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与审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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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与审计

合同管理与审计范文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5-132-02

一、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制度的必要性

当前,合同管理已经成为工程建设领域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其规范性将能够有效地避免合同纠纷,促进投资节约。2010年5月5日,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规定:“合同文本拟定完成后,企业应进行严格审核。”此项规定虽然对合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对应合同审核的主?w并未加以明确。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审计监督对于维护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廉政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审计部门工程施工合同审核工作应由审计部门来实施,但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名不正,则言不顺。目前,审计部门只能将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审计时求证的一项内容,对合同本身暴露出来的涉嫌滥用职权行为等问题缺乏有效的防治手段,不仅追不回已形成的损失,而且掩盖了涉嫌职务犯罪的事实。因此,应当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制度,由审计部门提前介入,在合同签订之前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对审核中暴露的问题进行审计评价,以实现合同管理规范化的目的。下面先通过几则案例,说明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审计的必要性。

1.案例一:某医院病房楼装修工程结算审计。某医院在发出的病房楼装修工程招标文件中约定“发包人不付设计费”。但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该项目负责人王某收受了施工单位的好处,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在合同中添加支付设计费的条款。审计部门结算审计时,将这笔费用以“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背离”为由审减。施工单位不认可审减结果,并以建设单位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法院支持了承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该项目给医院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项目负责人王某也因贪污被某检察院立案侦查。

案例分析:《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审计部门据此对设计费予以核减是合法的。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能否判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因此,即使该合同无效,法院也会支持承包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王某为了一己私利不惜牺牲国家利益,固然可恨,但他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机会可趁就值得我们深思了。为什么一个人就能随意在合同中增加条款并生效呢?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缺少了合同审核的关键环节,没有建立强制性的工程合同审计制度,项目负责人利用手中不受制度约束的权力,为承包方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因此,一个人的不当行为足以影响整个单位,损害的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如果不建立强制性合同审计制度,类似循私舞弊的现象怎么能够杜绝呢?

2.案例二:四川省南部县北环公路工程结算审计。建设单位报审一个标段造价112.15万元,审计部门核减额为58.64万元,审减率为52.30%。承包方不认可审减结果,另外出具了由建设单位签字认可的欠款凭证,一纸诉状将建设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还清欠款。法院复核了欠款凭证的真实性,没有采信审计部门出据的审计结论,判决建设单位偿还欠款。一审二审承包方均胜诉。后来上级管理部门根据审计中发现的该项目管理中的不正常现象,深挖出工程质量监理和技术负责人、工程指挥部负责人受贿且和施工方串通,虚报工程量,多套工程款等违法行为,将相关责任人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承包合同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格与审计部门的工程决算价格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明确指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会谈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论依据或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因此,施工单位如对审计结果不服时,往往是以合同纠纷为由,向建设单位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依据《民法》《合同法》及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判决,大多数情况是判施工单位胜诉。由此案可以看出,一份未经审计的合同在纠纷产生时,审计是不受法律支持的,是站不住脚的,合同的效力远远超过了审计意见书。如果不对合同进行审计,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论作为结论依据”条款,结算时审计部门仅仅能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复核,不能对合同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审计的作用就会变得微乎其微。

3.案例三:长江堤防建设资金侵吞案。湖北荆州市长江渠道管理局洪湖分局副局长杨平与某工程公司经理刘某,代表各自单位签订了虚假的水下抛石施工合同。长江水利委员会界牌工程代表处职工苏勇私刻“嘉鱼县高铁镇九岭山采石厂”印章,签订了虚假的供料合同,并用假印章在银行开户,得手后分到40万元。杨平等人要求湖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职工别某等人按照其提供的数据绘制假的工程竣工图,绘制完成后,工程公司支付设计院职工技术协会设计费4万元,别某等人当即提走劳务费及奖金2万元。杨平与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洪湖长江干堤加固工程监理处总监魏某签订了虚假的水下抛石工程监理合同。魏某在没有任何监理记录的情况下出具了虚假监理报告,并收受工程监理费2万元存入个人账户。最后,杨平以洪湖分局名义邀请湖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等领导、专家11人组成验收小组对这个子虚乌有的工程进行了假“验收”。杨平等人利用整个项目共侵吞长江堤防建设专项资金206.4万元。

案例分析:荆州市长江河道管理局洪湖分局副局长杨平、长江水利委员会界牌工程代表处职工苏勇等人相互勾结,疯狂造假,通过签订假合同、绘制假图纸、提供假供货、实施假监理、编造假验收等手段,侵吞长江堤防建设专项资金。一个超级滑稽的影子工程竟能如此步步顺畅,粉墨登场,原因有很多,笔者认为权力缺乏监督,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于随意是该项目得以实施的中心环节,是造成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主要原因。如果审计部门提前介入,假施工合同、假供料合同、假监理合同,这其中只要有一个被及早识破,就不会有后来完整利益链条的形成。由此可见,施工合同审计制度已经到了非建立不可的地步了,只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未经审计部门审定,合同不得生效”,才能有效防止腐败案件的发生,才能把权力真正关在制度的笼子里。

从上述几则案例可以看出,缺乏监管的工程施工合同很可能成为当事双方恶意串通、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已成为实现合同监管的必要条件。应当从法规层面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制度,强制性规定施工合同必须经审计后才能生效,明确审计部门在工程施工合同审计中的合法主体地位,以实现审计部门对工程施工合同的依法监督。

二、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制度的具体措施

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资金投向投量的重要参考依据,也是建设工程得以实施的重要法律保障,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直接关系到工程的施工、结算、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全过程,直接影响着建设工程项目成败。因此,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制度应相应从合同文本审计、合同订立过程审计、合同履行过程审计三个方面入手。

(一)合同文本审计

合同文本审计是建设施工合同审计的重点和关键,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并出具正式的审计意见书。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遵照审计意见书执行。

1.审查合同主体资格。主要审查承包方单位名称是否与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上的名称一致,审查施工资质情况、施工组织能力、财务状况等,审查是否存在借用资质或非法转包情况,所承包的专业工程是否超越其资质能力等现象。

2.审查合同施工内容。主要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参照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于2013年联合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对其进行拟定;审查合同所包含施工内容是否经发包方管理层会审并授权;合同所述施工内容是否与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相一致。

3.审查合同语言表达。主要审查合同语言表达要做到清晰和严谨,减少或防止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审查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相统一,注意审查在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书面答疑、澄清文件和承诺书等是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有无背离其实质。

4.审查合同潜在风险。审查合同双方承担的有关清单工程量增减、材料价格浮动等风险是否对等,是否承担了不应有的风险;审查违约责任条款是否明确、具体、有效,违约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和计算方式是否合理、合法,具有操作性。

5.审查合同计价条款。主要审查合同计价方式是否符合工程特点,对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约定是否清晰、合理,是否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违背;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施工合同,重点审查计价条款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审查结算价款部分是否注明“以审计结论作为结论依据”;审查合同金额是否与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形成评标报告中标金额相一致,是否另行订立了与合同实质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二)合同订立过程审计

1.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过程的合法性。主要审查合同订立过程是否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定,有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当事一方造成损失的行为,审查当事双方代表是否为法人本人或由其授权的人,合同专用章名称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上中标单位名称一致。

2.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过程的规范性。审查合同签订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照审计意见书进行了调整,审查合同签订是否经有相应权限领??审批,合同专用章是否由专人保管,合同各页码之间是否加盖骑缝章。

3.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过程的真实性。主要审查合同约定施工地点原貌是否与总平图相吻合,有无先施工后签合同的现象。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有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被迫签字的现象,订立过程是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合同履行过程的审计

1.工程前期审计。审查建设单位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审查账户科目设置及内控制度的建立情况;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审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代表到位情况;审查施工单位管理班组是否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为投标单位内部人员,有无私自分包、转包等现象;审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开工,建设单位承诺的三通一平条件是否具备,施工单位承诺的机械、塔吊等辅助施工设备是否到位。

2.工程中期审计。审查施工单位已完成合同部分的工作量,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有无违反合同约定超额支付或提前支付的现象;审查隐蔽工程是否经过监理单位鉴证与验收,是否按设计要求完成;审查主要材料设备是否为施工单位投标时承诺的品牌和型号,是否具有相应的品牌证书和合同证书;审查暂估价设备和材料采购方式是否合理,是否经过市场询价,合同双方确认的价格是否符合当地市场情况;工程需要变更时,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按程序进行申报并得到批准,审查变更的必要性,审查施工单位申报变更价款的合理性。

3.工程后期审计。审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交工。如未按时交工,施工单位是否及时提交延期申请,延期理由是否充分,是否及时得到回复;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适时组织竣工验收,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按时完成对验收中发现问题的整改。

4.工程结算审计。依据建设单位提供合同、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工程图纸、变更签证、暂估价设备和材料价格确认单、验收报告等资料,对单位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

5.工程决算审计。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工程结算审计结论支付工程尾款,是否足额扣留质保金,审查建设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核算情况及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审查工程竣工决算编报是否及时、正确、完整;检查竣工决算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各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合同管理与审计范文2

关键词:神经病理性疼痛;中西医结合疗法;身痛逐瘀汤;普瑞巴林

中图分类号:R255.6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007-2349(2016)10-0051-02

神经病理性疼痛(Neuropathic Pain,简称神经痛)是由躯体感觉系统的损害或疾病导致的疼痛是慢性疼痛的一种,分为中枢型和外周型两类。病因包括物理、化学损伤到代谢性复合性神经病变,临床上常见的炎症、外伤、手术、癌症、代谢性疾病(如糖尿病)、免疫性疾病(如艾滋病)等多种原因皆可以引起神经病理性疼痛,表现为自发痛(spontaneous pain)、触诱发痛(allodynia,即正常情况下非伤害性刺激引起的疼痛)和痛觉过敏(hyperalgesia,即伤害性刺激引起的疼痛增强)[1-3]。常常导致患者疼不欲生,或并发抑郁,焦虑等精神疾病,严重影响了患者的生存质量。由于其发病机制较为复杂,临床上治疗药物和方法较多,但相关资料显示只有50%的患者缓解30%的疼痛[3]。本研究旨在通过中西医结合研究加味身痛逐瘀汤联合普瑞巴林治疗在马尾神经损伤亚急性期神经病理性疼痛的患者临床疗效。

1临床资料

1.1纳入标准外伤致L1以下脊柱骨折并由神经电生理检查确诊合并马尾神经损伤患者,符合神经病理性疼痛诊断标准,LANSS评分≥12分[4],未使用抗癫痫药物,抗抑郁药物和镇痛药。均获得知情同意。

1.2排除标准严重肝肾功能损害,恶性肿瘤,严重精神疾病,近2周有单胺氧化酶抑制剂应用史[5]。

1.3一般资料选取2013年9月―2014年10月在本院康复医学科病房治疗的马尾神经损伤并发神经病理性疼痛的患者26例,男23例,女3例;患者年龄21-45岁,平均(35.24±6.25)岁,病程为14-55 d,平均(44.28±8.44)d。2组年龄、病程等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2治疗方法

2.1对照组口服普瑞巴林:起始剂量为75 mg/d,如无不适,每2 d递加剂量75 mg;最大剂量可加至300 mg/d(150 mg,每日2次)[5]。

2.2观察组在对照组基础上配合使用加味身痛逐瘀汤:桃仁10 g,红花10 g,当归15 g,地龙12 g,川芎15 g,甘草10 g,五灵脂15 g,香附15 g,秦艽12 g,羌活15 g,牛膝20 g,杜仲15 g,党参15 g,黄芪30 g。用法:水煎服,每日1剂,每剂取汁300 mL,分早中晚每次100 mL饭后口服[6-10]。服药期间忌食生冷油腻食物,2周为1疗程。2组患者均以2周为1疗程,连续治疗1个疗程。

3观察指标与统计方法

3.1疼痛评价采用VAS疼痛自评评分,范围为0-10分,其中0分代表不痛,10分代表最剧烈的疼痛。患者选择其中一个数值代表当天疼痛的平均值。

3.2LANSS医师评分同时包括症状和体征两个部分,满分24分,≥12分可诊断为神经病理性疼痛,分值越高代表疼痛严重程度越剧烈[4]。

3.3统计学分析患者每天均进行自我VAS评分与LANSS医师评分。统计数据所得数据采用SPSS19.0 软件进行统计学处理并作比较分析。计量资料以(x±s)表示,采用t检验。

4治疗结果

4讨论

在本研究中,观察组与对照组均取得较好的治疗作用,在治疗后的1周及2周均可见VAS评分及LANSS评分降低,但是观察组与对照组之间无统计学显著性差异。但可以看到观察组普瑞巴林的用量明显低于对照组,2组之间比较有统计学差异。

大量动物研究证明神经病理性疼痛是由外周神经与中枢神经共同作用的结果,发病机制主要为神经受损初期会形成自发的局部炎症反应,可导致组胺、缓激肽、神经生长因子、白细胞介素、肿瘤坏死因子等炎症因子群的释放可促进神经病理性疼痛的发生。另外神经受损后导致背根神经节神经元胞膜电压依赖性离子通道区域产生大量的异常动作电位,这是造成神经病理性疼痛的重要原因。因此靶向神经炎症反应是未来神经病理性疼痛治疗的新方向[1-5]。

祖国医学中并没有“神经病理性疼痛”病名的记载,而是归于“痹证”。古代医书中对此病症不仅有诸多记载,而且有着相当深刻的认识:《素问・痹论》指出:“风寒湿三气杂至,合而为痹”。中医认为“气为血之帅”、“气领血行”,本病病机为外伤所致经络受阻,气滞血瘀不通则痛。其病变以正虚为本,邪实为标。正虚为肾精受损,无以濡养;邪实为瘀血、风寒湿邪等。经脉痹阻、气滞血瘀,不通则痛致使血流不畅而成此“痹证”。此病血瘀为标,气虚为本;治当以活血为先,益气为要。身痛逐瘀汤为清代王清任所创,载于《医林改错》,原方本为瘀血痹阻经络所致的肢体痹痛或周身疼痛所设。于身痛逐瘀汤原方中重用黄芪,并加党参益气;川芎、红花、桃仁、当归活血祛瘀;五灵脂行气活血,散瘀止痛;羌活、秦艽、地龙祛风除湿通络宣痹止痛;杜仲、牛膝补肝肾、强筋骨、壮腰膝,牛膝兼有活血调经、利水消肿、引诸药下行之功。甘草缓急止痛,调和诸药。全方诸药合用,活血化瘀、祛瘀通络、通痹止痛之功,使经脉畅通,通则不痛。现代研究表明身痛逐瘀汤全方具有可靠的抗炎、镇痛、抗过敏作用,减轻非特异性与变态反应。动物研究证实可下调脊髓磷酸化p38蛋白表达,降低脊髓神经炎症反应[9]。同时可改善神经损伤局部组织氧供及水肿和缺血状态,减轻炎症性反应程度,缩短炎症期和减轻结缔组织的形成,促进变性神经纤维的恢复,以达到缓解疼痛的目的[6-10]。

普瑞巴林(pregabalin,PGB)为γ-氨基丁酸(GABA)受体阻滞药,具有亲脂性。能通过血脑屏障,可通过抑制中枢神经系统电压依赖性钙通道的亚基α2-δ蛋白,减少Ca2+内流,从而减少谷氨酸盐、去甲肾上腺素和P物质等兴奋性神经递质的释放并能增加痛觉传导通路的GABA神经递质的释放,有效控制疼痛,但其自身无抗炎作用。因此能治疗神经损伤后的自发性痛、痛觉过敏和痛觉超敏。欧洲神经学会联盟(EFNS)、IASP等均推荐普瑞巴林为治疗神经病理性疼痛的一线药物。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高剂量和长期应用时,患者不良反应突出,最常见的不良反应为头晕、嗜睡和共济失调等,也可能出现外周浮肿、体重增加、头痛、恶心、口干及视力模糊等,有报道称少数服用PGB患者出现垂直及水平眼球活动减慢,身体摇晃,需引起注意[1-7]。

通过本研究可以发现身痛逐瘀汤本身具有的特殊药理作用弥补了普瑞巴林无抗炎作用的不足;两药合用可以在短时间内使患者获得较好疗效,并减轻单纯使用西药的远期潜在不良反应。在未来研究中将进一步扩大样本量,观察药物联合使用的远期效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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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与审计范文3

关键词:系统性红斑狼疮;假性肠梗阻;输尿管肾盂积水;假性肠梗阻综合征

系统性红斑狼疮(SLE)是以多系统、多脏器受累为特征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合并假性肠梗阻(IPO)及输尿管肾盂积水少见,且发病急,病情进展快,可出现肠道梗死、穿孔,腹膜炎甚至肾功能衰竭等严重并发症而危及生命,早期诊治可控制病情,避免不必要的外科干预,改善预后。本文报道1例SLE合并IPO及输尿管肾盂积水,分析其临床特征及诊疗过程,以提高临床医师对该病的认识。

1 病例资料

某女,27岁,因“间断双下肢浮肿、关节痛5年,排便、排尿困难12d”入院。患者5年前诊断“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肾炎”。5月前泼尼松减量至10mg/d,羟氯喹0.2g/d。12d前患者出现全身乏力,伴腹胀、停止排便、有排气,伴排尿困难,收入我科。既往:无腹部手术史。辅助检查:血白细胞1.88×109/L;血沉78 mm/h;血钾3.71 mmol/l;血肌酐 45 umol/l;补体C30.32 g/L;ANA、抗dsDNA抗体、抗Sm抗体、抗RNP抗体、抗SSA抗体均(+),抗SSB抗体、抗增殖细胞核抗原(proliferating cell nuclear antigen,PCNA)抗体、抗Ro抗体及ANCA均(-);尿常规:白细胞(+),余阴性。甲状腺功能未见异常。腰椎穿刺测压 290mmH2O,脑脊液:白细胞18/ul,总蛋白 0.9 g/L;脑脊液涂片+培养未见细菌、真菌或抗酸杆菌。腹平片见小肠积气、肠管扩张及多个气液平,考虑不完全性肠梗阻。泌尿系彩超:双侧肾脏集合系统分离,双侧输尿管扩张,膀胱充盈。全脊椎MRI未见异常。考虑SLE病情活动,合并IPO及双侧输尿管肾盂积水,将泼尼松调整为1mg/kg-1・d-1,1w后患者全身乏力好转,可自主排便、排尿,复查血白细胞正常,双侧输尿管肾盂积水消失,予加用吗替麦考酚酯1.5g/d后出院。随访3月未复发。

2 讨论

50%SLE患者病程中出现消化道症状[1],可累及消化道的任何部位,如口腔病变,食管动力下降,肠系膜血管炎,蛋白丢失性肠病,胰腺炎等,合并假性肠梗阻(IPO)少见。英文文献报道SLE相关性IPO共32例,多见于亚裔女性,平均发病年龄为29岁(15~47岁),男:女比为1:8,多与SLE病情活动有关。66.7%SLE相关性IPO合并输尿管肾盂积水,称为SLE相关性IPO综合征[2-3]。

IPO为肠道运动功能障碍,多表现为腹痛、腹胀、恶心、呕吐、便秘、或腹泻便秘交替;影像学见肠道积气,肠管增厚、扩张及多个气液平[3],小肠受累较大肠受累多见;胃肠道测压见食管及肠道动力下降,胃排空迟缓。SLE相关性IPO合并输尿管肾盂积水多表现为排尿困难,部分患者合并缩窄性膀胱炎从而出现尿频、尿急、尿痛;影像学见肾脏集合系统分离,输尿管扩张,膀胱容积下降。本例患者确诊“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肾炎”5年,在维持治疗期间激素减量后出现排便困难及排尿障碍,血液学及脑脊液检查均提示SLE病情活动,影像学检查除外脊髓病变,除外胃肠道及泌尿道机械性梗阻,且泼尼松加至足量后症状明显缓解,故考虑SLE相关性IPO综合征诊断明确。目前尚未发现SLE相关性IPO综合征的特异性抗体,有文献报道抗SSA抗体、抗SSB抗体、抗PCNA抗体、抗Ro抗体、抗RNP抗体阳性率较高[3-4]。本例患者ANA、抗dsDNA抗体、抗Sm抗体、抗RNP抗体及抗SSA抗体阳性,但抗SSB抗体、抗PCNA抗体及抗Ro抗体均阴性。

SLE相关性IPO综合征病因不明,因多以空腔脏器的非机械性梗阻为共同表现,故认为该病与内脏平滑肌运动功能障碍、内脏自主神经系统功能损伤相关,可能继发于循环免疫复合物沉积介导的血管炎或自身抗体直接损伤[1-5]。肠道组织学检查见肠壁水肿,粘膜下层嗜酸性粒细胞浸润、纤维素样沉积;固有肌层广泛肌细胞坏死、活动性炎细胞浸润、肌肉层萎缩及纤维化,平滑肌细胞数目下降;活动性浆膜炎,浆膜层增厚及纤维化[6-7]。膀胱组织学检查见间质性膀胱炎,膀胱血管壁免疫复合物沉积[8]。输尿管肾盂积水还可能与尿道括约肌痉挛,膀胱输尿管反流、膀胱输尿管连接处组织纤维化和腹膜后纤维化相关[5,8]。

早期诊断并尽早开始大剂量激素或联合免疫抑制剂,辅以对症支持治疗可有效缓解症状,避免不必要的外科干预,改善预后。治疗延误可能导致肠道平滑肌不可逆纤维化、梗死甚至穿孔,自主神经结丛损伤,肾功能衰竭等[6,9],使得激素和免疫抑制剂治疗无效。SLE相关性IPO综合征的死亡率可达14%~18%,病情恶化多与感染、多脏器受累,尤其是腹膜炎和肾功能衰竭相关[5,7],部分患者可出现反复IPO而不伴其他重要脏器受累[4]。本例患者入院明确诊断及除外激素禁忌症后立即予泼尼松加至足量,1w后症状缓解,加用吗替麦考酚酯,随访3月未复发。

综上,IPO综合征是SLE重要且罕见的并发症,提示SLE病情活动。因此,临床医生在遇到IPO患者合并输尿管肾盂积液及其他无法解释的多系统损害时,或SLE患者合并非机械性肠梗阻和排尿困难时,应及时调整诊断思路,尽早开始大剂量激素或联合免疫抑制剂治疗,并避免不必要的外科干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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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与审计范文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辖市(行政区)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军队各大单位土地管理部门: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1988〕国土〔籍〕字67号《关于扩大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和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通知》,结合军队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军队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按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

二、军队用地单位在填报军事设施和保密的企业化工厂土地用途时,分别填“军事设施”和“军事工厂”。没有开展军用土地详查的用地单位对使用面积不清楚的,抓紧时间自行勘测丈量准确。军队申报单位,向当地政府只交纳土地登记和领证的工本费。

三、军队和地方有权属争议的用地单位,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服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军用土地利用现状及地籍调查技术规定》的通知要求,把争议问题及时解决。

合同管理与审计范文5

【关键词】造价审计;合同管理;问题;分析

造价设计工作的重要目的就是为了降低建筑施工中的成本,从而有效提高建筑单位的经济效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省社会资源。随着当前建筑项目的增多,涉及的资金规模也愈加庞大,对工程项目进行全方位的造价审计已经成为保障施工质量与施工进度的重要手段。建设项目中,合同管理是整个项目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加强合同管理对于建筑单位的造价成本控制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对合同管理进行全方位的跟踪与控制,能够有效整合社会资源,提高施工效率。

一、合同管理对于造价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合同管理对于成本造价的明确界定

合同管理在整个施工项目中占据着重要位置,因此在合同签订时,合同中的信息包含着工程项目的各种信息。能否对合同进行有消息管理是项目设计工作成败的关键。合同的签订就意味着将对整个工程的各项造价进行确定,从而有效避免了施工阶段中的纠纷,各方对自己的职责进行明确,也能够在招标阶段进行科学、合理报价,有利于企业实际收益的提高。

(二)合同管理能够降低造价审计中的违约现象

在进行合同签订之后,合同双方已经在法律上建立了契约关系,需要双方进行合同的履行,来完成自己的职责与义务。加强合同的管理工作,能够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成本问题[1]。因此,在造价审计工作中,合同的签订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造价审计的违约现象。

(三)合同管理对竣工验收的工程量审计具有重要作用

合同管理体现在工程项目建设的方方面面,在最后的竣工验收工作更是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工程量的审计工作对于工程的造价具有重要的影响,能否对工程量进行合理、科学审计关系到建筑单位的成本控制。因此,合同管理中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具体的规定后,能够有效进行造价审计工作。

二、造价审计全过程在合同管理中的应用举措

(一)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

合同管理对于工程造价审计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就要求合同管理人员具有极高的专业素质,能够及时发现合同中出现的问题,并与合同的双方及时进行说明[2]。合同管理人员要对自身进行准确的定位,对于自己的职责有着深刻的认识。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具有自己的职业操守以及良好的职业态度。建筑单位要积极培养合同管理方面的人才,可以采取内部挖潜与招聘两条线同时进行,建立属于自己的合同管理队伍,以加强对造价审计工作的有效控制,从而降低企业的造价成本。

(二)造价审计与合同紧密结合

在整个造价审计过程中,应该与合同进行紧密联系。造价审计主要包括在建筑项目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标阶段、施工阶段以及最后的竣工验收阶段。而合同管理又贯彻在整个施工项目中,因此造价审计人员要积极与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密切合作,及时商讨合同出现的各种问题,并与管理层进行积极主动的沟通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成本造价降到最低。合同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要对合同中的造价及时与市场原料的变化相联系,及时与发包方进行联系,并加以记录,告知造价设计人员。

(三)造价审计工作积极贯彻落实合同条款中的规定

在进行相关造价审计工作时,造价审计人员对施工中存在的与合同条款不相符的施工作业时,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定问题的来源。同时,敦促施工部门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施工作业,严禁未经商讨的变更设计行为。造价审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尤为重要的是其贯穿工程项目的始终,这就对造价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3]。所以,造价审计人员要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学习,并积极与合同管理人员展开合作,共同促进工程项目的圆满进行。

(四)落实索赔管理中的成本造价问题

在进行施工过程中,出现合同的一方因未能对合同中的条款履行相应的义务而致使合同的另一方在经济上受到损失,这时就要启动相应的索赔程序。在索赔程序中,合同中也应该有着较为细致的规定。造价审计人员在与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密切合作与沟通后,能够提出符合建筑单位利益的索赔意见,对成本进行有控制。

(五)严格控制后期竣工验收阶段的造价审计

在进行合同签订时,合同双方应该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具体的规定。其中在竣工验收工作中,最重要的是工程量的审计问题,因此参与价款核算的审计人员必须与各个项目的负责人进行密切合作,保证工程量的审计的公正性与科学性。竣工验收工作的效果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实际利润,因此合同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4]。只有在竣工验收工作中严格落实相关举措,合同管理对造价积极进行辅助与协调工作,才能够使得建筑单位的利润最大化。因此,就需要对后期竣工验收阶段的造价审计进行严格把关。

结语

造价审计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同样,在整个施工建设中,合同管理起到了支配作用。造价审计与合同管理可以说是相互作用而又紧密联系的,因此需要造价人员与管理人员进行密切合作,共同提高施工质量与施工进度,从而有效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节约社会资源。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建筑行业还会继续发展,但面临的挑战也会增多,这就需要管理人员审时度势,及时进行施工管理的调整,以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房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跟踪审计与合同管理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4,(27):1101-1102.

[2]段琦.刍议工程造价审计的控制环节及措施[J].中国科技信息,2010,(21):53-55.

[3]尤英.刍议工程造价的控制与合同管理[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18):230-230.

合同管理与审计范文6

一、煤炭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的风险分析

在煤炭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合同管理风险指在合同的管理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利益损失或损害存在的可能性。风险贯穿于合同管理的整个过程,涉及到合同管理的各个方面,既存在合同自身产生的风险,也包括外部因素导致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的存在严重制约着合同标的的实现,同样也制约着煤炭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

(一)合同准备阶段的风险一是合同策划风险,主要体现在:合同策划的目标与企业战略目标或者业务目标不一致;故意规避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如将需要招标管理或需要较高级别领导审批的重大合同拆分成标的金额较小的若干不重要的合同。二是确定合同对象的风险,主要体现为:将不具备履约能力的对象确定为准合同对象;将具有履约能力的对象排除在准合同对象之外。三是谈判风险,主要表现为:对合同标的、产品的数量与质量、技术标准、价款的确定与支付方式、履约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争议的解决方式和地点等涉及合同内容和条款的核心部分,乃至关键细节等忽略或做出不当的让步,可能导致企业权益受损;对可能存在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之事项的忽略。

(二)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一是合同文本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合同内容和条款可能存在不合理、不严密、不完整、不明确或表述不当,可能导致重大误解等问题;合同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等。二是审核风险,主要表现为:合同审核人员未能发现合同文本中的内容和条款不当的风险;虽然发现了问题但未提出恰当正确的修订意见的风险;合同起草人员没有充分考虑合同审核人员提出的改进意见或建议,导致合同中的不当内容和条款未被纠正等。三是合同正式签署风险,主要表现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合同印章管理不当,为不符合管理程序的合同加盖了合同印章;签署后的合同被篡改等。

(三)合同履行阶段的风险一是合同相对方履约能力降低或丧失的风险。在煤炭经营中,由于受到市场经济形势、政策法规、客观环境的变化与影响,与其相关的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是不断变化的,往往会出现对方履约能力下降或者丧失的可能性,从而对煤炭企业的经营造成影响。二是合同变更或转让造成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应当变更合同内容或条款但未采取相应的变更行为;合同变更未经相应的管理程序,导致合同变更行为不当或无效;合同转让行为未经原合同当事人和合同受让人达成一致意见,使合同转让行为无效;合同转让未经相应的管理程序,导致合同转让行为不当或无效等。三是瑕疵履行带来的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市场、价格等因素会发生变化,但由于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或责任较低,违约所获得的利益大于违约责任的代价时,对方就可能降低履约质量或者直接违约,从而给合同履行带来风险。

(四)合同履行后的风险一是履约完毕后对合同相对方及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价存在的风险。对合同相对方分析评价客观真实的缺失,给以后合作埋下长期的法律隐患;在合同执行评价中未进行全面与重点相结合,造成评价失真。二是合同归档保管的风险。合同保管不善或丢失,涉及当事人在诉讼中可能面临提供证据不充分不足、不能提供原始证据、非原件证明力不被采信等举证风险,导致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二、内部审计参与企业合同管理的责任

内部审计,作为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在完善企业合同管理、控制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内部审计应该充分发挥这一优势,积极参与企业合同管理,担负以下具体责任:

(一)监督防范责任内部审计通过参与合同谈判、审核合同文本以及查阅合同履行结果,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分析判断合同管理各个阶段的风险,在准确及时识别合同管理风险的基础上,坚持原则,反映问题,规避防范,扎实做好本职工作,担负监督责任。

(二)总结评价责任无论是管理审计还是经济效益审计,内部审计都会围绕着经济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价开展工作。对于煤炭企业合同风险的阶段构成、形成原因、损失程度作出分析,根据不同风险严重程度逐级排序,为下一步的风险处理提供决策基础。内部审计须加强自身人才队伍建设,具备专业化系统化的评价方法,科学有效地担负起风险评价的责任。

(三)咨询服务责任咨询服务是现代企业内部审计的创新功能,也是内部审计转型的重要方向。由于企业管理的最终目的是要对风险的相关因素采取措施,识别、化解和转移风险,规避防范,分担和降低风险损失的影响,合同管理风险的应对也同样如此。煤炭企业内部审计应抓住这一转型机遇,积极拓展企业内部咨询服务业务,关注并参与到企业合同管理风险的应对工作中,积极主动地在合同管理中提供帮助、健全管理,更好地履行咨询服务责任。

三、内部审计参与企业合同风险管理的路径

(一)重大合同审计制度化无论是煤炭生产企业还是煤炭贸易企业,其经济活动大都以合同的形式予以体现和实现。重大合同涉及企业的战略规划、发展策略以及经济效益,合同条款众多、金额巨大,稍有异动就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建立重大合同审计制度,内审部门既担负起了监督的责任,也发挥了参谋的职能,能够更好地实现内部审计由事后审查到事前预防的职能转变。

(二)合同风险预警及时化在对煤炭企业合同进行内部审计的过程中,当发现重要的合同风险比如合同主体不具备履约资格、合同相对方财务状况不佳以及诚信缺失、合同个别条款变更后致使合同目标无法实现等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按照审计制度及时提醒业务负责人及公司高级管理者,并在预警的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对方案,将损失降低到最小,以保障企业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