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规章制度范例6篇

科技创新规章制度

科技创新规章制度范文1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国家设立创新基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引导地方、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

第三条 创新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预算情况和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向国务院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四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五条 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 项目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其中,创新基金对每个项目的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一)无偿资助

主要用于技术创新项目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贷款贴息

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拨贴息资金。

(三)资本金投入方式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管理费是指用于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从事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经费。包括基本支出(项目管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两部分,具体按《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2]355号)和《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4]84号)执行。

管理费实行预决算管理。管理中心年度管理费预算通过科学技术部报财政部审批后,列入创新基金预算。年度管理费决算经审计后,通过科学技术部报财政部。

第八条 其他费用是指经财政部批准开支的与创新基金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企业依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项目的受理、评审和监管。

第十条 企业在申报项目时须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前,须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通过受理审查的项目,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和评估机构进行评审、评估。根据评审、评估意见,管理中心本着“择优支持”的原则,提出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金额建议,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的项目正式立项。

第十二条 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管理中心与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创新基金项目资金在合同签订后分两次拨付。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拨付7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按企业有效借款合同及付息单据核定的应贴息数额拨付8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依据合同金额每年分批编制立项项目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每年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分批编制二次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核。

第十六条 财政部对管理中心报送的立项项目用款计划和二次拨款计划审核后,将创新基金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到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十七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创新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当地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管理中心负责制订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的工作规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按要求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可委托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或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理。管理中心根据企业监理信息调查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理意见、省级财政部门的检查意见、实地检查情况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报送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创新基金项目的跟踪问效。科技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项目监理信息汇总情况抄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对于所辖地区创新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下一年度4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基金拨款,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企业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定期检查,管理中心实行重点检查。财政部、科学技术部采取委托有关监督检查部门抽查、社会中介机构检查以及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创新基金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违约行为,将终止合同并采取通报、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相应处理措施。需追回项目资金的,由管理中心负责监督企业将未使用的扶持资金如数上缴国库,已形成资产的将资产变现后上缴国库。

凡违反创新基金有关管理办法及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分别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科技创新规章制度范文2

关键词:高校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文化环境建设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52-0124-02

创新文化是社会整体文化的一个方面,它既作为环境因素,影响或制约创新过程,又作为一种渗透到创新主体的潜在因素,影响创新者的行为和表达。高校科技创新文化环境建设是实施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战略的重要前提,也是实现高校科技创新人才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一、高校科技创新文化环境建设的内涵

创新文化是有利于开展创新活动的一种氛围,是科技活动中产生的与整体价值准则相关的群体创新精神及其表现形式的总和[1]。包括人才意识、价值观、行为规范、道德风尚、规章制度、精神面貌等,其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价值观念、道德风气等。

1.树立科技创新人才为本的人才价值观。人才是创新的主体,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关键所在,是构建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性资源。高校要树立科技创新人才为本的人才价值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彻底转变以往“见物不见人”的观念,切实做到以人为本、从人出发,以人为目的,尽最大可能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在创新人才培养上,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标准。牢固树立重实际,鼓励冒险,宽容失败的创新理念。在人才资源开发和利用上,既要重视高、精、尖人才的发现与培养,也要兼顾一般创新人才的发现与培养。通过发现与培养创新人才,实现人才资源利用率的不断提高和稀缺人才资源的重点培养。防止高、精、尖稀缺专业人才及技术骨干的流失,将其流失量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对可发展人才要加速培养以及保护,确保人才资源发展的可持续性和科技创新的可持续发展。

2.营造讲诚信守道德的良好学术氛围。科学道德、学术风气是创新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激励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有着重要影响。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优良的学风传统是每个科研工作者宝贵的精神财富,是激励他们无怨无悔献身科学、发展自己学术事业的精神力量,也是科研工作者学术生命的根本保障。在实践中,不乏捷径型人才。他们以追求个人名利为根本宗旨,把、出成果作为衡量自己成功的标准,其结果是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侵占他人的科研成果,伪造篡改实验数据,重复,扰乱了科研秩序。有调查显示,77.39%的院士对我国学术界目前的科研道德状况给予了“非常严峻”和“比较严峻”的评价。[2]加强科研职业道德建设,遏制科学技术研究中的浮躁风气和学术不良风气,已列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有目的地进行学术道德建设并设立监督机制,在学术活动中将应遵循的道德原则化为学术主体的自觉行为,借助外部力量有针对性地的介入,促使学术活动者在自律与他律有机结合的作用下行为变得规范。

二、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成长文化环境建设的着重点

高校科技创新文化环境建设有利于科技创新人才实现可持续发展。鉴于目前高校仍大范围存在科研考核重量不重质,学术道德时有失范,宽容、开明、平等交流的制度、机制尚未完善等负面因素,建设高校有利于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的创新文化环境的着重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更新高校顶层的思想观念。科技创新文化作为一种现代组织文化,在其形成与发展过程中,领导者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起着导向性和决定性作用。科技创新文化建设是否能够顺利进行,关键取决于高校顶层对创新文化是否能够积极倡导、着力培育和身体力行。只有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观念,将人才意识和创新价值观贯彻到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并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认清人才培养发展与国家创新发展相互依存的关系,自觉地将科技创新人才是科技创新关键的意识与思想反映在各项决策之中,才能积极实施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高校顶层要以人才为本,转变人才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制度、改革人才培养体制和机制,为创新人才成长提供切实保障。

2.不断完善和健全有利于创新人才培养的科技评价机制。科学技术评价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国家科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科技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它对科技活动有导向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创新人才的健康成长。科技评价标准的建立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各高校要针对自身不同学科的特点来完善和健全科技评价体系。要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不同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解决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保证评价工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对于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和创新性强的“非共识”项目要通过合理的遴选机制来保障,使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处于创新思维最活跃时期的年轻人能脱颖而出。科技评价机制的完善与健全特别需要有发展的眼光,科学的思维,需要有面向未来的前瞻性谋划,需要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敢于批评的精神。

3.大力加强科研职业道德建设。学术道德是科学研究的基本理论规范,是提高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重要保证,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学术繁荣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不仅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与学风、教风、校风建设相互促进、相辅相成,而且是社会道德的重要方面,对良好的社会风气的形成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各高校在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中,针对当前科研工作中的失范现象,必须综合治理,多管齐下。把遏制学风不正、学术不端的风气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抓好。要对科研工作者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有较好的自律和道德养成,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同时加强制度约束,加强规范管理。通过不断地建立完善科学的评价机制和评价体系以及系列规章制度,使科学工作者的行为有章可循。另外要通过社会监督增加对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要进一步完善项目评审、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制、异议材料复核制、网上公示制和接受投诉制等制度,形成良好社会氛围,使人人自觉争当崇尚道德的模范。推进科学诚信,实现科技公平竞争,加强科研职业道德建设,关乎我国学术界的风气,绝非危言耸听,其任重道远,需要坚持不懈的努力。

参考文献:

[1]余三定.三个“过分”破坏了学术生态平衡[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01-19.

[2]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科技创新规章制度范文3

关键词:科技进步法;制度创新:法经济学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1993年制定的《科技进步法》的修正案,新修订法案已于2008年7月1日实施,它将对我国未来科技与经济建设产生深远影响。本文拟运用法经济学有关理论分析工具对新修订法案创制及其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加以分析与反思,以期促进新修订法案的有效实施及其进一步完善。

1 《科技进步法》中有关制度创新内容及其现实意义

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将1993年的《科技进步法》十章62条调整为八章75条,为适应我国创新型国家战略建设之需进行了诸多制度创新。

一是确立创新型国家建设目标,通过制度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第二条),规定了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优先采购制度(第二十五条)、对已尽勤勉义务的科技创新人员的失败宽容制度(第五十六条)、对引进技术的优选与消化及吸收与再创新制度(第二十二条)等三项配套制度。

二是强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第七条)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第三十八条)对促进自主创新的重要性,规定财政性科技项目所形成的各项知识产权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第二十条),并规定了防范知识产权垄断的国家强制许可制度、以及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利益分配机制。

三是专列“企业技术进步”一章,强调建立以企业为技术创新主体的“官产学研”相结合体制(第三十条),明确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及其激励约束机制,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技术进步负责并将其企业技术创新情况纳入其业绩考核范围(第三十九条)。

四是强调将财政性科技投入主要用于科技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以及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等六类事项(第六十条),通过建立整合科技资源的协调机制以及科技基础条件的资源共享使用制度,提高财政性科技投入使用效益,全面整合各项科技资源(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五条)。

五是完善科技决策的规则与程序(第十三条),推进科技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与法制化(第四十五条)。

六是增设“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的赋权性表述,扩大“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第三条),保障科技人员合法权益,调动科技人员工作积极性(第五章)。

七是补充完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创新能力与科学精神培养(第三条)、以及科技人员在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严守学术道德(第五十五条)等方面的职责与义务,将“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作为违法行为加以处罚与制裁(第七十条)。

《科技进步法》的修订及其若干制度创新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2006年1月9日全国科技大会上,国家主席明确指出了我国未来15年内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Ⅲ。2006年1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了《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2006年2月9日,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2006年2月7日,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2007年10月,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提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贯彻到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而2007年12月《科技进步法》之修订则是首次以人大立法形式明确了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及其法律措施。

2 《科技进步法》有关制度供给的法经济学分析

在新制度经济学(它与法经济学被视为“一块硬币的两面”)看来,制度反映并体现着经济关系及其规律性的要求,制度创新是顺应经济生产力发展现实需要的结果,如同商品“效用”的存在带来商品的需求那样,一旦现有制度安排无法获取潜在利益,必然产生制度创新的需求,从而如同西方市场经济自然演进那样形成由制度需求所引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除了这种由个体或群体自发倡导所实行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以外,由制度创新所导致的制度变迁还涉及大量由政府命令或国家法律引入所实现的供给主导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制度变迁可以被理解为用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替代原有制度或是一种更有效的制度的产生过程,是制度主体解决制度短缺,从而扩大制度供给以获得潜在收益的行为。

从新修订《科技进步法》的上述若干制度创新来看,有关制度供给确实能为我国科技进步及其经济生产力发展带来某种潜在利益。多年来,我国科技活动中一直存在着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科技投入积极性不高、科技资源未能有效整合、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够健全等影响科技创新的诸多突出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固然有科技基础及其综合国力等原因,但随着科技经济生产力的持续增长,一旦现有制度安排无法满足这种持续增长的内在需要,便产生制度变迁的内在需求。显然,《科技进步法》的修订及其有关制度创新之所以可能,某种程度上乃是因为我国科技生产力持续发展中各种突出矛盾引发相应的制度需求以及由这种制度需求所产生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所使然。一般来说,主体之所以选择适用法律,是因为适用的结果能够给他带来利益。从法经济学的制度需求理论上讲,通过法律使显露在现在制度安排结构之外的利润内在化,是法律需求产生的基本原因。因而在解决上述各种突出问题方面,上述制度创新只有在能够给有关制度(需求)主体带来既往制度安排所无法实现的某些潜在利益时,其诱致性制度变迁才会可能。

不过,《科技进步法》的修订及其有关制度创新乃是由国家主体所完成的某种供给主导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分析可以发现,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作为供给主导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在解决我国科技生产力发展中的各种突出矛盾方面依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例如,回避了当前已经开展的科研体制和科研机制改革的现实,对开发型科研机构的未来走向并没有提出比较切实可行的指导性意见。再如,没有关于科技人员依法通过科技致富的明确政策,对是否允许科技人员业余兼职;如何发挥退休老科技工作者的作用;企业退休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福利待遇改善等都没有涉及,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措施仍显不够。通

常,由国家所进行的制度创新却不是简单地由获利机会所促使的,通过国家强制力所迅速完成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具有强制性、规范性和制度化水平高等优势。当然,强制性制度变迁也会因受统治者偏好、意识形态刚性、集团利益冲突等诸多因素制约而有可能违背一致性同意原则.以致其组织实施成本不降反升而缺乏效率。因而,《科技进步法》之修订作为创新型国家战略建设进程中的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3 《科技进步法》有关制度需求的法经济学分析

在法经济学看来,当制度供给与需求达成均衡便能实现其制度创新的效用最大化。供求均衡是指法律的价值能够通过立法和实施过程顺利地实现.法律供给能够适应和满足法律需求,既不存在法律过剩也不存在法律短缺。法律需求的产生源于主体意识到通过法律改变行为模式或建立某种行为模式即可获取原有制度安排中的“潜在利润”,而法律供求均衡意味着现有法律净收益大于零,且在各种可供选择的法律方案中净收益最大,不存在“潜在利润”,故而不需要进一步的制度变迁,其实质是法律达到了“帕累托最优”。就新修订《科技进步法》有关制度创新而言,有学者认为:越具体的法律其解释力越弱,越抽象的法律解释功能越强,为了增加《科技进步法》的解释功能与规训功能,也为了增加法律的稳定性,不应在该法中加入这么多具体制度的规定。不过,制度创新之多少并非是法经济学上评判制度供给之优劣的尺度,由制度创新所增加的法律供给能否与现有的法律需求达成制度均衡,这种法律供给能否缩减其原有制度安排中的“潜在利润”才是关键。因而《科技进步法》有关制度创新如果能与科技生产力发展中的法律需求相协调而达致制度均衡便不失为“良法”。

通常,法律供给不足会导致制度短缺,当制度供给不能满足制度需求而出现制度非均衡时,便产生制度创新的动机并有可能引发制度变迁。修订《科技进步法》乃是由国家作为制度创新主体所进行的某种强制性制度变迁,这种强制性制度变迁体现了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迫切需要。不过,《科技进步法》有关制度创新也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科技创新主体的法律需求。这是因为法律供给过剩也会导致制度供给的规模不经济。法律供给过剩是相对于社会对法律需求而言的,这往往表现为某些制度显得多余、过时或低效,这在供给主导型或强制性的制度变迁中显得尤为突出。事实上,法律供给在达到法律需求的饱和状态之前,由于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及其相互支持,其边际成本递减;相反,如果超过了其饱和状态,随着法律供给的增加,其边际成本呈递增趋势。全国人大常委会《科技进步法》执法检查组曾于2003年10月至12月对该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也对实施《科技进步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修改完善该法律的建议进行了广泛的了解。这种实证调查,有利于《科技进步法》修订中的法律需求状况考察及其制度均衡的最终实现。

科技创新规章制度范文4

据悉,一些高校教师会选拔一些优秀的大学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部分高校还通过校企合作模式,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到企业基地开展科技创新训练和实习活动。学生加入到教师科研团队或参与校企科研项目,既能使科技创新活动得到专业教师或企业专家的悉心指导,又能充分利用高校、企业的资源,包括仪器设备、实验场所、科研经费等。

2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存在的主要问题

2.1重视和支持程度不够,相关的投入不足

一些高校对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视程度不够,相关部门对创新活动的支持也不是很积极,没有真正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通力合作的良好局面。部分高校没有建立学生创新基地,导致学生参与科技创新活动缺乏实践平台。此外,很多高校虽然有专门设立大学生科技创新专项基金,但经费十分有限,大大影响了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可持续发展。

2.2学生参与度不高,课外科技活动氛围不浓厚

据了解,大多数大学生认为课程成绩才是最重要的,他们还停留在应试教育阶段,把主要时间精力用于理论课学习,主动参与科技创新的意识不强,只有少数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与各类科技创新活动。很多高校普遍缺乏浓厚的科技创新氛围,虽然一些高校举办类似大学生科技学术节等活动,但科技创新活动在校园文化活动中所占比例小,对学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熏陶不够。

2.3指导老师积极性不高,科技创新成果水平较低

科技创新活动离不开专业教师的指导,但是很多教师对此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一方面是因为高校教师承担着大量的教学、科研任务,很难抽出时间和精力指导学生创新实践活动,另一方面一些高校对于指导老师的激励政策没有健全和落实,导致教师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由于缺乏教师的有效指导,学生高水平的创新成果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

2.4规章制度不完善,管理和运行机制不健全

科技创新活动的有效开展,离不开科学的规章制度,包括科技创新活动的组织管理、团队考核、活动场地管理、经费使用管理、指导教师工作量计算、学生科技项目管理、激励措施等方面。部分高校由于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及保证制度有效运行的长效机制,导致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进展缓慢。

3构建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体系的主要措施

3.1加强组织队伍建设,不断增强对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和组织

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是涉及教学、科研、管理等诸多方面的一项系统工程,为了有效组织和推进这项工作,需要调动广大师生的积极性。一是院系层面要成立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整个科技创新活动,制定详细的日程计划和工作部署。小组由党政领导班子担任正副组长,成员包括各系(室)主任、专业教师、实验员、辅导员,同时要明确小组成员的分工;二是要成立导师团队,选拔一批结构合理、实力过硬、认真负责的优秀指导教师队伍,负责对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进行指导。三是要成立学生学术型社团。大学生学术型社团由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学生、团队和有关学生干部组成,专门负责组织开展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包括学科竞赛、学术论坛、技术培训、项目申报等活动。

3.2搭建科技创新平台,科学整合大学生科技创新资源

科技创新平台是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前提和基础。高校要以实验室平台为依托,建立学生创新实验室,吸纳优秀学生长期进驻。要为实验室配备专业仪器设备并落实日常管理人员。依靠校企合作的模式,充分挖掘校外资源,建立校企合作的创新实践基地。科技创新活动注入企业资源,既可以争取企业的经费赞助、仪器、耗材供应,甚至项目支持,同时也能让企业专业人员给予学生技术指导,使得学生的作品具有社会实用性及市场推广价值。此外,建立完备的大学生科技创新团队,并由相关科技型社团进行管理,选拔优秀的学生团队长期进驻创新实验室,进行技术钻研、项目研究、竞赛参与或作品制作,实现团队、项目、竞赛、基地的有效整合。

3.3丰富创新训练内容,发挥学生科技文化节等活动载体的作用

提高大学生创新实践能力,项目是纽带。创新项目包括学科竞赛、科研项目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这些活动包括了“院—校—省—全国”四个等级的内容,能够适应不同类型学生的特点和需求。通过组织和发动学生参与创新项目,不断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为了增强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的活力,必须加强对学生科技文化节等活动载体的建设,提高科技竞赛等活动的组织水平。大学生科技文化节应立足于丰富学生课外科技文化生活,拓展学生科技创新视野,增强学生科技创新意识,以科技竞赛、学术交流、作品展示、动手实践为主要形式,融专业性、创新性、创造性为一体,不断提高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让更多的学生踊跃参与其中。

3.4畅通宣传引导渠道,营造浓厚的科技创新氛围

高校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宣传展板、横幅、校园网、广播、微博、微信等多种途经宣传创新活动,让广大同学深入了解各类创新活动,从而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同时,通过举行著名专家学者、优秀教师科技团队的宣讲会,宣传当今的科技前沿。还可以树立优秀学生榜样,如评选“科技之星”、“优秀学生科技团队”等,并加大对其优秀事迹、优秀项目、优秀作品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榜样的作用。此外,还可以举办创新实践大讲堂、科技创新沙龙、优秀科技作品展和成果报告会等活动,充分发挥指导教师和优秀学生的传、帮、带作用,动员和激励更多学生参与并专注于科技创新活动,从而在校园内营造浓厚的创新氛围。

3.5完善管理保障制度,确保科技创新活动科学规范开展

科技创新规章制度范文5

关键词:地方创新政策体系;自主创新;现状;对策

0 引 言

创新政策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从隐含在科技政策、经济政策中到形成有特定目标、一定针对性的综合政策体系。创新政策是一个整合的概念。OECD组织的科技委员会就把发展创新政策的目的归结为把科技政策与政府其他政策,特别是经济、社会和产业政策,包括能源、教育和人力资源形成一个整体,即形成创新政策体系。

系统完善的国家创新政策体系,有利于政府更好地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增强国家竞争力,是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营造创新环境。在整个国家创新体系中,地方承担了创新促进者的作用,是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地理载体。而在促进地方创新活动和竞争力等方面,地方创新政策体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相比于国家政策,由于地域间创新资源和创新行为的差异,地方创新政策体系除了具有系统完备性外,还有地域差异性的特点。这种地域差异性,要求地方创新政策体系要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学者在对我国地方科技创新模式进行分析和研究后,提出通过推进地方创新政策体系建设促进地方创新事业发展的建议措施。因此,形成符合地域特征的创新政策体系,加强地方创新政策体系建设,对提升地方创新效率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 我国地方创新政策体系建设的现状和问题

1.1 我国地方创新政策体系建设的现状

1.1.1科技法规规章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为了加强我国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以立法的方式促进和保护企业科技进步,许多具有地方立法权的省、自治区和市相继出台了适应当地科技发展特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据不完全统计,从1991年至2007年《科技进步法》修订前,我国有21个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制订了促进地方科技进步的专项法规。其他一些地方政府也通过如修订地方性的《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章制度的方式来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促进当地科技事业的快速发展。这些法规和规章,一方面为企业开辟了融资渠道,有利于企业开展科技活动;另一方面也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企业的技术专有权,保障企业科技活动的经济效益,从而显著增强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的信心与积极性。

1.1.2科技政策体系逐步完善

地方政府从切实改善当地科技政策环境、促进科技、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的角度出发,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立足省情、市情及县情,围绕深化企业和农村科技体制改革、加强技术市场建设、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加强科技成果奖励、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制定多项规范性政策文件,一些省市已经初步构成了内容广泛、针对性较强的地方性科技政策体系。

1.1.3科技政策法规数据库初具雏形

为了掌握科技政策法律法规及其落实情况,地方政府加大了调研力度,全面搜集归纳国家、省、市制定的科技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归类汇总,建立科技政策法规数据库,并在网上予以公布。这既为当地有关人员提供了一个查询参照依据的数据平台,也为地方政府寻找当地科技政策法规体系建设方面的不足、进一步健全科技政策支撑体系提供了有效的理论和实践支持,为出台新的更为科学和系统的政策法规奠定了基础。

1.2我国地方创新政策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来说,近年来地方政府围绕着促进地区科技进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根据当地的实际,制定或修订了一些相关的法规政策,为当地的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然而,通过对一些地区政策的深入观察和客观分析,我们认为,在引导和支持当地创新活动方面,地方的科技政策和其他政策法规的实际支持效果并不理想,无法有效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在创新政策体系建设上明显滞后于国家创新政策“从科技政策单向推进向科技政策和经济政策协同”、“从单项政策向政策组合转变”的发展趋势。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1对创新没有提出系统的政策

目前,我国各地区没有提出完整的地方性创新政策体系,仍然是通过原有的或经过完善的科技政策和经济政策来推动当地的创新活动,但对科技政策和经济政策的整合工作不足,使得这些政策缺乏系统的政策体系的协同效应,始终无法形成政策合力。即使是单一政策如科技政策,也基本上是各自为政、条块分割。因此,地方现有的政策在对增强当地创新能力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自然非常有限,甚至阻碍地区发展规划、措施的实施。例如,地方政府虽然先后设立了高新区、企业孵化器,但由于组织形式过于“行政化”,相应的政策缺乏体系且手段单一,使得这些“功能性”政策的作用无法得到充分发挥,而成为现在地方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最大挑战之一。目前的政策措施主要集中在单个行为主体方面,在营造整体创新环境方面尚需下大功夫。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企业发展过程中所受到的限制非常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进人才、技术、资金,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等,都需要制定良好的政策措施。

1.2.2政策的鼓励力度较小

一是目前国内大部分省、市都有自己的政策重点,政策的制定者也都注意根据本地科技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向某个环节倾斜与加强,形成更加切实有效、符合地方发展需要的政策环境。而在各类政策中,对企业最有吸引力的仍是财政税收和市场规范等政策,但目前多数地区对科研开发活动的税收支持主要集中在大企业。其结果是,政策的最大受惠者往往是那些已经有较强科技实力的大企业,但对那些正需要进行研发活动的中小企业却缺少应有的税收鼓励措施。

二是现行利用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创新方面也还存在不合理的地方。目前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的创新鼓励税收政策,并不能有效鼓励企业开展创新活动。一方面,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等进行创新活动的企业来说,前期研究和开发的投入比较大,资本有机构成比较高,但投资资本支付的增值税却得不到抵扣。另一方面,前期的研究开发成本也不能计人当期成本,导致企业的增加值较大,需要交纳的税比较高。这样的税收政策实际上既不鼓励企业通过创新来降低各种原材料和能源等的消耗,也不鼓励少投入多产出,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1.2.3 部分政策的操作性不强,实施力度不够

政策缺乏可执行性是地方创新政策的缺陷之一,

部分政策规定弹性比较大,没有可量度、方便操作的执行标准,比如大量像“加强”、“加快”、“放手发展”、“培育一批”等类似政策条文,既没有数量和质量的限制,又很难在实际中得到贯彻执行。另外,一些地区还应就《科技进步法》、《专利法》、《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条例》等法规规章的执法监督检查、纠正侵权违法行为、提高执法力度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

对于以上我国各地区创新政策普遍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各地区缺乏一套完整而系统的创新政策体系是其根本原因。目前,我国各地区并没有形成一套针对创新特征和当地实际而制定的政策体系,而是通过利用原有的科技政策和经济政策来实现创新政策的功能。虽然科技政策和经济政策几乎包含了创新过程中的所有内容,但科技与经济都只是创新政策所兼具的双重属性,而创新政策的内涵不仅仅是科技和经济领域,所以创新政策体系并不是科技政策和经济政策的简单重叠。这种决策观念上的差别,从根本上最终形成了我国地方创新政策的种种不足。因此,地方政府应转变观念,深入推进创新政策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当地的创新政策体系,在创新政策体系的框架内不断完善各个领域的政策,从而在围绕推动创新活动的目标下加快不同领域政策间的相互融合。

2 完善地方创新政策体系的对策

2.1构筑自主创新战略规划

创新体系建设需要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自主创新战略的制定将创新体系建设的时间、步骤、任务与目标等进行了规范,有利于提高创新体系建设的效率。因此,为了有效地促进创新体系的建设,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创新政策体系建设的重视,在科技、经济、教育、社会发展等方面战略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创新的现状和国际的先进经验,重新构筑自主创新整体战略规划,出台一系列如深圳市“20+1”一样较为系统的鼓励创新的优惠政策体系,从而实现政府、企业和科研机构等多方力量的协调与整合,掌握未来自主创新前沿,提升当地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与综合竞争力。

2.2推进企业创新的体制改革政策

2.2.1鼓励和扶持发展民营经济,特别是民营科教企业

民营经济是创新的重要源泉。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是最活跃的创新群体,有着更强的创新需求和创新能力。因此,必须大力鼓励和扶持发展民营经济,特别是民营科技企业,加快有关民营经济的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市场体系,解决民营经济经营上的困难,为民营经济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从调整优化所有制结构乃至整个经济结构的角度,努力促进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2.2推动有条件的科研机构转制成科技企业,鼓励同企业建立多种形式合作

应用型科研机构向企业化转制是事关现代化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按照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要求,加快科技体制改革的步伐,把科研机构的巨大科技潜力和优势充分发挥出来。特别是对于一些有条件的科研机构,要促使其在一种新的体制和机制下,面向市场创新创业。真正做到以转变观念为先导,坚持产业化;以自主创新为基础,支撑产业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则要大力支持科技型企业和正在改制的科研机构做大做强,集中力量,加快其转化和产业化的步伐。

2.2.3鼓励区域内的大学、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利用多种形式创办企业或参与企业创新、转让技术成果

大学和科研机构是创新体系中的技术源,也是创业创新的动力源,因此,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结合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有关政策条例,鼓励大学、科研机构中的科技人员利用多种形式创办企业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转让技术成果。

2.3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投资鼓励政策

2.3.1给予引进新技术及新设备的企业以优惠的税收待遇

引进新技术及新设备是企业进行创新重要的技术来源之一,对于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加快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因此,通过税收等手段来对引进技术加强指导和管理,促进消化吸收,促进自主创新。

2.3.2鼓励从技术发达地区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输入技术,投资办企业

出台专门的政策给予鼓励,在土地利用、工业规划、银行贷款和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加强当地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合作开发技术以及与其他地区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实现共同提高、共同进步,政府部门对这种合作开发技术的项目在科技计划立项和贷款等方面应给予大力扶持。

2.3.3建立和发展地方性的风险投资机制

风险投资是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大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投入的一个必要手段。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为风险投资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成立地方性的风险投资公司,在市科技拨款和贷款中拿出部分资金注入风险投资公司,同时吸引民间资本投入。

2.4完善财政金融税收支持政策

在财政金融税收支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上,要做到通盘统筹,从政策上、工作机制上寻求创新和突破,促进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真正实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增强其创新能力的目标,使创新活动能够摆脱资金匮乏的困扰,尽快走上快速发展之路。

2.4.1设立专项技改经费

加强地区内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但是仅靠企业自身来完成技术改造和传统产业的提升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必须建立技术改造的专项经费来支持技术改造,增强创新能力。专项经费也可以通过基金的形式来运作,资金的来源可以由预算拨款、专项借款、捐赠收入等组成。

2.4.2设立专项创业基金和贴息资金

为促进地区内创业的发展,建立专项创业基金和贴息基金,专门用于大力发展创新创业活动。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可以结合和借鉴科技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模式来进行。

2.4.3建立技术产权交易市场

技术的合理流动是创新的必要条件之一,积极建立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在体制上、机制上大胆创新,以促进技术在地区内和地区间的流动和转移。

2.4.4营造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

严格依法治税,一方面确保完成各项税收任务,为推进地区创新活动提供财力支持和资金保证;另一方面,在对企业创新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时,尽量简化审批程序和环节,从而提高税收工作的效率。认真学习并深入研究国家创新政策,把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增强创新能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用准、用足。积极广泛地宣传税收政策,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等媒体,对企业提出的疑难问题进行解答,使企业能了解税收政策,帮助其落实好税收政策。

2.5将知识产权战略纳入地方创新政策体系建设

科技创新规章制度范文6

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中一项刻不容缓的大事。企业要适应当前经济的发展,转型升级是根本,也是必由之路。转型升级,顾名思义,就是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由低资质向高资质升级,推动企业真正实现经济方式的转变,加速企业发展。当前,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筑企业如何转型升级,促进经济方式的真正转变,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个课题。对此,笔者就这一课题进行了深入细致地探讨和思考,通过对较大规模的国家特级施工企业——******集团多年的实践与发展总结摸索了一条适合***集团的发展之路。

一、转型升级是建筑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运营效率、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在当前宏观经济条件下,作为像******集团这样的较大规模建筑企业来说,要想保持旺盛的生命力,获得持续发展,就要加快企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要在转型升级中坚持科学发展观,提升核心竞争力和技术创新能力,加强队伍管理,全面提高基础管理水平,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道路。当前,国内绝大部分建筑企业在产权结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核心竞争力等方面与国际先进承包商还存在较大差距,经济发展方式不尽合理,这与其行业本身的性质特点、各级发展理念、市场发展阶段和发育程度、行业发展态势、企业个体情况等息息相关。所以,建筑企业转型升级迫在眉睫。

(一)行业发展面临调整。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增长速度回归平稳发展状态,建筑企业主业面临规模收缩趋势,转向多元经营,国家更加注重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积极进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着力发展新兴产业,建筑业的投资重点和方向面临调整和优化。对此,******集团积极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土建总承包为中心,缩小其比例,努力向装饰装潢、市政公用、地基基础、园林古建筑、起重设备安装、道路桥梁、钢结构、水利水电、餐饮服务业、建材、房地产开发等领域拓展,不断延伸产业链,拓宽经营范围。 

(二)企业产权结构不合理。目前,建筑企业产权结构单一,国有股所占比重相当大,投资主体不到位,造成体制僵硬、机制不活、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难以根本解决,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不完善,企业职工的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从源头上缺乏动力和活力,难以真正落实到位。对此,******集团自2008年改制以来,建立并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进一步深化改革,利用2-3年的时间将国有股逐步退出,使***集团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经营实体。

(三)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当前,一些建筑企业缺乏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没有认清建筑业的发展规律和自身的行业地位,工程承包能力明显偏弱,主业不精不强,专业优势不突出,技术创新薄弱,科研投入不足,不能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比较优势,造成产品结构雷同、业务领域狭窄、产品同质化严重,难以适应市场竞争需要。鉴于建筑业存在的这一弊端,******集团在今年年初制定了“十二五”发展规划,力争在这期间进一步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以科技推动企业的发展,做大做强主业,做精做专辅业,不断增强综合实力,提高市场竞争力。

(四)企业运营效率偏低。当前,一些建筑企业整体管理水平不高,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模式落后,集约化、信息化程度不高,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基层队伍建设薄弱,人才结构不合理,经营管理者队伍偏弱,造成综合营运效率和项目管理水平明显落后于国际一流建筑公司。面对这一薄弱环节,******集团自2008年改制后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同时,强化源头管理,加强项目经理的培训,不断提高项目部和项目经理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努力建设一支善经营、懂管理的项目管理班子,不断提高集团公司的运营效率。

二、创新是建筑施工企业转型升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和支撑。

创新是企业发展的灵魂和不竭动力,是企业增强综合竞争力的必由之路。企业要发展,就必须创新,就必须转型升级,并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眼前,着眼长远,以增强发展协调性和可持续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坚持精益化管理和“三个创新”,突出经济效益,提升发展质量,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一)建筑企业转型升级,必须坚持技术创新。

在当前经济条件下,随着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程度的加剧和市场化进程的加速,各大企业为了在市场经济中能够占有一席之地,站稳脚跟,都在想方设法地发展壮大自己的综合实力以及探索发展出路。对此,当下各企业,尤其是较大规模的建筑施工企业都争先恐后地通过转型升级来提升竞争力,而转型升级的首要因素是要坚持技术创新。

******集团通过多年的发展深刻感悟到:要管理好一个企业,就必须做好对技术的管理,现代高新科技越来越成为经济发展的首要因素,技术已成为企业竞争的制高点。对此,该公司大力推行技术创新,充分发挥科技在推动企业发展中的“助力器”作用,引领企业向强实力、快发展的目标迈进。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还应加强各部门、人员间的合作,将技术实现、组织创新、市场需求和制度环境等各个环节结合起来进行集成创新,优化企业资源配置,形成创新网络。******集团积极面向市场需求,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加大科技投入,并以科教部为中心,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形成科技创新管理网络。同时,主动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能够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配套技术,充分增强“高、尖、新”技术集成能力,提高“高、大、难”工程施工水平。

(二)建筑企业转型升级,必须坚持管理创新。

俗话说,管理见成效,管理出效益。对此,企业就要对管理不断进行创新,因为管理创新是对企业的变革和改进,它可以帮助企业建立起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在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制度创新是企业管理创新的保证,它是管理创新的最高层次,是管理创新实现的根本保证。因此,企业要准确把握产权制度、治理结构、经营管理方式、激励约束机制以及经营机制等具体制度和形式的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以创新制度建设,推进机制改革。

对此,******集团以改革为契机,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职责分清、赏罚分明,营造以制度管人、以规章管事的良好氛围,全面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并不断强化施工项目管理,以合同管理为龙头,以质量、进度、安全为核心,以成本管理为抓手,以经营和社会效益为最终目的,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逐步挖掘企业效益的源泉,拓展企业信誉的窗口,稳住企业一切管理的落脚点。

(三)建筑企业转型升级,必须坚持人本体制创新。

知识经济的竞争,最终将是人才的竞争,对各类人才不拘一格的争夺将成为企业能否生存的最大威胁,谁拥有了人才,谁就拥有了竞争的主动权。因此,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生存下来,要想转型升级,就必须坚持人本体制创新。

任何一家企业,尤其是较大规模的建筑施工企业要想吸引留住优秀人才,首先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注重情感管理,即理解人、尊重人、关心人,通过塑造良好的人际关系,充分发挥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其次要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加强人才资源能力建设,即重视培养人,提高员工的知识和技能素质,通过工作实践和有针对性的培养,形成由项目经理、技术骨干和熟练工程师组成的专业人才梯队;重视激励人,运用物质手段和精神手段相结合的方式,激发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重视使用人,给员工提供发展的机会和创新的舞台,使个人的才华能够得到充分的施展。

******集团全面实施“以人为本”的发展战略,注重提高员工的素质,积极引进人才、培养人才、用好人才,做好人才队伍结构的优化工作。加强新进人员的岗前培训,根据各自的专业特长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使他们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公司的发展壮大注入新鲜血液。并以建立“学习型企业”为支撑,加大现有人力资源的开发力度,尽快使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化,搭建适合人才迅速成长的舞台,建立科学的用人机制留住人才,不断创新人才体制,做到不唯学历看能力、不唯职称看职称,通过竞争上岗将能力强、素质好的人才放到合适的岗位上,在企业内部营造一种任人唯贤、公平公开的用人环境和人人奋发、人尽其才的用人氛围。

三、精益化管理是建筑施工企业转型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保障。

推行精益化管理,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是建筑企业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集中体现,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精益化管理就是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管理过程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实现低成本竞争、高品质管理,提高经济价值创造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产保值增值,给股东持久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