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合法性声明范例6篇

任职合法性声明

任职合法性声明范文1

20世纪初,在美国大学里,由于由院外人士组成的董事会(或理事会)掌握着学校的财经大权,所以学校董事会在管理学校方面享有很大权利。有文献记载,当时“侵害学术自由的消息甚至成为全国报纸的头条新闻。”“当教师在信仰和政治观点上与董事会不一致时,就极容易出现自由发表意见的学者频频遭解雇的事件。”尽管教授是大学的学术精英,但他们的职业安全也难免屡遭威胁。

1901年,斯坦福大学经济学家爱德华・罗斯(Edward A・Ross)因发表关于中国移民问题的言论触怒了利兰・斯坦福夫人(Mrs LelandStanford)而遭解雇。这就是轰动全国的“罗斯事件”。为此,该校的七位教授集体辞职以示抗议,其中一人是哲学教授亚瑟・洛夫乔伊(Arthor O.lovejoy),他意识到美国的大学教授们需要一个跨学科、全行业的组织来阻止“罗斯事件”的再次发生。1913年,辞职到约翰・霍普金斯大学任教的洛夫乔伊劝说同校的其他17名正教授与他联合给当时9所著名大学的教授写信,征求他们对建立全行业组织的意见。在收到积极的反响后,“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简称AAUP,又译作“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于1915年元月在纽约正式成立。约翰・杜威称之为“一个以民主方式由大学教授自愿组织起来的真正有代表性的教师团体”。会议选举约翰・杜威为AAUP的第一任主席,并提出了著名的《原则宣言》(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即《1915宣言》。宣言宣布了学术自由的主要原则:教授作为教师和学者有权自由发表言论,除非不称职或有道德缺陷,教师的职位必须得到保证;教授处分前有申诉的权利。宣言还特别指出,“教授、副教授和所有讲师以上职位的专业人员任职10年以上者均应终身聘用。”AAUP靠交纳会员费支付律师费和工作人员的开支。

由于学术自由和教授的职业稳定与教授的工作和生活密切相关,所以AAUP成立之初就致力于使教授的解聘程序化和建立教授代表委员会,调查、报告校方对学术自由的干涉。为达到目的,AAUP首先成立了一个由15人组成的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委员会(Committeeon Academic Freedomand Tenure,简称CommitteeA,即A委员会),讨论研究学术自由和教授任期合同的问题。

1915年,刚刚成立的AAUP就对美国5所大学违反学术自由的事件进行了调查并对违反学术自由的学校在AAUP的双月刊会刊(1979年以前称《公报》Bulletin,1979年后更名《学术界》Academe,俗称黑名单)上进行曝光。其中最有影响的要数宾夕法尼亚大学发生的案例。1915年,宾夕法尼亚大学董事会将一个自称是“社会主义者”的经济系教授司各脱・聂令解雇。此前,聂令被系主任称为“具有非凡的才能、超乎寻常的个人魅力、最强的道德力量”。据悉,聂令被解雇与他抨击煤矿公司使用童工有关。而董事会一名成员就是煤矿老板。经过“A委员会”的调查,AAUP发表声明,谴责宾夕法尼亚大学董事会侵犯学术自由。结果,负责此类事件的“A委员会”对学术自由案例的调查和立场使AAUP名声大振,AAUP倡导的学术自由观点逐渐深入人心。从1930年到2002年,先后共有183个大学或学院(个别为学区或联合大学)被列入这份黑名单。由于《1915宣言》只是代表了教授的利益,结果一开始就引起了多方的不满,除了董事会和其他教师外,还有美国教育委员会(American Councilon Education,简称ACE)和美国学院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Colleges,简称AAC)等组织的不满,认为《1915宣言》不能代表大多数教师和其他群体的利益。AAUP通过不懈的努力,与ACE之间的隔阂不断减小。ACE于1922年制订了《关于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会议声明》(Conference Statement on Academic Freedom and Tenure),使终身教职的建立有了一定的基础。经过组织内部的调整和长期的合作,AAC于1940年与AAUP联合发表了《关于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原则声明》(Statement of Principleson Academic Free domand Tenure)。声明指出,“在一段时间的使用期后(最长不超过7年,笔者注),教师或研究人员应该有永久或继续任职的资格,除非由于年龄原因退休或是在财政危机的非正式情况下,终止这种任期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声明还规定,“解聘试用期在内的所有教师,必须提前一年通知当事人,教授的解聘还必须通过教授会成员听证会。”1940年的《关于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原则声明》于1941年为AAUP与AAC签署认可,从此成为确立教师终身教职的纲领性文件。这即意味着终身教职制度正式诞生。后来AAUP在实践中多次就《关于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原则声明》补充性文件。

二、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学术自由的立法者

AAUP所做的第一项工作就是在1915年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委员会的年度报告中提出了关于学术自由和教授任期的原则声明。声明在阐述了学术权利的基础、学术职业的性质和学术机构的职能之后,提出了实行学术自由的原则,保障教授教学和研究的自由权利、在专业领域探讨深奥的和有争议的问题并以个人的名义发表思想观点的自由、就一般的社会和政治问题以体面的适于教授身份的方式发表意见的自由等。为了保证研究和教学自由,声明建议,在解雇和处罚大学教师之前,应先由学校专业人员,即教授、副教授和所有讲师以上职位的人员组成的适当的公正团体进行审议,并主张讲师以上职位的专业人员任职10年以上均应永久聘用。学术自由是大学得以存在的必要前提,教授只要能够胜任教学工作,同时坚持中立的原则,可以不受其他任何限制;大学教授在大学外除了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可以同其他公民一样享受言论自由和行动自由的权利。同时,自由和责任是统一的,学术自由不是学术特权。为了制约董事会和学校管理者的权力,特别对董事会解聘教师的特权进行了限制,委员会提出董事会不能因为教授的思想不合时宜就解聘教师。考虑到各个学校的传统和实际情况不同,不可能制定―个统一的标准对董事会的特权进行限制,但是委员会认为制定一个统一的解聘教师的程序是可行的,从而提出在解雇和处罚教授、副教授以上职位的教师之前,应通过书面材料告知当事人解聘的缘由,并由学校教师审议会或大多数教师选举成立的特别调查委员会组织听证会,当事人有权辩护。如果确因教师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要求解聘教师,也必须由教师所在院系的同行专业人士撰写书面报告。如果教师提出要求,也可以由权威人士推荐的其他院校的同行专家委员会进行审理。但是,对待不同等级教师制定了双重标准,解聘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必须提前1年通知当事人,而讲师提前3个月就可以了。解聘副教授、教授必须举行听证会,而解聘副教授以下职称的教师只需教授会批准即可。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任职10年以上就必须终身聘任,而对讲师没有明确规定期限。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1915)的声明虽然受到批评,但是所取得的成绩是明显的。1922年学院联合会的学术自由委员会经过改组,对大学教授协会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AAC的学术自由委员会对AAUP的工作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几乎接受了AAUP(1915)声明中提出的学术自由和终身职的所有原则。会后,AAC发表了关于学术自由和终身职的(1922)声明,声明提出教师享有教学自由的权利,只应该受到中立的原则和职业能力的限制;教师在校外的言行除了有损学校声誉和利益的言行以外,享有其他公民同等的自由权利和责任。尤为重要的是在教授参与管理和终身职问题上取得了广泛的共识,聘任、解聘教师应听取所在系以及教师本人的意见,并经过教授会的批准。教师经过试用期合格,必须授予终身职,没有特殊原因不得随意解聘教师,解聘教师必须举行听证会,并且提前通知当事人。

1925年有关学术自由和终身职的原则声明并没有在美国的学院和大学很好的执行,董事会以违背学校的特许状为由拒绝接受,校长和董事也不积极执行。1939年,全美只有六七个学校的董事会正式采纳了(1925)声明。因此,必须制定一个广为接受的学术自由和终身职的原则规定。1938年,AAUP和AAC召开联合大会,改变以往歧视低级教师的做法,规定教师经过6年的试用期合格,必须授予终身职,解聘所有教师包括试用期在内的教师,必须提前一年通知当事人。另外,试用期内的教师享有其他教师同等的学术自由权利。1940年,AAUP和AAC再次联合召开大会,会后联合发表原则声明,对1915年的声明进行补充性说明,特别强调大学和学院的教师在社会中的特殊地位所赋予的特殊责任,教授在行使学术自由权利的时候,不要忘记公众可能根据其言论来判断其所在的专业和学校。因此,他要始终注意自己的形象,实事求是,尊重他人的意见,同时表明自己不是学校的发言人。此外,声明提出了教师的终身任期制,第一次给任期程序以明确的界定,规定大学的教师和研究人员经过最长不超过7年的试用期,经同行评议,就应享有永久的任职资格,除非由于财政危机或教师个人的道德原因之外,终止任期必须有充足的理由。

三、美国大学教授会―――学术自由的捍卫者

相对而言,AAUP在调查学术自由事件方面所开展的活动并不成功。由于AAUP不具有警察局、法院的特权和地位,因此不能像警察、法官那样去搜查取证,加之财力、人力上不可避免的限制,很难发挥学术界的“警察、法官、陪审团”角色的作用,因此不可能对所有涉及学术的不公正事件进行调查处理。1940年以前,AAUP缴纳会费的会员不到1500人,又没有任何外界的捐赠和资助,由于无法负担律师费和工作人员的开支,AAUP很多工作只得依靠会员的自愿帮助。因此,涉及学术自由事件时,AAUP主要通过非正式的或私下协商和谈判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以避免发生与学校的管理者正面的冲突而引起抵制,以期取得双方都比较满意的结果,只有调解失败,才对一些违反学术自由基本原则的典型案例进行全面调查和曝光。1934~1935匹兹堡大学的特纳案(Turner)的调查表明:过去的五年中,84位具有教授职位的教师离开了这所大学,而且还发现该校的管理方式使得所有的教职工的生活处于极度焦虑和恐慌之中,学术关系的紧张状态使学者完全失去了应有的体面。也许这些事件并不能完全反映事实,但是可以发现,学术管理确实是学术生活中有待解决的一个大问题。同时也说明,实行教授终身聘任制和执行解聘教授的法定程序是保护学术自由的重要措施。事实上,没有制定聘用和解聘教师的立法和程序是这些学校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尽管各个学校的规模、地理位置不同,管理的方式不同,但是都存在学术自由的问题以及如何保护学术自由的问题。因此,制定有关学术自由的国家法律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办法。

如何对违反学术自由的学校管理者进行处罚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有人提议通过在AAUP的公告栏消息,并辅之以公布AAUP不认可学校的“黑名单”,对违反学术自由的学校进行处罚。此建议引起了人们长期的争论,有人提出,大学教授协会没有资格对学校进行评价,由于评价不一定公正和全面,有可能会对无辜的教师和学生造成伤害,而真正的“元凶”(校长或董事会)却没有受到处罚。还有人认为,大学教授协会仅仅依靠道义上的说服和公布事件真相的方式是不够的。大学教授协会最终在两者之间选择了一个折中的方法。1931年,AAUP了一个不被认可的学校名单并附加说明,这只是大学教授协会对学校管理的审查,而不是对整个学校和教师的审查。由于大学教授协会接到投诉到最后作出处理间隔的时间太长,因此教师重新恢复职位几乎不可能。从实行的情况看,虽然AAUP在公告栏上公布被审查的学校名单的做法并没有取得预想的效果,但是,AAUP对违反学术自由原则的学校进行曝光,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学术自由事件的调查活动,也使得大学校长在涉及学术自由案件的问题上不得不更加谨慎,教师也开始认识到,只有通过斗争才能获得学术自由的权利。

总之,AAUP能在美国得以产生和发展,与美国整个的社会环境还有重要关系。如美国的社会环境相对宽松,美国人普遍同情弱势群体。与学校董事会、行政人员和整个大学相比较,教授是弱势群体,在与他们的对抗中,教授容易获得社会的同情。而且,即使对抗失败,人们也不会嗤之以鼻,教授也因此在对抗前少一份顾虑,多一份勇气和决心。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我们甚至可以说AAUP是美国的特产。

参考文献:

[1]施晓光.美国大学思想论纲[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任职合法性声明范文2

关键词:教学设计;自主学习;职业行为

所谓有效教学,是指教师通过一段时间的教学后,使学生获得具体的进步或发展。如果学生没有学到什么,或者学生学得不好、不想学、学得很辛苦,都不算有效教学。因此,教学必须以学生为主体,开展有效教学。

下面以一堂模拟“知了”声电路的制作课为例,谈谈如何进行课堂有效教学。

一、创设“意”境,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普通电路的学多是通过测量数据后进行理论验证,学生没有足够的理论知识,无法独立完成验证,即使在教师的指导下,也只是机械式地完成任务。久而久之,学生的学习热情消退。而趣味性电路比较直观,一般以声、光、电动的形式出现,学生可以通过手、眼、耳等感官去感觉,其本身就能激发人的兴趣。但是在模拟“知了”声电路的制作课堂教学中,通过创设情境,给学生展示一块制作完成的电路并演示通电现象的方法并没有真正地激发出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觉得很正常,没有新鲜感,好奇心不强,这种以实物展示的方法尽管直接,但不直观,缺乏意境。将“知了”这个物体结合语文诗句中的“蝉”后,便产生了一种美妙真实的意境,使学生们纷纷回忆起夏天那优美的“知了”声,瞬间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顺利地导入了课题。

二、分析学情,更合理地设计教学内容和教学环节1合理安排教学内容,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上好一节课的首要条件是要明确教学目标,正确把握教学内容。但目标确定的前提是分析学情,使目标符合教学对象。在五年制高职无线电装接与调试高级课程中更要以学生为主体,因为只有了解学生目前所具备的理论知识基础、技能操作水平和学习能力等方面,才能更好地确定教学目标、教学重点和难点。模拟“知了”声模拟电路的制作分两节课进行,在第二节课中制作后半部分电路,既然电路全部制作完成,通电查看现象就是必然的。在这节课的教学设计中,电路制作是课堂重点,而且根据学生情况,完成这部分电路制作大概需要二十分钟,完成后通电,学生心中会想要知道它是如何实现“知了”声的。为了继续保持学生的好奇心,必须说到工作过程,但本节课上只能是了解,来不及理解。可以再安排一节课完成拓展和理解工作过程。学生尚不具备很强的电路分析能力,一旦制作不成功,短时间内无法查清故障所在并及时修改。只有安排合理的内容,给予学生足够的时间制作、思考和学习,才能让这节课顺利完成,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2实训任务精细化,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

在整个实训教学的过程中,要注重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但根据学情分析,五年制高职学生不能较好地独立完成一个大任务。如果放手让他们自主完成,学习效果并不好。当任务大了之后,有些学生就很盲目操作,在做的过程中发现错误只会将错就错,并没有能力解决或来不及解决问题。把一个大任务分成多个小任务,细化实训任务,每个小任务分配三到五分钟最好。学生是逐步完成任务的,如果哪步出错,寻找错误的范围便会很小,学生有能力自己解决或在教师的引导下改正。在模拟“知了”声电路(二)的制作中,如果将剩余元器件一起搭建,学生一次性成功的几率很小,只有个别学生通电成功,大部分学生没有成功,要么扬声器没有声音,要么发出不正确的声音,要么有的还来不及制作,发现该现象不正确也无法判断出哪里有问题。将二十分钟的电路制作拆成四个小任务:音频振荡电路的制作,通电观察,耦合电路连接后,通电观察。学生制作并通电成功的就多了,而且四组同学都成功地完成了音频振荡电路,其中二组成功听到了“知了”声。其他学生尽管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但都自己找到了问题所在。在课堂总结的时候,提出让学生假设采用大任务的方法做,如果扬声器没有声音,以及发出不正确的声音是电路中哪部分出的问题,有学生能够自我分析出来,提高了学生的电路分析、电路故障排除能力,可以更有效地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三、严格要求按照7S指标执行,提高职业素养1重视工序的操作流程,强化职业技能

在趣味性电路的制作中,严格要求学生按照生产工艺制作。从清点、筛选、识别、选用和检测元器件开始,认真做好每一道工序,如果没有长时间的要求和提醒,大部分学生识别了元器件后就开始使用,很少去拿万用表检测它的好坏,认为只要给他的元器件就是好的。有的学生十分懒惰,明明知道且理解测量的必要性,但就是不愿意检测其好坏,一副无所谓的样子。但要保证电路正常工作只有先确定元器件是好的,否则一旦电路制作完成后通电不成功,将很难判断出问题的根源。在学生焊接元器件进行电路搭建时,焊接的要求、电烙铁的使用注意事项、走线和合理规范等要不断强调。在通电前,提醒学生检查电路是否有错,引导学生检查线路,调好电源电压后再接线通电。让学生意识到每一步的重要性,脚踏实地地完成每一道工序。

2养成良好的实训习惯,规范职业行为

在起初的实训课中,当在进行电路通电调试时,只有个别学生有意识在学案中记录实训现象,大多数学生是在多次提醒后才拿笔进行记录的。实训结束后大部分学生也没有整理工作台的习惯,收拾了自己的工具箱就离开了,桌面上一片狼藉,即使教师偶尔提醒把物品归还原位,学生做得也很马虎。教师如果只是教会学生知识和技能,不注重职业行为规范的引导,那么学生的学习效率和专业氛围仍然是欠缺的。必须使学生的行为规范落到细节处,每一项都严格要求,不能有例外,做得不好就重做、反复做。在趣味性电路的制作与通电检测过程中,要求学生在执行每一项任务前后都要填写相应的内容,比如,在电路制作搭建前,必须检测元器件,将元器件的检测数据和好坏的结果填入实训表格,每处通电都要记录通电现象,这样不仅能及时发现问题所在,也能有层次地梳理并帮助理解电路。在模拟“知了”声电路制作(二)中,首先制作音频电路,挑选检测音频电路的元器件,制作完成后通电,记录扬声器的工作状态,是有声还是无声,无声就检查电路连线是否正确,有声则记录发出何种声音。当整个电路全部连接完成时通电再次记录扬声器的工作状态,是否正确发出“知了”声,若不是,检查某处电路的连接。让学生学习做事都要有层次感,要有条不紊。结束后强调必须把工位整理得和之前一样,摆放烙铁、整理仪器线头、清理桌面等,检查如有做得不合格的则重做,在多次严格强调后,即使哪次没有提醒,学生也能有意识地自觉做好工位整理。

教师只有以学生为中心,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主体性,才能充分有效地开展课堂教学活动。围绕新课标理念下新的教学目标与要求,设计合理的教学内容,不仅要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知识和技能,还要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并让学生在多元化的评价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

参考文献:

任职合法性声明范文3

伴随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仅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同时与教学过程的实施息息相关。高职院校对高技能人才的类型和培养目标及其具体规格定位包括职业定位和学术定位。

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是教师有目的、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依据。但其课程设置具有主观性,教学内容缺少针对性。导致课程设置科目众多且混杂无序,知识碎片化。实践课程设置形式化,实践教学内容缺少实用性,高职院校音乐表演专业声乐教学仅依靠课堂上老师的讲解,学生的被动练习,实践教学比例已经远远大于教育部40%的基本要求,专业实践教学一直被作为辅助性课程来设置。实践教学管理松散,实践教学的目的性不明确,不能达到锻炼和提高学生演唱水平;高校音乐表演专业声乐教学曲目地选择不适应现代职业岗位的要求,忽视了高职院校音乐表演专业声乐教学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市场价值和商业价值较低,与高职声乐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却相去甚远,很难获得普通观众的共鸣。高职院校音乐表演专业声乐教学大部分选用的是民族、美声唱法的训练曲目,曲目很难运用到以后的工作实践中去,忽略了甚至是排斥通俗唱法的教学。

练声、唱歌、布置新歌的课堂教学步骤这种固定的教学思维,使许多声乐教师认为一对一的个别课是培养学生的唯一的途径。这种模式在面对高职院校众多的声乐学生是无法运转和承受的,高职院校音乐表演专业培养的是应用型的艺术性人才,所以这种教学形式是一种盲从,是不科学的甚至是错误的。

评价体系存在的问题,表现为评价内容片面,过于注重对演唱技巧的评价,评价主体单一,基本上是教师评价学生的模式,忽略了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学生的自我评价与学生的互评很鲜见,忽视了对学生学习的过程及学生情感、价值观的评价,考试不能多方面检验学生知识掌握、综合能力及专业素质。

师资力量存在的问题:双师型、复合型教师缺口较大,高职院校音乐表演专业声乐教师的主要来源渠道出现偏离,急需要培养和补充兼职教师,教师队伍中学科专业梯队尚未形成。对于高职教育的特点和内涵把握却往往不够,来自于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引进力度明显不够,兼职教师的比例明显偏低。高水平的学科专业带头人缺乏,骨干教师队伍断层严重。

声乐教材存在的问题:使用的教材,通用性较强,内容属于普遍意义上的覆盖。主要问题是高职教育声乐教材还未自成体系,有些教材内容陈旧,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由于一些教材的缺乏,高职院校不得不忽略学生的能力,有少数教师不愿选用高职教材。

所以,高职院校音乐表演专业必须建立自己的特色,符合高职教育人才的培养规格、培养目标,必须符合高职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二、解决高职院校音乐表演专业声乐人才培养措施

1.具体思路

确立与职业岗位需求对应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其中职业性是高职教育的本质属性。构建以课堂+舞台+讲台为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技能性作为高职教育的另一重要特征,通过舞台的歌唱表演提高学生的实用技能,经过人才市场的调研、职业岗位的分析,能够帮助学生具备职业岗位需求的各种能力,具有较强的音乐表现能力和较高的音乐、文化素养,实现高职院校音乐表演专业声乐人才的培养目标。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通过企业推荐、学校引进、校企联合,使工学结合的教学模式必须始终贯彻于教学过程当中,再根据完成项目所需的能力和知识要求,与行业企业共同制定声乐人才培养模式实施方案。完善教、学、做一体的高职院校音乐表演专业声乐教学的教学模式,本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分六个学期实施:新生人学首先安排职业认知教育,专业基础技能课程,安排在第一、二、三学期,专业核心技能课程安排在第三、四学期,专业技能实践课程主要安排在第五学期,校外顶岗实习安排在第六学期。

2.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

课程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是建立在岗位要求的基础上的,将高职院校音乐表演专业所培养的声乐人才应具备的素质定位为基本素质主要包括思想道德品质、文化素质、法律知识,良好的服务意识与合作精神等。专业素养包括演唱能力、教学能力、组织策划能力和创编能力。

采用模块教育理论,构建项目包形式的课程体系,教学内容的组织与安排坚持实用性、针对性的原则,不断优化教学内容,以真实的或仿真的工作任务为载体设计实践教学过程和项目,教学内容针对学生的未来职业岗位而设计,以舞台演唱为重心,探索实践教学内容的改革,达到社会就业市场对高职院校音乐表演专业声乐人才的各种要求。使教学目标得以实现,具体方案为将理论教学与艺术实践教学合二为一,逐渐加大艺术实践的量才更能切合实际,采用项目制教学,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最大限度拉近课堂教学内容与市场需求之间的距离,增强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实践水平。

3.教学方法的改革及评价

引人新的教学理念、教学手段,在基础声乐教学阶段,采用小课教学的模式,根据教学阶段和学生对象的不同,选用微格教学法和传统声乐教学法相结合。包括发声技巧训练阶段微格教学法的运用、歌曲演唱阶段微格教学法的运用、微格教学法在反馈评价中的运用。

任职合法性声明范文4

关键词:高职 声乐教学 误区 对策

21世纪,更加注重人才质量和综合素质的培养。使每个人成为具有审美能力的人,是人类文明发展的要求,也是音乐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之一。为了应对经济全球化和教育的国际化,职业教育者必须转变教育观念,锐意改革,重视师资培养,合理建构专业和课程体系,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一、高职声乐教学的特点与目标

高职声乐教学是相对于专门艺术院校声乐教学而言的,两者既有共性,又有很大的区别。高职院校主要培养掌握音乐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音乐专长和较强的音乐教育教学能力。能胜任音乐教学,组织策划文艺活动和各种艺术比赛工作的高素质的音乐专业人才。而音乐院校的声乐教学则是为了培养专业歌唱演员的,两者在教学内容,课程安排,施教方法等方面都应有所不同和区分。目前,大多数高职声乐教学的内容及教学模式存在着照搬专门艺术院校的误区。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掌握扎实的歌唱技能,具有发现、分析、解决声乐问题的能力,同时还要积累一定的声乐文献资料,学会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是高职声乐教学的主要任务。高职声乐教学有着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以及教育对象的特殊性,作为高职院校的声乐教师,有必要对其进行认真的研讨。

二、高职声乐教学的现状和误区

1.高职声乐教学的现状

高职院校音乐教育是培养培养学生感知、理解、感受、体验、评价、鉴赏、表现和创造音乐美的能力,并使学生在其中受到美的陶冶和思想教育,进而激发他们学习音乐的兴趣,是造就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职业人才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传统的声乐教学非常抽象,缺乏直观性。教学过程中,教与学的双方往往是凭借经验和感觉来完成教学任务的。没有自身的参照物,学生难以感知自己真实的发音与演唱,也就很难保持良好的歌唱状态和灵感的捕捉。对于伴唱带的模仿,容易滋生他们的依赖心理,难以激发自主学习和创造性的培养。声乐教学与其他学科的教学是不同的。声带和发声技能是触摸不到的,发生的状态也是难以捉摸和测量的,要求在教学中通过教师的启发、指导,使学生运用自己的思维活动去把握发声技巧,体验音乐情感,感受艺术魅力。教育者应重视和关注学生歌唱发声时的思维活动与情绪反应,及时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学习效率。

高职声乐教育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才素质的重要内容。随着职业教育的飞速发展,社会对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受应试教育的长期影响,深化了人们对基础素质的要求,忽视了人的综合素质的培养,造成了高分低能或低素质的人才误区。对于高职声乐教育而言,除教育大众化造成的高职生源数量和质量不断下滑外,高考利益驱动下,促使不少缺乏音乐天赋、文化基础,甚至并不喜欢音乐的学生纷纷涌入音乐教育,必然导致专业教学的难度加大。高职院校应及时调整人才培养目标,科学专业定位,改变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合理建构专业结构和课程体系。

2.高职声乐教学中存在的误区

2.1受诸多因素制约,难以准确把握声乐教学的科学性与循序渐进的原则。声乐教学的任务在于引导学生端正思想,因材施教、循序渐进,不能纵容一些违背科学的教学方式,更不能急于求成,甚至违反人体正常的生理现象。在实际教学中,由于教师的能力、经验、判断、观念的不同,对声乐上循序渐进的理解也持有不同态度,必然对声乐教学的过程和效果产生较大影响。

2.2对学情了解缺乏,在促进学生声质上的转变难以因材施教。由于教学经验的丰富程度和教学方法的选择不同,教师授课时的发声、演唱示范带给学生极大影响。声乐教师往往不自觉的把学生往自己的声部靠,同时,教师自己的歌唱技术的声音概念也会在教学中不自觉体现出来。教师掌握的歌唱技能是针对自身机能而驾轻就熟的,并不一定对学生有用,应该实事求是的在教学中因材施教,因人而异,寻求对学生最有效的办法。

2.3教师的兴趣和欣赏视角对声乐教学效果影响明显。有的教师是唱民歌的,她带的学生就教唱民歌,而美声教师很少使用民歌教材,这就必将影响学生个体的发展。当然,并不是要求每位教师都能够既教美声,又教民歌。只是,每个学生有适合各自的发展方向,在教学中既要体现声乐教学的共性,又要针对学生个性,尽可能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声乐教师应该在教学和艺术实践两方面提高自己,所谓“教学相长”,就是要不断充实自己的同时培养合格的声乐人才。

2.4由于缺乏正确引导或引领不及时,造成高职生声乐学习的不良定型。学生存在的不正确观念或唱法(或部分不良观念和唱法),在教学实践中因各种因素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和改善,造成思维定势或习惯,形成自身特有的平衡态势。教师对学生不良定型的认识和警觉至关重要。这种状态成为该学生进步和潜能发挥的障碍,一旦形成便极难改变,如习惯性的歌唱无感情或虚假做作,习惯性的挤卡喉咙等。对于学习中形成的不良定型,学生是单纯的、无经验的,需要教师的正确引领。

三、加强和改进高职声乐教学的策略

1.积极推进声乐教学改革与创新,提高教学效率

有序推进声乐教学改革与创新,不断提升教学水平和育人质量。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教学制度,促进声乐教学工作的顺利展开。重视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与综合能力,建立公开的教师档案,督促教师不断学习进步;改革学生素质评价方法,有效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热情,永远保持他们的可塑性和继续进步的活力,促进声乐教学与学生综合能力发展;优化师生组合,充分考虑学生的声音、个性、能力、艺术经历等,合理的匹配教师,调整课程体系,以确保师生的最佳组合提高声乐教学的效率;从而促进声乐教学,提高教学效率。坚持以研促教、教研并重,重视现代音乐教育理论学习,借鉴新的音乐教育技术和教学理论,分析、研究和解决声乐教学中的新现象和新问题,实现和促进声乐教师的自我完善。

2.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效果

“教学有法、教无定法,教无定法、贵在得法。” 音乐教学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教学方法所适用的情况和取得的效果是不同的。为了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就必须以现代教学思想为指导、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各种教学方法的特征,综合灵活运用,实现教学方法的最优化。与厨师运用蒸、炒、煮、炸等方法烹制佳肴同理,要使声乐教学既有知识性,又有趣味性,既能让学生掌握知识,又能提高专业能力,教师在教学方法上的选择和灵活运用至关重要。同时,改善教学条件,引进多媒体辅助教学有助于提高教学效果。教师运用生动、形象、富有表情的讲解和范唱来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欣赏、演唱、讨论和创作;运用多媒体辅助教学来调动学生学习音乐的兴趣,让学生更直观、更形象地感受、体验音乐的情感,从而达到“学中乐、乐中学”。

3.创造性地创设音乐情境,提升声乐教学的情感维度,增强教学的实效性

声乐应是声音与情感的有机结合,应是以情带声,以声传情,声情并茂,用整个身心投入的歌唱,感动自己也会感动别人的艺术。情感覆盖了声乐教学的全过程,是有效教学活动的催化剂,是声乐艺术中的灵魂。在声乐教学中,教师除运用声乐技巧外,最重要的是创设音乐情境,用真实的情感准确地表达歌曲的内容,给予学生美的享受和情绪的感染,以引起师生内心的共鸣。一方面,对声乐作品情感内涵进行理解和挖掘。教师既要成为声乐作品的欣赏者,又要做声乐作品艺术情感的传播者。在教学中,合理运用范唱、伴奏和艺术化的语言表述等方式来传情达意,感染、陶冶和激励学生。另一方面,针对在声乐教学中声音训练较多而情感投入不够的现状,采取和实施“以情带声,以声传情、声情并茂”教学方式, 让学生在声乐教学中“动”起来,在动中感受到了音乐,在动中找到了情趣,在动中发展了想象,在动中愉悦了身心。让学生在情景交融中唤起学习声乐的情趣和情感,激发想象力和创造的欲望。声乐教师要善于营造学生参与的氛围,尊重和鼓励学生的创造,根据问题的要求让学生开展自己的想象,大胆进行歌唱二度创作,以求走进音乐,丰富情感体验。

真正实施行之有效的声乐教学,还需要教师认真研究和深入探讨。只有教师积极思考、有效设计、合理组织,才能真正实现声乐的有序教学。教师们要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有效转化高职生的学习方式,促进他们的自主学习,激发学生参与教学的兴趣和情感投入,促进其全面发展,从而真正实现高职声乐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1]《声乐演唱与教学》徐小懿.著.上海音乐出版社 1996.

任职合法性声明范文5

关键词:依职权行政不作为  行政裁量  违法判断标准

引言

2008年由三鹿奶粉所点燃的国产食品安全危机仍让我们心有余悸,在追究无良企业赔偿责任的同时,行政机关的监管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首次成为学界争议的对象。[1]2009年由食品药品所导致的安全事件依旧来势汹汹。据有关资料显示,仅2009年第一季度,我国有关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就达到36件,其中问题双黄连注射液致人死亡事故又再次将药品安全行政监管责任推向了风口浪尖。[2]而近年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所体现出来的监管行政不作为责任也许仅仅是冰山一角,在尹深琰诉卢氏县公安局不作为行政赔偿案[3]、孟宪梅等诉广饶县交通局未及时清除道路猪粪致交通事故案[4]等诉讼中,我们不难发现在其他一般行政不作为领域中,由于行政机关未能行使相应职权而产生的国家赔偿纠纷也已经是剑拔弩张。

针对李茂润诉阆中市公安局案,2001年7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 23号的批复指出:“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虽然通过扩大解释可以将不作为赔偿主体公安机关扩大解释为一般行政机关,但是由于该项批复规定较为简单,如同任何简洁立法所面临的任务一样,在将批复运用到实践时自然需要进一步的理解和解释。而此时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当在满足何种条件时,行政机关的行为可以被判定为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从而被认定违法并应当对其不作为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试从解剖依职权行政不作为赔偿违法判断的困难性人手,以日本依职权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理论和判例作为分析对象,试图将依职权行政不作为类型化,从而寻找判断依职权行政不作为违法的普适性标准要件。

一、问题的提出:为什么是依职权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与日本经验?

(一)为什么是依职权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

依照我国传统行政行为的分类,依据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来划分,可以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声请行政行为。[6]相应行政不作为也可以区分为根据职权而产生的行政不作为以及根据声请而产生的行政不作为。[7]依声请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要件相对较易判断,即相对人提出申请、声明、要求等后,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的经过。以行政许可为例,依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在依声请行政行为的场合,当行政机关超过20日或者30日作出许可决定时,该行政不作为就可以被判定为违法,从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与之相对,依职权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要件则成为了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问题中的重镇难点。[8]之所以依职权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难以实现,其难点在于,为确保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顺利有效地履行其行政权,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在作出行为时一定的裁量余地。[9]众所周知,行政裁量权的授予,是立法机关弥补法律规范的形式正义对个案特殊事实回应不足的对策。个案正义的使命,要求行政机关在把握具体法律规范的要件和效果之外,照顾到个案当事人的特殊情况以及作为背景的管制环境和管制政策,形成拉伦兹所言的“眼光流转往返于事实与规范”[10]之间的运作手段。即,在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对其是否作出或者怎样作出行政职权具有一定的可掌控性。我国学界对于行政裁量权已经有了一定深度的研究,[11]但是对于行政裁量是否能够类型化、类型化的标准为何、以及对裁量的审查范围和审查密度是否有规律可循等问题却仍然只提供了一个开放的思维空间。[12]上述问题涉及到本文的研究范围时就具体转变为,应采用何种类型划分以及如何设定要件标准,才能够在行政机关具有裁量权的依职权行政不作为赔偿领域判断其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应为此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二)为什么是日本经验—理论探讨

此时,我们将视野转向邻国日本。之所以选择日本作为参考对象,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国情的可参照性。上世纪7、80年代,由于日本二战后经济高速发展,企业或者个人出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有心或者无意频频挑战行政机关的监管领域,而行政机关的监管不力就造成了行政国家赔偿事件的高发。而这正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有一定的相似性。第二,经验的可鉴用性。在日本1969年的亚急性脊椎视觉神经症(スモ冫)案件中,由于日本当局对氯喹药的不当许可,致使11000名患者染病与家属隔离。[13]在旷日持久的集团诉讼中,学理界和司法界对日本当局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进行了深入的理论讨论和判决实践。第三,行政法体系的可共通性。日本与我国同处于大陆法系国家,在行政法体系上有共同的渊源,虽然日本的国家赔偿法采用民事赔偿体例,但国家作为赔偿主体的特殊性却使得日本的国家赔偿法脱离不了公法烙印,从而在实际上仍使日本国家赔偿法列入行政法体系。

任职合法性声明范文6

近日,由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主办的工作场所噪声危害及个人听力防护高峰论坛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所所长李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呼吁,噪声性耳聋可防可控,亟待引起高度重视,切莫等闲视之。

噪声性耳聋四个发病特点

依据近8年职业病报告中噪声性耳聋的数据,李涛总结出了我国噪声性耳聋的发病特点。

其一,患者中的男性明显多于女性。“这一特征符合男性、女性劳动者选择就业的特点。”他说。

其二,报告病例逐年增加。李涛认为,根据噪声危害的特点,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噪声所致的听力危害仍将呈持续增加的趋势。

其三,病例所属企业经济类型分布特征明显。李涛坦言,噪声性耳聋报告病例的这种经济类型分布特点,并不意味着集体或私营企业噪声性耳聋的发病率真的最低,“可能更主要的是因国有企业,外商、港澳台商投资及中外合作企业在职业健康监护方面比集体或私营企业做得更好,更能及时发现噪声性耳聋病人”。

其四,噪声性耳聋报告病例涉及37个行业,但60.24%的噪声性耳聋病例都出现在通用、专业设备制造业,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冶炼及加工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和金属制品制造业。

“虽然听力损伤不会立即危及患者生命,但听力障碍会严重影响患者身心健康。”李涛说,“按照目前的发病特点,我们完全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紧防控噪声性耳聋。”

危害可控可防亟须重视

李涛表示,噪声对劳动者听觉系统的影响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在未发病前,人们往往容易忽视对噪声性耳聋的预防和控制。

据介绍,长期在95分贝的噪声环境中工作,有29%的人会丧失听力,即使噪声只有85分贝,也会有10%的人出现耳聋。许多研究报告表明,高强度噪声还会对人的神经系统、血液循环系统、内分泌系统、消化系统,以及视觉、听觉、智力等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导致人体一系列生理、病理变化。

“噪声性耳聋是可防可控的,完全可以通过采取工程控制、管理控制措施以及加强个体防护进行预防。”李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