。

(二)章节有效衔接不重复狭义的档案工作包含收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与保护、利用六个环节。而按档案的内容来看,又通常将其分为“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门档案”。同时,还包括近年来逐渐兴起的“声像档案”、“电子档案”。这些内容大多相互交叉。所以在教材编写时,我们要合理安排体系框架,设定好章节先后次序,不要出现重复编写、交叉编写、逻辑不清等问题。如遇到不同档案类型的公共性问题,可单设章节统一讲授。

(三)章节名称明确且合理一个章节的名称要能涵盖本章内容主旨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比如,教材在编写“文书档案管理”和“科技档案管理”前,介绍“文书文件”和“科技文件”的知识是必要的,且“文书文件”和“科技文件”档案人员有机会能够接触到,故在此章节编写中,加入“文书文件”和“科技文件”的基础知识部分会更好,其名称也可定为“文书文件与文书档案管理”、“科技文件与科技档案管理”,而不应是“文书档案管理”或“科技档案管理”。相反,就“会计档案”和“人事档案”而言,由于“会计文件”和“人事文件”档案人员几乎不接触,故教材章节不用将其列入,标题则可直接定为“会计档案管理”“、人事档案管理”。

(四)针对性选取档案门类就教材而言,档案门类显然不能全部涉及,要挑选普遍的档案类型编写。例如,仅就专门档案来说,其内容包含有会计档案、人事档案、商标档案、诉讼档案等。因此,应挑选“会计档案”、“人事档案”,或本地区、本系统常见的档案类型编入其中,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构建教材体系。

(五)合理组成教材体系第一,从整体到局部。比如,第一部分设定为综合概述,有利于学员宏观把握档案行业的基本常识,为之后三个部分打好基础。第二,逻辑明确。比如,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分为“纸质档案管理”和“非纸质档案管理”,从逻辑上合理涵盖了全部的档案类别。其中,在“纸质档案管理”章节,按档案内容的标准,再次进行划分为“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业档案”,这种划分在档案分类上也是符合逻辑的。第三,分和有序。比如,“会计档案”、“人事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都有自身的特殊性,故这四个门类的档案管理章节一次性编写收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与保护、利用六个环节内容。相反,“文书档案”和“科技档案”在收集、整理、鉴定环节各有特色,故在教材中分别编写,而在统计、保管与保护、利用环节有较强的共通性,故在教材中作整合编写,以此避免重复。

三、档案专业在职上岗教材的体系组成

根据上述五个基本原则,笔者认为,一本档案专业在职教育上岗教材的体系应由如下方面组成:

(一)第一部分的内容组成教材体系第一部分称之为“综合概述”,由“第一章:档案概述”和“第二章:档案工作概述”组成。其中,在第一章里,教材应基本涵盖档案的基本概念、特点、种类与划分依据、价值与性质等内容;在第二章里,教材应基本涵盖档案工作的构成、内容、特点、性质、基本原则、注意事项、相关专业术语、广义和狭义之分,以及档案法等内容。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在职教材偏重于实操性的特点,第一部分作为综合概论,不要过多涉及档案的理论内容,如“档案”一词的词源解释、从古至今的档案发展史等内容。

(二)第二部分的内容组成教材体系第二部分称之为“纸质档案管理”,由“第三章:文书文件与文书档案管理”、“第四章:科技文件与科技档案管理”,以及“第五章:专门档案管理”组成。具体为:在第三章里,教材应细化为三个小节。首先是“文书文件基础知识”,即涵盖档案前期(处于文件阶段时)的相关内容;其次,依照文件级、案卷级的整理方法分别划分为“以件为单位的档案管理”、“以卷为单位的档案管理”,并涵盖其收集、整理、鉴定等内容,而“保管与保护”、“统计与利用”环节,由于其与科技档案有共通性,故放在第四部分特别讲授。在第四章里,教材应分为“科技文件基础知识”、“科技档案管理”两节内容。其中,由于前者不是档案人员的主要工作,向学员简单介绍为主;后者为档案人员的主要工作,故应作详细讲授,内容涵盖收集、整理、鉴定等内容,“保管与保护”、“统计与利用”环节,与文书档案在第四部分同讲。在第五章里,教材应选取专门档案中常用的两个门类开设章节,即“会计档案管理”、“人事档案管理”,与第三章、第四章不同的是,由于专门档案各门类间共通性不大,故本章一次性讲授收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与保护、利用六个环节内容。其中,由于“人事档案”不属于档案部门直接的业务内容,故可以作适当说明或简要介绍。

(三)第三部分的内容组成教材体系第三部分称之为“非纸质档案管理”,由“第六章:声像档案管理”、“第七章:电子档案管理”组成。与第五章类似,由于这两种门类的档案具有特殊性和代表性,故这两章内容依然从收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与保护、利用六个环节讲授。

环保文章范文5

关键词: 过程教学法 高中英语写作 教学应用

高中英语写作教学对于学生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教师在教学时一定要保证教学质量,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教师可以在英语写作教学中应用过程教学法[1]。过程教学法不仅可以提高学生对于英语写作的兴趣,还可以对具体教学起到合理的保障性作用,对于学生英语能力的全面提高有重要意义。

一、高中英语写作教学存在的问题

高中英语写作教学在开展过程中,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不重视写作教学。高中英语写作教学,任务量相对较大,一些教师会将其看做是压力较大的负担,因此不注重写作教学的开展。还有一些教师认为英语写作教学与英语语法、英语语言运用相比,重要程度不够,因此在英语写作教学上所花费时间较少。这样一来,英语写作教学得不到重视,自然无法得到合理开展[2]。

第二,针对性较差。很多教师在进行英语写作教学的过程中,没有考虑教学的针对性,导致写作教学的实效性不强。高中学生在学习英语的过程中,彼此之间的情况存在较大的差异,对于写作知识的掌握不尽相同。教师如果在写作教学中不能针对学生的特点进行教学,写作教学的针对性就难以保证。

第三,过程缺失。很多教师在进行写作教学的时候,采用的是“结果教学法”,单纯注重学生在写作学习中的结果,而忽视写作教学的具体过程。这样一来,学生存在的问题无法得到提高,学生对于写作的兴趣逐渐下降,导致写作教学无法顺利进行。

二、过程教学法的概述

过程教学法认为,写作的过程主要是各群体之间进行的一种交流活动,并不是写作者本身的单独行动。过程教学法的重点,主要是针对学生的写作过程展开教学,教师通过学生的写作过程,可以发现学生在写作方面存在哪些主要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采取针对性较强的措施对这些问题进行合理解决。过程教学法需要教师进行丰富、多样的教学活动,在指导学生进行英语写作的过程中,将构思写作、提纲写作、初稿写作及修改等环节进行紧密结合。这样一来,教师对于学生写作的指导意义就能贯穿学生写作的全过程,保证写作的具体质量。

过程教学法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培养学生的写作思维。在过程教学法的应用中,学生的写作被看做是认知过程,是学生个人思维发散的过程。教师在对学生的写作进行指导时,学生的思维能力可以得到充分发展,写作思维会得到合理培养。

第二,避免重复犯错。过程教学法的应用,是以学生为中心的,学生并不是在进行被动的写作。当教师面对学生的写作过程进行合理指导时,学生就会对自己出现的问题有深刻印象,再次犯错的概率相对较小。

第三,掌握写作过程。教师在写作教学中应用过程教学法,学生会对自己写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合理掌握,并且可以明确知道规范化的写作过程包含哪些要素。这样学生在写作中自己就会发现相应问题并加以解决,对于英语写作教学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高中英语写作教学如何合理应用过程教学法

在明确了解过程教学法的基本特点之后,教师就要在高中英语写作教学中对其进行合理应用,让过程教学法真正带动英语写作教学的顺利进行,保证教学的整体质量。

(一)过程教学法的流程

高中英语教师要在写作教学中合理应用过程教学法,就要对其具体流程进行把握,只有保证流程的规范性,过程教学法的应用才会变得更合理。

1.写前准备

在高中英语写作中应用过程教学法,需要对教学过程法的流程进行分析,其中写前准备是重要的一个环节[3]。写前准备环节,对于过程教学法的顺利实施和应用,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教师在写前准备这一环节要将写作提纲、写作讨论及教学导入进行整合应用。

某高中教师在应用过程教学法进行英语写作教学的时候,很注重写前准备这一环节。在这一环节,该教师先是做好教学导入工作,在教学导入部分将所选择的写作题目与学生的学习生活进行紧密结合。这样学生对于写作题目就不会有很强的陌生感,可以方便教师进行教学导入。接下来,该教师将班级学生进行分组,让学生就写作题目进行讨论,主动表达自己对写作题目的相关理解,确定自己在写作时所要选择的写作内容。最后,在讨论结束之后,该教师要求学生列出写作提纲,对写作中的主要部分进行阐述。该教师通过写前准备这一环节,让学生自己确定所要写作的主要内容,并且激发学生的想象力,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为过程教学法的合理应用奠定坚实的基础。由于该教师重视写前准备这一环节,因此,过程教学法对其教学产生了积极作用,保证了写作教学的整体质量。

2.草拟文章

在进行了详尽的写前准备工作之后,教师要让学生进行文章的草拟工作。教师可以先将英语写作的技巧教给学生,让学生将学到的写作技巧融入文章之中。在草拟文章的过程中,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一定程度的指导,鼓励学生在文章中加入自己学过的词语或英语句型。这样学生就能加深对英语写作学习的深化理解,学到的知识还可以得到实际应用,对于提高自身的写作能力和英语学习能力有重要的促进作用。需要注意的是,这一阶段只是进行文章的草拟,教师不应对学生提出更高的要求。

某教师在学生进行草拟文章的时候,鼓励学生按照自己的思路,不要过多考虑语法是否标准、用词是否恰当等[4]。该教师在这一阶段并没有对学生提出过高的要求,避免学生在草拟文章的时候否定自身的想法,对于接下来的正式写作会有严重的限制作用。该教师让学生明确知道,写作中的语法、用词等虽然重要,但是在草拟文章的阶段无需过多考虑,只需要将所要表达的内容呈现出来即可。

3.文章修改

在草拟文章的环节结束之后,教师要对学生草拟出来的文章进行修改。在这一环节教师可以采取两种形式进行,以此保证这一环节的整体质量。

第一,小组互改。在进行文章修改的时候,教师可以采取小组互改的形式进行[5]。

某教师在小组互改环节要求小组内的学生彼此之间进行文章互审,主要着重文章的基础性错误及基本内容。该小组内的学生在文章互审之后,进行相应的讨论,对彼此文章中的基础错误进行指点。在进行小组互改的时候,该教师没有进行过分干预,而是让学生自己进行,保证小组互改的质量。

第二,教师修改。教师修改是在小组互改的基础之上进行的,如果学生草拟的文章存在的问题较多,错误比较严重,教师就要对其进行当面修改[6]。这样学生就会清楚知道问题的严重性,在接下来的环节就会尽量规避。

4.文章重写

在草拟文章与文章修改两个环节结束之后,就要进行文章重写,这一环节是英语写作的重要环节。

某高中英语教师在应用过程教学法进行写作教学的时候,很重视文章重写这一环节,该教师要求学生根据之前的修改意见进行文章重写,并且在重写过程中要对写作思路进行进一步的合理完善,运用相应的写作技巧,规范化地应用词汇和标点。该教师对文章重写环节的重视,带动学生对于这一环节的正确认识,学生在进行文章重写时,将之前出现的错误全部改正,并将所学写作技巧与文章重写结合在一起。该教师对文章重写的重视,保证了过程教学法的合理应用,也保证了教学质量,学生的写作能力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升。

5.教师评价

学生在进行文章重写之后,教师要对学生的文章进行批阅,点出学生在写作中仍然存在的问题。在进行评价的时候,教师尽量采取面对面评价,让学生及时了解问题所在。之后,教师要让学生根据自己提出的意见再度进行修改并最终定稿[7]。

(二)如何保证过程教学法顺利应用

第一,正确认识。要保证过程教学法在英语写作教学中的应用,教师要对其进行正确的认识,认识到其自身的重要性和实践价值。只有认识到过程教学法的价值,教师才会在写作教学中进行应用,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提高教师素质。教师要应用过程教学法,自身需要具备较高的素质和较强的教学能力。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定期培训,提升教师在教学方面的素质,学校还要在培训后考察教师是否具备应用过程教学法的能力。只有教师具备较高素质,才会在写作教学中合理应用过程教学法,发挥其自身的最大价值。

只有做到上述两点,过程教学法在英语写作教学中的应用才会有所保障,才能真正提高教师的教学质量及学生的英语写作能力。

四、结语

高中英语写作教学对于学生学习写作知识、掌握写作技巧有重要的意义,教师应当保证写作教学质量,以此提高学生学习英语的能力。在教学的时候,教师应当认识到过程教学法的重要意义,并将其合理应用于英语写作教学中。只有这样,教师才能把握英语写作教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进行合理解决。因此,过程教学法对高中英语写作教学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房彦丽.过程教学法在高中英语写作教学中的应用[J].学周刊,2014(02).

[2]任永东,张健.论过程体裁法在高中英语写作教学中的应用[J].中国教育学刊,2014(05).

[3]王明舒.成果―过程结合法在高中英语写作教学中的应用[J].科技信息,2011(06).

[4]林霞.运用过程教学法提高高中英语写作教学实效性[J].科技风,2011(13).

[5]王艳.过程体裁教学法在高师英语写作教学中的应用[J].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05).

环保文章范文6

——本年度少先队工作总结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伴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我校以丰富多彩的队活动为载体,坚持以人为本、实践育人,结合学校实际,和谐构筑有效的德育、少先队工作机制,切实增强服务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能力与水平,提高我校少先队员的综合素质,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出新的贡献。为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以利于今后的工作,现把本年度少先队工作总结如下:

一、继续强化常规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少先队员养成教育 

1、疫情期间,开展“线上升旗仪式”,本次活动得到了全校师生与家长的广泛支持。开学后,继续坚持每周星期一的升旗仪式和国旗下讲话制度(除恶劣天气外),上好晨会课,引导少年儿童从小树立远大志向,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的思想品德。 

2、完善了“先进班集体”评比工作,每周设立流动红旗表彰,并纳入每位教师的年度工作考核。组织文明监督员、辅助员等,从“进校礼仪、早操队列、课堂纪律、课间文明、卫生保洁”等五个方面对各中队在校一日常规进行全天候的评价通过发放常规检查通知单的形式督促各中队加强常规管理和教育。 

3、开展森林防火、传染病预防、交通安全等知识讲座,通过生动形象的教育方式普及安全知识。围绕学校创建“平安校园”的活动,让队员们体验生命的宝贵,学会珍爱生命,保护自我,促进自身的健康成长。同时继续加强了与家庭的联动教育,校大队部与学生、家长签订了“未成年骑车安全责任书”、“假期安全责任书”。 

4、召开家长会加强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教合一的教育体系,共同关心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

二、充实完善和加强少先队基础建设 

1、以年段为单位,成立二至六年段各大队,健全少先大队、中队、小组组织,完善入队手续,规范队礼,佩戴队标。 

各大、中队辅导员加强少先队理论研究,不断探索,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研究少先队工作的新内容和新方法。这学期结合“六一”儿童节,组织了一年级学生光荣地加入少先队组织。

2、以“争做好队员”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少先队员光荣感教育帮助少先队员清楚地了解并不断加深对少先队队章的理解,明确少先队员在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熟悉少先队的组织生活,引导少先队员以我是少先队员为自豪,愿意为祖国添光彩。

3、疫情期间开展线上绘画与写作活动。 

庚子之初,新春佳节,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非常时期举国上下众志成城,共克难关。各个岗位的一份子都竭尽全力努力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秉持着对他人和自己负责的原则,积极响应国家停课不停学的号召开展线上少先队活动。如:与疫情相关的绘画与写作。这是师生教法创新、学法改革的一次严峻考验,也是一次机遇和挑战。

4、发扬地方文化特色,传承传统文化精神。

(三)建构校本培训制度,开展过程性管理,促进辅导员队伍的整体提升。 

1、加强中队辅导员师德师风和学习。 

定期组织辅导员会议和学习活动,介绍先进辅导员事迹,号召各中队辅导员勇于承担任务,为学校分忧。

2、加强了优秀中队辅导员培养力度。完善辅导员队伍培训体系,立足校本培训,组织优秀辅导员参加晋江市辅导员培训。本学期还组织辅导员撰写少先队工作论文、德育论文。 

3、加强教育网络立体建设力度。 

继续抓住学校、家庭、社会三个重要环节,加强德育环境建设,形成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本学期各中队利用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形式,吸引了更多的社会人士成为校外辅导员,有效发挥了教育合力的作用。    

四、继续开展“雏鹰行动”,塑造新时代好少年 

雏鹰行动在我校已成为少先队教育的主旋律,而雏鹰争章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已经成为学校少先队员的一大特色活动,队员们积极参与,通过争章,提高本领。 我校大队部出台了“我环保,我快乐,我成长‘环保章’”争章考核办法。 

“环保章”获章标准为:①能做到爱护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乱涂墙壁,不大声喧哗。②能爱护花草树木和文物古迹,不攀折,不刻画。③积极参与学校开展的“校园护绿”活动。④知道空气、河流污染的原因以及危害。 

“环保章”获章考核要求分为低、中、高三个年级段。 

低年级获章考核要求为:①养成卫生好习惯,做到仪表整洁。②积极参加班级的卫生值日,不找人代替。③积极参加“美丽校园”环保绘画活动。

中年级获章考核要求为:①班级开展“你丢我捡,变废为宝”活动,班级设回收和不可回收两类垃圾箱。②学习环保小知识,学生每人设计一期环保手抄报。③以中队为单位,开展节约一滴水、一度电、一张纸、一粒米等活动。

高年级获章考核要求为:①认真上好《综合实践.环保篇》环境教育课,做好笔记。②对本校的环境情况进行调查、考察,出点子、想办法,写出调查报告。③各班设立“节电小卫士”,“就餐监督员”,教育学生节约水电、粮食,珍惜资源。 

“环保章”的考章方式多元化,分自我评价,家长评价,班主任评价和大队部评价等多种方式,最后,大队部举行隆重的颁章仪式,“环保章”的争章活动实在、有效,真正地树立环保意识,提高了环保技能。 

五、围绕学校整体思路和每月教育主题,开展好主题德育活动。 

1、结合2020年“世界中学生运动会”在晋江举行等重大事件以及传统节日纪念日,以道德实践体验活动为载体,促进了队员良好品德和高尚情操的养成。 

2、开拓思路,创新载体,深化传统主题教育内涵。

本学期开展的主题活动有:3月份主题是:学会感恩;4月份主题是: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5月份 “我爱祖国,同唱国歌”主题活动;6月份主题是:“六一”庆祝活动、雏鹰争章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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