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执法论文范例6篇

土地执法论文

土地执法论文范文1

浅谈农村土地侵权案件的执行

一、农村土地侵权案件的类型

一是相邻关系纠纷,退出土地的执行。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是农民赖依生存的基本保障,农民不仅靠它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且靠它承担教育子女等费用,土地经营权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由于相邻土地之间因土地边界变化引起的侵权纠纷,法院判令侵权一方退出土地,侵权人或其他人拒绝退出的。

二是判令侵权人停止对宅基地的侵权。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这类案件大多涉及宅基排水、房屋遮光、退出土地。

二、执行土地侵权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坚持说服教育,促其自动履行。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法规理解不透,认准一个理。家庭势力观念强,顾及面子,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抵触情绪较大。总是想方设法不履行判决。对于此类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考虑执行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尽管当事人在诉讼阶段未达成协议,但在执行阶段,执行人员必须耐心做好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坚持以说服教育为主,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愿。调阅诉讼卷宗,找准争议的焦点,查清事实,审查判决是否存在问题。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判决存在问题,应及时按法定程序暂缓或者中止执行。对于判决事实清楚被执行人必须退出土地的,执行人员仍要坚持做好和解工作。执行员应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在村屯有威望的人员进行调解、说和。

二是依靠有关部门协助执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判决退出土地案件若需要强制执行,法院必须按法定程序执行。制定周密的执行方案,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未自动退出的,应发出强制退出土地公告,退出的时间应选择在庄稼收获之后播种之前完成。在强制过程中应邀请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当地派出所公安人员及村委会领导到场协助,执行人员应严格控制事态的发展。对拒不配合、妨害执行的人员要果断采取措施,及时带离执行现场。法院按照判决的内容,经专业人员确认后,重新作出划分标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整个执行过程,要有详细的视听资料。有被邀在场人签字。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的,法院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判决结果公布于众。以警示他人。

三、对妨碍执行土地侵权案件的处理

土地执法论文范文2

【论文关键词】农村土地 侵权案件 论文论文摘要:近年来,由于国家出台一系列鼓励农民种地的优惠政策,使广大农民更加珍惜土地。随之而来,法院受理土地侵权案件大量增加。土地侵权案件执行阻力大,回弹性强。处理不好,极易造成暴力抗法,加深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一、农村土地侵权案件的类型 一是相邻关系纠纷,退出土地的执行。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是农民赖依生存的基本保障,农民不仅靠它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且靠它承担教育子女等费用,土地经营权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由于相邻土地之间因土地边界变化引起的侵权纠纷,法院判令侵权一方退出土地,侵权人或其他人拒绝退出的。 二是判令侵权人停止对宅基地的侵权。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这类案件大多涉及宅基排水、房屋遮光、退出土地。 二、执行土地侵权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坚持说服教育,促其自动履行。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法规理解不透,认准一个理。家庭势力观念强,顾及面子,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抵触情绪较大。总是想方设法不履行判决。对于此类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考虑执行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尽管当事人在诉讼阶段未达成协议,但在执行阶段,执行人员必须耐心做好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坚持以说服教育为主,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愿。调阅诉讼卷宗,找准争议的焦点,查清事实,审查判决是否存在问题。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判决存在问题,应及时按法定程序暂缓或者中止执行。对于判决事实清楚被执行人必须退出土地的,执行人员仍要坚持做好和解工作。执行员应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在村屯有威望的人员进行调解、说和。 二是依靠有关部门协助执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判决退出土地案件若需要强制执行,法院必须按法定程序执行。制定周密的执行方案,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未自动退出的,应发出强制退出土地公告,退出的时间应选择在庄稼收获之后播种之前完成。在强制过程中应邀请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当地派出所公安人员及村委会领导到场协助,执行人员应严格控制事态的发展。对拒不配合、妨害执行的人员要果断采取措施,及时带离执行现场。法院按照判决的内容,经专业人员确认后,重新作出划分标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整个执行过程,要有详细的视听资料。有被邀在场人签字。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的,法院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判决结果公布于众。以警示他人。 三、对妨碍执行土地侵权案件的处理 由于土地侵权案件的执行,不同于金钱债务的执行,它是属于行为的执行,案件执行结案后,判决执行的内容极易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 一是判决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又将争议的土地恢复到执行前状态,一些执行人员答复申请执行人案件已结,应另行诉讼。其实这种做法缺少法律依据。应予继续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在2001年1月2日对天津高院的答复中指出:被执行人对法院已执行的标的又恢复执行前的状态,虽属新发生的侵权事实,但是与已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并无区别,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法院将重新判决,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及法院的审理负担。因此,对于被执行人将争议土地恢复到执行前状态的行为认定是对已执行标的的妨害行为,适合罚款或拘留的强制措施。对申请执行人要求排除妨害的,应继续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二是判决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的亲友或其他案外人继续阻挡申请执行人耕种土地、建造房屋等。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的亲友认为生效的判决只是对被执行人有约束力,对自己没有约束力。亲友以自己的名义来对抗执行。例如判决被执行人甲退出侵占申请执行人乙50厘米宽的耕地。案件执结后,甲与其亲属丙协议,甲将耕地转包给丙经营,丙在法院判决执行完毕后又侵占乙15厘米宽的耕地。 对于案外人出面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情形。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如果是被执行人的亲友以侵权人主张的未被法院采纳的理由为借口阻止权利人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可对其按照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或以其他方法阻止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直接采取排除妨碍强制执行措施。如果案外人认为判决确有错误而主张权利,阻止原判决确定的权利人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可告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有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如果案外人 在告知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明显不成立被法院裁定驳回后,案外人又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进行诉讼的,却继续阻止权利人行使土地使用权,可以对其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排除妨碍。如果案外人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的,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并对原判决进行再审,经再审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决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原判决再审后予以维持的,裁定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案外人继续妨碍执行的,可直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案外人在案件执行结案后提出异议的,执行机构不予审查,应另行诉讼解决。 

土地执法论文范文3

一、现实问题

(一)土地执法手段单一、缺少强制措施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赋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执法手段,对于违法行为,即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了处罚决定,当事人如不主动履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处于复议期间和土地诉讼期间,一般不予强制执行,这个期间大多是几个月,土地执法行政主管部门面对这种违法行为往往束手无策。

(二)土地执法力量薄弱、执法经费不足,土地执法水平受执法者素质影响

基层土地执法力量薄弱,执法经费严重不足,已经成为阻碍基层土地执法工作的重要因素。在不少基层国土所,虽然有执法的决心和信心,但是却由于人员编制少,执法经费不足,使执法的效果大打折扣。基层土地执法者的素质以及受其影响的土地执法的水平也是土地执法工作的重要阻碍。土地执法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要处理好土地违法案件,不仅要求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而且要求执法人员有较高的协调能力,并且熟悉其他相关知识。不少基层执法人员素质较低,他们对法律法规学习不深、掌握不透,而且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在处理案件时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或者处罚程序不合法,越权处罚,严重损害执法队伍的形象。常有土地土地主管部门被告上法庭并败诉的事例见诸报端,往往正是由于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执法水平低劣所造成的后果。还有的基层土地执法人员目无法纪或经不起时间的考验,以情易法、办人情案、贪污受贿、执法违法、执法犯法,利用手中的法律武器谋取私利,吃拿卡要,不仅损害了国土资源部门的形象,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三)职责不清,缺乏配合,行政干预仍然存在

土地执法是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管理工程,涉及社会各领域,涉及政府各层次,所以土地执法不但要求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而且要求与行政机关的相互配合和协调,“发展是硬道理”,作为基层政府发展地方经济、造福地方百姓,本无可厚非。但是一些基层领导片面追求经济目标的增长,不能正确处理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局部利益的关系,置法律于不顾,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粗预土地行政执法工作,加之现行管理体制深层次问题的影响,造成土地执法机关调查难、处理难、执行更难。原来一些较为重大的土地违法案件,刚立案时不少领导的电话、条子就纷纷而至,使得具体办案人员无所适从,一面是法律,一面是地方领导或顶头上司,考虑自己的今后的工作、生活,不得不以牺牲法律来平衡,一些地方以招商引资为名,以牺牲土地为代价招商,大量浪费土地。

二、对策研究

基层土地执法难、土地违法案件执行难早已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状况,进一步推进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必须调动各个方面的力量,提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积极性,同时还必须做到:

(一)领导重视健全机构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到位

多年来的执法监察工作实践,我们体会到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职能到位是做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基础。在这方面,各级政府部门要特别重视,局长要亲自抓,上下形成合力,才能强有力地推动工作的开展。一是要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政府成立创建执法模范领导小组,人大每年开展一次土地执法检查,两次听取执法工作汇报,并不定期的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情况。二是将依法监察、严格执法纳入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和研究监察整体状况,及时解决所存在的问题。三是加强机构建设,系统内部进行机构改革,要重新整合执法资源,理顺监察管理体制,在机构设置上,将原来的三个股室合并,重新成立执法监察股、执法监察队和办公室;在人员配备上,对原有执法人员进行调整,进一步充实力量,并重点加强巡查监察力量;在职能划分上,进一步区分职能,监察股主负责违法案件的查处与案卷的审核;监察大队主要负责违法行为的动态巡查与违法苗头的制止;办公室主要负责国土资源案件的接待及办理工作。

其次,执法监察工作应在县、乡、村分别设立执法监察的组织,聘请监察员、联络员、违法案件举报员,作为防范和制止各种违法案件的前防线。国土局与各乡镇国土所签订监察职责责任书,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加大土地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公民尤其是领导的法律意识

加强土地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土地违法案件,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安定。目前,社会上仍然有不少土地管理法盲存在,特别是有部分领导干部,对土地管理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也十分淡薄。因此,我们基层土地执法监察人员在履行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律的宣传工作,让广大市民了解我国土地国情国策、法律法规的内容,知道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提高广大市民尤其是领导干部遵守法律的自觉性,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密切土地执法机关之间的配合、建议联合执法的机制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仅要密切与公、检、法的配合,还要加强与其他土地执法机关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工作,监察部门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一查到底,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土地违法案件的审理、执行工作。基层国土行政执法人员更要通过认真研究法律、法规,寻找其中的契合点,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执法力量,克服单打独斗的不利局面,与公安、司法部门建立一定形式的联系制度或土地联合执法机构,联合执法,解决一些长期积压的难题,提高执法效果。

(四)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物质保障,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人、财、物是土地执法中必不可少的,任何一项的欠缺,都会成为影响土地执法的重要因素。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充分保证土地执法的人员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架筑合理的人才结构、配置交通工具、执法装备、调查取证设备等。同时还应该解决基层执法人员的实际困难,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使其安心于执法工作。具备强有力的物质保障,还必须加强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一是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人员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理论基础知识教育,树立执法为民的“公仆”意识。二是加强执法监察人员的政治责任感教育,使每一位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到依法履行职责在整个土地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地位,自觉做到政治坚定、勤政廉政。三是实行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培训,结合竞争上岗制度,打造一支纪律严明、业务过硬、执法公正的基层土地执法队伍,使之与经济发展要求相匹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土地主管部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望。因次,法律要求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文化素质,具备较高的语言表达和文字能力,能熟练操作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处理文件资料和分析图件。此外,国土执法监察人员还必须精通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业务,熟读掌握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审理、查证、处理、执行、形成司法文书、立卷归档等全套工作中的基本程序,并能在实践中灵活运用。

(五)从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人员要熟悉法律、精通业务,严格执法,程序规范。

我们在查处违法案件中,要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办案,在办案过程中,八个程序缺一不可。一是受理。受理案件的来源主要是动态巡查案件,信息员上报案件及渠道举报案件,对所有案件我们都要认真梳理登记,并进行核实,受理要由耕保和地籍核实,在由基层所人员和监察人员现场核实,对属实的填写登记表,进入第二个程序;二是立案。对受理后认为需立案的案件,由受理人填写呈报表,监察队长和主管局长签字责成专人立案调查,并限期办结;三是调查取证。此阶段是案件处理的关键环节,工作中我们要从严把握和操作,不要放过任何一个细微证据过程中,首先向被调查人出示土地管理检查证件明示身份,其次是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案件所涉及的人和事,广泛收集与案件有关联对案件事实有证明力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及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拍照、勘验笔录等,现场勘验要精确,重大案件要由测绘部门实际丈量,再次调查结束后,依据调查结果,办案人员撰写调查报告,执法监察局听取汇报和研究后,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进一步调查补证,事实清楚的,提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四是告知(听证)。在对违法案件拟定处罚后,将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当事人不进行申辩也不陈述的在下达决定前,对当事人如何处罚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在送达告知听证3日后当事人放弃听证的,依法下达处罚决定;五是土地处罚。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经过立案、调查、取证等一般程序后,根据其违法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实施土地处罚,将被处罚单位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认定的违法事实,土地处罚依据土地处罚的内容,诉期、诉权等内容形式法律文书,加盖土地公章;六是送达。依法作出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土地处罚决定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当事人,送达时,让当事人在《国土资源公文送达回证》上签字,注明签收日期,当事人不在的,交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当事人拒绝接收的,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盖章,把送达的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七是执行。《违法案件土地处罚决定书》作出并依法送达后,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期内予以履行,当事人不及时履行情况进行记录,同时做好案件移交工作,(1)没收财物的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局(2)涉及追究土地责任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3)涉及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八是结案。案件处理结束后,要将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整理,其一是收集案件处理情况;其二是提出结案报告;其三是备案;其四是归档。由办案人员将整个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照片等材料及各种法律文书逐一整理,装订成卷,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土地执法论文范文4

论文摘要:人民法院执行涉及农村土地的案件有两种情形:一是相邻关系纠纷判决退出土地;二是变卖土地经营权。笔者结合基层法院执行工作实践,谈一谈对农村土地的执行方法及执行过程中应当把握的原则。

一、相邻关系纠纷退出土地的执行

(一)坚持说服教育,促其自动履行

对于此类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考虑执行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尽管当事人在诉讼阶段未达成协议,但在执行阶段,执行人员必须耐心做好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坚持以说服教育为主,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愿。调阅诉讼卷宗,查找争议焦点,核实尺寸,审查判决是否存在问题。即使判决事实清楚被执行人必须退出土地的,执行人员仍要坚持做好和解工作。执行员应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特定社会经验的人员进行调解,促进和解。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判决存在问题,应及时按法定程序暂缓或者中止执行。

(二)依靠有关部门协助执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判决退出土地案件若需要强制执行,法院必须按法定程序执行。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未自动退出的,应发出强制退出土地公告,退出的时间应选择在庄稼收获之后播种之前完成。在强制过程中应邀请土地测量人员、当地派出所公安人员及村委会领导到场协助,执行人员应严格控制事态的发展,对拒不配合、妨害执行的人员要果断采取措施,及时带离执行现场。申请执行人在法院确认的位置重新作出划分标记。

(三)判决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又恢复到执行前状态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在2001年1月2日对天津高院的答复中指出: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员对法院已执行的标的又恢复执行前的状态,虽属新发生的侵权事实,但是与已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并无区别,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法院将重新判决,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及法院的审理负担。因此,对于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员将争议土地恢复到执行前状态的行为认定是对已执行标的的妨害行为,适合罚款或拘留的强制措施。对申请执行人要求排除妨害的,应继续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二、变卖土地经营权的执行

(一)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执行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是农民赖依生存的基本保障,农民不仅靠它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且靠它承担教育子女等费用,土地经营权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因此,土地承包法虽然规定土地经营权可以流转,但受到诸多法定条件的限制,如流转须自愿、经发包方同意、强迫流转无效等。法院执行农村房屋和集体土地应同国土资源局协商一致。所以一般情况下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不能成为法院执行标的。

但从物权法理论来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准物权、用益物权,是财产型权利,可转让改变受益人法院可以执行。

执行土地经营权过程中须严格把握住以下几个原则:

(1)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223条的规定执行,留足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必需品、费用。由于农民所在村不同,人均分得土地不均等,执行土地时必须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必需生活用地,若无剩余则不能执行。

(2)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即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对经营权实行流转。

(3)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第17条规定即土地受让人对土地用途不能改变,不得对土地永久性损害。

(4)按照土地承包法第33条规定的原则执行,即: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强迫流转;不得改变所有权的性质及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转让必须经发包方同意;按照土地承包法第385条的规定必须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受让人必须承担原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需进行评估作价(委托有资质部门评估);评估作价要公开、公正、公平。

对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执行方法:

由于家庭承包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在执行被执行土地时,首先分清案件确定的债务是被执行人的家庭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若是个人债务则不能执行共同土地。在执行土地经营权时人民法院应首先对被执行人经营土地予以查封,限制被执行人私下流转,查封时应张贴公告,送达协助查封手续。第一种方法主动转让,执行人员做好被执行人思想工作,促其同意主动转让、出租给第三人,由法院控制价格。第二种方法和解执行,在执行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用土地经营权抵债。第三种方法被执行人以将承包土地经营权转包、出租等形式流转给第三人的执行。被执行人在法院对其承包地经营权查封之后擅自转包、出租给第三人经营,应认定为无效。一种情况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将转让款部分或全部给付申请人。另一种情况承租户将价款交付法院继续经营。第三种情况承租户拒不退出耕地,法院强制收回,以同样价转让给他人或债权人。第四种方法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同第三人恶意串通,将承包地协议出租或抵偿债务(日期写在法院查封之前),此种情形建议申请人代位诉讼,等待判决结果,决定是否执行,执行机构一般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体权利的审查。第五种方法被执行人将承包地弃耕、摞荒外出打工情形,法院应视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可以委托发包方(村委会)将被执行人承包地收回另行转让、出租给他人,价格随行就市,或由申请人经营,但转让期限不宜过长。第六种方法被执行人为转包、租赁承包人的耕地的执行,被执行人已一次交清租赁期价款。法院在征得原承包人、发包人同意后强制转让。分期给付的,执行剩余期限经营权或执行地上物。

(二)对被执行人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承包地经营权的执行

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地、荒沟、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这就意味着法院对被执行人承包的五荒经营权可以强制执行,但不能超过承包期限。其执行程序为:(1)送达查封手续,张帖公告;(2)与发包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同意执行;(3)制作拍卖裁定;(4)委托有资质部门进行评估作价;(5)拍卖前通知优先承包人(发包方)到场;(6)裁定变更经营权人及限期到有关部门变更。

(三)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执行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流转并可设定抵押,法院可以依法强制处分,但应当告知竞买人到国地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使用权出让手续。

(四)农村宅地基地的执行

担保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这说明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农民的专有权利。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能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权利主体特定性,其本质上属于满足农村村民基本生产和生活的必需财产,根据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超出标的如一户两宅小户大宅可以处分。

(五)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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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近年来,由于国家出台一系列鼓励农民种地的优惠政策,使广大农民更加珍惜土地。随之而来,法院受理土地侵权案件大量增加。土地侵权案件执行阻力大,回弹性强。处理不好,极易造成暴力抗法,加深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一、农村土地侵权案件的类型

一是相邻关系纠纷,退出土地的执行。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是农民赖依生存的基本保障,农民不仅靠它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且靠它承担 教育 子女等费用,土地经营权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由于相邻土地之间因土地边界变化引起的侵权纠纷,法院判令侵权一方退出土地,侵权人或其他人拒绝退出的。

二是判令侵权人停止对宅基地的侵权。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这类案件大多涉及宅基排水、房屋遮光、退出土地。

二、执行土地侵权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坚持说服教育,促其自动履行。由于农民的 法律 意识淡薄,法律法规理解不透,认准一个理。家庭势力观念强,顾及面子,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抵触情绪较大。总是想方设法不履行判决。对于此类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考虑执行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尽管当事人在诉讼阶段未达成协议,但在执行阶段,执行人员必须耐心做好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坚持以说服教育为主,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愿。调阅诉讼卷宗,找准争议的焦点,查清事实,审查判决是否存在问题。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判决存在问题,应及时按法定程序暂缓或者中止执行。对于判决事实清楚被执行人必须退出土地的,执行人员仍要坚持做好和解工作。执行员应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在村屯有威望的人员进行调解、说和。

二是依靠有关部门协助执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判决退出土地案件若需要强制执行,法院必须按法定程序执行。制定周密的执行方案,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未自动退出的,应发出强制退出土地公告,退出的时间应选择在庄稼收获之后播种之前完成。在强制过程中应邀请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当地派出所公安人员及村委会领导到场协助,执行人员应严格控制事态的 发展 。对拒不配合、妨害执行的人员要果断采取措施,及时带离执行现场。法院按照判决的内容,经专业人员确认后,重新作出划分标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整个执行过程,要有详细的视听资料。有被邀在场人签字。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的,法院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判决结果公布于众。以警示他人。

三、对妨碍执行土地侵权案件的处理

由于土地侵权案件的执行,不同于金钱债务的执行,它是属于行为的执行,案件执行结案后,判决执行的内容极易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

一是判决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又将争议的土地恢复到执行前状态,一些执行人员答复申请执行人案件已结,应另行诉讼。其实这种做法缺少 法律 依据。应予继续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在2001年1月2日对天津高院的答复中指出:被执行人对法院已执行的标的又恢复执行前的状态,虽属新发生的侵权事实,但是与已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并无区别,若申请执行人另行,法院将重新判决,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及法院的审理负担。因此,对于被执行人将争议土地恢复到执行前状态的行为认定是对已执行标的的妨害行为,适合罚款或拘留的强制措施。对申请执行人要求排除妨害的,应继续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土地执法论文范文6

同志们:

今天这次土地执法专项行动工作会议是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召开的,会议的内容是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审计厅五个厅局和市政府一系列土地执法专项行动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安排部署我县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清理整顿公路两侧以租违法违规批地用地三个专项行动工作,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制度,保证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顺利贯彻执行,落实好科学发展观,保障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顺利做好这次土地执法专项行动工作,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开展土地执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

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坚守耕地“红线”,严控“土地闸门”,保障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的根本要求。经过近几年的清理整顿,全国土地利用形势得到一定的好转,但土地执法形势依然严峻。为解决当前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国土资源部决定从9月15日至12月25日,在全国集中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百日行动,并于9月13日召开了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视频会议,部署以查处“以租”为重点的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建设部、审计署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对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三年期间供应的所有建设用地逐宗进行清理,严查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随后,省市政府及主管部门均做出了具体部署。省五个厅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国土厅印发了《全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工作方案》;市政府下发了《集中开展清理整顿以租和公路两侧违法违规批地用地专项行动方案》,市监察局、国土局、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和审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市国土局制定了《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严肃查处土地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违法问题。

具体到我县讲,经过20*年开始的土地市场清理整顿,特别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8号、《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31号文件下发后,我县认真按照省市政府贯彻意见的要求,不断加大土地监管力度,效果明显。在这期间,国土部门不畏困难,认真落实保护耕地、保障发展双保方针,使全县依法管地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明显提高,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得到了及时清理和严厉查处。但是我县违法占用土地的形势依然严峻,土地管理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为此,我们一定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当前土地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刻领会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的决定、部署和要求,深刻认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重大危害,把这次专项执法行动作为促进用地观念和方式转变、全面提升土地管理水平的一次难得机遇,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坚决把土地问题上升到科学发展观和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来对待,坚决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省市政府具体工作部署上来,坚决把行动统一到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要求上来,坚决集中曝光一批突出违法违规案件,坚决把土地执法专项行动推向深入,抓出明显成效。

二、认真落实专项行动各项目标要求,突出工作重点

(一)明确目标任务。根据上级部署和要求,我县这次专项执法行动的主要任务有4项:一是对“以租”行为进行整治,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工商企业项目建设的“以租”行为;二是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圈占土地进行建设或擅自扩大用地规模的违法行为;三是对“未批先用”行为进行清理和整治;四是对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三年期间供应的所有建设用地逐宗进行清理,严肃查处土地出让中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二)把握工作重点。开展这次专项执法行动的目的,就是要有效解决当前土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今年7月份,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行为的通知》,县国土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认真开展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清理工作,基本摸清了底数,依法处理了一大批土地违法违规历史遗留问题。这次专项执法行动要在前一时期清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对“以租”等问题进行拉网式实地排查,并逐项填表登记,切实把基本情况摸清搞准。对清查出来的问题,要统一梳理,填写登记报表。要通过这次清查,进一步把全县用地底数搞清,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进行整改。

(三)搞好统筹兼顾。今天这次会议,我们部署的是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清理整顿公路两侧以租违法违规批地用地三个专项行动,虽然是土地执法专项行动,但这次专项执法活动不是独立的,要把这三个专项执法活动同国土资源管理正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与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和做好稳定工作结合起来,要与创新机制,促进发展结合起来。加强土地执法,目的是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因此,在执法行动中,既要严格执法,依法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行为,也要认真总结土地管理工作经验,深入研究土地管理领域的突出实际问题。一要认真研究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发生的深层次原因,逐步建立预防违法问题发生的长效机制;二是结合县域实际,研究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新措施,解决经济发展的用地问题。我认为,把握好这两点,才是开展这次专项执法行动的根本和关键,才符合保护耕地、保障发展、服务中心、服务大局的国土资源管理双服双保方针。专项执法只是手段,目的是为了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专项土地执法行动取得实效

这次专项土地执法行动规模大,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希望牵头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这次专项土地执法行动的领导,县政府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并制订下发了实施方案。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切实担负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各自职责,并结合实际,制订周密的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搞好配合,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于专项执法行动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特别是涉及本乡镇、本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主动提出建议,积极采取措施。同时,要做好与纪检、监察等机关的沟通协调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中的疑难问题。对于我县这次专项土地执法行动,县政府将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二)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把这次专项土地执法行动摆上重要工作议程,认真研究部署工作开展,并责承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由国土局总负责,各乡镇和建设局搞好配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治理活动,由监察局牵头,国土局、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和有关乡镇要搞好配合;严查以租和公路两侧违规批地用地专项行动,由国土局、监察局牵头,以国土局为主,建设局和各乡镇搞好配合。因此,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信心,克服畏难情绪,排除各种干扰,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并处理到位,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真正起到查处一案、震慑一方、教育一片的作用,切忌检查走过场。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既要对事也要对人,防止重检查、轻处理,重经济处罚、轻追究违法者责任的现象。对有关人员不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县政府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不胜任本职工作、无所作为、在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恶性事件以及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干部,将建议县委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对发现有关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章立制,认真整改。要通过这次专项执法行动,认真总结土地管理经验,针对我县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立足于从深层次挖掘问题,从根本上查找原因,从管理上积极整改,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措施,达到整改到位,整体管理水平得到提高的目的。对没有土地审批手续和建设手续的项目,电力部门、市政部门不准通电、通水、通气、通讯、通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