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论文范例6篇

增值税论文

增值税论文范文1

增值税转型不但会影响到财政收入,还会对企业经营管理产生明显影响。卢锐、许宁(2011)认为增值税转型会导致企业推迟固定资产投资[2]。胥佚萱、林志伟(2011)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增值税转型会导致企业提高固定资产投资[3]。夏红雨(2009)认为增值税转型会导致企业财务杠杆效应降低[4]。骆阳、肖侠(2010)通过研究发现,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非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增值税转型对其实际的税负产生的影响不同[5]。李亚婕(2011)研究了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发现增值税转型会降低增值税税额和营业税金及附加,增加所得税税额[6]。当前针对实行全面的增值税转型后对物流企业纳税波动影响的研究成果较少,多数研究选取2009年全国范围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以前的数据,因此本文以四川省为例,通过模型分析增值税转型对物流行业纳税造成的影响,并用增值税转型后的数据,采用逆向计算法推算转型前的物流行业应缴税款,建立增值税转型影响物流企业纳税的模型,并验证模型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2增值税转型对地方物流产业税收收入波动影响分析建模

2.1数据来源

本研究选取了四川省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等18个地级市、3个自治州作为研究区域,为了考察增值税转型对物流行业税负的影响,选取2009年至2013年度的物流行业税收数据和固定资产投资等数据作为原始数据,并且假定:

(1)只考虑转型前后增值税的一般税率;

(2)物流企业的固定资产抵扣需以交付使用作为前提;

(3)假定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10年,且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2.2增值税转型影响物流企业税收模型

2009年起,四川全部市县开始推行消费型增值税,2013年,四川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试点营业税改增值税,因此本研究以四川省21个地级市和自治州的2009年至2013年的数据逆向推算生产型增值税情况下的物流行业纳税情况。依据理论分析,假设以2013年为基础仍采用生产型增值税方式收缴税款,物流行业的增值税会增加,物流企业所得税会减少

3研究结果

3.1增值税转型对物流产业增值税的影响

根据式(1)至式(3),可以得出21个地级市和自治州增值税的增收额,增值税增收比较多的地区是成都、德阳和宜宾三个地区,比较少的是巴中、遂宁和甘孜三个地区。整体上看,增值税增收的趋势是逐年递增,但增速放大不明显,说明增值税转型后并没有严重影响到物流行业的发展,2009年至2013年期间物流行业的纳税增势较为稳定。

3.2增值税转型对物流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根据式(4)和式(5),可以得出21个地级市和自治州的物流企业所得税的减少额,如果2009年仍然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各地区物流企业所得税会减少。换言之,增值税转型使物流行业的税负降低,物流企业扩大经营的意向很明显,相应的物流行业的企业所得税也随着经营规模扩大而增加。但是物流行业企业所得税的变化趋势并不是单边上升2013年的企业所得税出现下降趋势,主要原因是2013年的房地产和制造业景气度下降,由此引发了物流服务相关需求下降,物流企业的经营受到四川房地产市场和制造业增速收窄的影响而降低。另外,2013年四川地区特大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比较密集,严重影响了道路通行状况,进而严重影响了物流行业的经营,因此综合作用下四川物流行业所得税出现下降。整体而言,增值税转型对四川物流企业所得税的影响较为明显。综上所述,增值税转型对物流行业的综合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增值税转型会降低物流行业的税负,基本实现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虽然地方财政收入会相对减少,但仍需以动态发展的视角看待税收问题。即使在金融危机期间,四川经济仍然以比较快的速度在增长,而财政收入也在不断增长,因此增值税转型的整体效果比较理想。其次,增值税转型降低了重复缴税,提高了税收征收效率。随着经济的发展,物流行业的纳税总量还是在增加的。地方政府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增值税转型,减轻企业的负担,推动物流企业加快投资物流中心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降低政府对资本投资的依赖,制定完善的税制改革措施,以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

4结束语

增值税论文范文2

关键词:增值税课税范围;公平税负;税收效率

一、增值税课税范围的选择

(一)世界各国增值税课税范围选择概况

1954年法国首先开征增值税。在将近50年的时间里,各国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纵向的角度来看,它从一开始仅限于货物的生产、批发环节发展到现在涉及于货物生产、流通以及服务等各个经济领域;从横向的角度来看,各国的增值税课税范围选择各不相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将课税范围局限在整个制造业产品上,这与传统的商品税没有太大的差别,增值税的优势根本无法体现;第二层次是对整个制造业和批发业征收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重复征税现象以及比较严重的增值税税款在零售环节损失的问题,这是一种过渡型的增值税课税范围的选择;第三层次则是对商品的生产、流通以及服务的各行各业!普遍征收增值税,有助于税负的公平分配并避免增值税抵扣链条人为中断而降低征管的效率。以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以及一部分发展中国家选择第三层次的课税范围。中国的课税范围选择则介于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之间,对商品的生产和流通的所有环节征收增值税,但仅对服务行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行业征收增值税,而对其他服务行业则征收营业税。

(二)影响各国增值税课税范围选择的客观条件

从上述对各国增值税课税范围选择的概述中,我们不难发现增值税课税范围选择的发展以及各国有差异的课税范围选择是由于受到诸多经济、社会等客观条件的影响,其中经济发展水平、经济体制形态、税收法制环境等条件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也是任何国家都无法避免的。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生产和流通的市场化程度高低以及一国的税收法制化程度的高低与增值税课税范围的大小基本呈正比。当然,由于其他客观条件的影响,前述相关关系有时也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偏差。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课税范围的选择符合我国开征增值税时的现实国情状况,当时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经济体制尚处于转型的起步阶段,第三产业发展尚不繁荣,很多服务性的第三产业是小作坊式的经营模式,根本没有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仅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本无法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内部制约机制,税收征管水平较低。影响增值税课税范围选择的客观条件同时也对我国未来增值税课税范围的选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在重新选择增值税课税范围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前述客观条件的制约因素。

二、重新选择我国现行增值税课税范围的必要性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课税范围选择存在的弊端

政治经济学中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理论告诉我们,生产力必须与生产关系相适应,滞后的生产关系必然会对不断前进的生产力发展产生负面作用。因此,我们必须不断地变革生产关系使之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近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体制状况以及税收法制化程度都较增值税开征之初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从而导致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课税范围的选择已经出现了抑制我国生产力发展的情况,不利于入世后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课税范围过窄导致税负不公。

对国内市场经济主体的课税范围仅限于货物销售和加工、修理修配服务业,将第一产业的农业和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全部排除在增值税征税的范围之外。这些行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虽然不用征收增值税,但是其为生产、服务需要外购货物或服务,根据税负转嫁理论这些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往往会成为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实际税负承担者,然而由于其本身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其进项税额无处抵扣,使他们的税负较之纳入课税范围的实际税负沉重得多。结果导致那些原先立法初衷想减轻税负的行业反而承担了过重的税负,扭曲了市场中原本均衡的成本与利益的关系。而部分纳税、部分不纳税的状况也使一些纳税企业税负加重,比如农业产品的再加工企业,法律规定其外购的农业原材料只能抵扣13%的进项税!,而其对外销售成品却要支付17%的增值税,中间4%的税收差价无疑增加了这类企业的税收负担。还有交通运输和建筑安装等与货物销售、提供应税劳务紧密联系的行业,由于不属于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其外购原材料、应税劳务需要承担17%的增值税税负,而对外销售其产品或提供劳务却无法获得抵扣,或者抵扣不足(交通运输行业可以抵扣7%的进项税),在客观上加重了这些行业的税负;由增值税课税范围狭窄造成的税负不公的现象,严重干扰了我国入世后市场经济的健全和完善,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精神相悖,扭曲企业的经营决策,影响民间投资的引导方向,阻碍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增值税、营业税并行造成税收管辖权矛盾。

在我国的间接税体系中增值税与营业税处于并行的地位,除了行业间造成税负不公以外,还造成两类税种之间在税收管辖权的交叉和矛盾。我国增值税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概念和税收管辖权归属。但是在税收实践中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界限区分却存在着相当的困难,比如酒店在提供饮食服务的同时其小卖部又提供外卖,运输业的货物价值和货物运费统一开票,建筑业提供劳务和销售建筑材料往往合二为一,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究竟应当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其直接结果造成增值税征收混乱,税基摇摆不定,对纳税人来说对是否要缴增值税感觉模棱两可,有的甚至伺机避税,偷逃国家税款。对征税机关来说,当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课税范围难以界定时,会造成国税和地税之间利益的冲突。增值税是中央、地方共享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而营业税则是纯粹的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国税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为了各自的利益可能会发生税收管辖权上的冲突与矛盾,出现双方争夺税源的状况,也可能会出现双方谁都不愿管的状况,这对我国税收的整体利益来说是十分有害的。因此,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应当扩展至全部的服务行业,才能彻底解决上述问题与矛盾。

3、降低了征税与纳税的效率。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不仅能够有效地计算应纳税款,更对增值税的征收起到内在约束的稽核作用,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效率。因为交易双方同时也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和接受方,出于彼此间的利益驱使,都要求专用发票上的记载真实、准确。但这一稽核作用只有在将所有的交易都纳入到增值税的课税范围中后才能实现,而我国的增值税征收将大部分的劳务销售排除在课税范围之外,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人为地出现了许多缺口,破坏了增值税的自动稽核体制,出现税款抵扣过多或过少的现象,使税务机关不得不增加税收征管的成本,结果自然降低了增值税征管应有的效率。此外,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经济主体的经营范围跨度大,从事税法规定的兼营和混合经营的情况越来越多,我国增值税纳税人必须依法分立账册、分别记账,分别申报纳税,大大增加了纳税人为交纳增值税的额外支出,降低了纳税人的纳税效率。

(二)重新选择增值税范围的重要意义

笔者建议重新选择增值税课税范围不仅仅是因为它存在着上文中所列的一系列弊端,还因为重新选择有利于实现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效率与公平,税收制度是市场经济调节经济运行的杠杆之一,市场经济要求它为经济主体的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减少对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不当干预,保持税收中性。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现行增值税课税范围的选择已经造成市场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中面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对其投资的方向产生非效率的干扰,违背了增值税所追求的中性价值目标,偏离了效率与公平原则。当这种不适当的干扰达到某种程度,影响经济正常发展的时候,我们就必须对其进行调整,重新选择增值税的课税范围。重新选择增值税课税范围能够基本实现普遍征收的公平效果,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降低增值税对经济运行的不适当干扰,使增值税回归中性税收的根本特征,符合经济效率的基本原则。

三、对我国增值税课税范围重新选择的具体建议

笔者认为,我国重新选择增值税课税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把握好重新选择增值税课税范围的尺度问题;二是重新选择的课税范围实施的步骤问题;三是确定需要免税范围问题,四是在重新选择课税范围过程中涉及某些具体行业的细节问题。

(一)把握好增值税课税范围重新调整的尺度

虽然理想的增值税要求将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延伸至货物生产经营和劳务提供的各行各业,以确保增值税彻底消除重复征税,有效运行增值税内在的自动抵扣机制,但是,由于税收、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原因造成各国都不可能将增值税扩展至所有的行业。我国的增值税课税范围大小的确定除了受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外,还要受到我国增值税征管能力、整个税收体系结构的影响。我国的增值税征管能力受经济发展水平制约比较低效,盲目大范围地扩大课税范围会造成因征税能力跟不上而导致税收效率依旧低下的尴尬局面,甚至对我国的增值税的发展还会产生不利的反向作用。目前,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发展阶段,经济发展需要以国家财政为强大后盾,盲目扩大增值税课税范围会造成营业税税基急剧缩水,导致占我国税收主导地位的流转税体系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从而阻碍我国经济的未来发展。在认清我国增值税课税范围改革的现状之后,我们也不应磨灭这样一个事实,国外实行增值税的大多数国家的课税范围远远大于我国,他们的课税范围与我国相比向前拓展至餐饮、娱乐业等,向后则推及农业生产。应该说全面和广泛是增值税课税范围发展的国际趋势。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增值税范围的重新选择应当遵循这样的准则: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顺利运行;有利于解决我国增值税现存的矛盾而不增加新的矛盾;有利于增值税内在抵扣链条的完整,提高征管效率;有利于使我国的增值税税制设置与国际接轨。

增值税的优势之一就是准中性特质,每一种产品或劳务无论经过多少中间环节都不会影响税收负担,为了保证这一优势的发挥,我们应当将与生产、流通环节有关的行业都纳入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否则会造成这些行业由于营业税的重复征税外加与增值税产生交集而支付的大额增值税大大加重相关行业的税负。在确定具体可以扩展课税范围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先对我国的第三产业作简单的介绍,这将有助于我们对增值税课税范围重新选择作进一步的阐述。我国的第三产业包括的范围很广,一般可以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流通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仓储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等;第二层次是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包括金融、保险业、地质勘查业、房地产业、公用事业、社会服务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和水利管理业、交通运输辅助业和综合技术服务业等;第三层次是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服务的部门,包括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科学研究业、卫生业、体育业和社会福利事业等;第四层次是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军队等等。笔者认为,我国的第一产业!即农业生产行业“、第二产业中的建筑安装行业、第三产业中第一层次的全部!以及第二层次中的部分劳务行业应当尽快纳入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其中第三产业第二层次中的部分行业具体包括房地产销售行业、咨询服务业和综合技术服务业。上述这些行业与我国现行增值税法中属于课税范围的各个生产经营行业所涉及的生产、流通等中间环节密切相关,将它们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是公平税负、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为在增值税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形成完整的抵扣和制约机制的需要。第三产业中的第三层次基本属于直接面向消费的行业,它们与我国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中的各行各业在税收方面的前后关联不是非常密切,重复征税的矛盾也不是非常严重,因此在近期内尚无归入增值税课税范围的必要。至于第三产业第二层次中的金融业和保险业和第四层次的公共服务行业,在近期内我国不宜考虑将其纳入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其中的原因笔者将在探讨有关细节问题部分作详细解释。

(二)我国重新选择增值税课税范围的实施步骤

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的增值税改革必须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我们在实施重新选择的增值税课税范围时也必须保持足够的耐性,在短时期内大范围地调整很可能会导致营业税急剧减少,影响分税制下的地方财政利益,同时增加原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税负。因此,我们必须分阶段、分行业逐步扩围。

第一步,应当结合增值税转型改革,将现存重复征税及其他矛盾最突出的交通运输行业和建筑安装行业纳入增值税课税范围。交通运输行业和建筑安装行业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属于纯劳务行业性质,大多同时具有货物销售和劳务的双重性质,与货物销售的关系最为密切,是生产、流通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纳入增值税课税范围之后有助于消除增值税内在制约机制的脱节造成的税负不公及对税收征管带来的困难和阻碍。

第二步,在增值税转型过渡期满及第一步骤稳步实施后,将邮电通讯行业、仓储行业、房地产销售行业、公用事业、居民服务业、咨询服务业和综合技术服务业等纳入增值税课税范围,这些行业与我国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和流通有比较密切的关系,不应排除在增值税课税范围之外。

第三步,在增值税整体改革效果比较稳定的前提下,考虑将农业生产纳入增值税课税范围。农业生产为我国的社会生产提供最原始的生产资料,是一切生产、劳务的前提,将其纳入增值税的课税范围也是解决我国农民负担的最根本出路,具体理由和方案将在扩围的细节问题中展开。

第四步,是一个比较远期的目标,就是将几乎所有的经营性劳务全部都纳入增值税的课税范围中,这是成熟的、规范化的增值税形成的标志,是发达国家经济水平发展的必然结果,我们等待这一天的到来可能需要很长的时间。

(三)我国增值税免税范围的重新选择

在讨论重新选择我国增值税免税范围问题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澄清一个概念性的问题:增值税的免税和零税率之间的差别。二者从表面结果看有一定的相似性,纳税主体都无须缴纳增值税款,但是实质上二者是有本质差别的,前者是增值税征税范畴的概念,只是免除纳税人在某一环节增值额的纳税义务,并不免除其外购品所含的增值税;后者是增值税税率结构中的概念,零税率会产生某一环节之前所纳的所有增值税的退税结果,虽然同为很多国家用作减缓增值税累退性的工具,但效果却常常各不相同。

我国现行增值税法中规定的免税交易或劳务行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交易或劳务的计税依据的数量达不到法定的征税标准而给予的免税;另一类则是因为交易或劳务项目本身因为某些原因可以依法免除纳税义务。前者出于公平竞争的考虑,而后者则多为社会福利因素的考虑。我国增值税课税范围中属于免税范围的交易和劳务项目占非免税项目的比例与其他国家相比是比较高的,这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笔者认为,设置增值税免税项目必须持谨慎的态度,免税既不应作为解决增值税累退性问题的途径,也不应作为鼓励行业发展的主要手段。它应当集中在极少数出于社会福利因素考虑需要照顾的项目和仅限于鼓励科研、教学目的的项目之上。很多发展中国家为了减少增值税的累退性及从社会福利的角度出发,将免税作为照顾低收入群体和照顾医疗、教育、社会文化服务行业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增值税转嫁具有不确定性,以及影响市场价格的因素很多,免税的结果往往无法拉开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消费支出中负担增值税数额的差距,反而造成免税行业无法抵扣外购产品所含增值税而增加税负。在增值税免税问题上,笔者认为必须考虑征税效率。在实践中对缺乏可操作性征管的行业强行征税往往事倍功半甚至影响增值税的整体发展,因此在欧盟标准化增值税制度统一规定中,我们发现了金融服务业、、不动产租赁等显然不属于需要照顾或鼓励发展的行业。这对于我国将来增值税扩围之后免税范围的选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四)有关某些行业是否纳入增值税范畴的细节问题在增值税扩展课税范围的改革中,笔者认为有三个行业在我国是否应纳入增值税课税范围存在很大的争议,其中的一些细节问题很值得探讨。

第一,农业生产行业的征税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将农业纳入增值税的课税范围之内,这既是增值税税制设置的需要,也是解决我国农业税收问题的最佳方案。

首先,农业为工业生产提供基础的生产资料,农产品的增值额较大,本身应当归入增值税的课税范围,我国现行增值税将其排除在外的做法人为地切断了增值税基础部分的链条,表面上免税似乎减轻了农民负担,但实际上农民为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负担的增值税款却因免税而无法获得抵扣,无形中增加了农民的税负。其次,农业是一切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而其作为一个特种产业在市场经济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我国,农业问题突出,其中农民负担重是影响我国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近年来“费改税”的举措很多,但是始终无法大幅度地减轻农民负担。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农业和工业采取的是一套税制的做法,我国对农业和工业分两套税制的传统做法显然不妥。笔者认为,将农业生产纳入增值税课税范围将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根本出路。参照其他国家征收农业生产行业增值税的做法,我国应当先将农业生产分为两类:一类是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场、林场、草场和养殖场等;另一类是传统的小规模土地承包耕种。对于前一类农业生产者采取一般纳税人税收征管办法,正纳增值税,促进这些部门加速资本投入和技术更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对于后一类农业生产者,可以允许他们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同前一类生产者一样依法纳税,也可以选择成为非一般纳税人,对于非一般纳税人的农民,不需要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登记,也无需在销售其农产品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农民为农业生产购买的生产资料所含的增值税款一律通过销售农产品时向购买者收取一个加价比例得到补偿!。对于农业生产力水平未达到一定标准的农业生产者,甚至可采取零税率的政策,免除其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并且对于其外购的投入物所含税款予以抵扣,真正起到促进我国农业生产发展的作用。

第二,金融服务行业的征税问题。

按照国际惯例,绝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即使是欧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各成员国对于核心金融服务“均采取免税的策略。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对金融服务的定义有困难,提供金融服务常常延伸出大量的补充,如众多的法律、财务方面的咨询服务、债务托收和证券保存等,而在一次金融服务中往往融合了很多难以分离的补充,无法单独对这些补充征税,如果强行要将其从核心金融服务中剥离出来就会出现类似混合销售、兼营业务存在的缺陷。二是对金融服务征税存在税收征管方面的困难,主要体现在计算应纳税时对投入和产出确定的困难,因为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所附带的成本极为灵活,不易确定其服务的数量和成本。三是出于国家经济利益保护的考虑,对金融服务课税很可能导致本国资本流向国外资本市场。这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中,对国家的经济绝对是一大考验。正如很多经济学者所云:”将金融服务排除在增值税的范围之外尽管会有很多令人不满意的地方,而且有重复征税的问题,但目前看来尚不失为一种最佳的办法。“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增值税的实行又比较晚,我国的金融部门发展水平还比较低,面对入世后金融服务市场开放的挑战,显得十分脆弱,吸取其他国家的教训,我国还是应当将金融服务排除在增值税征税的范围之外比较妥当。

第三,公共服务部门的征税问题。

有人认为国家没有必要对公共服务部门征税,因为那样做只是将政府这个口袋里的钱掏出来放到另一个口袋中去的无效劳动,而且国家利用公共权力从事的活动是公益性的,是不参与市场竞争的。但是,笔者认为,为了保持增值税的完整性,完全有必要对公共服务部门征收增值税,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需求品也是与生产和流通有密切的关联,轻率地作出免税的决定是不利于增值税发展的。事实上,现在有相当多的政府行为生产和提供的公共消费品和劳务使企业或个人受益,并且这些公共消费品和劳务同市场上的商品和劳务一样定价出售,与市场主体产生竞争。在这种情况下,欧盟的规定比较合理,即当公共部门的免税对私人部门竞争产生重大扭曲时,公共部门应当缴纳增值税。这也同样适用于法定免税的非营利机构的收费行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对公共服务部门征税有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行政垄断的产生。我国的增值税法乃至整个税法体系正在进行着一场意义深远的改革,税制设置还很不稳定,对公共服务部门征税不是增值税本身就能搞定的,需要各方面的配合支持。结合我国目前的国情,笔者认为,对公共部门征收增值税虽然很有必要,但还无法在我国展开,我们还需要继续观望其他国家运行的经验、教训和我国的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再作定夺。

四、结语

笔者认为,对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法的课税范围进行改革是必然的,但是这个必然应当建立在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等现实国情基础之上,而不是盲目追求与发达国家次优税制的亲密接触。同时这个改革还必须谨慎、循序渐进,必须与增值税法改革的其他方面如增值税转型、税率的调整、纳税主体范围调整以及税收征管改革等互相配合、相互扶持,有利于我国现阶段及未来经济的发展。至于前述一些敏感领域中增值税课税范围的重新选择问题,还需要我们进行进一步深入的研究,寻求适合中国发展的最佳途径。

①包括农业、金融、教育等领域。

②外购农产品的抵扣率原先为10%,但2002年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2002年第56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③第三产业的第一层次中商业和物资供销行业属于我国现行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在扩围问题中不再作解说。

④对于非一般纳税人农业生产者的增值税处理系借鉴欧盟第6号令中《加价补偿法》的规定设计。

⑤“核心金融服务”是指纯粹地对货币、股票、股份、债券和其他证券交易、放款或贴现及活期存款、存款、储蓄账户业务等,不包括对财务咨询、安全存款箱、债务托收即证券保存等铺“金融服务,对于辅金融服务,欧盟规定必须按标准税率征税。—参见《税收制度国际比较研究》,陈志嵋著,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7月版,第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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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李剑宝。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几点意见[J].税务研究,2000,(10)

增值税论文范文3

内容提要:税法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事凭证,同时又是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双重作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运行中所出现的问题也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并应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论文关键词:税法,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事凭证,同时又是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双重作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记载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经济业务的一种会计凭证,二是记载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自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并统一实行规范化的购进扣税法,即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抵扣的方法以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对增值税完税方面的链条作用已显而易见,但代之而来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运行中所出现的问题也不容乐观,亟待改进。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新税制实施不久,税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法规的不完善所造成的税收征管上的漏洞以及税务系统 内部某些税务人员责任意识较差、法制观念淡薄,经不住利益的诱惑,知法犯法,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这些都给部分经营着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暴利、偷逃税款提供赖以生存的土壤和温床。下面就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及运行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存在的问题。 我国增值税改革是借签西方国家增值税改革的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实际而制定出台了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明确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位和作用。任何一项改革都不可能一次就尽善尽美,增值税改革也不例外,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多次改版,从94年版、95年版、到96年版、97年版、98年版、99年版、2000年版,形成了现在多版本共存的局面。最初的94年版专用发票是在增值税改革初期设计印制的,在用纸、图案、防伪等方面均有不科学的方面,致使一些不法分子私自印制、倒卖假专用发票,真假票不易辨认,94版专用发票已于98年元月1号被停用。94年以后各版专用发票在工艺方面虽不断改进,但都不完美,私自印制、倒卖假专用发票现象仍然存在,由于多个版本专用发票同时使用而且仿伪标识又各不相同,对辨认真假专用发票带来了一定难度。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非法印制、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完税作用,可以作为扣除税额的依据,一些不法分子为弁取暴利非法印制、倒卖假专用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这些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段比以前更具欺骗性。如在发票上伪造购货单位、购货名称、填票人,私刻公章,用先进的设备印制出以假乱真的发票。 2、非法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身的抵扣制度有巨大的诱惑力,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款达几十万元,甚至是几百万元,含金量不比人民币少,作案形式又更隐蔽,致使一部分经营者知法犯法、顶风作案。为了达到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非法为他人虚开、代开专用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代开专用发票,介绍他人虚开、代开专用发票。如鼎湖、金华、南宫等虚开、代开专用发票案给国家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在实地稽查中还发现一些企业为了购货双方的经济利益,应购货方要求虚开应税项目,如将固定资产、发放福利品及在建工程物资填开成生产用配件,以此来骗取抵扣偷逃税款。如在2000年11月份对我市某物资公司实地稽查中发现该企业2000年8月份购进两台摄象机,并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1月份我们在稽查过程中,通过盘点库存发现仓库中已没有摄象机,该企业销售收入明细帐中又没有销售摄象机的帐务处理,核对其营业执照主营钻井配件,且在2000年元月至10月份销售收入中全部为钻井配件收入。讲明政策并经询问有关人员,得知购货方油田某厂厂内电视台购进摄象机两台,而购货方为了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让该物资公司将货物名 称由摄象机虚开为钻井配件。在核实后,我们依法对该公司作了税务处理并通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3、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不严,发生被盗现象。国务院领导曾指示,要象对待钞票一样管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一点上,国税部门也确实下了很大力气,取得了一定成绩,保证了新税制的顺利运行,而在执行中还存在个别地区专用发票管理不严,造成专用发票被盗,给国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4、一般纳税人对专用发票认识不足,发生丢失现象。有些一般纳税人为了方便,在专用发票管理方面随开随放,未按规定要求存放、保管、致使发票丢失;有些一般纳税人在收货款时,随身携带,以致在途中丢失;有些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存放地点与经营地址不一致,造成专用发票在途中携带时丢失。 5、超前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税款。超前抵扣进项税额主要有三种形式。(1)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未支付货款或未全部支付货款就申报抵扣;(2)工业企业购进货物未验收入库或货物未到达就申报抵扣;(3)将下月10号前取得的下期进项发票在当期申报。如某商业企业为了达到当期少缴税款的目的,在申报2月份税款时,将3月5号的进项发票2张,税额1000元,夹在其中进行申报抵扣,造成2月份少缴税款1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否则不予当期抵扣进项税额;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根据国税发(1998)66号文件规定:由于现行增值税制采取购进扣税法,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多报的进项税额即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税额。按这一规定,各期超前抵扣税额(商业企业未付款、工业企业货物未入库、提前申报)应确定为偷税。在实际工作中,确有部分企业为达到暂时少缴税款之目的,进行超前抵扣。 6、填写不规范。某些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上存在填写不规范的现象,主要包括:货物名称填写不全或只填写内部代码、整本发票开具日期前后填倒、税率栏增加%、单价填写“含税单价/1.17”这一计算公式,大、小写金额未封顶,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等填写缺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现行税收政策,上述现象对于销货方来讲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对于购货方来讲,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不得作为抵扣税款凭证。而实际中存在大量的将上述发票申报抵扣现象,形成虚假申报进项税,少缴税款。 7、不按规定范围开具专用发票。有些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不管购货方是否是一般纳税人,向消费者、小规模纳税人同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在同行业一般纳税人中抵扣进项税,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如我市某燃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而下属独立核算的燃料公司煤炭经营处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对此 经营处进行检查时,发现还未抵扣的专用发票记帐联、抵扣联各三份,购货单位却为该燃料公司。随即对该燃料公司进行检查,又发现已抵扣进项发票中有两份实属下属煤炭经营处所取得。我们依法对该公司和下属煤炭经营处作了税务处理。 二、改进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本人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税收宣传工作要持之以恒。 在如何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应做到理论宣传与事实宣传同步。少一点空泛宣传,多一点实在的宣传内容,让纳税人了解税收征管法规,尤其是虚开、代开、伪造、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适用的法律,在涉税案件上用重典;少一些陈旧的固有模式,多一点容易让人接受的宣传形式,多利用报纸、电视、杂志、网络等媒体,寓宣传于娱乐之中;少一点单兵作战,多一些部门配合。各级政府、宣传、教育、法制部门以及广大群众都有义务支持、参 与税收宣传,确保税收宣传收到更好效果。 2、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 建议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等行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中,企业当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与当期实现的销售额挂钩,销售的越多,抵扣的就越多,“以销定扣”,从而限制虚开进项税额的发生。 3、建立健全内、外部管理制度并搞好落实。 加强专用发票管理工作,首先要健全内部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层层签定专用发票管理责任书,帐实要日清月清,做到“三相符”,即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同时在专用发票的安全、保管、供应、使用、审核等环节建立一套规范、系统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各项税收工作的正常运行。 (1)、严格安全保管制度。为了保证专用发票的运输安全,应建立“三专”、“两不”制度,即“专线往返、专线运输、专人押运”;“人不离车、车不离人”。在专用发票保管中应做到“三清”、“四不准”、“五防”、“六专”。“三清”即:手续清、帐目清、责任清。“四不准”即不准擅自处理已缴销的专用发票,不准擅自销毁已使用的专用发票存根联,不准在票证库房和专柜中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不准无关人员进入票库。“五防”即: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潮、防虫蛀鼠咬。“六专”即:专人领购、专人保管、专柜存放、专人填开、专帐记载、专表反映。 (2)、严格领、用、存制度。凡被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提供领购专用发票责任人的身份证和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经审核无误后,一般纳税人与票管部门签定“发票使用与管理责任书”;票管人员发给一般纳税人<<发票购领证>>,一般纳税人凭发票购领证领购专用发票,当面清点后,加盖销货单位栏的印章,方可带走专用发票。对出入库和销售的专用发票做到售前认真查验号码,准确及时登记入帐。 (3)、严格验旧领新,限量供应制度。凡购买专用发票的企业,必须将使用过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审查之后,才能批准新购发票。一般情况下,每次应限量供应一本,并进行售后跟踪管理,重点检查其保管、使用、安全情况。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一律收缴其所使用的专用发票。 (4)、严格以票控税制度,实行“三结合”确认制,变单一的“申请领购型”为“征管结合型”。即把专用发票的发售同企业是否健全财务制度相结合;与是否及时交清税款制定还欠计划相结合;与企业是否按规定健全和执行发票管理制度相结合。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一律不售专用发票。 (5)对部分纳税人实行“代管监开”。为减少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保障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安全运行,票管部门应对一些易出问题的纳税人实行“代管监开”,即这部分一般纳税人所申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票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不让纳税人带走,发生销货业务时在票管人员的监督下开具专用发票,开完后交回票管人员代管。 4、与公、检、法、司、银行等部门搞好配合,严厉打击非法印制、倒卖假专用发票的犯罪分子。加大对虚开、代开、伪造、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案的查处和执法检查力度;建立和完善严格的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对以权代法,以 税谋私,在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专用发票验旧换新、进项发票交叉稽核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对增值税法规和商业银行的有关制度进行配套修改完善。如严格控制现金交易,不准多开户头,对违反规定的银行应予以处罚。 5、改进征管手段,加快“金税工程”建设步伐,增强税收监控能力。 (1)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利用计算机交叉稽核办法,检查发票真伪,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0年元月1日起,取消使用手工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十万元版以上专用发票全部纳入防伪税控体系。建议尽快把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nbs p; (2)在加快“金税工程”建设即从总局到省局、地市、县区四级网络实现电子化和联网的同时,应继续把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资格认定审批关、售票关、开票关、抵扣关,要根据国家有关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纳税人用票的监控。 (3)要不断提高稽查专业 水平,把专用发票稽核工作与日常税收检查结合起来,严肃处理违章案件。专用发票稽核工作不能仅仅检查发票,而税收稽查也不能孤立地查帐,要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以保证税款抵扣制度的正确实施。要做到“四核对”即纳税申报表与销售台帐核对;销售台帐与销项发票相核对;销售台帐与库存货物相核对;进项发票与库存帐相核对。做到既查帐又查票,既审查销项税金又审查进项税金,既查已填开发票又核对发票结存情况。对查出问题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法律执行,起到查出一起,打击一起,震慑一片的作用。 6、以人为本,提高广大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纵观已发生的多起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几乎都有税务系统内部人员参与。因此,要强化干部队伍的思想教育,使之自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增强从事税收工作的光荣感和使命感,激发积极进取、勤奋敬业的工作热情;同时,要强化 干部队伍的培训工作,全面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强化对干部执法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廉政制约机制,防患于未然,重点围绕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等环节,开展执法监察。 参考资料:1,《税务研究》2,《中国税务》3,《河南税务》4,《中国税务报》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增值税论文范文4

【关键词】高校后勤;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税负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后勤也得到快速发展,高校后勤经济活动已不再是简单的高校内部间的往来。国家在政策鼓励的同时,加强了税收管理,国家对高校后勤企业的所得税减免条件限制更加严格,高校后勤企业的税负就会增加。随着后勤企业改革的不断推进,市场主体逐步成熟,纳税成为后勤企业的一项重要成本支出,后勤企业开始关心成本核算,纳税观念已有了较大提高。目前,全国已有上百所高校后勤注册独立法人企业,还有些高校后勤注册几个不同行业的独立法人企业,这些后勤企业面向社会乃至国际进行生产和贸易活动,其中有大部分经济活动涉及到增值税业务,如何合理避税和按身份正确纳税已成为企业管理的必然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理》规定,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规定了不同纳税人的适用税率。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有的纳税人简单的认为一般纳税人税负轻或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于是,千方百计地进行纳税人身份置换,尤其是后勤一些规模比较小的经营实体。其实,仅税负轻重而言,并不简单的取决于纳税人的身份,更重要的是取决于纳税人所经营的商品的增值率、商品成本项目构成等要素。现就高校后勤实际工作中关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确认和对税负的影响,谈几点看法。

一、增值税的“增值额”所包含的内容及税负

增值税使对在我国境内(除台、港、澳以外)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对一般纳税人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看,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叫做“增值税”。但在增值税的实际操作上采用间接计算方法,即根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税款,一般纳税人从中扣除上一道环节已纳增值税款,其余额即为应纳增值税额。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或=(商品不含税销售额-外购原材料或商品不含税进价额)×实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或=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实用税率。

根据不同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不难看出二者之间的“增值额”所包含的内容有很大的差异:(1)商品流通型的后勤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增值额”的构成要素比较简单,就是商品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即商品销售毛利。(2)生产型的后勤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增值额”为商品的售价额与生产该商品外购原材料、动力之间的差额,即增值额=商品售价-该商品的原材料、动力成本。从增值额构成的要素来看,包括产品销售(主营业务)利润、产品销售(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产品生产成本中的人工费,折旧费等加工费用。也就是说,这些企业增值税的“增值额”不单包括了商品和应税劳务的实际增值额,还包括了商品和应税劳务的部分成本。(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由于按6%或4%的税率采用销售额×税率的简易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其销售额(扣除6%或4%的增值税)就可视同为“增值额”。

二、不同纳税人税负的比较方法

由于不同的纳税人计税方法和税率不同,在购进货物和商品销售价格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应纳税额往往是有差别的。

例1:某高校后勤是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型企业,以含税117万元购进原材料,其中增值税进项税17万元,全部加工生产成商品,以含税292.5万元的价格销售,其中增值税销项税42.5万元,应纳税额为25.5万元(42.5-17)。同等条件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则为16.56万元[(292.5/1+6%)×6%]。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比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多8.94万元(高35%)。

例2:某高校后勤是属于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以含税105.3万元购进商品,其中增值税进项税15.3万元,以含税117万元的价格销售,其中增值税销项税17万元,应纳税额为1.7万元(17-15.3)。同等条件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则为4.5万元[(117/1+4%)×4%],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比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多2.8万元(高164.7%)。

那么,如何确定高校后勤中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等于小规模的应纳税额这个平衡点的呢?这要从商品销售价款与商品、货物购进价款之间的差额入手。从理论上讲,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商品销售价款-商品、货物购进价款)×适用税率,商品销售价款和商品、货物购进价款均为不含税价,如果将“商品销售价款-商品、货物购进价款”称为进销差价额,将“进销差价额/商品销售价格”称为进销差价率,则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商品销售价款×进销差价率×适用税率。小规模的应纳税额=[商品含税售价/(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的平衡点为:商品销售价款×进销差价率×一般纳税人使用税率=〔商品含税售价/(1+小(下转第14页)(上接第12页)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率,将此公式整理得:平衡点的进销差价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销项税额。当实际进销差价率高于平衡点的进销差价率时,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反之,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低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前面所举例1,平衡点的进销差价率=16.56/42.5=38.96%,实际进销差价率=(250-100)/250=60%,高于平衡点的进销差价率,所以,一般纳税人的纳税额比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高8.94万元;前面所举例2,平衡点的进销差价率=4.5/17=26.47%,实际进销差价率=(100-90)/100=10%,低于平衡点的进销差价率。所以,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比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低2.8万元。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1)一般纳税人只有商品销售价格高于商品(货物)购进价格时才产生应纳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无论商品销售价格是否高于商品(货物)购进价格,都会产生应纳税额;(2)当实际进销差价率高于平衡的进销差价率时,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反之,则低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3)工业企业产品成本中,外购原材料费用占成本比较低的(如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应纳税额高于外购原材料费用占成本比例较高的企业;(4)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同,由此而产生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附加费也不同,进而会对所得税产生影响;(5)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外购原材料成本和商品销售价格的计算方法不同,会对所得税产生影响。

三、强化高校后勤税法培训

对高校后勤财务人员的税法培训刻不容缓,尤其在税务税法、财务政策、会计技术和计算机水平等方面强化培训:(1)要培养会计人员终身学习的意识和能力,集团可通过业务技能培训和经验技术交流等形式,使集团财务人员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和技能,以适应高校后勤改革深入发展的要求。(2)要建立不同时期有不同侧重的后续教育机制,随着社会法制健全程度的不断提高,尤其是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逐步深入,高校后勤财务人员则应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加强税法等法规学习,为高校后勤改革取得更大社会效益提供保障服务。(3)要建立适应未来社会需要的信息化会计后续教育新模式,当前对职业后续教育方式影响最大的因素莫过于信息技术,尤其是伴随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高校后勤整体的发展也要跟随信息化、网络化的发展而进步,后勤财务人员的后续教育同样也要建立信息化下的新模式。

总之,后勤企业的财务人员要适应新形势,学习新业务。充分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税法及相关条文进行后勤企业纳税筹划,在不违犯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据效益最大化的原则,选择较合适的方案,正确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准确界定兼营行为,分别核算,为高校后勤企业合理避税,均衡税负、减少支出成本。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教科书).

增值税论文范文5

关键词:土地增值;增值税;土地;改革

Abstract:Carriesonthesettlementtakethepropertydevelopmentprojectastheunitthelandincrementdutyreformtobeabletobringthelandmarkettheevolution,canmakeupLocalauthority''''slandincome,canchangetherealestatetoacertainextentthebusinessmodel,actuallycannotincreasetheordinaryhousingthemarketsupplyandthepromotionordinaryhome-buyer''''sbenefit.

keyword:Landincrement;Incrementduty;Land;Reform

前言

为了节约土地资源、降低房地产开发利润、抑制投资、稳定房价,1820年德国最早开征了土地增值税。之后,又有英、日等国相继开征,然而,它的成长发展历程并不向财产税与所得税那样一帆风顺,中间跌宕起伏,至今效果难以发挥。

1987年,我国对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做出重大改革,在深圳、上海、天津、广州等城市试点,改过去的指令性计划拨无偿使用为有偿出让、转让制度,这对强化城市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充分发挥效益,保证城市有规划地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之后出现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如土地供给计划性不强,成片批租的量过大、价格低;各地盲目设立开发区圈地,大量耕地被占用,开发利用率低;房地产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行为不规范,炒风过盛直接影响了其作用效果。

我国自建国以来,对城市土地长期实行无偿的指令性划拔和无期限使用的管理制度。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因素的不断扩大,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加速了房地产开发的进程,原有的无偿使用国家土地的制度逐步向有偿使用的方向转化。

为了增强对房地产开发、交易行为的宏观调控,抑制土地炒买炒卖,保障国家的土地权益,规范国家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增加财政收入,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于1995年1月27日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征土地增值税,这是我国开征的第一个对土地增值额或土地收益额征收的税种,深圳市原本是最早实施对土地增值额征税的城市,后来为了鼓励、推动房地产行业发展,对这一税种长期采取了政策性减免的做法。深圳市出于抑制过高房价,特别是高档住宅上涨存在着暴利的可能和缓解普通商品房的市场需求很大,但是市场供给不足的矛盾,于2005年11月1日起恢复征收土地增值税,目的是通过对高利润的项目增加税率,来引导和鼓励更多的发展商多开发普通住房。但恢复征收一年以来,收效甚微。北京地税局继二手房开征土地增值税后,从今年1月1日起,对新房中的普通住宅征收1%的土地增值税。此前,普通住宅列在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内。

今年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今年2月1日起,将正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30%~60%不等的土地增值税。具体而言,土地增值税将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同时,该《通知》也从具体的操作角度,提出了相对清晰的清算条件。这意味着自后搁置了13年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从“预征”缴纳现状正式进入清算状态。此利空消息一,股市大受刺激,17日房地产板块大幅下挫,并带动大盘跳水。理论分析家的分析再一次刺激了普通老百姓紧绷的神经,于是大家欢呼越雀、奔走相告,大有救命稻草降临到每个人的头上,光明即将来临之势。

理论上我们可以认为:土地的供给是缺乏弹性的,在边际收益递减规律的作用下人们对土地的需求量随着地租的升高而递减,事实上,由于级差地租的存在,这一规律在沉疴日久的房地产市场不能完全发挥作用,而城市房地产赖以存在的土地也会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出现水涨船高的的势头。众所周知,对房价可能会有拉动作用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增值为税基,土地的增值往往在漫长的持有过程中发生,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象一般是土地使用者、持有者或经营者。在征收过程中,各国和地区均发现投机者会运用各种手段分散和转移土地增值。我国的土地增值税并不对土地保有过程征税,而是对土地开发阶段的增值征税,也就是说对利润直接征税,这一过程基本是2~3年。而从理论上讲,正常房价涨幅下,土地增值可能微乎其微。而房价的涨跌最终取决于供求关系,与住宅开发成本没有必然联系。在目前总体需求大于供给的条件下,任何税收都会存在负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对房价可能会有拉动作用,但也不能避免房地产商一定不转嫁给消费者。目前土地增值税的一级税率为30%,如果开发商的利润大幅度减少,房地产开发投资可能也会受到较大影响,投资少供给就少,可能会进一步抬高房价。恰恰是由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包括了土地价格与开发、配套设施等成本,反而给开发商提供了抬高成本的足够动力。北京中原地产副总经理颜光茂以北京为例预测,由于目前北京地价水平已处于高位,而地价推高房价的趋势已经很明显,如果更严格地征收土地增值税,高达30%的税负必将向消费链条的末端消费者身上转嫁,推高房价不可避免。

宏观角度来看,土地增值税作为地税,是地方政府收入的有力补偿。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建立公共财政有利,以税收方式获得的财政收入将纳入预算内,而不会像以往一样土地收入在预算外或者制度外流转,导致中央政府完全无法掌控。此举也可能使房产商的囤地之风有所收敛,甚至有学者认为会终结囤地暴利,但我们不能避免地方政府在征税时继续通过或明或暗的优惠政策对有关系的房地产商网开一面,导致征收成本将上升。

乐观的观点认为:新《通知》要求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在这种规则下,开发商的税收筹划将无用武之地。而此前国内各地区对于土地增值税部分基本上要求房地产企业按照预(销)售商品房收入1%-2%的比例进行预征,部分地区尚未开始预征,这与通知所强调的30%-60%的累进税率,不可同日而语。在土地大幅度升值、利润高企的情况下,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无疑会给大量开发商带来巨大的成本压力,一个显而易见的结果是房地产商的成本将急剧上升,越是以低价获取大量土地的房地产商其囤积与开发成本也就越高。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也不敢贸然提高房屋售价,因为提价势必造成增值额的上升,它到一定程度会触发更高一级税率的适用。

所以,土地增值税清算开幕并不会出现人们预期的那样出现鱼和熊掌兼得的局面,按照以往的房地产行业逻辑,由于土地增值税抬高了开发商的经营成本,因此他们会选择多报抵减成本项目减少征税额、扩大奢侈住房建筑比例获取超额利润回报等方式抵消新政策的不利影响。只要有需求,房地产商就没必要改变目前的赢利模式。土地增值税能带来土地市场的嬗变,能弥补地方政府的土地收入,能在某种程度上改变房地产的经营模式,却不能增加普通住房的市场供应量与提升普通购房者的利益。《通知》中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办公楼、商铺的出售率一直不如住宅,原因就在于商业地产往往采用出租或自营的方式。把物业转化为自有经营资产,已经成为开发商的一种选择,并且有逐年增多的趋势。土地增值税清算,可能加剧这种趋势。土地增值税清算,可能促使更多的开发商采用酒店公寓、青年公寓、白领公寓等经营模式来避税,传统住宅项目投资的比例可能会有所减少。

事实上,要让住房满足普通购房者的需求,政府需要的是给中低价位商品房的开发商经济补贴,对交易减税,是少征甚至停征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增值税,是鼓励民间个人集资建房的努力,是严格甄别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对象。只有如此,才能培育普通住宅市场,盘活存量的房地产资源扩大供应量,使房地产商乐于建造普通商品房,并鼓励房地产领域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冲击商人对超额利润的攫取,而所有这些行为的出发点都是让利于民、放松对具体市场行为的管制。做到这些政府必须有相应的措施,比如颁布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才能保证政府的相关调控措施如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由房地产开发商拿出利润来支出,而不会转移到房价中,转嫁给房屋购买者。但在当前的情况下,来势汹汹的土地增值税这支杀手锏,因其直接影响资金链条,有可能促使房地产企业重组与洗牌,也有可能因税负转嫁而影响交易量,但对于价格,短期内却很难说有实质性触动。对即将走下神坛的土地增值税,我们的确是想说爱你不容易。

参考文献

增值税论文范文6

一、引言

增值税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现代经济的生产社会化、专业化、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的客观要求,对传统的流转税课征制度进行改革的结果。自从1954年法国成功地把旧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后,其影响非常广泛。由于增值税是一个高效、中性的税种,因而倍受各国青睐,短短的40多年就风靡全球。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增值税。

我国是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引进增值税的,增值税作为我国最大的税种,占税收收入的60%左右,在财政收入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现行增值税仍有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需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和可行的办法,进一步对现行税制加以改进和完善,以便使增值税的功能和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二、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对增值税概念的质疑

迄今为止,不同的教材对增值税的概念有过不同的解释,但大多比较简单,难以概括增值税的全貌。其中,最理想的应该是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税法》上的概念: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但笔者认为这一概念仍有不完善之处。

1.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三大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但实际上,除以上规定外,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视同销售货物、部分混合销售行为和部分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等。

其征税范围是非常复杂的。见下图:

概念中提到“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实质上税款抵扣制仅限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应税项目时采用,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应税项目以及纳税人(不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在进口货物时一般是不采用税款抵扣制的。

3.没有提及出口退税。增值税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促进国际贸易,它是通过出口退税来实现的,但概念中却没能概括进去。

(二)游戏规则明显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利,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他们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

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刚刚起步阶段,小规模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80%以上,它是规模化生产的补充,其发展对整个经济起重要作用,增值税的政策制定和征管手段必须考虑他们的利益,为小企业能够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

1.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税负不均,容易引发不规范行为。从对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的征收率来看,我国商业企业的征收率为4%,其他企业为6%。据测算,在其他条件一致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税收负担为3.92%,远低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5.66%。小规模纳税人按6%的征收率征税,相当于一般纳税人按17%税率征收时,增值率达到35.3%时的税额,这显然是偏高的,在国际上增值率一般认定在20%左右。相比之下,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设定是偏高的。

2.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影响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经济往来。我国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扣税凭证使用,限于购销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对购销双方有一方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般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虽规定对于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给一般纳税人的,经县(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所在地税务所为其代开专用发票。但实际操作起来很麻烦,所以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限制了它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往来,不利于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连续性。下一个环节的一般纳税人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要比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付出更高的价款且已纳税款的抵扣额又大大减少,这使小规模纳税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困难境地,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

(三)重复征税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对当期购入固定资产的已征税款不允许抵扣,从而使这部分税款资本化,分期进入产品成本中,成为其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当产品以含税价格销售到以后的生产经营环节时,再增值、再征税,不仅形成重复征税,而且产品流通次数越多,重复征税就越多。

(四)征税范围偏窄

我国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口四个环节,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服务行业暂不实行增值税。另外,还包括4个特殊项目(这些单位一般应该征收营业税,但发生这些行为应交增值税)和三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混合销售行为以及兼营非应税劳务。其中,混合销售行为如果该纳税人以销售应税项目为主,这时应征收增值税;兼营非应税劳务如果没有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其非应税劳务部分一并征收增值税。)

国际上规范化的增值税范围为:所有货物销售、生产性加工、进口、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和劳务服务业等。从当前国际增值税发展趋势看,增值税制度越规范,征税范围越宽,覆盖率越大,就越能保证增值税机制的良好运转,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而我国现行税制征税范围窄,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差甚远,直接导致增值税销售货物与营业税应税劳务抵扣链条的中断,削弱了增值税环环相扣的制约作用,不利于公平竞争。

(五)计算麻烦

只有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应税项目时才用到税款抵扣制,其应纳税额完整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数额)-上期留抵税额公式1

其中,每一项又都包括许多内容,以第一项为例,其计算过程如下: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计税销售额×税率

计税销售额的确定又有三种情况:

1.一般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2.特殊销售额,税法上具体规定了六种情况;

3.视同销售额,规定了三个顺序。

税率又有两档:基本税率17%和低税率13%。

三、对增值税改革的建议

增值税的政策改革,既要考虑我国国情,又要贯彻落实国际惯例,同时还要考虑可操作性。因此,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势在必行。

(一)稳步渐进地实施增值税的转型。实行彻底的、与国际统一的、先进的“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税制发展的方向和必然趋势

如果实施消费型增值税,首先,将彻底消除重复征税的可能,而且使固定资产一部分投入能提前得到补偿,这有利于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充分调动企业科技投入的积极性;其次,有利于实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实现不同行业、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真正的公平税负、平等竞争;再次,有利于进出口贸易,在进口环节上,如果国内产品销售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可使国内产品的税负轻于进口产品,从而抑制进口。在出口环节上,消费型能够实现增值税全面抵扣已征税款,符合终点课税原则,最容易保证足额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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