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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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劳务派遣 员工档案 档案管理

员工档案管理是企业员工关系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加强企业员工档案管理,1992年6月,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曾共同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要求建立较为完善的企业员工档案管理制度。但是,《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简称《规定》)颁行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初期,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成熟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劳务派遣制度对传统劳动用工制度的冲击,对企业员工档案管理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劳务派遣制度下企业员工

档案管理面临的挑战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简称派遣单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再由派遣单位与接收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简称要派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将被派遣员工(简称派遣员工)派往要派单位工作并接受其领导,派遣单位则从要派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派遣员工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用工制度。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制度的特殊之处在于“工作与关系相分离”,虽然派遣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员工不为派遣单位工作,而为要派单位工作。这种特殊性对企业员工档案管理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派遣员工的档案应该归谁管理

在传统劳动用工制度下,档案管理作为员工关系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根据《规定》第五条规定,“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但在劳务派遣制度下,《规定》中的“所在企业”是否仅指作为用人单位的派遣单位,还是应该包括作为用工单位的要派单位?若理解为仅指派遣单位,那就意味着要派单位不具有派遣员工的档案管理权。若理解为兼指派遣单位和要派单位,那就意味着要派单位同时享有派遣员工的档案管理权。

(二)派遣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履行的义务有: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由此可见,派遣员工在派遣单位工作期间可能形成的档案包括:要派单位向派遣员工支付绩效奖金所形成的奖励材料;要派单位向派遣员工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材料;要派单位对派遣员工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培训”的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材料;要派单位对派遣员工“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所形成的工资材料等。从法理上说,既然派遣单位被视为用人单位,作为事实上的用人单位是享有档案管理权的,那么也就意味着要由派遣单位负责收集和保管企业员工档案。但是从实践上来看,由于派遣制度的特殊性,给予要派单位暂时性的档案管理权则更具可行性。

(三)派遣员工档案如何转递

《规定》第六章对“档案的转递”进行了规定,它要求“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转递档案应遵守如下规定:一是“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二是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三是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四是“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1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这些规定都是针对企业员工在两个独立的用人单位之间转递档案所做出的规定。在劳务派遣制度下,如果派遣员工的档案需要在派遣单位与要派单位之间转递,应该遵守或参照上述规定,还是需要另行规定,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解释。

二、劳动派遣制度下企业

管理层面的应对策略

(一)双方可以通过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对派遣员工的档案管理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工作地点;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经济补偿等费用;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在这些规定中,派遣员工档案管理问题并未被列入劳务派遣协议的法定必备事项,但是这并不影响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包括档案管理在内的其他事项。

(二)派遣单位可授权要派单位暂时管理派遣员工档案

为避免发生纠纷,劳务派遣协议对授权范围和事项必须做出明确而具体的约定。“明确”,是指双方应有较为明晰的约定:派遣单位依法享有对派遣员工的档案管理权:在派遣期间,要派单位对派遣员工在派遣岗位工作期间所形成部分档案材料享有暂时代管权,此代管权仅限于档案收集与保管;要派单位对其代管派遣员工的档案无权销毁,未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也无权擅自提供给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否则应承担对派遣员工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具体”,则指双方对派遣员工在派遣工作期间所形成的“部分档案”进行逐项列举。

(三)双方可通过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员工档案转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仅是针对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所做出的规定,不能直接解决派遣单位与要派单位之间派遣员工的档案转移问题。但是,派遣单位与要派单位可以参照该规定,约定派入单位应当自结束用工之日起15日内将其暂时代管的派遣员工档案转移给派遣单位。在派遣期间双方也可以约定,由派入单位于每月末、每季度末或每半年、每一年将其代管的派遣员工档案转移给派遣单位。

三、劳务派遣制度下立法规制层面的政策建议

(一)尽快修改完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参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尽快对《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一是修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如《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关系转移手续;而《规定》要求,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其所在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二是根据上位法,增添必要的内容。如《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第八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对每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职工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工商登记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管理办法办理公司工商登记。

第三条公司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是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各部门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公司工商登记工作。

第四条未履行前期审批程序,公司各部门不得擅自进行工商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五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开业登记

第七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机关进行审查。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八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九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

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第四章变更登记

第十条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十二条变更名称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变更住所时,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第十四条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变更注册资本时,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

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六条变更经营范围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

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变更类型时,应当按照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的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十八条变更股东时,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股东或者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公司章程内容修改,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五章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二十三条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三)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经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六章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登记

第二十五条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县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八条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七章前期审批

第三十条办理公司工商登记,由公司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进行前期市场调研,调研情况提交规划发展部,进行可行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经过审查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法律意见书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按照董事会会议审议程序,形成相关的董事会纪要。

第三十四条需股东会审议的工商登记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按照股东会会议审议程序,形成相关的股东会纪要。

第八章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向登记机关进行公司工商登记事宜咨询和材料提交工作,并负责中介机构的联系工作及中介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六条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及时准确提供所需的各种信息。相关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对所出具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材料真实性、

准确性、合法性、形式、格式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经工商登记机关审查合格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工商登记材料的备案存档工作。确保公司工商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及所属部门实行工商登记工作领导责任制。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工作发生责任问题,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负责人的责

任。因工商登记责任问题,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公司内部将对责任部门和部门负责人实行加倍处罚。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企业职工管理制度范文3

摘 要 文章从供电企业管理制度和企业文化两个方面论述了供电企业管理,提出了协调这两个方面实现供电企业目标的建议。

关键词 企业管理 企业管理制度 企业文化 有效融合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在“十二五”计划顺利完成的大背景下,我国积极融入到国际经济大环境中去,对于我国供电企业而言,面对的市场竞争愈加激烈,必须应对来自国内外的各种挑战。要实现供电企业管理的有效进行,保持供电企业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实现供电企业管理制度和企业文化之间的有效融合,达到共生与双向互动。

一、供电企业管理制度与企业文化概述

供电企业管理是通过计划、组织、控制、激励和领导等环节来协调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以期更好地达成组织目标的过程。笔者认为要实现对供电企业的管理,应该重点从供电企业管理制度和企业文化两个方面着手,首先应对这两个方面有个整体的了解。

1.供电企业管理制度。供电企业管理制度是对供电企业管理活动的制度安排,包括公司经营目的和观念,公司目标与战略,公司的管理组织以及各业务职能领域活动的规定。包括供电企业的人事制度、生产管理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等一切规章制度。它以制度的形式来实现对供电企业中人的约束进而实现对供电企业的管理,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而改变的硬性约束,是供电企业和劳动者共同遵守的准则与约束,是供电企业进行正常经营管理所必需的,是实现供电企业目标的有力措施和手段。

2.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指供电企业全体员工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所培育形成的并被全体员工共同遵守的最高目标、价值体系、基本信念及行为规范的总和。通俗地讲,就是每一位员工都明白怎样做是对供电企业有利的,而且都自觉自愿地这样做,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一种习惯;再经过一定时间的积淀,习惯成了自然,成了人们头脑里一种牢固的“观念”,而这种“观念”一旦形成,又会反作用于(约束)大家的行为,逐渐以规章制度、道德公允的形式成为众人的“行为规范”。企业文化依附于供电企业,随供电企业产生,随供电企业消亡而消亡。即使没有总结或提出外在表现形式,企业文化依然是存在的。也就是说,企业文化是一种软性约束,不具有强制性。

二、企业文化与供电企业管理制度之间的关系

企业文化与供电企业管理制度并存,共同作用于供电企业中的人,它们互相影响,互相作用。两者之间有着辩证统一的关系,供电企业管理制度促进企业文化的发展,企业文化又反过来影响和丰富供电企业管理制度。二者内部和二者之间的协调,决定了供电企业的兴衰与存亡。

1.企业文化和供电企业管理制度是相互包涵、相互联系的。两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首先,供电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文化的构成部分。企业文化涵盖了供电企业的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不管是供电企业的外在表现,还是内在精神,都是企业文化的构成部分。供电企业管理制度不仅是企业文化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而且体现着供电企业的内在精神。其次,供电企业管理制度本身能体现出企业文化。由于供电企业管理制度中规定了供电企业整体以及员工个体遵循的行为规范,从中我们不仅能看出供电企业信奉的价值理念,而且可以看出这个供电企业的做事方式与风格,所以供电企业管理制度本身能体现企业文化。

2.企业文化和供电企业管理制度之间是相互促进的。供电企业管理制度化过程是推动企业文化发展的重要手段。如何让员工认同公司的文化,并转化为自己的工作行为,是企业文化建设中的关键。体现供电企业核心理念的供电企业制度可以强化企业文化,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与完善,最终使企业文化扎根于供电企业,成为员工共同认可的思想。相反,不适宜的管理制度则会使供电企业偏离其核心,与企业文化建设方向背道而驰。

三、实现企业文化和供电企业管理制度融合的建议

通过深入探讨供电企业管理制度与企业文化理念之间的相互关系,可以制定相应的供电企业管理体系,从而更好地促进企业文化和供电企业管理制度的有效融合。

1.创造企业文化和供电企业管理制度良好的共生环境。在供电企业中,企业文化和供电企业管理制度的存在有以下几种情况:企业文化与供电企业管理制度不一致,即是二者方向不一致,相互冲突,根本没有处于共生的状态;企业文化与供电企业管理制度一致,即处于共生状态,但也有高度一致和低度一致的区别。当企业文化和供电企业管理制度较为一致时,二者处于共生的状态,企业文化和供电企业管理制度良好的共生是供电企业所追求和应该实现的,不良的企业文化和制度则诱使供电企业不当行为,最终导致供电企业的衰败乃至破产。所以,必须为两者创造良好的共生环境。

2.在供电企业管理的实践活动中培育企业文化、丰富供电企业管理体制的内涵。企业文化只有建立在供电企业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与供电企业实践活动相结合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供电企业管理制度是供电企业制定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一个供电企业把自己倡导的理念在长期的实践活动中持之以恒,积淀成一种特定的文化。但要使这种文化成为供电企业所需要的企业文化,还必须把它制度化,使供电企业的供电企业精神、管理理念及员工的价值观等都充分地体现在供电企业的各项活动中。

参考文献:

企业职工管理制度范文4

对工业设计的概念,在国内,也只是近几年才兴起的和流行的,各个企业都逐步建立了自己或大或小的设计部门,工业设计师第一次以独立的身份登上了中国经济的大舞台。各高校为赶上这一潮流,也竞相上马这也专业。

忽如一夜东风来,万树没有梨花开,却迎来了工业设计的一次严冬——大批工业设计毕业生很难谋到工作。也许是世界经济放缓对此的影响,但仔细研究一下,会发现,原因绝没如此简单!

不知道这是不是一个怪圈——中国很多企业在招聘工业设计人员时,对工业设计人员对软件的熟悉程度作为一个准入条件来考虑,导致学校教学、学生自己和社会力量都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学习软件。好像会了几个设计软件就可以做出好的设计一样。

对此,企业当然有企业的理由,但我觉得企业在招聘中明确规定——必须会那几种软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是很严重的。这反映了企业用人制度方面的不足,对工业设计缺乏了解。所导致的恶果也是多方面的。

首先:影响企业的创新

中国企业的发展在经历了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后,企业的创新也就被提升到一个至高的境界,国内许多很有影响的传统企业由于拒绝创新,所付出的代价也是每个人都可以明见的。产品在创新方面,内部技术要素是很重要的,但它是隐性要素,是第二战线的。而产品的工业设计要素是显性的第一要素。因此工业设计在企业创新和效益提高等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做到这一点的靠的是设计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精诚合作。

问题也就在于此,试想企业要求应聘人员要精通多种设计软件。很明显,企业把软件的作用以大于人的方式量化。而没有搞明白——软件只不过是设计人员实现设计创新的一个手段之一,而且是一个有局限的设计手段——因为很多创意靠软件是无法实现的。而企业正把它提升到了一个高于设计人员的位置,而忽视了在创新上起关键作用的人的作用。英国人曾做过一个调查,39%的人灵感来自旅行,23%的人灵感来自工作数小时之后,18%的人灵感来自躺在床上休息时,14%的人灵感来自运动和锻炼,12%的人灵感来自浴室,仅仅优11%的人认为办公室获得灵感。虽然这不一定准确,但它告诉我们一个基本的规律——设计者才是创新的关键。

而在国内各大企业的招聘告示上看到的却是另一番情景——很少有企业领导有意去发展和培养设计人员的灵感和设计创新能力,而是把设计人员作为会说话的工具使用,这其实也是国内设计管理的一大失败。

如此,导致企业所招聘的设计高手,必定是已精通软件多少为标准的所谓的设计高手。上面我们提到设计人员和软件的关系——软件只不过是实现设计创新的工具之一,一大部分企业把二者关系颠倒,使设计人员把工作重点放在软件学习与应用上,成为企业老板的应声虫,抄袭的坚定执行者——原因是很多精通软件的设计人员,除了会几个软件,别的也就所剩无几了,他们所能做的,也只有把老板的想法、审美观点用自己的工具表达出来。事实上他们已经变成了工具的一部分。异化者正是企业的用人制度。这样,企业在产品创新方面也就很难有很大的发展。可能的话,在只会操作软件的设计人员的“设计下”,抄着国外的和别人的东西来买。这种企业也只有永远跟着别人的后面在走,又有何高利润可言?创新吗!也就是新的东方夜谈了,也永远没有领导市场的机会。

第二:扼杀了优秀设计师的诞生

我们知道,当前这个以信息爆炸为特征的社会。人们个性要求的因素越来越多,胃口越来越难得到满足。企业在满足他们需求方面的努力变得愈来愈力不从心,也变得不知如何下手。如何满足消费者需求变成企业的一大难题。

而作为为企业服务,为消费者服务的设计师,其面临的压力也就显而易见了。他们要在企业有限的技术、资金、设备等硬性条件的制约下来满足不断变化的消费需求变化。除要具备各种生产工艺、技术、材料等与生产有关的一系列知识外,还必须了解消费者的心理在不同年龄、地域、职业、性别、气候等条件下的变化规律及他们的审美需求。再有就是份内专业知识了——造型能力呀、色彩感受能力呀、平面审美能力呀、立体创造能力等一大堆相关知识。

一件产品,看上去也许没有多少东西,但它的每一个细小的部位和地方都是设计者对各种条件和知识的运用和综合的结果,在这件产品上,观者可以找到设计者对各种技术的了解,对各种条件的适应,对造型语言的运用,对消费者心理的解读、对时展的前瞻,对——我们叫这为产品的文化性和内涵。也只有这样的产品,才真正算得上是设计产品。只有这样的设计者,才配称为是设计师!

当然这种设计师也是企业所需要的,而现实中这样的设计师真的很少见到了。多数设计从业者迫于企业的要求,在企业把他们错误的定位的同时,自觉不自觉地也走向这条错误地认识软件和自己角色的道路,很多人认为只要精通企业所要求的几个软件,就是铁饭碗了。于是把大部分时间用在与设计能力无关的一个工具的学习上,而无暇或不愿去提高真正的设计创新能力,沦为工具的一部分。

许多企业对设计者不满意,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他们缺乏创新和创造美的能力。究其原因,作俑者正是企业自己。正是他们的招聘信息上错误要求,误导了设计者产生重视软件学习而忽视设计能力的训练和提高的发展方向。一大批设计者在企业错误的用人制度下步向这一歧途而不能成为真正的设计师,充其量也就是一个电脑操作员。

审美水平的提高和创造美的能力,我觉得应该是不断学习和锻炼的结果,好像不是先天的本能。设计者对软件学习的目的是为了用它把头脑中的东西表达出来。本质上它和雕刻家手中的刻刀是没有区别的,对创新起关键作用的是设计者本身水平的高低。而衡量水平高低的标准是设计者审美能力和创造美能力的高低,和他们所使用的工具是没有直接关系的。因为我们知道,除软件这一工具可以表达设计外,设计可选的手段是多样化的。可以画草图、效果图、工程图,可以做模型、手板、样机等。

总之,软件只是设计者可使用的众多工具中的一个。

时下开始盛行于国外的逆向工程,就是对软件的一大否定。因为它整个工作过程更多的是以设计创新为重心来运作的,这也是国内企业界设计者从新定位的一个机会。

很多设计者都有此言论——中国设计没有自己的风格。风格是学校创造的吗?风格是一两个人说了就搞定的吗?显然不是,它靠的是主流和大多数的共同性,体现者当然是企业。试想,以现在有着错误对待设计者角色和使用设计者为主流得企业来实现我们的设计风格,可能吗?

当然并不是说国内的企业都如此,也有一些是不同的,其实在招聘广告中也可以看到——就是那些注重手绘功夫和实际动手能力的公司。在这方面,TCL手机要算做得很好的了,听说他们老总就把他们的设计人员专门送出去旅游,这不能不说是国内设计界的一大亮点和一个很好的前兆。

由上分析可见,企业在使用工业设计人员的问题所犯的错误是扼杀优秀工业设计人员成长诞生的深刻根源。设计者得不到良性发展,企业找不到满意的设计人员。抄袭、模仿也就顺理成章了。企业自然觉得工业设计人员没有多大用处,如此恶性循环下去,中国的企业想走向世界,中国的产品想有自己的特色,难呀!

第三:扭曲教学方向

学校教育是以满足社会需求为己任的,而企业的要求往往是学校教育的灯塔。很自然现下企业在对设计人员错误的要求下,学校教育的实际操作也偏向这一方向,与真正的素质教育的方向脱轨。

大学期间,老师们一般要求学生用电脑完成各种作业,传达给学生的信息就是必须会操作电脑,电脑好重要!与企业的招聘信息上的信息正好相符。

看看现在的工业设计在校大学生,几乎是人手一台电脑。而它在实际中又发挥了多大作用?据我观察,学生买电脑,真正用于学习的时间和他们用于玩游戏、看影碟、听音乐的非学习时间之比,一般约为1:10,这还是一个保守的数字。而这里所讲的学习时间,也仅指是学习一些设计软件而已。造成的情况就是学生除一周16节的专业课外,根本没有人认真钻研专业问题。也就是说,操作电脑占用了他们的大部分有效学习时间,而这些时间又被非学习的内容所占据。如此,所导致的教育效果也就不言而喻了,大学四年的工业设计教学也许只培养出了一大批电脑操作员而已。

我不能说这是电脑的错,但我觉得这应该是企业的一种错误要求所导致的错误倾向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或恶果。试想,企业如果?稳瞬欧矫妫幼罡镜难杓拼葱拢ㄉ竺滥芰痛丛烀赖哪芰Γ芰Τ龇⒗醋魑既胩跫芟匀凰鸬降牧夹杂跋焓窍约模步蔷薮蟮摹?赡芑岫缘缒韵邸⒂蜗啡砑鄣扔杏跋欤怪泄挠判闵杓剖Φ某鱿趾椭泄牟沸纬勺约旱奶厣晌赡堋?

企业职工管理制度范文5

2012年是信阳华祥电建集团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复评换证审核的一年,同时也是集团公司质量管理体系依据《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GB/T 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实施转换审核的一年。一、《规范》是什么?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 50430-2007)(以下简称《规范》)是2007 年10 月23 日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的针对我国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贯彻质量管理体系的国家标准。二、为什么要进行《规范》认证?建筑业企业通常进行的是《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 9001标准)认证,2010年6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认监委联合了《关于在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应用〈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0年第21号)。《公告》要求自2010年11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时,应当依据《规范》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 9001标准)开展认证审核工作。换言之,也就是明确要求所有的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规范》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 9001标准)的要求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按照“1+1”的模式来进行认证审核活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认监委首次在体系认证方面联合发文,体现了我国政府在加强行业监管、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决心和能力。同时,《规范》的实施为提高我国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满足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工作专业化要求,增强企业的知名度和竞争力,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三、《规范》的特点是什么?《规范》作为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第一个国家标准,也是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第一个管理型规范,具有以下一些特点:1、《规范》的基本思想与ISO9000系列标准保持一致,在内容上全面涵盖了ISO9001标准的要求;2、《规范》在条文结构安排上充分体现了施工企业管理活动特点,突出了过程方法和PDCA思想;3、结合施工行业管理特点,《规范》在ISO9001标准基础上又提出了诸多进一步的要求;4、《规范》本土化、行业化特点突出,语言简洁明了,便于企业贯彻实施。5、《规范》与我国施工行业现行管理模式保持一致,施工企业在贯彻时不仅不会增加负担,反而减少了由于企业对ISO9000标准的误解产生的形式化操作,而减轻负担。四、《规范》有什么要求?1、《规范》中要求形成管理制度16个(1)质量目标管理制度;(2)文件管理制度;(3)记录管理制度;(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5)员工绩效考核制度;(6)施工机具管理制度;(7)工程项目投标及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制度;(8)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制度;(9)分包管理制度;(10)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制度;(11)施工质量检查制度;(12)试验、检测管理制度;(13)质量问题处理制度;(14)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5)质量管理自查与评价制度;(16)质量信息管理和质量管理改进制度。2、《规范》要求形成的文件(1)施工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和质量管理需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形成文件(3.1.1)。(2)施工企业应建立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a.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b.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c.质量管理制度;d.质量管理制度的支持性文件;e.质量管理的各项记录(3.3.3)。(3)施工企业应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质量管理人员,规定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并形成文件(4.1.1)。(4)施工企业应规定各级专职质量管理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形成文件并传递到各管理层次(4.3.2)。

(5)施工企业应规定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岗位的质量管理职责和权限,形成文件并传递到各管理层次(4.3.3)。(6)施工企业应以文件的形式公布组织机构的变化和职责的调整,并对相关的文件进行更改(4.3.4)。(7)施工企业应以文件的形式确定与质量管理岗位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包括:专业技能;所接受的培训及所取得的岗位资格;能力;工作经历(5.2.1)。(8)施工企业应将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策划的结果形成文件并在实施前批准。策划的结果应按规定得到发包方或监理方的认可(10.2.4)。(9)施工企业应明确施工设计的依据,并对其内容进行评审。设计结果应形成必要的文件,经审批后方可使用(10.3.2)。(10)施工企业应按照要求配备检测设备。检测设备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4 对国家或地方没有校准标准的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校准标准(11.5.1)。(11)施工企业应收集工程建设有关方的的满意信息,并明确这些信息收集的职责、渠道、方式及利用这些信息的方法(12.2.6)。3、《规范》要求形成的记录(1) 施工企业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并保存相应的记录。评价结果应用于提高培训的有效性 (5.3.3) 。(2) 施工企业应明确施工机具供应方的评价方法,在采购或租赁前对其进行评价,并收集相应的证明资料和保存评价记录(6.2.2)。(3) 施工企业应对施工机具进行验收,并保存验收记录(6.2.4)。(4) 施工企业应通过评审在确认具备满足工程项目要求的能力后,依法进行投标及签约,并保存评审、投标和签约的相关记录(7.2.2)。(5) 施工企业应使相关部门及人员掌握合同的要求,并保存相关记录(7.3.1)。(6) 施工企业应及时对合同履行情况分析和记录,并用于质量改进(7.3.3)。(7) 对供应方的评价、选择和再评价的标准、方法和职责应符合管理制度的规定,并保存相应的记录(8.2.4)。(8) 施工企业应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验收。必要时,应到供应方的现场进行验证。验收的过程、记录和标识应符合有关规定。未经验收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用于工程施工(8.3.1)。(9) 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方式对验收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处理,并记录处理结果(8.3.2)。(10) 施工企业应明确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发放要求,建立发放记录,并具有可追溯性(8.4.4)。(11) 施工企业对发包方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验收、施工安装、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发包方报告,按照规定处理(8.5.2)。(12) 施工企业应按照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标准和评价办法,根据所需分包内容的要求,经评价依法选择合适的分包方,并保存评价和选择分包方的记录(9.2.1)。(13) 施工企业应对分包方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保存记录,作为重新评价、选择分包方和改进分包管理工作的依据(9.3.3)。(14) 施工企业应明确设计变更及其批准方式和要求,规定变更所需的评审、验证和确认程序;对变更可能造成的施工质量影响进行评审,并保存相关记录(10.3.3)。(15) 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将质量管理策划的结果向项目经理部进行交底,并保存记录(10.4.3)。(16) 施工企业应建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记录。施工记录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记录应包括:1施工日记和专项施工记录;2交底记录;3上岗培训和岗位资格证明;4施工机具和检验、测量及试验设备的管理记录;5图纸的接收和发放、设计变更的有关记录;6监督检查和整改、复查记录;7质量管理相关文件;8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策划结果中规定的其他记录(10.5.5)。

(17) 施工企业对质量检查记录的管理应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11.2.2)。(18) 施工企业应保存质量问题的处理和验收记录(11.4.4)。(19) 3按照规定的周期校准检测设备,标识其校准状态并保持清晰,确保其在有效检定周期内方可用于施工质量检测,校准记录应予以保存(11.5.1)。(20) 施工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监督检查和审核的记录,并将所发现的问题及整改的结果作为质量管理改进的重要信息(12.2.5)。(21) 施工企业应按规定保存质量管理改进与创新的记录(13.3.3)。4、《规范》要求的策划、规划(1) 施工企业应对质量管理体系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策划(3.1.2)。(2) 最高管理者应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策划。策划的内容应包括:1质量管理活动、相互关系及活动顺序;2质量管理组织机构;3质量管理制度;4质量管理所需的资源(3.3.1)。(3) 施工企业应根据质量管理长远目标制定人力资源发展规划(5.1.2)。(4) 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实施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策划。包括:1质量目标和要求;2质量管理组织和职责;3施工管理依据的文件;4人员、技术、施工机具等资源的需求和配置;5场地、道路、水电、消防、临时设施规划;6影响施工质量的因素分析及其控制措施;7进度控制措施;8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及其控制措施;9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10对违规事件的报告和处理;11应收集的信息及其传递要求;12与工程建设有关方的沟通方式;13施工管理应形成的记录;14质量管理和技术措施;15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其他要求(10.2.3)。(5) 施工企业进行施工设计时,应明确职责,策划并实施施工设计的管理。施工企业应对其委托的施工设计活动进行控制(10.3.1)。(6) 项目经理部应对施工过程质量进行控制。包括:6根据有关要求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并进行相应的策划和控制(10.5.1)。(7) 施工企业应按规定的职责对工程项目的服务进行策划,并组织实施。服务应包括:1保修;2非保修范围内的维修;3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10.6.2)。(8) 施工企业应对施工质量检查进行策划,包括质量检查的依据、内容、人员、时机、方法和记录。策划结果应按规定经批准后实施(11.2.1)。(9) 项目经理部应根据策划的安排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实施检查(11.2.3)。(10) 施工企业应按规定策划并实施施工质量验收(11.3.1)。(11) 施工企业应对工程资料的管理进行策划,并按规定加以实施。工程资料的形成应与工程进度同步。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向有关方移交相应资料。归档的工程资料应符合档案管理的规定(11.3.3)。(12) 施工企业应策划质量管理活动监督检查和审核的实施。策划的依据包括:1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2质量管理中的薄弱环节;3有关的意见和建议;4以往检查的结果(12.2.4)。5、《规范》要求制定的计划(1) 施工企业应识别培训需求,根据需要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对培训对象、内容、方式及时间作出安排(5.3.1)。(2) 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需要配备施工机具,配备计划应按规定经审批后实施(6.2.1)。(3) 根据规定施工机具需确定安装或拆卸方案时,该方案应经批准后实施(6.2.4)。(4) 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需要确定和配备项目所需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并应按照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批各类采购计划。计划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采购。采购计划中应明确所采购产品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交付期、质量要求以及采购验证的具体安排(8.2.1)。6、《规范》要求订立的合同(1) 施工企业应依法与施工机具供应方订立合同,明确对施工机具质量及服务的要求(6.2.3)。(2) 施工企业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应以书面形式签认,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7.3.2)。(3) 施工企业应根据采购计划订立采购合同(8.2.5)。(4) 施工企业应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依法订立分包合同(9.2.2)。7、《规范》要求进行的交底(1) 施工企业应在分包项目实施前对从事分包的有关人员进行分包工程施工或服务要求的交底(9.3.1)。(2) 项目经理部应按规定接收设计文件,参加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并对结果进行确认(10.2.2)。(3) 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将质量管理策划的结果向项目经理部进行交底,并保存记录。施工企业应根据项目管理需要确定交底的层次和阶段以及相应的职责、内容、方式(10.4.3)。8、《规范》要求进行的评价(1) 施工企业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并保存相应的记录。评价结果应用于提高培训的有效性(5.3.3)。(2) 施工企业应明确施工机具供应方的评价方法,在采购或租赁前对其进行评价,并收集相应的证明资料和保存评价记录。评价的内容包括:1经营资格和信誉;2产品和服务的质量;3供货能力;险因素(6.2.2)。(3) 施工企业应对供应方进行评价,合理选择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供应方。对供应方的评价内容应包括:1经营资格和信誉;2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3供货能力;4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价格;5售后服务(8.2.2)。(4) 施工企业应在必要时对供应方进行再评价(8.2.3)。(5) 施工企业应按照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标准和评价办法,根据所需分包内容的要求,经评价依法选择合适的分包方,并保存评价和选择分包方的记录。对分包方的评价内容应包括:1经营许可和资质证明;2专业能力;3人员结构和素质;4机具装备;5技术、质量、安全、施工管理的保证能力;6工程业绩和信誉(9.2.1)。(6) 施工企业应对分包方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保存记录,作为重新评价、选择分包方和改进分包管理工作的依据(9.3.3)。(7) 施工企业应按照要求配备检测设备。检测设备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a)根据需要采购或租赁检测设备,并对检测设备供应方进行评价;b)在发现检测设备失准时评价已测结果的有效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11.5.1)。(8) 施工企业应对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年度审核和评价。施工企业应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跟踪其整改结果。质量管理审核人员的资格应符合相应的要求(12.2.3)。(9) 施工企业各管理层次应按规定对质量信息进行分析,……分析结果应包括:4与供应方、分包方合作的评价(13.2.3)。(10) 施工企业最高管理者应按照规定的周期,分析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状况,提出改进目标和要求。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价包括:1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2施工和服务质量满足要求的程度;3工程质量、质量管理活动状况及发展趋势;4潜在问题的预测;5工程质量、质量管理水平改进和提高的机会;6资源需求及要求的程度(13.2.4)。9、规范中对人员资格的要求(1) 施工企业应按照岗位任职条件配置相应的人员。项目经理、施工质量检查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持证上岗(5.2.2)。(2) 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活动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实施。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做好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11.1.1)。(3) 5 对检测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其完好状态。设备的使用、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11.5.1)。(4) 施工企业应对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年度审核和评价。施工企业应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跟踪其整改结果。质量管理审核人员的资格应符合相应的要求(12.2.3)。

五、如何贯彻实施《规范》首先,各层次管理人员、内审员及各个部门的推进人员要认真学习《规范》,并比对《规范》的要求,评审现有质量体系文件,针对不符合之处进行修改、完善。其次,各层次领导应组织员工学习新的标准和体系文件,根据新的标准和体系文件运行质量体系,并保持有关运行记录。最后,公司根据新的标准和体系文件要求组织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持续改进体系运行中发现的问题。

企业职工管理制度范文6

在国家“厂网分开”的政策实施以后,近年来各大发电公司打破地域限制,纷纷走出家门,跨地区建电厂,各发电集团规模急剧扩张,于是许多新电厂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其主要特点包括跨流域广,涉及的行业较多,前期(或基建期)项目多且所处发展阶段不同,地区差异大,母公司对各子公司的控制情况各异。

以上种种新情况,也给发电集团财务部门带来不少新问题。本文将主要探讨分公司制度下的经营,特别是财务管理模式。

一、分公司财务负责的主要工作

在分公司管理模式下,分公司统管所属各电厂的财务工作,分公司财务不插手各电厂具体财务业务,更不能沉溺于日常业务的处理之中不能自拔。具体业务由各电厂财务自己去办,分公司财务主要负责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负责组织各电厂预算编制、预算审批,并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2)负责与电网协调,统一行动,及时回收电费;(3)负责全分公司范围内贷款合同的审批签订工作;(4)负责全分公司范围内的资金调度管理工作;(5)负责全分公司统一财务制度的制定及监督执行工作;(6)负责组织全分公司范围内的财务报告编制、审批工作;(7)负责全分公司财务基础工作检查及审计工作;(8)负责全分公司范围内的财务分析工作;(9)负责全分公司范围内财务人员的考试考核工作。

二、分公司的资金管理模式

根据分公司发展历程,分公司的资金管理可分三个阶段:

(一)分公司筹备阶段

此时不仅分公司本身还处于筹备阶段,其所属的项目公司还都处于电力建设前期阶段,主要表现在没有独立的资金来源,前期费主要由母公司代垫或者是就近的一个已投产的发电厂代垫;财务人员较少或不设财务,从代垫款的电厂借款后,支付各种前期费用,然后凭报销单据回有关电厂财务记账,冲销借款;没有工商执照,没有国税、地税的税务登记,由于处于筹备阶段,所以一般不能取得工商执照,因为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筹备处是不能核准登记的。正是基于以上原因,以及母公司工资,保险等管理的实际需要,分公司人员的各种工资,工资附加费由有关电厂代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简称“五险两金”)由有关电厂核算,按属地原则缴纳。

这样情况下,会产生种种弊端,其一是分公司资金调度受电厂限制,不能独立运作、自主调度资金,常常出现资金调度不及时情况。其二是资金管理与前期工作进展脱节,无法真正实现财务的核算监督职能。其三是分公司支出,由有关电厂代垫,这样处理的合理合法性受到质疑。其四是如果分公司及各项目部不能完全独立核算,由有关电厂代垫费用,代为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的“会计主体”假设。

(二)分公司所属项目核准,正式成立公司,即处于基建阶段

在此阶段,分公司已经至少有一个项目公司获得国家发改委核准,取得工商登记,正式动工,就可以取得银行借款了。工程建设,需要大量的建设资金,除了用资本金以外,其余建设资金全部靠贷款解决。所属项目公司有了资金来源,就相当于分公司有了自己的资金来源,可自主调度资金。

(三)电力项目投产后,即进入生产阶段

在此阶段,分公司下属的项目公司投产发电,资金来源除了资本金及银行贷款以外,资金来源方面又增加了电费收入,分公司根据需要,负责与电网的协调工作,催收电费,设立电费专用账户,每月收回的电费先在电费户归集,然后再根据需要拨付各电厂(或项目公司),按照资金计划(或预算)及贷款合同,归还银行长短期借款。如果资金还有剩余,可通过和银行做工作,提前归还一部分长期借款、这样可以减少企业财务费用,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增加企业利润总额及净利润。

三、分公司的会计机构设置及核算方法

分公司体制下,分公司不是法人,只是一级派出机构,负责管理境内各发电公司。我们常说“企业管理以经营管理为核心,经营管理又是以财务管理为核心”,因此我们若想实现分公司的管理职能,必须在分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各电厂的经营管理工作。要实现分公司对各电厂经营工作的领导,就必须施行分公司对各电厂(项目筹备处)财务工作的统一领导。我们不妨建立一种“大财务”管理方式,即各电厂在分公司的统一领导下,执行分公司统一的财务规定,统一调度资金,统一编制预算及依据预算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这种财务管理体制,主要的优势就是:

首先是各电厂的财务工作由分公司财务部统一领导,对各发电厂能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监控。在该体制下,各电厂的主要财务业务,都在分公司财务的实时监控之下,可以充分发挥分公司的管理效能,加强内部控制,极大的减少各电厂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其次是能够整合企业资源,更好的发挥整体实力。统一调度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企业财务费用,降低企业财务风险。

最后是可争取合并计算增值税,合理降低分公司税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交纳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以企业为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一般不能合并交纳所得税,但特殊情况,国务院另有规定,就可以这样处理。分公司可以向所在省(市)税务局申请,请求其所属所有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如果部分电厂有亏损情况,按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合计金额计算应纳税额,这样盈亏相抵后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单个企业交纳的所得税合计,可以合理降低整个分公司的税负。特别是分公司所属企业,多元化经营涉及行业较多,个别企业受国家宏观政策影响出现亏损时,分公司合并缴纳所得税,比各企业分别计算缴纳所得税,可以依法合理降低分公司整体税负。目前已有某国有大型化工企业取得此项优惠政策,其所属所有境内子公司合并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四、分公司的财务人员人事管理模式

(一)实施内部正常轮换制度

在分公司范围内,财务干部正常交流,对财务人员进行正常换岗,既能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又能减少舞弊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