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投资笔记范例6篇

股市投资笔记

股市投资笔记范文1

一、支付对价的理论

支付对价是股权分置改革的新生事物,是一种新型的会计事项,现行会计制度对此没有做出规范。因此,必须把支付对价与股权分置的和现状结合起来进行剖析,找出其本质以作为会计处理的依据。

1.支付对价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违约赔偿。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经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即获得股票上市流通权。但对于发起人股份(无论是国有股还是法人股、人股等非国有股),则应在招股说明书中载明“暂不流通”。非流通股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时明确其持有的股份“暂不流通”,是投资者做出投资该公司流通股决策的最为重要的条件之一,是“投资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尽管非流通股股东没有向流通股股东做出单独的承诺且双方之间没有形式上的协议,但这种合同关系是存在的。实施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获得上市流通权就构成了违约行为,对流通股股东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从而其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而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就是支付违约金。

2.支付对价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购买的流通权。只有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那部分股票才具有上市流通权,才能在事实上造成社会公众股与发起人股同股不同权,同时相应地造成同股不同价。这首先体现在股票发行市场,投资者购买股票的决策包含了只有他们购买的这部分股票才具备流通权的判断,因此乐意为“买断”非流通股的流通权支付溢价。公司上市后,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实际上存在两种价格,即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价格和流通股的竞价交易价格。协议转让价通常在每股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基础上存在一定的溢价;而流通股可以方便地在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与协议转让相比,其交易成本低、流动效率高,因而竞价交易价格不仅包含公允价值溢价,而且反映了投资者愿意为流通权支付的溢价。

3.支付对价是非流通股股东侵占流通股股东权益的补偿。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时存在制度缺陷,这就造成了非正常溢价,从而形成资本公积,它来源于流通股的溢价部分,即流通权溢价。在同股同利政策下,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共享这些准资本,从而对流通股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最典型的案例是用友软件以每股36.68元的高价发行2 500万股每股1.18元的净资产,结果使自己7 500万非流通股每股净资产飙升为9.7元/股。由于是在股权分置的条件下,因此这是由在股票发行时进行市场询价所造成的结果。市场询价有其道理,但是由于三分之二的股票不流通,这样的询价方式也就成为了制度缺陷。

二、支付对价的会计处理

1.支付对价涉及的会计主体。不同的会计主体在支付对价上的立足点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同。股权分置改革事项涉及非流通股股东、流通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三方利益主体,他们共同构成支付对价经济事项的三个会计主体,都必须做出相应的记录与报告。支付对价经济事项分别表现为:首先是非流通股股东将所持有的非流通股部分送出或按比例压缩、支付现金等;其次是流通股股东将获得送股、现金、权证等;再次是上市公司将发行认股权证、减少总股本、记录股本明细的变化等。明确会计主体可以为会计核算的讨论提供一个基本前提。

2.支付对价的会计处理原则。

(1)充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由于支付对价引起原非流通股股东和原流通股股东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的变化,即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从而导致会计中的权益法与成本法的变化、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变化。按照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会计准则——投资》等的规定,是否将被投资单位纳入投资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主要看投资企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形成控制,而是否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主要看投资企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

(2)认真贯彻明晰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支付对价是股权分置改革的产物,它将对会计主体产生长期、较大的影响,因此要求会计记录准确、清晰以便于理解和使用。

3.支付对价的确认和计量。支付对价是股权分置改革的一项经济业务。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是送股、缩股、付现、权证等,获得的是一种流通权。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确认支付对价,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其中,权证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只确认已实际发生的金额,其余损失则在行权日确认。

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历史成本原则进行计量。支付对价具体表现:①送股(缩股)用送出(减少)股份的投资成本(股份数×每股成本)加上按该比例应转销的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差额、股权投资准备之和计量;②付现用实际发生金额计量;③权证用申请发行的实际支出加行权日的行权价格与当日的收盘价的损失计量。

4.科目的使用。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分设“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股权投资差额”四个明细科目。支付对价不属于损益调整和股权投资准备的性质。在权益法下,投资成本被界定为投资企业取得投资的初始成本,也不适合核算对价。权衡之后可以看出,由于将支付对价作为投资成本的追加,因此将其计入股权投资差额比较合适。《企业会计制度》列举了股权投资差额的三种情形,虽然尚未考虑股权分置改革的情况,但已经表明股权投资差额的用途在于记录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昔份额的差额。支付对价可视为这种差额,在“股权投资差额”科目中核算。

笔者认为,将支付对价在“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中核算虽然有一定道理,但也存在不足。如将支付对价与原股权投资差额混淆,则不便于以后对其进行调整,了会计与评价,不符合明晰性、重要性原则。笔者认为,应设置“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科目用于核算股权分置改革中事项的调整。当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时,借: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贷:现金(或银行存款),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会计期末调整时,“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待转支付对价。

5.会计处理的不同及其评价。

(1)违约赔偿观将支付讨价费用化。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违约金具有弥补流通股股东损失的性质。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因违约而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以营业外支出列支。这显然形成了一项费用,并在损益表中反映。其分录为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科目。

笔者认为,违约赔偿观实际操作比较困难。首先是赔偿对象的认定,存在着是赔偿申购新股的股东还是赔偿从二级市场购入股份的投资者的。其次是赔偿额度的认定,存在着是补偿股票下跌给投资者带来的全部损失还是扣除其中的系统性风险部分的问题。再次,支付对价费用化直接影响着大股东的业绩和考核指标,也关系到再融资和股票特别处理等问题。这就违背了支付对价的本意,容易形成股权分置改革的阻力。

(2)流通权观将支付对价资本化。支付对价获得流通权符合会计上的资本支出条件。首先,支付对价符合资产的定义,流通权有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未来现金净流入)的能力。股权分置改革以对价方式承认流通权是具有价值的。其次,支付对价可以用货币计量,无论何种形式的对价(股份、现金或权证)都具有明确的金额或具备可以量化的条件。再次,支付对价“资产”与支付违约“费用”相比,前者在经济后果方面更容易被接受。尤其是资本化处理解决了国有资产单位出于资产保值增值考虑而对股权分置改革积极性不高的现实问题,也可以防止对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包括上市公司)的业绩产生不良影响。最后,符合长期资产的时间要求,非流通股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虽然获得流通权,但股权分置改革的本质是解决制度缺陷问题,而不是减持股份,其投资目的仍是长期持有。不少公司配合对价方案做出了稳定股价的承诺,如增持计划、减持底价、回购计划、锁定流通期限等。所以,流通权具有资本化的条件。从会计要素的具体分类项目来看,流通权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和特征。

舍“资产摊销”而取“成本配比”。笔者认为,非流通股为实现同股同权支付的对价是附会在流通股上的一项权利,它并不会随时间的流逝而发生损耗,只会因实现流通(或称减持股份)而兑现。因此,不应对支付对价形成的长期投资进行分期摊销处理。原非流通股股东期末结转分录为:借记“无形资产——流通权”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科目。持有期间不摊销,待减持变现时,用流通性溢价与支付对价配比来损益。其企业分录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结转成本,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无形资产——流通权”科目。

笔者认为,流通权观更符合股权分置改革的精神,不影响企业当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有关负责人的考核,更容易被非流通股股东接受。另外,它也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原则,容易被财会人员理解、执行。

(3)权益补偿观将支付对价冲销权益。支付对价是针对过去的制度缺陷而产生的,非流通股股东将过去多得的权益补偿给流通股股东,以实现同股同权。其会计分录为:借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科目。

笔者认为,权益的补偿观虽然不影响经营成果,但直接影响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有关负责人的考核,不易被非流通股股东所接受,有悖于股权分置改革的初衷。

股市投资笔记范文2

一、股权流通对价的会计处理原则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两批方案中,非流通股东支付股权流通对价的方式基本有四种:送股、送现金、送权证和缩股,尽管法律表现形式不同,但四种支付对价方式的经济实质是一致的,是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取流通权而付出的一种代价。非流通股东支付的股权流通对价对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而言,因为送股、送现金、送权证股权流通对价对上市公司本身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总额及其内部结构没有影响,所以上市公司本身可以不作会计处理,而缩股股权流通对价使上市公司本身的注册资本和总股本减少,需要作相应的会计处理。股权流通对价对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而言,送权证股权流通对价对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没有影响,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而送股或缩股股权流通对价使投资企业所持股份比例减少,送现金股权流通对价使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增加,从而对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产生影响。股权分置改革不应该使上市公司的总资产和所有者权益受损,也不应该使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受损。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所持股份虽然减少了,但股份所对应的价值没有减少,反而可能有所增加。所以笔者认为对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权流通对价的会计处理必须坚持三个原则:

(一)股权流通对价不应该使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受到减损

股权流通对价是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取流通权而付出的一种代价,对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而言没有造成任何资产损失,所以不会使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受到减损。

(二)股权流通对价不应该使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价值受到减损

股权分置改革使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性,对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来说类似于一项非货币易,是企业以一项资产(非流通股)换入另一项资产(流通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第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第6条第一款又规定,“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支付的现金对价相当于补价,所以股权流通对价不会使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价值受到减损。

(三)坚持股权流通对价会计核算的一致性

企业对股权流通对价的各种支付对价方式的会计处理实质应该一致,不因支付形式不同而导致会计处理有质的差异。虽然股权流通对价不会使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受到减损,但可能使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发生变化,上市公司只能在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间作相应账务调整处理;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对任何形式的股权流通对价应均作为股权投资成本核算。

二、股权流通对价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上述三个原则,笔者分别就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对股权流通对价的会计处理作如下阐述:

(一)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对股权流通对价的会计处理

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送股、送现金、送权证股权流通对价,对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既没有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也没有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总股本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总额及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均没有影响,所以上市公司本身可以不作会计处理;而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缩股股权流通对价使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本身的注册资本和总股本减少,上市公司本身需要作相应的会计处理。缩股虽然使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本身的注册资本和总股本减少,但并没有实际经济利益流出公司,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总额没有减少,只是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发生变化,所以上市公司应按股本(注册资本)减少金额,借记“实收股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如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为:非流通股股东所持16255.20万股股份按照1∶0.6074的比例缩股,缩减为9873.4085万股,流通股股东持股数不变。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总额不变,公司总股本由35049.69万股变为28667.8985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由35049.69万元变为28667.8985万元。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按照1∶0.6074的比例缩股对价作如下会计处理:按股本(注册资本)减少金额6381.2915(16255.20-9873.4085)万元,借记“实收股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二)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对股权流通对价的会计处理

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应当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分别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1.成本法。如果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对股权分置改革支付的送股、送权证或缩股股权流通对价不作会计处理;对股权分置改革支付的送现金股权流通对价,按实际支付的现金对价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现金”科目;如果以上市公司派现作为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的现金对价,则按所得派现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2.权益法。如果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应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增设“股权流通对价”明细科目。用来专门核算股权分置改革支付的股权流通对价。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对股权分置改革支付的科目,按股权流通对价系数0.11668与股权分置改革前“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损益调整或股权投资准备)”对应科目账面余额的乘积计算确定的金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等科目。

三、设置“股权流通对价”明细科目的合理性

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增设“股权流通对价”明细科目,用来专门核算股权分置改革支付的股权流通对价,是因为按照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一般应该等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金额。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支付股权流通对价后,持股比例减少,相应的享有被投资单位所送权证股权流通对价不作会计处理;对股权分置改革支付的送现金股权流通对价,按实际支付的现金对价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流通对价”科目,贷记“现金”科目;如果以上市公司派现作为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的现金对价,则按所得派现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日,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同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流通对价”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对股权分置改革支付的送股或缩股股权流通对价,按股权流通对价系数与股权分置改革前“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账面价值(扣除上市公司派现金额)的乘积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流通对价”科目,按股权流通对价系数与股权分置改革前“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损益调整或股权投资准备)”对应科目账面余额(“损益调整”明细科目扣除上市公司派现金额)的乘积计算确定的金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损益调整或股权投资准备)科目”。如果该长期股权投资已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还应当按股权流通对价系数与股权分置改革前该长期股权投资所对应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账面余额的乘积计算确定的金额,增加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股权流通对价系数等于股权分置改革前所持股份比例与股权分置改革后所持股份比例的差同股权分置改革前所持股份比例的比率。如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为:以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24000万股、流通股6000万股为基数,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共支付总额为2100万股公司股票和4800万元现金对价。对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来说在股权分置改革向流通股股东共支付总额为2027.78(2100÷18000×17380.93)万股公司股票和4634.91(4800÷18000×17380.93)万元现金对价;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三一重工股份17380.93万股非流通股,持股比例72.42%,股权分置改革后持有三一重工股份15351.15万股有限售权的流通股,持股比例63.97%的股份;股权流通对价系数为0.11668(72.42%-63.97%)÷72.42%)。则三一集团有限公司对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的会计处理是:对支付的现金股权流通对价,按实际支付的现金对价金额4634.91万元,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流通对价”科目,贷记“现金”科目;对支付的送股股权流通对价,按股权流通对价系数0.11668与股权分置改革前“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账面价值的乘积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流通对价”,所有者权益份额的金额也必然减少,但这是为取得流通权而付出的对价,是能够为非流通股东带来经济利益的。

股市投资笔记范文3

炒股,没有投资者不希望抄到“大底”、买得最低;同样,没有投资者不希望买入的股票立即大涨,跑赢指数。

日前,笔者还真“碰”到过这样的巧事。10月12日、24日,笔者两次买入中国铁建,价格分别为4.43元、4.32元(综合持股成本4.40元),不仅抄到了中国铁建上市三年半以来的历史“大底”(最低价4.26元),而且取得了较好收益。自10月24日低点起,至11月11日收盘,在15个交易日里,买入的中国铁建大涨11.89%,跑赢指数4.35个百分点(同期上证指数涨7.54%)。

与以往抄到“大底”、跑赢指数不同的是,这一次,搭的是主力自救“顺风车”。

“顺风车”就在身边

炒股,谁都想搭“顺风车”,但前提是要有“车”可搭。实际上,在股市2000多只股票里,无时不有这样的主力自救“顺风车”,就看投资者能否及时发现、趁机搭乘。发现“顺风车”的方法,笔者的体会是“四看”。

一是通过报表看有无主力。这是股票成为主力自救“顺风车”的前提。发现股票有无主力入驻最靠谱的方法是看报表:每年的中报、年报和两次季报,重点关注报表上记载的“十大流通股东”持股数、占流通股比例等情况,特别是增减情况和股东性质。如果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出现了“新增”大量筹码的大股东,“性质”又是证券公司、社保基金、投资基金、保险理财、券商理财等实力机构,说明主力在增持,机构进场了。

此外,在察看“十大流通股东”增持情况的同时,还要观察“退出”情况。若“新增”大于“退出”,说明主力在进驻,反之则说明主力在“退出”,所以二者要结合起来、一起观察,防止顾此失彼。

二是通过图形看被套与否。在确定主力入驻的同时,还要关注其持仓成本,进而判断其是否被套,方法是查看K线图,将主力建仓期的最高价、最低价换算成平均价(可估算),再与最新价进行比较,如果最新价低于平均价,说明主力被套;反之,说明已经获利。对于主力获利的股票,投资者宜远离。只有当主力被套时,该股才有可能成为主力自救的“顺风车”,投资者才有必要加以重点关注。

三是通过数据看是否错杀。除了观察主力有否入驻、是否被套外,还要看被套的原因――是错杀(非正常下跌)还是估值回归(基本面变坏而导致的正常下跌)。若属于前者,可重点关注,否则应予以放弃。

四是通过资讯看会否自救。一般情况下,只要凭以上“三看”即可判断出相关股票有否成为“顺风车”的可能,但如果再加上大量最新的资讯“配合”,如利空不断时投资者一片恐慌、纷纷割肉,利多频发时投资者视而不见、极度麻木等,“确定性”就会更大。

“顺风车”并不难搭

一是要有搭的理由――为什么买此股,不买彼股?笔者搭乘中国铁建“顺风车”的理由主要是鉴于低成本的考虑:3年前该股最高价13.03元,搭“顺风车”时只有4.43元,股价只有当时最高价的三分之一,此时买入意味着在过去三年多时间里建仓者中持股成本是最低的,也就是搭乘的“起点”最早、“票价”最低,故毫不犹豫地选择了买入。

二是寻找搭的时机――为什么此时买,彼时不买?笔者买入中国铁建时,该股不仅正好筑了个漂亮的双底图形,两次触及4.28元的底价,而且在12日上午股市大涨后,在笔者关注的中国北车、中海集运和中国铁建这三个待买品种中,涨幅也是三股中最小的――中国北车涨5.15%、中海集运涨4.08%,而中国铁建涨幅只有2.78%,按照弃高择低原则,此时买入中国铁建较为合适。

三是分析搭的优势――为什么选择买入,不是卖出?记得在笔者之前,投资者B曾于3月8月以7.08元的价格买入中国铁建3600股。如今,时间过去了半年多,股票的基本面没变但股价却发生了大变样,花不到20000元钱就能买4500元。换言之,同样是4500股中国铁建,若在当时买须花费31860元,如今买只须19935元,节省支出11925元,这些省下来的钱相当于如今持股成本的59.82%,“隐性收益”十分丰厚。

四是讲究搭的方法――为什么能及时搭乘,没有踏空?买中国铁建时笔者有个心理价――4.40元,但上午收盘后盘口显示的卖一价是4.43元,量3013手;买一价是4.42元,量1158手,看似卖盘大于买盘,前景不容乐观,但实际上卖压并不重,要确保成交必须临时调整计划,故以4.43元作了买入委托。尽管买入价比计划价要高,但与市场平均持股成本以及日后可能带来的盈利相比,这0.03元的“超支”实际上是值得的。

“顺风车”重在巧搭

――有记性,才有魄力。搭“顺风车”需要有记性,有记性才会有魄力、敢搭乘。从两次买入中国铁建可以看出,之所以能在成交低迷、众人恐慌时敢搭这班“顺风车”,正是记性帮了大忙。但有时记性又是把双刃剑,笔者买入中国铁建始于3月2日,买后不久就被套,之后又多次补仓、多次被套。从买入到被套,回过头来看过去,似乎买得早了、高了,且这一切也都是记性惹的祸。但晚点买,既可能买得更低,也可能错失机会,所以,该买则买且作好付出代价的准备也是搭“顺风车”时的一大要诀。

股市投资笔记范文4

截至7月份,共有5家券商的股权正在挂牌转让,其余四家股权在售券商分别是世纪证券、红塔证券、云南证券和齐鲁证券,然而这些券商在本月挂牌期满的时间,依然无人问津。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当属国内老牌券商申银万国,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近期4笔券商股权转让项目中,3笔为申银万国。作为国内为数不多的AA级券商,其股权持有机构半年来多次挂牌、降价出售各自份额,但仍屡次遭遇流拍。

“流拍原因很简单,价格太高。如果上市后的价格差不多,受让方就没有钱赚。何况申银万国上市遥遥无期。”一名大型券商人士指出,申银万国股权“卖不出去”的原因在于价格虚高。

股权多次流拍将延期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信息显示,申银万国的股权近期共有三笔转让记录。

其中,最早的两笔来自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两家下属企业,分别出让405万股和809.71万股的申银万国股权,这两笔股权转让,分别占申银万国总股本的0.0603%与0.1206%,折合每股价格同为5.37元。

最新的一笔转让信息来自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人保投控”)。目前人保投控占申银万国总股本的0.55%,共计3724.68万股股权,位列申银万国股东排名第十一位。其于2013年4月10日将所持有申万股权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挂牌价格为19182.61万元,折合每股价值为5.15元。

人保投控此次转让的申万股权截至2012年6月30日的未领取分红共1279.35万元,归转让方所有。转让方已向申银万国提出领取上述分红款的要求,如截至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转让方仍未领取上述分红,受让方应向转让方垫付上述分红款1279.3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三笔股权转让信息目前均未找到受让方,其中中国航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所的挂牌信息已于7月3日到期并延期;另两笔信息的挂牌期满日期也均在7月20日之前。

挂牌信息显示,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将延长信息,不变更挂牌条件。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和人保投控分别按照以5个和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降价甩卖”说法值得商榷

申银万国股权的三次挂牌信息,转让的股权数一次比一次多,价格却从5.37元降至5.11元。而对于股权降价仍无人问津的说法,一位大型券商高管认为,媒体对于申万股权“降价”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

“这三笔转让记录中,前两笔来自航空工业集团,最新一笔来自人保。但这只是两家持有方挂牌价不同;而对于单一的持有方,比如航空工业集团,两次挂牌价一样,并没有降价。”上述券商人士解释,“就像菜市场里卖白菜,一个菜摊说5.37元一斤,另一个说5.15元一斤,但都没有降价的意思。”

那么,多家持有机构为何如此急于脱手申银万国股权?

另一位券商人士对记者表示,“一般股权持有方转让股权有三种可能:第一,标的股权的转让方资金困难;第二,一些公司可能有控股的标准,转让部分股权以免触及红线;第三,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上市前景不明朗,认为其上市时间表遥遥无期,所以提前转让套现。申银万国的情况大概很大程度上是属于第三种。”

股市投资笔记范文5

刚刚开开心心,亲朋好友欢聚一堂,过了个团圆欢庆年的国人随着鞭炮声的稀落,又开始为新的一年生计奔波,过年再怎么高兴,发出去的那么多红包总得找人买单啊。可是放眼望去,适合散碎银子投资盈利的项目越来越少,投资理财的门槛日渐抬高,即使能够把银子投出去,能否获利也没有把握。

的确,对于普普通通的老百姓来说,虽然满世界到处飞扬着投资理财的传奇,但是限于人力、物力、财力等诸多方面因素,真正值得一试的投资理财项目并不多,而股市无疑是相对适合中小投资者投资理财的较佳场所。然而,近年来跌跌不休的股市伤透了中小投资者原本脆弱的心灵,很多中小投资者投资深套之后,只好向鸵鸟学习,把自己的股票往“沙堆”里一埋,不管不顾,这种投资理财的做法显然是不可取的。那么,有没有一套比较适合中小投资者投资理财的方法呢?

笔者在财经媒体圈混了20多年,见证了很多中小投资者通过运用适合自己的投资理财方法,完成了从温饱向小富的过渡。这些人未必很聪明,但是却有一个共同的特征,便是市场反应很快,很敏捷,在别人还在思考之际,便迅速完成了自己的投资布局。举一个例子吧。大家都知道,2012年的股市很闷骚,除了年末的20天有一波报复性反弹行情外,全年的投资机会乏善可陈。2012年6月28日,沪深两市了B股退市的执行方法。记得这个新闻后不久,一个投资者给我打电话,询问我是否可以开一个B股账户,炒作一下B股退市带来的投资机会。我觉得当时B股的价格远低于A股,又有政策面退市政策的配合,估计会有短线的投资获利机会,便认可了他的投资想法。过年前夕,这个投资者非常高兴地打电话给我,说2012年7月至今,他投资B股的获利超过了40%。

仅仅依靠一个新闻,便在半年时间内轻轻松松实现了4 0%的投资收益,这估计会让很多大牌机构的投资经理极为汗颜。这个投资者之所以能够轻松赚到这笔钱,就是缘于其对上市公司新闻事件和相关政策的敏感。我们知道,从1992年2月发行第一只B股上电B上市,到2000年10月雷伊B上市止,国内B股市场一共发行了100余只B股。由于B股市场长期缺乏流动性,2012年B股市场日均换手率仅为0.32%,是主板市场的1/8、中小板市场的1/10、创业板的1/15,导致了B股股价长期低于A股。在A+B股公司中,B股股价相对A股平均折价44%,最多的一个个股折价率达到了78%,属于严重的同股不同价现象。B股公司股价的严重超跌,客观上形成了一个最为明显的估值洼地。不过,如果没有B股退市办法的执行方法出台,B股也不会上演如今“咸鱼翻身”的格局。

颇有意味的是,像刚才所说的这个投资者不是少数。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数据显示,2012年,在国内A股市场,96%的投资账户没有交易记录,但同时,B股新开户投资者的数量同比翻了3番。由此可见,不少眼明手快的中小投资者已经把握住上市公司新闻所带来的投资机会,通过积极进取型投资,获得了可观的投资回报。不知道我们杂志的读者读到我这篇文章的感受又会是神马?或许梦里理财几多回,“暮然回首,盈利就在咫尺间”是最好的反应吧。

股市投资笔记范文6

股份公司发起人 应当符合法律要求

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是签署发起人协议并承担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关法律义务或责任的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可以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公司法人和其他企业法人(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他法人包括: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均可以做股份公司发起人;中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均也可以共同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发起设立股份公司。

由于中国公司法将股份公司定位在较高层次上,且证券监管机关为企业申请上市也设定了很高的门槛等原因,公司法、有关行政规章以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指引等对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资格、人数以及发起人之间的关联关系等等均做出了特别的规范性要求。对已经成熟的概念和作法,本文不予讨论。下面就几个容易混淆的问题,笔者做几点说明。

(一)关于企业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向股份公司投资不得超过本企业(包括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性规定。为确保公司适度偿债能力,防止“皮包”公司泛滥,公司法要求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投资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国家工商局为进一步贯彻财政部有关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精神,规定将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推而广之,扩大到任何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均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因此,以某企业不是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为由不适用公司法关于50%的限制性规定,是错误的。

公司法的如此规定,对于堵塞企业盲目“办公司”固然有效,但也严重地制约了企业与企业间正常或合理的经济联合,使一些企业无法利用法人承担有限责任的机制规避项目风险。

在此我们姑且不讨论这些规定的合理性,该等法律规定的本身也不是很清楚。从财务会计上讲,企业长期投资结果可以分类为应当合并报表的长期投资和不可以合并报表的长期投资。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企业如果持有被投资企业的50%以上的股权(股份),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则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当与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合并。如果合并财务报表,则企业长期投资科目将被冲减掉。那么现在的问题是,关于50%的要求是按照企业的合并报表计算还是按照独立报表计算。独立报表不能反映企业整体经营成果和整体发展实力,因此用独立报表计算并据此限定企业对外投资限额,限定企业的法律资格即行为能力,显然是不合理的。

按照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公司累计投资额是否未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这里“累计投资额”、“公司净资产”是按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计算。但是,我们注意到,这里的规定只是对股份公司的规定,即关于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其对外投资如何计算,并没有规定。

(二)对发起人的出资规模或金额应当有一定要求吗?出资少就不可以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了吗?应该说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投资设立股份公司,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均有益处,尤其对于外国人只要其能够在中国投资,我国的外经贸政策就应当持欢迎的态度。公司法以及作为股份公司登记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股份公司的单个发起人均没有最低出资金额的要求,即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出资50万元,或者100万元都不会影响股份公司发起设立的效力,只要发起人出资总金额达到或者高于1000万元人民币即可。

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部分监管机关却设定了种种限制,或者要求每位发起人最低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或者要求每位发起人股东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等等。至于对外国投资者则提出更为苛刻的要求,如不论股份公司是否申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资格,外商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拟成立公司股本的25%的比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其首发A股或者B股后外资股份仍然不得低于25%等等。照此规定,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时不得有5%以下的股东;低于25%的境外投资应当拒之国门之外;而中外合资企业外商持股即使高于25%但低于32%(约数),则在中国就永远不符合上市条件等等。笔者认为,这种在法律明确规定之外附加不合理限制的作法,不符合《立法法》关于立法应当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应当从实际出发,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笔者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投资比例原则上不受限制,但明显规避法律,变相设立独资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规定,是科学和客观的。因为经济生活是复杂和灵活的;在经济活动中我们会 时常发现看似荒唐但实则是最为合理的安排。法律不能也不应当规范经济活动的每一个细节。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10万元出资也罢,500万元也好;持股比例是1%抑或是49%,关键还是看其是否在有意规避法律关于股份公司应当有5个以上发起人的限制性规定。

至于外国人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即使外国投资者投资金额未达到股份公司股本总额25%,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国家工商局的有关规定登记成立股份公司。中国证监会在审核这类问题时,笔者也建议一定要真正体现核准制的精神,让中介机构做出执业判断,相信作为公司登记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注册登记情况,不要人为地制定比例标准。一旦这种比例标准制定出来,在几年前改制成立的股份公司怎么办。事实上,很多公司都是在若干年运作以后才计划申请上市,如果有这个比例要求,那些不符合该等比例要求的企业难道还要解散公司,一切推倒重来不成?

(三)中国自然人或法人是否可以透过其境外机构如BVI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设立股份公司并申请上市?当然可以。但根据有关外经贸管理法规的规定,境内法人在境外投资需事先取得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局的批准。至于自然人的境外投资,也不是没有任何管制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境内自然人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用其离岸外汇境外投资,设立或者收购、参股境外公司,这一点需要特别留意。

(四)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东人数多少为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应当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公司法没有关于上限规定。以往曾经有人钻这个空子,认为发起人人数达到几万人也可以。这种作法是错误的。因为发起人是签署发起人协议并承担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关法律义务或责任的人。当人数达到一定数额时,发起人对自己权利和义务已经无法掌握,对有关法律风险也难以判断和控制,发起人已经无法再发挥其作用了。那么到底多少个发起人才合法合理呢?

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因此,笔者认为50人以下的发起人股东一般不会违背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在这个问题上,美国证券法的作法很有借鉴意义。按照美国有关法律规定,人数的多少以是否需要公开披露信息为参考因素作出判断,即如果有的发起人或者认股人需要公司披露信息给他,则股份公司该等发行就不是私募。中国证监会在这个问题上也是认为,当发起人人数多到一定程度时,就有公开发行的嫌疑,如果没有事先得到证监会的批准,则属于不合法。

企业重组上市所涉资产投资

正如前文所述,企业重组主要是企业资产和业务的重组。就资产重组而言,重组资产的金额和范围取决于股份公司设立的方式和发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5个以上的发起人是一家已经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的股东,则发起人以该公司现有资产进行整体改制设立股份公司不失为一种简捷的安排。如果发起人认为该公司的部分资产不适于上市的要求,则可以通过适当的经济方式,如置换、转让或者公司减资等方式,对公司资产结构和质量重新安排。如果主要发起人需要吸收其他发起人,或者发起人共同认为现有资产规模与拟设立上市公司不匹配,则发起人可以增加资本性投入。但现在常常遇到一些操作上或者政策上如何衔接的问题,需要澄清或解决。

(一)有限责任公司转型为股份公司,是否可以进行企业重组?关于这个问题中介机构往往各执一词,反对重组的甚至还会引用监管机关个别人的意见。实际上,任何企业的发展都不可能在公司设立时就决定或者注定了其一定能够上市的结果。经过若干年的经营,企业得到适当规模的发展,企业有了申请上市的基础和条件;但也正是这种发展,使得企业沉淀了一些与企业发展以及上市不适应的资产、业务以及管理运作方式等。因此,要求有限公司转型为股份公司过程中不得有重组,是不客观和不科学的。但是重组到什么范围和程度才不会影响企业连续计算三年业绩呢?这是一个值得注意和探讨的问题。最近证监会正在起草关于企业重组的工作指引并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涉及到企业重组规模的问题。笔者认为,企业重组是否影响企业连续计算业绩,应当主要取决于重组后的股份公司其生产经营与原企业是否具有连续性,如企业管理层是否发生重大调整,产品和业务是否有重大变化,市场范围是否受到限制或缩减,技术水平和力量是否进入股份公司等因。至于证监会拟设定一定比例来界定重组是否对连续计算业绩有无影响,笔者认为证监会最好将该等比例作为参考因素来定位,而不要作为绝对的法定界限。

(二)企业(包括有限公司)为上市目的是否可以剥离部分资产和负债?实际上“剥离”一词并非法律用语。尽管自1992年全国范围内开始股份制试点以及股份公司申请上市以来,“剥离”一词在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上经常出现,但何为“剥离”,至今也无法律定义。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像以往那种不顾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不遵守法律程序的“剥离”,随意将非经营性资产、低效益资产划拨或者剥离出去的作法,是不可行了。许多人至今仍然有误解,以为国有企业可以随意划拨资产,甚至是对国有公司的资产也可以采用无偿行政划拨的方式来规避公司法或其他法规的有关规定。这是大错特错的。殊不知违反法律的行为,侵犯其他公民或者法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论这个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企业行为。为此,企业要重组,要规范上市,就必须摒弃那种随意行为,通过公平合理的经济行为实现“剥离”的目标,否则企业重组结果即股份公司的资产其产权在法律上是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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