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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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范文1

在经济危机下各界呼吁已久的个税起征点上调问题,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近日,国家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起草的有关上调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个税调整有可能超越常规程序在年内就出台,方案并不像外界讨论的那样,扣除标准应该不会超过3000元。

个税调整主调“渐进”

据悉,在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提交国务院的调整方案中,关于上调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有三个方案可供选择,不过不管最终选择哪个方案实施,扣除额的标准都不会大幅提高。有知情人士透露,扣除标准将不超过3000元,而来自另外一个渠道的消息则显示,此次个税起征点可能由现在的20xx元提高到2500元。

据了解,方案如此设计是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从现在的税收形势来看,明年税收下滑已成定局,同时增值税转型在全国实施又减税1200亿,这些都是新方案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各种因素综合权衡,最终上报国务院的方案,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标准并没有很大幅度的提·高。

然而针对外界有关个税起征点应该调整到5000元甚至8000元的说法,接受采访的一位国税总局官员告诉记者,无论是从个税调整的规律和财政的承受能力看,这都不可能。从历次个人所得税调整来看,个税调整一直是渐进的,一次性大幅提高的可能性不大。

有望赶在年关出台

除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提高幅度争议很大外,个税免征扣除额提高方案何时出台也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

个税起征点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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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总理在与网友在线交流时表示,国务院将于3月2日研究讨论提高个人所得税薪酬的起征点。2月28日,央视《今日观察》锁定“2011政府第一件实事”,就个税改革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有市场调查数字表明,超过7成的受访者认为个税起征点应该高于3000元,有18.6%的人认为应该是2500―3000元之间,7.1%的人认为目前的起征点是比较合理的。评论员马光远指出,个税调整在学术界也有标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公认的标准一是起征点为人均GDP的2倍,二是人均劳动工资收入的1.5倍。按照GDP的2倍来算,个税起征点应是6000多块;按照人均工资来算,个税起征点是4000多块。马光远认为,如果按照国际标准算,定在5000到6000之间是比较合理的。

“民赋之权”的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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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在2月28日出版的《经济观察报》两会特刊《权衡之民赋之权》中强调,政府一方面被赋予保护民众安居乐业、保护弱势群体、保护文化遗产的权利,另一方面,公权力也应得到有效监督,不能侵犯私权。特刊中清华大学社会学系孙立平教授《社会失序是当下的严峻挑战》一文指出,社会失序的核心表现为权力失控,在经济快速发展了30年,而社会中存在明显失序趋势的今天,我们需要一场社会进步运动,这种社会进步运动的根本目标,是建立起能够确保公平正义的机制和制度安排,在这个前提下,规则和秩序才有可能形成,社会失序的问题才可以真正得到解决。另外,特刊还用七个版面从社会保障、私有财产权、社会组织发展、公民知情权、文化保护、居住权、民间资本、大学去行政化、户籍制度等9个方面入手探讨“民赋之权”。

各地纠结房价调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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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调控“新国八条”出台月余,仅零星几个城市清晰表达了今年房价调控目标。3月1日,腾讯网在《聚焦房地产调控》专题中表示,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明确要在3月底前公布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城市中,只有银川、贵州、昆明有相对明晰的表述。贵州市的目标是严格控制新建住房价格增幅不高于去年全国平均值。昆明则表示房价涨幅不能超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在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综合研究部部长杨红旭看来,当前地方政府都在纠结中,房价控制目标定高了,中央不满意,定低了,怕完不成指标将被约谈甚至问责。另有分析人士指出,以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为参照物来确定房价控制目标并不合理,房价控制目标应该和CPI相结合,如去年CPI最高增长5.1%,房价就应该控制在5%涨幅。

中粮启动“合地”之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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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高宁筹谋6年的中粮“合地”战役,日前进入冲锋阶段。2月28日,《中国房地产报》对此事给予了特别关注。按照中粮集团董事长宁高宁的计划,中粮地产和中粮置业将依次完成“人事的一体化结合、股权的一体化结合,资产的一体化结合”,最终实现地产业务的整体上市。此次整合,中粮集团特意选出北京、天津、上海、成都、杭州等城市作为第一批整合对象。以北京、天津为中心的环渤海区域、以上海为中心的长三角区域和以成都为中心的西南经济圈,将是中粮集团地产业务关注的重点发展地区,它们将有利于以新的城市公司为平台对周边城市的项目进行统合。而杭州则是中粮地产发展的重点区域之一。由此推测,区域龙头+业务集中城市外,“重点发展区域”将会是中粮集团下一步整合地产业务的重点,沈阳、深圳、广州等城市可能会成为下一步整合的重点城市。

广州亚运负债究竟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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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22日在参加广州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的小组讨论时说,通过查资料发现,广州亚运为广州带来债务2100多亿元。他很担心,背着这么大的债务,广州“十二五”搞民生的钱不知从哪里来。消息一出,立刻引起与会代表和外界的广泛关注。据2月25日《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广州市财政局局长张杰明23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广州市财政共为广州亚运支出1300多亿,收支基本平衡,欠债的情况还没有了解到,适当的时候会公开亚运账目。有评论认为,广州应该在亚运前的各项建设中事先采取预算公开、量入为出的做法,对相关的项目建设进行事前论证,从各个方面减少债务负担过重的风险。另有专家呼吁,国家和省里应该给予广州必要的支持,缓解广州的负债和财政压力。钟南山称将会在3月份的全国两会上着重谈这个问题。

用什么制衡权贵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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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集团2003年获得青海高泉勘查面积1.63平方公里的探矿权证。2005年年末,该集团1.41平方公里的探矿权却变更到原农垦集团员工陈某注册的昆源公司名下。随后几年,昆源煤矿虽六证不全仍可超量开采;六证齐全的农垦集团所属煤矿却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被强制停产。在国家整合矿产资源的要求下,高泉煤矿整合阻力重重。2月25日,《中华工商时报》发文指出,除了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整合,似乎看不到制衡当地权贵资本的良机。长期以来,国内许多地方政府行政的突出特点是,决策与执行不分,机构设置偏多乃至职权交叉重叠。在具体行政执行过程中,凡是能巩固、谋取部门利益的,则积极“作为”;凡是与部门利益相抵触、难以谋取部门利益的,则消极“不作为”。如此只能降低行政效率,助长行败。

外刊外报

2011.2.25―2011.3.4

中国“官场小说”风靡引深思

英国《卫报》网站2月25日

个人野心、政治阴谋以及对中国土地管理制度的详细描述融合成中国“官场小说”的一种文学现象。王晓方在此类题材的小说中树立了王者地位。12年前,这位作家给中国一座大城市的副市长担任秘书。后来他的上司因腐败被处以死刑。虽然王晓方最终洗清了嫌疑,但他辞去了公职开始写书,结果就是《市长秘书》等书的出版。他笔下的许多人物“憎恶腐败,不过没有与之抗衡的勇气,因为这样做的代价是高昂的”。

别对“马上办”寄望太高

个税起征点范文3

公众热切关注的两会话题

2009年2月底,中央电视台网站进行了一个“你所关注的两会话题”的调查,调查的6个话题是:1,提高个税起征点;2,向居民发放消费券;3,政府刺激股市;4,央行继续降息;5,促进房价下降:6,其它。

到2月27日。调查的结果是:“促进房价下降”位列第一,公众关注度为54.17%,“提高个税起征点”位列第二,公众关注度为16.67%。这表明,老百姓对“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关注程度非常之高。

个人所得税是个什么税

个人所得税从创立之初,它就被称作“罗宾汉”税种。它是专为富人所设立的,旨在均贫富,旨在进行社会财富二次分配的富人税。

在中国,个人所得税从创立之初,同样属于“罗宾汉”税种。

中国第一个个税起征设定于1980年起征点为800元。那时候中国城镇职工的平均月工资在40元左右,这个800元的起征点,是以平均月工资在40元为座标原点的。说白了,当初中国设定这样的个税起征点,压根儿就没工薪们的什么事儿。是专为私企老板们所设的“老板税”。可25年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成了中国工薪。

800元的个税起征点,是当时是城市职工平均工资近20倍。如果按1980年的标准,2009年,这次个税起征点起码应定在月收入16,000元以上。所以,有专家说,应该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16,000元,有根有据。此说法的确并非源自个别人的逃税冲动,或是在说气话。

专为富人设的个人所得税。现在的现实是,几乎成了工薪们的人头税。

这个账是怎么算的

本来把个税起征点提高20倍是有理有据的,然而供职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的孙纲先生却大有异议。他说:人们经常把起征点的提高,与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联系在一起,这一看法有很大误区。据统计,全国城镇职工平均月工资是2000元,而2000元以下的中低收入者是绝大多数,他们是不纳税的。孙钢还说:“按照目前2.000元的起征点,全国缴纳个税的人数占总人口比例不到2%。进一步上调个税起征点,只是令少数高收入者获益,低收入者受益不大。”

由于国家统计局2008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数字尚未,所以,我们只能引用国家统计局于2008年10月29日的数据。2008年前三季度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9731元,月工资为2192元。刚好跨过2000元的个税起征点。

按照2000元的个税起征点,全国所有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元的个税起征点,已将全国所有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一网打尽。怎么会才2%?

如果,孙钢先生2%的算术是对的。那么,全国所有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98%的工资应该低于2000元的,只有2%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在2000元以上。那么,国家统计局2008年前三季度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为2192元,则肯定是错的。

我们不知道孙钢先生2%的比例是以什么为基数的,可无论是以13亿的全国人口,还足以全国所有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为基数,都无法得出这个2%的比例来。

孙纲先生得出的结论是:“个税改革的关键不在于是否提高起征点,而在于提高起征点的目标是什么。通过提高起征点增加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是做不到的。因为提高起征点。与中低收入者是无关的,涉及的只是中高收入的人群。”

“提高个税起征点”就卡在了这儿。

一个用错误的计算建立的荒唐的逻辑,一个用荒唐的逻辑引导出来的更加荒唐的结论。

“提高个税起征点”能为一大批中等收入的人免税,让他们的钱包鼓起来,难道这还需要论证吗?如此简单明白的事实。难道还有疑问吗?

国家财政收人难以承担“提高个税起征点”?

反对“提高个税起征点”的人说,现在“提高个税起征点”,国家财政收入难以承担。这是个理由。可问题是,国家财政收入真的难以承担吗?

2009年2月20日,财政部税务司公告称:《2008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54219.62亿元,同比增长18.8%》。这里还必须提出,财政部税务司所的数字,与国家统计局的数字不同。国家统计局所的同一数字为57862亿元。两者居然差了3600亿元。其中还不包括关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而这三种税都是大税。如果加上这三种税,总额将超过6万亿元。

按照对国家税收的贡献率排序,个人所得税在总税收中的比重仅为7%。并非“大头”,不会对国家财政收入发生重大影响,而此项税收的减免将有可能让90%的工薪们受益。这的确是成本很小而受益巨大。

将个税征点定在5,000元是可行的,这个标准能将80%的工薪排除在外,只让富裕的那部分工薪们纳税。让穷人免税,让富人纳税,这才是一个公平社会的合理的纳税结构。

2005年,当中国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800元调到1600元时,税务专家们曾作出过这样的测算:个税起征点上调至1,500元,国家财政年收入将减少200多亿元,占2004年全部个税收入的11.5%。可结果却是,当年的国家个人所得税财政收入增长了17.1%。

2008年3月,开始实施2000元的新起征点后,中国个人所得税完成2135亿元,再次同比增长了27.3%。明显高于上半年GDP10.4%的增速。

两次上调个税起征点,国家财政的总收入两次大增长。平均增幅22%。

这样看来,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是积极的。简单的认为个税起征点的提高。会减少国家财政收入的担心是多余的。

为什么说个税起征点以5000元为宜

那么,个税起征点上调多少为宜?

2008年12月3日,中央电视台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国家信息中心的一份报告表示、应该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至3000元。还有媒体披露说,个税起征点上调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有可能年内就出台。扣除标准应不会超过3000元。

此后的见诸媒体上的消息,都集中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会大幅度提高,很可能是“微调”。

这样看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很可能就设在3000元一线,并且不久就会很快出台。于是,我们便有许多话要说,还得尽快说。

将个税起征点定在5,000元是可行的。这个标准能将80%的工薪排除在外,只让富裕的那部分工薪们纳税。让穷人免税,让富人纳税,这才是一个公平社会的合理的纳税结构。

个税起征点范文4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为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抑制过高收入,防止出现贫富分化,维护社会公平做出了重要贡献。“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矛盾”,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是个人所得税立法所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和每个纳税人的利益紧密相关。

本文主要从影响个人所得税起征的各个因素,分析我国调整起征点的原因;结合国外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提出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确定模型。

一、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因素分析

分析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因素,必须从个人所得税的职能角度出发,因为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对个人所得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有一定的影响,这也是在国家制定标准考虑范围之内的。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职能是: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经济增长等。基于此,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因素有:

1.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大小。

财政收入,是指政府为履行其职能、实施公共政策和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需要而筹集的一切资金的总和。国家财政收入是由不同的征集方式形成的结构,主要由各项税收、企业收入、债务收入、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收入等组成。个人所得税是税收的一部分,提高个税起征点必然会造成税收收入减少,进而影响国家财政收入,所以国家提高个税起征点必须考虑到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使得财政收入满足国家经济建设的各项支出。下面表格近几年我国反映个税占财政收入的比率:

由上表数据我们可以发现,2008年3月1日起起征点从1 600元提高到2 000元,另外存款利息税自2007年8月15日起减按5%执行,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所得税。但是整个2008年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依旧稳步增长。我国财政收入和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调整个税起征点以来都保持上升趋势,个人所得税总额增长较财政收入增长慢,个人所得税在财政收入的比重呈较低趋势。

可见,目前我国个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不高,税务机关可以把重点放在更好地监管高收入人群的纳税问题,完善征管体系,规范对高收入层的监控以及12万元以上收入自主申报工作,那么2011年起征点再次提高,最终不会减少财政收入。同时,在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情况下,国家完全有能力在国家财政收入来源的其他方面的增长额,填补个人所得税缺少的份额,可以国家经济建设的需求。

2.基于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

投资、出口和消费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三辆马车。2008年的全球经济危机给我国出口造成了严重打击,使得我国不得不面对以往依赖的三大需求之一的出口在短期内难以依靠的局面。拉动内需、促进国内消费成为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但是在我国消费占GDP比重持续过低的情况下,很难迅速的转变到以消费为主导的经济增长方式。影响我国消费的最重要的两个因素是居民个人收入和社会保障水平,而要提高居民收入以及社会保障水平就必须保证经济能够持续稳定的增长。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必然会增加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对于拉动内需,改变以投资为主导的经济增长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需要逐渐改变以投资为主导的增长方式。消费才是社会生产的最终需求,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资本价值,而投资价值的最终还需要由消费来实现。不论是由消费引发的引致投资还是由技术创新引起的自主投资,最终都需要在消费市场上来检验其成果。假设其他情况不变,如2011年的个税免征额从2 000元提高到3 500元,纳税群体的个税总数已减少15%至22%,经过此次个税调整之后,大概有6 000万人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新法实施之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全年减少1 600亿元左右,而这1 600亿元将成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的居民可支配收入约占2010年GDP397 983亿元的0.4%,而2010年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54 554亿元,占2010年GDP的38.83%。近几年居民消费占GDP的比例一直上升,体现了中国经济结构的重大变革。未来我国要在持续扩大国内消费的同时,也要积极争取稳定并扩大外需,是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重要举措。

3.CPI的持续增长,缓解通货膨胀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CPI即消费物价指数,是根据与居民生活有关的产品及劳务价格统计出来的物价变动指标,通常作为观察通货膨胀水平的重要指标。

通货膨胀(Inflation)指在纸币流通条件下,因货币供给大于货币实际需求,也即现实购买力大于产出供给,导致货币贬值,而引起的一段时间内物价持续而普遍地上涨现象。其实质是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供远小于求)。在经济学上,通货膨胀意指整体物价水平持续性上升。一般性通货膨胀为货币贬值或购买力下降,而货币贬值为两经济体间币值相对性降低。

2008年10月以前,我国CPI增长率尽管呈缓慢下行势态,但一直高于4%。2008年9月,由于美国次贷危机而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使得我国经济出现快速下滑,CPI增长率也随之由正转负。2009年我国11月,我国CPI增长率由负转正,并呈持续温和上涨趋势。2011年3月CPI增长率突破5%,高居5.4%,通货膨胀率持续居高,居民生活压力不断加大。

CPI居高不下,并且现在的CPI指数还没有真正反映居民的生活成本,它只反映出消费品的价格指数,未反映出人民最大开支住房的开销,所以指数也需进一步完善,我们应该综合考虑对所得税减免额的影响。由于物价上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应跟CPI接轨,在制定纳税费用减免额时,应该参照未来价格走势。只有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与通货膨胀、居民收入变化等因素挂钩,按照CPI的涨落,确定个税的适用税率和费用扣除额,不同时期实行不同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制度,才能真正达到税负公平。

4.基尼系数不断上升,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需要。

基尼系数,是20世纪初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根据劳伦茨曲线所定义的判断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指标。是比例数值,是国际上用来综合考察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一个重要分析指标。经济学家们通常用基尼指数来表现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财富分配状况。这个指数在0和1之间,数值越低,表明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越均匀;反之亦然。

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根据黄金分割律,其准确值应为0.382。一般发达国家的基尼指数在0.24到0.36之间,美国偏高,为0.4。中国大陆基尼系数2010年就已超过0.5,跨入收入差距悬殊行列,财富分配非常不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增长的同时,贫富差距逐步拉大,综合各类居民收入来看,基尼系数越过警戒线已是不争的事实。我国基尼系数已跨过0.5.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总人口中20%的最低收入人口占收入的份额仅为4.7%,而总人口中20%的最高收入人口占总收入的份额高达50%。突出表现在收入份额差距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东中西部地区居民收入差距过大、高低收入群体差距悬殊等方面。特别是近年来,由于收入差距悬殊引起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威胁着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日益受到国家关注。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为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抑制过高收入,防止出现贫富分化,维护社会公平做出了重要贡献。“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矛盾”,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是个人所得税立法所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对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可以减少低收入人群的赋税压力,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抑制高收入,实现社会公平。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确定探讨

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现状、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情况,对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3 500元,社会各界看法不一。有人认为3 500元并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差距、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效果,起征点还要提高。

笔者认为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3 500元,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确实不能完全起到个人所得税应有的调节作用,但是在西部地区,作用却是明显的。所以,有人总结2011年税改为“西部叫好,东部叫苦”。既然有这种情况的存在,我国可以依据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因素,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全国联网的以身份证为税号的制度,起征点分别按地区制定,根据各地区的居民平均收入情况,再把GPI增长率,还可以制定一定的增长率作为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率(暂时叫做“幸福率”),来确定起征点。

若此次起征点为3 500元,则下次起征点制定公式为:

当全国城镇家庭人均居民收入大于本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时,新起征点=3 500*(1+CPI)×(1+幸福率)×(全国城镇家庭人均居民收入/本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

或当全国城镇家庭人均居民收入小于本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时,新起征点=3 500×(1+CPI)×(1+幸福率)×(本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全国城镇家庭人均居民收入)。

以江西2010年数据为例,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为16 558.01元,中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21 033元;2011年税改把起征点有2 000元,提高为3 500元,增长75%,这是最后结果,我们假定“幸福率”为30%;2010年12月全国CPI指数为4.6%。由以上数据可算出:新的起征点=3 500×(1+4.6%)×(1+30%)×(21 033/16 558.01)≈6 045,即新的起征点可以定为6 000元。

三、结论

个税起征点范文5

通常所说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确切名称为“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的起征点”,即税前扣除额。[1]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其主要适用对象是外籍人员,包括华侨和港、澳、台同胞,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的起征点为400元。[2]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90年代中期进行了税制的重大改革,以1993年10月31日的《个人收入所得税法》为主要标志。由于该法合并了《工商业户所得税》、《个调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等分项税法的有关内容,调整并扩大了征税对象的范围。其中,个人工资、薪金的收入所得税起征点也由400元上调到800元,适用分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3]

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城市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平均水平已提高很多。国内一些省市,800元已经成为普遍的工资水平,这个起征点已不适应我国居民现在的实际收入水平,也难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功能。而关于起征点为多少才合适,学术界对此大致有两种意见:一是全国统一提高至1200元-1500元;另一种是根据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给予一定的幅度差别。[4]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的确亟需调整,而且其提高是大势所趋。具体方案则要结合以上两种观点的可取之处,在稍微提高全国统一起征点的前提下,赋予地方自主的裁量权,制定出适应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一、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的必要性

(一)个人所得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

在税收历史发展的早期,其功能主要表现为组织国家财政收入。[5]但随着人们对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缺陷认识的加深,税法的宏观经济调控职能逐渐受到重视。[6]所谓税收调控就是国家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发挥税收经济职能,运用法律形式调节经济主体的物质利益,影响其经济行为的一种调节、控制社会经济运行的活动。[7]其中一项重要具体职能即“纠正社会财富分配不公”[8]、“调节人们收入分配不均”。[9]这分别是身处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德国经济学家瓦格拉、英国财政学家道尔顿的税法调控思想,他们首次系统地提出税法是纠正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有效工具,对生产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以后,凯恩斯学派、制度经济学派的学者又对之加以肯定和发展。[10]综观税法中的各个税种,个人所得税无疑是最能体现税法这一宏观调控职能的税种。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800元的起征点是1993年确定的,当时之所以将起征点由400元提高至800元,就是因为客观经济状况的发展以及指导思想的改变,国家开始逐步重视税收宏观调控的功能,希冀通过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来平衡社会各阶层的收入,缩小贫富差距。10年以来,国民收入几乎每年都以7%以上的速度增长,城市工薪阶层的收入也普遍超过800元的税前扣除额。800元早已不再是少数人才能享有的财富。可见,个人所得税制制定的基础发生了很大变化,若要发挥个人所得税法有效纠正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功能,就要对税制本身进行与时俱进的改革,而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即为亟需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和社会政策原则

1、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贯彻整个税法体系的总原则,但在个人所得税法中体现得尤为突出。“税收公平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纳税人的地位平等,二是指税收负担须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税收负担公平分配包括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两个方面。横向公平是指经济情况相同、纳税能力相等的纳税人,其税收负担应当相同;纵向公平亦称根据负担能力课税,是指经济情况不同,纳税能力不等的纳税人,在税收负担上应当区别对待。”[11]“衡量一个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大致有所得、财产和消费三个指标。”[12]单就所得而言,唯有所确定的个人收入的税收扣除额具有相当的水准,才能够较为合理地体现个人支付能力的不同。800元的标准相对于目前我国很多省市城市工薪阶层的平均工资而言过低,不能明确反映个人纳税能力的分别。这就意味着对于不同支付能力的纳税人附加相同的税收负担,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2、社会政策原则

19世纪德国经济学家瓦格拉首次归纳出了税法调控的“社会政策原则”,与上述税收公平原则的主要内容相似。[13]从税收的实质经济意义考察,可以发现税收是“依照国家的意志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过程。[14]而且,这种再分配“实质上是对由市场形成的收入分配状态的某种调整和纠正”。[15]市场竞争必然意味着优胜劣汰,从而在事实上造成社会成员之间收入悬殊、贫富不均,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失衡。“税收的社会政策原则就是通过税收手段对市场分配状态进行适当干预,以实现个人、地区之间收入的相对均衡。”[16]具体体现在个人所得税法上,即实行最低免除额(起征点)制度和超额累进税率。19-20世纪之交的英国财政学家道尔顿认为,“在一个收入分配不均的社会中,没有理由要求全体人民或绝大多数人都纳税。”[17]如前所述,800元的起征点其实导致我国很多省市的大多数工薪阶层都承担个人所得税的负担,这样显然无法将个人所得税作为工具来调整个人之间的收入不均,从而无助于缓解收入贫富分化的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

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的路径探讨

虽然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的起征点为800元,但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省市早已通过增加免征额等各种方法变相提高了起征点,比如广州地区税前是1260元,深圳是1500元,北京、上海是1000元。这种做法虽然实质上与国家法律相冲突,但又是解决实际问题的不得不然。

笔者认为,与其让地方政府别别扭扭地违背立法法精神各自为政,不如中央根据各省市城市工薪阶层收入的平均水平统一调高起征点,确定一个适当

的范围,再赋予地方一定程度的税前扣除额之自主确定权,以期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反映各地纳税人实际税负水平的起征点。[18]这样,既可以解决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省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过低的问题,又可以维持一些经济稍微落后的地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水平,使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设计因地制宜,较为理想地发挥其应有的宏观调控作用,从而平衡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维护社会稳定。

「注释

[1]参见199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3条。

[2]参见198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失效)条文。

[3]参见199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1项。

[4]参考中富证券网文章:《个税起征点怎么改》,2003年7月5日。.[5]漆多俊主编:《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220页。

[6]追溯资本主义经济由自由市场发展到垄断阶段的历程,考察上述阶段不同学派的经济学家的观点,可以看出,古典经济学家的“税收中性”定位已经不再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取而代之的“理性调控”思想(以瓦格拉和道尔顿为代表)、凯恩斯学派(以凯恩斯、汉森为代表)、供应学派(以拉弗为代表)、制度经济学派(以康芒斯、加尔布雷斯为代表)相继肯定并发扬了税法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功能。参考漆多俊主编:《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226-245页。

[7]卢仁法等:《中国税收调控》,中国税务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

[8]见前注6,第234页。

[9]见前注6,第237页。

[10]见前注6,第238-245页。

[11]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416页。

[12]同上注,第417页。

[13]瓦格拉:《财政学》,商务印书馆1931年版,第24页。转引自漆多俊主编:《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236页。

[14]见前注12,第434页。

[15]同上,第419页。

[16]同上,第419页。

个税起征点范文6

投资基金合理避税

投资开放式基金可能会给自己带来较高收益,还能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由于基金获得的股息、红利及企业债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向基金派发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目前,市民可以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主要有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以货币基金为例,目前货币基金的年收益降到了2%以下,但考虑不纳税因素,仍然比一年期的税后储蓄收益要高一点。

保险所得赔偿免税

参加保险所获得的各类赔偿是免税的。同时,为了配合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对封闭式运作的个人储蓄型教育保险金、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型失业保险金、个人储蓄型医疗保险金等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另外,近年来各家保险公司不断推出的分红类保险目前也暂不纳税。

人民币理财也避税

目前银行发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数量不多,收益率略低于货币市场基金。由于国家还没有出台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这类理财产品暂时也可以避税。以南京一银行正在发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为例,三个月的预期收益最高可达到2.65%,半年最高可达3.5%。

教育储蓄免利息税

教育储蓄最大的特点之一是国家规定免征利息税,单此一项,教育储蓄的实得利息收益就比其他同档次储种高20%以上。它适用于有需要接受非义务教育孩子的家庭,可以享受两大优惠政策:一是利息所得免除个人所得税;二是教育储蓄作为零存整取的储蓄,享受整存整取的优惠利率。目前,多家银行都开办了教育储蓄业务,且有一年、三年、六年不同期限的储蓄种类。

投资国债免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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