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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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法规

林业法规范文1

一、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开设的现状

(一)林业法律法规在法学类专业中的开设情况

根据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2007年3月11日通过的决定,我国普通高校法学专业在原来14门核心课程的基础上,又增加了2门,其中一门为环境法与资源法,此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方面的教材倍出。森林、林木、野生动植物物种是重要的自然资源,调整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森林法律制度、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法律制度的内容自然被包含在各类环境法与资源法教材中。由于这类教材内容涉及而广、综合性强,林业法律法规内容只占其中很少的部分,一般也都是概括性介绍,如《环境保护法教程》,在30万字的教材内容中,林业法律法规内容仅1万字,这部分内容虽然也介绍了森林法的立法历史和现状,并叙述了森林法关于森林保护、森林防火、植树造林和森林采伐等重点内容,但是,该类教材对森林法的介绍是纲领性的,没有涉及具体的林业管理问题,更重要的是,法学类教材中没有关于林业执法特别是刑事执法的内容。林业法律法规作为选修课的讲授内容或作为法学专业的辅助教材独立存在圈。

(二)林业法律法规在非法学类专业中的开设情况

根据学校的性质和地位,目前开设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非法学类院校大体分为3类。一是各类林业大学(包括林学院),二是各类林业职业学校,三是专门培养林业执法人员的森林警察学院。林业大学中的涉林类专业培养的对象是林业管理人员和林业科技人员,是为了适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需要,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除了带有明显的法学学科特征外,行政法的主导地位也非常明显,在讲授完各项林业管理制度之后,教师通常还会罗列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等一般性的行政法律法规,代表性的教材如《林业法学》。各类林业职业学校主要培养一线林业技术人员和林业经济实体的生产经营人员,培养对象一般不直接参与执法活动,因而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内容多为概论,政策导向性明显,讲授内容主要是针对林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所需的一般林业管理规定,此外还较为详尽地介绍了林木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等生产经营规定,教材一般选用的是《林业政策法规》。

林业法律法规是森林公安院校最具特色的课程之一,该课程内容的设置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涉林类院校。

二、森林公安院校开设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目的

(一)为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个案的定性提供依据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认定需要双重的违法性评价,即首先要判断行为是否具有林业法律法规方面的违法性,其次再判断是否具有刑事上的违法性。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就不会构成犯罪。以《刑法》第345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为例,假设某甲砍伐了林木,对于某甲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仅仅依据刑法的规定是无法确定的。森林公安机关需要查明:某甲砍伐的林木是否属于未经许可禁止采伐的林木?林木的权属是什么?是否具有采伐许可证?是否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方式采伐?采伐的数量是否达到数额较大?这些问题涉及到的内容,如森林林木森林资源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概念所包含的内涵,就是林业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上述问题,需要从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发现和寻找直接的法律依据,也可以从《森林法》等法律的原则中发现和寻找分析解释法律规定的依据和方法。

(二)为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指明方向

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是违法犯罪案件侦查(调查)的重要内容,侦查(调查)内容主要围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展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其前提在于是否违反了林业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例如,某乙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建房修路,森林公安机关依据《森林法》禁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相关条款对该行为进行处理时,需要依次查明林地的性质、林地的毁坏程度、林地的毁坏数量等情节。同时,在明确了前述取证思路的前提下,林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可以为进一步的调查提供依据。例如,用什么证据证明被毁坏的土地属于林地等等。因此,林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指示证据收集的方向。

(三)协助森林公安机关打造和构建平安和谐的林区

林区的建设和发展、林农的生活都离不开森林、林木及其营造的生态环境。一方面,林业法律法规是林业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诉的依据;另一方面,林业法律法规也承担着林业管理、宏观调控及促进和规范林区经济发展的任务。近年来,重心下移、管理前移己成为社会各个行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理念。森林公安机关担负着保护森林资源、构建和谐林区的重任。管理前移意味着防范破坏森林资源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要从源头抓起,山情、林情、社情是落实管理前移的基础,林业法律法规是了解山情、林情的前提,也是指导林农正确行使合法权利的重要依据。

三、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内容的构建

(一)国家对林业生产干预和管理的公法性质决定了课程内容的基础

按照我国目前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森林法》属于环境资源法的范畴。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是一种公权力。现代法学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因此林业法律法规具有公法性质。但是林业行政管理的性质不能完全等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纯粹意义的行政法,因为《森林法》兼具确认林权、保护林农物权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经济发展等功能,又具有私法内容。森林公安院校培养的是执法人员,从林业管理和森林公安执法为出发点,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应以行政管理的公法规定为基础。

(二)森林公安机关作为法律适用主体决定了课程内容的重点

以《森林法》为核心的林业法律法规,其功能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国家机关的管理方面,林业行政管理的内容是广泛的,根据管理事项可以分为内部(固有的)和外部(衍生的)两大类。内部管理具有很强的行业特点,如各种林业技术、工程措施、各种林业行政许可和各种林业技术规程制定、操作等等;外部管理主要体现在执法方面,是对违反林业技术规程和管理规范行为人的制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林业行政管理权,因而林业法律法规的适用主体主要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公安虽然隶属林业体制,但是不具有林业行业的内部管理权限,即不具有各种林业行政许可权。因《森林法》的授权,森林公安获得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以森林公安执法权限为基点,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重点内容应以《森林法》的禁止性规定为基本范畴。

(三)林业生产建设的统一法典决定了课程内容的核心

我国林业法制体系由统一法典和其他非林业法律规范中附带的林业法规范构成,前者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为主体,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配套的规范体系;后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林木种子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林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规定等等。

森林公安执法的终极目标和林业管理目标是一致的,是促进林业经济的繁荣和资源增长。但是,森林公安的职责主要是执法,执法内容和方式与一般的林业管理有着很大的区别,因而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需要重点体现与执法权限有关的林业管理规范,特别是涉及林业生产经营行为的禁止性规范和由其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四、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内容的特点

(一)突出林业行业法学知识体系,满足森林公安执法的需要

森林公安院校培养的是森林公安执法人员,林业法律法规课程教学从林业行政违法性方面直接为森林公安执法奠定基础。一般林业院校的林学类专业不再开设其他法学课程,其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独立、自成体系,因而综合性强,内容包括所有与林业行业相关的民事法学、行政法学等等,具有法学概论特征。法律适用过程是综合性的,在林业案件处理过程中会涉及其他法学,如民法关于林木所有权的界定,直接影响林业案件定性从而决定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方式。即使这样,也不一定要将民法学和行政法学的相关内容纳入林业法律法规课程之中,因为森林公安院校独立设置了民法学行政法学课程,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只需要将知识体系与其他部门法学适当衔接即可,不必再作大篇赘述。

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侧重和强化林业部门法学的知识体系,有利于从林业专业方向对案件作出准确的定性。同时在办理林业案件过程中,还能及时发现和反思林业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对法律的完善和健全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突出行政违法性,与刑法学紧密衔接

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个罪的犯罪构成,是以行政违法性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即违反了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强制性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因而,仅仅从刑法层而是无法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行政管理规范和技术规范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中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个罪,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管辖,所以直接成为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构成内容。这种内容编排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能满足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活动中对法律适用的需要。

(三)教学内容向细节化拓展

法学类专业和林学类专业不是直接培养林业执法人员,因而较少关注林业法律法规中的细节问题,而是以宏观、抽象的理论研究为主导。然而,执法实践活动是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是详尽细致的,因而林业法律法规一些重要的细节问题在教学内容中不容忽略。

首先是法律规范形式的细节化。一些部门规章和规定,像《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等形式的林业管理规范,在其他林业法律教学中很少涉及,而森林公安办理林业案件中,这类形式的法律规定往往就是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

林业法规范文2

1林业碳汇交易面临的法律问题

林业碳汇交易程序复杂,与森林法、环境法、合同法和金融法等法律息息相关,存在一些法律上需要明确的问题。

1.1林业碳汇产权需要明确在市场交换中,交换标的无论是商品还是劳务,都是交换物价值的转让和移动,也是其权利的转让和移动。按照《合同法》第132条和第51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出卖人应有其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需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方能转为有效。因此,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要建立林业碳汇交易的法律制度和碳汇交易市场,必须首先从法律上确认林业碳汇的产权。目前我国还没有1部法律、法规明确认可和确认在《京都议定书》和CDM框架下的林业碳汇的产权,即属于项目认证下的某个企业或部门拥有林业碳汇的产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包括转让权)。目前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许可的林业碳汇交易项目中确认的林业碳汇权,是一种行政性的个人公权利,不具有可以自由转让或交易的个人私权利的性质,这也给林业碳汇权的交易带来了障碍。如果不从法律上明确这些权利,会使推行林业碳汇交易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也会导致林业碳汇交易合同失去存在的基础。

1.2林业碳汇交易行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需要理清在林业碳汇交易中,要理清国家对林业碳汇项目的管理、林业碳汇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林业碳汇项目市场管理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应采用不同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应对不同的违法行为给予不同的法律制裁方式。林业碳汇交易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如果不清晰,就会导致有关部门对违法者的处罚方式不明确,并会给违法者可乘之机。林业碳汇交易的定性直接关系到林业碳汇受到侵害时,对受害人的救济途径。

1.3林业碳汇交易的合同属性需要明确从国家对林业碳汇交易项目的管理看,林业碳汇交易的实施形式、林业碳汇交易的数量、交易价格、交易项目的审核批准、交易项目的合格性认定都需要林业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管理;从林业碳汇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角度看,林业碳汇交易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林业碳汇交易法律关系的协议。综合来看,林业碳汇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受到行政指导和管理的合同,其根本属性是一种民事合同,其民事性质、林业碳汇交易合同的合同属性体现在哪些方面,还不明确。

1.4林业碳汇交易的法律体系需要构建目前,调整林业碳汇交易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指导意见》《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2011年11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但《指导意见》主要是关于签订林业碳汇交易合同的原则性政策规定,白皮书中仅对中国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增加碳汇等推进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实践中做法往往是在《指导意见》的指导下准用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是林业碳汇交易合同与普通的民事买卖合同存在明显的差别,具体关于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交易内容、交易中介机构、交易程序等内容也无法在《合同法》中体现出来,这种“准用”将会给碳汇交易合同的履行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容易造成合同条款模糊,当事人故意回避责任,使合同的法律效力受到很大影响。如果出现纠纷,需要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时,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难得到充分保障[2]。尤其现在的林业碳汇交易还主要存在于非志愿市场,是一种跨国交易,跨国交易一般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或者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原则来选择适用的法律,如果我国没有对林业碳汇交易进行法律规范,则势必会影响到我国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

2林业碳汇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

2.1林业碳汇的法律属性

2.1.1林业碳汇是一种凝结人类劳动的天然孳息。林业碳汇资源原本仅是一种稀缺的、具有公共属性的环境物品,在CDM下或者是志愿市场交易的需求下,进入京都市场或志愿市场,而转化为一种需要具备明确产权主体的财产[3]。但林业碳汇的产权与森林的产权不同:森林是碳汇产生的基础,碳汇是森林资源提供的生态产品之一,它与果实和森林景观一样,是森林资源为人类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因此,从法律属性上看,林业碳汇是森林资源的孳息物。孳息原义是指由土地产生的按期供给人们或牲畜食用的食物,如水稻、谷子等。后来,随着法学和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孳息的含义日渐扩大,还包括依原物的用途而按期产生的各种收益,包括植物的果实、动物的产出等。发展至今,孳息的范围又一次被扩大,包括了基于森林资源和人类劳动而产生的林业碳汇,其属于法律上的天然孳息。当然这种孳息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和要求、通过人为措施产生增量,才能被认为具备“额外性”而符合林业碳汇交易的条件[4]。

2.1.2林业碳汇所有权的归属。判断林业碳汇所有权的归属,要按照法律规定关于孳息的归属确定。《物权法》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首先,林业碳汇作为一种天然孳息,应该属于森林资源权利人,它是森林资源所有权权利人所拥有的一项具体权利。根据《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因此,林业碳汇的所有权首先归属于拥有森林的国家、集体或个人,因为其拥有了森林的所有权而拥有林业碳汇所有权。其次,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对应森林资源,主要是指个人承包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即国家或集体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或者在与承包人协商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将其占有、使用、收益的森林资源的权能转让给经营或种植林木的个体或企业,这些个人或企业基于承包经营权而获得林木的用益物权,他们依这种用益物权取得林木的天然孳息———林业碳汇的所有权。最后,当事人还可以特别约定天然孳息的归属,由依约定而取得林业碳汇的占有、使用、转让、收益和处置权,而成为林业碳汇的权利人。

2.2林业碳汇交易法律关系分析

2.2.1林业碳汇交易是民事法律关系。林业碳汇交易是在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下形成的森林生态效益市场化的方式,是通过市场机制达到的生态效益补偿,它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交换关系,由卖方承担保证交付约定质量和数量的可供计算的碳汇,买方支付价款,这更多地体现了当事人的订立自由、当事人地位平等、等价有偿、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因此,林业碳汇交易是民事法律关系。林业碳汇交易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在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交易的质量、履行期限、风险负担、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协商,交易的另一方、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不得将交易强加给对方。虽然林业主管部门在合同中处于特殊的管理者地位,但他们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从主体上看,林业碳汇交易是一种民事合同。林业碳汇交易的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实现各自的利益。尽管林业碳汇交易被认为是目前应对气候变化最经济、最现实的手段,可以实现生态效益补偿。但从当事人的角度讲,由《京都议定书》规定的购买碳信用额度的市场主体(公司、政府、非政府组织、个人)或者非志愿市场主体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自主决定买卖碳汇的,是一种私人行为。

2.2.2林业碳汇交易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特点。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林业碳汇交易项目要采取符合国家要求的项目实施形式,这是行政指导行为,林业碳汇项目的实施需要合作双方国家政府部门的认可和保证,即对项目所涉及的可交易的碳汇额度和交易价格,需要获得国家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的批准,这是行政许可行为。各省(区、市)作为项目参与方可以与发达国家企业及有关国际组织进行意向性探讨,但无权就项目实施形式、碳汇交易量、交易价格等做出最终决定。这种政府对林业碳汇交易行为的管理也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包括国家林业碳汇项目活动运行规则和程序的确定、项目的审核批准,以及邀请经公约缔约方大会指定的独立经营实体对林业碳汇项目进行合格性认定和减排量核实、证明等,碳汇权交易的主体必须定期登记。碳汇交易的主体是指有资格进行碳汇买卖的企业,必须是定期在环保部门登记备案的企业。这是国家为了保障林业碳汇项目的顺利运转而进行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2.2.3林业碳汇交易涉及刑事法律关系。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即在林业碳汇交易合同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林业碳汇交易合同诈骗属于刑事法律关系,侵害了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同时,在林业碳汇交易履行过程中,如果有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也可能构成刑事法律责任。

2.2.4林业碳汇交易涉及经济法律关系。林业碳汇交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家与项目实施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也要受到国家行政部门的调控,形成经济法律关系。林业碳汇交易,至今未发展起来,固然有其技术上的原因,但主要是由于企业并不承担减排义务,因此还不是必须购买林业碳汇。如果政策能考虑购买林业碳汇企业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作用和其具有的社会公益效应而对其税费种类和比例予以优惠、减免等照顾的话,再加上企业考虑到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企业会有一些购买林业碳汇的动力,以促进林业碳汇志愿市场的发展。

2.3林业碳汇交易是一种民事合同现在的林业碳汇交易

合同是在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之间,就林业碳汇交易的价格、标的、数量、时间、违约金等具体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并签订书面合同。

2.3.1交易主体。林业碳汇交易的主体包括《京都议定书》附件I各国政府以及世界银行属下的碳基金,卖方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志愿市场里买方主要是国内的企业。实际碳汇交易提供者一般是森林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他们可能是个体农户、集体林场、国有林场以及其他拥有或经营森林资源的个人、企业及其他实体。林业碳汇交易第三方主要是碳汇交易的经纪人和计量认证机构。

2.3.2交易客体。林业碳汇的交易客体是在《京都议定书》下,某一组织为完成京都协议规定的排放限制承诺而使用的单位,即量化为京都减排单位的林业碳汇。

2.3.3生效要件。林业碳汇交易合同与普通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基本一致,都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虽然政府代表国家签订林业碳汇交易的行为能力应当以《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为准,但林业碳汇交易志愿市场主体的行为能力也应该符合民法对自然人、法人行为能力的要求。林业碳汇交易虽然受到政府的调控,但交易行为的生效仍须是双方当事人公正协商,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林业碳汇交易合同是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合同,属于利他合同。

2.3.4交易价格和履行方式。林业碳汇的交易价格决定着交易双方的利益分配和生态效益补偿的计算,因此要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林业碳汇交易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事前交易、年交易和事后交易3种,同样遵循《合同法》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事前交易中投资方享有不安抗辩权,吨年交易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事后交易中买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5]。

2.3.5违约责任。违反林业碳汇交易也构成一种违约责任。由于经常在林业碳汇交易中规定解除交易的优先权,因此不适合采用实际履行的承担违约责任方式。林业碳汇交易以追求经济利益和获得环境利益为目标,因此可以采取替代履行的承担方式,并且也为了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上与国际接轨,可以将赔偿损失作为林业碳汇交易违约责任的首要承担方式。

2.3.6解决争议方法。基于林业碳汇交易双方当事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因此纠纷解决首先适用于民事诉讼制度或采用国际商事仲裁,还可以以民事诉讼制度为基础设计专门的适用于包括林业碳汇交易纠纷在内的环境资源合同纠纷的诉讼制度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5]。

林业法规范文3

(新疆林业规划设计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9)

【摘要】林业调查设计是林业生产建设的技术基础工作,建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它的存在与发展决定于林业生产建设事业的存在与发展。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调查进行有效控制更好地服务于现代林业建设事业。本文在分析我国林业调查规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几项解决建议。

关键词 林业规划;调查方法;系统

森林是陆地上功能最完善的生态系统,在生态环境的保护忠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林业调查规划和调查指标的不断变化。林业调查规划趋向多元化,林业生产理念逐步成熟,其中生态公益林和生态环境综合建设,已经成为现代林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林业调查规划的界线不在是传统意义上的总体范围,而是以森林生态系统作为对象。林业调查规划应有机结合农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有机地结合,杜绝盲目规划现象,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规划的协调功能。林业行业社会化进程的加速,是多行业结合的综合性规划,利用新的方法,不断适应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出现的问题。

1. 建立适合林业调查规划的质量管理体系

掌握质量管理体系的必要性,建立完善质量体系是林业调查管理的核心,贯彻质量管理标准。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往往能给一个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作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建立符合标准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工作性质所具有的客观要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既要满足内部管理的需要,在落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成果质量上,落实管理职责,将采用有效的做法,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地运行。其次是重视质量策划。强调整体优化,认识调查规划研究对象,全新定位适合流域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调查规划体系,以“管理”方式为手段而建立的体系,使质量管理程序化和规范化,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要达到良好的质量管理效果,加强生态系统研究,做好流域综合性调查规划设计的试点工作,总结建设规划的特点和经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调查规划细则提供科学依据。必须将质量管理的重点从管理结果向管理因素转移,分析并将不合格消灭在形成过程之中,做到防范于未然。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成果既要符合适应的标准和规范,又要保证成果实现的经济性。强调质量与效益的统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与调查对效益的追求总是客观存在的,需要不断改进自身的工作质量,应以质量为中心,在过程控制等活动中以全员参与为基础。

2. “数字林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用3S技术,向着更加集约经营方向发展

森林资源统计材料和图面材料。取决于规划设计调查过程中提供成果的数字化程度。采用结构化系统开发的方法,支持用扫描图象及数字化仪输入方法获取空间数据的采集。合理安排各种境界线及管理,自动完成面积的求算及平差。支持多用户网络上操作。子系统与处理模块之间采用方便灵活的菜单设计,建立林场区划航片图,在认真分析系统各功能模块的基础上,用于存储系统自备的各类图形及参数,为系统实施阶段的编程和调试打好基础,

以数字化地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MAPINFO为平台,实现森林资源数据与图面数据融为一体,,将扫描好的地形图栅格图像文件调入系统,利用调绘线与林相底图线在视觉中叠加描绘而成。对于近期不能进行规划设计调查的单位,用现有的资源档案转换成数字化信息就可以。需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系统从实际出发,对现场进行。

G S 是G S I操作能力,采用 G S P式的面积求算 , 手工进行各项分类数据处理,调查人员业需要提高认识度,

借助测绘系统,保证调查后差分处理 。能快速 、实时的获取数据,并且及时分析,利用小班线的转折点, 规大的数据处理功能,精确定位功能确定坐标,

标注在地形图上,为林业调查与规划提供准确的信息。

3. 规范有序开展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活动,完成调查规划设计需要重点考虑成果的实用性

林业调查规划控制应重点了解顾客的要求以及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针对具体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活动的实施计划,充分收集输入信息,识别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如果发现问题或不足,需要对供方进行评价和选择。对供方提供的产品进行验证。

4. 现代科技手段的利用

(1)把林业地理信息系统、森林资源数字模型等先进技术手段,使用如卫星定位系统、罗盘仪等仪器,引入林业调查规划;建立数理统计与计算机数据结合模式,减轻了野外劳动,加快并提高调查效率和质量。

(2)创新机制,增强森林资源流转速度进一步加快,充分调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通过采取有偿服务形成良性的发展模式。在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控制中形成程序作业文件,关注评定林业调查规划是否得到有效控制,确保林业调查与规划设计的管理手段必须有效运行,编制内部审核实施计划和检查表。对调查规划设计成果进行外业验收,保持林业产品的监视和测量。

参考文献

[1]常家传,马金生,鲁长虎.鸟类学[M].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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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郑作新.脊椎动物分类学[M].北京:农业出版社,1952.

[5]甘雨,方保华.河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与保护[M].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2004.

林业法规范文4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在20__——2015年的“十二五”林业发展规划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以保护和增加林草植被为目标,以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等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为中心,以城镇、通道、村庄绿化为重点,为把××建设成生态宜居坝上中心城市,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把××建成生态宜居坝上中心城市为目标,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深化改革分类经营、分区实施,依靠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加强林业产业化建设,推进林业科学发展,促进林业增效、农民增收,为把××建设成山、水、草、林、园为一体的生态宜人坝上中心城市做出更大贡献。

二、发展思路

按照全县东南部沿坝、中北部平原和西部丘陵区三个不同类型区地形特点和现有“两带一网一片”格局,完善全县生态防护林体系建设,做到以林业项目为载体,推进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工程建设,实施低质林改造项目工程,创建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建设××坝上高寒区千亩城乡用苗基地,完善建立森林消防体系和森林病虫害防治体系,全面提升林业生态体系建设整体水平。

三、发展目标

20__——2015年5年期间,计划安排工程造林面积45万亩,其中退耕还林20万亩,荒山荒地造林10万亩,封山育林15万亩,到2015年新增有林地30万亩,全县实有林地达到184万亩,“十二五”末全县森林覆被率达到31%。

四、规划项目

(一)加强林业工程建设:一是围绕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防风固沙功效,以大西湾、大河、单晶河、海流图、两面井、公会等6个西部乡镇为重点,继续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在“十二五”内完成退耕还林工程30万亩,其中:退耕地造林20万亩,匹配荒山造林10万亩。二是认真组织实施封山育林工程,在沿坝的战海、三号、大囫囵、白庙滩、小二台、郝家营、油篓沟、台路沟8个乡镇和坝头林场,5年完成封山育林15万亩。

(二)推进林业产业基地建设:一是充分开发利用全县现有60万亩沙棘工业原料林资源,20__年前引进沙棘深加工项目1个,项目投资3000万元,年创产值5000万元。二是结合退耕还林工程后续产业基地建设,在20__——2013年发展种植文冠果、药材等基地达到2万亩。

(三)加快低质林改造项目建设:为使全县现有的30万亩成、过熟林的低质林最大限度的发挥其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在20__年积极向国家、省林业局申报低质林改造项目,争取实现当年申报、当年立项实施,以每年改造2万亩的目标,投资1亿元,分5年实施,到2015年完成低质林改造面积达到10万亩。同时利用更新的木材,投资4000万元,建高密度板加工企业项目1个,实现年产值20__万元。

(四)创建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 一是投资3164万元,经过20__——2013年3年的创建,将安固里淖湿地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二是投资4亿元,到2014年将桦皮岭省级森林公园和西郊森林公园建设晋升为国家级森林公园。

(五)建设××坝上高寒区千亩城乡用苗基地:结合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从20__年开始,组织实施建立“千亩苗圃”项目工程,项目规划总投资3000万元,利用3年时间,建成一个面积1000亩乔灌、林草、观叶、观花、常绿、落叶的城乡绿化种苗基地,年产各类苗木100万株,年产值达5000万元。

(六)建立森林消防体系和森林病虫害防治体系:一是在20__年——20__年,投资500万元,建设完成县级森林消防指挥中心1个,规范化的的森林消防器材库8个,实现森林消防全覆盖。二是投资100万元,在20__年前,建设完成县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标准站1个、森防基层站18个,聘用观察员36名,实现森防检疫信息网络化管理。

三、主要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落实。“十二五”期间,全县林业发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围绕“构筑京津绿色屏障,再造××秀美山川”和“城市面貌三年大变样”目标,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基础上,依靠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充分调动社会和群众的积极性,加快建设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发展的林业产业体系和高新的林业科技推广体系。强化行政领导和技术指导,建立和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将森林覆盖率净增长量列入各乡镇目标考核责任状,年终进行考核评比。

(二)依托工程造林,强化生态建设。要积极争取国家、省重点工程,统筹推进城乡绿化全面协调发展。依托京津风沙源治理、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等国家重点工程,坚持封山育林、人工造林并举,加快建设综合防护林体系,继续着力治理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等生态问题。在城镇、村庄、道路、河渠两侧等人口聚集区,启动一批县级重点绿化工程,加快建设生态景观林体系,着力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面貌三年大变样。

(三)加大扶持力度,强化产业建设。针对全县林业产业尚处弱势的情况,通过建立完善扶本文来源:文秘站 持政策,建立林业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突出抓好灌木加工业、林下产业、森林旅游等产业项目的发展,促进我县林业产业实现由弱到强的转变。特别是要加大对现有林下养殖、沙棘加工林业产业项目的扶持力度,使其发展壮大形成规模,为加快全县林业产业化进程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林业法规范文5

关键词:临港产业;发展规律;研究

与临港产业相近的产业很多,比如说海洋产业、港口产业,但是临港产业不等同于海洋产业或港口产业。因而,研究临港产业需要一套与其他产业不同的方法和思路。

对于临港产业,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不同学者根据自己的研究对象,对临港产业给出了不同的定义。其中,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种:李文荣(2007)临港产业,即依托港口发展起来的有关产业部门,大致包括:以港口装卸业为主的港口直接产业,以海运业、集疏运输业、仓储业为主的港口关联产业,包括修造船、贸易、钢铁、化工等产业在内的港口依存产业,以及包括金融、保险、房地产、饮食、商业等服务行业在内的港口服务业。钟铭、李娜、刘建纯(2008)认为临港产业是一种具有地理上毗邻港口,产业上与港口产业密切相关,共同以港口为依托、输入或输出与港口相关的产品的企业的集合。

本文定义的临港产业是以港口为核心,以巨大的经济腹地为依托,依托港口的存在而存在并聚集发展起来的多种类、多层次、综合性、开放性的产业体系。临港产业发展往往对于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引领和带动作用,临港产业对地区经济的贡献很大,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引擎。

临港产业发展从低级到高级,有自身的演变过程。根据对发达国家临港产业发展路径的分析,以及产业模式构成要素分析,我们发现,尽管由于发展阶段和自身条件的不同,但是依然可以梳理出临港产业发展的规律性,概括出每一个阶段不同的发展模式,由此构成了动态临港产业发展模式的理论模型。

第一阶段:“以货物运输为主导的海运服务型”。这是临港产业发展的初级阶段,临港地区开发缓慢,临港产业以港口为核心的海洋运输业为主,港口区位优势明显,畜牧、渔生产加工业及简单工业开始在港口周围布局,产业规模较小,中小企业零散无序地坐落于临港地区之中。港口区域主要肩负着对外贸易和简单农副产品加工的任务,产业结构十分单一,临港区域的主要功能是运输的货场和中转站,此临港产业发展模式中临港产业缺乏统一的布局和良好的规划,港口通常以优越的区位和优惠的税费吸引广大客户。相对而言,收入也以运输费、税收和储藏费为主,此阶段经济效益较低,是临港产业发展的初级阶段。

第二阶段:“重制造业为主导的重工业临港产业”发展模式。此阶段临港重化工业逐渐发展起来,成为临港产业重要组成力量,临港经济抵御经济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加强。采用这种临港产业发展模式的港口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以货物运输为主导的简单海运服务型”临港产业转型升级而来;另一种是在港口建设期间同时规划临港产业园区,大型钢铁、石化、装备制造等重化工企业进驻园区。

通常,临港地区通常有一定经济水平,基础设施比较完善,与港口相关的重化工业可以就近从国外进口原材料并将产成品销往国外,大大降低了运输成本,并且部分临港地区有比其他地区更加优惠的政策,从而吸引了诸如钢铁、石油化工、装备制造等重工业进驻临港产业园区,成为临港地区的支柱产业。临港工业企业坐落于紧邻港口的临港园区,大量的原料和产成品通过港口大批量运输,采取“大进大出”的经营方式。该阶段的产业结构相对于第一阶段有所提升,科技含量明显提高,因为产业的性质要求临港产业大型化、产业布局规范化,经济效益提升明显。临港产业区大量钢铁、石油化工、装备制造等重工业企业为社会创造大量劳动职位,对GDP及税收贡献可观。但是,这种“大进大出”资源导向性工业对于环境的污染十分严重,应在对于污染的处理上多下工夫。

第三阶段:“以重轻工业为主导的混合型临港产业”。重工业为主的临港产业后期,适度地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效率低下的、落后的产能被淘汰。效率较高的、先进的技术被引进,重工业产业升级的同时,又发展出口加工业,或兼容其他轻工业。这一阶段可以看成是第二阶段发展后期的成熟阶段,其主要特征是产业结构的升级调整及科技含量较高的轻工业的出现,产品附加值进一步提高,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第四阶段:“以高科技产业为主导的综合型临港产业”。随着临港地区经济发展,临港地区地价逐渐上涨至占地巨大的工业企业所不能接受的程度,经济效率低、科技水平低、污染严重的产业逐渐转移到内陆地区,技术密集型行业逐渐占据着临港产业的主导,集成电路、海洋生物、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等高端产业逐渐占据着临港产业的主导。与此同时,金融、贸易、旅游等临港第三产业逐渐在临港地区发展壮大。较前面几种阶段而言,这一阶段的临港产业是较为发达的高级阶段,其主要特征是科技领先、经济发达、环境友好、和谐社会。这标志着临港产业发展到高级阶段。

临港产业发展演变规律是与工业

化进程息息相关的,目前世界上发达国家的临港产业都是由初级阶段经过漫长的更新换代的过程逐步升级到高级阶段的。推动临港产业升级换代的主要两个因素包括:1、经济因素。在临港产业发展初期,利用临港地区的优良区位和一定的基础设施进行货物运输和畜牧、渔生产加工业及简单工业。随着临港地区经济实力的增强和基础设施的完善,为能享受海运业大出大进的运输便利的重化工业企业进驻临港地区。在重化工业形成一定规模后,便吸引其他一些轻工业在临港地区形成集聚。临港地区的繁荣带动了地价的上涨,临港地区便对工业企业家失去了成本低廉的优势,工业企业纷纷内迁。而海运业的发展、科技水平的发展以及良好的基础设施便受到了产成品附加值更高的集成电路、海洋生物、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的青睐,与此同时,金融、贸易、旅游等临港第三产业逐渐在临港地区发展壮大。

2、政府作用。政府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之一,在经济生活中,一味强调市场的作用往往会产生“市场失灵”。这时候政府对于纠正临港产业发展中“市场失灵”的作用尤为明显。政府必须以市场为基础,或以弥补市场机制中出现的缺陷为限度,政府应制定具体的产业准入、产业退出指南,需要政府利用产业政策来干预和指导,引导和扶持重点临港产业发展。临港产业发展需要市场与政府相互配合。加强对产业布局的规划引导和空间导向。对不同地域相应采取适当手段,引导产业布局。对现有各种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无论是吸引外资,还是吸引内资的优惠政策,都应适时进行清理,克服无序竞争、阻碍空间规划实施的混乱状态。

但是,并不是所有临港产业的发展都完全遵循以上规律,临港地区多依据实际情况,选择了适合自己的发展路径。有的临港产业发展过程中碰到了由初级阶段向高级化发展的障碍,比如一些处在狭小岛屿或者狭长地区的港口,其处于主航线上,区位优势明显,在由以“货物运输为主导的海运服务型”临港产业向以重制造业为主导的重工业临港产业过渡过程时,发现根本没有供工业发展的大片土地,其发展只能停滞不前;还有一些港口由于不在主航道上,港口吞吐量大大地受到影响,想要提升港口的地位,只能在临港地区发展重化工业和轻工业,通过原材料和产成品的“大进大出”来带动港口的发展,临港产业的发展需要政府在政策上的大力支持和正确规划。因此,临港地区应根据自身的区位因素、经济基础、资源因素、政策因素选择适合自己的临港产业发展模式。在此基础上通过调整临

港地区产业结构、空间结构、技术结构和资源利用方式促进临港产业的换代升级,通过临港产业的发展带动港口和整个区域的发展。

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应注重环境的保护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发展低碳经济,一方面是降低能耗;另一方面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益。蓝色经济区临港产业要打造成低碳经济示范区,这就要求它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兼顾环境保护。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文荣.河北省临港产业发展策略探讨[J].港口经济,2007.3.

钟铭,李娜,刘建纯.日本促进临港产业发展的政策与经验[J].现代日本经济,2008.4.

林业法规范文6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策扶持、结构调整、市场整顿、资源整合为主要手段,突出抓好标准化生产、质量监管、品牌建设、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强化形成茶农、合作社、龙头企业、茶协会四位联动体系,全面提升茶产业发展水平,使茶成为优质高端的江北名茶代表、促进富民增收的特色支柱产业。

2.工作目标。从年开始,利用三年时间,新发展茶1500亩,使全区茶种植面积达到1.8万亩以上,并实现无公害、标准化种植,建成一批国内一流的无公害茶园和有机茶生产基地;年销售收入过500万元的茶叶加工龙头企业达到6家。

二、加大对茶农的财政直补力度,提高茶叶种植标准化水平

从年开始,区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安排760万元,用于对全区茶叶用药、用肥和品种改良工作进行直补。

3.统一茶叶用药直补。每年安排260万元,用于茶叶种植户标准用药直接补贴,免费发放至全区茶叶种植户使用,达到“既降低茶农种植成本、又提升茶叶品质”的目标。

4.统一茶叶用肥直补。每年安排300万元茶叶用肥直补资金,集中招标采购茶叶专用有机肥料,发放至全区茶叶种植户使用。

区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发放、用药、施肥、核查等工作,积极为茶农提供“两到门”(技术服务送到门、化肥农药送到门)、“三统一”(统一技术指导、统一药残监控、统一病虫害防治)服务。

5.品种改良直补。每年安排200万元茶叶苗种改良直补资金,引进培育适应性强、产量高、质量优的茶叶新品种,根据财政直补、群众自愿原则,引导茶叶种植户分批、有序进行茶叶品种改良,提升苗种品质。

6.深入实施“茶农万人培训工程”。定期组织有关专家,采取田间地头现场指导、实用知识讲座、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针对茶叶用药施肥、病虫害防治、采摘、加工等关键环节,对茶叶种植户进行全方位、多层面培训,全面提高茶农素质能力和标准化生产意识。

三、实施龙头带动战略,积极培育市场主体

7.鼓励茶生产加工企业通过土地流转等形式扩大种植规模。对于年新增优质茶种植面积100亩以上的企业,经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茶协会组织审核认定,区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年新增优质茶种植面积200亩以上的企业,经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茶协会组织审核认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8.鼓励龙头企业为区内茶农、茶叶合作社开展订单服务。着眼于稳步推进茶叶原料基地建设,鼓励企业采取签订收购协议等方式与区内茶农、茶叶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协作关系,年收购本地鲜叶达到5吨以上的企业,按照每吨5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9.鼓励茶叶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信息、农资等服务。充分发挥茶叶合作社的作用,对于达到“四化”(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产品品牌化、经营规模化)标准的合作社,经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茶协会验收后,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加强对茶生产加工领域的监管,落实生产加工者的主体责任

10.树立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茶叶生产加工者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加工活动,不断改善生产加工条件,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对茶叶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11.遵守茶叶生产市场准入制度,严格依照规定组织生产。已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组织生产经营并建立健全茶叶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据实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认真配合现场审查和相关产品的检验;委托加工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委托必须在生产许可品种和范围内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协议或合同,并在区质监部门备案;委托加工茶叶的包装应符合相关规定;茶叶生产加工小作坊,要严格按照承诺组织生产,并在规定区域进行销售。

12.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保证其有效运行。相关制度主要包括:员工健康管理制度、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关键过程控制制度、产品出厂检验和记录制度、产品标注标识制度、员工食品安全培训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食品召回制度等。

13.认真宣贯绿茶国家标准,积极开展名牌产品争创工作。《绿茶国家标准》已经通过国家标准委组织的专家审查,近期即将颁布实施。标准一旦颁布,具有强制性,也是监督检查判定茶叶合格与否的依据。各绿茶生产加工者必须认真学习领会标准实质,逐一排查,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加工。龙头企业要积极参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名牌产品争创工作。

五、建立健全质量监管体系,不断提升茶品质

14.严格做好茶证明商标规范使用工作。充分发挥茶协会主体平台作用,不断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规范和完善茶证明商标使用,着力打造茶区域公共品牌。鼓励企业自主创牌,促进优势资源向优势品牌集中,经茶协会同意,证明商标使用企业可采用贴牌的方式,对达到一定生产条件的加工企业提供证明商标及企业商品商标使用权。

15.加快推进茶叶生产示范区建设。从开始,利用3年时间,每年建立100亩优良品种示范基地。鼓励和支持茶叶企业进行有机、绿色、无公害产品认证和国家农业标准化茶叶示范区创建。

16.建立健全茶质量监督检测体系。认真执行茶生产、加工技术规程,修订完善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定,建立从产地环境条件、栽培、加工到产品贮运、销售服务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形成从茶园到茶杯的茶叶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区工商、质监、农林、茶协会等部门和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协作,对茶叶生产基地、加工企业、经营网点等进行监控和不定期抽检,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力度,规范市场秩序。

六、加大宣传营销和市场整顿力度,提高茶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17.做好茶的包装、营销。由政府统一组织,通过媒体广告、新闻会等形式,以“巩固扩大市场、拓展济南、北京市场”为目标,全方位地对茶进行包装宣传推介,进一步提升茶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18.加大市场营销力度。鼓励企业、专业合作社在市区开设茶专卖店,专卖店由茶协会统一授权,并统一名称、统一标识,按市场需求逐步扩大茶专卖店的规模和数量。经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茶协会审核认证,对于符合要求并设立专卖店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各大商场、超市设立茶专柜,扩大茶市场占有率。

19.加大市场打假和整顿力度。积极做好茶证明商标维权工作,争取市政府支持组织成立由工商、质监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打假队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茶市场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打击冒用证明商标行为和假冒伪劣产品,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发展环境。

20.积极培育茶文化。深入挖掘整理茶传说、茶典故、茶诗、茶歌、茶联、茶礼、茶俗、茶艺、茶道等茶文化,鼓励创作各种与茶有关的文学及艺术作品,不断丰富茶文化内涵。精心设计旅游线路,完善旅游基础设施,举办集茶叶采摘、茶叶加工、茶艺表演和旅游购茶为一体的特色节会活动,以茶旅游带动茶经济、助推茶品牌。

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茶产业发展的合力

21.建立组织保障机制。成立区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茶产业发展思路、制定总体规划,解决全区茶产业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区领导小组设办公室负责茶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的组织实施、技术培训、业务指导和监督等工作。相关街道办事处要全面抓好本街道区域内的茶产业发展事宜。茶协会要充分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能力、行业自律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22.建立投入保障机制。完善财政投入政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区财政从支农资金中设置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茶叶苗种改良、茶叶用药用肥补贴、茶叶基地建设、龙头企业扶持、品牌宣传推介、茶叶技术培训等方面。同时,加大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严禁虚报套取财政扶持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整合效益。

23.建立人才保障机制。整合相关培训资源,开设茶叶培训班,加大对茶叶管理人员、技术推广人员、茶农等人员的培训力度,培养农村茶叶实用技术人才。积极与驻青高校及科研单位合作,邀请有关专家成立“茶产业发展专家智囊团”,参与研究制定茶产业发展规划。完善人才引进机制,把茶叶人才引进纳入全区重要科技人才引进范围,着力引进企业管理、市场开拓和茶叶精深加工的复合型高级人才,建立和完善区级茶科技推广体系。加强茶文化研究、茶艺茶道表演、种茶制茶能手等特色人才的选拔和培养,丰富茶文化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