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前期的林业政策与法规探索

清朝前期的林业政策与法规探索

作者:樊宝敏 董源 李智勇 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北京林业大学

清代前期,满族贵族处统治地位,生产力水平还比较落后,全国人口增长十分迅猛,生态灾害不断发生。在这种形势下,在林业政策方面表现出一些突出的特点。研究这些特点,对认识我国清前期林业发展及其影响,作为今后借鉴都有重要的意义。由于长期的破坏,到清代前期我国的森林已主要集中于东北和西南地区。其他地区的天然林数量已很有限。在1644~1840年的大约200年间,人口由康熙朝的8000万左右增加到道光二十年(1840)的41281万。[1](P37、490)尽管森林更新和人工造林都有些发展,但被砍伐损毁的森林资源更多,总的来看,全国范围内森林面积、蓄积及野生动物急剧减少。森林遭受破坏的主要原因是毁林垦种、统治者的大兴土木、民间滥伐、帝王以及民间的围猎。在此时期,森林破坏的地区重点是长江流域、珠江流域和西南地区的天然林。中原地区已基本上无林可采。由于南方和北方森林的大面积消失,各种生态灾难频频发生。鉴于此种形势,清政府实行了一系列林业政策,主要地可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对东北森林实行封禁的政策

清统治者入关以后,为保护所谓祖宗的发祥地,把东北划为禁伐森林、禁采矿产、禁渔猎、禁农牧的“四禁”地区。顺治元年下令:“各边口内旷土,听兵垦种,不得往口外开垦牧地”。[2](卷120)封禁了东北地区。封禁措施是在奉天设置篱笆,名曰“柳条边”,[3](卷1)并派兵防守。顺治间开始分段修筑,至康熙中陆续完成。目的在于禁止边内民人(汉族人)越入“柳条边”以外打猎、采人参、放牧、开垦种地等。南起今辽宁凤城南,东北经新宾东折西北至开原北,又折而西南至山海关北接长城,名为“老边”。又自开原东北至今吉林市北,名为“新边”。设边门二十(初为二十一),每门常驻官兵数十人,稽查出入。

同时,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清廷有限度地开放了东北部分地区。顺治十年(1653)颁布《辽东招民开垦例》,开放了辽东地区。康熙年间,为了控制“出边”人口,清政府通过发放一定数量的“印票”来限制前往边外垦耕的汉人数量。[4]当时,东北地区尤其是北部,森林未进行大规模开发。清吴臣《宁古塔纪略》记,康熙年间(1662~1722年),宁古塔(今黑龙江宁安)一带、老爷岭地区有茂密的森林。清•汪灏《随銮纪恩》,记载当时大兴安岭多落叶松纯林。[5](P148)虽然清政府加强对出关民人的控制,但是由于关内农民失去土地,无以为生,加之经常出现灾荒,破产和饥馑的农民不得不寻求出路,故仍有大批民人私自出境、走山采参。大量移民出关,引起清统治者的很大嫉视,为了进一步维护所谓祖先发祥之地,保障参山珠河的利益,乾隆以后加强了对东北的封禁。乾隆帝登位一开始,就变更汉人罪犯的遣发地区。下令:“嗣后如满人有犯法者,仍发黑龙江等处;其汉人犯发遣之罪者,应改发于各省烟瘴地方”。[6](卷744)乾隆二十一年(1756)下令:“奉天地方不便安插军流罪犯,嗣后分别等次,改发他省”。[7]为了彻底禁止移民北徙,清政府令:“奉天沿海地方官,多拨官兵稽查,不许内地流民再行偷越出口,并行山东、江、浙、闽、广五省督抚,严禁商船不得夹带闲人。山海关、喜峰口及九处边门,皆令守边旗员沿边州县严行禁阻”。[8]乾隆二十七年(1762),颁发宁古塔等处禁止流民条例。[9](P20-21)乾隆四十一年(1776),下令全部封禁吉林,认为:“吉林原不与汉地相连,不便令流民居住……并永行禁止流民,勿许入境”。[10](P13)而且,《大清律例》规定:“凡盗园陵内树木者(不分首从),杖一百,徒三年。若盗他人坟莹内树木者(首)杖八十,(从减一等)。若计(入己)赃重于(徒杖)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条例规定:“(皇陵)山前山后各有禁限,若有盗砍树株者,验实桩楂,比照盗大祀神御物律斩,奏请定夺。为从者发近边充军。取土取石开窑烧造放火烧山者,俱照律分别首从拟断”。[11](P715)“凡历代帝王陵寝及先圣先贤忠臣烈士坟墓(所在有司当加护守),不许于上樵采耕种及牧放牛羊等畜,违者杖八十”。[11](P620)可见禁令之严酷。

嘉庆时,虽然统治力趋于衰落,但仍坚持封禁。嘉庆八年(1803)下令:“山海关外系东三省地方,为满洲根本重地,原不准流寓民人杂处其间,私垦地亩,致碍旗人生计,例禁有年……并着直隶、山东各督抚接到部咨,遍行出示晓谕,以见在钦奉谕旨饬禁民人携眷出口”。[12](P7-8)后来又“着通谕直隶、山东、山西各督抚饬各关隘及登、莱沿海一带地方,嗣后内地民人有私行出口者,各关门务遵照定例实力查禁。”[13](卷134)这种较严格的封禁政策,实行了近170年,直到嘉庆朝后期才有所改变。清政府根据政令进行有组织的森林开发,并征收木税。如《大清会典事例》嘉庆二十三年(1818)称:当时设有“伐木山场”制度。伐木、木税事宜由盛京工部侍郎掌管。“盛京工部侍郎,掌盛京营作之政令,稽其采伐,制其经费”。[14](卷62)在奉天省内共设二十二处伐木场。“左司郎中,掌分理营作之事,治其木税。……凡采木山场二十有二,兴京之界其场九,开原之界其场三,凤凰城之界其场六,岫岩之界其场二,辽阳之界其场二。若商若台丁,皆与以部照而征其税”。[14](卷62)统治阶级制定这种政策的目的,当然主要是为了“满足他们穷奢极欲的糜烂生活的挥霍”,[15](P16)结果在较短的时间里,这些林区的森林遭到严重破坏。但总的看,在二十二个伐木场之外,森林仍是密布的,包括四十八个窝集(即林区)。正如何秋涛云:“东北曰艮维,吉林、黑龙江二省实居艮维之地,山水灵秀,拱卫陪京。其间有曰窝集者,盖大山老林之名,良由地气浓厚、物产充盈,故材木不可胜用”。“窝集大者千余里,小者亦数百里,绵亘不断,枝木可纠结,翳降天日。”[16]鸦片战争以后,东北逐渐进入开禁时期。咸丰八年(1858)中英天津条约开牛庄等五口为商埠,统治者在外力压迫下认识到有移民实边的必要,同时国内灾荒战争频仍,许多农民为生活所迫,于是封禁完全开放,移民就象潮水一般而移向东北各地。[17](P6)这样以来,林地不断地转为农地,森林资源逐渐减少。总的来说,在清代由于清政府对东北采取了封禁政策,加上皇帝不时亲自东巡,或派遣王公大臣前往祭祀发祥地,并派官严加看守。虽然期间盗伐事件仍有发生,但这种政策在客观上对保护东北原始林起到积极作用。[15](P10)东北森林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保持原始状态,清初的“四禁”政策是一个重要原因。#p#分页标题#e#

二、与山林争地的屯田政策

屯田(或屯垦),虽属一种农业开垦土地的政策,但在湿润地区它实际上也是一项变林地为农地的毁林政策。屯田政策先是由人口政策而引起,此后两者又相互促进,互为因果。清代的屯垦与历代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清代由于人口增多,耕地和粮食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清初,由于战乱人口增长缓慢。据王育民推算,康熙元年(1662)人口数为76812932人,四十年(1701)增为81644652人。[1](P490)五十一年(1712)康熙帝制定“盛世滋丁,永不加赋”的农业税收政策,把人头税取消,把丁银全部摊入地亩中征收。这项政策促进了清代中期人口的迅速增长。在1741~1840年的99年间,人口连续突破2亿、3亿及4亿大关,人口年增长率高达10.7‰,形成人口发展的一次高峰。[1](P36-37)由于人口增殖,为解决粮食问题,清政府采取鼓励开垦的政策。清康雍乾三帝,在总结顺治朝垦政得失的基础上,放宽垦地起科年限,采取官方贷予耕牛、种子、资金等措施,调动农民垦荒的积极性。[18]顺治年间,由于对新开垦土地急于征收田赋,垦荒“行之二十余年而无效”。[19](卷25)有鉴于此,康熙朝放宽起科年限,垦荒出现高潮,大部分抛荒易垦地得到垦辟。到雍正时,重申开垦议叙条,宽限旱田起科时间(旱田定为10年起科),故促进了向山区或贫瘠土地的开垦。康熙五十一年(1712),西南地区的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四省“人民渐增,开垦无遗……而山谷崎岖之地,已无弃土,尽皆耕种矣”。[19](P469)此外,湖南、江西、台湾等地也都实行移民屯垦,新疆、东北地区也有较大规模的垦殖。顺治八年(1651)至乾隆三十一年(1766),大约一百年间开垦荒地近两亿亩。[20]据雍正、乾隆年间统计,当时的18个行省有屯田39万余顷。[21]此外因边防需要,在新疆和东北还设置了屯垦。清代以东北为禁地,但也有汉人私自前往开垦的。天山南北和蒙古地区也有新垦田,虽然数额有限。

屯田根据其组织程度可分两种:一种是有一定组织的屯垦,由卫所管理。“清初实行屯田亦颇积极,其后裁撤卫所,有漕运地方屯田仍隶卫所,保持原有规模,其余卫所屯田改隶州县为民屯。边疆则新设屯田”。[22](P269)另一种,则是无组织的滥垦。这种垦田对森林和生态危害极大。清代中期人口急增,在华中华东地区出现大批“棚民”,进驻山地毁林开荒。如清嘉庆年间(1796-1820),湖南攸县山区“闽粤之民,利其土美,结庐山上,垦种几遍。……山上并无古木老树,建房无料”。[23]清道光年间,川楚无业游民成百千群涌入秦岭,佃地开荒,五方杂处,土著仅占十之一二。[24]他们为了扩展耕地,斧砍加火烧,南山一带“皆为川楚客民开垦种地,焚烧林木,一望了无可观”。[25]江西武宁县,嘉庆朝以后,“自楚来垦山者万余户,聚岘密嶂,尽为的据,焚树掘根,山已童秃”。[26](卷11)因屯田和大批“棚民”毁林开荒而引起的山地水土流失非常严重。清代鲁仕骥说:“夫山无林木,濯濯成童山,则山中之泉脉不旺,而雨潦时降泥沙石块与之俱下,则田益硗矣!必也使民樵采以时,而广蓄巨木郁为茂林,则上承雨露,下滋泉脉,雨潦时降,甘泉奔注而田以肥美矣”。[27](卷41)梅伯言《书棚民事》:“棚民能攻苦茹淡于崇山峻岭之间,人迹不可通之地,开种旱谷,以佐稻梁,人无闲民,地无遗利,于策至便,不可禁止,以启事端,余览其说而是之。……今以斤斧童其山,而以锄犁疏其土,一雨未毕,而砂石随下,奔流注壑,涧中皆填圩不可贮水,毕至畦田中乃止。及洼田竭,而山田之水无继者。是为开不毛之土,而病有谷之田,利无税之佣,而瘠有税之户也。”对此,1836年,清御史陶士林上疏请禁止南方棚民开山种植,以防水土流失。汪元方进“请禁棚民开山阻水以绝后患疏”[28]等。但在人口暴长的形势之下,这并不能阻止破坏山林的历史潮流。

在人口膨胀和生存压力的驱动下,各地疯狂垦殖,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导致各种自然灾害连年发生。[28]据陈高佣统计,1794~1853年的60年间,全国共发生各种自然灾害488次,平均每年高达8次之多。[29]与山争地的过程,与玉米、番薯等高产粮食作物的引种有关。玉米大约于明嘉靖年间传入我国,并且是通过陆路传入的,其途径大致是先边疆后内地,先丘陵后平原。[30]玉米适应性强,即使在丘陵旱地也能生长良好,而且产量高,宜备荒食用,所以它引入不久即受到广大人民的珍爱。再加上清代人口剧增、人民生活贫苦的情况下,更促进了它的种植。于是东南沿海地区的农民大量向内陆迁移,从平原进入深山老林充作“客民”和“棚民”,特别是在川、陕、甘、鄂的丘陵山区,移民为了种植玉米而不惜毁坏森林。如,嘉庆年间“浙江各山邑,旧有外省游民,搭棚开垦,种植苞芦、靛青、番薯诸物,以致流民日聚,棚厂满山相望”。[31]又如,清严如煜说:“数十年前,山内秋收以粟谷为大庄,粟利不及包谷,近日遍山漫谷皆包谷矣”。[32]所以,玉米在引种后不太长的时期内,在西南和南方丘陵旱地迅速发展,并上升到主粮地位。番薯是明万历年间福建人陈振龙从吕宋(今菲律宾)引进,最初多限于闽粤部分地区,17世纪初开始向长江流域及江浙沿海地区扩展,18世纪发展到黄河流域,乾隆二十二年(1757)已被引种到北京,此后扩展到全国各地。[18]18世纪中叶,黄可润讲到浙江沿海地区种植番薯的情况,说:“今则浙之宁波、温、台皆是。盖人多米贵,以宜于沙地而耐旱,不用浇灌,一亩地可收千斤,故高山海泊无不种之,闽、浙贫民以此为粮之半”。[33]可见当时开垦出的山丘地,当然还有湖泊地,或筑成梯田,或围成垸田,多以种植玉米、番薯、马铃薯为主。

我们应如何评价清代前期所采取的屯田毁林政策?简言之,应一分为二。从正面说,它扩大了耕地面积,提高了粮食产量,应付了人口增长的压力,使“中国传统农业到明清时期达到其发展的颠峰”。[34]的确,由于大幅度的深入垦辟,减缓了人口与土地的矛盾,同时山区吸纳了大量流民,在一定时间内缓和了社会危机,促进了内陆和西南地区的经济开发,起到平抑粮价赈济灾荒的作用。[18]但从反面说,盲目的围垦虽然带来了近期的粮食丰收,但却付出了水灾加重、旱涝无常且影响深远的代价。[34]物极必反,传统农业发展的颠峰,屯垦的极限,同时就意味着森林生态大破坏的高峰,破坏大自然的高峰,接踵而至的便是一连串的生态灾难和大自然的报复,生态灾难又引发社会灾难,造成恶性循环。这在不久之后的清代后期看得就很清楚了。#p#分页标题#e#

三、奖励河堤植树的政策

康熙帝曾把平藩、漕运和河工看作他为政的三件大事,足见当时河患之严重。康熙十七年(1678),清圣祖诏令治理河患,“按里设兵,分驻运堤,自清口至邵伯镇南,每兵管两岸各90丈,责以栽柳蓄草,密种菱荷蒲苇,为永远护岸之策。”。[35](P956)乾隆时期,对河堤植树规定更加具体,有明确的奖惩办法。“(乾隆)三年覆准河南山东沿河文武官弁,于沿河地方,有能出己资捐栽成活小杨五百株者,准其纪录一次;千株者纪录二次;千五百株者纪录三次;二千株者准其加一级。其濒河民人有情愿在官地内捐栽成活小杨二千株,或在自己地内栽成千株者,该管官申报河督,勘明成活数目,造册报部,给以九品项带荣身。如不及议叙之数,准其次年补栽,仍将栽成杨树,责令汛官收管培养。如厅汛各官有将民地指为官地强占栽种,希图议叙者,察出严参照强占官民山场河泊律治罪”。[36](P559)上述奖惩办法施行一段时期之后,曾出现滥竽充数的问题。“二十年奏准南河栽种柳杨,在报捐之人,虽稍出己资,并不亲身料理,大概托河工弁兵代为栽植,往往以细小嫩枝,溷插充数,幸而成活即可幸邀议叙,迨验看之后,报捐者绝不照管或渐次枯槁,实属有名无实,所有南河官民捐栽议叙之例应请停止,以免冒滥”。[36](P560)此后提出解决办法,“又议准河工杨柳苇草均有捐栽议叙之例,但行之既久,恐滋冒滥之渐。自应稍为分别。除柳株一项既有捐栽又有兵夫额栽,易于溷冒。惟杨桩苇草二项并无兵夫额栽,易于覆验,不至有名无实,且定例以来官民捐栽杨树苇草者寥寥无几,应督令各力行劝捐,以裕工料。嗣后河南、山东官民捐栽杨柳树照例南河之例停止议叙,以免冒滥。其杨树芦苇二项,河东与江南稍有不同,必须及早劝谕捐栽,以资工用,势不能照依南河一例停止。应照旧办理,仍令该督嗣后官民捐栽杨苇,务须委官察验实在成活数目,取结造册,送部题明,分别议叙,毋使溷冒影射致滋冒滥”。[36](P560)乾隆三十七年(1773),乾隆皇帝总结永定河植柳护堤经验,写成五言诗,刻成碑文,立于永定河金门闸东侧。诗中写道:“堤柳以护堤,宜内不宜外。内则根盘结,御浪堤弗败。外惟徒饰观,水至堤仍坏。此理本易晓,倒置尚有在。而况其精微,莫解亦奚怪。经过命补植,缓急或少赖。治标兹小助,探源斯岂逮。”这首诗总结的堤防植柳经验颇有科学道理。[37]可见,在广大受洪水危害严重的平原地区,清代官方对河堤植树是很重视的,规定也很具体。这些措施对减轻下游河患曾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清政府并没有抓住治理河患的“根本”———上游山地的植被建设,而是在下游地区河堤周围大做文章,显然是有其历史局限性的。

四、收取林业赋税的政策

清代关于林业赋税计分两种:一种是各省上缴中央政府的林产品贡赋;一种是各地税关征收的木税。关于第一种,各省上缴中央政府的林产品贡赋,有明确的品种和数量规定。这部分贡赋的征收由工部的营缮清吏司负责,根据工程计划下达任务指标,责令各省地方政府完成,并交皇木场验收。“营缮清吏司,掌营建之事,凡木税苇税皆核焉”。[14](卷58)“凡致物材,曰陶、曰木,皆辨其等而定直”。[14](卷60)皇木场具体负责各省上交的木材的验收和存储。“皇木厂,掌监收木材。凡解木,各以其额”。[38](P571)关于第二种,各地税关征收木植税。于各省交界及崇山峻岭多设木厂、纸厂、竹厂、耳厂(生产木耳的林场)等,或官营,或私营,这些厂纳税统由各省税关管辖。据《清史稿•食货志》记载有设木税之关,顺治十六年(1659)“移潘桃口于永平,移古北口于密云,并设关征木植税,十分取二。”康熙三十八年(1699)“设河宝营,差满官督收大青山木税”;康熙四十一年(1702)“大青山木税归并杀虎口兼辖”;康熙四十六年(1707)“设渝关于重庆,归川东道征收木税”。这部分林业税的征收也由工部总负责,但分别隶属多个部门。营缮清吏司负责一部分木税征收。“营缮清吏司,掌营建之事,凡木税苇税皆核焉”。[14](卷58)“凡木税,各定其额,与其赢余,越岁则报解”。[14](卷58)都水清吏司也管一部分。“都水清吏司。掌天下河渠关梁川涂之政令,凡坛庙殿廷之供具皆掌焉”。[14](卷60)“凡木税船税货税,各定其额,与其赢余,盛京木税十五而取一焉”。[14](卷60)各地税率不一,或者征木价的十分之二,或者十分之一,或者十五分之一,或者百分之三,也有蠲免的时候。东北三省的木税由盛京工部侍郎掌管。“盛京工部侍郎,掌盛京营作之政令,稽其采伐,制其经费。”[14](卷62)“左司郎中,掌分理营作之事,治其木税。……凡采木山场二十有二……若商若台丁,皆与以部照而征其税(小注:……所运木植,每十五根抽分一根。内有折征银者)。”[14](卷62)可见征收木植实物税率为十五分之一,也有折银征收的。

清政府所收木税,主要解决国家财政,供统治者消耗,而用于林业建设的则少得可怜。五、造林护林主要由地方管理的政策清朝政府虽颁布过一些与林业有关的护林植树诏令或条文,但没有全国统一的森林法规。地方上的山林保护,主要依靠乡规民约,因而护林碑大量出现。它们所起的作用显然是相当有限的。从清中央机构来看,只有管采伐、管收税、管围场、管皇家园林的官,但是并没有专门管理山林,治理荒山,负责植树造林的官职。山林管理由地方官负责,但没有多少地方官会照顾到林业问题。清朝皇帝曾一些鼓励植树的诏令。如清世宗雍正二年(1724)谕令:“舍旁田畔,以及荒山旷野,量度土宜,种植树木。桑柘可以饲蚕,枣栗可以佐食,桕桐可以资用,即榛杂木,亦可以供炊爨,其令有司督率指画,课令种植。仍严禁非时之斧斤,牛羊之践踏,奸徒之盗窃,亦为民利不小。”还告诫地方官员要“各体朕拳拳爱民之意,实心奉行”。[38](卷16)除诏令外,在法律上也有关于林业的条文。除了上面提到的保护帝王陵寝树木的法律外,还有保护民间墓地树木者。对自家及他人坟树禁止私自砍伐。“凡子孙将祖父坟莹树木私自砍买者,一株至十株,杖一百,枷号三个月,计赃重者准窃盗从重论。十株以上者,系旗人,发宁古塔当差;系民,发边远充军。看坟人等及奴仆盗卖者,罪同盗他人坟树者,杖一百,枷号一个月,计赃重者,照本律加窃盗罪一等。其知情盗买坟树之人,均照盗他人坟树例治罪。不知者不坐。……树木等物分别入官给主。”“奸徒私买他人坟莹树木者,无论株数及已伐未伐,初犯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再犯杖一百,枷号三个月。犯至三次者,发近边充军”[11](P715)。也有禁止故意毁伐树木的法令。“凡故意弃毁人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官物加二等”。[11](P548)地方上的山林保护,主要依靠乡规民约,护林碑大量出现。护林碑虽然在明清以前就已产生,但大量出现却是在明清和民国时期,尤其以清代为多。从已知的213通护林碑看,明代的只占15通,172通为清代所立,其中清代前期约90通,其余26通(报道仅见于云南)属民国。竖立护林碑是这一时期护林的基本形式和特色。当时林业认识渐深入、风水意识盛行和毁林(尤其是盗伐)严重是护林碑大量产生的三个原因。根据竖立者的身份,可将护林碑分为官方型、民间型和混合型等三种基本类型。[39]当然也可根据年代、地区、碑文内容进行分类。[40]分析护林碑所提供的史料,可以发现清代前期林业思想[41]和乡规民约的情况。#p#分页标题#e#

清代的毁林尤其是盗伐状况相当严重。如苏州虎丘康熙二年(1663)禁碑:“近闻不肖寺僧,勾串奸棍,将山木任意盗卖,得价分肥”。[42]再梵净山道光十二年(1832)禁碑:“前于道光三年,因寺僧私招奸徒,在彼砍伐山林,开窑烧炭,从中渔利”。[43]又如陕西留坝县张良庙道光十九年(1839)禁碑:“佃户辗转顶拨,侵垦山场,擅伐树木”。[44](卷1)可以说,每一块护林碑后面都有一段毁林的故事。为了保护山林,人们才竖碑立禁。据碑文可知当时乡村护林的措施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设置护林组织和人员,并明确其职责。护林员称为“树头”、“树长”、“山甲”等。对其品行、职责、考绩有明确规定。如云南禄丰护林碑曰:“树长须公平正直,明达廉贞,倘有偏依贪婪,即行另立。”山甲为树长属下的巡山人,其职责是:“须日日上山巡查,不得躲懒隐匿,否则扣除工食”。[45]寺院山林,则多由僧人护管。如苏州虎丘康熙二年禁碑:“住持将二十八房寺僧分管山界,现存树木逐一查明,立簿收执,不时查考。”也有不少护林碑强调广大村民人人有护林之责,应共同管好山林。“村民尤宜共相告诫,勿剪勿伐,如有樵夫牧竖采割洲草、折笋、摘芽藐法故犯,定行倍处”。[46]

二是明确封禁的边界,保护对象和禁山时期。对封禁边界的四至范围有所规定的,如湖南通道保山寨的护林碑:“今议我等后龙山,上抵坡头,下抵塘园田层,里岭楼坡巅,外抵岩冲田塘,俱属公地,不许卖也不许买,一切林木俱要蓄禁,不许妄砍”;再如广西北部湾京族福安村护林碑,也对东西南北四至有规定。护林碑对于所禁对象规定也很明确。如江西安远乾隆九年碑:“计开禁列:一禁毋许梓桐山内强捡梓桐枝;一禁毋许横砍松杉竹木等物”。[47]关于护禁对象及时限方面,如福建邵武道光十五年碑记:“一禁不许挖冬笋,限至十二月廿八九,开禁二日;一禁厂内不许造烟笋,过夏十日可准别人往山拾笋;一禁山内杂木竹不许盗砍”。[48]由此可知,有的乡规民约并非对山林一味封禁,而是适时开禁,合理利用。

三是明确奖惩。民间所立护林碑对毁林者多规定私下处理办法。包括经济的、人身的惩罚。如云南楚雄紫溪禁碑:“如有违犯砍伐者,众处银五角、米一石,罚入公。”楚雄富民乡碑:“盗伐杂木一枝者,罚松种五升”。[49]福建南平洋后碑:“违者定罚演戏不徇”。[50]以上属于经济处罚。人身处罚者,如乾隆年间四川通江浴溪禁碑:“禁止砍伐蚕林和松、柏成材树木;禁止树木萌芽之季放牧牛羊。尚有不遵,打、罚重究,议祭山林”。[51](P65)还有施行精神攻击,诅咒其子孙后代者。这种处罚方式在道光二十年之后的通江家族所立护林碑中较为常见。而官方所立护林碑一般规定抓获毁盗林木者送官府严惩究治。如清道光十八年四川通江诺江镇知县颁禁碑:“自示之后,倘敢仍蹈前辙,一经巡役□被斋长告发,定行拿案严惩,枷号示众,决不稍宽。”[51]苏州虎丘碑:“如敢勾引棍徒,通同盗卖,好赴该县索究。”河北满城护林碑:“如有不法之徒在此遭践、偷摘山柿者,许该管甲地住持指名报州,以凭严拿究处,各宜凛遵毋违。”[52]对于护林有功和知情举报者,碑文都主张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如道光八年(1828)山西孟县藏山碑:“若有见事执之来告于庙者,定赏钱八百文”。[53]又如广西京族护林公约:“捉实……赏人见捉钱八贯”;“捉得赃物……本村定赏花红钱一千六百正”。[54]给予精神奖励者在清代后期碑中有见。奖罚分明,易为当地村民所理解和执行,这是护林碑上的乡规民约护林形式的又一特点和优点。

从清前期出现大量护林碑刻的史实分析,一方面显示出群众对保护森林和生态环境意识的觉醒和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由于人口、经济等压力,对山林的破坏,以及由此所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已相当严重,甚至有些地区已达到山林“日见濯濯”、洪旱相加、“贫寒日甚”的悲惨程度。人民通过“护林碑”这种乡规民约的形式来保护山林,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地方性法规的作用,对制止滥伐森林、保护野生动植物确起到积极作用。但是,这种作用毕竟是有限的,与国家颁布的森林法规相比,其发挥作用的效力是局部的、暂时的、微弱的。它只能是在无国家统一护林法规情形之下的一种群众自发的无奈举措或者对国家不完整法律的一种补充。保护森林的乡规民约,只能算作“森林法”的一种萌芽形式。直到民国初年,森林法才正式诞生。但从它是地方性法规而言,具有全国性法规所不能取代的优越性,因为它紧密结合当地的林业特点和社会风俗,更利于群众贯彻执行,因此至今它仍有存在和发展的理由和价值,我们应继承这一传统的护林形式,使之更好地为林业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