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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环境论文范文1
1.1环境心理学理论的内涵
环境心理学必然的与地理学、建筑学、社会学、社会心理学以及园林设计等专门学科紧密相关,但就具体的环境心理学理论来说,我国当前的研究课题还在进一步的规范与重建当中,在学术界还没有明确的定论。自从环境心理学在20世纪初的诞生到60年代的完全建立,相对来说有了完整的学科体系,但是对环境心理学的基本内涵的规定还是很模糊的,ProshanskyHaroldM.在HumanBehavior&Environment∶Ad-vancesinTheory&Research一书中对环境心理学的定义解释成“环境心理学所研究的范式”,从概念本身来说,对环境心理学的说法只是一个大概的描述,并未阐述清楚环境心理学的研究者是谁,也没有说清楚环境心理学研究者的承担者是谁;再者,对环境静心理学研究的范式并未详细说明,是指环境对心理的影响?还是环境致于整个社会环境中的各个对象的对环境的影响?这些问题始终像谜一样的存在着。但是有一种趋势,主要的涉及到对环境心理学与生态心理学、建筑心理学、社会心理学、园林设计在研究方法、方案设计上有着不谋而合的地方,这就造成了环境心理学的自身的矛盾,既要解决自身的研究方向问题,又要研究与其交叉学科的界限问题,这就为环境心理学的理论发展增加了很大的难度。综合以上的分析,本文对环境心理学界定主要的取向在于环境对人的心理发展的影响和在传统视觉之下的人文环境对整个人居环境的布局的影响,尝试着对环境心理学做一个明晰的解释,并应运于实际的操作当中。
1.2环境心理学理论所涵盖的必要要素分析
虽然环境心理学的主体概念并不是很明确,但是对环境心理学所涉及到的因素,学术界有着一致的认可。这主要的包括自然环境、建筑环境和心理环境。本节就此三者进行简要的分析。第一,自然环境。是人生存和生活创造的主要载体,围绕着整个的自然环境,我们可以进行生活和生产活动,自然环境主要的包括水体、土地、植被、动物、矿物、太阳辐射以及空气等等,这些物质构成了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基本的条件。第二,建筑环境。在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当中,在地球的角角落落里都有着人雕刻自然的痕迹,正如马克思所说:“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人类社会无时不刻的在创造着艺术形式,而这与环境就密不可分了。最早的建筑还是属于洞穴,虽然是半自然半人文化的创造物,但是因为其有了人的居住而变得温暖而更具人性化。人类社会几千年的历史进程,推动着各式各样的建筑群的产生,在科技水平的进步与人类智力的大幅度提高,建筑水平也在进一步的提高,人类对建筑的舒适度要求也在进一步的加强,因此,建筑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性的结果。第三,心理环境。对心理环境的研究,学术界有两种比较明显的倾向,一种是心理环境影响着人的行为方式,一种是心理环境影响着整个人类社会的进程。但是详细分析,其实心理环境就是人的心理活动对环境的真实影响,因为从成人的角度来看,环境可能是熟悉而且是烦躁的,但是对儿童来说,同样的环境可能是陌生而又温和的。
2与当代人居区域环境相关的环境心理学理论
因此,遵循上文的阐述,我们可以说环境心理学虽然的研究内容还是相对模糊的,但是在学术界已经有了相对成熟的理论。
2.1生态知觉理论
所谓的生态知觉理论由J.Gibson首倡,主要的比较看重人的先天遗传对环境的影响作用。主要的理论内容是指人的直觉是一个过程,人的感官器官和心理在受到环境的刺激之后,形成的一系列的行为活动,主要的包括娱乐、安全的需求。这就影响了人们对环境的需求,并对环境的好坏而产生的喜怒感受,例如,人们一般的都会选择植被覆盖率高、水源充足的地方,如果没有良好的植被覆盖率和充足的水源,人们将会选择逃离该区域,另寻去处。那么,我们可以看出,人们对环境的喜好程度与环境本身的质量息息相关,这就符合人类的基本生理需求,而且人们更注重自身的心理欲求,并渴求对信息的控制能力。
2.2概率知觉理论
概率知觉理论由EgonBrunswik提出,这一理论的特征是主要的注重现实生活对环境的影响,这就必然与人类的后天学习能力相挂钩。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会更加注重自身经验的积累,以解决生活环境的问题。比如就客厅来说,从后天的知识结构中人们会说“室雅何须大,花香不在多”。这种设计理论,主要的是以某种功能为主导功能,并潜藏其他的功能,比如对小区室外环境的设计之中,设计者往往会设计出比较大而且边缘比较广的碗型花盆,其主要的功能是对小区进行景观覆盖,其实潜藏的功能是缓解人的视觉疲劳。
2.3格式塔心理学
格式塔心理学没有具体的理论内容,但其主要的对形式和内容的合理布局,以符合人类的审美标准。如果在小区的设计中,运用格式塔心理学中的简化环境处理法,环境就会被规划成合理的族群,塑造丰富的景观。
3案例分析———老年人活动空间分析以及运动场所空间分析
结合以上三种设计方式,结合现实生活中景观的实际操作,对以下两个特殊场所进行案例分析。
3.1老年人活动空间分析
老年人因其生理功能衰退和年龄因素,造成了对居住环境的特殊需求。在休憩空间的设计上,主要的应包括座椅、凉亭、方桌和简易运动设施的基础建设,并注意安全配套设施建设。因老年人性格各异,设计者要满足老年人在心理、休闲和娱乐等等的需求,提供观赏和园艺种植场所、简易运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并设置专门的老人托管所,为老人的安全负责。
3.2运动场所空间分析
一定的体育锻炼能够增强人的心理素质和提升身心健康水平,因此在小区设计中应该注重篮球场、网球场、高尔夫球场、羽毛球场和兵乓球场所的设计,在位置上应该远离车道、过道、走廊等人流相对集中的地方,并要把植被条件考虑在内,以缓解因过度吵闹而造成的噪声对环境的污染。
4结语
人环境论文范文2
1.1人居环境科学理论
人居环境,即人类聚居生活的地方,它是人类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主要场所。吴良镛先生在《人居环境科学导论》提出人居环境建设的五大原则,即正视生态的困境,提高生态意识;人居环境建设与经济发展良性互动;发展科学技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关怀广大人民群众,重视社会发展整体利益;科学的追求与艺术的创造相结合。他分别从生态观、经济观、科技观、社会观、文化观五个方面来指导现代城市、园林景观的规划设计。
1.2水景规划设计研究
水景的规划设计包含的内容很多,包括水景的形式、风格、色彩、空间营造、景观设施等。用人居环境科学理论来指导居住区水景的规划设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水景不再是一个简单的元素,而是一个包罗诸多内容的系统,是与居住区整体环境密不可分的景观系统。
2居住区水景规划设计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2.1水景尺度较大,盲目追求奢华
近年来新建的居住区多为观景型的水景,追求开放、开阔的水面,较少营造其它设施,或者受到欧美对称式、几何构图的影响,设置大型的喷泉或水池。水景运行时尚可,但水景干涸时,水面空间得不到较好地利用,水景的喷头、水下灯、各种管网,影响水景的美观。由于水景营造时要设计大量的给排水管道、水泵、水篦子等管网辅助设施,盲目追求大面积的水景,会大大增加水景的后期维护成本。一般水景比例较大的居住区,往往物业费用较高,而水景面积较小的居住区,物业费用较低。
2.2水景可持续性差,缺少有效维护
在调研的居住区中,发现水景普遍在居民入住之后长期保持干涸状态,特别是修建年限越早的小区,水景的干涸状态和水景设施的老化现象越严重,如福州福晟钱隆金山,三盛巴厘岛,金辉伯爵山的泳池都是常年呈现干涸状态。有些早年建设的居住区水景中垃圾到处皆是,水体不再清澈,水下淤泥和藓类泛滥,水体富营养化严重。此外,规则式水景的装饰贴砖泛碱现象严重,如福晟钱隆金山,中庚帝国大苑,均采用暗色系的贴砖装饰水池,泛碱时黑色将白色更加凸显,影响水景的美观。由于水景周边设施不多,缺乏人气,水边的空地甚至沦为居民的晾晒场,原本水边的景观亭也变成了诸多杂物存放的收纳点。
2.3水景缺少人性化设计,功能性较差
水景的使用主体是人,居住区的水景普遍存在人性化设计不足的问题。水景的主要功能有观赏、娱乐、健身等功能。部分水景的形式呆板,无法让人体会到水景的美感。水景的娱乐性、参与性不强,把人与水景分隔,使人无法亲近。此外,水景的安全性不足,水景周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
2.4水景缺乏文化内涵和地域特征
部分新建小区过分追求形式特征,将水景元素生搬硬套,并且多倾向于打造美式的、欧式的、巴厘岛等异域风情的小区。跌水、喷水景墙、跌水钵、叠水、假山流水等水景元素和表现手法在多个小区内重复出现,同质化现象凸显,缺乏当地的文化特色。
3基于人居环境科学理论的居住区水景规划设计方法
3.1强化水景的生态、环保理念———生态观
3.1.1加强水体的自净能力,引入湿地概念
现代居住区中的水景是生态系统景观和居住区环境质量的关键要素。居住区中的水景要保持生态性,要遵循自然界中的物质循环和能量守恒定律。要使水景具有良好的生态,就要具有一定的自净能力。居住区水景规划设计时,也可以引入湿地概念,养殖鱼类等水中生物,栽植水生植物或加入混合菌等,以提高水体的自净能力。
3.1.2采用人工手段维护生态系统
由于居住区中的水景多是人工营造,因而在打造水体时,可以多采用自然式的水景,驳岸与池底可以用天然的素土和卵石结合,最好能够与地下水沟通,甚至打造雨水花园,增加水景的下渗能力,以减少水体的更新、清洁费用[7]。如果是自然的水景,尽量设计生态的驳岸;如果是规整的水景,则可以用植物软化和美化水景,打破钢筋混凝土、浆砌、条石驳岸等人工驳岸的生硬感。
3.2把握水景的比例、尺度,考虑水景的经济性———经济观
水景营造时要充分思考水景在整个居住区的最优比例,从居住区水环境的生命周期来考察、评估设计方案,考虑水景在营建、运营和维护阶段的成本,优选低能耗的方案,以免日后给居民增加额外的经济负担。景观在规划设计阶段,要从全局出发,尽可能结合当地的场地特点和自然规律,充分利用重力作用打造水景,使水景实现可持续性发展。水景规划设计时,要灵活采用集中和分散的布局模式,规划点状、线状、面状的水景。水景多采用小型的点状、面状水景,如较节约用水的镜面池、喷雾,少用大面积的线状、面状水景。
3.3做好后期的水景维护提策略———科技观
3.3.1利用生态科技手段
水景规划设计时,就要做好日后维护提升的策略。营造居住区水景时,可以采用生态方法减轻水体日后的维护成本,也可以积极地运用节水、雨水、污水及中回水技术等,合理利用雨水资源,控制用水量,设计可循环的水景以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循环利用。此外,还可以将水景与背景音乐或是灯光结合形成间歇式的水景,以控制用水量,避免水资源的浪费。而水景设计时,也可以按功能分组设计,平时开一些简单的功能以达到观景目的,节假日则开启其它功能,增加水景的魅力。
3.3.2预防和处理泛碱现象
硬质化的水景,在运营一段时间之后,常常会出现泛碱现象。为了防止泛碱现象,景观水池施工时要严格控制材料本身不泛碱,在水池石板安装前在石材背面和侧面背涂专用处理剂,并尽量减少粘结层的含碱量,如选择水泥砂浆时,沙必须要求用淡水黄沙,严禁使用海沙]。此外,还可以在砖砌墙体花池自身做防水,降低勾缝中水泥的含量,且施工过程中避免多次用水喷淋板材,防止石材施工污染。即使后期泛碱之后,也可以补救,可使用市面上的石材泛碱清洗剂清洗石材表面,之后在石材表面干燥的前提下,再作一道防护处理的工作。
3.4加强水景的人性化设计———社会观
3.4.1交往的需要
居住区的水景往往能成为小区居民聚集交流的地方,如福州的金辉莱茵城,每天在水景周围的广场都聚集了许多带孩子晒太阳,玩耍的居民,十分热闹。吴良镛院士在《人居环境科学导论》中提到,聚居的地形位置取决于它的需要和它的规模。因而,规划设计水景时,就应该根据水景周围是否要聚集人、聚集人的规模来营造广场平台和休憩设施等供人们使用。
3.4.2参与的需要
居住区内的部分水景要满足居民参与、休闲娱乐、健身的需要。设计时要根据不同的使用者规划设计符合对象特征的水景。由于居住区中的使用者以老年人和孩子为主,青年人为辅,因而水景规划设计时要根据他们的年龄、行为特征等规划一些旱喷、涉水小溪和儿童泳池等,充分发挥水景的参与功能。
3.4.3亲水的需要
居住区中的水景主要分为自然式水景和规则式水景。自然式的水景周围常可以布置亲水平台、亲水台阶、小桥,自然山石等来拉近人与水景的距离;规则式的水景边沿则常被处理成休憩的平台,让人与水景充分亲近。有些小桥的围栏也会被做宽处理成座椅,营造亲水的效果。4.4.4安全的需要水景在满足人们审美情趣的同时,还要考虑观景、戏水、健身时的安全隐患。因而,居住区内的水景一般不宜设计得太深,多设计成0.7米以下,人工湖和泳池景观略深,多在0.7-2m之间,而儿童浅水池水深一般为0.3~0.5m。水景的周围应设计围栏或是设置警示标语,特别是在泳池等深水区,更要格外注意。尤其是目前有些居住区泳池干涸,周围没有护栏,极不安全。此外,能够涉水的水景水底要做防滑处理,泳池周边要铺设防滑地砖,水中的汀步要设定安全的间距,防止在水中行走时发生意外。
3.5加强水景的人文、艺术内涵———文化观
3.5.1优化水景的组合和形式美感
水景的形式多种多样,从形式上可分为静水、流水、落水、喷水等水景。静水包括各种形状的静态水池;流水包括小溪、河流;落水包括瀑布、叠水、跌水等;喷水则包括各种装饰性喷泉,与雕塑结合的喷泉,水雕塑,自控喷泉等。因而,进行水景规划设计时,可以充分结合各种水景形式进行优化组合,宜采用点、线、面结合的方式形成优美的平面、立面构图,增加水景的美感。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还可以与时俱进,运用高科技手段、新材料等打造充满人文艺术气息的水景。此外,人居环境科学理论要求规划设计水景时要进行整体思考,景观之间要互相联系,将个性与整体统一起来。为了增加水景的空间层次,还可以灵活运用桥、岛屿、假山水景、木栈道、亭、廊等来划分水面空间,并结合植物、雕塑、灯具等景观小品塑造变化丰富的休闲空间。
3.5.2遵循地域文化特征
居住区水景规划设计时,需要符合当地的地域、文化、民族特色,历史背景等。在南方潮湿多雨地区,可以利用生态、科技手段收集雨水,再进行处理运用到居住区水景中;在北方干旱少雨地区,则可以多设计一些小型的点状水景、面状水景或是旱喷,少开挖一些大的湖面,水面。将旱喷水景的阀门关闭后,由于水景的管线和喷头都隐藏在广场铺砖下,既不影响水景的美感,又不妨碍广场的使用。
4小结
人环境论文范文3
一、辽宁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中的工作重点
(一)抓住培养环节。培养是基础,健全人才培养教育机制,围绕支柱产业和重点行业对人才的要求,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二)抓住引进环节。引进是重点,完善人才、之力、项目相结合的柔性引进机制,围绕振兴老工业基地的重大项目、积聚国内外优秀人才和智力。
(三)抓住使用环节。使用是关键,健全人才配置和激励机制,围绕营造人才环境,完善政策体系,加强人才市场建设,留住、用好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辽宁科技人才资源现状分析
(一)辽宁人才市场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人才开发力度进一步加大
目前,辽宁省已经形成了以中国沈阳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为龙头,区、县(市)人才市场为依托,专业和行业职业介绍机构为基础的市场体系。
人环境论文范文4
论文摘要:城市化的发展使我们社会发展的速度进一步加快,工业和经济的增长变得更为便利和快捷。但与此同时,城市化的高速发展也产生了一系列环境问题,给人类的生存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本文就城市发展产生的主要环境问题及解决对策进行一些论述。
1城市发展产生的主要环境问题
1.1空气污染加剧
长期以来,我国的能源结构以煤为主,各城市主要燃煤量在整个能源结构中一般占80%以上,很多已经超过90%。煤含硫和灰份较高,许多都没有经过脱硫处理,直接燃烧,加之城市居民家庭小炉灶直接低空排放,产生了大量的烟尘、二氧化硫等污染物,导致严重的煤烟型大气污染;迅速的城市化伴随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在一些大、中城市出现了严重的机动车尾气污染,形式严峻。
1.2水污染严重和水资源短缺
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水环境恶化状况也相当严重,城市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问题将成为我国城市在21世纪面临的最紧迫的环境问题。
1.2.1水污染严重
城市水污染主要由工厂排水和城市居民生活污水造成的,近年来城市居民生活污水排放量年增长率为7%,有50%的污水量是从家庭排放的。目前我国每日排放的废污水量约1亿多吨,这些污水有80%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域,造成全国三分之一以上河段受到污染;同时90%以上城市水域污染严重,城市大量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充分的废污水排入流经城市的河流,使径流水质恶化。
1.2.2水资源严重短缺
由于城市增长快,经济高速发展,城市用水集中、量大、增长快,因此缺水现象首先反映到城市。在我国目前660多座城市中,有300多座城市缺水,日缺水量达1600万吨以上,重点缺水城市108座,严重缺水城市50多座,如辽宁省的城市每天缺水8.5×105吨,每年因缺水而影响的工业产值达2300亿元。
1.3固体废物排放量大,综合利用和处置率低
随着我国城市人口的猛增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垃圾产量大幅度上涨。据有关方面的统计,我国城市垃圾主要是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建筑垃圾,年产量已超过5亿多吨,并且每年以8%至10%的速度增长,综合利用和处置率非常低,其中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仅为1.2%,大多直接堆放在城市郊外,累计堆存量达65亿吨以上,占地5万余公顷,形成了垃圾围城的恶劣情况,影响城市景观,污染了城市的水源和空气,孳生着各种传染病菌,同时又潜伏着资源危机。
1.4城市噪声污染严重
随着城市发展的加快,噪声已成为城市一大公害,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城市的噪声主要来源于机动车辆和建筑工地。目前我国约70%的城市人口遭受到高噪声的影响,在70个有监测的城市中只有60%的主要城市达标,而一般城市只有33%达到噪声控制标准。我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达标率不到50%,90%的城市道路交通噪声超过了70分贝,社会生活噪声呈现明显上升趋势。大量的统计研究表明,长期处在高噪音中的人,容易造成精神紧张、耳聋等疾病,影响人们身心健康。
1.5天然植被减少,城市绿地覆盖率低
城市绿地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由城郊农田、城郊天然植被和市区园林绿地等三部分组成,对促进城市生产的发展和保证居民生活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城市生态环境系统内的物质循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城市发展建设,自然环境被开发利用建设工厂、住宅、道路、广场、果园、菜地等,自然环境中的植被被不断地砍伐、清除,代之以稠密的人口、建筑物,城市绿地的多种环境功能正在逐步丧失,已经成为尖锐的环境问题。
1.6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欠帐多,排水设施落后。首先,我国目前有50%城市没有排水管网,现有设施1/3老化;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率低;有1/4城市垃圾粪便不能日产日清;城市污水处理率仅为5%左右。其次,由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费用没有着落,虽然在有些城市已开始向单位和居民收取污水处理费,但所收的费用远不能维持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此外,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的实际情况亦很不乐观,由于技术的原因,很多城市垃圾处理设施还处于实验阶段,时断时开,运行不稳定,处理率极低。
1.7大量耕地被占用
城市的发展使大量耕地丧失,50年代以来,全国由于城市用地平均每年净减少耕地48万亩,1981年~1985年,全国每年减少约100万亩。90年代以后,全国每年减少约500万亩。
1.8城市通风廊道没有,热岛效应严重
大多数城市在建设中缺少总体规划,没有从城市整体的角度充分考虑空气的流动性、散热性,城市通风廊道没有或建设不好,空气流动缓慢,污染的气体不能及时排掉,热量散发缓慢,造成热岛效应。
2解决对策
目前,入世使我国城市环境面临机遇与挑战。今后一段时期,应该在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各个方面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策略,实现城市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为此,提出对策如下:
2.1确立新的我国城市的环境战略和目标规划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根据国家经济发展速度要求,全国城市分布特征、地区经济的不平衡和因地理条件带来城市环境条件和环境要求的差异,综合城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确立按层次分类的城市发展的环境战略,指导城市经济建设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新的城市发展环境战略,制定不同类别城市发展环境目标规划,用于修订和完善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环境保护目标要求和相应的对策和措施,确保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行动,达到城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2建立合理的城市体系和城市结构,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和人口增长,合理开发中等城市,积极并加快发展小城市。
2.3制定严格的城市规划和科学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依法实施;加强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资源能源消耗高、污染严重的工业在城市发展;转变消费观念和消费模式,改变落后的城市能源和资源利用方式。
2.4积极筹资,加强和改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控制水体污染的基础设施建设,普及和完善城市供排水系统,加快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步伐。实现城市生活垃圾箱式收集、密封清运;建立家庭和社区分类收集体系,实行分类处理、回收利用;建设垃圾处理和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加强市政道路建设,提高道路运行能力;适度发展立体交通,实现街巷路面硬化。对城市进行生态重建(EcologicalRebuilding),推行以绿化为主的生态环境建设,建立和恢复野生生物的生境,加强旧城、城市废弃土地的生态恢复,建设立体绿化示范工程,增加城市绿地面积。
2.5加强对汽车尾气排放的强制性监管,限制小汽车数量,完善并健全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开发利用电能、磁能及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逐步取代汽油。
2.6积极开展城市环境保护和治理技术研究,推广国外新技术,依靠科学技术手段有效地解决城市环境问题。
推行集中供热,普及型煤,积极开发燃气和清洁能源技术,重点解决烟尘污染。研究推广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使生活垃圾资源化。推行节水和污水治理技术,使废水资源化。研究和推行城市绿化技术,增加绿地覆盖率。在工业企业中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实现在工业生产全过程中控制污染产生,达到节能、降耗、减污的目标。研究提高城市工业污染防治和基础设施水平的科学技术,保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有雄厚的技术能力和较高科学水平。
2.7建立健全城市环境法规,适时地推出《城市环境法》和有关标准体系,逐步建立和试行城市环境审计制度,制定强制性的环境管理规定和措施,实施依法管理和保护。
2.8制定政策,鼓励个人、企业参与城市环境保护与建设。
2.9提高全体人民的环境意识,积极加强公众参与;让公众更加了解环境法律的要求和自己所应承担的环境责任和义务,自觉维护应取得的环境权益;公众监督环境污染与破坏的行为,运用法律制止城市环境的恶化。超级秘书网
3建议
3.1建议国家出台强制性政策,在中央和地方财政建立城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形成城市环境保护投资主渠道,从而加大城市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投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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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概述
1.环境责任保险的产生和现状
环境污染具有缓慢性、间接性、复杂性等特点,环境侵权鉴定极其困难。随着环境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环境侵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有利于受害人求偿的变化,如资格的放宽、被告扩大、无过失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巨额赔偿等等。但是企业排污难免,因此背上了更加沉重的包袱,甚至面临破产、倒闭。为了促使企业进行绿色生产,促进经济循环发展,同时及时有效救济受害人,迫切需要将如此大的环境侵权责任风险转嫁出去,实现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也就应运而生。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正日趋成熟和完善。国外有以下三种环境责任保险的立法模式:第一种,以德国为代表,即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该国《环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为了保证某些特别危险设备的经营人能够承担本法规定的赔偿责任,设备经营人必须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约定一旦发生特定的损害,保险公司即予以赔偿”;第二种,以美国为代表,即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为原则的制度。美国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可能引起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第三种,以法国为代表,即采取任意责任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已成为了责任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呈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促进了生态经济的发展。
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占产险的比例还不到3%,环境责任保险所占比例更是微乎其微。构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实现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是发展循环经济亟待解决的问题。
2.环境责任保险的特征
(1)环境责任保险本质上并非纯正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是一种责任保险,理所当然具有传统责任保险的特性,即具有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
但是传统的责任保险性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远远不能适应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为了扩大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有学者认为,环境责任保险不仅具有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也具有自我保险的性质。他们认为,污染破坏环境产生的影响具有综合性和牵连性。假如被保险人的自有场地受到污染破坏而无能力抢救治理,相邻地区的人乃至整个人类将会受到牵连。因此投保人的自有场地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受到污染侵害产生的抢救费用和治理责任应当作为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笔者赞同此观点。值得注意的是,投保人基于自有场地得到的保险赔偿必须是由于外来原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对于由于投保人的原因(故意或过失或无过失)所致之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环境侵权对象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环境污染致害往往造成受害者生命、健康和财产上的损失,即受害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了侵害。传统民法从财产权、人身权两方面对环境进行保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许多重要的环境要素像空气、阳光、水等就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个人财产,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无法以财产权作为对其救济的根据。而相邻权的局限性在于其范围狭小,只限于以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为前提的环境侵权,但环境侵权往往具有迁移性、远距离的特点。把环境权与财产权、人身权并列作为环境侵权的对象,可以弥补传统民法的缺陷,也有利于新型权利概念的生成,增强人们的环境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环境权作为环境侵权对象在一些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运用,并有效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企业的环保责任感。
(3)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者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具体情节及情况不同,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对易于鉴定,它们强调的是违法者对国家承担的惩罚性个人责任,由自己承担,不能转嫁于社会,这与责任社会化性质的环境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是不一致的。公平正义是民事责任所追求的基本价值,表现为在施与致害者必要的赔偿责任但又不至于使其失去生存能力的同时,及时有效地补偿受害者的损失,现代特殊侵权责任社会化(如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就是以此为价值基础而产生的,环境责任保险就是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的一种表现。环境责任保险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关系,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环境责任保险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的保险赔偿是基于环境责任保险合同进行的,其责任社会化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强调的是投保人对国家承担的惩罚性责任,不受环境责任保险调整。
(4)环境责任保险合同遵循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可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赔偿责任原则是传统保险合同的四大基本原则,环境责任保险合同也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可保险利益原则和赔偿责任原则,但所不同的是,在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上,环境责任保险合同遵循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环境侵权受害者欲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或要求被保险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以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作为前提条件。在因果关系认定上,传统侵权行为法要求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的“近因”,即直接原因,才能导致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传统保险法领域,近因原则被确立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因原则强调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其在环境侵权领域中的运用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和冲击。环境污染致害具有潜伏性、累积性、长期性、技术性等间接性特点,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链相当复杂,非通常手段所能确定,甚至以现有科技手段也难以做出说明,如果仍拘泥于传统直接因果关系理论,势必封闭了对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救济大门。
为了减轻环境污染受害者的举证责任负担,迅速救济受害人,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应运而生。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一种证明方法,在环境责任保险中,只要求环境污染受害者在相当程度上举证,不要求全部技术过程的举证,即只要证明“如无该行为,就不会发生此结果”的某种程度上的盖然性(或然性)即可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具体地说,受害者只需证明如下二者:(1)行为人排放的污染物到达损害发生地区而发生作用;(2)该地区有多数同样的损害发生。此时,法院可据此推定因果关系存在,除非保险人或被保险人能举出反证来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否则就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这里涉及到盖然性的评判问题。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同,且环境侵权致害的复杂性又使其盖然性的证明程度有别于其他民事侵权的证明,根据环境侵权致害的特点,只要盖然性超过50%就可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另外,危险随着社会进步、科学发展、技术更新呈现出动态发展的趋势。一方面,原有危险也许不再存在另一方面,可能产生新的更大的危险。那么,以危险为基点的保险当然也随之而动,按照不同的情势,做出符合规律的调适。这也是保险从海上保险发展到财产保险,再到人身保险最后到责任保险的内在动因。不可否认,当今环境问题因其所具有的高度科技性、复杂性、损害程度深刻性以及范围的广阔性的特点,成为威胁人类生存与发展新的危险。从重庆天然气井喷事件到沱江污染事件,无不证明了这种危险的存在与可怕。保险制度对这样一种新的危险是否能做出自己的回应?做出怎样的回应?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特点分析
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其在各个国家的具体名称有所不同,如英国称之为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和属地清除责任保险,美国称之为污染法律责任保险。一般认为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可保危险构成条件如下:(1)可保危险须为纯粹危险;(2)可保危险须为偶然危险(3)可保危险须是非故意危险(4)可保危险须是有重大损失可能性的危险,(5)可保危险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可能性的危险。
环境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环境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造成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具体而言,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被保险人、保险人与第三人。被保险人往往是自身行为可能污染、破坏环境的企业,第三人是因为投保人的危害环境行为使自身权益受到伤害,对被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的人。环境责任保险是与环境侵权相联系,以被保险人的行为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为前提。
由环境危险而产生的环境侵权具有高度科技性、复杂性,损害程度深刻性以及范围的广阔性等特点。因此,污染者往往无力负担如此庞大赔偿金额,只有宣告破产。最后造成纵然受害人得以胜诉求偿,但污染者却无力对所有受害人完全赔偿其损害,其结果将使受害人仍无法满足其请求权。让受害人自己承担由污染者所引起的伤害不合公平,那么,在二者博弈过程中,具有分散危险、分摊损失、经济补偿功能的保险成了解决矛盾的较好办法。具体而言.环境责任保险具有下列功能:
1.环境责任保险可以及时补偿受害人的损害
环境侵权的特点决定了受害的范围广、程度深、影响久。仅靠加害人独自力量难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即便有能力承担,也需经过冗长的行政、司法程序定责之后。那样,往往错过了救助损失的最佳时机。而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组成保险基金,可以保险共同体之力填补受害人之损失。因基金的财力与能力相对于污染者显然更为雄厚,所以受害人因加害人财力不足无法获得赔偿之情形将不易发生。
2.环境责任保险可以减轻污染者的负担
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对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被保险人参保的目的乃是基于自身利益,避免因赔偿金额过大阻碍自身存在与发展的情形出现。希望借助保险之分散危险、分摊损失功能,用少量的确定性的支出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使得意外发生后,自己不至遭受重创而导致从此一蹶不振。另外,被保险人参保环境责任险,也有助于增强企业信誉,提高企业形象。
3.环境责任保险可以减少政府环境压力
鉴于政府的特殊角色,在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政府担任了最后责任人的角色。但国家介入补偿无异是利用全民的税收作为财源,变成由全民对此污染负责,此已违反污染者负责原则,与现代环境法之趋势不合。发展环境责任保险通过风险分摊,可以减轻政府的环境负担,使被破坏了的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能够及时得到重建和修复。
4.环境责任保险符合污染者共担原则
保险基金是由危险相近主体共同组成。具体到环境责任保险,是由因自身行为可能对周围环境带来危害之主体组合而成。所以,被保险人出资设立环境保险基金符合污染者负费原则。又因环境危害所具有的间接性、累积性,绝大多数情况下,危害结果的造成并非某一主体独立完成,所有被保险人的生产行为对环境阈值的突破都有贡献,仅仅让一主体承担似乎有违公平。
5.环境责任保险增加了预防环境危害的参与主体
保险合同订立后,为控制风险,保险法赋予保险人以勘查保险标的的权利,督促保险合同的义务人履行维持保险标的安全状况如缔约时的状态。我国《保险法》第36条第2款规定:“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该条第4款规定:“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环境责任保险人为了降低赔付率,一定会请专业人士对投保人的环境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可以通过等级划分、费率浮动等措施督促投保人做好预防工作,从而减少环境事件的发生。
构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
1.确定强制环境责任保险为主的模式
鉴于我国经济发展的趋势,责任保险市场不够成熟,环境问题日渐严重和公众的环境意识有待提高,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宜采取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立法模式。凡从事高危有毒或废弃物处理的企业,如石油、印染、造纸、皮革、采矿等有毒、高危的行业,都必须按照政府监督下制定的价目表,缴纳保险费,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对于其他排污较轻的企业或者行业实行任意责任保险制度。为确保有法可依,必须在立法上以列举式的弹性条款明确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的各自范围。
2.完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
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归根结底取决于法律的健全与执行的力度。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部分体现了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初步的法律依据。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一直缺乏针对环境责任保险的系统规定,可以援引的条款散见于《民法通则》(1986)、《环境保护法》(1989)、《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水污染防治法》(1996)、《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如《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决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运载2000t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细察之下不难发现,这些法律法规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更不用说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了。对此,首先应抓紧对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全面评估,完善现有环境污染责任立法,切实贯彻污染者付费原则和严格责任制度,并增加环境责任保险的内容。其次,在时机成熟时可制定《环境问题的处理、赔偿和责任法》,促使污染企业积极承担赔偿责任。
3.合理界定承保范围
有鉴于我国在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及企业保险意识等方面的现状,并出于环境责任保险公共利益性的考虑,笔者以为,我国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界定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
(1)既承保突发性的环境污染行为,也承保持续性的环境污染行为。虽然只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就会产生污染物质从而导致环境污染损害,这一确定性与保险风险的偶然性、不确定性不相符,但此类企业何时发生污染损害事故,造成后果如何并不确定,因而环境污染损害仍属不确定之风险,可以成为保险标的。不过,考虑到我国现状,笔者建议最好采取分步走的策略,即先承保突发性的环境污染行为、待时机成熟再承保持续性的环境污染行为,并且在承保累积性污染事故时,附加严格的限制条件。
(2)既承保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也承保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虽然环境责任保险的功能在于分散和转移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是环境责任保险本身所具公益性特点决定了它不应只针对第三人受到的损害,还应针对被保险人受到的损害。况且,倘若被保险人自有场地受到污染损害而无力治理,受损害的又何止是被保险人呢?
4.科学组建承保机构
我国地域辽阔,各个地方环保水平参差不齐,再加上企业和公众环境意识不高,因此,对环境责任保险宜采取就地承保、分散风险的策略而由不同的保险机构来承办:即对于突发、意外的环境损害,由现有财产保险公司直接承保,并由政府出面引导保险公司建立共保联合体;而对于渐发的环境损害,由于其运作极具风险性,现有财产保险公司对此类环境责任保险并不热心,因此,可考虑借鉴美国做法组建专业的保险机构来开展相应的业务。依法设立的环境保护保险机构应定位于非盈利的政策性组织,由政府全部或部分出资而设立,受政府控制并接受政府监督。
5.合理选择投保方式
就我国而言,由于企业的保险意识普遍偏低,一些企业甚至对污染事故的发生抱侥幸心理,因此,如果单纯推行任意的环境责任保险显然无助于保护受害人的赔偿利益。反之,若全面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则剥夺了部分污染较轻企业的选择权,加重了企业负担,从长远来说也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基于此,我国最好实行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投保方式。一方面对高危行业(如石油、化工、造纸、核燃料生产、有毒危险废弃物的处理等)采取强制环境责任保险,使之成为其在财政经济上必须遵守的法律条件;另一方面,对其它污染程度较轻的行业(如城建、公用事业、商业等)或已采取清洁生产等有效环保措施的单位则由政府利用自身的威信积极加以引导,促使企业自愿购买环境责任保险。
6.严格限定责任限额
根据保险法一般原理,保险公司之赔偿责任限于金钱给付,其数额遵循“损多少,赔多少”的原则。然而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往往非常巨大,现阶段我国保险机构的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又十分有限,如不对此类赔偿实行限额,其结果要么使部分保险人不愿承保,要么使部分保险人陷入困境甚至走向破产。显然,这种结果无疑不利于环境责任保险的开展,最终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因而,我国也应对环境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给予严格的限定。
人环境论文范文6
摘要:环境人格权是环境保护吁求在人格权法中的反映。传统人格权法不利于保护公民的环境利益,民法应当规定环境人格权,确认侵害环境人格权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并采取传统民事救济手段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保护环境人格权。
一、问题的提出
民法的人格权制度是对主体本身进行直接保护的制度,是民法的基础性制度。人格权是关于人之存在价值和尊严的权利。作为生活在环境中的人,应当获得适宜的生存环境,体现出其作为主体的尊严;而生活在被污染的、有害身心健康的环境中的人,则不能被认为是有尊严的。因此,良好适宜的环境是人生存发展的基础,它具有人格利益属性。环境人格权是由环境权概念演变而来的,是环境保护吁求在人格权法中的反映。
从传统民法对人身权保护的情况来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是健康权,但通过健康权来实现环境权益的保护显然是不足的。健康权的侵害是一种医学标准,以身体的功能和疾病为承担责任的前提。而在环境权益侵害中,造成健康的损害已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最严重后果,传统人格权无法涵盖。
从司法实践来看,国内已出现了不少要求保护环境权的案件。如阳光权纠纷、通风权纠纷、水污染纠纷、热污染纠纷、噪声污染纠纷、眺望权纠纷、恶臭妨扰纠纷以及家庭装修污染纠纷等等。
可以预见的是,像这样的环境纠纷案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维权意识的增强,还会越来越多。传统的相邻权制度固然可以提供一定的救济,但这种救济一方面缺乏保护环境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还表现出滞后性的不足,更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应规定。所以,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日益加强的情况下,在民法典中确立环境人格权是十分必要的。
另外,环境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纳入民法,已有立法例。以1996年最新颁布的乌克兰民法典为例,其第二编主要规定了人格权的内容,包括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保护权、消除威胁生命和健康之危险权等等,其中还专门规定了环境权。环境权这时已经成为人格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乌克兰民法典的这一立法例,代表了当今民法发展的新趋势,值得我们借鉴。
二、环境人格权的内涵
民法中的人格权是指主体依法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而环境人格权就是权利主体依法所固有的,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完整人格所必备的权利。第一,环境人格权是主体本身固有的权利。“固有”是人格权的基本特点,指主体始终享有且与主体不可分离,这是由“人格”的性质决定的。丧失适宜的生存环境意味着主体人格的缺损,是不完整的人格。第二,环境人格权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客体。环境人格利益是人在适宜的环境中生活的利益,具体包括:获得正常日照及避免噪光污染的利益,在清洁的空气中生活的利益,在宁静的环境中生活的利益等。这些利益主要是精神性利益。第三,环境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的人格完整所必备的权利。人格的完整性是人作为主体正常生活并与他人交往的必备要件。完整的人格不仅应当包括独立完整的一般人格,而且应当包括完整的、获得充分保护的环境人格。这是人作为主体的应有含义,只是在环境问题没有凸显之前,对环境人格的损害没有发生或者十分轻微,所以没有进入制度规范的视野。因此,环境人格权对环境人格利益的保护是维护主体的完整人格所必需的。
从法律关系上看,环境人格权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人都赋有对舒适、宁静的自然环境不予侵害的不作为义务,否则权利人可以主张相应权利。权利的内容应当包含两个主要方面。一是环境安全权,即任何人都赋有保障环境安全的不作为义务,都有要求生命安全不受环境威胁的权利。对因造成环境安全危害的行为人可以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现代科学已经证明,安全需要也是人的一种基本需求,是一种仅次于食物需要的需求,它在人的心理健康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律界不能完全漠视人的这种基本需求,应当通过立法进行保护。二是环境适宜权,包括身心健康不受损害、生活不受不当妨扰、享受和欣赏自然环境的权利。其中,“健康”的标准不是医学标准,而是环境卫生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参照法规、规章的标准制定,一般应高于生活中的环境卫生标准,而低于环境保护法确定的环境污染损害标准。医学标准不是环境人格权的内容,而是健康权的内容。对于生活中轻微的、短暂的甚至是必要的噪声、恶臭、振动等妨扰,一般应当容忍,但对严重的、过分的甚至是恶意的、对时间地点不加选择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应当认定为侵害环境适宜权行为。
环境人格权可以根据其不同的内容划分为若干具体种类,主要包括:
(1)安全权。即民事主体享有在安全的环境中生活和要求生命安全不受环境威胁的权利。
(2)阳光权。即民事主体享有免受噪光危害及居所获得充足阳光照射的权利。
(3)宁静权。即民事主体享有在适当安静的环境中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权利。
(4)清洁空气权。即民事主体享有在未受污染的空气中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权利,但正常的、轻微的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的空气污染除外。
(5)清洁水权。即民事主体享有享用清洁、卫生的水的权利。
(6)通风权。即民事主体享有保证居所空气流通性的权利。空气流通是居住人身心健康的重要环境因素,因此必须加以保障。
(7)眺望权。即民事主体对其居所的视野开阔性所享有的权利。由于现代城市规模的日益扩张,土地的价值愈发珍贵,所以,对眺望权的享有应当加以限制。不过,在将开阔的视野景观作为不动产当事人约定内容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向对方主张眺望权。
三、环境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1.确认侵害环境人格权的行为为侵权行为
民法确认侵害环境人格权的民事违法行为是侵权行为。只有基于民法的这一基本认识,才能对自然人的环境人格权进行有效保护。
行为的违法性、主观过错、因果关系证明和危害后果往往是传统侵权民事责任承担的条件,只有特殊情况下适用无过错原则。但在环境侵权行为中,由于其具有危害大、影响深、潜伏时间长、有时危害情况难以查明的特点,决定了对其“违法性”、“主观过错”、“因果关系证明”及“危害后果”要进行必要的变更。侵权中,“违法性”只是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必不可少的要件,但不能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行为违法造成损害当然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在行为不违法但有危害时,同样要承担民事责任。工业污染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似乎已经成为通说,但在侵害环境人格权的情况下,采用过错与无过错相结合的“二元归责原则”似乎更加合理。笔者认为,来自工业污染、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环境侵害应当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对来自自然人的环境侵害,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因果关系上,侵犯环境人格权采用因果关系推定比较合理。在危害后果要件上,不以危害后果出现为要件。例如,若安全受到威胁,导致人受惊吓、产生恐惧、失眠、生活秩序严重受干扰等等,即使没有出现危害后果,行为人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侵害环境人格权的一般性民事责任形式
(1)消除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尚未对他人造成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存在侵害他人人身权的可能的,受危险威胁或影响的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消除现存的危险状态。在人身权法律保护中,消除危险适用于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遭受危险威胁或影响的场合。由于环境人格利益损害的不可逆转性和不可补偿性,消除危险的预防性意义就显得尤为重要。
(2)停止侵害。行为人实施的侵害环境人格权行为仍在继续状态中,受害人可依法请求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其侵害行为,也可以首先向对方提出停止侵害的要求。
(3)排除妨碍。不法行为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使受害人无法行使或不能正常行使人身权利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排除妨碍在于采取措施消除仍在持续的危害,以恢复权利的完整状态。
(4)恢复原状。行为人堆放危险物、倾倒废水等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水体、道路、景观等的功能显着下降或者有显着下降的可能时,权利人可以要求其恢复原状。
(5)赔礼道歉。这种法律保护方法是指责令侵权人向受害人公开认错,表示歉意。赔礼道歉对于抚慰、平复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具有特殊的作用。基于生活需要的轻微的侵害行为,一般不能苛责当事人赔礼道歉,但恶意者或者严重过失者,要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6)赔偿损失。对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失,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物质性的还是精神性的,都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损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最基本形式。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形式。
环境人格权保护的是环境人格利益,是一种尊严性人格权。所以,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是顺理成章的事。环境人格权作为“其他人格利益”,如果不能以侵害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名义进行法律保护,应当认其为侵害一般人格权的侵权行为,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进行法律救济。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10日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一般人格权法律规定的适用,做出了一个具体的解释,第一条对“其他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规定为环境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适用的可能。
关于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保护一般人格权的意义,杨立新教授认为:“用这种方法保护一般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立法的重要内容。对立法来说,具有重要的修补作用,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来说,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人民法院在适用这种保护作用中,应当大有作为,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作用,将民事主体植于严密的民法保护之中。”
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上,除了应当遵循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方法,确认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准确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金之外,为公平起见,根据“二元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场合下应当肯定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在无过错责任场合下亦应肯定精神损害赔偿,因为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补偿功能决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将使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更加完善。
显然,在环境侵权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是由环境侵权的特点所决定的。当然,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也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无过错责任中的损害结果情况来判断,不能无限度地适用。
参考文献:
1.崔卓兰,生存环境维权指南[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115-128.
2.曹明德,徐以祥.中国民法法典化与生态保护[J].现代法学,2003,(4):67.
3.王利明,杨立新,姚辉.人格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5.
4.刘长兴.论环境人格权[A].吕忠梅,徐祥民.环境资源法论丛(第4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82.
5.杨遂全.中国之路与中国民法典不能忽视的100个现实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