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执法问题与建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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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执法问题与建议

林业行政执法问题与建议范文1

关键词:林业行政执法问题;对策

森林是地球上宝贵的自然资源,其对人类的生态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对生态与社会的发展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对森林加以保护,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强化森林资源保护。通过行政手段保护森林资源成为当今社会通用的一种有效的手段。本文对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响应的对策。通过解决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达到更好地保护我国现有的森林资源,有效促进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目的。

一、林业行政执法的基本概述

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林业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相对行为人,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使国家林业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具体实现的活动过程。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在越来越复杂的环境和压力下,能否克服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是更好地保护我国现有的森林资源,有效促进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键。

二、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1.林业行政立法与当前林业发展的现状不符

虽然近年来,林业立法已经涉及林业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层面,但是,在立法时对一些具体的程序规定不是十分完善,导致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界定不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的管理中,在执行权利的同时没能很好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林业社会参与的广泛性以及林业主体多样性的特征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对违法当事人的各种违法案件的规定也显得比较模糊,致使在执法时不能有效的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2.众多林业行政执法部门职权重合,行政执法效率低

从目前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状况看,除林政部门作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代表其执法外,其他如森林公安机关、森林植物检疫站、野保站、林业工作站在执行林政处罚时都需要林业行政机关的委托。这些单位共同执法就造成可以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构过多、过散、过滥、这些有执法职能的机构存在着执法职能相互交叉、相互扯皮,从而导致执法力量分散,难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所以建议成立林业行政执法联合队,统管所有的林业行政执法,效果会相对好一些。

3.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林业工作点多、面广、战线长,执法客体量太复杂,导致执法困难。近年实行考试进人后,淡化了专业知识,所考内容主要为公共基础知识,执法人员的林业和法律知识相对薄弱,再加之学习的内外环境不具备,学习风气没有形成或是流于形式,林业执法人员特别是乡镇林业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有的对基本的、简单的办案程序没有掌握或掌握不够,致使执法过程中不时出现违反法定程序执法,适用法律法规条文不当,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等现象。

4.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不健全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确立1个内部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林业行政案件在调查结束后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送至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但是实际的工作中,因政府机构改革,大部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未设立专门统一的林业法制机构,现行的林政部门没有确实起到真正的审查把关、监督作用,致使林业各执法部门执法的自由裁量权随意性扩展,使得林政执法的标准质量降低。

三、治理对策

1.完善林业立法,建立健全林业各项法律规范

林业立法是林业依法行政的基础,林业立法要在总结过去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坚持成功的做法,不断改进立法工作的不足,提高林业立法水平和质量。同时要遵循林业社会参与的广泛性以及林业主体多样性的特征,在林业行政立法过程中,既重视林业建设的政府主导作用,也要把把林业执法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界定清楚同时要发挥各种组织、机构和各种社会角色的作用。

2.建立健全林业综合执法机构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要求建立、健全林业执法机构,统一负责林政案件的把关、审核、监督工作,统一执法标准、程序,以从根源上堵塞执法漏洞。通过考核、测评的方式,成立以森林公安为龙头、由林业主管部门的各股、站、室业务骨干组成的林业执法综合队伍,以更加有效地发挥森林公安机关这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的作用。

3.强化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要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可以采取培训、轮训等方式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监督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林业业务知识的培训,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准确适用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监督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其工作责任心,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高林业执法人员的素质,在实践中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4.健全县级林业执法行政部门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最基层的林业主管部门,林业执法权能否行使到位全靠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因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要健全专门统一的林业执法队伍以及林业法制机构,只有形成统一、高效的林业行政执法体系,才能不断加大林业执法力度,提高林业执法效率。同时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构,即法制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规范执法行为。

参考文献:

林业行政执法问题与建议范文2

关键词:林业有害生物行政执法;存在问题;解决途径

中图分类号:F307.2 文献标识码:A

1我市林业有害生物行政执法现状现状:全市共有21处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机构,林业有害生物林业执法力量80余人,初步形成了纵横交错、较为完善的执法队伍体系。为加强领导和监管,我市实行目标管理,使林业执法体系建设得以稳定和加强。

2 我市林业有害生物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有法难依, 执法更难

2.1 林业行政执法力量总体薄弱。全市71处观测哨,肩负着对305.3497万公顷林地,进行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预报工作,年平均监测覆盖率达到86%以上。随着有林地和人工林面积逐年扩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程度也逐年上升,近几年全市林业有害生物年发生面积都在130万亩以上,占整个有林地面积2.8%,防治面积为120万亩,防治率达到90%以上。全市共有林业有害生物种类86种,其中森林病害20种,森林虫害33种,森林鼠害7种,有害植物26种,能给森林造成灾害的有13种,检疫对象4种。以鼠害、落叶松毛虫、松黄星象、舞毒蛾、蛀干害虫为主要危害种类。由于它们的危害给我市造林成活率和森林造成一定威胁,其损失不亚于森林火灾。全市林业行政专门执法人数仅80多人,这些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分布在林业局级林业行政机构,基层直接执法人员的数量不到60% ,执法人员严重短缺。

2.2 林业执法任务与林业执法资源配置不协调,执法队伍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森林病虫害检疫条例》规定的林业行政管理任务名目繁多,但是没有就执法所需要的社会执法资源的合理配置进行规范,致使林业执法所需要的人力、财力等必要物质条件始终没有法律保障。目前,我市林业有害生物执法部分职能由林政局的木材检查站执行。但是,相比较林业执法的任务而言,主管部门在人力、财力上都远不能满足执法工作需求,因此许多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执法管理只能采取形式审核而非实质审核批准的方式,难以做到现场调查管理和监督管理,远不能适应林业超越式发展需要。

综上所述,尽管我市的林业行政执法体系已基本构成,但执法能力不强、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机构职能不清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林业部门的发展,因此必须从根本上改变我市林业行政执法的现状。

3 加强林业有害生物行政执法措施

针对上述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林业部门提出了加强执法和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促进严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指导思想,以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和依法兴林的目标。这一指导思想的确立,为林业行政执法指明了方向,有利于林业行政执法具体措施的完善。

3.1 根据林业行政执法的需要,加快林业法律、法规的建设,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充分认识《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森林病虫害检疫条例》的实施对于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的意义,在原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森林病虫害检疫条例》的基础上,黑龙江省颁布了两个条例的实施细则,这些细则在内容上赋予了林业主管部门行使超常规法律手段的权力。《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制定的直接目的有三个:一是使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和防治法律制度具体化,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二是在《森林法》已有的原则规定基础上,在法规的权限内增加相应责任条款,增加林业法律法规的约束力;三是进一步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减少执法困难。它的制定体现了国家和省对林业主管部门的高度信任,说明林业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已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承认。这部条例保持了林业政策和法规的连续性、稳定性,具有配套性好、针对性强、具备可操作性等特点,其颁布对林业行政执法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2 清理执法主体,加强执法和执法监督队伍的建设。首先,应严格林业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严把入门关。按照《森林病虫害检疫条例》的规定,执法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排除林业行政管理机关随便进人的制度,同时将法律授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全部列入国家公务员系列,对行政主体委托授予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人员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停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执法工作。通过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实行执法资格认定和持证执法制度。其次,应加强执法人员素质培养,提高执法水平。应促进执法人员不断加强学习和自身素质的提高,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增加法律知识和丰富执法技能,采取定期抽查考试、证件每两年审查注册等方式,不断淘汰不合格行政执法人员。

3.3 推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各执法机构的集中归并,形成立法、执法和执法监督三足鼎立的局面。简化行政执法机构,将木材检查、资源监督、林业工作站、野生动物保护等林业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合并,组建统一的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如组建林业执法局,实现林业任务以及一般林业行政事务与林业行政执法的彻底分离,以减少不必要的开支,集中力量,强化执法,统一执法,避免不同执法机关之间的冲突,克服相互推诿的工作作风,集中力量搞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同时,立法机关还可以考虑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如行政执法法,明确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执法方式和执法责任,进而建立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

林业的性质、特点和任务都决定了林业建设离不开林业执法。在"十一五"期间,一定要强化依法治林,彻底改变林业行政执法的形象,积极执法、坚决执法、严格执法,树立执法者权威,开阔执法视野,高度重视林业建设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氛围,促进我市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迪生.浅谈林业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工作[J],中国林业,1998,(1):10-11.

林业行政执法问题与建议范文3

【关键词】:生态文明视野;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探讨

1、生态文明概述

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的新型文明形态。它以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作为行为准则,强调建立健康有序的生态机制,实现经济、社会、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这种文明形态表现在物质、精神、政治等各个领域,体现了人类取得的物质、精神、制度成果的总和。从狭义的角度来看,生态文明是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并列的现实文明形式之一,着重强调人类在处理与自然关系时所达到的文明程度

2、生态文明与林业行政执法体制之间的关系

林业行政执法体制的制定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林业资源,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是林业行政执法机关的机构设置、隶属关系、权限划分、组织管理形式等方面体系和制度的总称。在生态保护尚未受到重视或者说生态破坏尚未达到严重的程度的年代,我国的林业是以木材生产为主的行业部门,经济发展是其主要目的,因此,其相应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的设置也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未能很好地保护森林的生态系统。而生态文明提出后,虽然距离其真正得到实现还很遥远,但是至少说明现在的生态危机己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并引起了广泛的重视。在这种形势下,对我国林业行政执法体制的研究就不能不考虑到生态保护的问题。以生态文明为视角也是因为生态文明与林业行政执法体制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正是这种联系使建设生态文明和完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互相促进。

3、生态文明视野下印江县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构建

印江县位于贵州省黔东北、铜仁市西部,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年均气温16.8℃,日照时间长达1255小时,无霜期近300天,年降雨量1100mm左右。国土总面积19.6万hm2,林地面积11.6万hm2,其中有林地面积10.6508万hm2,灌木林地1.5872万hm2。森林覆盖率为61%。森林植被有天然林和人工林2种,分为亚热带常绿阔叶林、次生针阔混交林、次生常绿针叶林、人工针叶林和人工阔叶林。主要分布马尾松、柏木、栋类、杉木和柑橘类等。在进行印江县林业管理的过程中发现传统的林业执法体制己经成为制约印江县林业发展的瓶颈。如何制定科学、有效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成为了印江县林业管理人员所关注的问题,下面进行详细的分析:

3.1构建政企分开的执法体制

政企分开要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有效地发挥了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使经济长期、稳定、快速地增长。同时,也使企业摆脱了不必要的束缚。由原来计划经济下的政府职能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转变。一方面,林区国有资源营运系统要将目前由企业承担的政府性职能剥离出去,另一方面,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尽快将本属于企业的职能归还给企业,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行为的主体。

3.2确立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方案

所谓综合行政执法,就是要全面贯彻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方针,转变政府职能,调整机构,精简人员,遵循“两个相对分开”、权责一致的、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来对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整合,归并为由一个机构来统一行使。具体地讲就是要将一个政府部门下设的多个行政执法机构原则上归并为一个机构,实现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其实质上是权力在各个政府部门之间的优化配置,重新整合。

3.3设立国有林重大风险救济基金

林业基金属于“基金”,是单独存放或单独设立账户记录并且具有专门用途的一项或一组资产是通过政府行为和有关方式筹集的,专门用来扶持、补偿和维护林业发展的一种资金。目前,我国的林业保险制度并不完善,尤其当部分集体林逐步转为林农承包林后,对于个人所有的林木更加难以建立相应的保险制度。本文在这里仅讨论国有林的风险救济措施。为了避免在发生重大的林业风险事件时遭遇不可抗拒的经济损失,而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建议把宏观调控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对属于林业重大风险的适用范围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在能够保证可操作性的前提下,针对重大林业风险事项设立风险基金,并规定对其进行专项使用,当保险公司无力应对理赔时,该项基金可经申请审批而动用。

3.4规范执法行为

坚持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健全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执法公示制度、执法统计制度、档案管理及备案监督制度、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执法大案要案议案制度、罚没款物登记制度,使日常行政执法管理工作与行政处罚工作有章可循。行政执法人员超越职权、、失职、渎职等构成违纪违法行为的,追究相应的政纪、法律责任。

3.5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提高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是造就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关键。在执法过程中,根据《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管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规规定,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门考核,严格标准,择优录用。在实际工作中,采取定期集中培训与单独学习相结合的办法,切实加强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优化执法队伍知识结构,不断提高综合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保障林业依法行政。

结语: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社会对林业的需求发生了变化,林业的观点必须改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要真正能从林业的实际出发,合理推进各项林业改革,以改革推动林业发展,适时地提出符合自身规律的办法和措施,并且有一支强有力的队伍去实施。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

【参考文献】:

[1]缪晨熙.我国林业行政执法体制的完善对策[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6,12(5):113-114.

林业行政执法问题与建议范文4

自今年3月份接到县人大《关于组织县人大代表评议县“一府两院”及县有关单位工作的通知》,我局高度重视,为做好迎接评议工作,我局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成立机构,明确责任。接到通知后,我局立即召开班子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成立了林业局迎接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由我任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任组员;并按照评议通知的五项内容对任务进行了细化,明确了责任领导,共同抓好落实。其中党委书记同志负责抓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等方面的工作;副局长同志负责抓围绕中心、服务项目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副局长何晓林同志负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等方面的工作;党委委员、工会主席黄德怀同志负责抓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为民办实事等方面的工作;相关领导负责所分管口子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落实工作。

二、宣传到位,干群知晓率高。局召开班子会议研究后,于3月14日紧急召开了动员大会,对人大评议实施意见进行了集中学习,并要求广大干部职工按照意见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使这项工作真正落实到到每位干部职工实际工作中去。

三、落实评议工作有序推进。我局按照评议工作五方面要求,认真抓好各项林业工作和服务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一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林业工作实际抓好省级森林城市创建、国有林场改革、森林资源保护等各项工作。二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力服务招商引资、落户企业,并在历次电视和纸质通报中受到相关部门表扬。县里有重大项目落户时,为打造优质经济发展环境,我局在林地审批方面积极报批,并在报批过程中化解了很多矛盾。林业部门主动作为,积极参与山南绿化和县里组织的征地拆迁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在服务重大项目过程中,如中广核风力发电项目、黄乐变电站、南方水泥等单位林地征占用报批,林业部门勇于担当,因服务到位,虽多次婉言拒绝,还是不能阻止服务单位给我们送来锦旗。三是服务林业、服务林区、服务林农,树立群众意识。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以树立服务林业、服务林区、服务林农意识为根基,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实践活动。重点抓好省级森林城市创建、国有林场改革、山林纠纷调处、封山育林、林业执法、森林防火和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落实惠农政策。为林农造林绿化提供优质服务,积极为林农申报项目,及时兑现惠农资金,每年兑现造林工程项目资金1000万元左右。完善惠农办法和措施。针对调研征求意见中,林农普遍反映对林业政策不熟悉的情况,我局专门组织技术人员和法律专家编写了《林业政策汇编宣传手册》,详细介绍各项惠农政策的项目名称、申报程序、扶持标准、法规问答,分发到各基层和林农手上,进“农家书屋”,林农普遍欢迎,非常实用。落实省市要求,简化林业审批程序,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林业项目安排。营造林项目安排因上级下达的计划有限历来都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多年的计划分配基层和林农都不满意,为此我们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研究制定了项目申报的具体规定。春季造林结束后进行预验收,暂不下达分配计划,待秋季年度验收后进行分配。同时要求申报者提供林权证或造林承包合同,杜绝掮客和买卖指标问题的发生,同时规定凡擅自炼山造林或乱砍滥伐山场造林者一律不安排计划。规定下达后林农拍手叫好,说林业局是真说真改,不让老实人吃亏。加大山林纠纷调处力度,仅今年1-6月份,我局就接收4起、6个乡镇、8个村民小组的调处诉求,深入实地指导、甄别、疏导十多次。通过政策宣传引导,缓和了群众激动情绪,避免了群体上访事件,也体现了林业部门为民实实在在的办事效能。四是认真落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四月中旬县政府召开人大代表建议交办会后,我局高度重视,为贯彻县政府交办会精神,多次召开班子会议进行专题研究,落实分管领导和职能股室及时调查摸底,与代表面对面落实建议办理工作,提出林业部门有针对性的意见,确保问题得到实在解决,代表得到真正满意,即使不能马上解决的问题,也能做到与代表多次沟通协调,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五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林业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坚持依法行政,主要涉及源头、木材流通领域和检疫检验等方面,并对刑事案件做到及时移交。省林业厅到我县检查公益林执法情况时,对我县的公益林管理予以了高度评价,认为我县封山育林行政执法工作做得扎实,杜绝了乱砍滥伐现象,保护了资源,且创新了公益林管护机制。我县从整合资源、整合队伍、整合资金的“三整合”入手,实行了专职护林员制度。“三整合”即,整合公益林资源和封山育林资源、整合公益林护林员队伍、封山育林护林员队伍和森林防火等护林员队伍,整合公益林管护资金和村级森林防火资金。严格护林员考核制度,专职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动态管理;统一配发了服装、袖标、喇叭等巡山工具,工资统一通过一卡通发放。开展林政执法大检查。对林业基层站所存在的问题,我们按照路线教育活动的要求,敢于亮丑,勇于担当,从自身找问题、查根源,全面检查了林木采伐、公益林管理、林地征占用、森林防火、林业案件查处,对所有检查发现的问题全面进行了整改。

各位尊敬的人大代表,今年林业重点工作任务重、要求高、标准严,我们将以这次会议为契机,大力发扬连续作战的作风,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真抓实干,努力确保林业各项工作和服务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林业行政执法问题与建议范文5

一、我市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

20*年,我市启动了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当年泗阳人江鹏来到珊瑚镇祯祥村,承包该村的路沟渠等宜林地栽下意杨1.2万株。2005年,溪桥镇引进台商徐雄星投资1000万元开发农田林网绿化工程,全镇路、沟、渠等村级集体公用地,包括镇内干河、中沟、生产沟等两侧的闲置土地,全部租赁给台资企业,租赁期限15年,栽植意杨20多万株。全市各地先后出现了股份合作造林、独资造林、承包造林等多种投资模式,投资主体有机关及镇村干部、社会能人等,涌现出了“镇前模式”、“肖榨模式”、“常桥模式”等改制工作的先进典型,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新局面。非公有制林业在我市林业经济中的比重达90%,我市的森林覆盖率也从5年前的8.5%提高到现在的19%。全市现有有林地面积35.7万亩,定植银杏650万株,意杨800多万株,活立木总蓄积量50多万立方米。基本上消除了栽植姓公的树的现象。

二、面上调研问题

(一)、集体林地资源现状

全市集体林地面积35.7万亩,自从20*年实行林权制度改革以来,除市水务局所有的骨干河道上的1300亩集体林地上的树木没有改制以外,其余的全部采取多种形式承包到个人,由个人承包经营,目前由各乡镇水利站负责管理。林地所有权属各乡镇人民政府,使用权归市水务局,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各乡镇水利站。目前还没有发放林权证,全部为生态公益林。

(二)集体土地林木资源现状

近几年来,为了实现森林覆盖率达20%的目标,我市充分利用高垛田、边角田、中沟、骨干河道、高速公路两侧、农田路渠等大搞植树造林20多万亩,在栽植之前就进行改制,所有栽植林木基本改制到位,其中有48000亩划入省级公益林。未进行登记发证。

(三)林业场圃、森林公园现状

我市现有两个市级场圃,一是市果园场,原来连续多年亏损,土地面积1015亩,职工173人,退休63人。近年来,经多方筹集资金,已进行了改置,置换了职工身份,腾出土地对外招商引资。园区先后吸引丹阳、无锡及本地能人投入1200多万元,投资发展花卉苗木、高效设施栽培、奶牛养殖三个项目,已成为苏中地区规模较大优质葡萄栽培基地。改制后,原场的部分职工继续在场圃内打工,部分职工自己创业,走上致富之路,场圃又重新焕发了生机与活力。二是市第二捕捞公司,

(四)林业管理现状

1、机构设置及队伍建设

我市林业主管部门为泰兴市林业局,事业单位,其中事业编制个,参照公务员管理编制个,在职职工人。

全市共有22个乡镇,有镇设立了林业工作站。各乡镇共有在编专职林果员人。

2、财政收入

财政预算内林业行政事业经费万元,纳入财政支出的人数人(含乡镇人员),乡镇林业工作站人员工资市财政补助一点,不足部分有自筹和镇财政补助两种形式。各类林业工程建设项目一般由镇财政投入,市政府实行以奖代补。

3、育林基金征收

2007年共征收育林基金元,征收范围为集体和个人生产、加工、销售木材、林木采伐等,征收标准为12%,上缴比例为,留存部分作为发展林业事业的专项资金。

(五)流转的情况

近年来的我市林权改革主要集中在路、沟、渠等宜林地块,通过转让这些宜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激发广大群众投资绿化造林的热情。5年来,全市路、沟、渠等宜林地两侧共拍卖林木42.83万株,回收资金850多万元,签订改制合同1400多份。针对这些集体权属的宜林地块被改制后用于发展意杨可能会对农民的粮食生产产生胁地的现象,我们通过广泛的宣传发动和做过细的思想工作,吸引农民主动参与林权改制,特别是部分地区采取的4:4:2分成方式,即林木栽植及管护费用全部由投资者承担,其收益得4成,农民得4成,村集体得2成,极大的提高了农民参与林权改制工作的积极性。

由于我市没有专门的森林资源评估机构,本地的林木、林地的流转过程中,大多是承包方和镇、村进行自行协商,还没有进行林权登记发证,不存在林权变更登记。最好是有省里面进行专门培训,在各个市县建立一个进行森林资源评估的专门机构,这样就具备了森林资源的评估和对损坏林木的评估的资格。

(六)、投融资体系情况

目前,我市仅开展的以农民家前屋后银杏树定权登记发证工作,全市尚未办理一起林权抵押贷款。而全市大面积的成片造林的发证尚未进行,即这些成片林发了林权证,可能也贷不了款。建议省市部门出台有关林权抵押贷款政策,规范林权抵押贷款的评估机制,建立一套完整的林权抵押信贷体系。

我市地处苏中平原,自然林木资源较少,大多为人工造林,树种单一,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特别是近年来我市高效规模林业发展迅速,我市冬枣、葡萄等特色经济林果和花木种植发展迅速,森林保险的推行将有利于化解由于天气等不可抗逆因素对林业的影响,降低投资者的经济损失,提高其积极性,促进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建议省市部门统一出台森林保险制度,同时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促进该制度在林业生产领域的推广。

(七)林业社会化服务

我市于20*年由市政府牵头成立了泰兴市银杏协会,建立中介服务组织,对本地的生产、销售等都带来了极大的好处,进一步拓宽了林农信息渠道和增收途径。

(八)关于推进改革的其他问题

林权改制后,我市仍然执行采伐审批制度,通过健全和落实“伐前设计、伐中检查、伐后验收”制度,对各采伐单位提交的采伐申请,我们都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严格把好采伐审批关,做到责任明确,监督检查到位。通过加大对乱砍滥伐、无证运输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林政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在森林防火方面,由于我市成片林多为新造林,且连片面积不大,每到冬春季节,我们都强化宣传,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至今未发生一起森林火灾。主要表现在四夏期间烧秸杆时有林木被烧现象。但随着造林速度的加快,我市的森林防火工作也不容乐观,一是缺少专业的森林防火人员;二是没有森林防火专用设备。建议上级部门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必要设备及防火经费等方面加大对县级森林防火投入。

对于我省的林业行政执法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林业行政执法,是一个单独的执法体系,现在有的地方林业行政执法与农业行政执法联在一起,人员不足,执法水平不高,有着单纯的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存在以罚代刑的现象。没有真正起到保护资源的作用。

二、点上调研问题

(一)已进行林改的点

近几年来,我市农村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个村及各个村民小组,都召开了相应的会议,充分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将林改方案进行公示,如我们的溪桥镇,镇政府在与外商签定合同之前,就与各个村签定管护合同,各个村又与各农户签定管护合同,明确了各个农户的责任和管理的棵数。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办理林权证。

目前已经进行林改的地方,有的收入是作为集体公益事业的费用支出,比如修路等,有的村就是直接分到老百姓了。没有强迫流转的现象。

(二)未进行林改的点

到目前为止,我们这儿没有进行林改的只有属于水务局所有的骨干河道上的树木,水务局正在和各个乡镇的水利站进行规划。

三、对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要加大宣传的力度。要组织基层林技人员外出参观学习,解放思想,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吸引能人、外资参与林权改制,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动员本地能人、村干部、群众投资林业产业,对栽植的树木进行收购等,真正形成“户户参与,个个竞买”的林权改革工作格局。

二要加大组织领导的力度。林权改制过程中要成立专门的班子,制订工作计划,确保林权改革有计划、有步骤、有效果的开展。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强透明度,制定完善好改制手续。

三要加大改革资金管理与使用的力度。抓好改制资金的收、管、用等问题,并用于林业产业发展,使资金权属不变,投向合理,滚动发展,良性循环,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林业行政执法问题与建议范文6

委托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因工作需要等原因委托其他组织以其名义进行执法活动,行为后果归属于该行政机关的法律制度。目前,委托行政执法越来越多,在带来许多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问题。本文试对其成因、出现的问题作以论述,并就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见解。

一、委托行政执法的必要性、可行性

(一)从我国目前行政管理体制看,立法工作过于强调“条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权往往都要明确由政府某一个具体部门来实施。这样,制定一部法律、法规、规章,就要新设置一支执法队伍,造成执法部门林立,执法力量分散。由于各自为战,分兵把守,每个执法部门都感到执法力量单薄,人员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经常性管理,执法任务难以到位。只能依靠“突击执法”、运动式执法维持局面。而编制经费的限制又加剧了这种状况。实行委托执法,可缓解执法力量不足这一问题,加强执法工作,也为社会参与行政管理提供了机会和途径。

(二)由于计划体制下的部门分工过细,以部门职能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专业化行政执法队伍开始出现行政效率与效能不高的问题:一是职能交叉、重叠,对同一违法事项,常常出现两支以上专业执法队伍重复执法,或者互相扯皮而放任不管的现象;二是行政管理分工太细,专业执法职能过窄,管道路的不管交通,管交通的不管经营,管经营的不管卫生,结果七八顶大盖帽管不了一顶小草帽。如选择某些领域如市场管理,城市管理等领域,将有交叉、有关联的行政执法权集中委托给一个组织实施,就可大大提高行政效率和效能。

(三)一些专业性强、技术水平要求高的执法领域,如环境监理、卫生防疫、动植物检疫、金融证券管理、高新技术管理等,相应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于技术装备、人员素质、经费等方面的限制,执法时常感到力不从心,难以完成担负的管理职责,实现执法目标。因此,将这些领域的行政执法权委托给相关的组织,由其协助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是完成执法事责实现执法目标的需要。

(四)目前,有关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进行执法活动是可行的。一是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一些部门规章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如《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等等。二是有大量符合委托执法条件的组织。随着公共需求的不断变化,公共事务日益呈现出多样性和阶段性的趋势,而政府的作用十分有限,大量的非营利性组织活跃于社会公共事务的各个角落、各个层面,以其机构精简、灵活多变和专业技术性较强来增补政府无法或没有能力触及的领域,实施有效的公共管理,提供优质的服务。只要对这些组织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使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全有能力胜任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委托行政执法,有助于减轻行政机关人手不足和经费紧张的压力,在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方面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委托行政执法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出现乱委托现象。有的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情况下随意委托其他组织实施执法活动,甚至委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企业和个人执法,一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加入了委托执法的行列。有的行政机关在实施委托执法时,与受委托的组织之间不办任何委托手续,仅作口头交待,或者以内部通知委托执法,有些委托手续存在委托事项和权限期限不明,责任不清的问题,致使执法的随意性增加,责任难以划分。

(二)一些受委托组织不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执法活动,甚至滥用行政执法权,如某些执法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搞权钱交易,中饱私囊。个别执法人员执法不文明,态度冷、硬、横、冲,对法律法规掌握得不牢不准,对违法行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不能按程序办事,存在畸轻畸重的问题。有些受委托组织坐收坐支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款项。

(三)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执法活动监督指导不力。一些委托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执法后,对受委托组织的执法活动不闻不问,放任不管,既不监督,也不进行业务指导,出现受委托组织、不按委托规则办事以及执法水平不高的现象,影响了行政执法目的的实现,损害了委托行政机关的权威,实际上也是对委托行政机关合法权益的侵犯。

(四)现行有关委托执法的规定不适应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一方面,《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行政处罚多数只作原则性规定,并且规定得也不一致,使委托行政机关委托和受委托组织执法时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极易造成乱委托、等违法行为,也难以操作。另一方面,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绝大多数只对委托处罚作出规定,极少对委托执法作出规定,致使行政机关因工作需要应当委托的执法事项缺乏法律依据。如政府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权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时,由于人员不足,经常需委托土地、林业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土地证书、林权证书也由土地、林业部门办理,这就与现行规定不符。再之,《村民委员会自治法》规定村委会有义务协助乡镇政府的工作,《居民委员会自治法》也有类似规定,这里的“协助”应包含村委会、居委会受乡镇政府委托帮助其工作的意思,实际工作中,他们也经常受委托实施计生、建设管理等工作,而村委会、居委会属于非事业组织的群众性基层自治组织,这就与现行规定有冲突,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第三十九条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并对处罚后果负责,这种情况符合授权的特征,与行政处罚法有关委托处罚的规定不一致,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委托应是授权之意,而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讲的委托。由于用词不准,实践和理论中常常引起人们的误解,认为是行政处罚中的委托,产生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五)委托行政执法本身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受委托组织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仅是行为主体,委托行政机关仍保留行政主体资格,造成行政主体和行为主体的分离,不利于行政执法权的统一行使。单一委托执法,即某一个行政机关委托一个组织执法,虽然解决了行政机关人员不足的问题,但却对执法队伍过多过滥这一问题无能为力。综合委托执法(在一些特殊地区或特定行业将相关部门的执法权委托给一个执法队伍实施)只是在一定程序上缓解了执法队伍过多过滥,重复执法等问题的严重性而已,并没有真正解决这些问题。

三、对策

要解决委托行政执法中的诸多问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委托行政执法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1.合法原则。行政机关进行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同时,行政机关必须在其法定权限内进行委托,不属自己行使的职权不得委托,否则,委托无效。另外,合法原则也意味着受委托的组织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得将执法权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

2.效率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具体到行政执法委托上,就是委托要有助于缓解委托行政机关的工作压力,增强委托行政机关的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要有助于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地完成执法任务,实现执法目标。如果委托导致人、财、物重复投入,执法环节增加,就不符合效率原则。

3.主体唯一原则。行政机关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后,虽然受委托组织没有取得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仍是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但行为主体已是受委托组织。在这种情况下,受委托的组织实际上相当于委托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唯一的区别就在于受委托组织是独立于委托行政机关之外而存在的,而内设机构完全依附于委托行政机关,没有独立性。在执法活动中,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要向行政相对人同时表明自己是该组织的工作人员,而该组织受相关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

4.公开原则。委托行政执法中的公开原则主要指委托依据,委托关系的主体,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均应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一定方式获取、查阅或复制。行政相对人掌握了委托行政执法的情况,不仅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监督和制约委托双方的行为,而且有利于获得社会公众对委托的认同和感知,方便受委托组织执法。如果委托的相关情况不为社会公众知晓,往往会带来许多弊端,得不到行政相对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达不到委托的目的。

(二)规范委托行政执法的程序,并严格按程序执行。包括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签订委托书、委托书的备案和公布、委托行政执法的实施和具体行政行为备案等。

1.委托书的签订。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⑴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⑵委托依据;⑶委托范围;⑷委托期限;⑸法律责任;⑹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关于委托依据,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委托行政执法的规定,也包括行政机关据以进行执法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委托范围,包括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前者指委托行政机关委托受委托组织干什么,后者指受委托组织办理委托事项时拥有多大权力,能行使哪些职权。例如,对违管理秩序、市容环境绿化和道路设施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审批,等等,即属委托事项;至于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审查、批准或同意,罚款或收费的限额,处罚的种类,决定处罚或建议处罚,送达执法文书、执行执法文书等,则可成为委托权限。

委托期限,应当合理确定,没有委托执法经验的,一般不应过长,以半年或一年为宜;经实践条件成熟的,可长期委托。不过,无论是长期还是短期,期限应当明确,要写明起止日期。

法律责任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承担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责任,行政诉讼被告的责任,承担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责任等。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和委托期限内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如果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过委托范围和期限进行执法活动,或者将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担。委托行政机关负责对受委托组织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受委托组织违法或者不正确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委托行政机关有权予以纠正并可以暂时部分或全部终止委托或者变更委托;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执法人员超越委托范围或存在重大过错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损害引起行政赔偿的,委托行政机关有权对其行使迫偿权。委托机关应经常对受委托组织的执法工作进行指导,但不应干涉其正常工作。

其他需载明的主要有:备案问题,委托书应载明受委托组织应在处理完毕委托事项后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决定书等执法文书报委托行政机关备案。委托书应当写明签订日期。双方盖章之日起委托书生效。

2.委托书的备案和公布。委托书生效后应当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并在委托行政机关的辖区内各社会公布,让社会公众知晓,便于接受社会监督和取得公众支持。

3.委托行政执法的实施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同时说明受行政机关委托进行执法。如果委托权限仅仅是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审查,则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将事实调查清楚,审核完毕后,应将案卷材料移送委托行政机关作出处理,而不能进一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若受委托组织取得了完整的行政执法权,只要受委托组织的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就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不需要报委托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批准。例如,委托行政机关将包括作出处罚决定在内的完整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受委托组织行使,而受委托组织对一违法行为调查完毕后认为应当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受委托组织的负责人同意后,即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委托行政机关的印章;如果受委托组织仅仅取得了提出处罚建议的权力,则只有将罚款200元的建议报委托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审核批准,才能作出处罚决定,这时,行政处罚决定权仍在委托行政机关手中,并没有委托给受委托组织行使。

4.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

受委托组织被行政机关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受委托组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以及承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报委托行政机关备案。备案的作用在于,一是委托行政机关可以及时掌握受委托组织执法的有关情况,便于总结经验和研究存在的问题;二是如实统计并及时向上级行政机关上报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重大情况;三是便于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案件。

(三)努力提高受委托组织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教育,充实法律知识,增强法制意识,提高执法水平。同时,实行严格的执法准入制度,达不到应有法律业务水平者不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四)加强对受委托组织的监督和指导。发现违法或不当之处,应责令其纠正或予以变更、撤销。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必要时,可以终止委托或变更委托。另外,还应加强司法监督,建立完善监督受委托组织执法行为的司法监督体系,将其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委托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要经常对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进行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在有关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委托范围和委托程序,减少委托执法的随意性。同时,要在立法上承认政府可以委托其部门处理相关事情,对村委会、居委会,也应明确其可以受乡镇政府委托执法的地位。

(六)要解决一方面部分执法部门人员不足,另一方面执法队伍过多过滥,重复执法的怪现象,在暂时难以改变法律法规林立导致的执法部门,执法队伍过多现象的情况下,可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基础,推行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制度。

参考文献

1.《行政程序法论》作者:金国坤中国检查出版社2002年

2.《行政处罚法通论》作者:郑水泉沈开举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

3.《中国行政法学前沿问题报告》作者:张步洪中国检查出版社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