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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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范文1

为了有效拉动内需,释放存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养老基金规模,我国急需推进个人养老保险。本文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开展对保险公司营业收入的扩大效应角度,分析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对税收收入的影响效应。结果表明,因为即期个税递延而减少的政府税收,可以从保险公司营业收入增加所交的纳税金额中获得弥补。实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不仅没有减少税收,还能减轻未来财政养老支出。由此,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意义重大。

关键词:

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税收收入;保险公司;营业收入

一、引言

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正在不断提高,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末,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总数达2.12亿人,占总人口的15.5%。预计205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超过总人口的1/3。2015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显示,剔除财政补贴因素后基金收不抵支,且相比前几年的预算执行情况,“亏空”越来越大。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剔除财政补贴后,当期保险费收入与支出相减,“亏空”3024.87亿元,比2014年的收支差1563亿元,显著扩大(数据来源:人民日报)。那么面对如此庞大的老年人口基数和养老金缺口,如何应对“银潮”,确保我国顺利渡过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呢?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将为老百姓带来更有价值的养老工具。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补充,并给予购买此商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早在2009年4月,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中指出,“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会同上海市研究具体方案,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从国际经验来看,税收优惠是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动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在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都得到了成熟的发展,对解决养老压力有着极为显著的作用[1],可见,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迫在眉睫。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的时候,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其边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对于投保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府的税收优惠可以实施于缴费时、积累期和领取期三个不同的阶段,征税记为T(taxed),免税记为E(exempt),根据这三个时期征税和优惠情况的不同,分为主要的四种税收优惠模式:TEE、TTE、ETT和EET。[2]王晓洁、杨鹏展等基于2013年河北省行业经验数据的分析,构建了个税递延税式支出模型和替代率模型,对政府的财政成本做了量化分析。[3]周建再、胡炳志、代宝珍等以江苏省为例,分析了递延税收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认为应从国家层面,减轻商业养老保险的个税负担,积极推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发展,以促进老龄化社会的和谐稳定。[4]吴祥佑、许莉用TEE和EET两个税收模式研究了个税递延对投保人和政府的福利效应,提出国家实施个税递延是用即期较小的税收收入减少,换取未来较大的养老支出;[5]吴祥佑[6]同时还指出个税递延税收优惠也存在收入逆向调节的累退效应,从国际经验上提出了政策建议。回顾国内文献,多数研究集中在个税递延减少了政府税收。那么,由于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引起的保险公司营业收入的增加,进而增加保险公司纳税额,这部分纳税额是否可以弥补当期个税递延导致的政府个人所得税税收的减少额呢?本文从保险公司纳税额增加的角度来研究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对税收收入的影响。

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EET模式的实证分析

1.研究假设为分析方便,现对全文数据做如下假设和说明:一位中等收入的投保人甲在上海工作,取2013年上海平均工资5036元(数据来源:上海市社保局)代表投保人月薪资水平w。根据图1标准普尔家庭资产象限图,假设投保人将自己工资按比例π=15%投入养老保险。近十年保险业平均成本15%,假设现有一家位于上海市中心的保险公司(公司属于一般规模)平均投资收益率r=5%,成本c=20%。根据税法规定保险公司应依法缴纳以下税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本文选取与寿险保费收入有关的税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由税法规定可知:营业税t1=5%,城市建设维护税t2=7%,教育费附加t3=3%,企业所得税t4=25%。

2.征税模式TEE下政府税收收入在征税模式TEE下即不实施个税递延养老保险,因此对保险公司当期营业收入无影响,那么即期政府税收收入M1等于个人所得税,投保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T1。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投保人薪资w=5036元,扣除个税起征点3500元,投保人适用税率α1=10%,速算扣除数105元。那么当期政府税收收入ΔM1:ΔM1=T1=(w-3500)×10%-105=48.6(1)

3.征税模式EET下政府税收收入在征税模式EET下即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因此投保人购买个税递延养老保险,保费税前列支。根据上述数据设定保费P=w×π,P=5036×15%=755.4。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投保人薪资w=5036元,扣除个税起征点3500元和个税递延养老保险保费755.4元,(5036-3500-755.4)<1500,投保人适用税率α2=3%,速算扣除率0元。那么投保人缴纳个人所得税T2:T2=(w-P-3500)×3%-0=23.418(元)通过对比T1=48.6、T2=23.418,由于开展个税递延养老保险,政府当期个税收入减少25.182(元)=T1-T2我们接着往下计算,此时保险公司有权销售此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由于投保人对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购买,保险公司即期保费收入增加,保费收入投资在当期没有投放收益,在这里忽略计算,因此保险公司营业额增加部分只计算保费收入增加额。那么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都会随之增加,相对应的财政税收也增加。以比较得出:ΔM2>ΔM1。通过进一步计算,可以估算保险公司即期纳税增加的部分足以弥补由于个税递延导致的政府当期个税税收减少的数额,其扩大效应Φ=(264.39-25.182)/48.6=4.922综上所述,在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情况下,虽然政府当期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减少了,但是由于保险公司业务扩大,营业额增加带来的各项税收增加足以弥补政府税收在个税方面的减少。可见,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实施不仅解决个人养老问题,缓解政府的未来养老财政支出,还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增加政府的财政税收。

4.个税递延对保险业的影响税制改革将是“十三五”期间重点改革的一个方面,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也是个税改革创新之一。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一种,投保人保费税前列支,领取养老金时再缴纳所得税,而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其边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再加上通货膨胀率,实质上是税率降低,减少税负,延缓缴税,调节收入分配,对投保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拉动个人购买养老险的需求。目前来看,各商业保险公司开发了一些面向公众的养老保险或年金产品,但商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以及资金规模都还比较小。中国商业健康保险赔付支出在医疗卫生总费用中占比为1.3%,而德国、加拿大、法国等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在10%以上,美国高达37%(数据来源:人民日报)。而第三支柱能否发挥固有作用承担起建立均衡发展多支柱社会保障体系的责任,关键之处在于能否推出行之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从国际经验看,税收优惠是最有效的政策杠杆之一。[7]美国1952年只有63%的员工享受健康保险保障,1954年《税收法》明确了团体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到了1957年拥有健康保险保障的员工比例提高到了76%(数据来源:东方早报)。1996年,新加坡税制改革,当年新加坡保险业达到井喷状态。[8]这不仅拉动内需,促进新加坡经济的增长,还为新加坡政府减少了养老财政支出,人民也获得了相应的保障。而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实施商业保险公司将成最大受惠者。尽管各个寿险公司在养老金市场上的市场份额不尽相同,但总体来说保险公司都占据相当重要的作用,并且在保险公司的资产中个人年金也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因此,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一旦落地,对保险公司尤其是对已经有养老金公司的保险公司来说将是重大利好。因此保险公司业务量扩大,公司营业额增加,这无疑给政府税收也带来了正的外部效应,因此无论是从政府税收来说,还是从国家养老保障体系的改革发展来看,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都有着极大的意义。

三、结论

为了解决我国养老资金缺口,缓解养老压力,减少政府养老财政支出,保障居民退休生活水平不会降低,应积极在我国开展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由于税制倾斜给保险业带来利好,商业保险公司纳税增加,政府相应税收增加,可以弥补个税递延增加的财税成本。规模庞大的养老金市场一直被保险资管、基金、券商等金融机构无限觊觎。而养老金第一、第三支柱的基本结余都有望进行市场化投资化运作,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在如今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第三产业服务业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新动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开展无疑切合经济发展的方向。所以应主动学习国外养老保险改革的成功经验,尽快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

参考文献

[1]赖周静.美国401(K)计划的经验分析及对中国的启示[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0(2):68-71.

[2]李晓晟.基于税收优惠的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10):97-98.

[3]王晓洁,杨鹏展.个税递延养老保险财政成本及收益量化研究——基于2013年河北省行业经验数据的分析[J].保险研究,2015(6):100-108.

[4]周建再,胡炳志,代宝珍.我国商业养老保险个税递延研究——以江苏为例[J].保险研究,2012(11):3-11.

[5]吴祥佑,许莉.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福利效应[J].财经问题研究,2014(10):85-90.

[6]吴祥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累退效应及克服[J].税务与经济,2014(1):1-6.

[7]王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基于税收优惠的思考[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0(1):73-77.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范文2

社会公平性问题涉及的是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受众群体,根据利益焦点的不同,可以有三种分类:第一种是从职业类型角度划分,可分为雇员和自雇人;第二种是从收入水平情况划分,可分为高、中、低三个收入群体;第三种则是以是否参与企业年金计划作为划分标准将雇员划分为两类群体。划分标准的不同代表有不同的利益焦点,下面将从三种分类着手来分析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所涉及的社会公平性问题。

(一)保障范围

就我国而言,雇员主要是指企业员工、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和公务员;自雇人则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村居民。从理论上说,第三层次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参保人群可涵盖全体公民。欧美大部分国家对第三层次养老保险采取自愿投保方式,民众可根据自身养老需求自由安排投保,对投保人并不设置太多的准入限制。而从上海试点方案来看,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收入信息平台,相较于政府,企业可能更能把握个人收入水平信息,因此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在试点初期会采用“个人投保、企业安排”的模式,而不支持个人购买,这也就人为地将自雇人群体排除在外。从现实需求来看,政府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障水平较高使得公职人员对额外的养老保障需求不会太强烈;而农民等自雇人有很强的市场需求却因为收入水平较低无法享受延税优惠。结果就是,即使没有人为设限,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推出后其主要受众也只有较高收入水平的城镇居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制度安排,会不自觉地将最应该得到保障的群体排出在保障范围之外,使贫富差距延展并扩大到老年时期,有悖于社会公平,也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发展定位相左。

(二)税收优惠产生累退效应

享受税收优惠有一个前提:个人的收入水平要够得上缴纳个税。如果个人收入水平根本不用缴税,那么何来“享受税收优惠”一说呢?以上海情况为例,上海2011年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为6419元,而我国目前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结合这两个数据可能会得出一个错误的结论认为大部分人都能享受到个税递延的优惠政策。但是,根据西财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我国2010年家庭收入的基尼系数达到0.61。根据国际统一标准,当基尼系数超过0.6时则表示收入差距悬殊。由此可见我国的收入的两极分化比较严重,低收入群体的规模不容忽视。而这部分低收入人群,本身就不用缴税或是缴纳的个税很低,所以他们难以从税收优惠的安排中受益,这将对整个社会的公平性造成不良影。另一方面,即使对于收入水平能达到个税起征点以上的群体来说,延税安排也将滋生“不公平”。税收的社会公平性强调征税要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纳税能力大的,应多纳税,纳税能力小的则少纳税。国际上惯常用收入水平来衡量纳税能力,那么税收的社会公平具体来说就是收入高的人需要多纳税而收入低的人则相应少纳税。我国个税采用累进税率,在这一体制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安排就可能产生税收累退效应,即高收入群体将会因税惠政策而享受更大的税收优惠,这就背离了税收的公平原则。

(三)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马太效应”

根据2013年12月6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的《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该通知规定个人缴费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自此,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制度正式确立采用“EET模式”。按照欧美国家的划分,企业年金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都属于私人部门的养老保险,其税收优惠的模式也都基本一致。那么,政府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调整,可能预示着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延税模式的选择。若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选择相同的延税模式,那么对于有企业年金的群体和无企业年金的群体,就会产生公平性问题。来看一个简单的例子。假设甲所在的单位提供企业年金,每月可投入500元,允许税前列支,开办延税型养老保险后,政府允许每人每月可税前投入500元。乙所在的单位不提供企业年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计划开办前后。在相同延税模式下,开办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后,有企业年金的雇员除了可投保企业年金获得税收优惠外,还可以投保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再次享受税收优惠,他们显然比没有企业年金的雇员获得了更多税收优惠。“凡有的,还要给予其更多”,这就是典型的马太效应。在这种情况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并没有达到缩小不同人群保障差距的目的,社会公平性并未得以改善。

二、国外个人养老金计划税惠模式与社会公平

国外个人养老金计划的制度设计是否关注社会公平呢?下面我们来看看德国和美国现行的私人养老金计划的优惠模式。

(一)德国私人养老金计划的优惠模式

德国现行私人养老金计划提供两种优惠模式:直接补贴与税收递延。两种模式只能任选其一,个人可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和缴税情况自由选择适用哪种优惠形式。

1.直接养老储蓄补贴。

雇员和自雇人购买经政府认可的商业养老保险项目可享受养老储蓄补贴,该补贴由政府直接注入投保人的储蓄账户。为取得足额补贴,受益人必须用总收入的特定比例(称“储蓄率”)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低于储蓄率则政府补贴相应减少。2008年之后这一比例固定为净工资的4%,金额控制在60欧元到500欧元以内。此外,国家还会对选择此种优惠形式的雇员,支付一定的子女补贴。

2.减免税和递延税。

购买经国家认可的商业养老保险的保费支出也可选择作为“特别支出”享受免税待遇。这是直接养老储蓄补贴的替代选择,收入高于平均水平的工薪劳动者更倾向于选择这种方式。免税额度与养老保险储蓄率保持同步增长,具体额度见表3。德国法律规定,经认可的商业养老保险的保费支出可按一定额度在税前扣除,其投资收益减免所得税,而在领取阶段获得的养老金要视同为收入缴纳所得税。这是典型的EET模式,由于雇员在退休后的收入低于退休前,所以整个生命周期内因养老保险而缴纳的税收总体上还是减少了。可见,德国这种“直接补贴+税收递延”的优惠模式,考虑到了税制的公平性,几乎能涵盖所以有养老保险需求的群体。

(二)美国个人退休计划(IndividualRetirementArrangements,IRAs)

个人退休计划(IndividualRetirementArrangements),即IRAs计划,是个人自愿建立的个人养老账户,是政府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鼓励个人为退休后的生活进行储蓄的私人养老保障计划,该计划根据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条例》设立起来的,最初是专门为没有被企业养老计划覆盖的雇员或自雇者所设立的养老保险计划,后扩展到所有人群,1981年《经济复苏税收法案》准许70.5岁以下的人群参与该计划,并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的缴款额度以减少他们纳税收入。表4显示了政府所给予参与IRAs纳税人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最高缴款额度,50岁以上的参与人可享受更高税收优惠的缴款额度。美国政府在IRAs计划中设计了“phaseout”制度,限制已经参与了企业提供的享有税收优惠养老金计划的高收入者享受IRAs计划的税收优惠,见表5。可见,IRAs计划这种“phaseout”优惠制度,将优惠额度与是否享受其他养老保险计划税收优惠以及收入水平挂钩,如果参与人加入了企业提供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养老计划且收入越高能获得的优惠越少,当收入超过一定限额就不再享受税收优惠。这种做法能有效遏制高收入群体因为税收累退效应而享受到更大的税收优惠的问题。

三、基于社会公平的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计划的设想

基于社会公平的理念,借鉴美国IRAs的phaseout的安排或借鉴德国的“直接补贴+税收递延”的优惠模式,考虑我国的国情,本文提出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计划的设想。

(一)将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保险计划合起来,给予一个总的税收优惠额度

第二支柱企业年金计划和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计划都是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如果将企业年金计划和个人养老保险计划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制定一个总的优惠额度,就能减弱“马太效应”的影响。也就是说,在这个总的税收优惠额度内,如果纳税人参加了企业年金计划,已经享受了一定的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如果他再参加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计划,他只能在该计划享受的税收优惠额度=总的税收优惠额度-已享受的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总的税恵额度,是指一个确定的最高享受税收优惠的金额,譬如一年12000元人民币,而不是以个人收入的百分比来进行计算。这样避免高收入人群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计划助长了“马太效应”的问题。下面仍用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假设甲所在的单位提供企业年金,每月可投入500元。乙所在的单位不提供企业年金。开办延税型养老保险后,假如政府允许每人每月税前投入企业年金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总额为1000元/每月,假设甲和乙都愿在国家优惠的最高额度内参加私人养老金计划。对于开办前后他们可投入的养老保障如表6。在这种情形下,甲在开办前后保障水平无变化,而乙能获得的保障水平有所上涨,甲乙之间的保障差距消除。这样,既能发挥税收优惠激励需求的作用,又兼顾了税收政策的社会公平原则。也就是说,将二三层次税收优惠制度协调统一,可以达到减弱个人延税型保险“马太效应”的目的。

(二)给予低收入人群补贴,鼓励其参加个人养老保险计划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范文3

与中央部委工作安排不谋而合,地方对此热情也渐次高涨。在福建省厦门市两会上,致公党厦门市委员会《关于厦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建设的建议》的提案,与保监会工作重点遥相呼应,亦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所谓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允许投保人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保费,等到将来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为了降低个人的当期税务负担,并鼓励个人参与商业养老保险,以提高将来的养老质量,在美国等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实施经年。

厦门并非中国率先“吃螃蟹”的地方。早在五年前,上海就对减税养老项目试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研究,并着手对产品、运作模式等展开初步探讨。在2009年国务院批复上海金融中心建设的意见中,“适时推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被明确列入工作计划表。2011年11月,“积极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业务试点”再次被写入《上海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并特别强调其将成为推进上海保险业发展的两大引擎之一。

这个被公众简称为“减税养老”的规划,其蓝本是在美国实施多年的“401K计划”。该计划规定,美国联邦和州政府为雇主和雇员的养老金存款提供税收优惠,规定个人缴费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在此之前,美国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多由企业缴费,可以享受税优,如由个人缴费则需纳税。

近段时间,关于推行中国版“401K计划”的呼声越来越高。该计划被视做既有利于多层次养老体系的完善,又有益于支持资本市场发展。保监会寿险部副主任龚贻生认为,合理的税收制度能够促进潜在的养老需求,发挥现实的购买力,是合理撬动养老金发展最有效的杠杆之一。

地方试点饥渴

减税养老计划被一些地方提出,与人口老龄化大趋势有关,更因其中隐含的金融创新和拉动内需效应,是养老体系市场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2011年,北京市金融局会同北京市发改委的《北京市“十二五”时期金融业发展规划》提出,将积极争取保险资金运用创新试点在京先行先试,“引导商业保险参与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积极争取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政策”。

相关数据表明,2008年底,北京市60周岁的老年人口总数即已突破254万人,占北京市人口总数的15%,预计到2020年,北京市老年人口将达到350万人,2050年将上升到650万,老龄化社会趋势不断加速。

厦门虽然不是人口老龄化的重点城市,但趋势亦已明显。该市的相关估算表明,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十二五”期末预计将达到28万左右,约占全市户籍人口的15.5%,其中80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将占全市老年人的19%左右,社会养老的压力的确在不断增加。

这需要完善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同时要运用市场化手段。福建省保险学会理事、厦门大学金融系副教授许莉是《关于厦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建设的建议》的提案主笔人,她认为:“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提高养老保险金的替代率越来越重要。”

2010年保监会与厦门市签署合作备忘录,明确将厦门确定为中国保险改革发展试验区,提出加快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使厦门成为两岸保险业服务一体化的重要平台。

“既然保监会很想找一些地方试点,厦门应该争取这样的试点机会,通过打‘两岸牌’来争取试点资格。”许莉还建议,在保险产品创新方面可充分借鉴台湾地区较成熟的经验。《福建省“十二五”重点领域改革规划》也提出将在厦门率先试验一些重大改革试点和措施,其中就包括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

作为商业养老保险的监管单位,保监会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相关产品的研究和关注已久。去年11月颁布的《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将继续推进税收递延型个人养老保险试点。保监会寿险部副主任龚贻生亦在此后的一次公开论坛上表示,目前已具备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条件,希望包括保监会在内的有关部门尽快推进相关试点工作。

各地对开展试点早已是热情高涨。除上海和厦门外,深圳、天津等城市也陆续提出了试点诉求。在深圳市和保监会签署的有关合作文件中亦提到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的内容。

据悉,除了深圳一市外,广东省政府也有意在全省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并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了试点请求。

对于各地何以如此积极地申请试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杨健海向《财经》记者分析指出,养老毕竟不是职工个人的事情,而是政府、企业和个人都要承担的责任。减税养老会减轻老百姓对目前这种“靠公共养老金支撑养老”的单一依附,相应地也减轻了政府的负担。

“毕竟政府的公共养老金责任过于沉重,也不利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杨健海说。

拿捏“最高缴费”

有别于上海试点方案中“职工通过所在单位统一安排购买”的“个险团做”模式,许莉建议厦门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采用个人购买的方式实施,“目的是为了让未在职的城乡居民和没有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也能享受到这一政策的福利”。

业内人士指出,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实施方案顺利实施的关键是确定可享受延税优惠的最高个人缴费额。若额度过低,无法调动职工购买养老产品的积极性,若额度过高,又会影响地方当期财政收入。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综合考虑两方面因素,财政能够承受多高的缴费率以及个人养老储蓄达到理想的养老金替代率需要多高的缴费率。许莉认为,目前台湾地区个人年金保险保险费的扣除额为每人每年2.4万元。如参照这一水平,厦门个人享有延税优惠的最高缴费金额可限定为每人每年6000元左右。

已设计完成的上海版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中,对可享受延税优惠的最高个人缴费额的规定是“每人每月缴纳的保费中的600元可延后缴纳个税”。

由于个税递延目前缺乏法律依据,加之减税对当期财政收入的影响,地方如何拿捏“最高个人缴费额”合理度显得尤为重要,天津早些年首次试点“无疾而终”即为例证。

据悉,借国务院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建设先行先试的优惠政策,保监会曾一度在滨海新区实质性启动税收递延改革,批准保险公司推出首款试点产品,并规定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支出在个人工资薪金收入30%以内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支出在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8%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后来国税总局认为30%的扣除额度太大,涉及个人税收优惠这块的试点工作被叫停。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向《财经》记者表示,一步到位界定合理的最高个人缴费额“太难了”,无论是厦门提案还是上海试点方案中的额度,是否符合实际目前都很难测算。

“起码1000元-2000元/月的缴纳标准对老百姓来说是有吸引力的,如果提高到2000元起缴,就会使当地税源减少很多,所以我认为还是应该先试试看。”郝演苏认为,在地方政府与税务部门的博弈之下,如何寻找一个合适的平衡点需要通过前期市场的反应来确定。

助推企业年金

受困于税优政策不明朗的,不仅仅是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对《财经》记者表示,缺乏税收激励机制已成为制约当前中国企业年金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

据了解,绝大多数实行企业年金的国家采取在企业年金的缴费、投资收益两个环节免缴税款,仅在领取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模式。这种递延纳税,使职工以较低的成本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极大地鼓励了职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401K计划”就是上述模式。

2009年12月由国税总局颁布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个人缴费前端征税。“这意味着,以往‘模糊前端征税’开始走向真正的‘纯粹前端征税’,这显然不利于企业年金发展。”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副教授胡继晔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

业内人士指出,从职工角度来看,企业年金缴费视同领工资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不能推迟纳税,大大降低职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从企业角度来看,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企业年金缴费可以进入企业成本费用在税前列支,与发工资税前扣除额的比例相当。“对于企业而言,是发工资还是交企业年金,税收的抵扣是一样的,企业也就无所谓了。”朱青说。

人社部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数为3.71万家,仅占全国1191.16万户企业的0.31%;参保职工人数为1335万人,仅为同期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的6.88%。

缺乏法律支撑和财税部门正式首肯的企业年金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终究名不正言不顺。国税总局一位内部人士对《财经》记者直言,启动实际操作将面临许多技术障碍,贸然推行无异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更有评论指出,上海保监局之所以通过媒体提前披露试点消息,试图通过舆论对相关部委“施加影响”,争取舆论支持。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对《财经》记者分析说,递延缴纳个税,财政管理环节有顾虑是合乎逻辑的,因为不管怎么递延都要减少当期财政收入,“但是实话实说,经过前面一轮改革之后,个税对整个财政收入盘子贡献更小了,中国工薪阶层需缴纳的个税份额从原来的28%收缩至不到7%,在这方面有空间”。因此贾康认为,如果真的需要以税收的优惠,包括减税来培育像企业年金制度这类的新型养老保险的话,“这个概念没有问题”。

此外,企业年金还受到金融机构重市场轻研发,致使产品设计雷同,投资收益不尽如人意的质疑。根据人社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司长陈良提供的数据表明,企业年金每年增量都在400亿元左右,但基金管理质量和投资效益面临的公众压力很大。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范文4

“如今社保资金缺口大,这一政策又是骗老百姓的钱。”年近40岁的陈建强就职于上海某广告公司,如今他每个月扣除“五险一金”后的税后收入为9000元。对于年内有望获批在上海试点的“税延型养老险”,陈建强一开始听说的时候还有些抵触。

事实上,正是像陈建强这样的中年人群,将是这一新政策直接受益者。所谓税延型养老险,就是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投保人退休后领取时,这部分保险金将计入当时的总收入进行纳税。而退休后的投保人,届时的收入可能已较投保时大幅降低,加之个税起征点还有调高的可能性,其要缴纳的个税也会大幅降低。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方星海日前向媒体透露,上海已经向财政部递交了方案,可税延缴费限额为每人每月1000元,其中700元可用于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并享受税延,300元可用于企业年金并享受税延。

按照陈建强目前的收入情况,如果每月他个人缴费700元参加税延型养老险,本应缴纳的140元个税便会被免去。这也可以看作他自己出资560元,而借用140元进行投资。假设投资收益每年为4.5%,那么在60岁退休的时候,每月所借用的140元已经增值为421元。在养老金领取时,只需按照当时的所得税率进行交税。

投保人:买保险实现资产增值

也有媒体披露称:“上海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定位为:契约型,产品形式为万能型、分红型保险;税收递延模式采取‘税基递延’型,即在缴费及收益阶段免税,领取阶段再根据当期税率表缴税,在覆盖范围上,无论企事业单位还是政府机关,都可以参与。”

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副院长朱宁则通过《中国经济周刊》建议,这一险种推出后,民众可充分利用这一机会。“目前中国的中老年人,都经历过由国家提供社会福利保险的阶段,对于养老保险的认识还没有从个人投资角度去思考的习惯。尤其在城镇化的过程中,中国的公众投资选择不多,很多人将所有资产投入了房子,通过房子升值养老。中国的保民应该充分利用这一新险种的推出,学会长期投资,确保自己的资产增值。”

曾就职于某合资险企的业内资深人士张力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这是一种“还富于民”的新举措:通过这一险种的实施,公众可以通过延税方式购买养老保险,降低当前税务负担。对于国家和企业而言,个人养老准备得充分可以减轻财政社保压力。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称“大都会人寿”)中国首席执行官贝克俊接受《中国经济周刊》专访时表示:对于企业来说,可以采用相应的养老计划激励和吸引人才,单位受益。

对于上海方案所设定的上限,贝克俊表示:“按照国外管理经验,完全可以逐渐根据实际情况慢慢上调税优上限。例如在美国,401K年金计划税延账户的上限就从2004年的13000美元,慢慢随着经济的发展提高到2012年的17000美元,美国人也得以投入更多的收入,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

政府:三大支柱发展不平衡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下称“友邦保险”)给《中国经济周刊》提供的一组数据显示:2011年,国内商业养老保险仅占同期社保收入的6.1%,普及度低。在此背景下,应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如个税递延产品的推广鼓励购买,提升养老规划在普通家庭财务规划中的优先级。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已经形成三大支柱: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及职工自愿建立的企业年金以及个人商业养老保险。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搭建的中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作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一支柱,使得国家承担的财政压力过大,既不利于扩大覆盖面也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同时它挤占和替代了第二、第三支柱的发展空间,造成三个支柱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市场普遍预期,未来养老金大规模集中支取的压力将会陡然增加,凸显巨大的养老金缺口。”友邦保险中国区总裁蔡强对《中国经济周刊》介绍说。

据媒体报道,上海税延型养老险试点从3年前就已开始了准备工作,今年6月由上海市政府递交方案至财政部后,财政部将会同国税总局及人社部一同对方案进行最终论证。

朱宁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税延型养老险在短期内会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上海因为经济相对发达,地方财政可以多作出贡献,这也是选择上海首先作为试点的原因。而作为财政部,需要考虑的是全国整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在决策上应更谨慎。”

贝克俊认为:“从国外的经验我们也可以看到,养老体系的形成、建设从来就是不断发展,与时俱进的一个过程。但需注意的是,中国社会养老所面临的负担。如果不加快改革的步伐,这种负担会有增无减。”

险企:别把肥肉玩成鸡肋

有证券公司分析称,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限额,若第一年10%从业人口参保,并逐年提高5%,则到第五年增加的保费收入相对2011年上海人身险保费收入将增加76%,提升年化增速10%。中性估计,上海地区5年后此项业务能够贡献行业年利润约4.1亿元。

对于究竟哪些保险公司可参与首批试点,目前尚没有具体消息。有报道提及,国寿、平安、太保等8家中资保险公司,曾前期参与研究讨论,因此极有可能成为首批参与企业。《中国经济周刊》联系数家中资保险公司,就此话题进行采访,但均因“话题敏感,不方便发表言论”被婉拒。

除上述中资保险公司外,各大外资保险公司也都开始积极准备。大都会人寿方面向《中国经济周刊》介绍:“我们正在进行市场研究和调研,收集和整理财税、养老等方面的政策和市场动态。依托跨国公司背景,我们也在研究其他国家的政策和实践经验,作为我们推出产品和服务开发的重要参考。目前,中国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但民众对于保险的接受度还需要一个过程。个税递延的制度创新要真正让企业和消费者重视和接受也需要一个过程。”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范文5

关键词:商业养老保险;可行性;建议

一、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可行性

(一)经济发展水平

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经济发展水平持续升高,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改善,据统计,农村居民食品消费支出占消费总支出的比重(即恩格尔系数)为37.7%,比上年下降1.6个百分点;城镇为35.0%,下降1.2个百分点。联合国将恩格尔系数大于60%划定为贫困、50%-60%为温饱、40%-50%为小康、30%-40%为相对富裕、20%-30%为富足、20%以下为极其富裕,由此可见,我国已步入相对富裕阶段。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手里的闲置资金多了,就会为长远打算,为自己退休后生活水平不至于下降过多,就更倾向于给自己购买更高层次的商业养老保险,解除后顾之忧。尤其是在老龄化快速发展、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这些压力之下,人们对商业养老保险的需求不断增加,为我国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二)政策支持,资本市场不断成熟

2014年8月13日,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要适时的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即投保人所缴纳的一定比例之内的保险费,可以在税前列支,但在退休后领取保险金阶段需要按领取期间收入应缴税率补缴个人所得税。我国的税收政策使得退休后的税率降低,税收递延给投保者带来了经济实惠,还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通货膨胀对资金的腐蚀,增强了人们的投保积极性。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一旦试点成功,并开始在全国推广,必将促进商业养老保险的快速发展,对个人、企业以及政府大有裨益。此外,我国的资本市场不断成熟,运行稳健,国家积极制定各项规范市场运行的制度、政策以及章程,为商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为商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提供了保证。

(三)商业养老保险公司自身发展不断成熟

首先,2013年中国人寿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2231亿元,同比增长9.74%、太平人寿累计总保费323.83亿元、中国平安上半年实现寿险业务保费1268.08亿元,同比增长10.4%、中国太平洋保险寿险上半年新业务价值42.54亿元,同比增长4.8%、中国人保中国人民人寿保险所获得的原保险保费收入443.83亿元,只有新华保险有所下降,1-7月保费收入578亿同降7.79%。我国的商业养老保险公司的总保费呈现出一个整体上升趋势。其次,为了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商业养老保险公司大量招募专业的精算师与理财师,对市场变化反应灵敏,致力于开发新险种,拓展有效的投资渠道,优化自身的管理系统,简化购买保险及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来吸引更多的人投保。

二、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有效宣传

人们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认识存在很多误解:已经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没必要再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而忽略了商业养老保险可以为自己提供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障;把钱交给商业养老保险公司进行投资,不如自己抓住商机,说不定收益更大,忽视了商业养老保险公司专业的投资理财队伍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面临风险的不确定性。为此,商业养老保险公司应该组织专业的宣传团队,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到社区进行咨询答疑服务等途径,使人们对商业养老保险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逐步消除误解,增加其投保热情。

(二)完善自身管理,不断开发新险种

首先,商业养老保险公司要努力完善内部管理结构,提高运行效率,组建一支高效、专业的精算师和投资理财师队伍,建立精确的投保人信息库,为投保人在投保期间提供详尽满意的服务;其次,正是由于社会养老保险保障的低水平、项目单一、灵活性差,为商业养老保险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大量空间,因此,商业养老保险公司必须抓住机遇,迎合市场需求,不断开发新险种,扩大投保人的选择面;最后,商业养老保险公司本身要建立一套严格的投保审查机制,尽可能地避免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减少公司损失。

(三)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加强保险市场监管

对商业养老保险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具体到如何制定政策进行试点并在全国推广、税收优惠比例,是需要谨慎考虑的:如果给予税收优惠的比例过高,一方面会给我国的税收造成损失,使财政紧缩,不利于国家各项工程的建设;另外,由于收入差别巨大,可能会成为高收入人群合理避税的工具,造成富者愈富,穷者愈穷,加大目前的不平等现象。可以在考虑适度公平的基础之上,借鉴社会医疗保险的做法,设定封顶线与有差别的优惠政策(类似医疗保险中的报销比例),对低收入群体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给予政策倾斜,鼓励其投保,提高他们的老年社会保障水平。此外,政府要做好商业养老保险公司进入市场资格审查,规范商业养老保险市场,定期检查商业养老保险公司的运作情况,加强监督。

作者:李慧丽 单位: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

参考文献:

[1]刘文芳.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参与养老保险发展研究[D].新疆:新疆财经大学,2013.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范文6

点评:东吴证券认为,个税递延养老险有望撬动千亿级别增量保费,催化行业估值。目前我国商业养老保险无任何个税优惠,养老型保险产品(通常为长期储蓄型)相对于基金、债券、银行理财、地产等投资方式并无竞争优势。随着我国个税递延政策落地,此类产品有望迎来爆发式发展:假设目前纳税人口(2800 万)70%将购买,每月可抵扣保费为 600 元,预计每年将带来 1000-2000 亿元的超长久期增量保费,是保险行业的重磅催化剂。广发证券认为,1-5月上市险企市占率持续增长至40.29%,主因理财型保费同比下滑 64%,对中小保险公司冲击较大。行业理财型保费规模由2016年底33.32%降至14.57%,行业转型持续进行。当前时点,严监管环境持续相对利好上市大型险企,回归保障逻辑不改。建议关注中国平安、中国太保、新华保险、中国人寿,重点关注长期业务积累已有成效的中国平安、中国太保。

【公司动向】

先锋新材300163:签订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

神宇股份300563:拟推出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新凤鸣拟9300万美元设立中益化纤;

万向钱潮:约1.32亿元出售参股公司股权;

润达医疗:近10亿元收购两家公司股权 加码医学实验室服务业务;

韶能股份:前海 人寿两提名人当选董事 公司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珠海港:拟出资2亿元共设股权投资基金;

招商蛇口拟投建招商局集团智慧城项目;

龙蟒佰利上调氯化法钛白粉 产品价格。

宝色股份:签订1.69亿元超限钛设备供货合同;

国祯环保 联合中标51.36亿元PPP项目;

华邦健康、银亿股份获增持 。

个股利空:

宝泰隆:针状焦项目暂无开工时间表 石墨 电极价格上涨对公司业绩暂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