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税务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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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税务管理

公司内部税务管理范文1

关键词:集团公司 债权债务 税务策划

良好的资金运营是集团公司正常运转最基本的保障,其债权债务问题会直接影响到集团公司内部资金的周转速度。集团公司由于结构复杂,业务量繁多,设立专门的税务岗位也是非常必要的。所以,本文分别就集团公司的债权债务工作问题和税务策划工作来进行解析和思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经济逐渐走向一体化,市场上的原材料和能源相关产品的价格也在急速上涨,使得集团公司的利润空间变得越来越小。因此通过对公司内部债权债务加强管理和税务工作的策划,挖掘集团公司资金,提高对其使用效益的方式来保障集团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谋得发展。根据管理学上的一个经典原则,即“不损失就是最大的盈利方式”。集团公司的相关业务人员应该加强对国家经济法规的学习,深入研究和调查,争取把握经济发展规律,对强化集团公司的债权债务管理,优化税务策划,促进公司发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集团公司债权债务管理中的问题

不少集团公司对债权债务管理的职责划分不明,公司各部门间在债权债务的管理上还缺乏有效的合作。对债权债务的管理属于集团公司内部的综合管理,不但和财务部门紧密相连,还与工程管理、计划经营、销售、采购等部门都密不可分。公司应加强各执行部门对内部债权债务的管理,只有提高了公司各部门间的整体意识和团结协作,才能提高对应债权债务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从而降低坏账的风险。目前,不少集团公司在债权债务的管理中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粗放型的债权债务管理

不少集团公司在债权债务管理中无明确分工,也没有配备专人来管理,造成集团公司内部债权债务的管理混杂,挂账时间长,如此就容易出现死账、呆账和难以消化的成本支出,导致大额资金因长期挂账而无法为公司正常周转所用,制约了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二)管理者忽视对信用的管理,缺少防范风险的意识

集团公司应参照相应的合同管理制度,并结合本公司经营的实际状况,建立有针对性的高效合同管理机制,加强对客户资产和信用评估的重视,完善合同审批的程序,减少合同履行中的风险。还要加强对交易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并对各种交易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三)管理机制有待健全,职责尚不明晰

有些集团公司对于债权债务的内部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划分,导致相关工作落实不到位,因此,必须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各部门间在债权债务管理方面的有效协作。

二、集团公司加强税务策划工作的必要性

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税收成本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集团公司可以通过税务策划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如果公司可以通过加强税务策划对投资经营活动和利润分配等方面进行有效的控制,不但有利于降低公司的纳税成本,还可以实现公司财务利益的最大化。

集团公司税务的策划,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集团公司全局出发,实现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优惠政策,获得最大的税后利益。如果税务策划工作到位,可以使集团公司享受税收政策上的多种好处;如果潜在的问题不能解决,就可能会带来麻烦。因此,集团公司的构建过程需要税收策划的参与,这是集团公司筹建的最佳方式。

三、关于加强集团公司债权债务税务策划工作管理的思考

(一)加强债权债务管理的几点思考

加强集团公司债权债务的管理是有效避免债权债务风险的保障。集团公司根据公司的发展方向,业务特点和职责分工,设立公司的债权债务管理模式,将所有的债权债务分别落实到各个责任部门,通过债务的清偿减少公司的资金风险。

1、加强公司内部债权债务的横向管理

债权债务的横向管理即是公司内部根据发展方向和业务特点,交易事项和交易金额的大小,组建成有债权债务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管理机构。按照不同的处理方法和程序,使问题得到解决。

⑴要按交易事项划分有关责任部门。主办经济往来事项的部门是债权债务的主要责任部门,主要是指与对方联系,签约和办理收付款业务的部门。责任部门的负责人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有效地管理。直接经办人要负责所办的债权债务工作的清理。次要责任人是负责部门的直接参与者和审批人。

⑵要明确划分各部门间的责任。债权债务的发生不是由一个部门就能够促成的,对债权债务不但要划清责任归属,更要明确各部门间的职责和分工。各管理部门间相互合作,各司其职才能有效地降低债权债务的管理风险,确保公司的财产安全。

⑶集团公司内各部门在签订合同时要严格按照合同制度来签署。对于重要的合同要提交给公司财务部门或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来进行审查。对于所签的各项条款要逐条审查,在确定付款时间和违约条款时,也要考虑缩短债权债务期限的问题,以便于及时清理债权债务。

2、加强公司内部债权债务的纵向管理

债权债务的纵向管理即是建立债权债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根据公司内部债权债务所处的不同阶段,分别制定不同的管理策略。事前管理主要是要明确管理职责;事中管理是通过债权债务进行分析;事后管理是针对债权债务后期所进行的清算和管理。

⑴债权债务的事前管理。首先要加强管理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资信评价系统,来规范合同的签订。订立完备规范、科学合理的合同是有效预防债权风险的前提。提高签订人员的法律意识,把对合同的管理深入到公司生产经营中的每一环节。本着小心谨慎的态度在合同订立前,对合同对方的资信状况进行全面地了解。

⑵债权债务的事中控制。集团公司要加强对其所属的债权债务的日常管理,最好是按挂账期限、金额大小、种类等对债权债务进行分类,并推行动态管理,特别是当自身处于不利市场地位时,更应随时关注客户资金的动态以及偿还的能力,及时更新风险指数,一旦出现了不利的因素,要尽快采取相应的诉讼措施。

⑶债权债务的事后管理。集团公司要建立起债权清理的领导责任制,把债权清欠的责任下划到具体负责人,让债权清欠工作成为由领导带头,各个业务部积极配合的综合性工作,打破过去管理者意识中那种债权债务的清理归财务部门管,而让财务部门孤军作战的片面思想和做法。

(二)加强集团公司税务策划管理工作的对策

针对集团公司税务策划的特点,综合目前的税务策划情况,我们对加强集团公司的税务策划提出以下建议:

1、转变原有的集团公司税收管理理念

由于集团公司内部和外部都有较强的监督控制机构,不仅要受到国家税务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还要受到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的监督,所以,纳税遵从度也是很高的。

2、完善集团公司管理岗位责任的设置,实现与管理服务的结合

根据集团公司税收收入比重大的特征,我们需要配备素质高的税收策划人员,为集团公司提供深层次的管理和服务,充分考虑集团公司的差别需求,做到一站式的服务。及时评估集团公司税收业务,使其做到及时核算,及时报税,还要将法律和服务有效地结合起来,建立和谐的征税纳税关系。

3、加强集团公司税收策划人员的培训

强化集团公司税务策划人员的素质,是满足税收工作策划需要的目的。要积极大力地开展专业技能岗位的培训,针对集团公司的特点,培训财务管理、财务分析、税务税收等方面的内容,特别是要熟练掌握集团公司的各类财务软件的应用和操作,从而提高税务策划工作的能力。

4、加强集团公司税务策划工作的措施具体有

坚持纳税原则,通过设置财务管理部门来提高税务的管理水平;对集团公司投资,筹资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税务管理;加强集团公司税务的风险管理。

四、结束语

在市场竞争条件下,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债权债务税务的策划管理工作,不仅能够促进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活动的规范化,还能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并合理使用资金。集团企业是国家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推进集团公司债权债务税务策划工作的科学化和专业化是必然的要求,也是顺应国际财务的管理机制。因此,有效的对集团公司进行债权债务税务策划工作的管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任务。

参考文献:

[1]张梅芳.我国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J].财经界(学术).2007(10)

[2]张世义.浅析我国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特点及现状[J].职业圈.2007(17)

[3]李龙刚.巨亚平.加强企业债权债务管理的对策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8(08)

公司内部税务管理范文2

全球发展

许多国家的税务机关已将采用XBRL进行纳税申报作为法定要求,也有的国家已开始实施自愿申报计划,即采用XBRL描述信息。例如:在英国,自2011年上半年开始,所有公司,包括私营公司和上市公司,均必须以XBRL的形式进行纳税申报。在德国、丹麦、日本、中国,以及荷兰,也都有类似要求或自愿申报计划。总之,成千上万的公司均受到了影响,而且这个数字仍在继续攀升。

在其他国家,包括美国和爱尔兰,税务机关也在探索采用XBRL进行纳税申报的种种好处。其中包括:简化了报告流程(无论对于公司涉税人员,还是监管人员,均简化了报告流程);减轻了报告负担。越来越多的税务机关开始要求采用XBRL进行纳税申报,这表明公司的涉税部门很快也会发现它们需要一套XBRL解决方案,帮助它们编制、分析税务信息,以及与利益相关者和监管机构共享税务信息。当然,利益相关者可能包括公司的高管团队、财务部门,以及董事会等。

推动XBRL的兴起和发展的还有:结构化信息标准促进组织(Organiz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Structured Information Standards,OASIS)的税务可扩展标记语言(Tax XML)技术委员会的支持。该组织致力于发展可扩展标记语言标准及其在税务机关和与其交换信息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通用性。XBRL还赢得了经合组织(OECD)“纳税人服务小组”(Taxpayer Services Subgroup)的支持,它所代表的是来自最发达国家的税务机关。

三项原则

知识就是力量。采用XBRL进行纳税申报已成定局,开弓没有回头箭!越早掌握XBRL,就会越早了解它所带来的好处(例如:简化了数据收集、分析和报告;改进了分析工具;提高了透明度,改善了风险管理),拥有的力量就越大,越能将这种知识更好地转化为收益。公司财务人员和涉税人员需要进行XBRL方面的培训。涉税部门的管理人员必须采用XBRL表述数据、编制内部报告和外部纳税申报表,并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利益相关者共享相关报告和纳税申报表。

寻找适合自己的解决方案。选择符合自身纳税申报需要的XBRL解决方案的方法,无所谓对错,在有些情况下,公司甚至采用“生搬硬套”式的解决方案表述其税务信息,即在数据收集后、报送税务机关之前表述为报告的软件。

还有一些情况下,公司的涉税部门选择集成一项XBRL解决方案,在内部源头对信息进行表述。这样,就为公司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可输出满足任何需要的报告,而无需担心在准备分发时再采用XBRL表述数据。

过去,条形码常常是在制造商发货后再由零售商附加。随着供应链参与者认识到在制造商前端就印上条形码不仅令人难以置信地提高了效率,而且提高了成本效益,因此,条形码模式才有了进一步发展。这样一来,条形码所包含的数据就可靠地携带到配送流程的各个环节,无论产品运往何地,或是发给哪个零售商。这样,流程就实现了一致性和标准化,也处处都实现了节约。

您所选择的解决方案应与公司组织结构的复杂程度协调一致,即与您是一家上市公司,还是地方小企业,或是跨国公司相关;此外,还应符合纳税申报要求。XBRL不是“一方治百病”。因此要认真做调查研究,寻找最适合本公司的方案。

时间就是金钱。XBRL为公司带来的一个最重要的好处就是:它能够简化流程,包括信息收集、汇总、编制、分析与报告。因为XBRL让信息可被机器读取,所以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系统和分析工具也就更易于发现问题;它采用直接的信息处理方式,既可靠,又准确无误;此外,也无需剪切和粘贴,也不会发生因人工操纵数据而造成的重大差错。流程的简化还有助于减轻收集税务信息、编制报告供内部和外部使用的负担,既包括人力负担,也包括经济负担。例如:如果是跨国公司,XBRL就能帮助公司更好地管理各经营实体的资源,以及各国的纳税申报要求。它还能提高公司涉税部门的劳动生产率。所有这一切都能带来时间和金钱上的节约。

没有孤岛

诚如英国伟大的诗人约翰・邓恩所言:没有人是孤岛!组织也同样如此,而且也应该如此。当诸如财务、投资者关系、运营和市场/营销之类的职能团队尽情享受XBRL所带来的硕果之际,公司涉税部门也应该把握时机,打破故步自封的重重壁垒,跨过与这些团队相互联系的种种障碍,使其与公司的沟通更加顺畅。

我们还应该牢记:在实现XBRL所带来的种种好处的过程中,公司的涉税部门也不是孤军奋战。由于公司内部与外部广泛的信息需要,全球信息标准也日益在公司的其他领域推广应用。如今,世界各地已了一些XBRL法令,要求基本财务报表及其详细附注、年度决算、共同基金风险收益汇总,以及其他资产类别采用XBRL。在公司行为、权、信用报告机构等领域,也在积极制定XBRL法律法规。另外,还请您牢记:XBRL是一项通用性的标准,无论您使用什么样的平台或系统,均适用。

所有这一切都意味着XBRL为公司涉税部门提供了一个无与伦比的机会,即通过信息系统中奔流的公共数据线与组织的其他部门更好地整合。

让我们想象一个组织内部共享一套全面完整的财务数据的世界。每个职能团队(包括外部审计师和法律顾问)都经过适当许可和授权,可以调用这项资源。人们为了满足公司的各种信息需要,从一个数据库中调用数据,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申报、纳税申报、管理报告、商业情报和标杆管理,以及绩效计量等。这就确保了数据的一致性、重复使用性、准确性和探究性,无论是为了满足内部报告需要,还是为了满足外部报告需要。由于人们能够便捷地调用标准化的、可靠的数据,大大提高了组织各个流程的效率。

公司内部税务管理范文3

现阶段国家税务改革逐步推进,税务风险控制已经成为上市公司自身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风险防范工作一方面需要考虑税务成本的降低,另一方面还要重视税务风险的防范。在此我们就内控框架下上市公司税务风险防范相关措施进行研究,本文首先简单介绍了税务管理,进而在此基础上明确了上市公司发展中所面临的各项税务风险,最后针对各项税务风险提出来相应的风险防范方法。

关键词:

内部控制;上市公司;税务风险;风险防范

在经济的推动下,国内市场上涌现大批私营企业,这些企业通过自身的努力,逐渐扩大发展规模,投资需求日益提高,更多的企业想要利用IPO的方式首先企业融资。但是我们知道公司上市并不简单,需要面对、财务、内控、税务等多方面的风险,尤其是税务风险,对此我们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更加顺利的实现上市,最终实现企业融资目的。

一、概述

上市公司税务风险上市公司税务风险指的是公司自身的税务活动相关途径缺乏正确性,或是没有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进行缴税,而导致公司利益可能受损的风险,含有公司资金受损、名誉受损以及受到法律处罚等[1]。这一风险指的是公司在上市运营过程和税务活动使,因为内控以及外部等各种因素作用下导致公司受损的可能性[2]。当今市场经济瞬息万变,上市公司所处发展形势非常严峻,上市公司税务风险一方面和税收政策息息相关,另一方面还和生产经营缺乏较强的稳定性相关,税务风险管理对其自身的战略规划以及经营决策发挥直接的影响,上市公司税务风险是公司管理层重点讨论的话题,也是上市公司面对的重要问题。因此上市公司必须对税务风险有一个准确的认识,并结合自身的发展实际,制定高效的防范措施。

二、上市公司面临税务风险形成的原因

1.缺乏完善的税务风险控制环节

首先,上市公司缺乏完善的税务风险内控机制,税务风险控制交杂在财务风险管理中,没有建立健全风险识别、预测、防范、管理等相应的机制以及流程,也没有从整体进行合理的规划,相关工作无法切实落实到公司的日常生产活动中,缺乏高效的沟通机制。部分公司对税务风险问题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同时建立一定的风险控制机制,但是相关机制缺乏一定的执行性,最终流于形式,其税务风范作用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其次,缺乏较为完善的组织机构。上市公司确实安排了相应的税务工作者,但是并没有设置专门的税务机构,税务人员常常是由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人员本职工作非常繁杂,难以分出充足的经历去应对税务风险防范工作,同时也无法有效把握税法的变更,尤其是现在我国税务改革的情况下,相关工作人员缺乏较为专业的税务工作能力。机构设置的缺失使得税务管理工作难以落实到位。

2.没有建立高效的内部审计制度

现阶段,上市公司审计主要对象是财务以及经济责任,对于税务风险的防范较少涉猎。比如没有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日常税务防控工作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缺乏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审计工作重点、办法、频率结果等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监督工作无从做起,规划和管理工作不到位;日常审计以及管理工作通常是由外部审计部门完成,但是外部审计部门无法系统、全面的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导致审计缺乏较强的准确性以及全面性。加之审计部门是在上市公司聘用下工作,常常会受到利益的驱动,无法对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客观审计,只是为了满足税务部门的要求,公司自身的税务风险无法得到全面体检,也难以获得合理的风险防范建议。

3.缺乏顺畅的信息交流

首先在公司内部,部门和公司利益之间产生冲突。比如在企业没有构建税务风险管理原则时,各个部门均是从各自部门利益角度出发,在经营中实施各种手段从而促进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但是这种情况往往加重了公司的整体税负,使得公司的整体效益明显下降。其次,上市公司和税务部门二者因为税务利益出发点相对立,所以二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存在不畅通的情况。比如,公司缺乏较强的纳税意识,对于税务机构的检查工作常常存在不配合的情况,税务机关也只进行被动的咨询,并不会积极主动的对企业进行相应的指导等,常常出现由于多种因素而出现缴税申报漏洞,导致企业面临税务风险。

三、内部控制框架下防范上市公司税务风险的方法

1.创造良好的税务风险内控环境

首先,建立健全公司自身的税务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合理设置专门的税务机构,安排特定的税务管理职务,配置相应的工作人员,明确规定工作人员职责,给予工作以充分的权力,同时积极的组织培训教育加强税务人员的素养[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定相关税务风险防范制度,比如纳税申报程序、税务风险控制机制等,与此同时,合理的梳理税务风险,建立对应的风险警示,完善操作手册等。其次,关于上市公司的管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层三者形成一定的制约和平衡,规避管理层人员为了一己私利采取不法手段降低公司税负,酿成公司的税务风险。董事会以及管理层在进行企业自身战略规划以及经营活动决策的过程中,需要对税务风险进行综合考核。与此同时,上市公司机构间需要对自身的职责进行明确划分,涉及税务管理机构以及业务机构,确定各个部门职责,建立统一管理原则。最后,形成优异的企业文化,提高工作人员的税务风险防范思想,建立规范操作、税务价值的观念,从思想上防止风险的发生。

2.健全税务审计制度

首先,合理行驶自身的审计委员会权限,在委员会内部安排专门的税务审计人员,定期对税务风险工作进行研究,同时对其进行防范进行部署,确保机构自身的绝对独立性,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其次,对公司内部税务审计范畴以及频率进行有效的规范。内部审计需要切实履行相关税法,积极的建立公司税务防控制度,促进其制度的执行和落实。与此同时,需要采取各种手段促进其审计工作者能力的提升,结合公司需求,设置合理的审理范畴以及频率,保障内审作用的充分发挥。

3.建立系统、高效的信息沟通体系

首先,公司需要构建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了解最新的税务法律,保障公司财会处理,降低税务信息传递失误引起的税务风险。其次,要切实提升涉税机构及其高管、其他部门和企业同税务机构的沟通和联系。涉税部门必须具有绝对的税务风险敏感度,准确识别、评价公司战略规划、经营决策等事务中的水无法风险,同时及时上报,引起公司高层管理者足够的重视,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应对[4]。部门之间同样需要强化联系和沟通,尤其是组织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求各个机构进行积极配合,必须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最后,强化和外部监管部门的联系。企业和税务机构的联系,对于税务风险的防范具有极大的帮助,尤其是因为认定差异形成的税务风险,积极的联系涉税机构,掌握纳税筹划方案,由此促进税务处罚风险的降低。

四、结束语

综上,经济的发展,私营企业的规模的壮大,其融资需求进一步提升,更多的公司想要借助IPO的形式实现融资目标。但是在为了取得更好的上市效益,我们需要切实了解上市之后公司面临的风险,尤其是税务风险,进而针对相关税务风险提出了合理的内控手段。

参考文献:

[1]张丽华.上市公司存在的税务风险及防范对策探析[J].新经济,2016,(18):90.

[2]徐敏.浅论上市公司税务风险防范[J].现代经济信息,2016,(10):246-247.

[3]韩灵丽.公司的税务风险及其防范[J].税务研究,2016,(7):61-64.

公司内部税务管理范文4

关键词:集团公司 资金集中管理 存在的问题 建议和对策

集团公司是共同行动的团体公司,由拥有生产和经营机构的大型公司结盟组合而成,他们是靠共同的目的而集中起来的,以资金为链接纽带,达到产业的发展。所以制造业公司通常也与其他形式公司相结合,对产品进行设计、加工、制造,通过资金链接促进经营和发展。由此看来,集团公司资金的集中管理是迫在眉睫的,在管理和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管理者要勇于创新,敢于实践,充分了解集团公司的内部情况,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集团资金的集中管理。

一、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模式

(一)什么是资金集中管理

资金的集中管理是将集团内部的所有公司的资金记录集中到集团公司总部,由集团公司总部对以集中起来的资金通过投资和结算手段进行和里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同时也要顾及到这些资金的银行账户管理,利息利率和其他风险等内容。资金集中管理是集团企业资金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资金的集中管理可以达到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发挥资金的最高利用效率,科学有效的降低资金风险,同时也能够节省资金管理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有哪些

总公司固定在一定期限内拨付一定数额的备用资金到下属的子公司,子公司一旦支出,总公司就要持相关凭证到财务报备,以尽快补足备用资金。

开设内部银行,在公司内部引入公司合作的银行的管理体制,从而形成集团公司内部的资金管理体系。总公司就要结合其他子公司的实际需要,通过公司的内部银行直接支配所需资金。

集团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公司,由财务公司统一了解集团公司内部所有公司的财务状况,积极为集团公司进行筹资、融资。

集团公司在内部设立结算中心,办理子公司的现金的收入和支出的专业机构。集团公司内部子公司首先进行自身的内部核算,直接通过结算中心办理内部结算,维护集团公司的发展和进步。根据子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结算,科学合理的分配结算资金。

二、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一)集团公司在资金管理上缺乏相关的制度

很多集团企业没有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资金的收支状况没有进行统一的控制和规划,导致集团公司内部财务状况混乱,财政收支失衡。

有一些集团公司内部对于资金的管理上还在沿用口头汇报的方式,真实性不够,上报时材料也不够充足,还缺乏真实性。这样就不能促进集团公司内部资金的管理,无法保集团公司资金合理优化配置。

(二)集团公司成立的财务公司在形式和制度上不够完善

作为集团公司下属的财务公司,首先要明确自己的经营范围,财务公司所经营每一项业务,都需要在人民银行的政策范围内,要得到人民银行的认可。之前,国家的财务公司管理方面比较混乱,对于集团公司的总体利润和收入都有一定的规定和限制,否则就会增加集团公司的税务。

(三)总公司在资金管理问题上与其他子公司有隔阂

集团公司是一个大的整体,其内部包含着许多子公司,很多集团公司在内部成立结算中心或者使用财务公司对集团内部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之后,将子公司发展成为提升公司效率的工具,严重损坏所属子公司的利益,这样会导致子公司成员的严重不满,甚至造成一定的法律影响。

(四)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人员的个人素质和业务素质不够

集团公司是一个相对较大的集体,所以其内部的资金管理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素质和自身素养。但是集团公司的用人机制不够灵活,比较专业的人才也都是比较愿意去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公司去工作,导致集团内部财务专业人员短缺。

(五)集团公司内部资金分散占用,利用效率比较低

在一个大团体中,有很多子公司,而这些子公司的企业法人又是单独的个体,他们可以单独开户,从而使集团公司内部资金分散,同时每个账户中的资金数量比较少,无法充分发挥作用。

三、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模式的建议和对策

(一)集团公司要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者应对自己公司的资金现状和发展状况非常了解,对总公司下的子公司的财务状况也要做到心中有数。认识到不同阶段、不同发展时期资金集中管理模式要不要变化。事物都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管理者对于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应不断调整创新,选择适合集团公司内部发展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

同时集团公司应慎重选择财务公司管理模式,如果要选择,那么财务公司对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一定要做好,否则就会影响集团公司整体的运营和发展。这样集团公司就会在资金集中管理方式上取消使用财务公司管理的方式,集团公司内部的资金管理就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

(二)做好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制度建设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考察制度不到位。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集团公司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流程,对资金的流程设计、修订、改进和审批的过程都应该做出详尽的规划,所有的资金问题都没有按照一定的流程走,缺乏相应的资金管理模式。

集团公司应该成立资金管理体系,积极集中梳理内部各个公司的资金状况,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以及税务等一系列的流程制度要做好,所有的报销、税务、收入等款项都要纳入流程设计的范围内,并组织公司员工学习并熟悉各项管理制度,按流程行事。

同时对公司资金流动流程要不断更新,充分利用现代的科学技术,做好机打报销单、发票的使用,坚决避免口头汇报,保障资金报销等资料的真实可靠性,达到集团公司资金的合理优化配置。

(三)正确处理总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处理好集团公司与各大银行的关系

总公司要做到诚实守信,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名义去损坏子公司的利益,同时在集中分配资金的过程中要做到账目明确,不得含糊,。核对要详细认真,不得出现任何差错,这样就避免总公司与其他子公司的隔阂。

同时,加强自身管理,规范对子公司的管理,做到不逃税漏税,自觉遵守国家税务制度;正确处理好与各大银行的关系,不能仅仅以利益为重,自觉遵守银行的规章制度,按制度办事,不得,损坏银行或个人的利益。

(四)提高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人员的个人素质和业务素质

作为制造业,员工的技术性比较强,动手实践能力强,但是作为资金管理人员一定要是相当专业的经济学学者,有相当专业的经济学、金融学知识,对销售、投资、融资的问题都要深入了解。

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人员属于财政管理人员,在聘用时,一定要任用经济学和金融学专业知识比较强的人才。在保证其专业素养之外,还应对其个人素养进行考察,要具有明确的政治方向,个人品德良好,没有政治前科,为人实事求是等。

同时集团公司也不太注重资金管理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缺乏财政意识,不能正确的管理公司的资金问题,而且风险意识也比较薄弱,无法对集团公司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集团公司要做好员工的财政和法律知识培训,培养他们的危机意识和风险意识,为集团公司的资金集中管理尽一份自己的力量。

(五)加强集团资金的集中管理,做到资金的合理优化配置

集团公司作为一个大集体,内部发展难免会出现发展不平衡的现象,有一些资金就会闲置,从而导致盲目投资,造成严重的损失,有些公司的资金紧缺,需要现筹大量资金,不得不通过向银行贷款等渠道,增加自身的资金负担。

集团公司加强公司资金的集中处理,将各个子公司的账目集中起来,根据实际情况集中发放,保证公平性和合理性。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集团公司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集团公司,其资金管理是公司管理的重中之重。而资金的集中管理对集团资金的合理优化配置起到很大的作用。面对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集团公司管理者要不断创新自己的观念,学会任用专业型人才,对公司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从而达到公司资金的合理优化配置,达到公司效益的最大化,为我国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王进.探讨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的问题和建议[J].商场现代化,2013,(24):63-64

[2]黄作勤.Z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创新研究--资金共享中心的设计与应用[D].浙江工业大学,2014

[3]付凯.SJ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的运用实施[J].现代商业,2013,(18):255-256

公司内部税务管理范文5

保险业自由化和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使得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成为必要。保险的自由化表现为保险险种在过去几十年不断创新,新险种打破保险与金融、寿险与非寿险业务的界限,保险市场与其他金融市场如银行信贷市场、股票证券市场呈现出很强的相互融合与渗透的发展趋势。发展中国家受外部压力或自身发展需要不得不减少甚至取消保险市场准入的障碍,放松对保险业的管制并按国际惯例的原则进行监管。保险业全球一体化主要表现为发达国家保险业在经济一体化的巨浪下,向其他国家尤其是新兴市场国家渗透,在国内市场竞争处于极限之际,向海外寻求新的发展空间和高额利润来源。

这种趋势意味着一方面跨国保险公司可以在各个国家金融保险市场上投资,获取高额利润;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可以通过母子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将所获取的利润转移到国外,通过会计技术使得利润来源地国家保险公司的利润变小甚至产生负利润。转移的利润将流向母公司或者是税负较低的其他子公司,导致投资所在国税收流失,而利润流向国也可能因为其税收体系与投资所在国的不同最终致使所转移利润在流向国也无需纳税,造成无税收灰色地带。

国际税法中的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公司为了谋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团内部对货物销售、资金借贷、劳务提供或技术交易、有形财产租赁和无形财产转让等业务制订不同于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或就费用的分摊进行不合理的分配。它不受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只服从于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目标和跨国公司全球利益最大化目标。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就是要使关联保险企业之间的业务定价有章可循,税收在国际间合理分配,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国家正常的市场竞争,保障市场的稳定发展。

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的发展综述

关于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监管的税法规制,最早始于1915年的英国,随后美国于1917年颁布了类似的法规。20世纪50年代,国际贸易和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FDI)活动日益频繁,西方发达国家关于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的税法规制不断完善,执法也日趋严格,这些国家在此过程中积累了不少可取的经验。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借鉴美国的做法,于1979年提出了著名的《转让定价与跨国企业》报告,该报告坚持了正常交易原则,并对确定有形财产、劳务、资金及无形资产等方面正常交易价格的方式方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84年,OECD出版了《转让定价与跨国公司:三个税收问题》报告,作为1979年指导方针的补充。而后,OECD对1979年《转让定价与跨国公司》报告进行了修改补充。该补充修订的新的指导方针《对跨国公司和税务当局的转让定价指南》于1995年公布。1996年,该《转让定价指南》又新增了有关无形资产和劳务两章。1997年,OECD《转让定价指南》又吸收了《关于成本分摊的报告》作为第八章。OECD对转让定价问题一般性指导方针对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的探讨是持续的和领先的,它以一个全球性知名国际组织的纲领性文件形式将其基本原则固定下来,对全球的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问题研究具有划时代意义。

尽管国际上对生产性企业的关联交易与转让定价的监管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已经相对完备,但是在金融服务领域内对关联交易与转让定价的确定却没有明确统一的观点。迄今为止,对国际保险业转让定价模型的构建仍处在讨论阶段,着手领导这一讨论的仍然是国际经济与合作组织。OECD于2005年6月发表的《保险公司长期外设机构利润分配报告的讨论初稿》(以下简称《讨论初稿》)成为最新研究保险业转让定价的文献。然而该文献重点分析了保险公司所涉及到的主要业务及其功能,对构建一个转让定价体系并没有提出相应的建议。

由于保险业与其他行业有着截然不同的经营特点,因此OECD对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及其功能的论证有助于分析跨国公司内部可转让定价关联交易的主要业务,同时也为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监管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基础。

三、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主要业务与定价监管

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交易的主要业务,既包括一般跨国公司常见的关联方交易业务,也包括保险公司特有的业务。具体地讲,这些业务主要是跨国保险公司内部的借贷款业务、关联企业之间的再保险业务、母子企业间对无形资产特许权的使用费和跨国保险公司中心服务费。

(一)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的借贷业务

融资对保险公司来说意义十分重大。从监管的角度看,保险公司需要具备一定的保险偿还准备金,满足监管部门规定的偿付能力标准;从评级的角度看,保险公司需要保持一定的风险准备金,以获取稳定或者更好的评级;从经营的角度看,保险公司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对此,保险公司关联方一般通过集团内部的借贷款业务实现资金的国际流动,这也使得借贷业务成为保险公司进行税收筹划、转移税负的一种常见手段之一。

直接签订借贷款合同是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之间借贷业务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实践操作中存在着许多隐性的方式,这些方式也应该归类于借贷业务。常见的隐性借贷业务比如:母公司授权子公司可以使用其资金,使得子公司可以得到更优惠利息的银行贷款;母公司声明子公司可以使用母公司的评级结果,但是出于税收筹划的目的子公司必须为此付给母公司一定的费用。除此之外,财务再保险也是借贷业务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保险集团内部的财务再保险是指母公司与子公司双方约定,一方支付再保险费给另外一方,收取再保险费的一方为另外一方提供财务融通,并对于原保险一方因风险所致损失,负担赔偿责任的行为。因为再保险人融通的资金与保险人整体财务状况有显著关系,且其现金流量应大于保险人传统再保险安排的现金流量,所以实际操作中一般母公司为再保险人,子公司为原保险人。将融资为目的的再保险归类于借贷业务,是因为从目的、手段和效果来看,财务再保险都具有显著的借贷业务特点。

通常来讲,保险公司内部关联方借贷业务的定价都不同于无关联企业间的借贷业务定价。这种差异使得合理避税成为可能,但是合理避税的前提同样要求定价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在借贷业务中可以通过运用以下因素进行审核与监管,即假设无关联贷方的贷款价值(stand-aloneBasis)、贷款货币、贷款时间、还款方式、信用风险和其他权利(比如优先还款约定)等。

(二)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的再保险业务

再保险主要是指传统的再保险业务,即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再保险的合同关系中,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由于各个国家之间的税制存在着许多差别,利用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的再保险业务交易无疑可以优化保险集团的税收结构;同时还可以调整集团内部的财务结构,降低责任准备金压力,甚至可以将仲裁地转移到监管更为有利的地区。

如何界定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再保险交易定价的合理性是保险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的难题。因为大量的临时再保险合同都是针对特定的风险进行定价,使得运用“无关联第三方定价”方法难度较大。国际经合组织《讨论初稿》将再保险的功能定义为无关联两方确保通过一个再保险合同来保证必要的人力和财力,实现再保险交易风险的评估和转移。利用这一定义实现对保险公司内部关联方再保险业务定价的难度是非常高的,因为从税收中性原则看很难以通过第三方来证明在什么条件下的人力和在什么条件下的物力对于再保险交易风险的评估和转移为充分的。

实践中采用无关联第三方定价的设想仍然是可以实现的,即不考虑自己投入必要人力和财力的费用,而是考虑转移风险的费用(即预期的可预算风险资金值)。监管部门可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关联企业间基于风险资金值翔实的,可利于比较的建档定价文件,用于确认转移定价的合理性。

(三)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无形资产的使用费

无形资产对所有服务性企业都有着无可或缺的意义。所谓无形资产包括:使用工业资产(如专利、商标、商号、设计或模型)的权利,文学和艺术财产权利和诸如专有技术、行业秘密之类的知识产权。就保险公司而言,典型的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无形资产交易物包括代表着公司整体实力和信誉统一的商号,使子公司可以更有效地控制风险和保证集团的最大利益的由母公司依借其丰厚实力与经验制定的《保险指南》,母公司设计的用于风险评估、定价等软件程序或者保险合同的样本。

子保险公司使用母公司的无形资产,通常都是有偿的。但是对转让的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应该如何定价,是实务中的难点。在无形资产交易中,一方面很难找到可比交易,另一方面即使找到可比交易,由于无形资产交易时价值难以确定,并且即便当时是确定的,在其后的转让期间中也很可能发生变化,使得其正常交易价格难以确定。无形资产一般缺乏可比财产或交易,评估相当困难,而跨国关联企业为了实现集团内部目标,可以随意地确定无形资产的价格,使得利润来源国税收可能流失。

对保险公司关联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监管,可以参照各国和国际组织近年来发展的新转让定价方法——比较利润法。比较利润法的基本特征是根据可比的无关联企业之间独立交易的利润水平,而并不是根据价格水平,来决定关联企业内部交易中应得的利润。可比利润法的理论基础是,尽管可比交易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差距,但其利润水平却应该是基本一致的。不少学者致力于研究关联企业利润水平的确定,德国学者Knoppe提出关于许可证使用费在许可证所有人和许可证使用人之间利润分配比例公式。该公式认为,支付给许可证所有人的费用应当介于许可证使用人在扣除支付许可证特许费之前利润的1/3到1/4之间。该结论已经被许多实证数据证明是可行的。

(四)保险公司中心服务费

跨国公司习惯于由母公司统一提供某种服务,以节省成本和提高竞争力。典型的中心服务包括定期的会计处理、税务和法律的咨询、信息技术、市场营销和企业运营等管理活动。对于直接单一的服务,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内部都不难用传统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交易成本。

保险公司的中心服务还包括保险业务直接由海外关联企业进行承保。对于信用保险、运输保险、D&O保险(Director&OfficerInsurance)、非传统风险转移(AlternativeRiskTransfer)和巨灾保险等业务,跨国公司内部往往设有专门统一负责处理承保和索赔业务的机构,为投保人提供最优化的保险方案。基于跨国公司专门机构的专业化程度,他们所提供的保险方案一般都综合考虑了财务风险转移和税收筹划等因素。

对该类费用的转让定价监管需要解决两个问题,即税收的归属权和价格的确定问题。由于主要的保险业务都由海外的专门机构完成,而利润来源国的保险公司仅仅负责市场的推广和交易过程的协调,利润来源国如何依据现有法律或国际惯例对本国利润实施征税是问题的症结。许多国家均采用利润来源地征税原则,那么应该将利润来源国的关联企业方看作是跨国保险公司的常设机构。参照《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第5条的规定,利润来源国有权对常设机构在该国取得的利润进行征税。由于风险转移主要通过海外专门机构完成,因此看作常设机构的保险公司实际上扮演着保险经纪人的角色。对常设机构利润额确定的合理性,监管部门可以参照国际保险经纪人对相关风险收取的佣金予以评估。

四、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常规监管措施

上文分析了保险公司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重要业务和定价合理性监管的主要方法。本部分将重点从整体的角度分析如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进行常规监管。基于保险业的特殊性,监管部门转让定价常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跨国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指南、单一业务建档义务与保险公司内部的费用分摊协定的订立与报告。

(一)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内部转让定价指南

监管部门必须首先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关联方交易内部转让定价指南,将定价体系标准化、定价依据合理化。规范转让定价指南是单一业务建档义务和费用分摊系统的基础。关联方内部转让定价指南应当首先将跨国保险公司内部可能出现的各种交易业务进行分类汇总,根据分类汇总的各项业务分析其无关联第三方定价,即规定计价依据,并且保证计价依据与同行业无关联第三方的定价具备可比性。作为转让定价监管的依据,定价指南必须规定单一业务建档义务和费用分摊系统的内容,并且保证关联方内部在实践操作中能够易于执行,保险和税收监管部门在审核环节中有据可依。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业务形式各异,总体来讲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业务:跨国保险公司内部的投保业务、关联企业间再保险业务、母公司总部精算业务、资产管理、公司总部会计业务、法律与税务和计算机信息业务,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内部转让定价指南可能无法涵盖所有的业务,对于内部转让定价指南没有涉及到的业务,保险公司应该通过单独建档加以说明。

(二)单一业务建档义务

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单一业务建档义务的规范。单一业务建档义务主要针对大规模的再保险合同或者大型融资交易。单一建档义务的目的是便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外部审计、税务监管部门的税务稽查和保险监管。单一业务建档需要说明交易双方在法律上和商业往来中的关系,具体采用的定价标准和定价是否与无关联第三方具有可比性。

具体而言,大规模再保险合同的建档需要披露以下要件:包含再保险详细内容的再保险合同、标准的原保险合同、精算定价模型和保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足以证明定价具备与无关联第三方交易价格可比性的各项指标。如果保险公司自身存在着与无关联第三方类似的再保险交易,应该将与无关联第三方类似交易的价格模型和合同也一并存档。对于大型融资交易,建档内容应该至少包括以下要件:融资交易合同、公司之间的法律结构和股权结构、交易的基本数据和交易价格具有第三方可比性的各项指标。

(三)保险公司内部费用分摊协定的订立与披露

监管部门必须规范保险公司订立内部费用分摊协定和要求严格执行该协定并且予以披露。保险公司内部费用分摊包括母公司用于子公司的专属费用或共同费用。专属费用是指专门为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能够全部归属于该归属对象的费用。共同费用是指并非为专门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其费用也不能全部归属于某归属对象的费用。典型的保险公司共同费用例如由母公司开发的集团保险指南(UndewritingGuideline)、索赔处理软件、公司评级等开销。这些费用一般都由母公司先予以支付,但是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都可以从中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费用分摊系统并且予以披露,就是要确立共同费用在跨国保险公司内部合理化地分摊,规范跨国保险公司内部的利润分配,提供保险公司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基本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分摊目的和管理水平的不同,认定的分摊结果也会因之不同,即同一项费用在不同的分摊目的下会认定为不同的属性。此外,保险公司管理和核算水平不同,费用的细分程度就会不同,费用认定结果也会不同。所以,保险监管中必须要求保险公司内部费用分摊系统至少应该包含以下要件: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的认定,重点分析可分摊共同费用的特点、种类和会计科目归类;共同费用的分摊程序和标准,重点分析母公司承担费用比例的界限,扣除母公司承担费用后子公司间可分摊费用的核算、费用的分摊标准和分摊方法。

五、总结

随着我国保险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和组织架构的复杂化,以及资金运用渠道日益拓宽,保险公司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也日渐增多。为了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已经陆续颁发了针对外资保险公司与中国分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的相关转让定价监管措施。保险公司关联企业内部的转让定价与监管是近年来保险监管部门和税务稽查部门面临的新的课题。尽管这一课题还没有受到世界各国专家学者的普遍关注,但是可以预见随着国际保险业一体化的纵深发展,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体系将在未来协调保险业利润和税收的国际分配,促进是否与无关联第三方具有可比性。

具体而言,大规模再保险合同的建档需要披露以下要件:包含再保险详细内容的再保险合同、标准的原保险合同、精算定价模型和保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足以证明定价具备与无关联第三方交易价格可比性的各项指标。如果保险公司自身存在着与无关联第三方类似的再保险交易,应该将与无关联第三方类似交易的价格模型和合同也一并存档。对于大型融资交易,建档内容应该至少包括以下要件:融资交易合同、公司之间的法律结构和股权结构、交易的基本数据和交易价格具有第三方可比性的各项指标。

(三)保险公司内部费用分摊协定的订立与披露

监管部门必须规范保险公司订立内部费用分摊协定和要求严格执行该协定并且予以披露。保险公司内部费用分摊包括母公司用于子公司的专属费用或共同费用。专属费用是指专门为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能够全部归属于该归属对象的费用。共同费用是指并非为专门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其费用也不能全部归属于某归属对象的费用。典型的保险公司共同费用例如由母公司开发的集团保险指南(UndewritingGuideline)、索赔处理软件、公司评级等开销。这些费用一般都由母公司先予以支付,但是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都可以从中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费用分摊系统并且予以披露,就是要确立共同费用在跨国保险公司内部合理化地分摊,规范跨国保险公司内部的利润分配,提供保险公司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基本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分摊目的和管理水平的不同,认定的分摊结果也会因之不同,即同一项费用在不同的分摊目的下会认定为不同的属性。此外,保险公司管理和核算水平不同,费用的细分程度就会不同,费用认定结果也会不同。所以,保险监管中必须要求保险公司内部费用分摊系统至少应该包含以下要件: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的认定,重点分析可分摊共同费用的特点、种类和会计科目归类;共同费用的分摊程序和标准,重点分析母公司承担费用比例的界限,扣除母公司承担费用后子公司间可分摊费用的核算、费用的分摊标准和分摊方法。

五、总结

随着我国保险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和组织架构的复杂化,以及资金运用渠道日益拓宽,保险公司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也日渐增多。为了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已经陆续颁发了针对外资保险公司与中国分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的相关转让定价监管措施。保险公司关联企业内部的转让定价与监管是近年来保险监管部门和税务稽查部门面临的新的课题。尽管这一课题还没有受到世界各国专家学者的普遍关注,但是可以预见随着国际保险业一体化的纵深发展,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体系将在未来协调保险业利润和税收的国际分配,促进国际保险税收监管合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跨国保险公司不断进军中国保险市场,中国保险公司也开始尝试海外融资或者拓展海外市场,国际保险业的税收分配与国家利益密切相连,如何构建国际保险业的转让定价体系必须开始成为中国保险学者探讨的课题。中国目前正处在保险税收体制改革的探讨阶段,监管部门在探索改进国内保险业纳税体系的同时,也应当从国际视角出发,前瞻性地把握国际保险业可能出现的税收问题,维护税收利益。

公司内部税务管理范文6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转移定价;监管

一、转移定价的方式

转移定价是指在跨国公司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销售产品,提供商务、转让技术和资金借贷等活动所确定的企业集团内部价格。其价格并非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和市场变化确定,而是根据跨国公司战略目标和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人为确定。随着跨国公司经营管理的日趋成熟,其所采用的转移价格方式和渠道也多种多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动产包括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零部件、半成品、产成品等的货物购销上,跨国公司内部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商品时抬高拨给高税率国关联企业商品的价格,压低产品的拨出价格,将利润转移到低税国去,达到避税目的。

2、资金方面。跨国公司通过提供贷款利息的高低来影响产品的成本和费用。由于贷款利息允许在“税前列支”而股息只能在税后出账,所以外商多采取举债资本代替自有资本,甚至将其母公司内部投资也化作借款,出现“资本弱化”现象。

3、在提供劳务方面。跨国公司往往高报或虚列境外公司或总机构开具的费用清单,或以在协议中规定固定的提取比例为依据,金额较大,但外方既不附送其总公司分摊费用的方法,也不经公证机构验证,以此增加子公司的期间费用,减少子公司的利润。

4、在固定资产的购置和租赁方面。许多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的购置权多被外方操纵,虚报现象时有发生,当跨国公司内部各关联方发生财产租赁时,它往往抬高向高税率国关联方出租的租赁费,减少其利润,逃避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5、特许权及其它无形资产的转让方面。当受让方所在国税率较高时,跨国公司则常常通过索取高额无形资产转让费,把利润从高税率国转移出去,或是分解转移技术价格、培训费、工程服务费等成本,向免税项目转移。

二、转移定价的影响

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独资化后普遍实施转移价格的政策,从而人为地导致账面亏损,严重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危害了国家经济安全,其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转移利润,造成外资企业亏损,侵吞中方利益。无论从项目个数还是利用外资金额方面,合资和合作企业都占了绝大多数。因此,我国引进外资的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资与合作企业中中方合营者的利益。由于我国合营企业享受年度亏损可不缴纳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再加上我国合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对国际市场价格信息闭塞,不了解国际行情,且出口渠道又过于依赖合资外方,甚至供销皆由外方控制,使一些外商得以在多个环节上获取收益。

2、减少我国的税收收入。我国正常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为了吸引外资,规定了三资企业在税收上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但从第三年起其税率高于百慕大、香港等避税地的实际税率。外国跨国公司利用我国与其他东道国避税地的税率差异,采用一定的转移价格措施,逃避我国的所得税和关税,造成我国税收大量流失。

3、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由于我国目前对三资企业的转移价格尚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很多外商就利用其对企业的进口控制权,高价从国外关联企业购入许多国内企业可以生产的、质量完全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等,以便更多地利用转移价格攫取利润,从而大大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

4、不利于我国的国际收支。外资企业“高进低出”的转移价格主要从两方面不利于我国的国际收支状况:第一,“高进低出”的转移价格会带来外方整体利润的增长。第二,“高进低出”的转移价格将导致我国商品进口和无形支出的增加,商品出口减少,从而进一步不利于我国的国际收支。

三、转移定价监管现状及不足

我国转移定价立法起步较晚,1986年,在西安召开的全国涉外税收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我国存在转移定价问题。1991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转移定价税则。1992年,为了使转移定价税则具有可操作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出台。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出台,通过该法规,预约定价由解决转移定价问题的一种方法上升为一项制度。2008年修订的两税合并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重申了关联方的定义。

我国在税收征管和反逃、避税工作方面存在着不少问题,而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至今为止,我国有关转移定价税制立法己有不少,但是与欧洲和美国等国家的转移定价税制相比缺乏可操作性。2、查询掌握国际市场价格资料的渠道不太畅通。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转移定价,多数通过内部贸易的形式,达到转移资金或减少税赋的目的。3、思想认识不足。基层税务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转移定价的税务监管的合理性存在疑问。4、税务人员反避税经验不足、认识有限、执法不严。5、我国现行税法缺乏关于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条款。

四、监管新思路

1、完善立法。针对我国转移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我国应该制定完善、规范、全面、权威、专门的《转让定价税制实施细则》,其内容“宜细不宜粗”,至少应该包含以下内容:关联企业的认定、业务范围、基本原则、调整方法、可比价格资料的获取、详细的分类调整、纳税人的报告义务和举证责任、税务当局的权力、文件准备要求、相应调整、处罚规定、调整期限、预约定价制等。

2、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对转移定价问题的认识。近年来,“控制转移价价格会损害我国利用外资工作”错误观念一直为许多地方政府所持有,而这种认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转移定价行为的监管措施会打击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的观点是没有根据和有害的。

3、适当采用简单的预约定价协议制度。采用简易的预约定价协议制度,既可以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使用规定的利润率,打消了外方以转移利润来获利的企图,迫使其与中方投资者密切合作,共同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上下功夫,以此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4、建立完善的反避税价格信息网络。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利用转移定价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就是钻了我国对国际市场价格动态缺乏了解、信息闭塞的空子。因此,我国在开展反避税工作中,首要的是必须建立价格信息网络,并加强国家间、国内各部门、各级税务当局之间的横向和纵向的情报交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