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员工管理办法范例6篇

内部员工管理办法

内部员工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规范人力资源管理行为,明确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各项职责,在XXXX国家劳动法的框架和XXXX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范围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了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政策及管理操作流程,主要内容涉及:

1、中方人员招聘、解雇、裁员;

2、阿方人员招聘、解雇、裁员;

3、中方人员劳动指标分配管理;

4、中方人员签证办理;

5、各类证件办理、延期、注销;

6、各类证件的存档及管理;

7、请休假管理;

8、社保休假险的申报管理;

9、劳保用品的发放;

10、职工医疗管理;

11、各类人力资源登记本的登记管理;

12、因恶劣天气影响造成误工相关资料的申报;

13、劳资纠纷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人力资源管理遵循“以人为本、适才适用、遵章守纪、依法管理”的原则,按照“人力资源部管理职责”由项目部人力资源部和各工区共同组成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中方人员招聘、解雇、裁员

第四条  中方人员的招聘

局指人力资源部对各工区上报的人员招聘计划进行审核,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制定招聘计划,然后发回国内支持部,国内支持部协同各子公司本部人力资源部门,实施人员的招聘、考核、录用、合同签订等工作

第五条  中方人员的解聘

中方人员有以下几种情况,人力资源部有权将其进行解聘,并做好遣返回国安排。

1、违反合同约定;

2、有违法违纪行为;

3、试用期间不胜任本职工作,经过短期培训后还不胜任;

4、生病三个月内无法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第六条  裁员

当项目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工程提前结束,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裁员,并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劳务人员。

第三章  阿方人员招聘、解雇、裁员

第七条  阿方人员招聘

1、向劳动就业局递交用工计划;

2、接受阿工劳务人员咨询、报名(登记阿工劳务人员基本信息、技能和求职意向等);

3、负责签订用工合同;

4、建立阿籍员工人员信息台账;

5、项目部负责新进场的人员对项目规章制度的学习;对有技能培训需求的劳务人员会同工程安质部和各工队组织分批培训,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阿工人员进行考核,未经考核合格的阿工人员调换岗位。

6、学习和收集阿工使用的相关法律文件资料,并对项目全体人员进行讲解学习;

7、参与阿工使用过程中劳务纠纷的处理,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第八条  阿方人员的解雇

1、阿籍员工有以下几种情况,人力资源部有权将其进行解聘,并履行相关手续。

(1)违反合同约定;

(2)有违法违纪行为;

(3)试用期间不胜任本职工作,经过短期培训后还不胜任;

(4)生病三个月内无法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5)有聚众寻滋闹事行为,经劝说仍不悔改的。

2、在解雇阿工前必须通过邮寄的方式给予阿工书面警告,两次书面警告之后予以解雇。

第九条  裁员

当项目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工程提前结束,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裁员,并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劳务人员。但在此之前应采取以下措施:1、缩减工作时间;2、取消加班;3、停止短期聘用。

上述所涉及的裁员,首先从那些工作量减少或完全不存在工作量的岗位开始。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条  合同的制定

人力资源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阿尔及利亚现行劳动法,根据项目特定情况制定中方人员劳动务合同、阿籍员工劳务合同、其他国籍员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报北非指评审,评审通过后发各工区及国内支持部备案,并与员工签署合同。

第十一条 中方人员合同签订

中方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国内支持部协同公司人力资源部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阿方人员合同签订

人力资源部负责与考核合格的阿工签订用工合同,最短期限为三个月。在签订合同之前先要求阿工递交办理社保的相关资料。以便在签订合同十天之内为阿工完成社保办理。

第十三条 合同存档管理

1、中方人员合同由各子公司本部人力资源部统一建档保管,合同副本由各工区人力资源部及用人单位存档保管;

2、阿方人员合同由各工区及用人单位统一建档保管。已解除的劳务合同在工程没有结束之前不能销毁。

第五章  劳动指标分配管理

第十四条 劳动指标的管理

各项目的劳动指标由北非指统一调配管理,使用劳动指标要向北非指报批,北非指审批通过后项目根据各工区的人员情况进行劳动指标的分配及管理。

第十五条 浪费劳动指标的处罚

浪费劳动指标的处罚请参照北非指2014年5月9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劳动指标使用管理的通知》。

第六章  签证办理、延期

第十六条  工签办理流程及延期

工签办理流程:1、向阿国劳动局申请劳务指标 2、收集管理或劳务人员相关证件、资料 3、向劳动局申请办理返签(临时劳动许可) 4、国内支持部协助办理工签,收集签证资料。

工签延期:按照阿国新规定,工签人员入阿后一个月内未能办理居住证的,提前向政府部门申请签证延期。

第十七条  商签办理流程及延期

商签办理流程:

1、收集管理或劳务人员相关证件、资料;

2、向工程项目业主申请办理邀请函 ;

3、邀请函发回国内,国内支持部协助办理送签,跟踪签证情况。

商签延期:按照阿国规定,商签人员入阿后,在商签到期后需要继续逗留的,根据政府要求,提前一周或半个月申请签证延期。

第十八条  探亲签办理流程及延期

探亲签办理流程:

1、收集本人及探亲人员证件资料;

2、向政府申请办理探亲签证邀请函;

3、国内支持部协助办理商签。

探亲签延期:按照阿国规定,商签人员入阿后,在探亲签到期后需要继续逗留的,根据政府要求,提前一周或半个月申请签证延期。

第七章  各类证件办理、延期、注销

第十九条  护照办理

护照由当事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办理。

在阿人员护照到期,可在护照到期前送中国驻阿使馆办理新护照。

第二十条  各类公证、双认证资料的办理

    各类公证可由本人或人办理,也可将基础资料送国内支持部统一办理。双认证根据上级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劳动证的办理流程及延期、注销

工签人员到阿后应根据劳动局要求及时办理劳动证;劳动证到期的应提前45天提交延期资料进行劳动证延期;离职回国的应将劳动证注消,回收劳动指标继续使用。

劳动证的办理流程:护照、认证、照片收集——资料整理——体检证明、税票——送劳动局——取回劳动证

劳动证延期流程同劳动证办理流程。

第二十二条  居住证的办理流程及延期、注销

取得劳动证后应及时办理居住证, 居住证到期时提前或按期延期。

居住证的办理流程:护照、劳动证、出生公证、照片收集——资料整理——体检证明、完税证明——送警察局——办理居住证

    离职回国人员可将居住证送回警局注消以更换离境证明回国。持居住证回国后不再返阿人员的居住证应收回,送警局办理注消。

第二十三条 医保卡的办理流程

办理社保人员可办理医保卡享受医保优惠政策。在取得社保号后递交护照复印件、照片、社保号到制卡部门即可办理社保卡。

第八章 各类证件的存档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护照的存档管理

各工区将中方人员护照收集上交项目部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项目部人力资源部做好护照保管工作,妥善保存、登记。人员出差、办事、回国须使用护照时由各工区填领取单,工区经理或者主管签字后报项目部领导审批,经申请审批后登记借出;使用完毕后及时收回存档。

第二十五条  劳动证的存档管理

劳动证由各工区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妥善保存、做好登记,项目部人力资源部将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居住证的存档管理

居住证由各工区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妥善保存、做好登记。人员出差、办事、回国须使用居住证时经申请审批后登记借出;使用完毕后及时收回存档。项目部人力资源部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人员相关资质证明的存档管理

各工区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个人相关资质证明,妥善保存、做好登记。人员办事须使用相关资质证明经申请审批后登记借出;使用完毕后及时收回存档。

第九章 请休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假管理

公假人员报公假申请,经项目领导审批后安排公假,做好登记,作为工资核算及差旅费报销依据,公假完毕后及时销假。

第二十九条 休假管理

休假人员填写休假申请,经项目领导审批后安排休假,休假申请存档,登记,作为工资核算及差旅费报销及以后休假安排依据,休假完毕后及时销假。

第三十条 事假管理

人员事假申请经项目领导审批后登记,作好考勤, 事假完毕后及时销假。

第三十一条   家属探亲管理

人员家属探亲的填写探亲申请,经项目领导审批后办理探亲签证。

第三十二条 其它事项请参照《请休假管理办法》

第十章  人员工资、社保、休假险的申报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方人员工资申报及管理

按照阿劳动法,中方人员在阿取得劳动资格,必须申报阿国社保工资,各工区人力资源部按照中方人员每月的考勤时间,做好工资表,工资标准按特莱姆森连接线项目部在劳动监察局备案的工资标准计算。工资表做好以后由各工区报财务部门进行审核,然后上报局指财务部,局指人力资源部协助财务部对工资进行再次审核,然后报外会做工资单,中方人员在阿尔及利亚申报的工资不予发放。

第三十四条 阿籍员工的工资申报及管理

阿籍员工一旦录用,按规定次月2号之前要向外会报第一月的社保工资。各工区人力资源部按照中方人员每月的考勤时间,做好工资表,工资标准按特来姆森连接线项目部在劳动监察局备案的工资标准计算。工资表做好以后由各工区报财务部门进行审核,然后上报局指财务部,局指人力资源部协助财务部对工资进行再次审核,然后报外会做工资单,每月15日之前发放阿籍员工工资,以现金发放或者银行代付的形式。。

第三十五条  中、阿方人员社保休假险申报

按阿劳动法规定,无论是阿籍员工还是外籍员工,取得劳动许可后,必须向社保局及休假险局申报社保和休假险,每月22日前以支票的形式将社保和休假险交所在地社保局和休假险局,所有人员社保及休假险由局指代扣代缴。

第三十六条  休假补贴的领取

按阿尔及利亚劳动法规定,凡缴纳休假险的人员都可以享受由阿休假险局发放的休假补贴,此项补贴包括年假补贴和因恶劣天气影响的误工补贴。人力资源部协同财务部做好休假补贴的领取工作。外聘会计每年按时申报休假补贴,中方人员的休假补贴将由休假险局统一打入局指银行账户;阿籍员工的休假补贴则由人力资源部门收集个人账户信息和身份证明资料,报休假险局,休假险局将把该补贴分别打入个人账户。

第十一章  劳保用品的发放

第三十七条  劳保用品的种类

1、呼吸护具;

2、眼防护具;

3、防护鞋

4、防护手套;

5、防护服;

6、防坠落具等。

第三十八条 劳保用品的发放管理

1、各工区对劳务人员及工作环境进行统计,按工作种类发放劳保用品,做好发放登记工作 ;

2、    局指人力资源部对各工区劳保用品的发放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职工医疗及健康体检管理

第三十九条 职工医疗协议的签订

人力资源部联系当地医疗机构,对比、协商并签订医疗协议。

第四十条 职工体检

组织职工定期或不定期到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第四十一条 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及时办理医疗卡,职工医疗、购药时医疗机构或药店按社保规定进行优惠。对于中方员工受伤较严重的,及时收集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据,送国内报人身保险公司索赔。

第十三章  各类人力资源登记本的登记管理

第四十二条 登记本的备案、登记、备检

按规定购买人力资源登记本,共计8本,各单位必须做好人力资源登记本的登记工作,应对劳动监察部门的检查。

第十四章  恶劣天气影造成响误工的相关资料申报

第四十三条 相关资料的收集

发生恶劣天气影响导致误工时,按休假险局的相关规定,及时填写停工报告、复工报告,并送到或发传真到休假险局。

第四十四条 资料的报送及误工工资补偿的跟踪

每月结束后对该月恶劣天气情况导致的误工情况汇总,计算误工损失报送休假险局。

第十五章  劳资纠纷案件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法律专职人员的选用和配置

根据项目情况挑选配备法律专职或兼职人员,报北非指、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律专职或兼职人员需对中国法律和阿国法律有一定的认知,

第四十六条 劳资纠纷的提前预防

1、加强法律学习及普及,提高法律意识。

2、完善健全合同条款、合同签订、合同执行过程。

3、完善劳资制度,考核、分配做到公平合理。

4、发现劳资纠纷发生可能性时及时核查、协调、消除分歧。

第四十七条 劳资纠纷的应诉流程

1、当案件发生后先请仲裁进行调解,调解失败后再上报法院。

2、仲裁调解失败后,找律师准备应诉,并提供相关证据及资料。

3、对于仲裁失败的案件,上报法院进行开庭审理,依法裁决。

第四十八条 案件资料的收集整理

法律专职或兼职人员及时收集存档案件资料,妥善保存,并整理形成电子档案信息库。

第四十九条 案件环节的跟踪

法律专职或兼职人员及时与北非指、公司相关部门、律师及时沟通、跟踪,平时定期或不定期与以上部门相关人员联系。

第十六章  人力资源各项报表的填报

第五十条 人力资源报表的填报流程

1、发生人员调整时完善人员调整手续,及时登记。

2、定期整理人力资源报表,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内部员工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财务管理 经济效益 以人为本 民办高校 创新

中图分类号:F2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2-107-02

在人类历史早期,我们的祖先本能地运用极其简单的原始方法进行计量、计算生产过程,以了解经济收益情况。随着历史的发展,出现了剩余产品和私有制,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化,社会再生产过程也越来越先进。为了使自己的生产活动获得良好经济效益,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督和反映,于是,就需要有专职人员担任算账、记账的工作,这就是会计的雏形。

新中国成立以后,会计这种职业日益受到各行各业的加强和重视。我国各行各业都配备了财务管理部门和财会人员,并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多次组织了以会计预算管理、财务报表、规避风险、成本控制为主要内容的研讨活动。目的是使财会人员在本单位发展改革、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好监管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高校逐渐转变为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办学的法人实体,各个高校都开始了合并、重组并重新整合了软、硬件资源,使得教育资源管理日趋合理。但突飞猛进的社会发展和全国扩大招生,也给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带来了诸多的滞后性与不适应性。在新形势下,对传统的财务管理模式如何加以创新?这就需要民办高校财会人员去寻找、探索一种适应现代经济条件下的、科学性、规范性的财务管理新方法,以推进民办高校不断地发展和创新。

一、探索新形势下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主要特点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眼界大大开阔,精神需求也在不断增强。如果财务管理还是依靠会计进行计算处理,就会赶不上时代步伐。那么,在新形势下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有哪些特点呢?

1.财务管理综合性强。众所周知,财务管理是一种价值管理,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很多,如:学生的缴费管理,经济活动时的预算管理,学校基建的投资管理、融资管理、成本管理,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薪酬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等。可以这样说:民办高校的每一项经济活动都需要财务部门的参与,财务管理是民办高校管理的核心与中心环节,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对民办高校的长足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财务管理灵敏度高。业内同行都很清楚,作为民办高校的决策人,都想把学校办得既扎扎实实又红红火火,必须提高学校的声誉以吸引更多的学生到校求学。而民办高校要想提高社会声誉,还要聘请一些社会上有名望的教师及管理人员任教和工作。这样,民办高校需要一边向银行贷款,向社会筹集资金;一边对校园、教学设备、教材、教具、教室进行购买和装修。每一项工作都要有财务管理部门的参与,财务管理的灵敏度就凸显出来了。

3.财务管理涉及面广泛。新形势下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涉及面非常广泛。从民办高校外部来讲需要寻求战略合作伙伴,需要与银行、地方管理部门、上级管理部门发生密切关系。从内部来讲,财务管理涉及到每一个年级、系、科室、教研室,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同时,财务管理部门还要按时作出月报表、季报表、年报表为学校董事会提供学校开支情况,为校长制定学校长远战略目标提供真实依据。并且,学校每进行一次大的活动,财务管理部门都要做到活动前进行预算、活动中进行控制,活动后进行汇总。

4.财务管理面临电子商务的推广。在民办高校工作的同行都很清楚,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电子商务环境正在形成,民办高校的经营和财务管理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教学管理、财务管理、电子商务、科研等活动相互之间更加融洽,学校内部之间通过网络处理业务、传递信息,对财务管理的创新发展都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由于财务管理活动的网络化、电子商务化,所以出现了许多新的媒体空间。如:虚拟银行、网银等,许多传统的财务管理模式已经消失,取而代之的是电子支付、电子采购、电子订单。电子商务的推广,使民办高校购销活动更加快捷,费用也更加低廉。

二、新形势下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创新策略

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和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变化,民办高校的经费来源、办学体制、学校产业管理、后勤社会化等内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而这种变化使得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在学校的作用和地位更加重要,同时,也对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笔者所供职的学校也是一所民办高校,更需要顺应国家教育部门的长远规划,争取更多的财政支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是每一位财会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而财务环境的变化、内涵的丰富和价值管理、目标管理等财务管理理论的发展,必然导致财务管理要不断地进行创新,这样才能适应新时代的需要,否则就会被社会所淘汰。

1.在财务管理方法上进行创新。从民办高校高校财务管理的意义上来讲,财务管理方法的创新就是将学校的资源使用和利用达到最大优化。在风起云涌的经济市场环境和民办高校之间相互竞争中,怎样在财务管理方法上进行创新是民办高校财务管理部门与财会人员需要探讨的研究课题。因此,笔者认为,在民办高校进行任何经营活动时,首先,要由财务管理部门责成财会人员认真进行事前预算,编制若干预算方案,请校务委员会进行审核、评价、比较、选择后作出慎重决策。这样做可以将财务风险降到最低点,还可以量体裁衣,做到心中有数,避免超支和不可控制的财务风险。其次,在活动中要加强控制,每一个用钱的细节都要精打细算,绝不能超支,这就需要财会人员加强成本控制。因为,成本决定了民办高校利润的大小,是提高民办高校应变能力、开拓能力、教学能力的关键环节。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部门与财会人员一定要加强以成本为核心的内部责任管理,运用财务管理方法将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整体目标分解到学校的各个部门,建立责任成本网络系统,以激发全校师生有效的节约行为。工作结束后,要进行评估和总结,对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所做的预算进行测评,对有前瞻性的预算方案给予表彰,这样,可以激发财会人员的创新精神,还可以使学校在经营活动中获取利润最大化。

2.在“以人为本”提高财会人员素质上进行创新。长期以来,民办高校基本都将投资重点放在改善教学环境、教学设施、教学设备上来,似乎感到教学环境越优美、教学设施越新颖、教学设备越先进就能吸引住学生,就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其实不然,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教育学生的智力资源已从影响学校声誉的外部因素转化为重要的内部因素,并在教学和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给民办高校提高声誉创造财富的核心要素已由物质资本转为人力和知识资本,尤其是民办高校科研成果创造的知识产权等。所以,笔者认为,民办高校领导要转变观念,需从以下三点做起:

(1)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其实就是要从关心、爱护、培养每一位财会人员的目的出发,充分调动财会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源头上提高财会人员的管理水平。

(2)鼓励财会人员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提高财会人员素质就是要鼓励他们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由于计算机的普遍使用,会计电算化软件的使用成为新时代财会人员的工作工具,而且会计理论的不断改进已逐渐替代了旧的财务管理模式,这就需要财会人员不断学习新的会计工作程序,掌握新的《会计条例》,这样在工作中就可以如鱼得水,游刃有余。

(3)培养财会人员的法律意识。培养财会人员的法律意识就是组织财会人员学习各种有关财会人员应该知道的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教育财会人员知法、懂法、在工作中以法律为准绳,不应该报销的款项绝不能破例,而且要自觉遵法、守法,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

3.在细化财务管理内容上进行创新。搞好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工作是维护学校经济秩序,推动教学工作顺利发展的前提。因此,在细化财务管理内容上进行创新是学校财务管理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目前,我国民办高校正在为伟大祖国的复兴而努力发展,20多年来,依据国家政策,通过办学者坚持不懈的跋涉和努力,由“三无”为起点(无校舍、无教师、无资金),坚持办学规模与经济效益齐头并进,逐渐积累了资金,使办学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笔者认为,民办高校每一分钱来的都很不容易,一定要精打细算,把钱用在刀刃上,所以要在细化财务管理内容上进行创新。可以从两个方面做起:一方面是民办高校根据《高等院校财务管理规定》实施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管理体系。“统一领导”就是以学校董事会授权为前提,校长以法人代表的名义,对学校财务管理工作中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学校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政策、收支计划、资源配置也要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配置和管理。这样做可以使学校在自主理财的过程中集中财力、优化教学质量和资源配置,同时也可以增强民办高校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是:在财务管理内容上进行创新。众所周知,民办高校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学生的学费、杂费、住宿费、社会单位的捐助,以及国家、地方政府的少量补贴等,但是,对学生收的费用支出使用又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制约。要想在财务管理内容上进行细化管理,首先,要做好预算管理。因为民办高校的财务预算可以对学校的办学规模和学校总财力进行总体平衡,也可以保证科研、教学、行政、后勤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通过每年财会人员上报的财务总表制定下一年的战略目标,宏观调控学校各个部门的资金支出,减少铺张浪费,节约学校开支。目前许多民办高校都在使用“零基预算加项用预算”的预算方法,笔者认为我们肇庆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也可以借鉴这种方法。其次,在财务管理的内容上自我发展、自我调节、自我完善。笔者建议,民办高校可以建立健全学校资金筹措体系,也可以依据国家政策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这样,民办高校的资金就会能够良性循环,资金良性循环了。民办高校的办学道路就会越来越宽广。

在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提高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工作,是实现民办高校有限资源优化配置和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任务。需要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部门与财会人员克己奉公、勤勤恳恳地当好学校的“好管家”,为推进民办高校的办学规模,提高经济效益而努力工作。

参考文献:

1.董汝萍.对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探讨.吉林教育学院学报,2008(9)

2.万方数据.新形势下的财务管理创新.厂长经理报,2011.11.24

3.李文姬.新形势下高校财务管理的创新探讨.会计文苑,2011(5)

4.赵华蓉.怎样做好财务管理的创新发展.财务管理,2012(4)

内部员工管理办法范文3

为有效加强集团公司办公室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确保集团公司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和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防火意识,建立和完善各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普及消防常识,提高灭火技能,确保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的安全。

二、办公室消防安全总的管理工作由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办公室消防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集团公司安全管理智能部门经理负责,各楼层、各单位(部门)办公区域及所毗连的公共区域具体消防安全工作由相应各单位(部门)的领导或分管领导负责。

三、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建集团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其成员主要由后勤人员和集团各单位(部门)指派人员组成,义务消防队负责做好集团消防安全的防范工作,发生火灾时疏散人员、抢救物资和扑救灭火工作,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消防培训计划,安排、落实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消防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每年组织一次消防学习、演练。

四、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对办公室涉及到的消防重点部位进行巡视和检查,并督促海越大厦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每半年对各单位(部门)办公室消防责任制执行情况及消防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表》,对发现各种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填写《消防检查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情况。

五、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要通过发通告、贴广告、看视频等方式,普及防火知识,落实岗位责任,开展防火宣传,增强消防意识,宣传和表扬消防工作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和先进典型事例,通报和批评有违章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六、集团内人人有责任、有义务制止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等一切危险行为,及时督促消除火灾危险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服从消防部门及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

七、办公区域各出入口、安全楼梯、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占用或封堵,不得在出入口、通道上堆放物品。

八、办公室内严禁携带、储存雷管、炸药、导火线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及各类剧毒物品。

九、集团各单位(部门)办公区域内调整或增设用电线路时,应事先提供书面方案,经资产行政部审查批准后才能施工,原则上统一由资产行政部部后勤科派人施工,收取工本费;特殊情况需由外来施工单位施工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要有上岗证。

十、室内装修必须将标准装修图纸书面报资产行政部部确认同意,有需要时须经消防部门批准后才可以施工,并按规定采取防火措施。

十一、集团各单位(部门)因施工而必须动用电焊等明火,必需向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经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经理审批,按消防规定采取有关防护措施以后方可进行。

十二、集团各单位(部门)办公室内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各单位及个人均不准擅自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等电热器具;也不得使用微波炉、电饭煲等加工饭菜。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超负荷电器时,也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按规定配备灭火机等消防器材。

十三、除公司安排的工作值班、节日值班和防台值班以外,员工不得因夜间加班等原因而借故留宿在办公室内;保安、保洁服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在办公室内留宿;未经集团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办公室内不得安排人员住宿。

十四、各单位负责人要做好本责任区域的宣传和检查工作,落实防火制度和预防措施。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和海越大厦消控中心,并组织人员迅速离开办公和工作场地。

十五、集团办公区域内发生火灾时,应及时联系海越大厦和110火警,并开展灭火自救。灭火自救时设灭火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分别由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经理、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担任。总指挥全面负责大厦灭火的组织和指挥工作,及时布置疏散人员、物资和灭火工作,灾后向集团公司提交火灾分析报告;副总指挥负责协助做好组织指挥工作。总指挥、副总指挥不在现场时,依次由大厦义务消防队长、副队长替补负责指挥灭火行动。

十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者因管理失职、渎职,而发生火警火灾事故的,肇事者、失职者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内部员工管理办法范文4

(一)基层法院对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定位

法院办公室是法院内设的一个综合办事机构,在职能作用方面应该包括:协助院党组、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政务性工作;做好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后勤服务;在审判工作中做好沟通上下、协调左右的桥梁作用;做好法院与外界的沟通协调工作。基层法院因为事务繁杂、工作人员相对较少、内设机构不齐备,与上级法院不完全对应,所以办公室职能作用除了最基本的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组织综合性会议、组织办理各类建议、意见和议案等政务性工作,负责编印本院工作简报、信息、文秘、文印、档案、收发、机要、保密、新闻宣传、车辆和信息网络管理等审判工作后勤服务和内外部沟通协调工作外,因司法环境变化而产生的一些新工作任务、新机构,在没有相对应的部门接纳时,就会被移交到办公室完成,造成部门之间职能交叉、模糊不清,从而使办公室任务越来越繁重,工作压力越来越大。而在大部分干警的意识里,只要不是审判、执行具体工作的“杂事”都应该归办公室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办公室就是为法院“打杂”的部门。

办公室工作不像业务庭室那样具有极强的规律性,工作也不能通过定量和预定目标来衡量绩效,一切工作任务均因上级法院、各级党委的要求、与外单位的沟通协调、院党组的各项决策、各审判业务部门的工作需要而形成,具有随机性和可变性,加之办公室联通内外、上传下达、供给保障的工作性质要求其工作必须有极强的时效性,所以办公室工作经常处于一种突发性、快节奏和多头绪状态,但因没有明确的绩效衡量指标,造成办公室工作繁杂却得不到院内业务部门和大部分干警的职业肯定,导致办公室工作人员很难树立职业荣誉感。

基层法院人员配备普遍不足,为使审判、执行工作高速运转,法院尽量将现有的人员向一线审判、执行队伍调配,办公室、政治处等行政管理部门人员配备长期不足,办公室工作人员往往一人兼数职,如一个文秘人员既要做好各类文件的收发、领导交办的各类材料的起草、各类事务的上传下达、各类会议的组织宣传,还要配合其他岗位人员做好公务接待、车辆管理、网络管理及其他日常性事务等多项管理及服务。另外,业务庭室因工作需要增加人手时也向办公室借调,导致办公室工作人员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

因办公室工作头绪多、可变性较大,所以不像业务庭室那样在各阶段都有明确的绩效参评数据,当然也不会在奖惩方面有参考数据,所以对其他部门的干警来说,办公室只要能保障审判、执行工作正常开展就行,做多做少、做好做差没什么差别,而在办公室内部虽说大部分是“一个萝卜一个坑”,但大多数情况下,工作都推给了能力较强、工作效率较高的人,即使一人兼数职也不会有奖金,不像业务庭那样多办案件就多一点奖金甚至收获荣誉,导致办公室内外都认为办公室人员多干少干都是一个样,久而久之就会使办公室能干事、多干事、实干事的人心里失衡,影响办公室工作质效。

对一项工作的最高评价应该是发自内心的认可和尊重。虽然法院工作的质效最主要体现在审判、执行工作各方面,但办公室作为法院的“大管家”,在各类决策、要求的传达、贯彻执行和各部门工作财力、物力、人力保障方面都起着桥梁枢纽作用,各部门工作效率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办公室工作节奏的快慢和保障力度的大小,所以办公室在职能作用上有自己办文、组织会议、车辆管理、装备管理等政务独立的一面,也有配合各业务庭审判、执行工作进行后勤保障、政务协调等综合管理服务的一面。所以办公室对法院其他部门来说不仅仅是一个后勤保障部门,也是一个代表党组对各部门工作进行协调、衔接并提出要求的综合管理部门,更是一个代表党组贯彻执行法院各项政策、制度的行政事务部门,其他部门有必要对办公室这一职能作用定位进行全面准确地认识,从思想意识上真正认识到办公室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专业性。

由于大部分人对法院办公室工作认知不准确,觉得办公室工作只是一些具体的上传下达、资源调度、内外协调工作,其工作人员不像业务庭工作者需要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只要具有一般水平的行政管理知识即可,这种观点太浮于表面。办公室工作人员因工作岗位不同需要不同的专业技能,从事文秘、宣传工作的人员必须有较强的文学知识和深厚的文字功底,从事财务、装备管理的人员必须有过硬的理财技能,负责公务接待的人员必须有全面的公关礼仪知识,

司机必须有纯熟的驾驶技能、扎实的道路安全知识和良好的驾驶习惯,所有人员都必须有较强岗位技能知识、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当然必须有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因为办公室除了要优质高效的服务法院内部各部门,还要及时准确的对当事人及外部各单位进行相关问题解答、疏导和指引,与上级法院进行政务交接、事务沟通交流。所以办公室工作不是随便一个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就能胜任,应该做好各类专业人才的分类配备,才能使各岗位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发挥职业能动性,使办公室工作保持优质高效的良性循环。办公室工作因其在法院各项工作中的桥梁枢纽作用,要求工作人员要时刻处于待命状态,有事即知即办,因为只有办公室上传下达、办文办会、人财物保障等工作及时准确,才能保障法院其他部门工作及时、有序运行,所以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处理紧急通知、会议、接待、后勤保障等问题时,必须有较强的应变、协调能力;在办理多头绪、时效性强、程序复杂的各类事务汇报、工作检查、装备保障、基础建设等工作时必须有较强的抗压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要梳理好单位之间、领导之间、各部门之间、同志之间的各类关系,在承受各界指责、非议、抱怨的同时,把矛盾协调解决好,顺利推动工作快速开展。要始终视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第一要求,要有吃苦耐劳、不计得失的职业奉献精神和较强的保密意识,要有齐心协力、艰苦奋斗的团队精神,才能确保办公室工作健康有序开展。要有能够恰当沟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明的行为举止,因为每一个人对外代表的都是法院的形象。所以不是随便一个有相关专业知识或法律专业知识较强的人就能胜任办公室工作,办公室人员不仅要有扎实专业知识和岗位技能,还必须综合素质过硬,尤其是思想政治觉悟要高。提高办公室人员的准入标准,才能保障办公室工作高标准完成。

内部员工管理办法范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土地管理信访工作,加强土地管理的民主监督,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管理信访,是人民群众以写信、访问等形式,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的申诉、询问、揭发、批评、建议、表扬等。

土地管理信访工作,是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的信访权利。

第四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有一名领导分管信访工作,经常阅批人民群众来信,必要时亲自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及时协调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疑难案件。

第五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把信访工作纳入土地管理工作议事日程,做到机构、人员、工作三落实。

第六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重视信访工作人员的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采取措施,提高信访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能力,并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处理、接街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八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人员,应报请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信访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全国土地管理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应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主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信访工作。

乡(镇)土地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信访工作。

第十条 信访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处理、接待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有关土地管理的来信、来访;

(二)按照职责权限,对交办的信访案件进行查处,对转办的信访事宜,进行检查监督;

(三)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与土地管理有关的信访案件;

(四)向上级领导机关或主管部门反映土地管理信访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

(五)开展信访工作研究,组织信访工作经验交流,培训信访工作人员;

(六)建立健全土地管理信访工作制度;

(七)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土地管理信访事宜,指导下级土地管理信访工作。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处理、接待下列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宜:

(一)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

(二)违法占地纠纷;

(三)历史遗留土地纠纷;

(四)土地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问题;

(五)人民群众对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表扬;

(六)其他土地管理信访事宜。

第三章 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选择政治坚定、作风正派,有一定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身体健康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严守信访纪律,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徇私情,依法办事,保持公正廉洁的作风。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必须钻研业务,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认真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必须掌握土地管理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坚持文明办信访,努力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工作。

第四章 来信来访的处理和接待

第十六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信访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对下列案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一)重要信访案件;

(二)当事人不服下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

(三)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

第十七条 地、市、州、盟土地管理部门应积极帮助和具体指导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宜。对下列案件,应亲自办理:

(一)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信访案件;

(二)当事人不服下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

(三)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信访案件。

第十八条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土地管理机构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内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宜,办理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信访案件。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对来访人的陈述必须制作笔录;对人民群众来信,必须登记、阅信,提出拟办意见,并建立复信、统计、归档制度,做到件件有着落。

第二十条 土地管理对重复上访和集体上访,应当及时弄清事由,妥善处理;暂时处理不了的,应做好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通报,共同采取措施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阅办、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处理信访案件。

第二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的各业务单位应当积极支持信访工作,相互配合,共同协商处理、接待有关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宜。

第二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信访案件涉及其它部门的,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必要时可以协同办案。

政府信访部门处理信访案件涉及土地管理信访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土地案件,必要时土地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给予支持。土地管理部门处理重要信访案件,可以依法取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弄清案情的基础上,依据事实、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处理,上级机关要求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报送处理结果,并附有关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送处理结果的,应当向交办案件的上级机关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结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定性准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有当事人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信访案件需要立案处理的,依照《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来访者无理取闹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不接受批评教育,纠缠不休影响工作或者妨碍社会秩序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内部员工管理办法范文6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对外劳务市场秩序,维护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和对外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防范境外劳务纠纷及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经纪人管理办法》、《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劳务经营企业是指商务部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企业,或者是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第三条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包括信息中介和咨询企业,下同)是指接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委托,招聘对外劳务人员及信息中介和咨询的职业中介企业。

第四条市外经贸、劳动保障、工商、公安等相关对外劳务管理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对外劳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对外劳务资格

第五条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从事招聘对外劳务人员及信息中介和咨询活动,必须取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中介许可证和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过外经贸部门的专门核定。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活动。外经贸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企业从业人员资质、注册资金、信誉等情况进行审核。加入行业商会、存缴备用金作为衡量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信誉的重要内容。信誉不良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发放职业中介许可证,工商部门不予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经营范围统一规范登记为“国内职业中介(接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委托,招聘对外劳务人员及信息中介和咨询)”。一般的信息中介和咨询企业的经营范围应不包括有前置许可要求的国内外劳务中介。

市外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按新办企业程序办理。市内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市劳动保障部门许可。

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的,应当经劳动保障部门许可和外经贸部门备案后,再由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应当加入行业协会——中国国际商会商会,按照行业规定和商会章程签订自律公约,逐步做到自律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对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实行“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备用金制度”。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必须存缴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备用金”,新开发市场、人数多、收费高、风险大的特殊项目增缴特别备用金,备用金实行专户储存,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归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所有,专门用于处理境内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备用金由中国国际商会商会收取,使用和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国际商会商会与市监察、劳动保障、工商、外经贸、公安部门协商确定。

第六条未经劳动保障部门许可、工商部门登记和外经贸部门核定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对外劳务经营活动和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与工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予以严肃查处,认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七条现有未经劳动保障部门许可、外经贸部门核定但已经工商登记的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责令限期取得核定和许可,逾期不能取得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工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吊销营业执照的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第三章对外劳务招收

第八条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在办理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手续后,才能在我市招收外派劳务人员。

第九条经劳动保障部门许可、工商部门登记和外经贸部门核定的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在招聘对外劳务人员及信息中介和咨询时,并向劳务人员出示其与对外劳务经营企业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并与劳务人员签订中介协议。在此前后,对外劳务经营企业须与境外雇主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并取得境外雇主的资信证明,须与劳务人员签订派员协议。劳务人员须与境外雇主签订雇佣协议(中英文版)。上述协议必须具有收费标准、工资水平、工作时间、劳动保险、提前回国、意外伤亡、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主要条款。对外劳务经营企业或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不能提供上述协议、提供协议的主要条款缺少或明显伤害劳务人员利益的,外经贸部门不予备案,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护照。

第十条对外劳务人员出国费用,包括护照、签证、体检、培训和差旅费,由劳务人员按实际金额自行负担。除上述出国费用和对外劳务经营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服务费外,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和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收取其它费用。受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委托招工的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在签证办理完毕后方可向劳务人员代收服务费,开具对外劳务经营企业提供的发票,并上缴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不得将其为对外劳务经营企业代收的服务费提前收取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我市将按照“定点报名、集中招收、规范服务、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对外劳务人员集中报名制度。在指定的专门机构设立集中报名窗口,接受有意向的劳务人员报名,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必须过该窗口统一招收劳务人员。

所有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必须进入对外劳务人员集中报名窗口。未取得外派劳务报名窗口资格的单位和未进入外派劳务报名窗口的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禁止私自招收对外劳务信息,招收外派劳务人员。擅自从事外派劳务人员招收活动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并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造成危害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职业中介许可证,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认为构成犯罪的,再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对外劳务人员集中报名窗口由市监察、外经贸、劳动保障、工商和公安部门共同管理,市外经贸、劳动保障、工商和公安部门派人驻点办公。

对外劳务人员集中报名办法,由市外经贸、劳动保障、工商和公安部门根据上级规定另行制订。

第四章对外劳务项目备案

第十二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内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在我市招收对外劳务人员时,必须取得我市外经贸部门同意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在我市招收劳务人员的意见函,然后在注册地省辖市以上外经贸部门办理对外劳务项目备案;省外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在我市招收对外劳务人员时,必须取得我市外经贸部门同意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在我市招收劳务人员的意见函,然后过省外经贸厅备案。市公安部门在受理对外劳务人员申请护照时,应查验其提供的外经贸部门的备案手续。对不能证明外派劳务项目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对招选的外派劳务人员没有经过培训、对外派劳务人员不能进行有效管理、对境外纠纷及突发事件的处置不愿承担责任或在我市招收劳务人员曾出现过劳务纠纷不能积极有效处理的对外劳务经营企业的外派劳务项目,外经贸部门不出具同意在我市招收劳务人员的意见函。

第十三条对外劳务经营企业与境外雇主之间、与中介企业之间、与劳务人员之间,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与劳务人员之间,以及境外雇主与劳务人员之间,均需签订相关协议,并由公证部门对协议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公证。对上述协议没有进行公证的对外劳务项目,外经贸部门不出具同意在我市招收劳务人员的意见函。

第十四条我市外经贸部门出具同意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在我市招收劳务人员的意见函前,劳务人员须取得户籍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同意。

第十五条劳务人员出境,须经过市外经贸、劳动保障、工商和公安部门的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培训。未经培训的,市外经贸部门不出具同意我市劳务人员出境务工的意见函。

第十六条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在我市招收劳务人员,须承诺一旦发生劳务纠纷,由对外劳务经营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对外劳务人员护照

第十七条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和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不得为劳务人员代办护照。

第十八条劳务人员申请办理出国护照时,须本人到市公安出入境管理窗口,同时提交外经贸部门的备案手续。对任何个人以外派劳务为由申请护照、但不能提供外经贸部门备案手续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在受理劳务人员护照申请时,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向劳务人员发放“出国务工须知”等宣传资料,向其宣传有关法律法规,防止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恶意宣传、弄虚作假以及劳务人员冒名顶替骗办护照。

第二十条加强对回国人员的护照管理。根据《护照法》的要求,对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对曾经参与境外违法违规活动的重点人物和经常无故寻衅闹事、挑动事端的个别劳务人员,公安部门要进行登记并向有关镇乡、园区、街道办事处和部门报。

第二十一条为加强对外劳务人员的统计管理,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定期向外经贸部门提供以外派劳务为由申请护照的人员名单及其相关情况。

第六章对外劳务广告

第二十二条对外劳务经营企业或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在我市新闻媒体和户外广告上招收对外劳务人员广告或信息,须到市外经贸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新闻部门对外劳务广告(含信息)、工商部门登记户外对外劳务广告(含信息),须凭市外经贸部门的备案意见;新闻部门国内劳务广告(含信息)、工商部门登记国内劳务广告(含信息),须凭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备案意见。

第二十四条未经登记擅自户外广告(含信息)或虚假广告(含信息)的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信息中介咨询企业和广告公司,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

第二十五条新闻媒体擅自和工商部门登记未经市外经贸或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务广告(含信息)的,由市行政监察部门督促纠正。

第七章对外劳务管理体制

第二十六条市成立对外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监察局、劳动保障局、公安局、工商局、外经贸局、地税局、外事旅游局、法制办、司法局、调解中心、局、教育局、广电局、新闻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外经贸局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牵头做好规范对外劳务市场秩序工作,把长效管理和专项整治结合起来,把联合执法与部门监管结合起来,办公地点设在市外经贸局。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省政府提出的“谁管辖谁处理,谁许可谁管理”的原则,既要各司其职,又要整体联动,不断加大对违法违规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查处打击力度,努力减少对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市对外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处理好对外劳务纠纷和境外突发事件。负责牵头组织好全市性对外劳务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对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和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的集中整治,确保每季进行一次;在清理整顿中发现不符合本文件规定要求的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先由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资格,吊销其职业中介许可证,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认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每季组织召开一次对外劳务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新闻会,由劳动保障、工商、外经贸、公安、税务、监察六个部门报清理整顿情况。要对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开展诚信经营评比活动。违规经营企业,列入黑名单,经劳动保障、工商、外经贸、公安四个部门会签后,由市各新闻媒体每季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市外经贸部门是对外劳务经营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市对外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要求,落实好相关督查活动;要加强外经贸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加强对中国国际商会商会的指导,加强对劳务人员出国务工的引导,加强对对外劳务经营企业的项目备案,对尚未处理好对外劳务纠纷的对外劳务经营企业,暂停其项目备案。劳务人员投诉我市对外劳务经营企业的,由市外经贸部门先行受理,并牵头商请上级商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其中外经贸部门认为对外劳务经营企业涉嫌违法经营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将相关取证材料向公安部门移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认为该对外劳务经营企业不构成违法经营的,应向外经贸部门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并共同引导劳务人员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务纠纷。

第二十九条市劳动保障部门是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本文件规定,对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进行行政许可、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在发放职业中介许可证之前,征求外经贸部门意见,共同做好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的从业人员资质、开办资金和信誉的核定工作。对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及其执业人员进行劳动法律法规教育培训,规范其经营行为。加强对劳务人员出国务工的引导。对未经外经贸部门核定和本部门依法许可擅自开展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严格查处。对提供虚假就业信息或以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活动的企业坚决予以严肃处罚。劳务人员投诉我市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先行受理,并牵头协调处理,其中劳动保障部门认为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涉嫌违法经营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在作出相应处罚后将相关取证材料向公安部门移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认为该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不构成违法经营的,应向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并共同引导劳务人员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务纠纷。

第三十条市工商部门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文件规定,在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到外经贸部门核定、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完前置许可后再进行登记;要对未经劳动保障部门许可、工商部门登记和外经贸部门核定擅自开展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活动的企业严格查处,特别是对没有外经贸部门备案意见擅自招聘对外劳务人员的企业予以严厉打击。劳务人员投诉我市个体工商户非法经营、经济诈骗的,由市工商部门先行受理,并牵头协调处理,其中工商部门认为相关个体工商户涉嫌违法经营自已无权处理的,应在作出相应处罚后将相关取证材料向公安部门移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认为该个体工商户不构成违法经营的,应向工商部门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并共同引导劳务人员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务纠纷。市工商部门要对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及其执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法律法规教育培训,规范其经营行为。在对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和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年检之前,要征求劳动保障和外经贸部门意见,对未取得职业中介许可证、未经外经贸部门核定或被列入黑名单的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和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年检时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市公安部门要对劳务人员以旅游、商务等名义骗办护照的行为,对外经贸、劳动保障、工商部门移交的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个体工商户涉嫌非法经营、经济诈骗的对外劳务案件,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劳务人员投诉我市自然人非法经营、经济诈骗的,由市公安部门直接受理,并及时依法查处。公安部门认为该自然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经济诈骗的的,应向劳务人员代表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并共同引导劳务人员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务纠纷。

第三十二条市税务部门要对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和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向劳务人员收取费用但不开发票、少开发票等偷税漏税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认为构成犯罪的,处罚后再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协助处置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和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在对外经营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第三十三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要指派执业律师,为劳务人员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引导劳务人员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相关劳务纠纷,并加强对外劳务公证活动的行业管理。协助处置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和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在对外经营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第三十四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学校对外培训活动的监督检查。我市各类学校应拒绝接受未经外经贸部门备案的对外劳务项目项下的委托培训要求。

第三十五条市各新闻单位,要按照市对外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做好对外劳务管理和清理整顿方面的宣传工作,并配合外经贸、劳动保障、工商、公安等部门做好具体的工作报道。

第三十六条市大调解和部门要按照本文件规定,切实做好上访劳务人员的思想疏导和诉求引导工作,并按照各单位职责,做好上访和息访的对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