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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风险管理的概念范文1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1. 075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1- 0133- 03
0 引 言
从2002年开始提出税收风险概念以来,我国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风险管理方面积极探索,努力创新,在风险管理程序、风险识别、风险指标等方面展开实践。但由于基础薄弱等各种原因,没有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税收风险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1 当前税收风险管理存的主要问题
1.1 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没有真正树立风险管理理念
税收风险管理是通过制定战略目标、税收风险识别、税收风险评价分析、税收风险管理应对,绩效考核等过程实施对税收征管的过程,目标是有效合理配置征管资源,最大限度促进纳税人遵从税法,减少税收流失,从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税收风险管理不仅是工作方法,更是一种现代管理理念,一种机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税收风险管理流程和内容的规定。部分税务机关在开展税收风险管理活动中,虽然建立了风险管理部门,在形式上开展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分析,风险应对等工作过程。但很多税务人员对风险管理的内涵、作用认识不足,没有真正树立风险管理理念。基层税务机关职能科室只认为税收风险管理是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与自身岗位业务工作关系不深,在风险管理活动中只从部门职责出发,沿用老思路老办法,使风险管理部门未能有效指导和统筹各部门工作。一些税收管理员对部分税收业务还是按照传统户管制方式进行操作,认为只有全部检查和管控,才能有效管理税源,没有有效利用“数据管税”“信息管税”。风险管理工作“穿新鞋,走老路”,流于表面形式,没有发挥风险管理的有效利用资源,防止税收流失的功能。
1.2 税收风险管理存在第三方信息、外部信息获取应用难
当前,伴随着电子商务、移动互联网、基于位置的服务、社交网络等为代表的新型信息方式的不断涌现,以及云技术、物联网等新技术的兴起,互联网数据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不断地增长和累积。但税务机关没有建立相应的机制和使用数据管理技术获取外部有用的数据和信息,造成税务部门获取涉税信息的渠道比较窄。与工商、公安、银行之间的协作配合只局限于信息的传递,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实时共享,导致流失了大量有价值的第三方信息,信息量还远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税收风险管理的要求。对于外部各种大数据信息,几乎无法运用相关的技术和手段进行收集、分析和采集。一般只采用人工由税务人员通过阅读与分析报刊、杂志、网络媒体及政府网站公开信息,再根据工作经验与知识储备,进行判断和查找可能与纳税人征收管理有关的信息。并行手工下载、复制、整理数据。这获取方式获取外部数据的工作模式,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数据不完整,数据缺乏依然是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主要短板。
1.3 税收风险管理运用方法和手段没有与时俱进
税务机关在税收风险识别分析所的运用方法和分析技术单一,风险识别程度不高。在风险识别方法上,多使用单一指标分析,指标没有整体统一性,造成评价指标重复,指向分散,说明的风险不明确,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纳税情况没有整体的评价。对指标分析的方法简单,通常只使指标比较的方法进行数据对比。指标预警值设置也缺乏合理科学的依据,主观因素比较大,对纳税人的风险评价的技术运用遇到瓶颈。并没有在拥有大量数据基础上,运用税收来源于经济的关系,以多种方法建立相应的经济税收指标模型,对纳税人纳税行为进行归类和预测。从而建立税收风险评价模型。因没有新的方法和手段,随着税务机关存储的数据越来越多,数据拥有者与利用者不能匹配,利用率不高。大量数据信息没有在税收风险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此外各种业务数据质量仍待提高。
1.4 忽视税收风险管理活动的事中的监管
只重视对税收风险管理的绩效进行评价,只关注发现了多少纳税人存在的风险,不注重对税收风险管理过程事中的监管,造成税收风险管理结果不理想。现阶段对事中监控的运行制度和机制不完善,特别是事中监控制度的滞后和监管手段的落后。首先对事中监控的作用认识不足,部分税务部门认为绩效考核是结果,更重要,而对于事中过程,只要结果好,就可以忽略。其次,对于事中监控,没有相应的职责部门进行监控,缺乏实施主体。再次,对于事中监控,因其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且频繁性高,各部门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存在业务的差异性,工作量大,如果没有现代化信息技术支撑,很难实施事中监控。最后,实现事中监控存在数据信息来源的复杂性。没有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大量非结构性数据的存在使得对其的处理异常困难,在实现事中监控方面有一定的难度。
2 税收风险管理完善改进的基础
2.1 税收风险管理完善改进需要丰富的信息数据
税收风险管理需要有足够量的数据,无法获取足够量所需数据造成的税收风险管理效果不理想,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务机关对税收风险管理作用的认识。随着信息化水平提提,税务机关获取数据的能力越来越高。2015年,国税综合征管数据集中与处理涉及到综合征管软件(国税CTAIS1.1、CTAIS2.0)、综合征管软件(上海、版本)、全国集中版核心征管三个系统的数据。税综合征管数据处理平均每个月加载约6000多个过程,处理约1000多张基础表与事实表,共计集中约9800多张表。平均每个月集中数据量约占1.5T,平均每月集中大约60亿条数据,处理范围已基本包含以上各系统的税务登记类、发票管理类、税收会计类、稽查管理类、申报征收类、文书审批类、信息采集类、代码类、税收保全类、行政复议类、核定应纳税额类、强制执行类、认定管理类、违法违章类、行政应诉类、证件管理类、一般执行类等信息。只有数据的不断丰富和完善,才能为税收风险管理提供了较好的分析识别评价的数据支持,缓解税收风险管理无米可炊的局面。
2.2 需要多种风险识别分析的方法和技术
单一的分析方法使税收风险识别效果有限。随着税务机关获取数据范围越广泛,管理数据的能力越强,税务风险识别分析需要更多的方法和技术提升风险识别能力。数据的广泛,如果能覆盖全部纳税范围注重,就可以开展整体数据分析,对全部纳税人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扫描,不再依赖于随机采样。对纳税人风险状况进行趋势分析时,需要确认风险因素的相关关系,这样,税务机关需要采用多种数据挖掘方法,对整体数据运用多种算法建立多维税收数据挖掘算法模型,从大量的、不完全的、有噪声的、模糊的、随机的数据中提取隐含在其中的、人们事先不知道的,但又是潜在有用税收风险信息和知识。通过相关分析,趋势分析,从多角度,运用多方法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快速识别纳税人存在的税收风险点,提升税收风险管理的效率。
2.3 需要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思路的转变
税收风险管理必须拓展风险管理领域,参与到治理决策和战略管理等全过程之中,即对本身活动的监控。税收风险管理实施部门可以利用其自身的应对活动的专业性,对数据进行调查分析,获取全方位的信息,通过参与到战略制定和决策过程中,提出最客观、有力的建议,以增强决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通过对风险管理全过程的数据进行实时有效分析,使管理者掌握整个风险管理活动状况,对每一起风险任务所处在的情况可以实时了解,通过分析税收风险管理运行环境,运行状态,及时发现、调整、改正税收风险管理中的错误和风险,减少时间、资源的浪费,促进税收风险管理的合理化,效率化。
3 税收风险管理的完善改进
3.1 对税收风险管理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
税收风险管理包括了风险计划的制定,税收风险的识别、税收风险的分析和评价,风险任务的推送、风险应对等环节,构成了一个管理流程。各环节各阶段有自身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耗费,同时也影响着下一环节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耗费。要保证税收风险管理活动顺利运转,充分发挥其综合效能,需要合理、规范的税收风险管理运行机制。要树立大数据思维,充分利用风险管理活动产生的各种数据信息,对风险管理活动本身实施全过程管理,在事中,及时可以识别、评价、 控制、监督岗位风险,采取提醒,催办等措施,可以避免相关人员在在资料传递、工作交接过程中而可能出现的中断和失误。
3.2 提高税收数据采集和分析能力
建立互联网数据采集、第三方信息交换平台和机制,收集与纳税有关的数据信息,规范数据标准,促进税收数据的整合,使核心征管业务信息系统外部信息数据的综合管理,形成支撑税收风险识别分析的数据仓库。基础数据质量的高低决定了税收风险管理中识别、分析评价的准确性,全程监控的及时性、有效性。要提高税收基础数据质量,通过应用系统数据入口的校验逻辑和业务规则检测,对数据进入系统进行严格的检查和控制。建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数据质量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明确岗位职责,构建数据管理的保障体系。税收风险管理的价值开发高度依赖于深度数据分析能力。从运用多种数据挖掘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帮助识别纳税人税收风险,也可以监控税收风险管理活动本身进展情况。
3.3 完善过程运行机制,健全岗责管理制度
分析税收风险管理相关环节和内容,找出税收风险管理的特点和重点环节,有依据、有目的地完善组织体系,明确各岗位职责分工,强化数据、基础管理,建立起跨层级、跨部门、跨岗位的税收风险管理全过程管理的运行机制,形成清晰规范的管理途径和制度,以满足风险全程管控的要求。完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流程。在明确内容及路径,并针对常规性的风险管理工作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引导操作模板。促进业务处理规范化,做到监控工作有序进行。
3.4 加强岗位专业培训,提高风险管理工作技能和职业素养
培养和建立具有税收风险管理相关专业技能的人才队伍是推进税收风险管理的前提。税收风险管理需要掌握税收政策、财务知识、数据信息管理、风险识别分析、风险应对、全程监控等内容的知识。建立对风险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树立其风险管理念,培养其进行风险识别分析所必须具备的知识和技术,提高其风险识别技能,从而提高人机结合的水平。
主要参考文献
税收风险管理的概念范文2
关键词: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研究
1相关理论分析
1.1国内大企业概念和特征
通常来说,大企业指的是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自身的注册资本和雇佣员工人数达到一定的标准,或者具有较为复杂的内部管理机制和较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的大中型企业。从特点上进行分析,大企业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大企业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内部结构。大企业的经营规模和人员规模普遍较大,且具有较广的市场覆盖范围,经常有跨地区、跨省份经营的情况,一些大企业集团在各省会城市或者国内主要城市都会设有分支机构,因此企业的经营管理手段较复杂多样。第二,大企业具有跨地域性和复杂性。为了更方便拓展业务,扩大企业经营范围,大企业除了在注册地设有企业总部外,在国内其他大中城市也会设有分支机构,因此一般来说大企业的涉税事项较复杂繁琐,税务管理难度和风险都相对较大。第三,大企业内部具有严格的控制管理制度。由于大企业的规模和体量都较大,因此为了更好的进行企业控制管理,其内部都会有一套较为成熟、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例如财务核算管理制度和税务申报管理制度等。另外,相对于小型企业来说,大企业更重视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绝大多数大企业都会聘请专业的法律、税收方面人才作为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它们税收遵从度意识普遍较高。
1.2国内大企业税收风险内涵及特点
我国国内大企业税收风险内涵之一就是税务人员的主观性,不同的税务工作人员和企业对税务政策和涉税业务的理解方式有所不同,另外不同的税务征收机关对税务制度等文件规定的也不尽相同,导致纳税人与税务征收机关之间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定的理念偏差,双方很难在观念上和管理方式上完全达到一致,这种主观性因素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风险。其次,大企业税收风险还存在着一定的必然性,所有企业都是以增加自身的经济价值,实现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这一目标与税收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矛盾,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都会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尽可能的追求税务成本最小化,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必然会难以规避所有的税收风险,对企业的未来发展形成一定的隐患。第三,大企业税收风险还具备一定的前置性,通常情况下,企业在进行日常经营时,企业的税收风险已经与企业前期的实际纳税行为融为一体,因此企业的税收风险通常都先与履行税收责任行为,税收风险具有一定的前置性。根据现有的税收理论分析,税收风险是一种财政风险,一旦税收风险事件发生就会导致国家税收款项发生流失,从税收风险类型上分析,税收风险可以分为税收收入风险,税收执法风险和依法纳税风险。从税收征收机关来说,税收风险主要指因为税务制度,政策文件和一些其他不可预知情况导致的纳税源情况劣化,降低国家税收效率,导致国家政府需要税收款项时,纳税金额无法满足实际需求。而从纳锐人角度分析,税收风险则主要指的是由于税务缴纳情况不符合标准导致的补缴税款或者补缴滞纳金,甚至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些都会给企业带来直接或间接的损害。
1.3国内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现阶段,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仍存在着发展不平衡,分配不均匀等情况,且根据国内资源状况的不同,不同地区的大企业存在着不同的经营特点,例如在经济欠发达但自然资源丰富的地区,大企业多为资源密集型企业,而在人口密集区,大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因此税务征收机关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征管模式,从而适应经济的发展需要。(1)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大企业不断壮大,税收风险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因此如何加强企业涉税问题管理,使税收款项流失达到最小化程度是税务机关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众所周知,大企业的日常业务量较大,涉税事务繁杂,在人力物力有限的情况下,无法对每一涉税事项进行核查,因此,税务机关应该对税收风险进行等级判断,对风险形成原因进行区分,并对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预估,进而有针对性的进行事前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风险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2)对大企业税收风险进行管理一方面能够提高企业的纳税遵从度,使企业能够更好的在税收制度下健康稳定发展,另一方面还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税务征管成本,进而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3)对大企业税收风险进行管理能够促进大企业的良性、可持续发展。近年来随着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的不断爆发,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良好的风险管控能力是保证企业良性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换句话说,政府职能部门在企业发生风险事件时提供正确的指导是企业得以持续发展的关键,因此大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环境中处于不败之地就必须重视与国家税务机关的合作,这样一方面能够保证税收收入不会大量流失,又能保证企业在遇到经济风险时其财务状况和声誉不会受到过大的影响。
2我国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2.1我国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现状
上世纪九十年代,为了更好的保证国家税收,一些国际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各自的大企业税务管理机构,对大企业进行有计划的分类管理。我国税务管理机关为了更好的与大企业进行沟通,在各省市分别建立了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专门负责管理大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经过多年来不懈的努力,我国税收管理司已经基本实现了对国内企业集团税收风险的整体走势把握。另外,国家税务局也对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遵循的税务工作的各种流程进行了整理和制定,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国内大企业提升了税务风险防控能力,将控制大企业税收风险的中心从事后补救转移到了事前预防,增强了风险防控的主动化程度,从源头上降低了大企业发生税务风险事件的概率。
2.2我国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1)大企业缺乏明确的界定标准。当前我国大企业尚缺乏明确的界定标准,2009年我国首次对大企业进行了概念上的界定,选出了国内45家大型企业归类为大企业,2013年,国家税务局对定点联系企业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大,截止至2016年纳税额在3亿以上的一千余家企业集团归为大企业范围,即千户集团。成为“千户集团”的大企业客户能够享受我国大企业税务管理部门制定的个性化税务服务,直接得到国家税务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从而更好的实现双赢。但需要认清的是,纳税额达到三亿并不是认定大企业的唯一标准,这无疑阻碍了更多企业被归为大企业的范畴,阻碍了“千户集团”的发展和扩大,这种大企业界定标准的缺失阻碍了大企业税收管理政策的实行,一方面影响了企业自身的发展,另一方面对我国税收征收的规范性具有较大程度的影响。(2)国内税收管理机制不完善。现阶段,我国国内税收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我国虽然设置有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但是各个省市并没有强制性规定设置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由于大企业税收管理制度具有很强的总部控制力,而实际上大企业在税收管理上都有归属地进行控制管理,这就导致了实际上的管理分散性与统一控制性存在矛盾,使基层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开展中困难重重。进而使大企业的涉税信息不能准确、全面的反映给当地税务机构,导致一些具有针对性、具有特色的税收措施在执行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另外,当前大企业管理方式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当前很多大企业的税务风险控制都采用事前补救控制方法,一切企业为了降低税收金额,在纳税申报前通常会采取各种措施,进而导致纳税额发生大量变化。再比如一些大企业的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的关联并不完整,导致企业反映出的整体生产经营情况和管理情况不够准确真实,导致最终纳税信息有所偏差,因此为了有效避免这类问题,必须对税收管理机制进行更新和完善。(3)信息化水平和风险识别能力不高。上文已经分析过,国内大企业具有生产规模大、覆盖范围广的特点,企业整体真实的经营情况和税务风险情况都难以被准确掌控,因此在获取税务信息时存在一定的难度,一方面企业内部的税务会计在对纳税信息进行收集时存在难度,另一方面税务征管部门在审核上也存在一定的难度,使企业风险评估标准和风险控制效果被严重的影响。另外,从税收机关上分析,当前我国不同层面的税务机关之间系统兼容性较差,如果企业存在跨地区经营,一旦出现税务登记变更、征收管理或者纳税评估方面的变更时,信息无法快速的进行共享和更新,这也无形的增加了企业的税收管理难度。(4)缺少专业人才。我国税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人才处于严重匮乏状态,企业内部缺少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过硬的专业人才队伍。随着经济的发展,现阶段我国绝大多数大企业内部都有先进的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其生产领域的信息化程度也普遍较高,近年来,国内大企业发生企业重组、并购等设计税务事项的业务越来越频繁,因此为了高效快速的处理此类事项,很多大企业都成立了专门的税务处理团队,重点防控经营中的各类税务风险。但相对于国家税务机关来说,企业内部想培养一个高素质的税务复合型人才难度较大,当前我国大企业税务系统中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素质良莠不齐,其业务处理和管理水平,距离大企业的发展需求还有较大的差距。我国大企业内部税收风险管理人才建设培养仍显得任重而道远。
3完善国内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建议
3.1明确大企业界定标准
要想完善我国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体系,首先要对大企业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从企业方面而言,一旦企业被定义为大企业,其自身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会明显增强,企业内部也会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政策执行实施,在事前好源头上对自身进行了自我保护。从国家税务机关而言,必须对服务对象进行严格控制筛选,只有符合大企业的标准才能享受特定的政策,基于此,企业和管理机关的合作和沟通会更加顺利通畅,减少了大量不必要的麻烦。在具体操作上,政府应该召集调研人员在全国范围内对大中型企业进行调研,对企业内各项指标和数值进行收集和计算,并综合我国国情制定大企业的各项综合指标。同时应该明确的是,大企业的界定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企业的发展情况也必然出现变化,因此大企业管理机构应该随时根据社会产业结构的需求情况对大企业界定标准做出相应的调整,并尽可能保证国内大企业的数量稳步平缓的增加。
3.2加强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机制
(1)改善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流程:在企业内部,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税收风险管理流程对于企业税务风险防控有着积极的作用,首先企业内部可以建立税收风险识别系统,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企业进行风险识别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在日常经营中收集提取关键涉税信息,找到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建立企业内部涉税风险库。第二,对企业管理模式进行整体分析,及时对企业的库存和生产情况进行统计,并结合企业内部的财务制度,内控制度和各项其他管理体系,综合实际情况分析税务风险来源和风险等级。(2)改善企业税收风险应对措施:对企业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加以识别后,应该根据风险发生可能性进行等级分类,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例如,如果企业的税收风险评估等级为低级风险,则可在实际经营中进行适当的指导和监督,提升企业的自我遵从度即可。如果企业的税收风险为中级风险,企业的税务部门应该及时进行企业自查,每年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监督。如果企业的税收风险等级为较高风险,企业则应该配合税务机关随时进行风险测评和监督,税收机关对这类大企业应该定期实施大范围税收审计。最后如果企业的税收风险等级为高风险,则国家税收机关应该进行实施监控,同时还应该委派税务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内部实施实地监管。
3.3完善大企业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
现阶段,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化应用早已深入到了企业税务工作中,因此企业如何对大量信息进行整合和利用是未来工作的重中之重,例如创建大企业税务服务平台,完善企业信息共享机制,降低信息的不对称行为,另外可以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网络公开课等形式对企业税收政策进行宣传和普及,进而降低企业税收风险性。
3.4加快税收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最后应该加快企业税收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提升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的比例,同时还应该定期对涉税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升企业涉税人员的专业能力,在大企业内部建立出一只优秀的收税管理团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完善国内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
税收风险管理的概念范文3
论文摘要:税收管理员制度施行以来,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中的作用得以强化,有力地推进了依法治税工作,税收征管的质量、效率、税源控管力度得到进一步提升。然而,在税收管理员制度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受诸多因素的影响,现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还存在分类不够细化、管理幅度过大、缺乏奖优惩劣机制等问题。本文结合对吉林省国税局税收管理员制度执行的实证分析,就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构想和手段做了一些有益的思考。
税收管理员是指税务机关从事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的税收行政执法人员。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自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起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以来,税收管理员在税收管理中的作用得到了强化,“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现象得到有效缓解,税收征管的质量、效率、税源控管力度得到进一步提升。在税收管理员制度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由于经营形式的多元化、税源管理日趋复杂,以及受传统管理理念、税收管理员素质、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现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为更好地适应当前税收征管工作,笔者结合对吉林省国税局2008年度税收征管审计调查的有关情况,就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想法。
一、现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管理员日常事务性工作较为繁杂
在基层税务部门,税收管理员的日常工作包括了户籍管理、催报催缴、欠税管理、纳税评估、税法宣传、发票管理、金税专票协查、税控装置管理、信息采集等内容,几乎覆盖了除受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违章处罚、减免税和税务稽查以外的面向纳税人的所有涉税事宜。日常事务性工作的增加,使税收管理员面临较大的工作压力,造成税源管理的重点不突出,税收管理员的主观能动性得不到充分调动,影响了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以吉林省国税局为例,该局虽然制定了《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但由于工作绩效考核尚缺乏客观的评价标准,基层税务人员“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仍未得到根本转变。
(二)结合税源特点实施分类管理不够深入
在税源管理工作中,基层税务部门的分类管理不够细化,没有很好地结合辖区纳税户生产经营规模、性质、行业、经营特点、企业存续时间和纳税信用等级等要素以及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部分税收管理员的经验特长、专业特长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特别是对那些经营规模较大、会计核算复杂、利润形成隐蔽以及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实施专业化、有针对性的重点管理做得还不到位。
(三)管理幅度过大,征税成本过高
目前,在税源管理一线执法的税务人员较少,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必然导致管理幅度过大。如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的总纳税人有2800多户,但税收管理员仅30多人,平均每人分管近100户,若要管好,难度显而易见。从征税成本看,目前,我国的征税成本几乎是美国的l0倍。要实现精细化管理,则需要增加税收管理员的数量,从而增加管理成本,而这显然与国家实现征管目标的前提相悖。
(四)保姆式管理并未废除,激励机制尚未建立
税收管理员担负着对纳税企业进行日常的纳税管理、催报催缴、纳税辅导等多项职责,并且还要对所管理的事及管户负全责。一方面,这种管理方式与专管员制度下的保姆式管理没有大的差别;另一方面,现行税收管理员制度下,没有设立相应的奖优惩劣机制,使税收管理员制度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五)税收管理员与税务机关的法律责任风险加大
税收管理员每完成一项工作都要给相关职能部门和纳税人出具税务文书。这种税务文书导致税收管理员要承担纳税人管理方面的责任。假如纳税人在其财务、纳税等方面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那么税收管理员出具的文书则存在不真实等问题,税收管理员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税务机关也可能会有连带责任。仔细分析,问题的症结在于税收管理员制度还是建立在对企业直接“管”的基础上。
二、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构想
(一)完善税收管理员的概念
税收管理员应扩大概念的外延和内涵,外延方面不仅仅基层税务部门的税务人员是管理工作员,每一层级的税务人员都是税收管理员;内涵方面不仅是管理,而应该是管理与服务并重,这里的服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服务,而是要让纳税人遵从税收法规的服务。按照税收风险理念,作为一名税务人员,每个人都有采集纳税人涉税信息的职责,真正形成税收管理团队去应对纳税人群体;让一些管理能力强的税务人员去处理复杂税收事项,将无差别的对纳税人平均管理转变为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特定的纳税人管理。
(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总体思路和总体目标
明确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总体思路:在全员管理的框架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依托税收基层管理平台实行层级和岗位之间的考核评价体系、管事和管户相结合的执法与服务并行,形成“全员管理、专业评估、重点稽查”的税收风险管理团队。税收管理员从层级上应分为总局、省、市、县、基层五级;从每个层级的岗位分工上应细化为:风险采集、纳税服务、税源调查、综合管理、稽查监督等岗位。
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总体目标是要建立一种日常管理和专项评估相结合、分户管理和综合管理相结合、全程管户和环节管事相结合的系统管理模式。也就是要推行适度的专业化管理,合理分解税收管理员的管理事项,将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政策执行情况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收风险识别以及一些重点涉税事项的调查等交由专职管事人员负责。同时,专职管事人员要将在分析、评估、重点涉税事项调查中获取的信息及时反馈给税收管理员,由税收管理员进行跟踪监控;税收管理员也要结合日常管理,将发现的疑点及时交给专职管事人员作为分析的依据。
(三)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原则
推进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和完善工作,应遵循管户与管事、管理与服务、属地与专业、集体履职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将税收管理权分成若干个环节,分解到不同的岗位,通过流程控制,建立起各个征管业务岗位之间相互衔接和相互监督的征管工作机制,其核心为权力的分解、过程的控制和岗位的制约。分解权力并不等同于弱化责任,要坚持强化税收管理员的管户和管事的责任,明晰哪些事情是以管户的形式出现的,哪些是以管事的形式出现的,通过强化责任,促进征管质量的提高和税源管理能力、遵从服务能力的提高。
由于税收管理员是税收征管的重要抓手和载体,人数众多,并且有相关的管户责任,必然会带来“管户责任”的执法风险。而一些行政执法的监督部门在监督税收行政执法过程中,也以此为依据,追究税收管理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这在基层实际工作过程中也屡次出现。因此,在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过程中,要坚持规避风险的原则,对税收管理员的工作事项进行梳理,减少不必要的签字等执法风险的事项,同时在管户上采取集体履职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等方式,弱化个人管户的概念,在管事上采取交叉执法等方式规避税收执法风险。
三、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手段
(一)合理划分税收管理员的基本工作职责
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要合理划分管户制税收管理员与管事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管户税收管理员是指以特定纳税人为管理对象,以特定纳税人的日常涉税事项管理、纳税服务为主要职责的税收管理员。管事税收管理员是指以不特定纳税人的重点事项和一次性(或偶发性)重要涉税事项管理、纳税服务为主要职责的税收管理员。具体可以有以下几种分类方式:
1.按事项分类。管户制,指税收管理员以划定的特定纳税户为管辖对象,以特定纳税人的税源管理、纳税服务等为主要职责。管事制,指税收管理员不以特定的纳税户为具体管辖对象,而是以不特定纳税人的特定涉税事项作为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的主要职责。管事与管户结合制,指纳税人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中的日常涉税事项由管户的税收管理员承担,纳税人的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等专业涉税事项由管事的税收管理员承担。
2.按级别分类。国家税务总局级税收管理员负责特大型企业、企业集团的税源监控及特定事项的税收风险应对;省级税收管理员负责省级大型企业、企业集团的税源监控及特定事项的税收风险应对;市级税收管理员负责市区重点税源、五级风险企业的税源监控及特定事项的税收风险应对;县级税收管理员负责全县重点税源、五级风险企业的税源监控及特定事项的税收风险应对;基层税收管理员负责规定区域内的税源监控及一般事项的税收风险应对。
3.按岗位分类。风险采集岗,负责日常管理和接收的各种信息,在发现纳税人有涉及税收风险的可能而计算机又不能自动提取该风险信息的情况下,进行手工录入异常信息的内容并提交给纳税人所在税务机关综合管理岗审核。风险采集为全员采集,对一些特殊任务的风险采集由特定人员采集。纳税服务岗,负责向纳税人进行税收政策解读及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另有明确规定外,统一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办理、传递与反馈。税源调查岗,负责辖区内纳税人的基础信息的核实、优惠、认定信息的核查、一般涉税风险的识别与应对、税收政策和宣传解读。综合管理岗,负责特定纳税人、特定事项的涉税风险的识别与应对,监控和缩小纳税人纳税遵从偏离度。稽查监督岗,负责追补没有遵从税收法规的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提出税收管理建议,并对上一环节的税收管理人员从管理能力、廉洁自律方面实施监督。
(二)合理优化税收管理员人力资源配备
税收管理员可按“税收风险分析、专业纳税评估、大企业的风险监控应对、中小企业的行业性风险监控”等类型配置,也可按行业、产业类型、规模配置,还可聘请“院校管理学者、行业管理大师、标准认证专家”或其他有效方式成立管理员专业管理团队。从事税务工作的人员结构应为:行政机关20%左右,税收服务厅15%左右,税收管理员65%左右,其中,调查核查人员为30%,纳税评估人员为20%,税收稽查人员为15%。
(三)逐步建立以流程管理制度为主线的考核机制
税收风险管理的概念范文4
我国房地产行业不断发展,随着我国政府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企业的税收问题成为房地产企业的重要调控方向之一,企业的税务问题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的经济体制下,我国税收体制还很不完善,在税务筹划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完善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体制,制定合理的措施来防范风险,从而避免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所造成的危害,进而完善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房地产企业纳税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一)企业对纳税政策风险认识不到位
首先,整体来看,放眼整个房地产行业,房地产行业的纳税风险属于国家政策风险,是难以避免的行业风险。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不断发展,房价过高已然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我国政府在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也逐步加大力度。其次,我国政府对于房地产土地方面的政策使得房地产开发商恐慌从而房价逐步增大,难以避免的会出现一些房地产泡沫风险产生以及整个房地产行业出现前景模糊的情形。最后,我国房地产行业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房地产企业的前期资金投入比较大,周期比较长,债务成本比较高,资金的风险比较大,企业的利润空间存在很大的隐患,所以企业如果资金链发生问题,这将危及整个企业的财务状况,从而影响整个企业的经营状况,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
(二)企业缺乏正确的纳税管理机制
房地产行业的特点决定了房地产企业的刚性需求,基于纳税风险的政策因素,我国房地产企业的管理人员很难意识到这些风险,房地产企业对于企业的纳税处理方面没有合理的认知,企业对于纳税的处理方面存在一定的模糊概念的情形,企业对于纳税的处理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他们通常以为可以通过贿赂的手段可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所以这就导致了偷税漏税现象的出现。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由于房地产企业长期以来都是国家重点调控的行业,且房地产税收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因此房地产业税负偏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一些房地产企业对于税务问题没有正确的认识,税务处理机制很不完善,企业的部分收入不计入账务中去,另外还有多计提折旧或者摊销,或者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为了少缴纳土地增值税有意串通施工企业加大施工成本等,这些行为都将导致企业极大的经营风险。就企业内部而言,内控机制还不太完善,没有专门的风险分析和评价体系,房地产企业的事前准备风险因素考虑的不够周全,所以在工作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另外,企业没有一个动态的风险监督机制,无法对纳税风险来源进行有效的评估,这很容易造成公司风险预警体系的丧失,降低了企业的风险应对能力和应对策略。
(三)企业纳税处理机制不健全
目前房地产企业内部缺乏有效的税收处理机制,同时企业内部的风险评估也比较缺乏,再加上风险预警机制也不太完善,因此房地产企业面临着很大的纳税处理风险。首先,房地产企业对于风险的因素考虑不全面,准备工作不充分,从而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困难。其次,缺乏动态的风险监控体系,无法对风险的来源主体进行追踪,更加增加了企业面对风险的难度。最后,对于风险的发生缺乏具体的应对方案,或者是具体的应对方案缺乏可操纵性以及可行性,从而无法降低企业的纳税风险。再者,一些房地产企业管理者没有认识到照章纳税对于房地产企业稳健经营的重要性,一味强调税负的降低,或者长期拖欠税金而促使相关部门铤而走险。
(四)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人员素质偏低
由于我国对纳税处理的认识程度不高,所以我国很多房地产企业并没有设立专门的进行纳税处理的部门,同时也极度缺乏这方面的人员,对于目前情况下,我国房地产企业还是把纳税处理工作安排在财务管理体系之中,财务部门工作量大,任务重,一些财务人员只是对财务记账熟悉而对账务处理却有很大的不足,他们对税务知识的认识还比较笼统,并且实际经验缺乏,特别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以来,由于我国税收政策发展迅速,企业的会计人员有时候很难跟上国家政策变动的步伐。这就导致了税收风险的出现,也导致了很多不利因素的发生。我国企业对于纳税筹划方面要求比较高,一些财务人员缺乏专门的培训,再加上一些人的道德素质还有待加强,所以财务人员的素质技术很多不达标,导致了我国财务风险的发生。
三、房地产纳税风险防范对策
企业的纳税问题是企业运作的一个关键环节,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加强企业的税务风险防范,树立正确的纳税风险防范意识至关重要。正确的防范纳税风险对于一个企业良好的发展是一个极其有利的因素。
(一)企业应该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
纳税是每一个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应当从思想上做到不偷税漏税,做到依法纳税,纳税风险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客观性,纳税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难以避免的危害,所以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要正视纳税风险的存在,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纳税。同时我们也要端正心态,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合理的制定企业内部的纳税风险管控制度,重视纳税风险所带来的危害。同时,国家在税收政策方面做了很多的规定,企业在具体的税务处理方面要做到时刻关注国家政策动态,深刻理解国家政策的内涵,在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合理地进行税务筹划。
同时,企业管理者应认识到企业纳税是企业的一种权利和义务,纳税不仅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收益,而且对社会也产生了有力的影响。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从企业的整体利益出发,充分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充分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考虑各方面的风险因素,合理地进行企业纳税。
(二)健全企业纳税管理机制
首先企业应当优化自身税收风险的内控体系,建立健全自身内控机制,降低税收风险。企业应当建立纳税风险和评估机制,对企业生产环节的经营活动从税收稽查、会计处理等方面进行合理的监督审核。从内部机构的设置方面,企业要想有一个健全的纳税管理机制,需要设立专门的纳税风险管理机构,准确的识别纳税风险,制定合理的税收风险应对策略,从而从各个方面规范企业的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其次,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一套制度,企业要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自身业务的风险制定适合自己的税收风险管理机制,在财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把纳税管理放入到日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在日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处理流程中,实现对税收风险的有效管理,使企业的税收风险与其他风险防范管理制度化。最后,企业应当设立专业的税务风险预防机构,与企业的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评估部门等整合起来为企业的长远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三)提高财务、财税人员的素质,正确面对纳税风险
从当前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从业人员来看,人员素质不高的现象普遍存在。由于纳税风险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从业人员能力弱,所以一个企业没有高素质的人员,高质量的企业纳税规划就是空谈。因此,对于当前的房地产企业来说,对于税务风险的认识要明确清晰。房地产企业可以开设税务知识培训班,定期的把国家政策通过知识培训班的途径传授给财务人员,还可以定期的引进一些税务知识方面的专家来给企业做定期的培训,使得企业的财务人员既懂税法,也懂财务会计,也懂企业管理等多方面知识,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进而来保障企业的高素质、高技术人才的完备。企业应重视对纳税处理人员的培养,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机制, 通过一定的奖励措施来增强财税处理人员的素质水平。
(四)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
对于企业和税务部门来说,他们是不同的主体,他们所处的环境、行业以及工作性质上面都有很大的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务部门与企业之间彼此信息不对称,所以在一些观念上面难免会出现一些偏差,所以房地产企业作为纳税主体而言,应该主动去了解认识税务部门的具体工作章程和具体的税务操作规范,企业应当与税务部门加强沟通交流,对于跟自己相关的一些重大税收政策加大交流,保持认识上的一致性,维持一个良好的合作关系,严格遵守国家税务部门的规章制度,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税收风险管理的概念范文5
关键词:税收监管;最优;交易费用理论
一、 文献综述
西方发达国家通常有着相对成熟和高效的税收监管体系。税收监督机构的专业化和职责分工的明晰化、税收监督主体的多元化、税务监督手段的信息化、税收监督程序的规范化、税收监督审计的专业化、税收监督执法的严格化和税收执法监督的制度化充分体现出其成熟性和高效性。而在我国现行的税收监管体系中,多重主体对监管客体独立实施监管,监管结构平板化,职能交叉引发职责不清;信息不能有效共享导致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并存;对监督主体的监管缺位埋下了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隐患。
由于我国在税收监管方面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和改进,很有可能阻碍政府职能的充分发挥和威胁经济社会的长久稳定健康发展。所以,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和改进税收监管。在税收监管措施的规范性研究方面,程新、王丽(2000)认为税收监督需要引入人大审计机构强化对政府的监督;强化财政监管职能和强化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于关悦(2003)针对现行税收监管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1)建立部门责任制度。(2)建立微机联网制度。(3)建立稽查情况及文件资料相互移送制度。周荩2005)在评估我国税收风险的基础上,指出了税收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通过税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限制公权力,从而提升国家的税收汲取能力的观点。雷炳毅(2009)认为要降低税收风险,加强税收监管关键环节是:(1)明确税收风险识别的具体对象。(2)有效收集税源风险信息。(3)建立相对固定与灵活的税收风险识别分析指标体系。洪连埔(2010)借助风险管理的理论框架,构建了以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管理效果评价为框架的基本的税收风险管理机制,以期提高国家(政府)、税务机关以及税收执法人员防范、抵御、应对、化解税收风险的能力,以加强税收监管。
在税收监管措施的实证性研究方面,李建琼(2004)借鉴COSO模型搭建了税收风险评估模型,在定义税收风险的内生因素、外生因素、风险修正因素和制约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企业防治税收风险和政府加强税收监管的有效路径。杨伊、邓兵(2008)根据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对税收征管博弈模型进行了多重博弈的扩展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解决纳税者偷漏税问题的对策建议,可以从加大检查和惩罚力度、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和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升监管效率。吴武清、陈敏等(2009)则首次应用双重委托―模型对税收监管问题进行了经济分析,认为税收的监管成本应该越小越好,应采用完全不合作策略。郑新举(2012)运用CTAIS征管系统,就如何深化中央税收监管,从监察的内容、重点、方法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工作思路,并就监察工作如何促进税收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二、 交易费用的理论逻辑
1. 交易费用理论的基本假设前提。交易费用理论是由科斯首先提出。科斯在其1937年《企业的性质》中指出企业存在的边界就是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阿罗(1969)指出:“市场失灵并不是绝对的,最好能考虑一个更广泛的范畴――交易成本的范畴,交易成本通常妨碍――在特殊情况下则阻止了市场的形成”。交易费用理论经过威廉姆森的发展得到了极大的完善,威廉姆森认为交易费用主要包括事前的和事后的费用,持同样观点的还有巴泽尔以及马修斯等。
根据威廉姆森的研究,交易费用存在主要取决于三个影响因素:有限理性主义、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有限理性指的是交易参与人因为受到自己个人的情绪、偏好等限制,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时候所产生的约束性的条件。由于有限理性的存在,交易者不能完全掌握契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样也不能预测契约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变化,因此,有限理性的存在会使得交易费用必然发生,这种影响贯穿整个交易契约的始终,因此所产生的交易费用既包括事前的谈判、签订等费用,也包括事后的执行费用。
机会主义是指交易参与者双方都存在为自己牟利的投机行为,无论是合作还是竞争关系,机会主义的存在都增加了契约执行的难度。特别地,机会主义行为更多地表现在契约签订以后。一般而言,在签订契约之前,交易双方都会隐藏个人的真实信息,进而争取契约的达成,而一旦完成契约签订后,投机行为就会不断显现。为了防止交易双方对契约的破坏,必须要成立一个监察审计部门,这个交易费用是非常昂贵的。
资产专用性是指用于特定环境下的某些资产很难再用作其他方面,否则资产的价值可能会贬值甚至可能成为无用资产,这是与沉没成本直接相关的资产。在不同市场结构类型下,不同的行业对投入的要素有具体的要求,要素的交易费用与行业的垄断程度、保护程度甚至壁垒的厚度直接相关。
2. 税收监管的交易费用理论逻辑。税收实际上是一项契约,由于实际征税过程中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存在,为了保证征收工作的有效运行会产生大量交易费用,因此,应当尽可能通过多重治理方式避免或减少交易费用的产生。从征税程序来研究最优税收立法,实际上就是要分析交易费用对最优征税的影响。这里所涉及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征税程序的成本,第二是征税过程中的附加成本。
征税过程中涉及的成本分为显性成本与隐性成本。显性成本本来是一个生产者选择理论的核心概念,主要是指企业在生产要素市场上购买或者租用要素的能够在会计账簿上反映出来的成本。但是显性成本的外延是很宽阔的,把显性成本引用到税收的征收程序来看,应该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税收执法人员作为税收征管投入的要素的报酬支付,即税务工作者的工资,这一部分构成税收执法显性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另一部分是税收执法程序所投入的固定成本,包括像税务机构的建筑、固定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投入,这部分成本与税务工作者的工资构成税收执法过程中的主要显性成本。隐性成本同样是生产者选择理论的概念,主要是指厂商使用自我拥有的、自我雇佣的资源的机会成本。引用到税收征管程序中来看,征税的隐性成本主要包括:税务工作者放弃从事其他工作的最高收入和资产专用性的机会成本。在我国,税务工作者属于公务员编制系统内部人员,其专业知识以及才能并不一定是税务的层次,因此这些从事税务工作者的人员可以参加其他工作,一般将从事当前工作而放弃从事其他工作所获得的最高收入称为税务工作者的机会成本,当然,这种机会成本很难去进行具体的衡量,因为其机会成本是不确定性的。资产专用性的机会成本主要是指税务固定资产的机会成本。
在税收的具体征收过程中,除正常的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外,还有一些可能带来灰色收入的成本,即征税的附加成本。征税过程中的附加成本主要包括两个,第一是征税者的索贿;第二是纳税者的行贿。一般来说税务工作人员享受公务员待遇制度,而公务员的基本工资收入实际上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公务员的职权可能会引发权力寻租行为,尤其是许多执法人员为了一己之利,私自帮助纳税人寻找法律漏洞进行逃税漏税等,从其中拿回扣,这是典型的索贿行为,也是最常见的,即税务执法人员与纳税人形成非法合作。另外一种关于征税者的索贿则是强制性的索贿行为,也就是通过权力的威吓来迫使纳税人被动行贿。比如以纳税不合格等理由警告或者威胁纳税主体停滞经济活动,针对企业而言,就是如果纳税不合格,企业可能面临倒闭的风险等。征税者的索贿和纳税者的行贿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但是两者发生的原因有可能存在差异。从纳税者角度来看,他们的行贿可能是被动的,但是更多的是主动行贿。主动行贿属于一种利益寻租,纳税者的寻租行为致使自身利益得到了改善,但是却使得整个社会外部成本不断增加,社会总体利益下降,效率受损。
三、 最优税收监管的交易费用治理模式
为了确保税收立法最优,从程序法上实现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必须要对征税程序中的交易费用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模式。由于税收监管实际上是对税收作为契约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查的过程。税收监督和税收审查从本质上来说是契约的治理过程。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交易费用理论的三个假设前提在实际契约签订过程中的作用,可以将契约的内在信息进行有效反馈并折射出隐含的签约过程。
根据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在一项契约的参与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对隐含的签约过程的影响,当契约签订主要是受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的影响时,很显然这项契约的参与者是有预谋的或者说有计划的;如果机会主义在一项契约的签订过程中无关紧要,契约签订主要受有限理性和资产专用性影响时,则表示该契约的参与人是一个言而有信的;如果资产专用性在某项交易中不重要,起作用的是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时,则表示该项交易是充满着竞争的。另外,如果一项交易中,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都很重要,则该项契约需要治理,也就是说这个交易会产生大量的交易费用或成本。
从税收的征管过程来看,一方面,征管者的有限理性使其无法有效甄别纳税人的信息;另一方面,征管者的机会主义倾向又使其具有与纳税者结成同盟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可能性。同时,税收的监管具有资产的专用性,意即表明税收的监管不是一个竞争的市场。因此,从交易费用角度出发,税收的征管是需要治理的,才能实现最优。
税收的征收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委托―模型,税收征管过程中的监管就是对国家作为委托人将征税的权力委托给国税局与地税局这种契约进行治理的过程,它需要有特殊的治理机制。日本著名经济学家青木昌彦在《比较制度分析》一书中提出了不同的契约的治理机制及其实施条件。根据交易双方的关系温和程度,治理机制分为个人信任一直到国家法制系统,显然这是从弱到强的信号表示。契约的实施者也是从内部协调实施到外部强制性实施,而预期行动决策规则也是从对欺骗行为的报复到对欺骗行为的依法惩罚。税收征管过程中的监管不仅仅需要税收管理体制内部治理,还必须要借助于外部司法体系的强制干预。
对于那些由国税和地税部门的内部治理而引发的交易费用,主要是指由于有限理性和资产专用性而产生的成本,应该采取“俱乐部规范”治理模式,这是一种典型有效惩罚机制。作为税收征管的人,国税和地税部门就相当于是国家税务系统的“会员”,由于都是属于系统内的成员,因此可以看成它们的行为活动是内生性的。作为委托人的国家显然知道国税和地税部门的策略集是有差异的,能够最大程度地使得自己的目标函数得以实现就要靠激励机制。“俱乐部规范”治理的预期行动决策规则是将不诚实的交易者从“俱乐部”中驱逐,当然在现实的税收征管中,不可能说随意取消某个征税部门。内部治理的“驱逐”策略集中体现在税收政策的优惠,包括补贴、返还、减免等,即一但委托人发现人存在舞弊或者投机主义行为,就会剥夺其享受税收补贴等优惠政策,但是从现实应用来看,内部治理只能够有效降低税收系统内部的交易费用。从威廉姆森的垂直一体化理论和杨小凯的迂回生产理论来看,如果取消地税局,而将税收事务完全托付给国税部门去管理,那么由国税与地税划分而产生的交易费用将会转为内部控制成本,这可以有效促进税收效率的提高。
对于由机会主义产生的交易费用,主要是指由于征收管理过程中产生的附加成本或外部成本。对于外部成本的治理需要通过第三方的强制实施或国家的法制系统来治理。这就需要在税收立法中通过税收的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来实现税收征管的监督和审查,以强制性的方式避免或消除机会主义行为。这就要求第三方或国家法制系统中带有公正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部门以惩罚的形式实现有效的监督和审查。如果第三方能做到公正和规范,则可以有效降低外部成本。税收的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构成了税收监管立法的重要内容,这同样是要建立是“税收法定主义”和“税收基本法”的基础上,并从公平和效率的视角实现税收监管的最优化。
四、 结论及政策建议
交易费用的存在是税收征管中真实存在的问题,也是征管程序中最难控制的问题,它不仅仅会直接影响税收立法的效率性,同时还会间接影响税收立法的公平性。税收征管的交易费用包括由有限理性和资产专用性产生的内部成本和由机会主义产生的外部成本。
内部成本可以通过“俱乐部规范”以剥夺其享受税收补贴等优惠政策的“驱逐”策略进行内部治理。从内部治理结构来看,税收本来就属于财政的范畴,而这主要是由财政部门直接负责,如果将其再次分配给国家税务总局,然后再进行地方税务局的分摊等,使得程序太过繁杂,治理成本非常高昂。从威廉姆森的垂直一体化理论来看,合并国税和地税部门或者取消地税部门的垂直一体化的措施可以将由于国税与地税划分而产生的交易费用转为内部控制成本,从而可以在内部治理中得到化解,使得税收的效率必然提升。可以将国家税务总局改为国家税务局,从属于国家财政部。财政部下达的各种关于税收的财政政策由国家税务局统一执行,然后统一传输到地方的财政局下属的相关税务机构,从而以减少交易费用的路径提升税收的效率。
外部成本主要表现是在征管过程中可能存在利益勾结和联盟等,对于外部成本的治理需要通过第三方的强制实施或国家的法制系统来治理。这就需要在税收立法中通过税务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来实现税收征管的监督和审查,以强制性的方式避免或消除机会主义行为。而法制系统强有力的约束性要能够实现有赖于“法定主义”和“税收基本法”的实现,因此加快“税收法定主义”和“税收基本法”的建设仍然是我国最优税收立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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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江苏高教优势学科建设工程(PAPD)(项目号:苏政办发[2011]137号);江苏省法学会课题“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我国最优税收立法问题研究”(项目号:SFH2013D17);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资助项目 英文标志简称:TAPP;侦查学科研创新团队(2015SJYTS01-01)研究成果。
税收风险管理的概念范文6
关键词:建筑行业;税收筹划;问题;对策
一、引言
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的有序推进,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在企业的税务管理中,人们逐渐认识到正确而有效的税务筹划所带来的巨大作用。但是,我国有关税收筹划的研究起步比较晚,且主要集中于有关节税收益等方面,在具体行业的税收筹划研究很少,实践上亦不尽如人意。我国城镇化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期,“十三五”规划确定了发展目标,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可以说建筑行业进入了相对的黄金时期。能否在这一新的机遇期提高建筑行业的收入水平、利润水平,能否开展有效的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与税收风险,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由于建筑行业投资大、风险高、合同数量多、资金周转时间长等显著特点,且其工作涉及面广,直接涉及的税收项目比较多,税收负担重。据统计,建筑行业的入库税费收入占到税收总额的5%,并且增速很快。建筑业是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密集型行业,营业利润较低,其发展需要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减少税收、扩大利润空间已经成为目前建筑业发展的诉求。因此,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及财税改革的背景下,研究加强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强化经营者的纳税意识,防范税务风险,维持和提高建筑行业的利润水平,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特点与问题
建筑行业是一个综合型的、涉及面广泛的行业,涉及多项经营管理活动。其涉及税收种类也相对较多。现阶段,我国建筑行业的税收筹划种类繁多,但是不同程度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特点。
建筑行业的税收相比其他行业要复杂的多,这是因为其业务主体多元化,从开发到最后销售投入使用,资金流、成本流等种类都非常多,因此需要十分精细化的税收管理,这样才能实现节省税费,改善建筑行业价值需求的目标。“营改增”后,我国建筑行业缴纳的税种主要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等十多种,每个税种的性质、适用范围、缴纳方式等都不太相同,因此也并不是所有的税种都可以通过合理的筹划来达到降低税收的目的。一般而言,建筑行业税收筹划中具有可操作性空间的税种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尽管建筑行业税收筹划的方式多种多样,表现形式各异,但其最终目的主要有:第一,在减少税负的基础上,利用降低税基和减轻税率的手段,在不同的纳税策略中选取成本最少的策略;第二,推迟纳税时间,通过货币的时间价值获得税收的基本收益,在某种程度上也能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1.努力降低税基。
所谓税基就是税收的计税根据或者是计税依据,例如企业所得税中的应税利润。在税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税基和税额存在正向关系,即税基愈大,税额愈高。建筑企业应想方设法减少税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企业应该缴纳的税款,最终实现降低税负的目标。
2.积极争取较低适用税率。
现阶段我国的税收法律中除了个别税种只能按照单一税率缴纳外,其他大部分的税收种类都具有不相同的税率。这些不尽相同的税率也给企业提供了很多可操作空间。企业可以利用税收筹划的手段,对不同方面的业务和工作模式进行合理的设计和管控,最终实现降低税率成本的目标。
3.合理选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无论是企业取得的预付款还是约定的收讫款项,税法都有明确的纳税义务时间。经过企业合理调整业务方式,可以有效地控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建筑企业可在会计核算中,实现对纳税义务时间的有效性控制,做出合理、高效的纳税筹划。
4.合理转嫁税负。
合理进行税负转嫁也是建筑企业经营的手段之一。税负转嫁牵涉到课税商品最终价格的基本问题,这一定要利用经济成本交易中的价格变化来最终确定。例如在工程中,利用有效的价格分包手段,就能够实现建筑安装工程收入在总包收入和分包单位之间的成功转移,从而改善建筑企业应该缴纳的税收,顺利实现企业所得税在不同企业间的成功转移。
5.有效延缓相关税收纳税时间。
因为资本使用过程中具有时间特性,建筑企业利用建筑工程时间上的改善,就能够延缓不同税收种类的最终纳税义务时间。假如是利用理性改善业务的预估方式,延缓工程支出的最终确定日期,从而就可以延缓纳税时间,获得资本金额因为具有时间价值带来的最终受益。特别是在通货膨胀期间,拖延义务纳税时间的方法效果更为明显。
(二)建筑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1.缺乏税收筹划意识。
众所周知,税收筹划与不少企业认为的不缴税、偷税、漏税、逃税行为有本质的区别。税收筹划是在国家税收政策范围内的合法活动,是企业规避税收风险、实现企业价值的正当行为,企业合理的税收筹划行为应该受到我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而偷税、漏税是企业不履行业务的违法行为。有人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千方百计地逃避对税收的缴纳,这种避税行为和筹划行为应该通过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严格区分,避免一些企业钻法律的空子,利用法律漏洞以税收筹划为名,破坏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扰乱市场。一方面,从国家相关部门的角度来看,税收筹划难以发展是因为一些不法分子借税收筹划之名,行偷税、漏税之实,其结果是严重地违反了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企业也可能会承担税务风险带来的损失。所以,建筑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首先要对税收筹划有正确的认识。
2.缺少专门的税收筹划人才。
有一个误区,认为税收筹划是一项简单的工作,只要具备相应的税务、财务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就可胜任税收筹划工作。殊不知,实践中,对于企业的财务人员来说,税收筹划要求相关从业人员具有丰富的税收经验和较高的企业管理水平,必须事先掌握和了解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的方针政策,具有相关会计税务资格认证,熟知财务、税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而且熟知企业经营、投资和筹资活动。因此,建筑企业应配备专门的税收筹划人员,否则,税收筹划活动一旦展开投入实施,发生了纰漏是无法补救的。
3.忽视风险防范。
建筑企业在税收筹划实践中,无疑会遇到不可规避的风险,但是企业税收筹划之前一定要在风险防范方面做足功课,防止不必要的损失发生,具体应该加强以下几方面风险防范:(1)税收政策风险。如果纳税人对有关政策不明确,理解不透彻,不能及时学习和把握政策的变化,都会造成税收筹划在政策性方面的风险。我国法律的层次较多,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体系十分复杂,这就容易造成企业对相关法律理解不全面,甚至对政策的规定理解错误,从而导致税收筹划没有效果,甚至无意之中触犯了法律。(2)企业经营风险。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与其目标利润相关联,因为,企业利润最终来源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亦即企业的税收筹划和企业经营活动息息相关。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必须从企业战略的高度,在制定财务预算时将企业的经营情况考虑在内,当然,建筑企业所有的活动都应该是在国家的税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另外,要考虑税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看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统筹规划,防止出现盲目追求节约税收而造成企业其他活动受到阻碍的现象。如税收筹划方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某个环节不对称或者不合乎规定,造成整个经济活动发展受阻,因而从主观上失去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机会,不仅不可以减轻企业税收的经营成本,相反,会增加企业经济成本,使企业陷入困境。(3)税收执法风险。对于税收筹划的合法与否,从主观方面讲是企业筹划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上讲是国家税务机关相关部门确认通过。这样就会存在由于税务机关和建筑企业对税法认知不同而导致的税收执法性风险。税收筹划是不是在法律范围之内,这是由国家、企业和相关税收机构共同判定的。企业通过对税法等相关法律的理解、判断进行筹划,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在审核时对于是否合法、合理又有着自己的主观判断。所以,存在税收执法风险。(4)相关员工管理不当风险。这部分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不当造成的,员工岗位频繁调整,选人、用人、留人不当等因素都会使经验相对丰富的员工流失,再加之企业对员工相关理念培养不到位,使得某些员工责任心缺失,对有关程序不认真对待,都很容易引发税收筹划中的风险因素。从人力资源角度来说,其风险在企业税收筹划中占据重要位置,也是企业经营中最难控制和把握的。企业内部人员出现的风险极容易造成合作伙伴对企业的不信任,这又连带产生了信誉风险,对企业的影响度是极其深远的。(5)税收综合性风险。对税收综合性风险的防范也是一种操作性防范,也是对之前各种风险产生原因的综合性运作管理。由于我国各种法律的层次体系较多,内容涉及方面也较为广泛,在实际操作当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风险和摩擦,即使请专业团队为企业专门进行税收筹划,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出现某些主客观问题。一般来看,综合性风险可以从两个大方面把握:一是企业自身方面,对政策的整体把握度不够,筹划方案过程中很容易顾此失彼,造成不必要的失误;二是从国家方面,对税收筹划方面的指引不够积极,优惠政策宣传可能不到位。所有的行业或者是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活动时,不可能规避这些风险,但是在具体税收筹划中,预测和防范这些风险是企业在竞争中获胜的关键。
三、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对策
建筑企业应首当其冲地关注由设计规划造成的非税收成本或非税收损失,然后再考虑施工、经营、投资、筹资、理财等实际情况,进而把税收筹划纳入税收风险管理当中。依据税收筹划风险标准去评估其管控效果,企业需要不断提高建筑企业防范税收筹划风险的标准。为了实现企业的税收收益最大化的机制的构建,必须依据税收筹划风险管理的标准。因此,通过对以上诸如税收筹划概念不清晰、税收人才缺乏、税收风险不宜掌控等问题的简要分析,提出对策,以期降低建筑企业成本,建立健全防范税收风险机制,以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和企业自身战略发展的需要,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一)营造有利于税收筹划的环境。
改善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和风险防范措施,最终也不能脱离完整的法律制度保证。建立、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明确税收征管基本原则、税收管理体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纳税人在遵循税法前提下自主开展税收筹划活动的权利,可以让建筑企业在相关法律制度框架内合理进行企业税收筹划,从而从根本上改变现阶段相关税务部门过分倚重管理,忽略对纳税人相关税收筹划权利培养。同时,各级税务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工具,整合税务内、外信息化平台和服务资源,创新纳税服务方式,加强纳税服务意识,强化征纳双方的多样化互动,努力形成反馈及时、处理得当的企业纳税投诉反馈机制,增强我国税收政策的透明化和确定化趋势,在纳税流程简单化、信息多元化的纳税服务系统形成的前提下,为建筑企业大力进行税收筹划,合理控制税收风险提供信息化和专业化的平台和技术支撑。
(二)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
第一,建筑企业要根据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合理性、经济性和可操作性建立符合实际的税收设计规划及必要的风险管理意识。要明确税收筹划是一项合法的财务管理活动,也是企业节约税收成本的主要途径。第二,税收筹划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之一。建筑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合理安排经济业务,尽可能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盈利能力。目前,在建筑行业整体市场低迷、利润下滑、竞争激烈的大背景下,税收筹划无疑会提升自己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第三,要强化企业管理层税收筹划中的风险意识。收益与风险相伴,而且收益越大风险也越大。因此,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为了预防由于过度筹划或筹划不当的风险,必须强化风险意识。
(三)建立科学规范的税收筹划管理机制。
从管理的角度,建筑企业应该从不同方面强化完善税收筹划风险体系,改善涉及税种的内在管控机制,增强税收筹划效果。首先,根据企业实际,设立与财务部门相同等级的税收筹划专门机构,并配备较高水平的专业人员,构建专业化的税收团队。从企业长远经营目标的角度出发,规避风险,争取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其次,建立税收筹划人员可以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机制。这样,通过构建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税收筹划专业化团队,团队的管理层人员要关注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制定生产经营政策和税收筹划方案。再次,构建和完善税收筹划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相互沟通机制。税收筹划部门需要和公司的高层、财务部门等进行工作的协调沟通,要将税务筹划的具体思想体现在日常的税务工作中,将税收筹划策略转变为公司的利润,强化公司内部的信息流通,保证税收筹划各个环节的畅通。
(四)培养高素质的税收筹划专业团队。
专业化人才是建筑企业高效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新形势下,要想在复杂的社会环境、经济环境、税收环境及复杂的业务活动上成功实施税收筹划,需要拥有一支高素质和专业化人才的税收筹划管理队伍。目前,经济新常态使得许多建筑企业通过采取多元化、信息化、跨行业、跨区域甚至跨境经营拓展业务,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常常会涉足对外投资、并购重组、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等复杂交易,涉税事务愈加复杂。然而,建筑企业对于适应改革与创新所需的多样化人才准备不足,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为此,建筑企业可设置更加优厚的条件加大税收筹划专业人才的招聘力度,招贤纳士。对于现有人才,通过整合、专业技能培训、在岗学习等多种方式,还可高薪聘用外部人才到建筑企业兼职,努力打造一支知识面宽、业务娴熟、技能过硬的优秀队伍,以保障税收筹划策略的顺利实施。
(五)加强建筑企业主要税种的纳税筹划。
1.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是政府对企业利润的再分配过程,是影响企业利润的一项重要费用,也是建筑企业税收筹划中关注的焦点。根据建筑企业的业务特点,其所得税的筹划应当从固定资产折旧、后续支出、筹资方式入手。建筑企业为了满足施工需要,通常需要大量的固定的资产,但需要调整对固定资产中的折旧费用和后续支出费用。建议建筑企业融资过程中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采用负债融资的方式去实现调整。例如,通过银行借款、发行公司债券,会产生不同的利息费用,从而达到改变应纳税所得额的效果。另外,部分地区某些特殊的工程项目,考虑能否享受国家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优惠。
2.印花税税收筹划。依据印花税的规定,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所记录的数额去统计应缴纳税额度。只有当应税行为的发生,需按相关税法的缴纳税收。特殊情况下,应缴纳税收义务涉及新的应税凭证的出现,即新的分包或转包合同。因此,从本质上说,该法是通过降低计税次数和金额,从而降低缴印花税的额度。对于应税凭证,作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双方须共同确定书立的关系,几方当事人在确定书立合同关系时,如果只要不涉及合同的当事人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在合同上,则合同法律效果就达到了。实践中,若经济交易活动能当面解决,一般是不用签订合同的。当然,如果经济当事人双方信誉较好,不签合同当然更能节省税款,但这样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3.增值税税收筹划。2015年我国在建筑业进行“营改增”税制改革。建筑企业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将对建筑企业的税制、税负、税务管理和资金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必须考虑如何降低增值税额。如在增值税纳税人类别选择的税收筹划上,因“营改增”后设计单位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有明显的降幅,因此应尽量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筹划。对进项税额抵扣的税收筹划,“营改增”属于结构性减税,建筑设计单位一旦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由于进项抵扣税额较少,税负较原营业税有所增加。为降低税负,设计单位采购付款时应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税额越大,应纳税额越小。再比如,在租赁业务中,从合理安排设备租赁、变更长期租赁合同和充分利用融资租赁等三个方面入手,科学合理设计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在EPC合同方面,可考虑拆分EPC合同和调整EPC合同中不同业务价款两种方式,避免由于混业经营未分开核算可能导致的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在含税报价相同的供应商选择中,尽可能选择增值税进项税额最大的供应商;针对供应商报价中包含运输费用的情况,要合理使用“一票制”和“二票制”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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