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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规定范文1
目的
加强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合同的签订、保管、存档等管理工作,减少失误,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保障公司经营工作的健康发展。
2.
适用范围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
3.
执行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人员
4.
职责
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的销售合同由业务员签订,驻外办事处经理审核,销售分公司经理批准。
5.
制度
5.1销售分公司驻外办事处在签订销售合同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主要包括: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权限、履约能力、资信情况以及对方签约人的签约权限等。做到既要考虑我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履约条件和能力,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合同管理规定范文2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合同管理规定范文3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明确顾客需求,确定并评审与产品有关的各项要求,建立与顾客沟通的渠道,以确保满足顾客的各项要求,达到并增进顾客满意,特制定本文件。
1.2本文件规定了确定并评审产品要求,与顾客沟通的程序和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本公司与顾客有关的过程的管理。
2引用标准
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idtiso9000:2000)
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dtiso9001:2000)
q/shyg01.01z-2006质量手册
q/shyg02.02t-2006记录控制程序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采用gb/t19000-2000标准的术语和定义。
4职责
4.1销售公司负责与顾客有关的过程的归口管理,负责确定与产品有关的要求,负责对与产品有关的要求进行评审,负责建立与顾客的沟通渠道,接受顾客反馈信息,实施售后服务。
4.2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参加确定、评审产品要求和与顾客沟通等活动。
5管理内容和方法
5.1产品要求的确定
5.1.1销售公司应开展市场营销活动,向顾客介绍本公司产品的供货范围及技术性能、并通过招标、询价、洽谈等各种渠道收集并确定顾客对本公司产品的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
5.1.2应确定的产品要求包括:
a)顾客书面规定的产品要求,包括有关产品规格、型号、产品性能、产品质量要求、交付期和交付方式,及交付后的技术服务、提供配件、设备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b)顾客虽然没有做出书面规定,但产品的规定用途/已知预期用途所必需的要求,如重型机械设备制造行业要求、电气设备安全性能要求、重型机械设备的使用场所和环境对产品的特殊要求等;
c)与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d)本公司确定的各项附加要求,如内控标准、价格水平等。
5.2产品要求的评审
5.2.1产品要求的评审应在向顾客做出承诺前进行。销售公司应在投标、接受合同或订单、接受合同或订单的更改之前,对每一份标书、合同或订单(包括口头订单、委托单)进行评审。
5.2.2在评审时,应将标书、合同或订单、报价单等连同本公司确定的其他产品要求一同实施评审。
5.2.3产品要求的评审应确保:
a)产品要求得到书面规定,合同草案的各项要求应逐项详细填写,标书、合同内容明确、无双关语和含义不清之处。标书、合同应字迹工整、清晰。
b)在顾客没有以文件的形式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如顾客通过电话或口头订货时,销售人员对顾客提出的要求应予以记录,并在接受订单前对产品能否满足顾客的使用要求进行确认;
c)在同顾客的沟通过程中,前后表述不一致的产品要求已经明确,存在的问题已得到解决;
d)本公司有能力满足规定的各项产品要求
5.2.4产品要求评审的实施
5.2.4.1授权人员评审
a)对于顾客口头订货的常规产品,销售人员应予以记录。销售人员对产品要求进行确认后,由销售公司经理进行评审,并在记录上签字。
b)对于顾客订购价格100万元以下的常规产品的合同或订单,由销售公司经理在合同上进行评审,并签字。
5.2.4.2会签评审
a)对于顾客订货数量较大、交货期和技术难度较大的常规产品的合同或订单,由销售公司填写产品要求评审单,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会签评审,并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
b)对于非常规产品、顾客带图加工的产品,由销售公司填写产品要求评审单并将有关的文件资料一同送交相关部门实施会签评审,并经总经理批准。
5.2.4.3会议评审
a)对于需要设计和开发的新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的产品,应当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
b)销售公司负责组织会议评审,根据需要由总经理、管理者代表、相关部门的相关人员参加会议评审。
c)会议评审后,销售公司应填写产品要求评审单,记录评审内容,评审人员应签署评审意见。评审结论应经过总经理审批。
5.2.4.4产品要求评审的协调
a)在评审中出现不一致意见时,部门经理应组织协调、解决不一致意见,提出应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
b)在评审中提出标书、合同或订单中有不明确或无法接受的要求时,销售公司应与顾客沟通意见,修订标书、合同或订单中的要求,或拒绝接受合同或订单。
5.2.4.5产品要求评审的记录
产品要求的评审、评审后的协调、评审所引起的后续措施、及与顾客的沟通等信息均应进行记录,并按q/shyg02.02t-2006《记录控制程序》文件规定进行控制。
5.2.5产品要求的修订
5.2.5.1当合同/订单等内容、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要求以及其他产品要求发生变更时,销售公司应确保将变更内容通知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
5.2.5.2因产品要求的变更需要修改合同等文件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a)符合《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b)明确修订内容并形成文件;
c)对确定的产品要求的修订内容重新进行评审。
5.2.5.3合同修订后,销售公司应将合同修订内容填写在合同修订通知单上,并及时传递给有关管理人员。
5.2.5.4有关管理人员应掌握产品要求变更的内容,确保相关的技术、采购、检验等文件得到修订。
5.3与顾客的沟通
5.3.1销售公司应采取各种有效的手段保持与顾客的接触,建立走访、通讯等相互交流信息的适当的沟通渠道,并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间,采用适当的方式实施与顾客的沟通
5.3.2销售公司应针对以下方面实施与顾客的沟通:
a)交换有关产品要求的各类信息,准确而充分地了解顾客的要求,以便确定顾客要求并予以满足;
b)在售前、售中和售后交流各类相互问询,包括有关合同或订单的处理,及对合同的修改,及时满足顾客的需求和期望,以增进顾客满意;
c)接受顾客反馈信息,包括顾客的抱怨和投诉,准确而充分地掌握顾客对本公司生产的产品的满意程度有关的信息。
5.3.3销售公司应在接受顾客反馈信息(包括顾客抱怨和投诉)后,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顾客反馈信息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安排售后服务活动,处理顾客提出的意见。
5.3.4销售公司及售后服务人员在实施售后服务后,应填写售后服务报告单,记录售后服务的内容及顾客评价意见和验证的结果。
5.3.5销售公司应每月将顾客反馈信息和对信息评审、处理的情况进行汇总,并报给主管经理,并传递到相关部门。
6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6.1标书、合同、订单
6.2口头合同记录评审单
6.3产品要求评审单
6.4产品要求修订文件
6.5合同修订通知单
6.6产品要求评审会议记录取
6.7与顾客沟通的记录
6.8顾客反馈信息处理登记表
6.9顾客反馈信息月报表
合同管理规定范文4
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288号文)的规定,为了规范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融资业务,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对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融资管理规定》,各分行要认真学习,明确业务权限,在总行的授权授信额度内开展与券商的融资业务。
附:一、中国银行对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融资管理规定
附: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年8月19日银发[1999]288号)(略)
附:一、中国银行对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融资管理规定
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银发[1999]288号文),结合中国银行有关融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管理原则
第一条 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条 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
第三条 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及总行风险控制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遵守人民银行有关货币市场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律守法”的原则,自觉维护中国银行的信誉。
第五条 中国银行融资管理原则为“集中管理、分类授权、限额监控、适时调整”。
第二章 业务权限
第六条 总行交易对象为所有经人民银行批准入市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法人。
第七条 分行交易对象:
1.经总行授权已入市分行的交易对象为清算的当地证券公司法人,其与已入市证券公司法人交易必须在一级网上进行;
2.未经总行授权入市的分行交易对象仅为其清算的未入市当地证券公司法人,其清算的已入市证券公司法人有融资需求时,总行直接与之交易。
第八条 信用拆借。
1.总行与有授信额度的入市证券公司法人进行信用拆出,期限在七天以内;
2.经总行授权进入一级网进行信用拆出交易的分行在总行下达的授权、授信额度内与清算的已入市证券公司法人进行信用拆出,期限在七天以内;
3.分行与其清算的未入市证券公司法人进行信用拆出必须经总行授权后方可办理,期限为一天;
4.总行与入市证券公司法人可进行信用拆入,期限四个月内;
5.经总行授权进入一级网进行信用拆入交易的分行不得从清算的已入市证券公司法人拆入资金,以避免同业存款转为高成本的同业拆入款。
第九条 债券回购。
1.总行与入市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法人进行债券正回购、逆回购交易,期限在一年之内,可用质押债券为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可上市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2.分行未经总行授权不得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第十条 现券买卖。
1.总行与入市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法人进行现券买卖,可买卖券种为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可上市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2.分行未经总行授权不得进行现券买卖。
第三章 清算及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融资业务清算一律通过转账方式进行,不得收付现金。
第十二条 交易与账务处理必须分开。资金部门负责融资业务交易;清算部门负责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资金部门要建立融资台账,台账记录应完整、清晰、准确。
第四章 风险监控措施
第十四条 总行金融机构部对人行批准入市的证券公司要进行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的授信,并根据证券公司的经营情况适时调整授信额度。
第十五条 总行资金部在金融机构部对入市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内进行信用拆出交易,并负责对分行的授权和分配授信额度。分行承做的拆出资金业务,每旬报备资金部,资金部负责汇总全行的融资业务并严格进行监控、考核,同时反馈资产负债管理部。
第十六条 为保证资金安全,资金部要及时了解提出信用拆借需求的证券公司当前经营情况,并与同业市场成员保持横向联系。
第十七条 资金部从交易第一线获得的信息要与行内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沟通,对疑点问题必要时要求证券公司说明。对信息交流方面不合作的证券公司,我行金融机构部要调整对其包括融资在内的各项业务授信。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部、资金部及分行资金计划部门、证券公司作清算的部门应注意收集有关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信息,并在我行内部及时交流,提高对市场的敏感度。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管理部每月根据全行经营策略对融资业务提出价格和期限的要求,资金部据此在市场上进行操作。
第二十条 资金交易总量和结构的确定应遵循资产负债管理部提出的全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政策。
第二十一条 总行及被授权进入一级网的分行必须在网上与证券公司进行交易,否则按违规处理;分行承做的业务不得突破总行的各项授权、授信。
第二十二条 承做融出资金业务的分行必须遵循以下交易规程:
1.收到客户融资需求后检查该客户授信使用情况,交易前必须有足够的授信额度;
2.有权签字人在授权限额内审批;
3.签订拆借合同,非网上交易必须签订书面拆借合同并报备当地人民银行,网上交易必须遵守交易中心制定的交易规则,以成交单作为拆借合同;
4.清算部门凭拆借合同,按时划拨期初款项,并确保到账;
5.资金部门凭拆借合同准确登记资金拆借台账;
6.按时收回到期资金本息;
7.每旬汇总报备总行资金部。
第二十三条 总行融资业务实行资金部交易员、处长、总经理三级签字制度;超过总经理单笔审批权限的业务需报经主管行领导批准。各级建立授权签字权限。
分行实行交易员、资金科长、主管处长三级签字制度,处长的单笔审批权限为0.5亿元,超过此审批权限的业务由分行主管行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订立交易合同的方式必须是货币市场正式认可的方式,根据货币市场的有关管理规定,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书面合同或以成交单作为合同的方式。书面合同格式由总行统一制定(详见附件),具体交易时可根据双方意见进行合理补充。合同不得展期。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进行融资业务的分行如违反本规定和全国银行间同业市的其他管理规定,总行将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暂停其在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业务、取消对其的融资授权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由中国银行总行资金部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表:资金拆借合同
资金拆借合同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
|拆|名 称: |拆|名 称: |
|出|开户银行: |入|开户银行: |
|单|账 号: |单|账 号: |
|位|电 话: |位|电 话: |
|∧|传 真: |∧|传 真: |
|甲| |乙| |
|方| |方| |
|∨| |∨| |
|-------------------------------|
|拆借金额:人民币(大写) |
|-------------------------------|
|拆借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共计 天|
|-------------------------------|
|拆借利率: % |
---------------------------------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向乙方借出资金,乙方同意按期归还本息,为维护甲乙双方正当权益,根据恪守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特订立下列条款:
一、甲方拆出款项、乙方归还款项,均应按合同规定按期划款,并确保款项当天到账。因资金未按时达账而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二、利息清算:拆借资金利随本清,拆借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
三、逾期与提前还款:拆借资金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还款时间归还,逾期部分,自逾期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罚息。拆借合同未到期,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提前还款,否则违约方要赔偿提前还款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五、终止:甲方收到乙方归还的本合同的全部款项,经查收无误后,本合同即终止。
六、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分别留存;如需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当地人民银行留存一份。
拆出方(盖章) 拆入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或授权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说明:
1.本表各信用额度等级对应的信用额度均含下限不含上限。
2.持卡人的初始信用额度必须是其信用额度等级对应的信用额度区间的下限。
附件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个人信用额度等级基础分评分标准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个人信用额度等级基础分评分标准
(满分200分)
------------------------------------------------
| 项 目 | 权重 | 计 分 标 准 |
|-------|----|---------------------------------|
合同管理规定范文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鉴于商业承兑汇票风险较大,《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各分行用于贴现的票据必须是银行承兑汇票,未经总行批准,不得用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现已办理商业票据贴现的分行,请立即将情况报告总行,并附管理办法。
二、对政府债券的贴现问题总行将另文明确,未经批准,各行一律不得办理政府债券的贴现业务。
三、银行承兑汇票卡片帐必须每月核打余额,并与“614”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余额核对一致。
对两个“规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依照《票据法》和《商业汇票办法》,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第三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2)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3)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合同和交易发票;(4)有可靠的资金来源;(5)不欠利息。
银行应根据信贷原则和有关票据管理办法对企业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严格限定一笔交易合同只能申请办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并视交易风险程度和企业资信情况限制其转让,对不得转让的汇票要在票面加盖印章。要禁止承兑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管理。企业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有有效担保;对无有效担保或担保能力不足的企业,银行不得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对个别确属效益好、信誉好、资金实力强、与我行有密切业务关系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经一级分行批准,可凭信誉为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第五条、确保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及时付款。承兑银行应根据企业申请的承兑金额、信誉等情况,与承兑申请人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除有效担保外,应收取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承兑汇票逾期不能付款的处理办法;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分期存足承兑款项,保证金可以抵作部分承兑款项,防止发生银行垫支等内容。
承兑银行对到期的承兑汇票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对存在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要依法提出抗辩理由予以拒付。
第六条、严格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及承兑审批制度。实行逐级审批,承兑审批权为二级分行及其以上机构;承兑申请人开户行(指城市行办事处、县支行和二级分行及其以上机构的营业单位)应根据二级分行及其以上机构的审批内容具体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手续。
根据法人授权规定,一级分行最高单笔审批限额为1000万元,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二级分行单笔最高审批限额和期限由一级分行在转授权时确定。
第七条、总行对各分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实行总量控制,按年确定,适时调整,按季考核。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第八条、对单个企业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应控制在该企业同期销售收入归行额的合理比例之内。
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到期不能足额支付票款时,承兑银行应在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的同时,对承兑申请人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承兑协议,执行扣款;(2)对尚未扣回的承兑款项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收利息;(3)对垫支10天以上的承兑申请人,银行一年之内不得再次为其办理承兑业务。
第十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各有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合作。
1.计划部门的职责是:(1)核定、下达和控制、调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总量指标;(2)考核银行承兑汇票总量执行情况;(3)按期反映辖内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情况。
2.信贷部门的职责是:(1)在核定的总量之内,对企业提出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按贷款审批程序、权限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审批手续;(2)办理担保手续;(3)与企业签订承兑协议;(4)考核单个企业、单笔银行承兑汇票金额;(5)监督企业承兑保证金和承兑款项按时足额到位。
3.会计部门的职责是:(1)对汇票和协议记载内容的完整性、使用对象的合规性以及是否经有权人审批等进行审查;(2)办理承兑票据的会计处理手续;(3)保管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和印章等。
4.为便于统计和监控,会计部门要及时、准确记入有关科目;计划、信贷部门要及时建立台帐,以便查对;统计部门应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累计承兑、垫支等事项及时、准确、如实地统计和上报。
5.稽核部门要定期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情况进行稽核检查。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二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贴现管理,推进贴现业务发展,促进资产结构调整,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贴现是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行为。
第三条、为保证信贷资产安全,贴现的票据,必须是符合《票据法》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
经总行批准的分行可以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
第四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我行开立结算帐户的持票人均可办理票据贴现。
第五条、按票面金额扣除从贴现日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一日的票面利息(即贴现利息)后为贴现实付金额。
单笔贴现金额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
第六条、贴现最长期限为6个月。
第七条、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贴现指标在总行下达贷款总规模时以其中数下达各行执行。贴现指标不足时,可在总行规模内调剂使用。
第九条、计划部门负责贴现计划的管理。各行计划部门负责编制、下达和调剂贴现计划并负责向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
第十条、会计部门负责票据审查,按有关规定查询承兑银行后,确认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负责有关贴现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一条、信贷部门根据会计部门查询确认后的银行承兑汇票,按照贷款管理办法审查申请贴现的票据,并负责办理票据贴现手续。
第十二条、稽核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办理贴现业务的情况进行稽核检查。
合同管理规定范文6
现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关于颁发《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本市更换和发放有关证件的具体办法,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另行通知。
附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关于颁发《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9年9月18日 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卫生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