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申报制度范例

个税申报制度

个税申报制度范文1

关键词:个税纳税;信用机制建设

在完善个税纳税信用机制时,相关部门应当结合过往经验进行分析总结,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措施整改。就目前纳税信用评价机制的发展而言,由于经济结构的发展及变换,部分管理系统的动态调整性能仍有待加强。与此同时,纳税人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人工采集及系统自动采集两大部分,随着社会信息化的进展,人工干预对指标公正性的影响也应随之减小。因此,有关部门应当从现状出发加强个税纳税信用机制的自动化与现代化建设。

一、个税纳税现状分析

(一)个税比重偏小

分析我国现状可知,个人所得税在国家税收收入中所占比例约为6%,而相对于国际的15%,其比重偏小,究其原因为许多个税纳税人游离纳税遵从之外[1]。我国当前经济发展迅速,国民生产总值增长速度显著提升,因而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看,这个数值是极不合理的。这说明,个人实际资源缴纳税款与应纳税额存在这显著差距,也就是说,纳税个人并未完全缴纳个税款,因而导致了我国个税比重偏小。

(二)个税沦为工薪税

分析现行分类税制,其个税征收方式主要为代扣代缴,而在此过程中,许多高收入者运用自身优势不申报纳税,而工薪阶层便成为个税的主要纳税人,据数据统计,工资薪金的个税收入在整个个税收入中所占比例高达60%,也就是说现行分类税制所监管的对象主要为工薪阶层,缺乏对高收入者的针对性管理。除此之外,根据我国纳税制度,当个人年收入到达12万应自行申报纳税,但这期间仍有纳税个人缺乏诚信,逃避申报,这体现了我国个税纳税信用机制的监管不足。

(三)个税纳税失信成本低

现行分类税制由于对不同收入人群实行针对性管理,而部分个人由于从业范围较广,因而在纳税时可通过化整为零逃避纳税义务,而目前我国对个税纳税失信的监管,其惩罚力度缺乏标准性建设,相比不诚信纳税收入收益,其不纳税成本相对较低,那么部分个人则会选择逃避纳税。与此同时,部分个人道德信用上有所缺失,又有经济利益的诱惑,从而致使了纳税失信现象频发。

二、个税纳税信用机制建设措施

(一)分步进行信用评级

在进行信用机制建设时,可先对主动申报的纳税个人进行信用评级,随后再对整体纳税个人定期抽查进行信用评级。例如在一个地税局辖区内,其纳税个人的信用评级可在5年内实现全覆盖抽查。在此过程中,区域管理人员应当充分利用管理资源,加快抽查效率的同时,也需保证信用评价的质量,从而避免个人不申报现象,进一步完善信用机制。

(二)建立个税编码制度

在培养个人信用道德的基础上,需要采用相关强制性监管措施强化个人信仰,在此过程中,可通过建立个税编码制度实现。在二代身份证普及及三代身份证投入社会应用的前提下,可将个人所涉及的收入渠道所对应的业务种类进行编码作为其固定的纳税识别号,这个纳税识别号应与个人利益,如税收优惠、社保及银行等涉税事项息息相关,从而可进一步监管个税相关纳税信息,避免逃税现象。

(三)完善个税信用等级评定

由于个税信用等级评定对个人社会活动有所影响,因此,为加强个人信用,可进一步完善个税信用等级评定以此来激励个人自愿纳税。在此过程中,可以国税总局所制定的考核办法为中心,地方再进行区域性调整。与此同时,个税信用等级评定需结合个人去年信用等级制定相关标准,可采取A、B、C三个等级进行评定从而获取相应的激励对待。

(四)充分利用媒体曝光纳税失信行为

在此过程中,为增强纳税人的信用意识,有关部门可充分利用媒体力量,对纳税失信个人进行行为曝光,从而充分发挥人民监管作用。在此过程中,可选取失信典型个人作为代表,并发动影响力的较大的媒体部门进行曝光,从而可弥补惩罚机制的不足。与此同时,通过媒体曝光也可避免潜在逃税行为心理的积累,以典型个人威慑潜在不诚信纳税者。

(五)建立动态个税信用等级评级制度

社会结构的变换需要建立灵活性能较高的个税信用等级评级制度。对此,可建立动态个税信用等级,充分利用时代优势,加强信用评价机制的自动化管理。与此同时,当个人纳税行为表现优秀时,动态等级评级中所对应的优待应当要及时调整,从而做到有错必惩,有功必赏,建立平等公正的信用机制,并将等级评级结果及时告知个人以及相关部门。

三、结语

综上所述,个税纳税信用机制应当结合个税纳税现状进行分析,从而制定针对性较强的管理措施。在目前经济融合的社会背景下,一人从事多职的现象极为普遍,因而在纳税申报管理上存在漏洞,而纳税信用机制执行力的缺失也为其提供了便利。因此,应当将个人纳税行为与其社会行动相联结,在分步管理的前提下,建立个税编码制度,并充分利用媒体力量曝光失信行为。与此同时,需保证信用机制的执行力,确保信用评级信息的流通性,保证信用评级的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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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变化

1.税制模式转变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新个人所得税法的税制模式由分类税制调整为综合与分类结合的税制。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大类收入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相较于分类税制,综合税制更能体现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和总负担水平,能更好地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

2.扣缴方式转变为按月累计预扣预缴

新个人所得税法要求,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3.年终奖计税采用过渡期衔接方案

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对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以避免部分纳税人因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后提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可以自行判断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二、对企业薪酬管理产生的主要影响

1.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有利于促进企业薪酬管理

一方面,新税制下,虽然绝大多数企业职工收入按照综合所得计税,但受职工收入水平、专项附加扣除等因素影响,职工自行申报个税的情况会越来越普遍。随着职工深度参与纳税申报,他们会越来越关注企业的薪酬及个税管理,这就对企业薪酬设计科学性、薪酬管理透明度提出较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以全年综合所得的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职工会更加关注综合薪酬所得,会更加希望了解影响个人所得税的薪酬模块,如基本工资、奖金、福利、社保等各个项目。

2.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有利于促进薪酬结构变革

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前,职工薪酬通过按月按次申报,年终奖单独计税的方式。许多企业通过增加年度奖金占比的方式,帮职工合理化降税。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年终奖计税优惠政策即将废止,从节税角度而言,年终奖逐步失去存在的必要性,公司激励员工的薪酬结构可以根据公司经营实际做出调整,以实现薪酬作用的最大化。此外,许多企业年终奖根据年度经营状况于次年年初发放。此种发放方式,在新个税环境下存在明显的弊端。一方面过渡期内,难以选择最优的纳税方式。另一方面,由于采用综合所得计税方式,年初发放年终奖会造成当月纳税较多,可能导致大量职工次年汇算清缴时退税的情况发生。

3.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给薪酬管理提出挑战

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企业薪酬数据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职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内容繁杂,且动态变化,当企业职工数量较多时,数据管理难度非常大。另一方面,个税扣缴采用累计预扣的方式,企业在为职工缴纳个税时需要提取本年度以往薪酬数据进行综合计算,薪酬数据计算量较大。新税法施行前,企业薪酬管理人员依靠办公软件就可以准确核算员工个税及实发工。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若职业数量较多时,仅靠办公软件难以准确核算职工个税信息,这对企业薪酬数据管理和薪酬核算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三、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对薪酬管理的建议

1.主动引导企业职工参与个税申报和薪酬管理

随着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企业职工个人所得税征管将有可能从过往以扣缴义务人为中心的模式,向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并重的模式逐步转变。随着广大职工越来越深入参与个人所得税缴纳,职工对企业薪酬管理、个税管理的透明度要求越来越高。因此,首先企业应尽快重点梳理薪酬相关制度,明确薪酬、个税等管理职责和管理内容,增强管理制度科学性、合理性的同时,提高制度透明度,同时积极向职工做好宣贯工作。其次,加强宣传和引导,鼓励员工参与纳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广大企业职工义务,企业有责任组织职工学习并敦促其履行纳税义务,协助企业职工实现纳税自律。最后,企业还应针对个税征缴、汇算清缴提供专业的咨询支持,帮助企业职工科学有序完成个税申报工作,这就要求薪酬、财税的领域专业人员提高自身专业素质,适应新形势要求。

2.根据规定逐步调整薪酬结构与管理方式

薪酬结构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基本工资、奖金(月度、季度、年度)和福利。其中,基本工资和福利变动较小,而奖金作为激励性报酬,在薪酬整体构成中属于变动性较大。新税法施行前,许多企业通过发放提高年终奖比例,合理使用年终奖计税,为职工合理降低个税负担。新税法下,年终奖计税作用不再明显,及时调整薪酬结构适应企业发展需要迫在眉睫。此外,现有的薪酬节点、税收筹划等做法也需要适当调整,如企业年初发放上年度年终奖,可能会造成大量员工次年自行汇算清缴。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企业职工薪酬核算特别是个税核算应从人力资源部主导向财务部门主导转变。新税法实施前,个税计算方式相对简单,多数企业职工薪酬确定、核算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财务部门仅负责工资发放和个税申报。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人力资源部核算个税难度越来越高,而财务部门则可以通过自然人税收系统相对准确地核算职工个税数据,因此转变个税管理职能必要性较强。

3.借助信息系统提高薪酬数据管理的准确性

在新个税法条件下,企业职工薪酬数据的管理复杂度明显提升。为提高薪酬核算的准确性,大多数企业尤其大中型企业急需借助薪酬管理系统配合薪酬数据管理及个税核算。目前,许多大中型企业都上线了E-HR系统,但多数系统未包含薪酬数据模块,无法对日常薪酬管理提供技术支持。新个人所得税条件下,薪酬管理系统作用愈发明显,随着信息系统的不断完善,薪酬管理人员可以逐步摆脱办公软件,通过信息系统操作完成薪酬数据确定及薪酬核算工作。薪酬管理系统在大数据存储、处理及应用等方面的优势,对提高薪酬管理的准确性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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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税法;中职学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中职学校作为给社会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重要场所,国家对教育领域的投放力度加大,中职学校教职工团队规模不断扩大,所以也被税务部门作为重点的个税征缴管理机构。于2018年开始,我国相关部门对个税内容进行了再次调整,并且于2019年1月全面实施。作为中职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应该对新税法内容有充分了解,在做好税收筹划工作的同时,运用国家提供的各种优惠政策,提高教职工个人利益。

一、新旧税法不同之处

(一)扣除项变化。按照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可以得知,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各项累计收入和各种扣除的差值,其中包含起征点、专项扣除以及新增附加专项扣除等。在新税法中明确要求,例如,需要确定基本减除费用变化,也就是纳税起征点由之前的3500元调整为每月的5000元,并且年收入小于60000元的教职工可以享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由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改变,给中低收入群众提供了节税机会。

(二)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除了专项扣除之外,在新税制中增加了六项附加专项扣除项目,其中包含子女教育、养老、房贷、租房、再教育以及医疗扣除项目,这也都是此次改革的重点内容。扣除范畴不断扩大,涉及了生活中各个领域,更满足群众日常需求。在具体扣除标准中,赡养老人的标准在于每个月2000元,子女教育的标准在于每个月1000元,再教育标准在于每个月300元,租房标准在于每个月800元,房贷标准在于每个月1000元,医疗标准在于承担药物费用大于15000元且小于80000内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扣除。

(三)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和综合收入计算年度需要缴纳的税额,如果和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之间存在偏差,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税款多退少补政策。但是在实际中,并非每个纳税人都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业务,而是针对只从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而言,单位在每月发放的工资中应该计算并代扣本月需要缴纳的税款以后统一缴交。随着新税法的出现,单位需要根据累计预扣预缴方式对本月应缴纳税款进行计算,并且汇总之前月份收入以及税款数据,按照所使用的最新税率,计算出当月需要预扣预缴的税款。按照此税法要求,连续到12月份发放工资过程中,实际上个月已经实现全面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基于此,在缴纳年终终了过程汇总,预扣预缴税款和年度应该缴纳的税款金额基本相同,无须再办理汇算清缴业务。针对从两处获取工资的教职工而言,应该在次年3月份到6月份向税务部门办理综合所得年会汇算清缴业务,实施税款多退少补政策。对于年度汇算清缴业务,可以更加真实和准确的实施各种税前抵扣优惠政策,告诫纳税人“查遗补漏”,及时享有国家相关部门提供的税务优惠政策,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1]

二、中职学校教职工个税筹划现状分析

(一)纳税筹划关注度不高。对于个人所得税扣缴来说,涉及每个教职工自身利益,其筹划工作得到了教育领域人员的广泛关注。因为中职学校经费预算和人员编制受到限制,财务部门很少设有独立的个人所得税筹划部门,财务人员除了要承担工资核算、日常报销及学费收缴等工作职责之外,还要负责税收筹划等工作,所以其投身于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工作的时间和精力比较有限。对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来说,涉及的内容比较多,数据烦琐,再加上时间规划短,需要每月、每季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代扣代缴工作,这针对有几百名教职工的中职学校来说,工作量比较大。除此之外,个人所得数量将会给教职工可支配收入带来直接影响,和中职学校事业经费、计提创收等考核没有直接关联,所以中职学校在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面,不管是在人员数量上,还是经费投放上,都比较有限。

(二)部门交流不充分。工资薪金以及奖金发放作为财务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但是在工资发放标准设定、工作量计量考核以及奖金发放标准等方面,要求在人事资源部门、教学部门、教务部门等多部门配合下确定,这些部门与财务部门有着紧密的联系,密不可分。现阶段,中职学校各个部门之间缺少有效交流,对应的交流体系不完善,在每个学期期末或者年底时常会出现多部门集中发放课时费、教学奖金等状况。教职工教学工作均是在日常活动中完成,这种集中式的工资奖金发方式,将会加剧教职工税务缴纳压力。

(三)会计核算方法不合理。在个人所得税中,包含的相关政策比较多,如果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没有对新税制内容学习和积累,无法精准的掌握各种政策要求。中职学校个人所得税缴纳来源广泛,并且涉及的税务类型比较多,现行的税收政策中没有明确标注中职学校纳税中各项问题,缺少明确的政策引导,使得在日常个人所得税扣缴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等状况。例如,对年终奖相关政策了解不全面,没有实现纳税盲区的科学规避,使得“多发少挣”问题频繁出现。[2]

三、新税法下的中职学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

(一)做好税务筹划宣传工作。结合当前情况来说,大部分中职学校教职工对税务税法内容了解不完善,认知非常有限,普遍认为,财务部门的职责就是发放工资和奖金,因此,教职工个税缴纳以及税收筹划也应该由财务部门落实,时常会发生“辛苦挣的每一分钱,还不够财务部门交税的”状况。对于财务部门,其作为个税代扣代缴的重要部门,自然成了中职学校教职工抱怨的重点对象,面临较为的工作压力。但是在实际中,足额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中职学校财务部门只是帮助税务部门履行代扣代缴的职责,帮助教职工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主体以及纳税筹划应该是每个教职工的本职工作。对于中职学校教职工对政策内容了解的偏差及疑虑,财务部门需要向教职工普及和宣传个税相关政策。例如,可以邀请税务部门人员参与到学校宣传教育活动中,为教职工讲解更多和税法相关的知识。在学校内部,利用校园网开设一个和个税相关的专栏,利用微博、微信等平台,在线给教职工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采取各种方法,让教职工对新税法内容有充分了解,强化纳税意识,掌握最新的政策,帮助教职工树立正确的税务筹划意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要求纳税,维护自己利益。

(二)促进各部门之间信息交流。当前,大部分教职工普遍认为,中职学校教职基本工资和奖金发放应安排财务部门负责,但是财务部门只是工资奖金发放的一个环节,教师工作量计量考核与工资发放标准等应该安排人事部门、教务部门、教学部门与教师个人一同实现。中职学校的授课费用、教学奖金等收入通常在年底统计完成以后才会发放,但是实际的工作量通常可以分摊在每个月中,在这种情况下,使得教师每个人面临的税负变化比较大,年底收入远远大于月份赋税。这种计税方法不具备合理性。为了缓解中职学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缴纳压力,中职学校在年初制定预算方案过程中,需要安排各个部门和教师之间充分交流,结合每个教师实际情况及全年工作量上报给上级部门,由专业部门制定教职工工资奖金发放计划,之后由人事部门及财务部门计算教职工全年工资收入预算数额,并以此为依据按照收入均衡制度要求下放,让每个教职工年纳税额降至最低。这种操作模式不但满足国家的预算法相关要求,同时也能防止各个部门年底突然有成本支出,在某种程度上保障了教职工人员的自身利益。

(三)合理使用各种减免政策。对于学校中满足减免政策要求的职工,可以即使享有此政策,减少教职工个税缴纳。以个人捐款免征政策为例,结合国家相关要求,个人把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数额没有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纳税所得额中寇冲。个人把其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把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等区域捐赠。于2001年开始,个人通过非营利机构或者国家机构向农村教育领域捐赠,在计算个税过程中,允许在税前的所得税中全额扣除。(四)做好专项附加扣除工作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中,综合思考社会民生问题,新增加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内容,怎样才能极大限度的享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要求中职学校财务部门协调做好教职工专项附加扣除工作。首先,帮助教职工全面了解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内容,专项附加扣除通常是由纳税人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如果缺少对相关政策的了解,容易产生错报漏报等问题,无法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基于此,中职学校财务部门需要对各项政策内容进行梳理,出具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内容,并要求专业人员对政策内容进行解读。其次,指导教职工以家庭为单位,合理使用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例如,建议选择高收入的一方全额扣除子女教育经费以及贷款利息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这样便于把整个家庭的税负降至最小。最后,协助教职工成功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因为中职学校教职工人员数量比较多,财务部门不能一一为教职工提供扣除信息,学校财务部门可以通过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指导意见,指导教职工在个税APP中进行申报处理,对于自行申报困难的人员,提供手工申报服务。[3]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新税法环境下,加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不但能够让纳税人减少税务缴纳,同时也能获取理想的效益,便于我国税收政策的完善。对于中职学校财务部门,应该从服务学校教的入手,对新的税法内容有全面了解,加强与人事部门的交流,保证薪资筹划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在不增加纳税风险的情况下,适当增加教职工可支配收入,从而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给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万东敏,张霞.中职学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9(1).

[2]夏璐瑶.浅析中职学校教职工的个税筹划[J].商讯,20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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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经济;个人所得税法;建议;网络直播

一、网络经济下直播行业税收现状

(一)发展概述。经济发展促进了社会进步,同时也促进了信息技术的革新,促进了网络的发展。随着网络与经济的结合,各种虚拟形式的经济形式逐渐出现,网络账号、虚拟交易、虚拟货币和商品等成为了新时代财富的独有表现形式。网络主播作为新出现的事物,主要是主播个人通过在网上直播的行为获得现金及现金以外的网络虚拟货币的形式,通常为直播平台提供了平台币、虚拟礼物等被广泛认可的方式,这也是主播所得的途径。直播平台提供的这些所得虽然与传统的货币或实物等个人所得有所不同,但是由于其可以转化成消费能力,所以应当和传统所得一样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课征范围。目前,我国实行的混合税制模式,形成了不同类型收入在纳税时扣除制度、税率和计征周期等细节上存在着明显区别,而主播和直播平台之间的关系认定比较困难,因此其双方的收入和法律性质必然有所区别,影响到具体的税负。网络主播在进行直播时,通常所得为工资收入和劳动报酬,但是直播中同时产生了礼物馈赠、与平台的商业分红及其他不明确的收入。

(二)劳动所得与资本利得。通过自身劳动创造了价值而获得的收入,被称为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完全不同,所得的前提条件必须是通过劳动获得,不劳动则没有收入。劳动所得包括被雇佣而得到的薪资报酬,也包括通过独立劳动而得到的劳动报酬。总而言之,劳动所得是通过自身勤劳换取的。网络主播通过个人的表演或互动行为获得的收入可以被看作为劳动所得,但是有的主播采用过度娱乐的方式引起社会关注、寻求存在地位的直播行为,个人觉得不适合劳动,与劳动所得本质有偏离。如果网络主播的人气较高,在很短的时间内可以获得更多的财富,甚至达到年薪上千万元,遇到此类主播,平台通常会通过给予股份的形式提高报酬挽留主播。如果主播获得了股份等商业分红,就应该视为资本所得。我国政府为了鼓励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对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课税标准、税率有所区别。

(三)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网络主播在进行直播行为时获得的报酬属于劳动所得,可以被视为劳动报酬所得。而直播平台因网络直播所获得的收入与工资薪金所得不同,两种计税依据是不一样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内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因任职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因个人从事劳动所得。如果网络主播已经与直播平台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主播的劳动所得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如果网络主播没有与平台签订合同,按照次数或者其他方式直播而获得劳务报酬,那么主播的所得就是劳动报酬所得。对照现在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主播所得应该是将工资所得与劳动报酬所得合并起来。

二、网络经济下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不足

(一)税法原则存在紧张关系。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都将量能课税作为税法遵循的基本准则,通过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和负担体现公平。国家在制定税法和征收税赋时必须从纳税人的真实能力出发,公平地进行课税,承担能力高的纳税人多缴税,承担能力低的纳税人少缴税,无承担能力的纳税人不缴税。税收实现了对纳税人财产所有权的无偿转移,是一种国家行为,直接影响纳税人的财产权利。面对这样与纳税人利益直接相关的税收权利,国家通过法治来实现,并且限制十分严格,无法律要求不纳税已经成为法治国家的共识,公民的纳税义务也是来源于法律规定。网络主播在网络上的直播行为,尽管所得收入有所不同,但是收入增加,经济支付能力增强,税收负担能力也随之增强,就应缴纳更多的税负。从税收法定原则的角度来看,我国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分为 11 类,具体科目下的扣除标准和税率是不同的。网络主播作为新出现的收入形式,其构成复杂,到底应该划入那一类型尚无明确规定,而且也没有法律规定要课税,所以不能盲目对主播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随意征收主播个人所得税,则是与法律初衷相违背的。在目前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下,收入越来越多元化,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分类需要拓宽,课税原则和具体内容也要随之变化,否则就会形成法律与现实的冲突。

(二)征收管理制度不完善。在我国,个人所得税一直以来存在着征收困难、管理困难和查处费劲、入库率低等问题,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实行的分税制模式导致的,当然与税收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也密不可分。《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中明确写明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所得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支付所得的个人或单位。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个单位及以上获得工资薪金所得或没有扣缴的义务人,或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形式的,纳税义务人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自助申报办理纳税。扣缴义务人也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为纳税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的申报。从法律中的字眼理解,我国执行的是单位代扣代缴和个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收制度,两种征缴方式之间形成了互补,避免有漏缴现象,但是现实中个人自行申报的效果并不好。

(三)税源监控开展的困难。随着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兴起,互联网金融出现,冲击了传统的金融和支付方式,由于其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形式,便捷、高效且有一定的收益,迅速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和青睐。传统的现金、银行转账等支付方式逐渐被网银、微信和支付宝等网络支付形式所取代,直播平台通常会通过支付宝将酬劳支付给网络主播,主播收入存入其支付宝账户,支付宝余额增加,如果主播选择将余额存入余额宝,则还会有额外的年化收益率。主播可以通过支付宝平台消费,购买线上线下的所需商品;也可以通过支付宝平台购买投资基金、理财等产品,甚至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从整个过程可以看到,网络平台与主播之间的劳务报酬支付到消费都是通过网络平台实现的,税务机关无法通过银行等传统金融渠道获得主播收入的相关信息,这其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网络主播的收入、支付、投资多元化的网络形式造成了税源监控困难。而且除了网络平台的工资外,网络主播还有来自受众打赏等虚拟礼物,礼物可以兑换平台虚拟币,虚拟币按规定比例换成货币,又增加了主播的收入。网络主播兑换货币的周期是由其个人掌握的,税务机关无法进行实时监控和有效的监督,无法真正了解和掌握其收入总额。

三、网络经济下个人所得税法完善建议

(一)积极优化税法原则。网络主播在网络上的直播行为,收入较多,甚至有的非常高,进行课税是法律的正当性。税法制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国家税权,实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同时还是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不受公权力的随意侵犯,而且税法中明确规定了可以课税的税收项目,而法律的授权又是来自于人民的集体意愿,故而国家征收税赋的根本原来在于纳税者。所以,在结合直播行业发展基础上开展必要的社会调研工作非常重要,形成人民参与、反哺人民的税法优化机制,降低税法原则矛盾冲突。

(二)强化征收管理工作

1、落实扣缴。单位代扣代缴是目前我国实行的主要个人所得税征缴方式,这种方式便于操作和监控。但是,单位扣缴的形式需要以充分的源头监管为基础。面对如今多元化收入,有些所得的来源不明确不正规,且收入所得不是持续的,而是按次或者按任务进行结算的,这样对于税务机关来讲监督和管理的难度增大了。网络主播的扣缴义务人为网络平台,而平台以网络经营形式为主,经营规模、注册地点、运行程度和期限等多有所差异,甚至有的网络平台根本没有在相关部门进行注册和备案,按照代扣代缴原则,税务机关对网络平台的信息掌握不全面、不准确的话,代缴只能成为空谈。充分落实单位代缴代扣,税务机关要对平台的注册和经营等信息进行全面掌握,并对行为和管理的规范性进行有效监督,才能推动平台代扣代缴义务的实现,同时凡是违反税法和税务机关规定的企业,税务机关也应当有权进行处罚等措施。

2、完善激励机制构建。首先,对于税务机关规定的自身申报要加大监督力度及惩罚力度。目前,纳税主体自行申报的形式是能够满足个税征管的形式和需要的,这部分纳税主体多是以货币化行为为主的工薪阶层。但是,对于收入多、来源广的高收入群体,瞒报少报个人收入,税务机关无法有效进行监督和核实,无法获得其收入的真实数据,监管上存在漏洞。我国税法和相关规定对于自身申报纳税人瞒报误报等行为的处罚不明确,导致部分纳税人,尤其是高收入群体的纳税人不纳税或纳税少,且被发现或查处后处罚力度不严重,这样一方面撼动了税法的权威性,影响了税法的执行力度;另一方面又打击了积极主动缴税义务人的积极性。因此,税务机关必须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加大违法申报和瞒报纳税人的处理力度,提高这部分人的违法行为代价,避免出现避税现象。其次,对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为推动我国个税自行申报制度的推行,调动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积极性,可以向美国学习,将自行申报与社会福利、个人诚信记录等结合起来。这样对于网络主播等难以进行监管的纳税人就增加了推动作用,并且辅以提前预缴给予优惠等形式,鼓励纳税人主动自觉申报,把被动纳税变为主动纳税。

(三)积极进行税源监控

1、加强第三方平台合作。当下越来越多的网络金融机构出现,承担了传统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职能,如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网络支付方便,用户可以根据需求随时对资金进行存入或取出的消费,同时也可以在网络上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的进行基金和理财产品的购买,同样可以获得收益,甚至有的收益高于银行利息。但是,新型的网络支付平台与传统银行账户形式的最大区别在于其资金流转无迹可寻。网络平台以保护用户账户安全为由拒绝公开任何信息,这就导致税务部门对某用户资金流转进行调查时无从下手,无法掌握详细情况。面对上述情况,希望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制度规定,在维护网络平台关于保护用户账户安全需求的同时,规定网络支付平台有配合税务机关了解某个纳税人全部所得的义务。只有对银行账户、网络支付平台等全部收入来源和支出监管起来,才能推动税务部门对多收入渠道人群的课税管理和监督。

2、将消费能力纳入监管。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和税负能力直接决定了其消费水平。在收入来源多元化的条件下,即便作为政府机关,税务部门也难以全面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所得,导致了对纳税人应税金额不了解,纳税总额难以监控。因此,建议将消费能力纳入监管,便于税务人员详细了解纳税人的真实收入。尽管收入来源多元化了,但是其消费能力还是固定的,固定资产的购置上、出行交通工具的购买上、基金理财产品的总额上,这些都是对纳税主体税负能力的体现。互联网经济和金融等新形式的出现给部分纳税人隐蔽收入创造了一定的条件,给税务机关带来了监控困境,但是如果能够将其消费行为和能力纳入监管范围,则能推动纳税人自行申报,避免因漏报等违法行为带来个人信誉等问题。

3、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在征收个税时,还主要是以传统的工资薪金等收入作为应税所得,因此主要监督其银行账户就可以实现全面掌控,对纳税人的个税缴纳行为实现监管。但是,随着人们收入和消费对网络支付形式的依赖,税务部门很难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收入情况。如果能够对纳税人的市场交易情况进行了解,则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只要是市场行为,即便是网络金融平台等第三方交易平台,都会留下交易记录,这些信息就能够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真实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因此建议第三方交易平台与税务部门充分合作,必要情况下为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我国税法和个税的相关办法,只是对职能部门做了原则性的要求,具体实施细节上并没有详细规定,导致操作上无章可循。因此,建议我国实现三方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机制内容要可行,便于税务部门借助互联网技术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准确评估税负能力,强化对税源的管控,避免逃税漏税现象的发生。

个税申报制度范文5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信息化管理;问题研究

目前,信息化的浪潮已经席卷全球,并深入到了各行各业、各个领域。在我国税收领域,信息化建设已经初具规模,尤其是金税工程的不断推进,标志着我国税收信息化已经初步实现并向纵深发展。在此背景下,作为税收管理重要组成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的信息化管理问题,正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本文就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信息化管理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够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点参考。

1个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难点

1.1现金交易频繁,个人收支监管难度大

个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中一个难点问题就是对于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管。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多以现金交易来进行,一些企业在员工酬谢的发放中,也存在大量的现金支付现象,而企业现金提取的管理制度却相对松弛,这使得税务部门无法通过正常的途径获得个人经济往来的准确信息,这为个人所得税的信息化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1.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质量差

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多是由企业进行代扣代缴,在此方面,企业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质量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影响较大。实现个人收入全员全额征收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目标,也是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质量的关键。但在目前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过程中,不能全员全额扣缴是一直存在的问题。有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原因,也有企业照顾员工个人意愿,采取各种避税方法来逃避个人所得税的原因,一个典型的作法就是调整工资结构,将应发薪酬通过各种福利待遇来进行发放,进而降低应税工资额;也有一些企业将实际薪资的发放通过现金加工资卡的方式进行,但在计税时却未将现金部分计算在内。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质量。

1.3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科学化、智能化程度不高

目前,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越来越多,但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还不到位,还不能全程、全面、全员、全额控制个人收入,还没有分立一个健全完善的具有“申报、统计、分析、评估、管理”功能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管理系统。具体来说,一是目前系统还局限于扣缴单位支付的工薪收入和股息、红利;二是申报也只局限于扣缴单位,还缺乏纳税人自行申报功能;三是对已采集的信息应用分析程度不高,还未能应用到管理层面。

2个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问题的相关对策

2.1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征管

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质量,关键是要加强企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的全员全额征管,在此方面,一定要加强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借助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企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的全员全额申报管理。具体来说,在进行申报时,应从员工基础信息表中提取人员基础信息,并将其各项收入数据进行整理筛选,并进行分析汇总,确保全员申报;应从单位各部门呈报的薪资报表中分类汇总每一个员工的当月所有收入,确保每个员工全额申报。

2.2建立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共享机制

目前,国税、地税、工商、银行等都建立有各自的信息化管理平台,但各个平台间却是相互独立的,无法实现信息共享,信息孤岛问题较为突出。个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要取得实效,关键的一点是要确保纳税人收支信息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完整性与全面性,而要确保纳税人收支信息数据的准确、完整与全面,必须要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才能有效提高个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的质量。鉴于此,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一定要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合作、高度集成的建设思路,建立起一个包含网络、硬件、数据标准以及软件一体化的管理平台,实现不同主体间硬、软件的兼容,提高信息系统应用的集成度,消除信息“孤岛”现象,实现资源共享。要逐步完善各个涉税部门间信息交换的保障机制,重点做好国、地税之间,税务与工商、银行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充分利用金融与其它监管部门的优势,增强税源监控的协作能力,通过信息资源的共享实现各部门效能的叠加,增强信息化管理的成效。

2.3提高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的信息化技术含量

就目前来说,我国个人所得税信息化系统的功能主要还停留在业务流程方面,主要还是用来满足个人所得税申报的业务操作,信息只是以数据的形式存在,缺乏对这些信息数据进一步的分析挖掘。提高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的信息化技术含量,就是将信息化系统从业务流程型向分析型转变,系统不但要具备业务流程网络化的特征,还要具备数据统计、分析功能。这样一来,个人所得税的信息化管理,不但可以满足一般业务需求,还可以进一步提供用于决策的辅助功能,增强了系统的信息化技术含量,从而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

3结语

相较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我国在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方面起步比较晚,相应的应用管理水平也存在一些差距。但随着我国信息化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信息化技术在税务领域的应用也日益广泛。虽然目前我国在个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但随着个人所得税在税务征收中的比重不断上升,信息化管理也势必会得到进一步的重视,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个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水平也会得到不断的提高。

【参考文献】

[1]陈佳,罗欣.美国个税信息化制度对我国个税改革的启示[J].市场研究,2017(10):66-67.

[2]杨金瑞.浅析基于信息化元素的个人所得税管理[J].会计师,2016(20):25-27.

个税申报制度范文6

关键词:公路企业;异地项目部;个税管理

“营改增”全面推行后,地方税务局所管辖的税种中就彻底消除了营业税的存在,而“营改增”的推行也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地方税务局的税源,普遍出现税源减少的情况。而当前地方税务局内个人所得税成为了现存的重要税种中的一种,因此在日后征管上将会更为严格且规范。而相关公路施工的企业自身牵涉较多的经营点和项目,存在较大的流动性,而且实际管理十分粗放,更多的关注着增值税的管理,这时就会容易忽视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从而使得个税征收面临一定的风险。本文针对公路施工的相关企业在开展异地施工项目时的个税征收管理上所显现的问题进行原因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寻找解决的方法。

一、个税管理必要性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十分重要,其是由于国家税务局相关文件规定,企业在实际薪资发放时需要承担个税扣除的义务,以此才能进行扣除企业所得税。否则个人薪资所得税没有扣除前无法企业所得税开支。另外,企业具有依法履行税法的义务,建立起自身的税务形象。而我国所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文件中也对企业不依据要求代扣代缴个税明确标注了处罚规定。

二、问题分析

当公路企业承接到工程项目时,一般会通过组建项目经理部来对临时负责项目承接与实施,该分支机构在项目施工完成后再解散。公司在组建项目经理部时也会选派相关员工参与工作,部门会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现核算会计以及管理财务成本的独立进行。因此项目部门的劳资和财务人员就更多的承担着管理个人所得税的责任。而实际企业所承接的公路项目通常都具有地点偏僻、条件艰苦及人员流动性大等特点,因此实际管理个税时就会出现一些突出的问题。第一,企业代扣代缴个税时存在没有代扣或者个税计算不准确的情况,通常有节假日时发放给员工的补贴不计扣个税、月结薪资和奖金不合并表单及税费征收时出现费用的重复扣除。而额外员工职责外收入(单次不超过800元)也依据薪资标准扣税。第二,企业在个税申报时未能符合税法要求,一般会有个税扣除而不上缴的情况,另外还有上缴时间不准时,申报时也没有涵盖到全员和全部金额等。第三,企业在给员工发货币工资时没有做适宜的税务筹划,使得员工税务负担增加,也使得个税代扣代缴及管理等方面增加了难度。如将几个月的工资集中在一个月发放。没有正确有效的运用“五险一金”费用扣除限额,如相关单位对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扣比为5%,而财税文件规定个人缴纳扣除部分是不超过总工资的12%,因此员工则无法享受到7%的扣税优惠。当年终奖一次性发放时,没有避开发放无效区域,而使得税前收入增加而税后收入减少的情况出现。此外还有单位在核计工资时没有按月进行均衡扣除五险一金,造成员工个税负担增加,使得员工产生误区和不理解,使得个税管理工作无法有效开展。

三、原因分析

(一)外在环境。第一,人们缺乏一定的税法知识,欠缺较好的纳税意识。第二,相关税法法律法规还存在不完备、不公平的情况,无法有效表现税法公平性。如税务具体文件颁布之前,公路企业在开展跨省施工时,所选派的员工会由工程以及机构所在的两个地点的管辖权,这时就会涉及到工程项目被要求重复缴税的情况。还会发生工程所在地的税务局会要求核定工程价款来进行税务征收,而这时整体税务金额较大,但实际条件下个税又不能向个人做好分配,企业在薪资发放时也不能从中扣除,造成企业的支出大幅增加。第三,而税务机关对低处偏僻、流动性大的公路施工项目无法有效的实行监管,因此企业无法进行代扣代缴个税。

(二)内部原因。第一,从施工企业来看,通常都缺少专业的税务管理人员,而参与税务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也缺乏一定的专业知识,无法准确核算个人所得税,也无法进一步进行税务筹划。另外较多的人员是兼职人员,对税法政策更新不能及时的了解,也不会投入更多研究策划的精力。第二,企业在税务管理相关方面没有完善的制度依靠,同时也没有做好风险管控的相关工作。实际工资管理制度并不完善,导致工资受到工程项目资金的影响,常会出现不按时发放工资企业匹配不均衡的情况还有薪资现金发放的相关情况,使得员工承担较重的税务负担。

四、解决思路策略

(一)企业层面。第一,个税管理有专业人员参与,并定期做好相关税务知识的培训和强化工作,进一步提升实际个税策划的能力,让员工合理负担个税征收,同样也使得员工能够更为理解个税征收要求和程序,更好的支持个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第二,施工企业要加强对个税筹划工作的研究,重视员工个税负担较重的现实问题,寻求多种途径实现个税负担降低。一方面个税上缴前的扣除工作要按照征收相关政策开展,在以12%的比例上限来开展住房公积金的扣缴,并在个税扣缴的实践中制定出企业年金制度;另一方面对薪酬方法的时间、金额、形式等都要做好筹划工作。实践中一般来说,确定的薪资总数下,个税负担均衡发放形式下要比不均衡发放相对较低,但有年终奖的税务负担则相对于没有年终奖的形式要低。而薪资与年终奖的发放配比要综合《年薪酬15万元以下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模型进行,如当薪资都不足6万元时,则奖金方法选择以每月均衡发放的方式进行;当总体薪资在6万元以上而不超过7.8万元的情况下,则会将高于6万元的奖金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余下部分则均衡5000元每月薪资发放;当总薪资高于7.8万元而不超过12.5万元的情况下,则一次性发放的奖金设置金额为1.8万元,而剩余部分发放时采取月均衡发放的形式;而当总薪酬在12.5~15万元范围内时,则将奖金发放设置为1.8万元加上超出12.5万元的部分,剩下依旧以月均衡发放方式为主。第三,不断培养提升员工税务知识,形成依法纳税的意识。第四,企业要对内部管控进行加强,不断提升内部审计开展的力度,使得个人所得税风险降低。

(二)税务机关层面。第一,施工企业内部要不断地建立健全个税缴扣的相关制度,严格依法执行,使得企业能够营造出较好的税收氛围。第二,不断地开展普及税法知识的培训,做好税收公平维护工作,使得员工具备依法纳税的正确观念。第三,不断地使逃税、避税的成本和风险加大,曝光社会公众人物及高收入人群的逃税行为,并给予严厉的处罚,奠定税法的威严和地位。第四,有效地推行更新的征管措施,在必要时改革个税征管,确保税号一人一个,不断地自行申报来发展。

五、结语

总而言之,要不断地加强管理个税,依据税法来实行个税筹划,使得员工个税负担以及税务风险降低,是当前个税征收的重要内容。公路施工企业不管具备何种的特点,税法所赋予其的义务是必须履行的,因此企业要针对自身不断地强化管理,使得税务策划更为合理,引导员工理解和支持,凭借税务部门加大宣传,开展依法征收,在整体有效环境下实现个税管理的完善。

参考文献:

[1]宋振水,陈春霞.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财会月刊(B财苑),2004(06):24-25.

[2]宋凤轩,蒙广林.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的建议[J].经济论坛,2010(03):49-51.

个税申报制度范文7

关键词:建筑安装;增值税;涉税风险;管控措施

引言

伴随着税收征管制度的日益完善,及“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财务处理、纳税方式等均发生了变化,对其采购、设计、结算也产生了一定影响。由于建筑施工企业业务分布广、周期长等,再加上绝大多数材料就地取材,若纳税人(小规模)或材料供应商无法及时开具发票,将会增加抵扣增值税的难度,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影响。因此,应结合常见的增值税涉税风险,采用有效的措施进行管控。现结合自身经验,就增值税涉税风险进行简要论述。

一、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特点

建筑施工企业有着自身的独特性,具体表现为:一是工期长。和其他生产经营型的企业不同,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周期相对较长,多数情况下跨期生产,因此其收入方式和生产经营型企业不一样。一般依据会计准则,结合施工进度进行收入确认。二是施工技术复杂。在进行土建、土方石等施工时,需要大量的材料与设备,施工技术、管理要求都比较高。施工作业多在高空、露天进行,易受气候、环境等因素影响。三是异地施工。近年来,建筑施工企业的跨地区项目越来越多,主要是与其自身行业的特点相关。

二、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的产生原因

(一)税收政策变化快,市场环境复杂

2016 年,建筑施工企业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2018—2019年期间,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税率进行了系列调整,税收政策发生巨变。税率、税制的不断变化,给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政策带来诸多风险[1]。伴随着各种新业务的出现,如 BT、PPP 等,部分税收法律得不到及时的修缮和完善,加大了业务的监管困难,增加了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二)缺乏税务风险管理意识,财税人员能力不足

在营业税实施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存在这样的现象:以包代管、联营挂靠等,在项目施工期间,工作重点为追求经济效益、承接业务,忽视税务风险的防范和管理。财务人员深受营业税影响,侧重于会计核算,不了解税务业务,也没有兴趣进行学习。随着施工业务形态的更新、业务的扩张,财务人员业务能力的不足之处越来越凸显,如人员配备不足、业务知识面不广等,使增值税涉税风险的管理处于被动状态。

(三)建筑施工的特殊性,增加了税务管理难度

基于建筑施工企业的特殊性,项目地点存在地域上的区别,而且工期有长有短,工程组织形式、计税方式、工程款回收等千差万别,无论是税务风险的管理,抑或是风险点,都存在差异。再加上工程本身就具有流动性大、施工环节多等特点,使得财税业务的处理时间长,协调难度大。

三、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分析

(一)发生纳税义务未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风险

对于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而言,增值税纳税的义务的时间原则为:发票的开票时间、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收款时间孰先。在已经明确工程量,但发包方尚未付款时,结合合同的规定时间进行判断,分两种情况[2]:一是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虽然发包方没有如期付款,但纳税义务已发生,企业应按合同约定可收取的工程款进行增值税的申报缴纳。二是还没有到达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但发包方已经付款,这时若尚未开具发票,说明纳税义务还没有发生,不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税务检查发现,很多安装施工企业的一贯做法是:开具发票后再纳税,严重违背了税法的相关规定。举例:某建筑企业和甲方对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共计 20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 1600 万元的工程量,但是仅支付了1000 万元。基于税法规定,收款、应税行为同时进行才视为纳税义务发生,对收款有 2 个标准:一是实际收到的款项,二是参照合同规定的应收款,采用孰早原则。应税行为 2000 万元,实际只收到 1000 万元,合同规定为 1600 万元,已到合同约定日,应按 1600 万元缴纳增值税。但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在对税款进行缴纳时,大多按照实际收款申报缴纳增值税,涉税风险较大。

(二)劳务分工涉税风险

从当前来看,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务分包是指和有劳务资质的公司签署分包合同,每月按工程量结算,由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支付。分包公司为农民工办工资卡,企业通过保证金户和农民工结算,从而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安全性[3]。国办发 〔2016〕1 号文规定,不经由劳务公司直接将农民工的工资打入专用账户的,不属于“三流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若结算手续齐全,是不会存在涉税风险的。但是在具体工作中,部分承包人存在直接向劳务公司提取报酬,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现象。目前的财务核算工作,仅附劳务发票,缺少结算单、工资卡的银行流水等结算要件,存在涉税风险。

(三)预收账款、开工保证金和预缴税款涉税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不及时,对纳税义务时间判断失误,是现阶段的一个大问题。而且,甲方在向施工企业支付预付款时,存在强行让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需预缴增值税(2% 或 3%),有的企业只有一个项目,且尚未开工,由于成本没有发生,也就没有增值税税额。但是这种强行开具发票的行为,会导致施工企业提前出现税额,工程尚未开工就要缴纳增值税,占用流动资金,给后续施工带来不利影响。

(四)兼营和混合行为增值税纳税风险

具体检查发现,绝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存在不分别核算兼营行为的现象。比如,EPC 总承包模式属于兼营还是混合销售行为,决定了增值税的税率。营改增全面实施后,EPC 项目的采购、设计、施工等都要缴纳增值税,但是它们所应对的税率不同。设备销售税率 13%,建筑安装服务税率 9%,简易计税3%(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勘察设计和咨询税率 6%,若将其定为兼营行为,要分别缴纳增值税;若定为销售行为,则按照销售货物进行增值税的缴纳[4]。总的来讲,无论是兼营,还是混合销售,都会给承包人的效益带来影响。

(五)水电费涉税风险

在工程施工中,时常会出现甲方从应付工程款中代扣水电费的情况,由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给甲方。施工企业无法获得增值税发票,甲方以收据的形式开具给施工企业,同时甲方对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全额抵扣。对施工企业而言,按税法规定,在没有取得合法的凭据下,不能在税前扣除,存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的风险。若是一般计税项目,会出现多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的情况。

(六)计提未取得发票的成本所得税前不得扣除风险

税务检查发现,已经结算但未支付费用的工程,通常会暂估挂账。税务局〔2011〕34 号文规定,在次年 5 月底汇算清缴之前,不能获得发票的,要对应纳税额进行纳税调增。同时, 〔2012〕15 号文规定,调增后未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暂估成本,一旦取得发票,就要按照规定进行专项申报,并追补至项目发生年度扣除,时间不能超过 5 年。因此,对于后期调增的发票,若追补项目确认了发生年度,就有可能面临反复重新申报的情况,而且还存在超过规定期限的可能,给企业管理带来严重影响。

(七)个税风险

在个税上,施工企业可能存在工资、劳务支出不清晰的现象,导致未签订合同,临时为企业提供劳动,应获得发票的劳务支出,只能以工资表的形式列支。同时,还存在跨省项目管理者在异地缴纳个人所得税未抵扣的情况。在跨省项目中,由于不同地区税务机关对于所得税缴纳的口径不同,出现部分项目当地税务机关要求该项目缴纳所得税的情况。除上述增值税涉税风险外,还包括代垫资金的税费损失、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方法选择风险,受文章篇幅影响不再一一赘述。

四、基于税务检查视角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管控措施

(一)发生纳税义务未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风险管控

一是登记合同的付款时间,到期后及时催款、开具发票。若双方约定后推迟付款,应签署补充协议,按照新约定的时间明确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以免被税务认为延迟缴纳,从而增加滞纳金的额度。二是对于已经到付款时间,但是没有付款的项目,及时和发包方联系,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若发包方拒不接收发票,可以进行申报(无票收入纳税),以免后期被处罚。三是针对简易计税项目,根据分包金额扣除后的差额预缴增值税,及时清理结算金额、获得发票,避免因无法抵减带来的纳税金过大问题[5]。四是针对一般计税项目,若因资金问题无法获得进项税发票,应及时和供应商协商,先支付税金,及时获取进项税发票、分包发票,以便认证抵扣。

(二)劳务分工涉税风险管控

一是梳理劳务分包商,结合他们的组织形式、规模、资质等,对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确定,完善劳务供方名录。二是制定分包资质准入机制,通过招标的方式对劳务队伍进行选择,优选名录中的核心型企业,要求分包方提供相关证明,比如劳务资质或工程承包资质,提供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证明。三是统一劳务结算方式和形式,将结算清单、工资表等,一起附在凭证之后,为日后的稽查提供依据。对于关联方的交易,应采用和其他劳务公司相同的方式,防止稽查风险的出现。四是施工企业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保,办理个人银行卡。对于劳务分包,应聘请专人评估风险,条件允许的企业可以建立劳务派遣公司库,防止不正当公司给企业带来的各方面风险。

(三)预收账款、开工保证金和预缴税款涉税风险管控

一是在施工企业收到预收账款后,为防止甲方强行开具发票,导致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出现“倒挂”的情况。施工企业应在和发包方签合同时,在发票开具条款内容中进行约定:施工企业收到发包方开工保证金或者预收账款后,若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应向发包方开具收据。二是为防止增值税提前纳税风险的出现,可以采用合同签订技巧[6]。比如:若施工企业目前只有一个项目,而且尚处于未开工状态,可以提前制定采购计划,签署采购合同。在合同中,借助预收货款的形式对工程物资进行采购,这种情况下,供应商需要在工程开工前提供物资,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兼营和混合行为增值税纳税风险管控

一是施工企业要对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引起足够的重视,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判断能力。分开核算兼营行为,采用合适的税率对销售额进行计算,不要随意提高税率比较低的业务销售额,或者压低税率较低的业务销售额。企业税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一旦发现应税行为价格偏高或偏低,应分析查找原因,必要时应立即上报税务机关,按税务机关要求其进行调整。二是对于 EPC 项目而言,税务总局并未对其的纳税管理进行明确的界定。比如,陕西省将其作为混合销售行为。详细规定为:若某项行为既涉及服务,又包含货物,且应税项关系密切,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而河南省将其定为兼营行为,基于 EPC 合同中的业务分类核算,也就是按照相关业务适用的税率,对销项税额进行计算。对于 EPC 项目,施工企业要对工程当地的税务机关有关 EPC 项目的增值税执行口径进行了解,并做好税务预算工作。

(五)水电费涉税风险管控

一是对水电费进行转售处理,在实务中,施工企业、发包方应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规定:如果发包方提供水电,施工方缴纳水电费的,由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二是对水电费进行代收转付款处理,在合同中进行规定[7]:对于施工方的水电费,如果发包方以代收转付款的形式处理。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直接向施工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否则按照水电费转售处理,由发放包开增值税发票。

(六)计提未取得发票的成本税前不得扣除风险管控

一是对于已经补缴所得税暂估成本的企业,和税务机关交流,以跨期费用的形式进行管理,发生纳税行为后调整,获得发票后,再获得年度调减纳税;二是针对年末挂账的暂估成本,及时和供应商协调,若无法全额支付货款,可先支付发票金额的税金,在次年 5 月底前取得发票,保证该部分所得税不被税务总局调整。

(七)个税风险管控

一是对于个人非工资薪金支出,要及时获得发票;二是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所在地缴纳个税后,凭借申报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抵扣。

结语

个税申报制度范文8

 

日本对会计行为的规范是由商法(法务省管辐)、证券交易法(大截省管辖)、税法(国税厅管辖)以及企业会计原则分别作出的。这些法规规范着企业会计核算工作。这是日本独特的会计制度。在一个企业的财务报告中,有商法会计、证券交易法会计、税法会计。虽然以各自不同的目的作成的财务报告,其披璐的条件和披璐的方法有所不同,但是计算出的净利润倾(税后利润)是一致的。   日本税理士(税务会计人)是按税法执行会计业务的。但在实际业务中,要遵守商法,证券交易法。   在日本,税理士事务所(税务事务所)的产生与发展,已有半个多世纪。它是随着日本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可以说战后经济的迅速复兴,给日本的中小企业带来了一个很好的发展机遇。税理士事务所成为企业重要的咨询眼务的中介机构,受到企业较好的评价。这期间,随粉企业的发展变化,税理士(税务会计人)的业务水准也得到全面提高。在8。年代,迎来了税理士辉煌的成热期。近年来,日本的经济形式橄变,中小企业发生很大的变化.税理士在社会经济激变的环境中,通到了各种各样的情况。   一、税理士率务所的现状分析税理士事务所有多种形态,规棋各不相同,在这里主要是分析一般规模的税理士事务所.   1.税理士事务所的业务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主要业务包括三项内容:税务申报—即为税理士事务所的服务对象(企业—以下称颐客)实旅纳税计算与申报.税务文书的拟侧(包括当期财务会计报告与前期对比的财务会计报告,收入和费用的明细表,与纳税计算相关联的附表,如国家税,地方税的报表等).税务咨询。   (2)附属业务包括两项内容:会计记帐处理,拟创月、季的财务会计报告(作为税务部门备查的拍助资料,同时为经营者提供财务信息)。   (3)其他业务包括以下内容:协助有约定的颐容办理社会保险事务.建筑行业拟侧申请许可等有关文书.对企业经营业务进行指导.企业保险商品的版卖,指导企业实际财务自动化等。   2.税理士事务所的经营状况   税理士是按申报纳税侧度来帮助企业和个人正确实现纳税义务为目的的.通过记帐业务及税务业务的经营,使税理士事务所发展起来。税理士事务所依据经济合理性对康客提供优质服务,这是应尽的职贵。目前,税理士事务所在业务运曹中大致有以下几种形式:   (1)在日常业务经营中有三种类型   A、现金出入的会计凭证、帐薄由康客自己负*制作,并由税理士确认,其他科目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由税理士事务所负责制作.之后将段客的全部财务帐目,由税理士事务所箱入计算机编侧月报。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会计年度报告和计算顾客的年度税额,并将结果向顾客作解释说明,取得顾客的认可之后,递交税务署.这种循环的工作状态是税理士事务所的典型的工作形式。B、承担顾客的全部会计和税务业务(包括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计算并申报税倾等)。即中国的记帐。C、担当会计顺问,帝助企业把关。也就是说对企业自己城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帐薄进行核对,剑正错误,然后艳入税理士事务所计算机编制会计年度报告,计算顾客的年度税倾和处理有关问题,并将结果向顺客作解释说明,取得顾客的认可之后,递交税务署。   日常业务经营中如前面所述的三种经营方式,往往在一个税理士事务所同时存在。这三种形式各自的工作t差别很大,而所取得的报酬大致相等,致使税理士事务所的运营状态很不均衡。   (2)非日常业务的经营   一般税理士事务所的非日常业务是指对财产继承税、增与税、转让所得税的申报、咨询等业务。这几个方面的案件比较特殊,要求税理士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在处理这些案件中,虽然收费很高,但税理士事务所不承担风险。另外在非日常业务中,不少税理士事务所还企业职工福利等为目的的保险业务。   在日本经济发展和复杂的变化中,地税理士事所的要求发生了很大变化.顾客为了有效地利用会计信息,在解释税法时,复杂的高难度的专门性内容在增加,企业对税理士事务所的依核也随之加强了,但税理士事务所的法律贵任也加大了。   当前杜会已进入信息时代,同行业之间信息交换是比较报策的。为了减少和其他税理士之间的信息差距,多数的税理士都有不同形式的信息网.最近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的很多,使税理士事务所向综合事务所的方向发展。另外,税理士事务所还建立了与其他行业专家的信息网。顾客对税理士事务所的期望值很高,咨询的内容也是多方面的,这就需要借用其他行业专家的力量,如律师、司法等力量。随着税理士业务的复杂化和业务的超行业化,信息网的重要性在与日俱增。   现在顾客对税理士事务所的要求是复杂多样的,一名税理士的力量难以应付.在一定方面拥有丰富知识和经脸的税理士,他也只能在那一方面发挥他的作用.所以,税理士事务所一方面要有专业知识精深的人才,另一方面要加强信息交换,以弥补本事务所专业人员知识的不足。   二、税理士事务所所处的环境和姗求的变化   根据《税理士法》第二条,税理士的主要业务有三个方面:税务申报;税务文书的做成.税务咨询。作为与会计相关的业务有:财务文书的做成.会计帐薄的记帐;其他附属业务。但是,从实际情况看,主要业务以外的以记帐为中心的税理士事务所很多。在时刻变化的社会情况中,税理士事务所里守陈规是不行的,必须尽快地适应发展的新形势。   1.关于税务业务的变化   近年来税务领域的复杂变化,对税理士事务所执行专门性业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企业根据进出口事业的发展,国际税务成了咨询服务的重要内容。#p#分页标题#e##p#分页标题#e#   消费税的计算是税理士事务所的主要业务之一,但这项业务的风险较大,在实施过程中经常发生赔偿责任的案例。   关于财产继承税的纳税价格计算方法以及支付方法,一直是个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由于一般纳税者权力意识的提高和对专门知识的掌握,使税理士所掌握的信息成为一般的常识,税理士事务所的信息将面临着失去它应有价值的危机.   2.关于会计业务的变化   本来税理士事务所是以税务会计为主要业务的,随着经济的发展,记帐业务大量增加,而且越来越依软于税理士事务所,不过它的经济效益可观,成了税理士事务所重要的收人来浑。也有很多税理士事务所,以高效率、高质量的工作为手段,并通过设立会计法人来吸引顾客,扩大其经济收入.作为企业来说,会计信息越快,它的价值越高,而信息的快慢与企业自动计算化程度高低相关联。   为了适应自动化的需要和减轻税理士事务所职员的业务负担,各税理士事务所添里了OCR(自动化读字机),以此来提高工作效率。   顾客将会计业务委托给外部的情况下,他对被提供的财务文书怎样认识呢?企业会计可以分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它们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数值不同。另外在财务会计方面,关于制订的各种法规—制度会计(商法会计、税法会计)也是由于特定的目的而内容不同。但是,顾客没有这样的认识,并且也不需要多种的会计信息,他们所考虑的是税理士事务所或者是会计法人(德勤会计师行)所作出的会计信息,或者是唯一的会计数值,考虑的是企业经营战略,考虑的是根据会计数值所形成的财务文书能直接提交给税务署.换句话说,顾客并没有将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税务会计作为分别领城来考虑,而是将委托的会计业务所制成的财务文书,及时向税务署申报作为重要目的.税理士事务所在进行接受委托的会计业务处理时,一方面要考虑顾客的实际情况和委托要求,另一方面,要以法人税税法、所得税税法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特别昌在申报计算消费税的过程中,进行每一项会计处理时,必须依据税法进行判断.而且要求税理士必须具有高度税务会计的专门性知识,才能提供高质t的眼务。   随着计算机的发展,企业的自动化程度也在逐步提高,要求税理士事务所不但要提供会计信息服务,还要提供自动化知识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提高每个税理士计算机处在动化的知识和操作水平,就成了当前的迫切要求和任务。   三、面向21世纪的税理士事务所体制   21世纪的税理士事务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原来型的税理士事务所   进入21世纪,日本会有相当多的中小企业被淘汰,《税理士法》所规定的记帐和税务文书的做成业务依然存在.以这种业务为主的税理士事务所,不用提供过多的服务,将会成为以廉价费用承包相对应的业务。但是,税理士事务所以外的其它记帐行业会参加这部分业务的竞争。而且计算机的廉价和操作简单化的发展,使税理士事务所行业的竞争更加傲烈。   2.小规模税理士事务所   小规模税理士事务所,一般实行的业务与原来型税理士事务所相同,但为了降低服务成本,部分税理士事务所转向家庭型的小规模的税理士事务所。   由少数有能力的税理士组成的专门税理士事务所,充分发挥个人的专业特长,从事需要高度税法说明的案件处理,开展对企业的经营指导业务。小规模的税理士事务所还可以承担审计及经营业务的指导工作。   3.大型税理士事务所   为了适应经济国际化,完善各方面的业务,正在向法人化的大型税理士事务所的方向发展。为了维持业务水准,在初期阶段,预计会支付很大的费用,很可能成为一种高费用的税理士事务所。   结京语:展姐   在日本经济环境激变的今天,如果税理士事务所继继续提供原来的会计业务服务,将难以发展.虽然小规棋企业的会计业务还是依搜于税理士事务所,但是中规模以上的企业,对税理士事务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现在,多数的税理士事务所,一名或几名税理士担当着多方面的税务业务,税理士作为税务业务的专家,应该努力的尽职尽责,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是,从现在已经发生的问题以及考虑将来如何生存的问题来看,不得不承认税理士个人在处理多方面的业务时能力是有限度的.特别是最近有很多对税理士的诉讼问题,已经成为税理士事务所经营中的严重问题。   顾客对税理士的更高要求,将会推动税理士事务所朝着两极分化的方向发展。一个是与顾客关系密切的小规模的税理士事务所;另一个是能适应处理各种案件的大规模的税理士事务所(法人化)。另外,对于税理士事务所的专业化和综合化,今后还需要作充分的探讨.在日本,经常将税理士这个行业和医生、律师的行业相比较,他们都是眼务于特定的领域.将来的税理士事务所,将会是精通某种专业知识的多名税理士,相互取长补短来开展业务,并通过集团化、规模化来巩固和发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