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管理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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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管理

个税管理范文1

关键词:公路企业;异地项目部;个税管理

“营改增”全面推行后,地方税务局所管辖的税种中就彻底消除了营业税的存在,而“营改增”的推行也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地方税务局的税源,普遍出现税源减少的情况。而当前地方税务局内个人所得税成为了现存的重要税种中的一种,因此在日后征管上将会更为严格且规范。而相关公路施工的企业自身牵涉较多的经营点和项目,存在较大的流动性,而且实际管理十分粗放,更多的关注着增值税的管理,这时就会容易忽视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从而使得个税征收面临一定的风险。本文针对公路施工的相关企业在开展异地施工项目时的个税征收管理上所显现的问题进行原因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寻找解决的方法。

一、个税管理必要性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十分重要,其是由于国家税务局相关文件规定,企业在实际薪资发放时需要承担个税扣除的义务,以此才能进行扣除企业所得税。否则个人薪资所得税没有扣除前无法企业所得税开支。另外,企业具有依法履行税法的义务,建立起自身的税务形象。而我国所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文件中也对企业不依据要求代扣代缴个税明确标注了处罚规定。

二、问题分析

当公路企业承接到工程项目时,一般会通过组建项目经理部来对临时负责项目承接与实施,该分支机构在项目施工完成后再解散。公司在组建项目经理部时也会选派相关员工参与工作,部门会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现核算会计以及管理财务成本的独立进行。因此项目部门的劳资和财务人员就更多的承担着管理个人所得税的责任。而实际企业所承接的公路项目通常都具有地点偏僻、条件艰苦及人员流动性大等特点,因此实际管理个税时就会出现一些突出的问题。第一,企业代扣代缴个税时存在没有代扣或者个税计算不准确的情况,通常有节假日时发放给员工的补贴不计扣个税、月结薪资和奖金不合并表单及税费征收时出现费用的重复扣除。而额外员工职责外收入(单次不超过800元)也依据薪资标准扣税。第二,企业在个税申报时未能符合税法要求,一般会有个税扣除而不上缴的情况,另外还有上缴时间不准时,申报时也没有涵盖到全员和全部金额等。第三,企业在给员工发货币工资时没有做适宜的税务筹划,使得员工税务负担增加,也使得个税代扣代缴及管理等方面增加了难度。如将几个月的工资集中在一个月发放。没有正确有效的运用“五险一金”费用扣除限额,如相关单位对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扣比为5%,而财税文件规定个人缴纳扣除部分是不超过总工资的12%,因此员工则无法享受到7%的扣税优惠。当年终奖一次性发放时,没有避开发放无效区域,而使得税前收入增加而税后收入减少的情况出现。此外还有单位在核计工资时没有按月进行均衡扣除五险一金,造成员工个税负担增加,使得员工产生误区和不理解,使得个税管理工作无法有效开展。

三、原因分析

(一)外在环境。第一,人们缺乏一定的税法知识,欠缺较好的纳税意识。第二,相关税法法律法规还存在不完备、不公平的情况,无法有效表现税法公平性。如税务具体文件颁布之前,公路企业在开展跨省施工时,所选派的员工会由工程以及机构所在的两个地点的管辖权,这时就会涉及到工程项目被要求重复缴税的情况。还会发生工程所在地的税务局会要求核定工程价款来进行税务征收,而这时整体税务金额较大,但实际条件下个税又不能向个人做好分配,企业在薪资发放时也不能从中扣除,造成企业的支出大幅增加。第三,而税务机关对低处偏僻、流动性大的公路施工项目无法有效的实行监管,因此企业无法进行代扣代缴个税。

(二)内部原因。第一,从施工企业来看,通常都缺少专业的税务管理人员,而参与税务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也缺乏一定的专业知识,无法准确核算个人所得税,也无法进一步进行税务筹划。另外较多的人员是兼职人员,对税法政策更新不能及时的了解,也不会投入更多研究策划的精力。第二,企业在税务管理相关方面没有完善的制度依靠,同时也没有做好风险管控的相关工作。实际工资管理制度并不完善,导致工资受到工程项目资金的影响,常会出现不按时发放工资企业匹配不均衡的情况还有薪资现金发放的相关情况,使得员工承担较重的税务负担。

四、解决思路策略

(一)企业层面。第一,个税管理有专业人员参与,并定期做好相关税务知识的培训和强化工作,进一步提升实际个税策划的能力,让员工合理负担个税征收,同样也使得员工能够更为理解个税征收要求和程序,更好的支持个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第二,施工企业要加强对个税筹划工作的研究,重视员工个税负担较重的现实问题,寻求多种途径实现个税负担降低。一方面个税上缴前的扣除工作要按照征收相关政策开展,在以12%的比例上限来开展住房公积金的扣缴,并在个税扣缴的实践中制定出企业年金制度;另一方面对薪酬方法的时间、金额、形式等都要做好筹划工作。实践中一般来说,确定的薪资总数下,个税负担均衡发放形式下要比不均衡发放相对较低,但有年终奖的税务负担则相对于没有年终奖的形式要低。而薪资与年终奖的发放配比要综合《年薪酬15万元以下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模型进行,如当薪资都不足6万元时,则奖金方法选择以每月均衡发放的方式进行;当总体薪资在6万元以上而不超过7.8万元的情况下,则会将高于6万元的奖金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余下部分则均衡5000元每月薪资发放;当总薪资高于7.8万元而不超过12.5万元的情况下,则一次性发放的奖金设置金额为1.8万元,而剩余部分发放时采取月均衡发放的形式;而当总薪酬在12.5~15万元范围内时,则将奖金发放设置为1.8万元加上超出12.5万元的部分,剩下依旧以月均衡发放方式为主。第三,不断培养提升员工税务知识,形成依法纳税的意识。第四,企业要对内部管控进行加强,不断提升内部审计开展的力度,使得个人所得税风险降低。

(二)税务机关层面。第一,施工企业内部要不断地建立健全个税缴扣的相关制度,严格依法执行,使得企业能够营造出较好的税收氛围。第二,不断地开展普及税法知识的培训,做好税收公平维护工作,使得员工具备依法纳税的正确观念。第三,不断地使逃税、避税的成本和风险加大,曝光社会公众人物及高收入人群的逃税行为,并给予严厉的处罚,奠定税法的威严和地位。第四,有效地推行更新的征管措施,在必要时改革个税征管,确保税号一人一个,不断地自行申报来发展。

五、结语

总而言之,要不断地加强管理个税,依据税法来实行个税筹划,使得员工个税负担以及税务风险降低,是当前个税征收的重要内容。公路施工企业不管具备何种的特点,税法所赋予其的义务是必须履行的,因此企业要针对自身不断地强化管理,使得税务策划更为合理,引导员工理解和支持,凭借税务部门加大宣传,开展依法征收,在整体有效环境下实现个税管理的完善。

参考文献:

[1]宋振水,陈春霞.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财会月刊(B财苑),2004(06):24-25.

[2]宋凤轩,蒙广林.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的建议[J].经济论坛,2010(03):49-51.

个税管理范文2

一、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变化

1.税制模式转变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新个人所得税法的税制模式由分类税制调整为综合与分类结合的税制。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大类收入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相较于分类税制,综合税制更能体现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和总负担水平,能更好地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

2.扣缴方式转变为按月累计预扣预缴

新个人所得税法要求,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3.年终奖计税采用过渡期衔接方案

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对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以避免部分纳税人因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后提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可以自行判断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二、对企业薪酬管理产生的主要影响

1.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有利于促进企业薪酬管理

一方面,新税制下,虽然绝大多数企业职工收入按照综合所得计税,但受职工收入水平、专项附加扣除等因素影响,职工自行申报个税的情况会越来越普遍。随着职工深度参与纳税申报,他们会越来越关注企业的薪酬及个税管理,这就对企业薪酬设计科学性、薪酬管理透明度提出较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以全年综合所得的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职工会更加关注综合薪酬所得,会更加希望了解影响个人所得税的薪酬模块,如基本工资、奖金、福利、社保等各个项目。

2.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有利于促进薪酬结构变革

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前,职工薪酬通过按月按次申报,年终奖单独计税的方式。许多企业通过增加年度奖金占比的方式,帮职工合理化降税。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年终奖计税优惠政策即将废止,从节税角度而言,年终奖逐步失去存在的必要性,公司激励员工的薪酬结构可以根据公司经营实际做出调整,以实现薪酬作用的最大化。此外,许多企业年终奖根据年度经营状况于次年年初发放。此种发放方式,在新个税环境下存在明显的弊端。一方面过渡期内,难以选择最优的纳税方式。另一方面,由于采用综合所得计税方式,年初发放年终奖会造成当月纳税较多,可能导致大量职工次年汇算清缴时退税的情况发生。

3.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给薪酬管理提出挑战

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企业薪酬数据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职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内容繁杂,且动态变化,当企业职工数量较多时,数据管理难度非常大。另一方面,个税扣缴采用累计预扣的方式,企业在为职工缴纳个税时需要提取本年度以往薪酬数据进行综合计算,薪酬数据计算量较大。新税法施行前,企业薪酬管理人员依靠办公软件就可以准确核算员工个税及实发工。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若职业数量较多时,仅靠办公软件难以准确核算职工个税信息,这对企业薪酬数据管理和薪酬核算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三、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对薪酬管理的建议

1.主动引导企业职工参与个税申报和薪酬管理

随着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企业职工个人所得税征管将有可能从过往以扣缴义务人为中心的模式,向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并重的模式逐步转变。随着广大职工越来越深入参与个人所得税缴纳,职工对企业薪酬管理、个税管理的透明度要求越来越高。因此,首先企业应尽快重点梳理薪酬相关制度,明确薪酬、个税等管理职责和管理内容,增强管理制度科学性、合理性的同时,提高制度透明度,同时积极向职工做好宣贯工作。其次,加强宣传和引导,鼓励员工参与纳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广大企业职工义务,企业有责任组织职工学习并敦促其履行纳税义务,协助企业职工实现纳税自律。最后,企业还应针对个税征缴、汇算清缴提供专业的咨询支持,帮助企业职工科学有序完成个税申报工作,这就要求薪酬、财税的领域专业人员提高自身专业素质,适应新形势要求。

2.根据规定逐步调整薪酬结构与管理方式

薪酬结构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基本工资、奖金(月度、季度、年度)和福利。其中,基本工资和福利变动较小,而奖金作为激励性报酬,在薪酬整体构成中属于变动性较大。新税法施行前,许多企业通过发放提高年终奖比例,合理使用年终奖计税,为职工合理降低个税负担。新税法下,年终奖计税作用不再明显,及时调整薪酬结构适应企业发展需要迫在眉睫。此外,现有的薪酬节点、税收筹划等做法也需要适当调整,如企业年初发放上年度年终奖,可能会造成大量员工次年自行汇算清缴。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企业职工薪酬核算特别是个税核算应从人力资源部主导向财务部门主导转变。新税法实施前,个税计算方式相对简单,多数企业职工薪酬确定、核算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财务部门仅负责工资发放和个税申报。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人力资源部核算个税难度越来越高,而财务部门则可以通过自然人税收系统相对准确地核算职工个税数据,因此转变个税管理职能必要性较强。

3.借助信息系统提高薪酬数据管理的准确性

在新个税法条件下,企业职工薪酬数据的管理复杂度明显提升。为提高薪酬核算的准确性,大多数企业尤其大中型企业急需借助薪酬管理系统配合薪酬数据管理及个税核算。目前,许多大中型企业都上线了E-HR系统,但多数系统未包含薪酬数据模块,无法对日常薪酬管理提供技术支持。新个人所得税条件下,薪酬管理系统作用愈发明显,随着信息系统的不断完善,薪酬管理人员可以逐步摆脱办公软件,通过信息系统操作完成薪酬数据确定及薪酬核算工作。薪酬管理系统在大数据存储、处理及应用等方面的优势,对提高薪酬管理的准确性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四、结语

个税管理范文3

关键词:个税纳税;信用机制建设

在完善个税纳税信用机制时,相关部门应当结合过往经验进行分析总结,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措施整改。就目前纳税信用评价机制的发展而言,由于经济结构的发展及变换,部分管理系统的动态调整性能仍有待加强。与此同时,纳税人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人工采集及系统自动采集两大部分,随着社会信息化的进展,人工干预对指标公正性的影响也应随之减小。因此,有关部门应当从现状出发加强个税纳税信用机制的自动化与现代化建设。

一、个税纳税现状分析

(一)个税比重偏小

分析我国现状可知,个人所得税在国家税收收入中所占比例约为6%,而相对于国际的15%,其比重偏小,究其原因为许多个税纳税人游离纳税遵从之外[1]。我国当前经济发展迅速,国民生产总值增长速度显著提升,因而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看,这个数值是极不合理的。这说明,个人实际资源缴纳税款与应纳税额存在这显著差距,也就是说,纳税个人并未完全缴纳个税款,因而导致了我国个税比重偏小。

(二)个税沦为工薪税

分析现行分类税制,其个税征收方式主要为代扣代缴,而在此过程中,许多高收入者运用自身优势不申报纳税,而工薪阶层便成为个税的主要纳税人,据数据统计,工资薪金的个税收入在整个个税收入中所占比例高达60%,也就是说现行分类税制所监管的对象主要为工薪阶层,缺乏对高收入者的针对性管理。除此之外,根据我国纳税制度,当个人年收入到达12万应自行申报纳税,但这期间仍有纳税个人缺乏诚信,逃避申报,这体现了我国个税纳税信用机制的监管不足。

(三)个税纳税失信成本低

现行分类税制由于对不同收入人群实行针对性管理,而部分个人由于从业范围较广,因而在纳税时可通过化整为零逃避纳税义务,而目前我国对个税纳税失信的监管,其惩罚力度缺乏标准性建设,相比不诚信纳税收入收益,其不纳税成本相对较低,那么部分个人则会选择逃避纳税。与此同时,部分个人道德信用上有所缺失,又有经济利益的诱惑,从而致使了纳税失信现象频发。

二、个税纳税信用机制建设措施

(一)分步进行信用评级

在进行信用机制建设时,可先对主动申报的纳税个人进行信用评级,随后再对整体纳税个人定期抽查进行信用评级。例如在一个地税局辖区内,其纳税个人的信用评级可在5年内实现全覆盖抽查。在此过程中,区域管理人员应当充分利用管理资源,加快抽查效率的同时,也需保证信用评价的质量,从而避免个人不申报现象,进一步完善信用机制。

(二)建立个税编码制度

在培养个人信用道德的基础上,需要采用相关强制性监管措施强化个人信仰,在此过程中,可通过建立个税编码制度实现。在二代身份证普及及三代身份证投入社会应用的前提下,可将个人所涉及的收入渠道所对应的业务种类进行编码作为其固定的纳税识别号,这个纳税识别号应与个人利益,如税收优惠、社保及银行等涉税事项息息相关,从而可进一步监管个税相关纳税信息,避免逃税现象。

(三)完善个税信用等级评定

由于个税信用等级评定对个人社会活动有所影响,因此,为加强个人信用,可进一步完善个税信用等级评定以此来激励个人自愿纳税。在此过程中,可以国税总局所制定的考核办法为中心,地方再进行区域性调整。与此同时,个税信用等级评定需结合个人去年信用等级制定相关标准,可采取A、B、C三个等级进行评定从而获取相应的激励对待。

(四)充分利用媒体曝光纳税失信行为

在此过程中,为增强纳税人的信用意识,有关部门可充分利用媒体力量,对纳税失信个人进行行为曝光,从而充分发挥人民监管作用。在此过程中,可选取失信典型个人作为代表,并发动影响力的较大的媒体部门进行曝光,从而可弥补惩罚机制的不足。与此同时,通过媒体曝光也可避免潜在逃税行为心理的积累,以典型个人威慑潜在不诚信纳税者。

(五)建立动态个税信用等级评级制度

社会结构的变换需要建立灵活性能较高的个税信用等级评级制度。对此,可建立动态个税信用等级,充分利用时代优势,加强信用评价机制的自动化管理。与此同时,当个人纳税行为表现优秀时,动态等级评级中所对应的优待应当要及时调整,从而做到有错必惩,有功必赏,建立平等公正的信用机制,并将等级评级结果及时告知个人以及相关部门。

三、结语

综上所述,个税纳税信用机制应当结合个税纳税现状进行分析,从而制定针对性较强的管理措施。在目前经济融合的社会背景下,一人从事多职的现象极为普遍,因而在纳税申报管理上存在漏洞,而纳税信用机制执行力的缺失也为其提供了便利。因此,应当将个人纳税行为与其社会行动相联结,在分步管理的前提下,建立个税编码制度,并充分利用媒体力量曝光失信行为。与此同时,需保证信用机制的执行力,确保信用评级信息的流通性,保证信用评级的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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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型;民营企业;纳税管理;分析及策略

一、中小型民营企业开展纳税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我国目前开征的税种主要有5大类:商品和劳务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资源环境税、特定税,共18个税种,大部分企业会涉及到半数以上的税种。因此做好纳税管理是每家企业必须重视的工作,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大多管理不是很规范,更应重视纳税管理工作。

(一)系统的纳税管理工作能提高企业纳税意识,规范纳税行为,有效防范涉税风险

由于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创始人知识层次参差不齐,很多人对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不了解或者认识不到位,税务机关应通过各种渠道培养中小型民营企业老板和高管人员的合法纳税意识,使他们认识到依法纳税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树立合法纳税的企业形象,做企业就是要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完善的纳税管理能合理降低企业纳税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两件事情是至关重要的,一件是要不断拓展新的客户,另一件就是要最大限度降低经营成本。开源节流是每家企业永恒不变的主题,纳税成本也是中小型民营企业一块比较大的支出,通过纳税管理,进行合理税收筹划,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支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三)纳税管理能提高中小型民营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升企业竞争力

中小型民营企业的经营成果如何,最终要通过财务报表和相关财务数据反映出来,因此财务管理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纳税管理又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核心子系统。财务人员应加强纳税管理工作,更好的辅助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为中小型民营企业管理者经营决策提供依据和指导,提高中小型民营企业整体管理水平。另外通过加强纳税管理工作,企业可以迅速掌握、正确理解国家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在进行筹资、投资、技术改造、利润分配等各个经营环节综合考虑涉税问题,合理进行税收筹划,进而优化各项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纳税管理能改善税企之间的征纳关系,辅助企业更好的发展

税务机关最近几年也在逐渐的转变政府职能,由最初的管理型逐步转向管理服务型。因此,中小型民营企业通过系统的纳税管理工作,跟税务机关建立起良好的征纳关系,通过税务机关及时掌握最新税收政策和税收知识,争取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专业的纳税指导,按时保质、保量的申报、缴纳所涉及的各种税款,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

二、中小型民营企业日常纳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中小型民营企业纳税意识淡薄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诞生了众多的中小型民营企业,他们为中国的经济崛起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也有很多的中小型民营企业主社会责任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纳税意识薄弱,企业内部没有系统的纳税管理工作,甚至有部分中小型民营企业主千方百计地不缴税、少缴税,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失。

(二)中小型民营企业纳税管理人员专业胜任能力不够、税收法律法规知识薄弱

中小型民营企业为了控制成本支出,没有设立专门的纳税管理部门和聘用专业的纳税管理人才,大多数是财务人员在兼职做该项工作,这样往往导致专业胜任能力达不到,缺乏系统的税收法律法规专业知识,造成企业纳税管理不到位,可能该缴的税没缴、不该缴的税反而缴了;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没享受、不该享受的反而享受了,造成企业纳税不准确,隐藏一些潜在的涉税风险。

(三)企业日常纳税管理工作不到位,无法及时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造成企业经济损失

近几年国家为了鼓励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出台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多中小型民营企业由于缺乏系统的纳税管理工作,对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掌握不及时,可能并未享受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红利。

(四)中小型民营企业纳税管理档案不健全

由于没有系统的纳税管理工作也会导致纳税管理档案不健全,相关的合同、证件、纳税的依据、资金流转原始单据等等不齐全或者缺失,给企业纳税管理带来难处,无法保证纳税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完善中小型民营企业纳税管理的策略

(一)培育中小型民营企业主及其企业管理人员合法、诚信纳税意识

各级税务机关应通过多种媒体大力宣传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税收优惠政策、涉税案件,以及召集现场面对面的培训会,让中小型民营企业主及企业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涉税违法案件的危害性、严重性和惩罚性,树立企业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良好形象。

(二)加强中小型民营企业税务管理岗位的设置和专业人才引进

有条件的中小型民营企业一定要建立专门的纳税管理部门或者设置专门的纳税管理岗位,以督促企业纳税管理规范化。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可以聘请专业的税务机构予以指导纳税,让税务专业人员定期核查企业纳税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者通过现代通讯技术,随时咨询税务机构的专业人员,及时解决经营中的涉税问题。

(三)中小型民营企业的日常纳税管理方案选择

1.融资过程中的纳税管理

融资过程中的涉税问题主要是融资方式的选择,一般的融资方式有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种方式的融资成本支付不一样,股权融资的融资成本是分配税后的企业净利润,而债权融资分配的是企业税前利润也就是财务费用,股权融资的融资成本没有节税功能,而债权融资的融资成本由于是税前支付,对企业来说具有财务杠杆和节税的功能,相比较来说股权融资成本要高于债权融资成本,相对条件下企业应尽量选择债权融资来解决经营中的融资问题。

2.投资过程中的纳税管理

(1)拟设立主体的选择:投资设立新业务主体时,需要综合考虑纳税形式及最优惠的纳税成本。新业务主体为公司时,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业务主体为非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者自然人合伙企业)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若选择设立子公司,则因子公司是独立的法律实体,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若选择分公司,则因分公司不是独立法律实体,企业所得税需要合并到总公司缴纳,相应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和总公司相互抵顶,实现税收收益最大化。(2)税收洼地的选择:国家为了扶持老少边穷地区以及经济特区,针对性的出台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1月29日的财税〔2011〕112号文规定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地区新办符合条件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西藏自治区2018年6月15日的藏政发〔2018〕25号文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加上西藏地区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免征地方留成后,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当于是9%,远远低于法定所得税税率25%。(3)产业项目的选择:国家对于宏观经济调控主要的手段就是税收,不同行业国家的税收倾斜力度有所不同。因此中小型民营企业在投资决策之初,一定要选择从事国家重点鼓励和扶持的行业,并争取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选择高新技术产业,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选择农业种植、培育、初加工、牲畜家禽饲养等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选择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从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选择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等。

3.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管理

(1)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选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月17日的财税〔2019〕13号文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300人以下、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就属于小微企业,因此中小型民营企业中大多数都是小微企业。对小型微利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规定如下: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申报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因减免了增值税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该政策还同时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照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一定要选择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及时享受国家的税收红利。(2)积极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如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月30日公告〔2019〕20号文规定,同时符合五项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这对于一些新建的中小型工业企业来说是一个巨大的福音,由于新建工业企业前期建设、设备投入较大,适当的退还部分增值税税额能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促进企业快速发展。(3)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充分利用各种加计扣除政策。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5月7日的财税〔2018〕54号文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还可以招聘国家鼓励人员,如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享受企业残疾员工工资支出100%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等等。

4.盈余分配过程中的纳税管理

企业在盈利年度要先弥补前五年的亏损,剩余部分再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才能对股东进行分配。分配时,如果是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选择暂不作分配而留作企业未分配利润;也可以转增注册资本,用于壮大企业规模。

(四)建立健全中小型民营企业纳税管理档案

根据本企业涉及的税种分别建立纳税管理档案,例如增值税的税率、征收率、抵扣凭证;房产税的房产名称、坐落地、建筑面积、容积率、房产原值、折旧率、缴纳时间;土地使用税的土地面积、免税面积、土地等级、单位税额、缴纳时间;印花税的合同种类、税率;将各类涉税合同、应税证件、纳税申报表、税款缴纳回执、减免税备案资料、非正常损失的认定资料、各种税务机关审批资料等进行整理归档,定期对纳税管理档案复查修改,防止错缴、漏缴税款。

四、结束语

国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合法纳税是每一个中小型民营企业的法定义务。我国的中小型民营企业数量众多,行业分布广泛,所涉及的税务事项更是千差万别,系统的纳税管理工作一方面能帮助企业减少涉税风险,另一方面能帮助企业提高日常管理水平,辅助企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董继华,刘秋月.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研究[J].会计之友,2014(14):108-110.

[2]吴焯英.税务管理在我国中小企业的策略[J].财会学习,2017(11):165.

[3]李红杰.企业税务管理改进研究[J].财会学习,2017(12):170.

个税管理范文5

关键词:民营企业;涉税问题;依法治税

随着营改增的进行,我国很多民营企业的业务都会受到较大的影响,在民营企业中,内部机构不够完善,制度建设不够健全,是非常普遍的情况。这些情况的存在也直接决定了很多民营企业都存在涉税问题,面临的税务风险比较严重。

一、民营企业涉税问题分析

(一)资产购置存在缺陷

企业往往比较重视资产购置,购置资产也是企业支出资金比重较高的部分,部分企业在购置资产的时候,过分重视资产采购价格,从而忽略了涉税问题。这就会导致在购置的时候,往往因节约税款而不索取发票,造成资产无合法票据入账,导致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存在风险,其实随着营改增的深入,购置资产如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同样可以抵扣,往往大额资产的购进反而能一定时间抵减增值税税负,且随着税收优惠的深入,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该政策直接抵减了单位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从而在资产购置年度节约大量税款。所以,及时、合规的取得发票,所产生的资金效应可能优于不要发票所结节约的采购成本。

(二)营业收入入账核算存在问题

企业收入经常存在的税务问题,包含了三个重要方面。首先,存在应确认未确认收入,很多民营企业都设有两套账,带发票销售和不带发票销售往往是两种价格,不开发票的收入往往就不计入到对外账务中去。公司通过公户转账的时候,很容易出现公司货币资金财务和实际情况不相符,这样不但会将社会经济秩序打乱,也会导致企业税收风险的增加。其次,有些企业在有些情形下,会进行虚假发票的开具,从而提高自身的收入。最后,企业计入收入不够及时。有些民营企业,账面体现大量存货、预收账款或其他应付款,通过实地勘察及仔细探究,可以发现,实际存货远远小于账面金额,预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中存在应确认未确认的收入,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在于,买方暂时未要求开具收发票或者是暂时不要求这么多发票而挂账不确认收入。但由于已取得进项税发票并已经抵扣,造成增值税大额少缴,若是税务部门稽查到,企业需要进行税款和滞纳金的补交,严重时还会被追究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

(三)成本核算和存货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企业往往没有根据存货数量来做好明细核算,成本核算也不能严格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不能正确结转销售成本,甚至存在销售成本高于销售收入的情况,产品销售和成本严重不相符。这种情况的存在也会导致企业出现涉税问题,并且造成账实不符。

(四)期间费用列支存在问题

民营企业经营管理往往是股东直接参与进来的,企业和股东个人产生的费用究竟由谁承担很难讲清楚,这会导致个人费用计入企业支出。此外,为达到帮助员工少缴个税,往往采取费用发票报销的方式,但员工上交的发票又可能和企业生产经营不相符。再次,民营企业成本费用也可能出现列支不足,很多支出为节约成本而无法取得合规票据。最后,企业账务上有明确记录占用关联企业资金或关联企业占用资金情况,但是财务核算过程时候,没有对这些利息收入或支出进行确人。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

国家非常重视对中小企业政策方面的扶持,也出台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甚至出台了免税政策。很多中小企业都能够享受相关的优惠,但是因为财务管理人员本身业务能力较差,税收优惠政策了解不及时,导致企业无法享受这些优惠,甚至可能还会因为账务处理错误而补交税款或罚金,导致企业税收成本增加。

二、民营企业优化涉税问题的策略分析

(一)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提高自身涉税风险意识

企业的风险是存在的,很多也是自己制造出来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不能够仅仅重视利润的增加,还需要承担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的责任。企业负责人必须认识到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的义务,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在规避企业税务风险方面的问题时,也要注意研究会计准则、会计法规和行业的相关规定。这些都是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应该具备的常识性的知识。

(二)涉税人员必须提高自身风险意识

企业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都必须对涉税风险有一个全面的认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对于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纠正,降低涉税风险出现的概率。企业还应该做好员工的知识培训工作,提高其风险意识,在日常工作中做好涉税问题的管控。

(三)进行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

企业必须对企业内部流程进行梳理和分析,在对税务风险制度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在进行税务治理的时候,需要细化到管理结构中去,对企业内部机构税控责任和权利进行明确,确保能够平衡。不同机构都应该认识到自身的税务风险点,做好自己的工作,让企业管理更加的有序和规范。

(四)做好涉税过程的管控,及时的反馈信息

企业各个阶段都会涉及到税务,企业应该进行正确的涉税控制理念的树立,做好全过程的涉税管理,这样能够帮助企业做好涉税管理,确保涉税管理能够达到预期。此外,企业部门之间应该进行反馈机制和沟通机制的建立,这样不但能够帮助各个部门解决问题,还能够发挥监督作用,帮助企业更好的进行涉税管理。

(五)提高管理人员本身的素质

企业税收政策调整比较频繁,这便要求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应变能力比较强,能够积极的学习。企业应该重视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能够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并将其运用到企业涉税管理中去,帮助企业谋求更多合法利润。

(六)一定要处理好发票问题

随着金税三期的逐步完善,发票管理越发严格。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大部分通过发票进行反映,不论是收取的发票还是对外开具的发票,无论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符合相关规定,需要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严谨对待、合理把握。

三、结束语

面对新的形式,民营企业只有关注自身涉税问题,才能够更好的调整从而满足现代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更好的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为了企业更好的发展,民营企业必须重视这些存在的问题,并从问题出发找到解决策略,帮助企业做好涉税管理。

参考文献

[1]谷强.民营小微企业涉税问题探讨[J].财会学习,2018(35):150-151.

个税管理范文6

关键词:建筑安装;增值税;涉税风险;管控措施

引言

伴随着税收征管制度的日益完善,及“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财务处理、纳税方式等均发生了变化,对其采购、设计、结算也产生了一定影响。由于建筑施工企业业务分布广、周期长等,再加上绝大多数材料就地取材,若纳税人(小规模)或材料供应商无法及时开具发票,将会增加抵扣增值税的难度,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影响。因此,应结合常见的增值税涉税风险,采用有效的措施进行管控。现结合自身经验,就增值税涉税风险进行简要论述。

一、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特点

建筑施工企业有着自身的独特性,具体表现为:一是工期长。和其他生产经营型的企业不同,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周期相对较长,多数情况下跨期生产,因此其收入方式和生产经营型企业不一样。一般依据会计准则,结合施工进度进行收入确认。二是施工技术复杂。在进行土建、土方石等施工时,需要大量的材料与设备,施工技术、管理要求都比较高。施工作业多在高空、露天进行,易受气候、环境等因素影响。三是异地施工。近年来,建筑施工企业的跨地区项目越来越多,主要是与其自身行业的特点相关。

二、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的产生原因

(一)税收政策变化快,市场环境复杂

2016 年,建筑施工企业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2018—2019年期间,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税率进行了系列调整,税收政策发生巨变。税率、税制的不断变化,给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政策带来诸多风险[1]。伴随着各种新业务的出现,如 BT、PPP 等,部分税收法律得不到及时的修缮和完善,加大了业务的监管困难,增加了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二)缺乏税务风险管理意识,财税人员能力不足

在营业税实施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存在这样的现象:以包代管、联营挂靠等,在项目施工期间,工作重点为追求经济效益、承接业务,忽视税务风险的防范和管理。财务人员深受营业税影响,侧重于会计核算,不了解税务业务,也没有兴趣进行学习。随着施工业务形态的更新、业务的扩张,财务人员业务能力的不足之处越来越凸显,如人员配备不足、业务知识面不广等,使增值税涉税风险的管理处于被动状态。

(三)建筑施工的特殊性,增加了税务管理难度

基于建筑施工企业的特殊性,项目地点存在地域上的区别,而且工期有长有短,工程组织形式、计税方式、工程款回收等千差万别,无论是税务风险的管理,抑或是风险点,都存在差异。再加上工程本身就具有流动性大、施工环节多等特点,使得财税业务的处理时间长,协调难度大。

三、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分析

(一)发生纳税义务未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风险

对于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而言,增值税纳税的义务的时间原则为:发票的开票时间、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收款时间孰先。在已经明确工程量,但发包方尚未付款时,结合合同的规定时间进行判断,分两种情况[2]:一是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虽然发包方没有如期付款,但纳税义务已发生,企业应按合同约定可收取的工程款进行增值税的申报缴纳。二是还没有到达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但发包方已经付款,这时若尚未开具发票,说明纳税义务还没有发生,不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税务检查发现,很多安装施工企业的一贯做法是:开具发票后再纳税,严重违背了税法的相关规定。举例:某建筑企业和甲方对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共计 20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 1600 万元的工程量,但是仅支付了1000 万元。基于税法规定,收款、应税行为同时进行才视为纳税义务发生,对收款有 2 个标准:一是实际收到的款项,二是参照合同规定的应收款,采用孰早原则。应税行为 2000 万元,实际只收到 1000 万元,合同规定为 1600 万元,已到合同约定日,应按 1600 万元缴纳增值税。但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在对税款进行缴纳时,大多按照实际收款申报缴纳增值税,涉税风险较大。

(二)劳务分工涉税风险

从当前来看,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务分包是指和有劳务资质的公司签署分包合同,每月按工程量结算,由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支付。分包公司为农民工办工资卡,企业通过保证金户和农民工结算,从而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安全性[3]。国办发 〔2016〕1 号文规定,不经由劳务公司直接将农民工的工资打入专用账户的,不属于“三流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若结算手续齐全,是不会存在涉税风险的。但是在具体工作中,部分承包人存在直接向劳务公司提取报酬,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现象。目前的财务核算工作,仅附劳务发票,缺少结算单、工资卡的银行流水等结算要件,存在涉税风险。

(三)预收账款、开工保证金和预缴税款涉税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不及时,对纳税义务时间判断失误,是现阶段的一个大问题。而且,甲方在向施工企业支付预付款时,存在强行让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需预缴增值税(2% 或 3%),有的企业只有一个项目,且尚未开工,由于成本没有发生,也就没有增值税税额。但是这种强行开具发票的行为,会导致施工企业提前出现税额,工程尚未开工就要缴纳增值税,占用流动资金,给后续施工带来不利影响。

(四)兼营和混合行为增值税纳税风险

具体检查发现,绝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存在不分别核算兼营行为的现象。比如,EPC 总承包模式属于兼营还是混合销售行为,决定了增值税的税率。营改增全面实施后,EPC 项目的采购、设计、施工等都要缴纳增值税,但是它们所应对的税率不同。设备销售税率 13%,建筑安装服务税率 9%,简易计税3%(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勘察设计和咨询税率 6%,若将其定为兼营行为,要分别缴纳增值税;若定为销售行为,则按照销售货物进行增值税的缴纳[4]。总的来讲,无论是兼营,还是混合销售,都会给承包人的效益带来影响。

(五)水电费涉税风险

在工程施工中,时常会出现甲方从应付工程款中代扣水电费的情况,由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给甲方。施工企业无法获得增值税发票,甲方以收据的形式开具给施工企业,同时甲方对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全额抵扣。对施工企业而言,按税法规定,在没有取得合法的凭据下,不能在税前扣除,存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的风险。若是一般计税项目,会出现多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的情况。

(六)计提未取得发票的成本所得税前不得扣除风险

税务检查发现,已经结算但未支付费用的工程,通常会暂估挂账。税务局〔2011〕34 号文规定,在次年 5 月底汇算清缴之前,不能获得发票的,要对应纳税额进行纳税调增。同时, 〔2012〕15 号文规定,调增后未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暂估成本,一旦取得发票,就要按照规定进行专项申报,并追补至项目发生年度扣除,时间不能超过 5 年。因此,对于后期调增的发票,若追补项目确认了发生年度,就有可能面临反复重新申报的情况,而且还存在超过规定期限的可能,给企业管理带来严重影响。

(七)个税风险

在个税上,施工企业可能存在工资、劳务支出不清晰的现象,导致未签订合同,临时为企业提供劳动,应获得发票的劳务支出,只能以工资表的形式列支。同时,还存在跨省项目管理者在异地缴纳个人所得税未抵扣的情况。在跨省项目中,由于不同地区税务机关对于所得税缴纳的口径不同,出现部分项目当地税务机关要求该项目缴纳所得税的情况。除上述增值税涉税风险外,还包括代垫资金的税费损失、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方法选择风险,受文章篇幅影响不再一一赘述。

四、基于税务检查视角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管控措施

(一)发生纳税义务未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风险管控

一是登记合同的付款时间,到期后及时催款、开具发票。若双方约定后推迟付款,应签署补充协议,按照新约定的时间明确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以免被税务认为延迟缴纳,从而增加滞纳金的额度。二是对于已经到付款时间,但是没有付款的项目,及时和发包方联系,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若发包方拒不接收发票,可以进行申报(无票收入纳税),以免后期被处罚。三是针对简易计税项目,根据分包金额扣除后的差额预缴增值税,及时清理结算金额、获得发票,避免因无法抵减带来的纳税金过大问题[5]。四是针对一般计税项目,若因资金问题无法获得进项税发票,应及时和供应商协商,先支付税金,及时获取进项税发票、分包发票,以便认证抵扣。

(二)劳务分工涉税风险管控

一是梳理劳务分包商,结合他们的组织形式、规模、资质等,对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确定,完善劳务供方名录。二是制定分包资质准入机制,通过招标的方式对劳务队伍进行选择,优选名录中的核心型企业,要求分包方提供相关证明,比如劳务资质或工程承包资质,提供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证明。三是统一劳务结算方式和形式,将结算清单、工资表等,一起附在凭证之后,为日后的稽查提供依据。对于关联方的交易,应采用和其他劳务公司相同的方式,防止稽查风险的出现。四是施工企业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保,办理个人银行卡。对于劳务分包,应聘请专人评估风险,条件允许的企业可以建立劳务派遣公司库,防止不正当公司给企业带来的各方面风险。

(三)预收账款、开工保证金和预缴税款涉税风险管控

一是在施工企业收到预收账款后,为防止甲方强行开具发票,导致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出现“倒挂”的情况。施工企业应在和发包方签合同时,在发票开具条款内容中进行约定:施工企业收到发包方开工保证金或者预收账款后,若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应向发包方开具收据。二是为防止增值税提前纳税风险的出现,可以采用合同签订技巧[6]。比如:若施工企业目前只有一个项目,而且尚处于未开工状态,可以提前制定采购计划,签署采购合同。在合同中,借助预收货款的形式对工程物资进行采购,这种情况下,供应商需要在工程开工前提供物资,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兼营和混合行为增值税纳税风险管控

一是施工企业要对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引起足够的重视,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判断能力。分开核算兼营行为,采用合适的税率对销售额进行计算,不要随意提高税率比较低的业务销售额,或者压低税率较低的业务销售额。企业税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一旦发现应税行为价格偏高或偏低,应分析查找原因,必要时应立即上报税务机关,按税务机关要求其进行调整。二是对于 EPC 项目而言,税务总局并未对其的纳税管理进行明确的界定。比如,陕西省将其作为混合销售行为。详细规定为:若某项行为既涉及服务,又包含货物,且应税项关系密切,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而河南省将其定为兼营行为,基于 EPC 合同中的业务分类核算,也就是按照相关业务适用的税率,对销项税额进行计算。对于 EPC 项目,施工企业要对工程当地的税务机关有关 EPC 项目的增值税执行口径进行了解,并做好税务预算工作。

(五)水电费涉税风险管控

一是对水电费进行转售处理,在实务中,施工企业、发包方应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规定:如果发包方提供水电,施工方缴纳水电费的,由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二是对水电费进行代收转付款处理,在合同中进行规定[7]:对于施工方的水电费,如果发包方以代收转付款的形式处理。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直接向施工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否则按照水电费转售处理,由发放包开增值税发票。

(六)计提未取得发票的成本税前不得扣除风险管控

一是对于已经补缴所得税暂估成本的企业,和税务机关交流,以跨期费用的形式进行管理,发生纳税行为后调整,获得发票后,再获得年度调减纳税;二是针对年末挂账的暂估成本,及时和供应商协调,若无法全额支付货款,可先支付发票金额的税金,在次年 5 月底前取得发票,保证该部分所得税不被税务总局调整。

(七)个税风险管控

一是对于个人非工资薪金支出,要及时获得发票;二是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所在地缴纳个税后,凭借申报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抵扣。

结语

个税管理范文7

关键词:网络经济;个人所得税法;建议;网络直播

一、网络经济下直播行业税收现状

(一)发展概述。经济发展促进了社会进步,同时也促进了信息技术的革新,促进了网络的发展。随着网络与经济的结合,各种虚拟形式的经济形式逐渐出现,网络账号、虚拟交易、虚拟货币和商品等成为了新时代财富的独有表现形式。网络主播作为新出现的事物,主要是主播个人通过在网上直播的行为获得现金及现金以外的网络虚拟货币的形式,通常为直播平台提供了平台币、虚拟礼物等被广泛认可的方式,这也是主播所得的途径。直播平台提供的这些所得虽然与传统的货币或实物等个人所得有所不同,但是由于其可以转化成消费能力,所以应当和传统所得一样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课征范围。目前,我国实行的混合税制模式,形成了不同类型收入在纳税时扣除制度、税率和计征周期等细节上存在着明显区别,而主播和直播平台之间的关系认定比较困难,因此其双方的收入和法律性质必然有所区别,影响到具体的税负。网络主播在进行直播时,通常所得为工资收入和劳动报酬,但是直播中同时产生了礼物馈赠、与平台的商业分红及其他不明确的收入。

(二)劳动所得与资本利得。通过自身劳动创造了价值而获得的收入,被称为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完全不同,所得的前提条件必须是通过劳动获得,不劳动则没有收入。劳动所得包括被雇佣而得到的薪资报酬,也包括通过独立劳动而得到的劳动报酬。总而言之,劳动所得是通过自身勤劳换取的。网络主播通过个人的表演或互动行为获得的收入可以被看作为劳动所得,但是有的主播采用过度娱乐的方式引起社会关注、寻求存在地位的直播行为,个人觉得不适合劳动,与劳动所得本质有偏离。如果网络主播的人气较高,在很短的时间内可以获得更多的财富,甚至达到年薪上千万元,遇到此类主播,平台通常会通过给予股份的形式提高报酬挽留主播。如果主播获得了股份等商业分红,就应该视为资本所得。我国政府为了鼓励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对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课税标准、税率有所区别。

(三)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网络主播在进行直播行为时获得的报酬属于劳动所得,可以被视为劳动报酬所得。而直播平台因网络直播所获得的收入与工资薪金所得不同,两种计税依据是不一样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内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因任职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因个人从事劳动所得。如果网络主播已经与直播平台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主播的劳动所得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如果网络主播没有与平台签订合同,按照次数或者其他方式直播而获得劳务报酬,那么主播的所得就是劳动报酬所得。对照现在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主播所得应该是将工资所得与劳动报酬所得合并起来。

二、网络经济下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不足

(一)税法原则存在紧张关系。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都将量能课税作为税法遵循的基本准则,通过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和负担体现公平。国家在制定税法和征收税赋时必须从纳税人的真实能力出发,公平地进行课税,承担能力高的纳税人多缴税,承担能力低的纳税人少缴税,无承担能力的纳税人不缴税。税收实现了对纳税人财产所有权的无偿转移,是一种国家行为,直接影响纳税人的财产权利。面对这样与纳税人利益直接相关的税收权利,国家通过法治来实现,并且限制十分严格,无法律要求不纳税已经成为法治国家的共识,公民的纳税义务也是来源于法律规定。网络主播在网络上的直播行为,尽管所得收入有所不同,但是收入增加,经济支付能力增强,税收负担能力也随之增强,就应缴纳更多的税负。从税收法定原则的角度来看,我国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分为 11 类,具体科目下的扣除标准和税率是不同的。网络主播作为新出现的收入形式,其构成复杂,到底应该划入那一类型尚无明确规定,而且也没有法律规定要课税,所以不能盲目对主播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随意征收主播个人所得税,则是与法律初衷相违背的。在目前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下,收入越来越多元化,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分类需要拓宽,课税原则和具体内容也要随之变化,否则就会形成法律与现实的冲突。

(二)征收管理制度不完善。在我国,个人所得税一直以来存在着征收困难、管理困难和查处费劲、入库率低等问题,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实行的分税制模式导致的,当然与税收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也密不可分。《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中明确写明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所得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支付所得的个人或单位。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个单位及以上获得工资薪金所得或没有扣缴的义务人,或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形式的,纳税义务人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自助申报办理纳税。扣缴义务人也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为纳税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的申报。从法律中的字眼理解,我国执行的是单位代扣代缴和个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收制度,两种征缴方式之间形成了互补,避免有漏缴现象,但是现实中个人自行申报的效果并不好。

(三)税源监控开展的困难。随着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兴起,互联网金融出现,冲击了传统的金融和支付方式,由于其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形式,便捷、高效且有一定的收益,迅速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和青睐。传统的现金、银行转账等支付方式逐渐被网银、微信和支付宝等网络支付形式所取代,直播平台通常会通过支付宝将酬劳支付给网络主播,主播收入存入其支付宝账户,支付宝余额增加,如果主播选择将余额存入余额宝,则还会有额外的年化收益率。主播可以通过支付宝平台消费,购买线上线下的所需商品;也可以通过支付宝平台购买投资基金、理财等产品,甚至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从整个过程可以看到,网络平台与主播之间的劳务报酬支付到消费都是通过网络平台实现的,税务机关无法通过银行等传统金融渠道获得主播收入的相关信息,这其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网络主播的收入、支付、投资多元化的网络形式造成了税源监控困难。而且除了网络平台的工资外,网络主播还有来自受众打赏等虚拟礼物,礼物可以兑换平台虚拟币,虚拟币按规定比例换成货币,又增加了主播的收入。网络主播兑换货币的周期是由其个人掌握的,税务机关无法进行实时监控和有效的监督,无法真正了解和掌握其收入总额。

三、网络经济下个人所得税法完善建议

(一)积极优化税法原则。网络主播在网络上的直播行为,收入较多,甚至有的非常高,进行课税是法律的正当性。税法制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国家税权,实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同时还是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不受公权力的随意侵犯,而且税法中明确规定了可以课税的税收项目,而法律的授权又是来自于人民的集体意愿,故而国家征收税赋的根本原来在于纳税者。所以,在结合直播行业发展基础上开展必要的社会调研工作非常重要,形成人民参与、反哺人民的税法优化机制,降低税法原则矛盾冲突。

(二)强化征收管理工作

1、落实扣缴。单位代扣代缴是目前我国实行的主要个人所得税征缴方式,这种方式便于操作和监控。但是,单位扣缴的形式需要以充分的源头监管为基础。面对如今多元化收入,有些所得的来源不明确不正规,且收入所得不是持续的,而是按次或者按任务进行结算的,这样对于税务机关来讲监督和管理的难度增大了。网络主播的扣缴义务人为网络平台,而平台以网络经营形式为主,经营规模、注册地点、运行程度和期限等多有所差异,甚至有的网络平台根本没有在相关部门进行注册和备案,按照代扣代缴原则,税务机关对网络平台的信息掌握不全面、不准确的话,代缴只能成为空谈。充分落实单位代缴代扣,税务机关要对平台的注册和经营等信息进行全面掌握,并对行为和管理的规范性进行有效监督,才能推动平台代扣代缴义务的实现,同时凡是违反税法和税务机关规定的企业,税务机关也应当有权进行处罚等措施。

2、完善激励机制构建。首先,对于税务机关规定的自身申报要加大监督力度及惩罚力度。目前,纳税主体自行申报的形式是能够满足个税征管的形式和需要的,这部分纳税主体多是以货币化行为为主的工薪阶层。但是,对于收入多、来源广的高收入群体,瞒报少报个人收入,税务机关无法有效进行监督和核实,无法获得其收入的真实数据,监管上存在漏洞。我国税法和相关规定对于自身申报纳税人瞒报误报等行为的处罚不明确,导致部分纳税人,尤其是高收入群体的纳税人不纳税或纳税少,且被发现或查处后处罚力度不严重,这样一方面撼动了税法的权威性,影响了税法的执行力度;另一方面又打击了积极主动缴税义务人的积极性。因此,税务机关必须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加大违法申报和瞒报纳税人的处理力度,提高这部分人的违法行为代价,避免出现避税现象。其次,对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为推动我国个税自行申报制度的推行,调动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积极性,可以向美国学习,将自行申报与社会福利、个人诚信记录等结合起来。这样对于网络主播等难以进行监管的纳税人就增加了推动作用,并且辅以提前预缴给予优惠等形式,鼓励纳税人主动自觉申报,把被动纳税变为主动纳税。

(三)积极进行税源监控

1、加强第三方平台合作。当下越来越多的网络金融机构出现,承担了传统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职能,如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网络支付方便,用户可以根据需求随时对资金进行存入或取出的消费,同时也可以在网络上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的进行基金和理财产品的购买,同样可以获得收益,甚至有的收益高于银行利息。但是,新型的网络支付平台与传统银行账户形式的最大区别在于其资金流转无迹可寻。网络平台以保护用户账户安全为由拒绝公开任何信息,这就导致税务部门对某用户资金流转进行调查时无从下手,无法掌握详细情况。面对上述情况,希望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制度规定,在维护网络平台关于保护用户账户安全需求的同时,规定网络支付平台有配合税务机关了解某个纳税人全部所得的义务。只有对银行账户、网络支付平台等全部收入来源和支出监管起来,才能推动税务部门对多收入渠道人群的课税管理和监督。

2、将消费能力纳入监管。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和税负能力直接决定了其消费水平。在收入来源多元化的条件下,即便作为政府机关,税务部门也难以全面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所得,导致了对纳税人应税金额不了解,纳税总额难以监控。因此,建议将消费能力纳入监管,便于税务人员详细了解纳税人的真实收入。尽管收入来源多元化了,但是其消费能力还是固定的,固定资产的购置上、出行交通工具的购买上、基金理财产品的总额上,这些都是对纳税主体税负能力的体现。互联网经济和金融等新形式的出现给部分纳税人隐蔽收入创造了一定的条件,给税务机关带来了监控困境,但是如果能够将其消费行为和能力纳入监管范围,则能推动纳税人自行申报,避免因漏报等违法行为带来个人信誉等问题。

3、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在征收个税时,还主要是以传统的工资薪金等收入作为应税所得,因此主要监督其银行账户就可以实现全面掌控,对纳税人的个税缴纳行为实现监管。但是,随着人们收入和消费对网络支付形式的依赖,税务部门很难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收入情况。如果能够对纳税人的市场交易情况进行了解,则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只要是市场行为,即便是网络金融平台等第三方交易平台,都会留下交易记录,这些信息就能够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真实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因此建议第三方交易平台与税务部门充分合作,必要情况下为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我国税法和个税的相关办法,只是对职能部门做了原则性的要求,具体实施细节上并没有详细规定,导致操作上无章可循。因此,建议我国实现三方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机制内容要可行,便于税务部门借助互联网技术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准确评估税负能力,强化对税源的管控,避免逃税漏税现象的发生。

个税管理范文8

关键词:财政;税收;监督;管理

一、我国财税监督管理的现状

就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而言,财税监督管理活动仅体现在行为层面。大多数税务人员往往注重监督的形式,往往忽视其监督工作对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因此,要有效完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就必须启动行为管理,为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创造有利环境。税收立法的管理应从内部入手,充分满足管理要求,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和发展财税管理的整体水平。要不断完善税收征管体系,必须整合国内外税收监管专业知识,建立可靠的税收监管体系,加强各种管理方法的整合。要完善监督治理,增强执行任务的能力。目前,我国税收管理制度不断更新。然而,管理不稳定等问题往往是由于管理部门人员不足和部门员工责任分工不明确造成的。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体系,首先要解决监管体制和执行能力薄弱的问题。对税收制度的控制机制必须辅之以不断的改进和实施,以确保各种监管程序与现行管制形式的目标和条件相一致。因此,必须完善对整个税务系统财税职能各个方面的监控,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完善税收职能与税收的监督管理必须有效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体系。

二、我国财税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和税收监督的法律建设不足。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法治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要实现法治经济,就必须在税收监管方面实践法治。但是,从目前所有市场经济体的角度来看,我国财政税收在立法方面还相对滞后。地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要更加完备、全面,中央和地方税收也要更加完善。税收制度的差异使其无法进行相应的规范和调整,从而导致彼此之间不必要的摩擦和冲突,从而导致所有控制机制的实施出现一定的停滞。由于税收监督管理的立法过程并不清晰可见,不能为税收监督管理创造一个全面的法律保障,因此税收控制机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二)税收监督形式相对落后。我国绝大多数长期的财税监督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情况,日常监督有限,监督检查相对较少,对资本的监管相对较弱,在税收管理领域以及监督各地区会计质量方面存在严重缺陷。以上问题说明,我国的财税调控机制存在着一定缺陷,违法事实经常出现,因此财税监督有待加强。

(三)缺乏税收控制方面的信息互通。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全面的税收信息系统。由于信息技术水平的滞后,信息无法及时,税务和税收监管工作将遭遇障碍。第一,是财政部门与监管部门没有建立起及时沟通的模式,财务管理人员无法实时、准确地了解收支现状。第二,并非所有的财务系统都使用统一的会计网络,这使得财务管理资金的评估不可能在每一个层面做出及时回应。第三,由于缺乏科学技术支持,财务部门无法得到应有的沟通和及时的监督,这使得监管人员难以检查每一笔资金的实际情况,导致财务监督职能大幅缩水。

三、改善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税收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当前税收监督工作的进展来看,完备的法律法规的建立,可能会对相关部门人员的监督和规划产生一定的限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范税务职能的形式和内容,为税务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保障。一是完善和完善税务机关内部结构,需要各部门实现不同形式的互联互通,确保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能够有效实施。二是主动提高财务管理和监督的职能效果。为此,税务工作中的一些不足需要提前发现,实时识别和消除。最后,在构建高水平的税务调控体系方面,必须积极配合、相互问责,与经济大方向相协调,使职能和规则有效衔接。在税收和税控的发展方面,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可以限制相关人员的决策,从而保证资金使用的有效规范,而且可以保证税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通过对不同治理模式的有机整合,不断完善财政政策理解模式,保证事前、事后、事后的财政监督有效实施;其次,财税管理发展往往注重效率问题。因此,在事件发生之前,相关人员必须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和解决问题,然后对财务绩效进行客观评估,并推广经验教训,以有效避免下次财务活动中出现此类错误。三是开展财税监督活动要从不同角度分析和解决问题。因此,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条例》履行各项职能,建立可靠的法律体系,让税收和税收监督任务相互补充,广泛协调,顺利、正确地进行。最后,从制度控制的角度,积极考虑建立不同的财税监管机制,加强财税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强合作,互相促进。

(二)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利和义务。要不断完善税收监督机制,首先必须引导利益相关者明确其责任和义务。只有这样,税务工作者才能确定他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并利用这些权利和义务来推进他们的工作。为了有效地监督和管理税收的各项功能,有必要对监管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推动税收综合治理水平逐步提高。另外,通过科学有效的责任分析,不仅可以指导相关员工分工明确地履行职责,还可以提高监管和财税管理效率。首先,要明确税务机关的使命和职责。在执行税务和监督时,每个部门必须允许每个部门确定自己的任务和责任。其次,明确各级政府的任务和责任。在建立和实施对财税系统的监督机制时,不仅要从各个方面考虑到政府的期望,而且要切实体现政府的行动。只有引入改进和完善调控机制,扩大科学监测方法的应用,才能不断展示调控机制对税收制度的影响,同时为后续改革提供有效的经验。通过不断完善立法程序,以及完善部门的控制和管理机制,强化税收的各项职能,实现税收创新,加强过程中的监管力度。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使监管工作得到法律保障,使税务控制系统更加完善。在建立财税监督管理机制过程中,要广泛考虑各种预算模式,从科学有效的角度履行政府责任。只有完善税收征管模式,引入多种管理方式,才能对创新财务管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它也是更广泛意义上实施创新治理的重要工具。监管模式的改革创新,使税收水平和监管过程中的税控水平稳步提高。因此,有必要明确政府的责任,发挥国家在金融监管体系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此外,政府只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才能为税收和税收监督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三)加强对税收工作的内外部监督。完善税收制度的控制机制,需要着重发展内部控制和监督职能,并跟踪每个内部部门的行为和动态,执行有助于实施控制机制的自身监督。此外,还应建立更完善的监督机制,以改善外部监测和控制。然而,控制和治理过程还应侧重于每个功能和系统的相互关联,在相互关联的基础上引入改进和创新。要真正落实税收治理监督标准,就必须着力发展内部控制,通过不断加强内部财务和税务控制,为税务行为创造适当的约束。这样有利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创新实施。同时,推动外部控制的发展也是促进控制体系不断完善的重要工具,但需要指出的是,各项行政职能的履行必须满足控制机制的特殊要求,有效实施管理创新。此外,财税监管的发展也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府部门对财税预算可以采用灵活的编制方法,这将大大提高其管理效率。

(四)提高财务人员的总体专业水平。为了促进财务管理相关职能的顺利有效运行,提高财务管理信息质量,必须引导相关人员探索和积累丰富的财务知识,充分发挥财务人员的积极作用,积极主动地做好财务工作。此外,要正确界定建立健全财务控制制度在金融机构管理中的积极作用。要想有效地进行财务控制和管理,还需要提高税务部门对信息透明度和质量的要求。因此,必须全面开展培训活动,使各有关部门的员工积累足够的税收政策知识,并贯彻执行。此外,我们不仅要完善和落实监督机制,而且要对在职员工实施适当的职业资格认证,提高税务相关部门员工的知识素养。

四、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