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范例6篇

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

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1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纳税评估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2)06-0084-04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之一,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有效地解决了原所得税法框架下税收优惠体系复杂以及两套“所得税法”税前扣除标准不统一等实际问题,为内外资企业营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与此同时,总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之配套的制度、办法和标准,逐步完善了企业所得税法体系,增强了其可操作性,但是,在管理和制度层面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一、目前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源监控不到位,税基侵蚀严重

1. 税务机关与工商等政府机关信息不能及时共享。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人税制,及时掌握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是税源监控的基础工作,《税收征管法》明确要求各级工商机关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但未规定具体责任,使得基层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缺乏约束,税务机关不能从源头上对税源进行监控。

2. 对企业收入难以准确核实。由于企业组织形式多样、经营方式多种多样,财务核算不规范、账面信息真实度低,且存在着大量的现金交易,在实际征管中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掌握企业的资金流、货物流等经营情况,对于做“假账”、“账外账”等行为税务机关很难在日常管理中获取证据,税务机关在与纳税人的信息博弈中处于绝对劣势地位,准确核实企业收入较为困难。

3. 企业虚列成本、扩大费用扣除范围等行为,严重侵蚀税基。一方面企业利用假发票、虚列工资等虚列成本;另一方面把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扩大费用扣除范围,提高扣除标准。以安徽省国税系统为例,2005年全省所管内资企业实际申报4.6万户,其中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有3.8万户,零申报率为82.5%;2006年实际申报6.3万户,其中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有4.1万户,零申报率为65.3%。2007年企业所得税实际申报89 741户,其中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有43 208户,零申报率为48.1%;2008年企业所得税实际申报80 141户,其中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有42 413户,零申报率为52.9%,亏损面长期居高不下。

(二)纳税服务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1. 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纳税服务意识亟待提高。企业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是最复杂的税种,涉及到的问题众多,要求税务人员具备良好的税收政策水平和会计水平,同时要求税务人员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但目前税务人员年龄老化问题严重,知识更新缓慢,更为重要的是缺乏纳税服务意识,成为制约纳税服务质量提高的瓶颈。

2. 纳税服务渠道、形式单一,与企业之间缺乏互动,不能提供个性化优质服务。在纳税服务中,一些税务机关在硬件和软件建设方面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但忽视与纳税人沟通渠道的建设,不能准确了解纳税人的需求,服务内容和手段离纳税人的要求还有距离,导致双方对企业所得税政策理解不同。

(三)汇算清缴制度不够完善

1.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不够规范。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按月或按季预缴,造成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不重视预缴申报,只重视年度汇算清缴。但目前从整体上看,汇算清缴工作还停留在“账面审核,多退少补”阶段,管理的职能未得到充分发挥。

2. 纳税年度申报审核工作开展不够充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纳税人数量急剧增长,而目前年度申报表审核还是主要依靠人工来完成,导致不能及时、准确发现申报错误和疑点。

(四)企业所得税清算不规范

1. 企业清算程序不规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应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并向税务机关报告,有未结清税款的,税务机关参加清算。实际中有部分企业没有成立清算组,不及时处理资产、清理有关债权和债务,清算前未向税务机关报告,注销时也不提供清算报告。

2. 税务机关对企业清算所得税重视不足。税务机关往往只重视正常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使很多企业清算不彻底,注销时仍然留有大量实物资产未处理,造成资产在注销后转移时,税务机关不能有效监控,造成税款流失。

3. 企业所得税清算政策缺乏操作性。税法规定,企业清算所得是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但资产可变现价值在现实中很难获得。

(五)纳税评估流于形式

1. 当前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不明确,大部分税务部门并未设立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一般由税收管理员兼职。

2.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来自第三方的涉税信息采集不全面、准确,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不够完善,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的外部信息少,无法对其申报数据做深入分析,对本地区的行业税负水平和各项财务指标预警值掌握不及时,难以进行交叉比对分析,评估人员责任心不强,选案随意性大,缺少统一标准等原因,造成当前纳税评估基本是就表到表,流于形式,走过场,纳税评估收效甚微。

二、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2

论文摘要: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税源控管范围狭窄、税源控管深度不够、管理手段粗放、税收偷漏问题严重、税收政策执行困难的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建筑企业组织形式复杂,挂靠和分、转包现象普遍存在,施工环节多、管理链条长、作业流动性大,建筑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综合控税力度不强以及企业纳税意识淡薄,提出了依托信息化平台、以社会综合治税为手段,构建以建设项目管理为核心的建筑业税收管理新思路。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投资环境的逐步优化,建筑业发展如火如荼,建筑业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骨干税源。但由于建筑业具有项目建设周期长、环节多、施工企业组织形式复杂,工程作业流动分散等行业特点,向税收管理提出严峻的挑战。如何强化对建筑行业的税收征管,是摆在税务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源控管范围狭窄,部分工程项目控管缺位,税源大量流失

传统的建筑业税收管理模式下,只注重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忽视了对建设项目的精细化管理,税务机关仅能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获取征管信息,在整体上掌握其收入、成本、费用、税金、资金流动等财务指标,而对具体施工项目的纳税状况难以准确掌握,造成大量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缺位。同时,施工单位即便是对建设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但也往往只就其人工费收入纳税,故意隐瞒甲方供料和提前完工及优质工程奖励资金等应税项目。例如,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建筑企业2006年度先后承建了2处商品房开发工程和某开发园区的排污沟渠施工工程,该公司只对商品房的土建收入进行了纳税申报,对其他较为隐蔽的收入则未进行申报纳税。

(二)税源控管深度不够,管理手段粗放,税收偷漏问题严重

由于目前地税机关征管专业化水平不高,征管流程设置尚待规范,各征收单位普遍采取“以票管税”手段,仅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发票实行代开监管上。施工单位经常发生零申报、申报不实甚至不申报等现象,税务机关即便大致掌握施工单位的总体经营情况,但对单个工程项目价格构成不能准确掌握,税款流失或滞后现象仍很严重。一些建设单位因资金困难等原因,往往选择用材料物资、车辆、房产所有权抵顶部分工程价款,对这部分抵顶工程价款的实物,建筑施工企业一般不计入收入和相应的账目,形成资金账外循环。某区地税局在建筑业税源普查中发现,该区上年度基本建设投资总额18亿元,建筑行业实际纳税8000万元,漏征税款3000多万元。

(三)欠缺部门配合机制,管理措施乏力,税收政策执行困难

在建筑施工的前期管理中,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税务机关的先期参与权利,致使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工程立项、招标、开工、资金投入、承包合约等相关情况,这就限制了税务机关职能作用的最大限度发挥。税务机关只有通过后期的问询、观察、检查等来了解工程的具体情况,因而不可避免地发生直到施工已完成,税务机关才着手进行调查的管理滞后问题,从而造成工作被动,税收严重流失现象的发生。

二、建筑业税收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组织形式复杂,挂靠和分、转包现象普遍存在

当前,建筑企业出借或变相出借施工资质,层层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现象普遍存在,建筑市场暗箱操作现象屡见不鲜。一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小型企业为承揽建筑工程,纷纷采取分包、转包、挂名等经营方式挂靠施工资质较高的企业或向其借用施工资质。施工企业向这些建筑队、挂靠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放任自流,税务机关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设30个工程处,该公司对其中17个挂靠工程处实施松散管理,该公司只是在工程处以公司名义承揽工程时收取管理费,不能准确掌握各工程处的经营情况。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的挂靠工程处进行外调时发现,17个挂靠工程处2006年度隐瞒收入4500多万元,偷漏税款200多万元。

(二)建筑业施工环节众多,管理链条漫长

在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有勘察设计、桩基、土建、水电暖气、内外部装修、装饰灯光、消防、楼梯等众多环节。单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现象较为普遍,项目存续期有的长达数年甚至更长时间。工程款项结算不及时,少申报和延期申报入库税款现象大量存在。(三)部分环节经营方式隐蔽,作业流动性大

由于建筑施工项目分布零散,流动性强、施工地点较为隐蔽,经常进行野外作业,施工企业往往心存侥幸,对部分比较隐蔽的经营行为隐瞒不报。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下,施工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难以及时掌握施工企业经营动态,每每出现税务机关疲于事后追讨但偷逃问题又屡屡发生的问题。某建筑企业承揽水利部门发包的河道疏浚工程项目,水利部门为减少工程费用,允许施工企业以河沙销售收入抵顶部分工程款,由于该工程属于野外作业,而且核算方式复杂,税务机关不能够提前介入,施工企业完全隐瞒了该工程收入。

(四)企业纳税意识淡薄,税法遵从度较低

目前建安企业的欠税绝大多数是由于垫资经营和工程款回笼迟缓造成流动资金不足,致使企业无力缴纳税款或不开具发票,逐渐形成欠税。由于对外来施工单位监控不力,使得其工程竣工后很快离开本地,而部分工程款到外地开具发票,导致欠税难以追缴,甚至形成死欠。

(五)建筑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综合控税力度不强

由于税务部门与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缺乏必要的配合和协调,对工程建设的情况不能及时沟通,给税收管理带来诸多不便。一方面在竞招标过程中地税部门存在着空白点。建筑工程实行竟招标制度是建筑行业的一大特点,在竞招标过程中,建设、计委、公安消防等部门都参加且分别要对建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只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才能参加竞招标。而地税部门不参加竞招标过程,不能从源头上掌握单项工程施工计划,而纳税申报表又未要求纳税人按单项工程进行申报,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施工项目难以进行有效的源泉控管。另一方面,税务机关未与建设单位建立委托关系、对建设单位取得发票检查不力;未与审计部门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不能及时掌握竣工工程最终造价,因而也无法确定最终应缴税金。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只注重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忽视对建设项目的精细化管理,是导致建筑业税收管理问题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今后要坚持以建设项目为控税载体,以双向申报、双向管理为核心,以社会综合治税为抓手,依托信息化平台,努力构建建筑业税收管理新模式。

(一)项目登记,双向申报,严密税源监控机制

为有效解决建筑业税源失控的问题,根据福山区地税局的经验,应对建设项目实行税务登记备案,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进行属地管理。

1.实行项目登记,规范管理流程。建筑项目登记管理应包括项目开工登记、项目变更登记、项目注销登记等内容。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之前,必须会同施工单位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建筑项目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如出现停缓建等情况,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应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并结清税款,交回《委托税款证书》以及代扣税款凭证。

2.双向申报,细化管理内容。建筑项目被纳入税收正常管理轨道后,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要分别向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和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进行纳税申报。建设单位由汇总报税转向定期明细申报。分项目申报工程进度、付款情况以及工程材料供给和税款等情况。建立税款台账,并按月解报税款。对建筑企业除了按照法定要求办理有关纳税申报手续外,还要按工程进度向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报送《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通过按建筑项目细化纳税申报,不仅延伸了税源监控的链条,而且提高了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二)各负其责,双向管理,建立有机协同的工作格局

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实行双向申报的基础上,还要实施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对建筑业税收的双向管理。

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3

关键词:零申报 成因分析 法律责任 申报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7)11-0059-02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定义,零申报是指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既无销项税额也无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的规定,“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零申报是指企业纳税申报的所属期内没有发生应税收入,此情况一般存在于未开展经营或者当期有收入但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的企业。

一、零申报的成因及分析

(一)未取得批文或不确定经营行为。工商登记改革后,市场主体虽然办理了营业执照,但由于存在未能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或者尚不确定从事何种经营行为等多种原因,较长时间内没有发生经营行为的情况增多,导致出现零申报,此类零申报属于正常申报。

(二)企I处于筹建期间。纳税人开业后处于筹建期,但并不意味着纳税人可以随意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如下: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开展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应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因此,纳税人一定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三)经营管理不善,无经营收入。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市场营销策略不当,产品滞销,陷入困境,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造成长期无经营收入,为寻找商机谋求发展,扭转局面,仍保留证照,形成零申报。

(四)会计利润等于或小于零。当企业成本费用等于或大于营业收入合计,核算会计利润为亏损额,纳税人理解为未实现会计利润作零申报处理。

(五)隐瞒收入。企业当期存在收入,但为了偷逃税款,涉嫌虚假零申报。

二、企业非正常零申报需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

通过上述对零申报成因的分析,因未取得批文或不确定经营行为所进行的零申报属于正常申报,随着批文下达或明确经营行为后企业将进入正常经营模式。企业处于筹建期间,应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费用归集和税前扣除,筹办期结束后正确进行申报。企业会计利润为亏损额,也应进行正常申报,否则会将亏损转移到以后年度申报,人为造成延长亏损可弥补期间,企业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若因隐瞒收入涉嫌虚假零申报,造成少缴税款或偷税,最终将承担法律后果。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第六条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三、长期零申报带来的后果

税务机关会将非正常零申报纳税人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发现其存在隐瞒收入、虚开发票等行为,要求其补缴当期税款与滞纳金,并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稽查;纳税人为走逃户的,按规定纳入重大失信名单并对外公告,同时利用系统核查“受票方”,核查其是否存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恶意串通等情况,并按照规定进行查处,同时将走逃户纳税人直接评定为D级纳税人,并承担相应后果。

对长期零申报且持有发票的纳税人,发票降版降量。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认定半年以上为长期,具体时限以各省、市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同时可以按规定要求纳税人定期前往税务机关对发票的使用进行核查;税务机关通过核查,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采用成本费用公式核定纳税人收入。

四、对税务机关管理企业零申报的几点建议

(一)强化分析。宏观上,要从国内外形势、行业、工艺流程、生产技术、规模等开展复合式的梳理分析,尽可能排除合理因素,根据市场经济发展形势建立风控模型。微观上,要牢牢把握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重点加强对零申报的日常监管。

(二)整合数据,充分发挥信息的支撑作用。加强信息的对称性审核,充分运用征管系统、一窗式、一户式等信息化系统实施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税收监控。目前的申报系统暂不能实现增值税申报数据与所得税申报数据的对称性审核,给税源管理的准确性增加了难度,建议尽快进行改造升级;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户银行、海关、统计部门等应建立数据交换与互联互通渠道,制定信息交换与数据共享制度,丰富“一户式”电子档案信息,实现征管信息互联共享,增强税源管理实效;充分利用数据整合的信息资源优势,为基层税务人员提供全面、直观的信息支撑,提高共享度和实际运用水平,强化比对分析,区分原因,并采取不同的针对性措施。

(三)多管齐下,综合运用各种征管手段加强监控。(1)突出分类管理。对重点税源企业、行业进行重点管理,对规模小、业务量少、经济效益不好、固定资产投入不多的外资企业,要控制其用票量。对财务核算不够规范、成本核算不准确的企业,要促进其准确核算,做到征管环节全覆盖、管理过程全监控、税收服务全方位。(2)强化申报审核。建立增值税申报数据与所得税申报数据审核机制。增值税低税负的外资企业,往往也是亏损企业,要加大对长亏不倒的外资企业的重点监控,不断加强月度和季度申报监控。切实把握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重点加强对零申报和长期低税负企业的日常监管。落实责任区管理人员巡查制度,采取不定期实地调查,对企业法人、经营者和财务人员进行约谈,查看生产车间和仓库,调阅账册,了解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对非正常零申报的原因进行分析,加强评估力度和深度,促使企业规范运作,不断降低零申报。

(四)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制度,加强反避税工作。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大型集团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均将转让定价作为首要税收问题。目前关联企业转移利润主要集中在集团内部企业间的各种往来,具体表现为:(1)高进低出。即以较高的价格向关联企业购进原材料,以较低的价格将产品售给关联企业,将企业利润税前转出。(2)虚列或多列租赁费。即以同关联企业签订财产租赁合同的名义,将企业利润转移出去,有的实际上并未发生租赁行为。(3)提高佣金费用标准。以高额劳务报酬费、技术咨询费、中介业务费等名义,将利润转移到关联企业。(4)向关联企业融资。与关联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以高于同类业务的利率支付利息,将利润税前转移。目前,反避税工作还是一个薄弱环节,税务人员对反避税工作在思想认识上还存在不足,业务素质与反避税工作要求不尽适应。税务机关对国际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税务人员缺乏丰富的反避税经验和能力,这些都给反避税工作带来困难。应建立有效关联交易制度,加强反避税工作力度。

(五)合理配置,建立科学完善的奖惩体系。按照税收精细化、科学化管理要求,合理配置资源,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多激励少惩罚,多指导少追究,充分调动税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责任区管理人员处在基层第一线,风险高,责任大,应坚持责任与利益、褒奖与惩戒相结合,按岗位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确定标准,切实解决平均主义、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建立干一事成一事的办事制度。

(六)税务人员应积极更新知识,增强管理力度。部分税务人员开展纳税检查和评估工作还依靠手工账册,对会计信息化特别是ERP系统应用还不熟悉、不熟练,应加强对税务人员的相关技能培训。在日管工作中税务人员仍存在认识误区,主要表现为重增值税,轻所得税;重税负,疏管理;对重点税源户比较重视,对中小企业管理和监督偏松。一些税务人员过度依赖管理软件和工作流程,没有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实地管理监控力度不够,应转变观念,采取有效措施。

(七)以人为本,进一步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切实加强对责任区管理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经验交流、资源共享、案例分析等工作,做到常态化、制度化、系统化,使之掌握各项税收政策,熟悉行业特点、企业财务制度和财务核算方法,特别要普及日常税收征管中的关联交易知识,使其具有更强的职业敏感性和敏锐的洞察力。

参考文献:

[1]李雪,刘智利.应加强一般纳税人零申报管理[J].税收征纳,2016,(10).

[2]孙雪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涉税问题及检查要点[J].商业会计,2015,(10).

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4

关键词:新冠疫情;科技型小微企业;纳税需求

1新冠疫情环境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影响

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展严峻,短时间内席卷全国,疫情的爆发对全国整体经济的发展和各行业的经营业务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抗击疫情风险的能力较弱的小微企业深受打击,企业经营业务、经营现金流、融资都面临严峻的挑战。部分行业为了应对疫情的冲击及时进行发展模式的调整,在此过程中,无论是对处于“抗疫”一线的医疗行业,还是提供后方支持的物流、城市政务等大服务业,科学技术都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值得深究。

1.1新冠疫情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当前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影响

新冠病毒长潜伏期、高传染性的特征极大地压制了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意愿,这是导致企业推迟复工的最主要原因,而绝大部分小微企业无法承受长时间延期复工。根据《招商银行小微企业调研报告》(以下称《报告》)可知,而截至2020年2月24日,已复工的小微企业约占三成,对复工日期不确定的小微企业超过一半,选择在3月1日后现场复工的小微企业也占到了10%。共有超过九成的小微企业能够承受的最大延期复工时限在3个月以内,选择1个月内的小微企业占比超过2/3,而其中科学技术、技术服务业小微企业选择1个月以内的比例高达64%。

1.2新冠疫情期间科技型小微企业经营现金流压力剧增

新冠疫情对企业现金流的冲击,主要体现在企业营业收入减少导致流动资金紧张,自有资金坚持时间有限;其次为无法及时偿还债务的压力。从经营前景上看,累计23%的小微企业反馈遭受新冠疫情严重冲击,经营已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甚至面临倒闭风险,其中约23%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面临倒闭。据《报告》,大部分小微企业表示现金流能支撑企业经营的最大支撑时限在3个月以内。从不同行业来看,科技型小微企业受到的现金流压力最为紧张,总体认为现金流企业经营支撑不过3个月。

1.3新冠疫情导致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困难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金融机构的负面影响也一定程度上存在,主要表现为提高融资的审核条件、手续增多、时间延长,反馈金融机构抽贷断贷的企业占比极低。从短期来看,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后,生产销售及资金周转面临的不确定性增大,营业收入锐减,企业偿债能力下降、现金流吃紧,导致融资需求进一步增加。从长期来看,小微企业融资难主要是由小微企业经营特征与金融机构传统信贷模式之间的矛盾造成的。小微企业规模小、区域分布广、经营差异性大、缺乏自有资本积累等经营特征,与传统信贷模式主要关注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表、担保方式以抵质押为主、申贷资料和手续较复杂、审批流程较长等特征之间存在矛盾。在传统信贷模式下,一些大银行面对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存在“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的问题;而中小银行发展不充分,难以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多信贷渠道。

2新冠疫情环境下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供给现状及问题

2.1新冠疫情环境下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供给现状

为了支持抗击疫情,助力复工复产,国家税务总局已先后推出4批税收优惠政策措施。第一批政策重点是直接支持一线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保障物资的生产和运输,如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还注重调动多面力量,积极鼓励捐赠,支持疫情防控,比如允许应对疫情的捐赠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第二批政策重点是减轻企业社保费负担,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其复工复产信心。包括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通过“免、减、缓”方式,减轻企业的三项社保负担,其中小微企业重点可参照:“免”对湖北省的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和除湖北外各省份小微企业,免征三项社保,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缓”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由各地根据情况,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征的方式,阶段性减征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减征期不超过5个月。第三批政策重点聚焦小微企业,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湖北省免征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的出租方税收优惠;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减轻疫情的不利影响,支持小微企业尽快走出困境。第四批政策重点是稳定外贸外资,降低疫情对外贸外资的负面影响。提高除“两高一资”外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使更多领域的外商投资能够享受税收等有关优惠政策,确保内外资企业同等享受近期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降低疫情对外资外贸的不利影响。

2.2新冠疫情环境下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供给存在的问题

(1)税收优惠力度不够,优惠范围不大。新冠疫情下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分为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但一部分政策本身并不是为扶持企业所设立如:在救治救护方面,免征个人所得税;公益捐赠方面的优惠政策。因此从政策内容上看,许多政策本身就不适用于小微企业,而与小微企业相关的政策也不是所有小微企业都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还会对小微企业有行业上的筛选,如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这一税收优惠政策,非运输行业的企业是不能享受的。另外一点就是小微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会受到一定的政策门槛限制。如关于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则要求企业必须在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中才可以享受这一系列政策。目前有关新冠疫情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政策内容、企业所处行业、政策门槛等各方面都会对小微企业具有一定的筛选效果使得许多小微企业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而享受到了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到的切实帮助与企业在疫情寒流中所受的损失相比也是杯水车薪。(2)没有发挥税收作用从根源上解决小微企业的资金问题。新冠疫情对小微企业最大的影响就是停工停产所带来的资金链断裂和资金短缺问题,但是目前的新冠税收优惠政策只能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无法帮助企业融资从根源上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而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企业进行融资的主要方向,但是在疫情期间不确定因素太多,为了控制相关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帮助企业融资上也是只能望而却步。因此要助力企业融资解决资金问题,就要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这些根源入手,鼓励它们为企业融资解决企业资金问题。(3)纳税流程繁冗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时间普遍较晚,生产经营遇到较大困难,加之一些企业财务人员没有到岗,这给2、3月份的申报和纳税工作带来很大影响。虽然为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税务总局及时出台了延长纳税申报期限、依法及时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等措施,但是许多企业依然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进行申报。同时由于各地在疫情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会有一定的差异,使得不同地区纳税人纳税申报要求存在差别,要享受疫情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申报过程中相关申报资料的取得也会有一定的难度。(4)没有提供系统的纳税服务或税收筹划服务。从《经济日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运行指数》4月7日公布的2020年3月小微企业运行指数来看,小微企业的风险指数总体虽较2月份上升了10.6个点,但仍然低于平均小微企业运行指数,小微企业的运营仍然具有较大的风险。为帮助企业渡过特殊期间,省财政厅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央有关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通知》等一系列通知,但主要还是推动政策落地实施及降低企业的费金负担,但是对于企业的涉税风险关注较少,科技型小微企业本身具有规模小、可抵押资产少、风险承受能力低等特点,在新冠疫情的背景下,各种优惠政策项目密集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多而复杂,并且还有一系列货物劳务税优化服务的管理措施出台,从发票到申报都等有一定的改变,这些都使得企业正确理解及使用相关政策存在着一定的障碍。

3新冠疫情环境下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3.1设临时税率、扩大企业税收优惠范围

按照财税2020年第13号公告的规定,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分别调整为免征增值税(湖北省内)和减按1%征收率。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虽然适用于所有小规模纳税人,但是主要还是刺激个体工商户的复工复产,且公告主要还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进行减免,但增值税是价外税,最终受益者是消费者,对于企业的利好并不大。科技型小微企业本身具有现金流小,风险承受能力弱等特点,本次新冠疫情使企业面临长达一个月的停工停产状况,对于小微企业的打击较大。国家可针对这一情况,除财政拨款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外,进一步扩大企业的不征税收入范围,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以设立临时优惠税率的方式,在享受原有的税收优惠基础上进一步减免企业疫情期间缴纳的所得税,降低企业的税收开支。

3.2对高新技术园给予税贷支持

小微企业本身就存在日常流动资金使用随意、应收款回款周期长、容易出现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等问题,如今又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现金流的问题更是突出,企业的生存从而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因此解决小科技型微企业现金流的问题在当下显得十分重要。税贷作为银行的一种创新业务,可以为未达到严格的抵质押物要求的但纳税信誉良好的需要流动资金的中小型企业解决这一难题。税贷的具体实施需要银行和税务局的共同合作,银行通过相应的风险控制,以纳税信用为基础,以纳税信息为媒介,通过税务部门和银行信息共享,将企业的纳税信誉度转换为实实在在的贷款额度。税贷在解决了企业现金流的问题的基础上更是有助于鼓励各企业诚信纳税提高自身的纳税信誉。税贷的这些特征让其成为了在新冠疫情下的小微企业的一剂良药,因此各地的税务局应与银行积极展开合作,发展银行税贷业务,给新冠疫情下受到影响的小微企业支持,帮助小微企业解决流动资金的问题,助其渡过难关。

3.3给为小微企业贷款的银行等合作单位优惠

要想为新冠疫情下的小微企业助力除了给予其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另外一个重要的大点就是提高各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贷款。但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控制风险会给贷款企业设置一定的门槛,一些小微企业要达到贷款要求本就不易,如今受到疫情影响申请贷款更是难上加难。因此要想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我们就得刺激银行等各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贷款。可以借鉴2018年的《金融机构农户和小型微型企业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这一税收政策,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减税或者免税,通过这种税收优惠政策以刺激银行等各金融机构给企业贷款,以解决小微企业在疫情下资金短缺的问题。

3.4进一步减少纳税流程以减轻企业负担

新冠疫情期间,企业进行申报纳税的难度显著增加,对于简化企业纳税申报流程的需求进一步增大,企业的网上申报纳税主要包含了电子注册申报、三方协议签订以及网上申报三个阶段,现阶段税务总局主要是针对企业增值税的审批备案进行了取消,在发生相关业务时,企业不需办理任何审批备案手续,但由于我国疫情期间处于二月到四月这段时间内,正是企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期间,虽然企业的纳税申报可推迟,仍不可避免地对企业造成了一定的麻烦,对此,企业希望政府可以采用企业进行申报的文件整合的方式,利用电子政务的优势,简化税务申报流程,进行关联审批,降低企业进行纳税申报的难度。

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5

“一窗式”管理和“流程再造、业务重组”是对多少年来我们传统税收征收管理的一次深刻变革,是新的经济形势和国税创新、发展的自身需要。“一窗一人一机”,将增值税的纳税申报,金税工程的发票认证、抄报税,全部在一个窗口办结,并进行“票表的稽核”,体现了科技税收理念、效率税收理念、民本税收理念和服务税收理念;而“流程再造、业务重组”是根据我们国税管理工作的实际,将过去税收管理的事务,组成咨询—受理—调查—核批—评估—检查—执行等7个节点的主流程,按照职能导向型向流程导向型重组机构职能,用“点对点”的服务方式切实让纳税人感到事好办,事快办,更加的体现国税管理“操作规范化、岗责明确化、工作高效化”。在新的征管格局下,如何更有效的防止“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现象的发生,本文从如何加强税源监控管理,实现应税销售收入与应征税金和应征税金与入库税金两个“零距离”的角度出发,谈一点个人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税源管理工作的现状

所谓税源管理简言之就是指对各税种税基的控管,它是做好各项征管工作的基础。它包括对经济运行的管理和税收执法的管理两个方面。税收来源于经济,来源于社会产品价值C+V+M中的国民收入V+M部分,它们又分别构成税制中不同税种的税基。而现代税收理论中对商品流转额的课税税基又涉及全部的社会产品价值C+V+M,这就意味着必须把全部的经济活动纳入税源管理的范围,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进行跟踪监控。但这只是理想的目标。

税源管理还有另一方面,就是对纳税人的管理。因此,对税源的管理离不开对创造和拥有财富的纳税人的管理。在现实工作中,由于多种原因,税源流失,偷税、漏税、骗税、欠税等影响税收收入的情况仍较为普遍,具体表现在:

从税务部门看:

1、由于受管理资源短缺的限制,税源监控管理乏力,纳税申报质量不高。当前,税收监控水平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控网络不健全。由于税收信息化网络建设步伐滞后,国税与地税、银行、工商等部门联接的全国性信息网络尚未建立,再加之法人支付单位"多头开户"现象普遍和现金结算的大量存在,致使税务机关通过系统外的信息对纳税人收支状况、纳税申报真实程度的监控非常有限。二是监控管理不到位。一方面,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申报、税负、纳税、税源等变化情况没能得到有效监控,申报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偏低,出现了大量低税负、零申报、负申报等异常申报。另一方面,没有充分发挥发票、税控设备、账簿等税收监控手段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事前和事中的有效监控作用,纳税评估等监控也未完全到位。

2、由于管理的缺位,依法治税还未能真正落实到位。1996年以来,各级税务机关逐步建立起了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初步实现了税收的相对集中征收,实现了税收管理从“保姆”式管理向按环节管事的根本转变。但由于新的征管模式取消了专管员管户制度,使许多地方在建立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中出现了税收管理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税源管理出现缺位和内部岗位、环节间工作衔接不够严密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纳税人经营情况深入了解不够,税交多少由企业申报,税务机关主要从纳税资料上进行分析,无法做到对每一户纳税人实行税源监控:二是注重了大户的管理,而忽视了小户及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以致造成漏征漏管增多,税收流失加大。

3、由于缺乏整体的管理监控机制,管理的效能不能充分的体现。虽然税收信息化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计算机已广泛应用于税收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公文处理等诸多领域。但从总体上看,目前征管基础信息普遍存在不完善、不准确等情况,税收征管软件还难以对征管信息进行集中处理、深加工,信息共享程度低,计算机应用于税收征管的功能、作用还相当有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实质并未被大多数基层税务部门充分理解。计算机信息资源共享不充分。其次,税收征管基础资料不规范、不完善,不能为税务管理、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提供可靠的信息资料。

在从社会和纳税人的角度看:

虽然我们进行广泛的税法知识的宣传和辅导,应该说治税的环境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有所提高,但偷逃税现象仍较为普遍,税款流失教为严重,每年税务稽查查处的大要案和纳税评功的税款都有相当大的数额,从一个成面反映稽查和评税的效果,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们管理上的缺位和企业偷漏税的严重,纳税人不遵从税法要求,不登记,包括不办理工商登记和虽然办理工商登记但不办理税务登记。不申报,包括办理税务登记后不申报纳税和虽曾申报纳税但因种种原因又中止申报纳税。申报不实,零、负申报居高不下,通过各种办法少列收入或多列支出,企业财务信息失真,利用所谓的“税收筹划”进行虚假的申报。严重干扰了税收秩序的良好运行。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在新的管理模式下,切实加强税源监控管理,实现两个“零距离”非常必要,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二、加强税源监控管理,实现两个“零距离”的途径

随着“一窗式”管理和“流程再造、业务重组”的顺利运行,各调查执行分局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加强对所辖地区税源的监控管理,确保应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完成好组织收入任务。

税源管理包括宏观税源管理和微观税源管理两个方面。而各级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主要是对微观税源管理。其?管理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即行为主体和标的物。税收政策的执行主体是纳税人,施行的对象是纳税人生产经营的过程及其结果,体现为纳税人的收入或支出,收入是生产行为,支出是消费行为。税款收入最终是来自纳税人的收入,意味着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的减少,是对纳税人收入的一种转移,是一种经济资源或社会财富的转移。而在现代社会中,税收具有的内在的调节功能使征税的对象不只局限于纳税人的收入,还有纳税人的资产、行为等。因此,对税源的监控就不能只停留在对纳税人的收入上,还要对纳税人的资产、行为实施监控。当然,资产是由收入不断转化积累形成的,因此,需要对纳税人进行动态监控。

同时由于基层税务机关管理缺位,税源不清、监控不力是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加强税源管理,可使税务机关摸清税源变化状况,分析税源的地区分布、行业分布、税种分布、纳税人分布;抓住税收管理工作的重点,调整管理的目标,落实责任,有针对性地实施管理,堵塞税收流失的源头,从根本上治理收入流失的问题。因此,加强税源监控管理,实现两个“零距离”的途径,应从加强对纳税人管理和税务机关本身管理两个方面入手。

(一)以《税情监控册》为载体,构建三级税源监控体系。

以《税情监控册》为主要手段的税情监控是镇江国税的特色性工作。税情监控的重要性,体现在它是流程再造理论落实到具体税收工作中的重要的理论补充和手段延伸,是对流程再造的一次完善和提高。在目前征管改革刚刚到位的背景下,做好税情监控工作,加强对税源的管理,具有很大的作用。对于如何用好这本监控册,除了在要做到“二个实”,即真实、务实外,重要的是要突出发挥它的作用和价值,真正在落实上发挥监控册应有的效能。结合我们征管工作的实际,要以《税情监控册》为载体,构建税情监控三级体系,强化税源监控,使监控工作做到全面监控,突出重点,抓住异常,及时处理。

1、以责任片、责任人实施一级监控,即零距离监控。税源所依存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每天在发生变化,税源的流动性和可变性大大增强。一级监控是根据所辖地区经济发展的形势和特点,对税源实行全面、细致的监控,其特点是各责任片、责任人掌握自己辖区内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由点成面,使全地区税源监控不留空白,形成最为严密的税情监控。一级监控要求纳税人信息完整、正确、及时。在实现“零距离”一级税源监控管理方面,要采取了以下四项措施:一是明确岗位责任。对所有的一般纳税人按户分配到税源监控管理岗位,并明确和落实监控管理责任。通过把监控管理工作落实到具体人员身上,使基层监控管理岗位的工作变得更加明晰、具体、有效。二是动态管理监控。按照《税情监控册》的要求,动态了解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重点掌握对税源变化有影响的各项监控指标。三是监控报告制度。各监控管理人员到企业进行调查了解,取得动态监控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检验纳税人申报数据的真实程度,定期写出《分析报告》。四是深入企业。要求责任片人员,要经常深入到企业相关科室,从总体上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相关财务指标;到生产一线去了解生产流程、原材料耗用情况以及实际生产情况;对商业企业,到经营场所了解实际经营项目、经营规模等情况,对其涉税情况必须“一口清”。

2、以分局为责任人实施二级监控,即关键性监控。作为分局一级要对分局所管辖的入库税款前30或50位的企业,以及重点个私企业列入分局一级重点税源档案库。明确分局负责人对重点企业的税源监控,分局领导必须亲自掌握。要经常对这些企业实施“管户制”,对企业生产情况、营销情况、原材料、产品库存等情况要了如指掌。对重点企业监控做到位,基本上确保税情监控总体上到位。对企业采取二级监控中,有助于得到正确性、真实性的信息。这有利于及时摸清收入家底和税源增减变化情况,据此编制税收计划、分析收入增、减变化情况就比较客观、真实,能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增强税收计划编制的科学性,收入分析的真实,从而有效解决以往收入计划编制、分析过程中的盲目性和机械性,从根本上杜绝“有税后收”现象的发生。

3、在全局实施三级监控,即督察性监控。一是以重点税源监控软件来进行税收预警。以重点税源户的实际销售等相关财务指标、应征税款、实际缴纳等税收数据作为监测指标,及时把握全方位重点税源大户的生产经营和税收的变化发展动态。二是对异常申报户进行纳税评估,通过高平台系统、金税工程提取相关数据进行分析,筛选异常数据,确定税源监控目标,下达监控指令,提出具体的监控意见和上报时限。三是对实施税务稽查提供案源。

实行三级税情监控,可以使我们的监控工作有了三个变化:

一是变事后监控为全程监控,采取事前介入,事中管理,事后监督的方法,把监控工作贯穿于企业涉税行为的始终,变被动为主动,使服务、管理、检查等各个工作环节紧密衔接,产生联动,发挥合力,一方面督促纳税人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依法照章纳税,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也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企业纳税能力,正确把握税收发展趋势,做到底数清楚,情况准确。

二是变时点监控为动态监控,企业的经营信息瞬息多变,按月、按季的时点监控只能反映企业某一阶段的经营状况、纳税信息等,而动态监控则可以反映企业任一时期的相关信息,较时点监控更加灵活、更能够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

三是变表层监控为深层监控,从以往的单纯掌握重点税源户基础信息、纳税数据等情况,转变到建立在纳税能力评估、行业综合水平评估基础上的指标监控。

(二)以现代税收征管体系为依托,建立有效的税源监控网络

税源监控是现代税收征管体系功能的体现和作用对象,而征管从收入角度看是掌握税源、把税收从潜在状态转化为实际入库税收的管理过程。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税收征收管理对税收的基本方面具有决定性影响,也是税务部门内部唯一可以控制的方面。

随着税收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计算机网络建设基本到位,江苏征管信息系统、金税二期工程、税收信息集中等都已经稳步运行,以现代税收征管体系为依托,建立有效的税源监控网络,实行对税源进行立体监控的条件已经具备。

1、建立税收预警系统,研究微观税源控制方法。

为了建立现代税收征收管理体系、有效地监控税源,应该在全面估算各地区纳税能力,制定征收率控制目标的基础上,建立税收预警系统,研究微观税源控制方法。一是开发设计出税源管理信息管理软件,建立纵向可与各级税务部门联系的征管数据库,横向可与各部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互相交流的反映市场动态的数据库,并科学地将这些信息分类、解释、分析,对相关指标超过设定值的地区、行业、企业及时给予“报警”,充分发挥“团队”管理税源的效应,以便税源管理者比较及时、直观的了解所辖地区的税源变化发展的动态情况。二是建立异常申报的预警系统,这样可以使管理责任人根据日常管理情况和纳税人自查情况,把异常申报纳税人列为重点管理对象,加强巡查力度,严密监控其发票使用、库存、销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同时,纳税评估人员可根据税源管理责任人的监控情况,确定评估重点,找出管理漏洞,制定管理措施。从而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零、负、低申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三是建立税款征收入库预警系统,通过对已申报税款的开票、解缴、入库实现全过程的监控,使日常管理人员及时掌握企业未申报、已开票未入库、在途税款等,以实现应征与入库的“零距离”。

2、发挥“票表比对”效能,实行双向监控体系。

要实现税源管理信息由利用单一的纳税申报信息向利用综合信息转变。金税二期工程较好得做到了对增值税发票的“防伪”工作,企业开具发票的信息全部集中在系统中,“一窗式”的管理不仅方便纳税人申报、报税、认证的便捷,更重要的是对企业的申报信息和金税工程抄、报税的信息可以及时的比对,实行有效的“票表稽核”。从而加强对企业纳税申报信息的监控力度。对两者信息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作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重点,从而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3、加快“税银库”联网步伐,实现多渠道监控。

“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并不意味着只依靠税务部门自身的计算机网络,而应“借水行船”。有必要在统一规范的前提下,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税收信息的法律法规,以保证税务机关获得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和联网后所建立的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如对税银库一体化上,要加快联网的步伐,同时,在联网的方式上要通盘考虑,不要单兵作战,各自为政。在此基础上实现税收信息与金融、海关、外汇管理、工商管理以及千家万户的企业等各种信息资源的充分和自动交换,提高税收信息的社会化程度。借助社会网络及银行、电信等部门的计算机系统优势,分别进行网上申报纳税、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电话申报纳税等,使纳税人缴税难的问题得以解决。在目前纳税人资金流难以有效控管、货物流仅靠纳税人自行申报信息又难以掌握真实情况的情况下,只有把纳税人放到行业和产业链中,全方位采集其货物流和部分资金流信息,包括企业自身提供的信息(企业基础信息和纳税申报信息)、行业信息、产业链信息,以及从行业主管部门、工商、银行、技术监督、海关、统计、审计等职能部门获得的第三方信息,缓解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将这些外部信息与企业的纳税申报信息、一窗式管理信息相比对,从而加强对企业纳税申报信息的监控力度。

(三)加强税源管理基础建设,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体系

完整的税收收入管理体系是一个具有内在逻辑性的严密的整体。税收收入管理体系不是简单地以组织收人为中心,而是从经济与税收的内在关系出发,利用税收收入预测技术和纳税能力估算结果,制定科学的税收收入计划,利用现代税制、征管体制和综合考核体系,实现税收的宏观调节职能,同时获得税收收入最优化。

一是要建立税收收入预测体系。税收收入预测体系技术在现代已经非常成熟,尤其是依靠计算机可以很容易地处理大型预测模型。对于税收收入预测应建立一套大型动态组合模型。这个组合模型应包括决定税收收入的四类因素:经济因素、税政因素、征管能力因素和征税环境因素。预测目标应包括总目标、分税目标、分地区目标、分行业目标以及动态目标等。

二是要建立税收收入分析体系。对于月度、季度、年度税收收入情况分析,主要是针对本期的收入情况分析收入的特点,收入增、减的主客观原因,完成收入所采取的措施。其分析的基础信息应该是?《税情监控册》以及征管信息系统中的基础信息,而不是凭空捏造,靠个人的主观臆断。

三是以落实“五清”完善“五责”为基础,形成税情监控的责任体系。??市场经济社会最需要“理性精神”,人们必须依靠“理性”思维研究制度建设。提高税源管理现代技术手段的应用水平,取决于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而在具备了一定技术手段的前提下,管理就是决定的因素。科学严格、合理合法的管理,可以创造条件,改变环境,提高素质,培养人才。强化税源管理就应该建立一套科学合理、严密有效的规章制度。

(四)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框架下的诚信纳税机制,健全税情监控的法律规范。

税收管理必须有完善的法律作保障,必须赋予税务机关相应的权力。除正常的管理权和检查权之外,税务机关还应有对企业开设账户、资金往来、对外投资等的知情权,要从立法上赋予银行等金融部门一定的义务,这也是新经济时代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由于网上支付越来越多,必须通过立法形式明确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税务部门定期提供纳税人开立账户、资金流动等信息。银行部门要加强对纳税人开户的管理和现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银行法、现金使用管理办法等金融法规制度,严格限制现金交易的额度,超过一定金额的现金提取要问明用途,及时报告税务部门。否则,追究银行部门主管人员和当事人的责任。

建立工商、地税、国税等部门的联合信息交换、同步受理登记等制度,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地税部门、国税部门相互传递信息的具体义务和责任。工商部门在办理开业登记时,应先查阅税务部门对开业申请人以前的纳税资信评估信息,看是否有不良记录,对有不良纳税记录者不予以登记,直至其履行完应纳税义务为止,从法律上使有不良记录者在社会上逐渐无立足之地,从而加大违法者的社会成本。

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6

关键词:企业注销;清算;纳税申报

一、企业注销的基本原因概述

(一)按法律规定解散注销

按法律规定注销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按《公司法》规定注销,二是按其他法律规定解散注销的。其中,按《公司法》规定注销的包括:由于无法继续经营,由股东向法院申请解散;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处罚性解散等。同时,解散的企业需要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企业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其它法律主要指《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或变更注册登记地至境外,需清算注销。

(二)按企业活动解散注销

企业活动引起注销一般包括企业破产与企业重组两种类型。其中,企业重组包括分立、合并、收购、出售四种,其清算都按公允价值计算。企业破产,即公司发生重大经营困难,股东利益将会受到重大损失或者无法收回投入资金时,按照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由持有10%以上的股东进行表决,请求解散,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清算期间

清算期间即终止正常经营活动开始,到注销税务登记的期间,这一期间也是企业注销税务处理的期间,其开始标志有多种,如股东表决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散申请,法院予以解散的判决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相关文件签发的签发日等。清算时,应该选取一定的时间作为独立的纳税年度和纳税期间,以便可以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和应该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清算的期间,企业在存续时期内不能够开展与清算工作无关的经济活动,不能够违反相关的清算规定来开展经营行为,企业必须在自身实际经营终止60天之内要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和交流,要积极主动的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对待涉及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企业也应该在期限内积极报送和缴纳,不得可以隐瞒,要及时结清税款,做好纳税工作。

三、清算期主要涉税项

(一)流转税类

清算期间,企业往往会有存货、固定资产等交易行为,包括直接销售或转让、资产分配两种。对于资产的直接销售和转让行为,企业在清算期间要将其视为正常的货物销售行为,要按照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要求来及时缴纳税金,对于企业的不动产,纳税应该由购买方承担,该项税额可以进行适当的转移。资产分配,即注销企业资产直接分配个股东或投资者,纳税人资产进行分配的,都应当按照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

(二)所得税类

所得税是企业开展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时必须要缴纳的税种之一,是企业在清算期间结束经营业务之后,对企业自身的剩余财产和债务分配进行清算,并对自己的经济行为进行所得清算、分配企业的股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 号)规定,企业清算期间所得税处理主要包括: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确认债权、清偿债务所得或损失;处理预提、待摊费用;弥补亏损,确认清算所得;全部资产按变现价值或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及损失等。其中,清算所得的计算为资产处置损益减去清算费用、税金及附加、债务清偿损益、往期亏损及其他所得或支出,即为清算所得。

(三)其他税类

其他税类主要包括清算中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这类税种对企业的经营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企业在清算期间要重视其他类税种对企业清算工作的影响。

四、注销所得税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申报表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颁发的388号文件可知,该文件印发了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供包括一项主表及三项附表。主表中,包括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与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分项填写计算金额,如清算费用、清算税金附加、应纳税所得额等,填写过程中,应当注意数字准确性,认准清算期间,清算得出的应付职工补偿金、欠付工资等,应作为减项内容计入其他所得或支出中,清算收益若为0或负数,均以0填列,后续项目不填。

附表包括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其中,资产处置损益表及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的主要内容来自主表中,分别为主表1项与2项,应注意与清算期间相符,清算计算不考虑已确认清算损益,计算清算过程中实现的所得或损失,如“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重组企业应经过各方确认,并经过税务机关价值评估,若按程序进行拍卖,则梯恩列拍卖成交价格。剩余财产计算与分配明细表包括剩余财产计算与剩余财产分配两类,其中,剩余财产计算包括清算费用、职工工资、清算税金及附加、清算所得税额等,该表具备一定现金流量表特征,与清算损益的直接联系不大,此表意义在于确认股东可得财产,应当特别注意职工工资的计算。此外,表中所有金额及填写都应按照不同清算业务法律规定进行计算,注意报送其他如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等申报表,以结清税款。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清算注意事项

清算期间作为单独纳税年度,之前年度的亏损清算可以用清算所得弥补,由于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经营期间,因此期间内企业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实际工作中,一般企业清算鉴证报告由中介事务所出具,要注意报告期间,应当为当年一月一日至经营终止日。

清算期间盘盈、盘亏都需计入清算所得,资产损失必须报警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未审批资产不得扣除。

应付款项中,确定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且与清算前,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税中,期间款项,并入清算所得税中,期间应支付但由于资产不足无法支付的款项,无需并入清算所得税。

其余事项按相关程序法律文件具体确定。

参考文献:

[1]程辉.企业税务注销清算中的问题及应对[J].税收征纳,2013,08: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