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政策评估论文范例6篇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范文1

关键词: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对策建议

1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至今为止,我国对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概念还没有形成一个准确的定义。陈平留认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指:以森林资源为评估对象,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质量、数量、市场供求状况以及森林资源的收益能力等诸多综合性因素,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本身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并得出评估结论的专业过程。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我国资源资产评估分为国有森林资源评估和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包括集体森林资源评估,所以,集体森林资源资源评估含义与森林资源评估一致。确定资源的产权归属问题是集体森林评估中的首要任务,相关评估准则出台:“只有产权归属清晰的资源才能进行评估”,但是,中国集体森林资源产权流转未能完全实现,发展受限,能够进行评估的集体森林资源少之甚少,数量微乎其微。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也是资产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评估人员必须具备较硬的专业技能、熟悉森林资源相关知识,不及如此,评估需具备广泛而丰富的相关知识,例如:林权知识、管理学、社会学、法律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完成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2研究意义

集体森林资源评估与国有森林资源评估都属于森林资源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历史,文化,地理等因素,国有森林资源评估工作比集体森林资源评估工作要发展先进并且相对完善。本文主要以集体森林资源评估为研究对象,研究过程中不仅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也具有理论意义。

2.1实践意义:

1.集体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工作不仅可以明晰产权、盘活森林资源资产,而且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主动性。2.对集体森林资源评估过程进行完善,可以解决对于集体林权制度的瓶颈问题。与此同时,能够很好的促进林业发展,对发挥集体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起着重要意义。

2.2理论意义:

1.在对集体森林资源评估研究的过程中,寻觅出其中的困难与问题,对于完善我国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具有一定补充意义。2.纵观我国学术文献,可知我国对集体森林资源的评估研究少之甚少,而本文对此研究方向有一定的辅助作用,对集体森林资源评估理论的进一步研究做出了贡献。

3我国集体森林资源评估的特点

1.集体森林资源产权归属的复杂性。我国对集体森林资源管理权限不明确,存在多头交叉管理等不良现象,最终导致管理无秩序。2.集体森林资源评估难度大。森林资源评估工作相对比较复杂,难以理解难以应用,难以估测。要求相关人员有过硬的技术,一定是受过专业培训才能胜任。3.集体森林资源评估对评估人员专业素质要求高。在森林资源评估工作中,评估人员需要具备很多相关知识,例如管理学知识,林业知识、评估知识、经济学知识,要求评估人员具有丰富的知识储备,否则,不能完成评估报告。不仅如此,依据法律规定,只有两名林业专家和注册评估师的签字的报告才具有法律效力。

4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4.1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面的政策和法规不清晰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些针对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管理的文献和法律规章,但这些法规和管理办法也不全面,急需相关部门制定新的专门的有关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通过笔者阅读了大量相关文献后,发现目前我国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在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近些年来,我国不断出台相关文献和规章制度,在这些规范规定之中,《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效率最高的文献,最具有说服力。但美中不足的是,该文献专业性的具体的出台一些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条文,仅有一些粗放性的要求。但是,现行的规范与现实中的评估工作进度不一致,理论与实践非常不协调,急需我国进一步更好的改进与完善,这样,才能满足资产评估市场中的供需平衡。19世纪90年代我国出台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其中的评估公式,评估系数很大的误差,并不适用与当前的评估了,这种情况会影响评估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不利于资产评估的发展。

4.2集体森林资源产权不清晰

根据我国出台的资产评估相关法律:不允许产权变动的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权属不清或有纠纷的森林资源资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林地及森林景观资产;其他有规定不允许产权变动的森林资源资产。也就是说,当产权不存在纠纷,划分清晰明了时,才可以进行相关的资产评估,才从而变动产权。据报导,目前我国林权流转的面积仅为6%,产权不清晰严重制约着我国林权的流转进度,并且常常在流转过程中存在争议。由于集体森林资源的产权界定尚未完成也影响着我国对森林资源的评估进展。很多因素会导致集体森林资源的产权界定不能清晰明了,其中包括需要查阅历史资料,评估系数的界定,成本高,分配困难等等。

4.3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数量不足、资质管理混乱

根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对森林资源进行评估的机构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综合性资产评估机构,这种机构由国资委批准成立,此机构针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量不多,大多缺少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因此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业务流程也不专业,有的甚至没有得到林业部门的相关认可和批准。另一种是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注册资产评估师没有达到合法合规的数量,也未得到国资系统的批准,并且也不是独立法人。我国出台的相关法律大多没有提及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进行明确规定,同时,未重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也未提及增设此专业。

4.4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方法单一

从两个方面体现了我国集体森林资源评估技术单一:在已有的评估体系中,评估方法单一,而且,评估内容不全面。

5优化我国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的对策

在集体森林资源评估工作方面,我国现有的森林资产评估体系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具体优化对策如下:1.健全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政策法规。对于法规和制度的不完善方面应该尽快弥补,这样才能有效的发挥对于森林资源的管理。2.明确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监管主体。有句话说的恰到好处,那就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所以,对于森林资源的管理也无一例外,相关部门应该明确分工,杜绝各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与此同时,也应该注意改进管理方式。3.评估集体森林资源的过程中,多让基层林业等专业人士参与。例如,一些退休的年老的看护人员,他们其实对森林的了解甚至比专业人员更加透彻,经验也比较丰富。4.建立集体森林资源评估的资质认证机制。我国应该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认证制度,这种制度非常有必要且将会起很大作用。评估人员包括两类人:评估师与评估员,其中,评估师实行全国统一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执业资格考试。从权力和义务上来讲,两种评估人员也是不一样的。其中,较为高级的人员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所以其所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应更加重要和宽泛。5.不断完善现有集体森林资源评估技术规范。相关人员评估后才能获得准确的评估价值,然后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此价值,这也是评估的重要目的之一。评估方法的选择是评估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只有选择了合适的方法才能更加准确的评估和判断。评估方法的选择是否合适关系到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评估价值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并且国家进一步掌握森林资源信息的基础就是森林资产的价值,所以评估方法和技术的完善至关重要。6.确定合理评估范围及实施财政补贴政策。相关文献《林改》出台表示,农民只有对林地进行了评估后,才可以对林地进行流转,但是如果评估的价格过高,将会严重阻碍了集体森林资源的流转进度。所以,对于大片的林地一定需要评估后再流转。而面积较小的林地,经我国相关部门允许,可以不经过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为了保证评估结果公平、公正、公开,其价值需要相关部门公开。由于在偏远山区,林地、林木资源的流转过程中,会给农户带来一笔可观收益,大多数村民支持林地的流转,但是由于这些地方也是经济落后、收入水平较低的地区,农户流转的积极性会因为过高的评估费用被打消。允许农户、村组自己评估的法律法规在短期内应该不会出台了,但是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例如帮助农户承担一部分评估费用等方法,这样,才能促进森林资源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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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研究背景

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要求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以调动经营者投资开发的积极性。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在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中提出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强调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在国家对森林资源流转的促进中,在部门办林业到全社会参与办林业的转变中,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林业建设中,导致越来越多的森林资源流转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发生。

1.2研究意义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一种社会中介行为,评估机构和人员必须对评估结果负法律和经济责任,因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质量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生命线,要严肃评估工作纪律,提高评估工作质量,维护评估工作形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成果不仅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有关当事人的利益具有直接影响,在一定的情形下对其他第三者的利益也会产生重大影响。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评估报告的结论负有严格的责任。由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结论是评估人员做出的估测,无论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如何重视评估质量,其得出的评估结果也只能是尽可能接近客观事实,两者之间总会有误差。评估机构和人员在开展评估业务过程中要对有误差的结论承担责任,风险不可避免,有时甚至可能碰上诉讼。因此研究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质量,加强风险防范,力求降低业务风险,避免评估纠纷和诉讼等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2影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质量的因素

影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质量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因素,又有主观因素;既有体制与法制不健全等原因,又有操作不规范,行政因素干扰等原因。这些因素相互影响,共同对评估质量发生作用。

2.1评估人员影响

评估人员的专业素质高低,直接影响评估工作的质量。人员素质主要体现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上。多数评估人员不是懂评估但不了解林业和森林资源资产特性,就是只懂林业但不了解评估理论。一些从业人员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责任性认识不足,职业道德观念不强,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科学、公正、客观的评估,严重影响了评估的质量。

2.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规和相应管理办法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管理的一些规范规定,但这此些法规和管理办法尚不健全,有些条款不符合生产实际而难以操作执行,大部分条款是粗线条的原则规定,对具体的评估操作缺乏指导。

2.3森林资源调查难度大,资料残缺

森林资源由于其生长的动态性、结构的复杂性和管理的艰巨性,使森林资源调查困难,要达到较高的总体调查精度在实际操作中是不可能的。且林业经营单位历史资料经常残缺不齐,评估中常用的生长收获预测模型、出材率模型和林业投资收益率(折现率)等均未有明确规定,常用的评估参数体系没有建立。这些都将严重影响评估质量。

2.4行政对评估过程的不正常干预

林业系统内部的评估机构未脱钩改制,受林业行政领导制约。脱钩改制的评估机构因种种原因受制于地方行政领导。当干预难以抵制时,造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的偏高或偏低,难以体现真实的资产价值。

2.5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间恶意竞争、机构内部管理松散

部分评估机构在利益驱动下,无视有关规定,采用迎合客户需要下调评估费用,或有意低估或高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多为新成立的机构,尚未建立严格的评估质量监督、控制制度,人员少,操作随意,对报告书缺乏严格的审查。

3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质量的对策

3.1完善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法规,加强管理

已颁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规较少,不能满足当前业务开展的需要。应加快制定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实施细则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的实施办法。要放开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市场,提倡合理竞争,强化对评估机构的管理、监督,促使评估机构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3.2保证评估机构的独立执业

要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脱离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推向社会,在经济上、人事上完全独立,消除行政干预,实行谁评估,谁负责。

3.3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的研究

现有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仍很粗糙,许多问题尚未解决,要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方法研究。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加紧编制一系列可靠、系统的森林经营数表,以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参数体系。

3.4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队伍建设

对评估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不仅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理论培训,而且要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并经过严格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培养一批能较好地掌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有关专业知识,有较强动手操作能力,建设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评估执业人员队伍。

3.5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

加强机构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信息收集处理、评估程序及人员安排、内部审核、工作底稿的编制和档案的归档管理等各项制度,以质量责任制为核心,明确机构内部各级人员的任务、职责,建立全方位的质量保证体系。

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风险防范

4.1遵守职业道德、遵循有关法规

评估人员要严格执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遵守必要的职业道德,围绕规范要求来搜集资料,选择评估方法,形成评估结论,出具评估报告书。

4.2加强管理,完善制度

评估机构应当参照规范的有关要求,着重建立起以职业道德原则、专业胜任能力、工作委派、指导和监督、业务承接等为中心的规章制度,并把它落到实处,切实要求每个从业人员认真执行,对评估质量进行严格控制,避免评估结果出现重大差错。

4.3慎重选择委托方,认真签订业务约定书

在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前,一定要对委托单位进行充分了解,看其品格是否正派,财务状况是否良好,要尽可能回避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评估结果的客户。业务约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确定委托方与评估机构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评估机构要与委托方认真协商、确定,以最大限度地摆脱诉讼。

4.4资产评估报告书应充分披露,并增设约束性条款

资产评估报告书要清晰易懂,避免容易产生误解的语句。对一些无法确定的事项提出声明并予以保留,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要增设使评估报告书有效的前提和条件等约束性条款。

4.5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聘请熟悉评估责任的律师

评估机构和人员应利用执业风险金购买责任保险,化解评估机构和人员在发生执业事故时的损失,避免机构和个人面临的破产威胁。评估机构应聘请熟悉评估责任的律师作为顾问,在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可与之磋商,消除隐患,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在发生法律诉讼时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平留,刘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运作技巧.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

[2]罗江滨,陈平留,陈新兴.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

[3]全国注册资产评估考试辅导教材编写组.资产评估.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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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1.法律制度与政策研究

1.1法学理论基础

不同种类的产权如果没有明确的界限,权能的行使就无法有效地进行,利益也就无法实现,其结果是产权激励不足或无穷无尽的产权纠纷。随着、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等农村经济组织的解体,集体山林所有权失去了组织依托,名义上山林集体共有,人人拥有所有权,但是人人都只拥有一部分产权,每个人都不能明确自己的产权界限,人人所有变成了人人都不有。

1.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

祝昌霖、林锦斌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提出了林业民事审判工作中出现的“短期掠夺性经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等问题,从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纠纷、林地使用权设立、变更等方面提出妥善审理涉及林改的林业民事案件的对策。岳海龙也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研究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分析了集体林改的法律问题,最后提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法律和政策研究。

2.改革成效研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定了林农的主体地位,林农的投入多了,管理的细了,林木蓄积量增长很快,据统计林农的林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在显著增加,而且每年增长速度都比前一年快许多。王长春等指出只有盘活森林资源,建立起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经营管理机制,将林地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资料的使用权给予林农,才能切实保障林农的生产经营自,真正促进农民增收。张国明对江西省集体林权改革进行调查后,认为林改有利于林农增收、干群团结,但是给基层财政带来很大负担,林业发展后劲不足。王新清以福建永安市为例,分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认为林改促进了林业可持续发展,提高了农民收入水平,推动了农村民主建设。

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研究

随着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将出现森林资源资产有偿转让、出资联营、股份制改造、抵押贷款等多种经营形式,森林资源资产交易也将日趋频繁。胡铭就目前湖北森林资源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层次分析,从如何正确界定森林资源资产产权范围,提出了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入机制、专门的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机构和出台省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及操作办法等观点。赵利梅在对 2003―2008 年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进行实证研究中,认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殊性,针对集体林的森林资源评估的“双重特殊性”,对集体林评估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适当地进行放宽条件,在基层林业工作者中选一批经验丰富的“老林业”充当评估员的角色。

4.小结

4.1 研究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现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由原来的试点省份和地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并且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对林业产业产生了重大影响。它已经成为学者们研究的焦点,学者们研究的领域也越发的宽泛。然而,虽然现有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在某些方面的研究仍然是比较薄弱的。

4.1.1 思想认识与落实力度问题

在我国开始进行林权改制的时候,多数人民群众还是抱着积极的、拥护的态度在支持着我国的林权制度改革的方针与落实情况。但是在一些较落后的省份与宣传力度不到位的乡镇,致使人民群众对于林改制度的不理解与担忧和顾虑,让他们扭曲了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质性问题,致使农户们对此林改怀有无所谓的态度,同时,也有的群众将林改误认为是砍树、毁林、修房子等举措,这样对于我国的林改制度很难有效的执行与落实。

4.1.2 林权政策和法律研究方面

多数研究只限于对现存问题的归纳和总结,缺乏深层次、多角度的原因分析。由于多数政策问题并不是孤立的,其相互之间互为影响,单就某一利益相关者关注的问题进行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是不会取得良好的效果的。

4.1.3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面

目前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资源评估制度研究不够深入,或者说没有根据集体林的特殊性进行全面的研究。在评估管理方面的成果较多,管理工作走在了前面;缺乏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尤其是基础理论研究相对薄弱;评估方法偏重于操作层面,对评估方法中涉及的技术经济参数缺乏深入研究,许多停留在经验判断的层面上。更为值得一提的是,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研究较少,几乎为空白。

4.1.4 林权制度改革的资金问题

林权制度改革需要大量的工作经费,以此保障在整个运行工作上的正常运作,但是林改正是要严格的控制与治理改革资金使用混乱的情况,这样就让很多的改革干部部门的人员对于林改的工作不积极,他们怕影响财政拨款,担心工作经费的问题,所以出于消极怠工状态。在营造林地上,大多数林农都在资金上具有很大的阻碍,其关键因素就是国家拨放的营林改制的转款并没用真正的用对地方,致使很多林农没办法继续经营与投入自有资金继续造林。

4.2 研究展望

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研究,对巩固现有的改革成果和进一步完善和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现有研究必须不断深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提出合理的对策建议。未来的研究需要补充和修正现有研究的不足之处,并需要把现有研究不断丰富和加以创新。

4.2.1 深刻理解林改的意义

国外林业发展的经验表明,林产品的供应在促进国家和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我国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潜力在山,希望在林。发展林业是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除此之外,林业的发展还可以创造广泛的就业机会。通过社会参与林业的发展可以对人口的流动、迁移加以引导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文化素质和生产质量,缓解人口的压力。这些都是发展林业的重要意义,我国要不断加大发展林业和进行林业改革的宣传力度,让广大林农都认识到发展林业和进行林业改革的优点和有利趋势,让所有群众都认识到林改的意义,并让他们从中获利,这就是激发以及保障林农们始终能够坚持林改制度的有效实施手段。

4.2.2 深入加强对研究对象的细致分析研究。

如加强对林农进行生态公益林补偿的研究,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改革研究;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效果和存在问题的研究,使提出的全面推进集体林改政策建议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案例地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研究,实事求是得出所在地林改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继续强化提出适合当地具体情况的更加完善的对策建议。

4.2.3 放宽投入林业的资金

对于我国的林业开发与规划资金的投入相对甚少,这样不仅不利于林业发展与改革,更不利于林权制度的贯彻及落实。我们只有不断的扩大投资与资金的高效配置,让整个林业发展使用资金能够得到良好的循环、利用,将林业的税收政策相对优惠。通过加大对于林业的投入资金使用率,让整个林业的发展能够逐步的跟上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机制。

综上所述,确实的通过理解,明确我国林改所存在的问题,积极加以应对、解决,势必能够让我国的林改从量到质的飞跃,积极的应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方针。(作者单位:贵州大学林学院)

参考文献:

[1] 柯水发,温亚利.中国林业产权制度变迁进程、动因及利益关系分析[J].绿色中国,2005(20):29- 32.

[2] 张海鹏,徐晋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动因性质与效果评价[J].林业科学,2009,45(7):119-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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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吉林省;中小企业;内部控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276.3 [文献标识码] A

Abstract: Internal control consists of five factors in terms of the control environment, risk assessment, control activities,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and monitoring. Internal control of SMEs in Jilin has the problems in terms of wake awareness, lower level of risk assessment, unscientific activities, and lack of follow-up monitoring. The government should take the measures to optimize the environment, strengthen risk prevention control, pay attention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activities, maintain the smooth information systems and communication channels, and enhance the supervision, so as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SMEs in Jilin.

Key words: Jilin, SMEs, internal control,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一、引言

中小企业作为我国市场上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推动经济发展、丰富经营结构、活跃市场、吸收剩余劳动力和缓解就业压力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吉林省内,中小企业在其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企业数量占99.5%,经济总量占47%以上,上交税金占全口径财政收入的比重接近1/3,就业人数占全省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总数的70%以上,中小企业是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推动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是实现富民强省的重大举措。在吉林省有关的政策扶持下,中小企业近几年的发展也取得了飞跃发展,并且发展态势良好,但是还存在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成为制约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与机制的缺失。解决其内部控制的问题迫在眉睫,只有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探索系统的解决对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吉林省中小企业的难题,从而推动吉林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推动吉林省的经济振兴。

二、内部控制的理论

所谓的内部控制,它是一个企业为了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保护其资产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和资料的准确可靠,并能够保证企业经营方针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同时保障企业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以及效果性,而在企业内部自我调整、约束、计划、控制和评价方法手段的一个通用的措施。COSO的内部控制报告中规定的内部控制五要素的框架结构是目前被较多人认可的经典框架,即由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五个要素构成的。内部控制的要素基本覆盖了企业所有的业务环节和事项,特别是控制活动贯穿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因此,若想了解和解决企业的内部控制问题,可以从这五个要素着手。

三、吉林省中小企业内部控制问题

(一)控制环境存在的问题

控制环境是一个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能否有效执行的基础。目前吉林省中小企业控制环境存在的问题包括:经营者重经营轻控制,经营者主要把精力放在如何留住老客户,扩大企业业务方面上,无暇顾及内部的管理事项,对内部控制缺少关注;内部控制意识薄弱,从管理者到员工都没有形成系统的内部控制知识体系;组织结构设置不科学,职责不明,大多依靠血缘,亲情维系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不规范,没有运用科学的方法评估员工的能力,对于员工胜任能力没有足够的重视;不重视诚信和道德价值观念的沟通和落实,缺乏良好的控制环境。

(二)风险评估存在的问题

每个企业都面临来自内部和外部的不同风险,这些风险都必须加以评估。吉林省中小企业目前的风险评估意识已经逐步形成,并且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风险评估,但是整个风险评估的意识和水平还属于比较低下的水平;由于中小企业间的信用观念薄弱,信用缺失严重,进行风险评估困难重重,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体系难度较大,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也没有进行配套;没有建立整体的目标,缺乏具体业务流程层面的计划,当监管和经营环境突然发生变化时,缺乏应急措施;对于进入新的业务领域和发生新的交易可能带来的新的内部控制相关的风险,缺乏评估的规范机制。整体而言,吉林省中小企业大部分的风险评估工作还处于浅层阶段,缺乏科学的、深层次的探究。

(三)控制活动存在的问题

控制活动是企业管理阶层辩识风险,继之应针对这种风险发出必要的指令,是企业内部控制最实在的一个环节。吉林省中小企业也重视企业的控制活动,但是由于缺乏系统的内部控制知识体系,再加上中小企业裙带关系严重,采用以家庭利益为指导的管理方式,很多岗位都是家庭成员担任,造成控制活动缺乏科学性,存在漏洞。无论是授权、业绩评估、信息处理还是实物控制上都存在不少的纰漏。具体包括:采购缺乏质量标准,采购的材料质量参差不齐;生产环节更多的是注重生产的速度,对产品的质量验收缺乏控制;缺乏付款和收款管理制度,没有制定完善的付款计划和收款管理,付款环节严重的赖账现象影响企业的信誉,收款缺乏管理,对客户的信誉没有系统的评估,缺少坏账管理的意识。财会系统混乱,没有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处理。整体来看,吉林省中小企业的控制活动还不具备科学性。

(四)信息系统与沟通存在的问题

中小企业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规模小,所以在内部的沟通上主要向上级和几乎所有的员工进行直接的信息传递,吉林省中小企业在内部沟通上同样是这样,不存在太大的问题;集中的主要问题是财务会计不够专业,不少企业聘请兼职对企业的会计业务进行处理,质量参差不齐;管理层更多注重经营业绩的财务数据,而忽视资产负债的情况;缺少与外部的沟通,对于客户的反馈多是零散的,没有系统的整理和记录,主动联系客户进行沟通的情况更是少见;供应商和企业的关系不稳定,多数企业对每次采购选择的供应商有采购价格决定。

(五)监控存在的问题

管理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建立和维护控制并保证其持续有效运行,对于控制的监督可以实现这一目标。在吉林省中小企业中,监控这部分的问题尤为突出。吉林省中小企业由于管理者缺乏系统的内部控制理论知识,控制活动缺乏科学性,因此后续的评估控制监督活动也是杂乱无章的,没有独立于业务环节的类似内审委员会等监督审核部门,其经营过程也没有专人进行监督,往往都是经营者的突击检查,甚至存在知错难改,知错不改的现象。由于中小企业的主要精力集中在经营上,对于控制活动都缺乏投入,监控环节所引起的关注就更加少。

四、吉林省中小企业内部控制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优化内部控制环境

第一,加强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意识,完善管理层的内部控制知识体系。要使吉林省中小企业的内部控制水平提高一个层次,最重要的就是要让管理者意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并且学习内部控制的相关理论知识,形成知识体系,具体措施可以是阅读相关的书籍,邀请专门机构的研究人员过来交流,政府或者相关行业组织通过举办内部控制知识讲座,学习指导等形式让管理者深刻了解内部控制体系的优点和作用。第二,书面和口头的形式结合,落实企业文化的营造。诚信和道德价值观念的沟通和落实,用人唯才等企业文化有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也是更好地完善整个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所需要。这就需要管理者身体力行,起表率作用,同时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向员工进行传达,对违反有关行为规范的情况进行惩罚。

(二)加强风险防范控制

第一,提高风险意识。这需要从管理者的管理素质抓起,提高中小企业管理者的素质,加强风险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很重要。第二,风险识别和分析能力的提高。要防范风险,首先要有风险意识,然后要有识别和分析的能力,我们在进行风险事件的识别时,可以从目标入手,把总的战略目标细分为小的目标,如经营目标、期末报告目标、资产管理目标等,再分别根据这些具体的二级目标确认相应的风险事件。而对于风险的分析,需要先调查和收集风险事件的资料,然后定性和定量进行分析,最后进行表述。第三,制定策略应对风险,需要结合控制活动进行风险的应对。中小企业自身资金并不雄厚,但是它们具备灵活性的特点,所以尽早识别和评估风险,尽早进行转变应对风险就至关重要。

(三)重视控制活动的落实

第一,需要对管理者进行内部控制理论知识的培训和学习;第二,要使控制活动科学合理并且有效率,必须结合中小企业的特点,在授权,业绩评估,信息处理,职权分离和实物控制等方面都要做好。具体的解决对策是:首先是要对主要的经营活动建立必要的控制政策和程序,采购和付款环节的控制、销售和首款环节的控制、生产环节的控制;其次,管理层在预算和经营业绩上需要有清晰的目标,以识别差异,并对差异进行调查;不同人员的职责在一定程度上相分离,特别是要完善内部会计控制,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制度,实行会计预算控制;建立授权保护措施,保护公司的资产和机密以及公司的安全经营。

(四)保持信息系统和沟通渠道的畅通

由于吉林省中小企业规模比较小,需要报告和传递信息的层次也比较少,要实现有效的沟通:首先,要有信息观和沟通的意识,对于财务信息,经营状况要及时的了解;其次,要及时了解财务信息,聘请专业的财务人员,运用专业的财务系统,使财务信息能够如实反映企业的状况,为识别风险,制定经营方向做准备;最后要使企业的沟通渠道畅通,透明。要使企业的内部控制得以完善,企业的经营状况得以真实的反映,来自各个层次的信息很重要,这对管理者的决策提供很大的帮助。

(五)加强对控制的监督

首要就是要加强全体员工对内部监督的理解以及管理层的监督意识,对于吉林省很多中小企业来说,培养或者聘请一个专业的监督人员难度很大,所以从原有的员工身上作出努力,加强其对内部监督的理解更加实际,而管理层的监督意识和能力提高则是最有效的方法。其次,如果条件允许,对于很多中型企业来说,增设内部审计机构很有必要,可以保证监督活动使其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使企业的监督活动落实到日常化的工作中,监督活动要透明化,提高权威性。

[参 考 文 献]

[1]刘玉廷,朱海林,王宏.中国内部控制改革与发展[J].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09:90-91

[2]刘明辉,张宜霞.内部控制的经济学思考[J].会计研究,2002(2):54-56

[3]李光辉,刘文曲.中小企业如何加强内部控制[J].内控与审计,2010(9):79-80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范文5

关键词:油茶(Camellia oleifera)产业;发展模式;湖南省

中图分类号:S79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2)19—4284—04

2008年以来,乘国家大力发展油茶产业之东风,湖南新造高产油茶林9.3万hm2,高标准垦复抚育油茶林18.7万hm2,油茶产业正日益成为湖南特色优势产业和富民强省的林业支柱产业[1]。但同时,正处于新一轮大发展的湖南油茶产业仍然面临发展模式不科学的问题,林农单打独斗、势单力薄的情况仍然存在。

只有发展模式成功,才能促进油茶产业的健康发展。如何破解一家一户小规模经营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实现由家庭为主体的小农林业经济向现代林业经济转变,是当前广大油茶经营者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也是产业推动者——政府决策层需要深入思考的战略问题。

1 湖南油茶产业的主要发展模式

2008年以来,湖南各地从当地油茶产业发展的实际出发,探索出了一系列各具特色、行之有效的发展模式,归纳起来主要有4种类型[2]。

1.1 自主经营型

该模式一般以家庭为单位,由农民自行种植油茶,收获油茶果后出售油茶子,或者自行炼制毛油出售。自主经营型是湖南油茶产业中最传统也最为常见的一种模式。

1.2 种植大户型

目前,湖南活跃着600多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经营理念[1],同时有较强的市场分析能力和承担市场风险能力的种植大户,他们通过租赁、承包、转让等形式获得林地的经营使用权,集中连片种植油茶。

1.3 专业合作组织型

至今湖南各地林农在自愿基础上成立了110多家油茶专业合作社[1]。合作社一般采取公司化模式运作,通过设立社员大会等形式为社员提供种苗、肥料、技术指导、销售信息等服务;社员以土地入股,并负责苗木栽植、培管和采摘等劳务,按约定的比例分配收益。

1.4 公司带动型

目前,湖南省拥有1 000多家企业参与油茶产业的发展,其中200多家企业建立了油茶林基地[1]。他们当中纷纷采取“龙头企业+基地”、“龙头企业+基地+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或造林大户)+农户”或“股份制合作”等发展模式,打造出“金浩”、“九嶷”、“苏仙”、“金拓天”等一个个响当当的油茶品牌。

“龙头企业+基地”型:企业通过承包、租赁、流转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进行造林,农户通过出租林地和在基地务工取得收入,实现企业和农户的双赢;“龙头企业+基地+农户”型:企业通过建立小面积的高产油茶示范基地,带动农民种植油茶,免费向农户提供优质种苗、技术培训,与农户签定收购协议;“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型:企业通过与专业合作社、协会、种植大户等合作,将农户紧密联结起来。农户专业化种植油茶,企业则加工和销售相应产品,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中介,为农户与企业提前与产中的某些服务;股份合作型:林农以林地或劳力入股,实行按劳分配、按股分红的方式。

2 不同发展模式优劣势对比及发展趋势

以上发展模式是广大油茶经营者在长期实践过程中的智慧创造与探索,具有各自的优势,但在调查中发现不同模式也存在一些自身难以克服的劣势,具体见表1和表2[3]。

从表1和表2可以看出,每一种发展模式都有它特定的生存空间,决定油茶发展模式选择的关键因素是土地、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规模化程度,企业或林农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发展模式。由于现阶段湖南省油茶处在大发展的起步阶段,基地建设成为当下重中之重,应大力鼓励大户经营或专业合作组织经营等模式的发展。若从长远看,应该是在政府的引导下,通过政策倾斜和项目扶植,在龙头公司带动下引导农民走上合作经营之路,这也是油茶产业发展的根本之路[4]。

3 湖南油茶产业发展模式的优化与创新

创新发展模式能够焕发无限潜能。引导油茶经营者走上规模化之路,突破发展过程中普遍面临的土地、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瓶颈,离不开政府的推动与支持。

3.1 进一步深化林权改革,完善林地林权流转机制

产权流转制度设计不明晰和不合理是当前制约油茶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需要在加强油茶资源评估和创建油茶要素市场的基础上,切实推进油茶林地林权合理流转。

1)加强油茶资源评估。油茶林地抵押、林权属证发放、林地流转等都离不开对油茶的资源评估,但目前一般的评估机构还不太熟悉这项业务,因此,急需在评估人才和评估方法方面取得突破。

一方面是培训油茶资产评估知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建议由湖南省林业厅与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联合起来,每年邀请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专家(特别是油茶方向专家)来湖南油茶重点县举办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培训班,为在职在岗从事油茶资源资产评估、抵押、流转及管理工作的一线人员传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知识及进行相关资质认定工作。另一方面是评估方法的选取。油茶作为一种经济林,其资产评估值是产品价格、产量、生产经营成本、利率和经济寿命期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5],在确定这些技术参数时,要结合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对市场进行充分调查和认真的分析论证。

2)创建油茶要素市场。以全国林业信息化示范省建设为契机,加快推进林业信息化进程,争取在2~3年内建成、建好林权数据库;在湖南林业信息网上开辟专门的油茶专栏,收集与油茶流转交易、林权证抵押、市场交易行情等相关信息,开辟领导信箱、专家答疑、在线调查、网上论坛等互动栏目,让广大经营者足不出户了解市场行情,进行网上交易。

同时,相关部门要尽早、尽快出台政策,有序、规范地指导各县(市、区)油茶要素市场的建设,落实专门的人员与机构,为油茶经营提供以下服务:①油茶林地权属的登记和动态管理、林权抵押管理、林权流转管理;②收集与油茶流转交易、林权证抵押、市场交易行情等相关信息;③油茶资源资产评估服务;④撮合油茶生产要素流转、交易;⑤提供林业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服务;⑥组织培训、提供油茶科技服务等[6]。

3)切实推进油茶林地林权合理流转。一是强化宣传舆论引导。建议拍好一部油茶主题电视剧,大力宣传森林资源流转的好处,改变群众的陈旧观念,树立长远经营意识,切实解决油茶产业建设土地流转难的问题;建议通过每年的全省油茶现场会,以典范带动高产油茶全面发展,形成“一户带多户、多户带全村、一村连多村、多村连基地”的链式效应。

二是创新流转方式。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本着“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对现有荒山、坡岗地采取租赁、转让拍卖、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进行市场运作,建设一批高产油茶示范基地;要坚持“谁造谁有”的产业投资政策,引导各乡镇以最大诚意和最优惠的条件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油茶产业的发展;鼓励经营大户承包荒山,连片种植,鼓励和支持油茶林向有经济实力、懂技术、善经营的生产经营者流转[7]。

三是创新利益分配方式。针对不同形式的经营模式,实行不一样的利益分配方式。譬如,对新造油茶林,引导公司与农户按照3∶7或2∶8的标准进行分成;同时规定公司经营一定年限后,要将油茶林无偿返还给农户;老油茶林流转采取农民保底收入加按比例进行分成。

3.2 进一步创新投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

1)创新投入机制。一方面通过优惠政策驱动。一是要积极争取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进一步提高对油茶新造林的补贴标准,并安排低产林抚育专项资金,落实油茶良种补贴制度;进一步加大省、县两级财政的支持力度,不断扩大专项资金规模,力争使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资金投入占到一半左右;二是设立油茶专项信贷资金,支持油茶基地建设;对于龙头企业基地建设、加工原料收购等的贷款,按所贷贷款利息额度给予30%~50%的贴息支持。三是新栽林则前期由国家投入,管护可以按年份分梯度补贴,逐年减少补贴费直至盛果期。

另一方面采用以补、以奖等方式推动。建议财政加大对种植户和加工企业的扶持力度,对新种和低改大户每公顷补贴12 000元以上;通过高产示范片的竞赛活动,对种植油茶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大户和企业采取无偿供应种苗、发放肥料补贴、制定奖励政策、提供贴息贷款等方式给予扶持;通过相关项目支持,为有实力、懂技术、善经营的油茶种植大户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油茶产业上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2)争取银行信贷支持。为改变现有林权抵押贷款品种少、贷款期限短、贷款利率弹性小、抵押物折价额低的现状,建议政府:①调动邮政储蓄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的积极性,引入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②简化贷款手续、优化贷款程序,推行“专业合作社+互助担保”等新模式;③稳步推进油茶农户信用评价和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免评估、可循环小额信用贷款,扩大林农贷款的覆盖面;④根据油茶林前期投入大的实情,将油茶林的贷款期限最长设为10年;另根据油茶经营主体的不同信用等级和项目给予不同利率优惠,且其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⑤各级财政要积极加大贴息力度,对办理油茶林权抵押贷款的农户,按整个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8]。

3)建立油茶保险与风险基金制度。政府部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引导林户主动、自愿参加油茶保险;保险公司本着“保障适度、林农承担保费低廉、广覆盖”的原则,参照种植业等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创新油茶林保险产品,并按照“公开、透明、及时、到户”的原则规范理赔服务;各级财政部门对林改试点地区,按照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市(州)、县(区)两级财政补贴不少于10%的标准对保费进行补贴,对国有林场和林业龙头企业,中央、省级财政共补贴30%;省地方金融证券办、保监局要加强对油茶保险运作过程的监督、检查;林业部门负责做好油茶林的灾害鉴定和查勘定损的协调工作。

除了保险制度外,政府还要引导企业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率作为风险保障基金,财政部门、农户也应交纳一定份额,三者共同出资组成风险基金。

3.3 进一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1)积极引导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切实抓好新经济组织创建工作网络体系的建设,使得产油县80%的乡镇成立农民油茶专业合作社联合分会,做到“县有农民油茶合作社联合会、乡有油茶联合分会、村有农民油茶专业合作社或社员示范户”;对注册登记1年以上的农民油茶合作社要求达到“四个一”建设标准:即有一个议事场所、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有一本规范账簿、有一定规模的产业基地。

2)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和服务。开展好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级工作,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渠道;支持通过企业自办造林基地、发展订单林业、合作造林或联户造林的方式降低经营成本;积极促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县内外大型超市实现“农超对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设网店,开展网购、团购拓宽销售渠道。

3)创新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例如,湖南科技学院与湖南大自然油茶公司合作,围绕油茶产业及油茶林下经济发展成立油茶专业合作社、药材专业合作社、蔬菜专业合作社、养殖专业合作社、园艺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实行“统一茶苗供应,统一生资购买,统一技术培训,统一低产改造,统一病虫防治,统一产品销售”的“六统一”服务,通过创新“五个专业合作社”和“六统一”服务的方式,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及抗风险能力[9]。

参考文献:

[1] 唐苗生.造管并举 推动油茶产业科学发展[EB/OL].,2008—09—03.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范文6

【摘要】林权抵押是实现林业这一“绿色银行”经济效益的重要工具。集体林权的物权属性主要体现在林地与林木的使用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方面。通过对福建、辽宁、河北等地林权抵押的实践分析我国林权抵押存在林权登记制度不完善、林权抵押成本高昂、林权抵押权实现困难等制度障碍,并提出应从完善林权登记制度、培育林权中介市场、建立林权交易体系和林业保险体制方面完善我国林权抵押制度。

【英文摘要】Forestryrightmortgageisagoodtooltorealizetheforestryindustry.Therealrightcharacterofthecollectiveforestryrightincludestheuseofwoodlandandforestandtheownershipofforest.Byanalyzingtheforestryrightmortgage’spracticeofFujian,LiaoningandHebeiprovince,thepaperpointsoutthatthereexistsystemobstacleswhicharetheincompletionoftheforestryrightregistersystem,thehighcostofforestryrightmortgageandthedifficultyaboutforestryrightmortgage’srealization.Bytheway,thepapergivesthewaystocompletetheforestryrightmortgagesystem,whicharecompletingtheforestryrightregistersystem,culturingtheintermediarymarketofforestryright,buildingthetransactionsystemofforestryrightandforestryinsurancesystem.

【关键词】集体林权;林权抵押;林权交易;林业保险

【英文关键词】collectiveforestryright;forestryrightmortgage;transactionofforestryright;forestryinsurance

【正文】

我国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的成就表明,积极推进农村生产经营的改革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我国在对农民耕地承包经营权的改革中,通过费改税等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保护农民利益,提高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2008年国务院的《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林木是重要的环境要素,要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需要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繁荣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才能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集体林权的物权属性

通说认为,集体林权是指建立在集体土地所有制基础之上的,权利人享有的对森林、林地、林木的使用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

有学者认为,森林作为一种资源当然能成为物权的客体,并从森林资源具有特定的立体物质形态;具有可支配性,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森林资源具有稀缺性等方面进行阐释。[1]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我国台湾地区《森林法》将森林定义为“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总称。”在林权登记制度下,森林所有权的客体只能及于林地、林木或其结合之森林。笔者认为,“森林”的提法是从一种资源的角度展开的,与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相对应。森林是集林木、林地于一体的综合体,其具有的生态学意义大于物权法意义。

首先,物权要求权利人明确。物权的鲜明特征是权利人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权利人确定是实现物之归属这一物权本质特征的基础。我国《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然而,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是一个虚拟的主体,无法直接实施国有资产的管理,而只能委托地方政府实施权利人的职权。按照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地方政府属于机关法人。在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情形下,针对于不同级别的地方政府,森林所有权的管理主体出现了重叠,究竟属于哪一级政府管理是不容回避的问题。正如水流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可赋予权利人取水权这一物权一样,强调森林的所有权只具有标榜作用,而缺乏物权法的实际意义。

其次,物权的客体明确。虽然国家拥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集体所有的除外),但该所有权的客体无非是林地和林木。由于森林是林地与林木的结合体,国家在行使权利人地位时必然与林地的国家所有相联系。在实现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时,根据我国现有立法的框架,“森林”不具备物权的整体特征,而必然要视林地和林木分别对待。

第三,法律规定需登记的物权,只有经过登记才具有物权的公信力。《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物权公示使物上权属状况公之于众,明确权利归属,起着定纷止争的作用,对于保护物权人、稳定物权关系,使得相对得以了解物上权属状况,从而降低物权交易中的信息成本和缔约成本,具有重要的秩序价值。[2]实践中对于林权的登记主要在国有林地使用权和集体林地使用权、林地所有权的登记方面。森林的所有权(含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国有林地的所有权)无需登记也具备物权的公信力,故与一般的物权有别。

第四,物权的行使具有排他性,权利人依据私法规范行使其物权。由于森林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并非完全意义上的私产;且,森林所有权的国家所有在权利行使上,主管部门都拥有相应的行政职权,并可采取相应的行政制裁措施,这使得森林所有权的行使具备了公法的色彩。

正是基于这种考虑,笔者认为,集体林权的物权属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所有权性质的集体林权,即集体林地的所有权与林木的所有权;二是用益物权性质的集体林权,即集体林地的使用权与林木的使用权。

二、林权抵押的实践

(一)福建林权抵押的实践

福建是我国集体林权改革试点省份之一,在林权抵押问题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出现了永安模式、屏南模式等林权抵押贷款模式。

1.永安模式

林业为永安三大产业之一,集体林权改革开始于2003年6月份。截至2006年末,共完成集体林改面积198.41万亩,99%的集体林改面积已完成登记和所有权证发放。[3]

作为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条件,永安市设立了林业产业发展风险准备金,首期由福建省林业厅和永安市政府注入300万元,其后永安市每年安排200万元,并在国家开发银行设立监管专户,以控制违约风险。[4]

永安模式建立在政府信用的基础上,通过政策性银行的介入实现林权抵押的融资功能。首先,贷款由永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借款人;各林业中小企业及林农为实际用款人,并负责向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为委托贷款行,负责办理贷款的发放和结算业务。其中,林业企业和林农以其林权证向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

2.屏南模式

与永安模式相比较,屏南模式着重于通过林权抵押实现小额贷款,以服务于中低收入林农和小林农。屏南县2007年组建了小额信贷促进会,以林权抵押为基础,形成了农村信用体系、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农村信贷风险分散体系“三位一体”的农村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并逐渐发展成林业小额贷款的屏南模式。[5]

在贷款的具体方式上,分为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小额联保贷款、小额贴息贷款三种。小额信用担保贷款的信用担保人以村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和社会“能人”为主,实质实行的是保证人担保的贷款制度。小额联保贷款是指有借款需求的3~5户林农自愿组成联保小组,签署联保协议。借款时,联保小组成员分别填写借款申请表,并向林权登记中心登记其林权。

(二)辽宁丹东林权抵押的实践

辽宁丹东森林丰富,于2005年开始实施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到2008年5月已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3.6亿元。[6]

林权贷款以林权证为基础,将林权的经济价值通过融资得以充分发挥,也打破了银行在抵押贷款项目上长期以土地、房产为抵押物的现实,增加了贷款新品种,也扩充了林农的经营能力。在贷款的具体方式上,林农通过评估机构对其林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即可获得银行贷款。在贷款期限上以一年期为主。

为了贷款资金的安全,辽宁丹东的林权抵押采用比较保守的方式,即抵押范围主要限于经济价值较高的红松林和落叶松林,且树龄要求在10年以上,天然林、公益林、树龄在10年以下的红松和落叶松林以及其他林木则不在抵押贷款之列。

(三)河北林权抵押贷款的实践

2009年1月,河北省农村信用联社联合河北省林业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下发《河北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林权抵押贷款的操作流程,即借款人向县级联社(信用社)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和拟抵押林权的《林权证》,经县级联社(信用社)审批同意后,书面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林木资产评估,然后借款人持林木资产评估书与县级联社(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人将有关资料送交县(市)林权登记管理机构,经审核无误后,由县(市)林权登记管理机构核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县级联社(信用社)收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等有关资料后,依照合同发放贷款。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但最长时间不超过八年。林权抵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利率上浮幅度原则上不超过50%。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

为防止因各种灾害导致贷款损失,贷款联社(信用社)还必须要求抵押人对抵押的林木办理保险,同时要求林权所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林权所有人(自然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且林权保险条款中应约定“该宗林权设作抵押时,保险赔偿由贷款人优先受偿”。

三、集体林权改革:林权抵押的制度障碍

抵押是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林地使用权或林木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依法从抵押的不动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是林业生产经营者融资的重要方式,也是林业实现规模化经营的重要途径。但是林权登记、林权交易等诸多领域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林权抵押存在这样那样的困难,是现实中金融机构贷款不愿、林业经营者贷款不能的根本原因。

(一)林权登记不规范

林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是国家对林业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也是明确林权权属的法律凭证。目前我国林木产权在法律制度上是完备的,但存在的问题也是相当突出,即:林权登记工作跟不上,大量的活立木尚没有发放林权证。这导致林业产权不清晰。产权明确是交易的基础,林权交易市场的建立首先要求交易的林地、林木的产权来源正当、界定清晰、长期稳定,具有法定性、排他性、可转让性。

我国《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虽然对林权登记以及变更登记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随着新情况的变化以及有关法律的出台,该《办法》出现了明显的滞后性,可操作性差的问题也愈来愈严重。

首先,登记发证程序不规范。虽然林权证中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有对林权四至部分,但林权登记部门往往对此填写不够具体,也没有附图,因此林权证无法真实反映林权标的物的所在位置。

其次,林权抵押登记不规范。在房地产抵押登记中,抵押权人可以获得《他项权证》来证明其对建筑物的享有担保物权。随着我国房地产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以及完善,相关材料已经能够实现相关部门之间的互通有无。相对于新兴的林权抵押登记工作,除了林权证上不能够反映林地的具置,部分林权证申请表填写不全面这些问题之外,一些地方还存在林权登记申请表、台帐、林权证发放登记表等一整套档案资料不规范、不健全的问题。这必然影响到抵押权人权利的实现。

(二)林权抵押成本高昂

1.评估与保险成本。林权抵押的首要环节是对林业价值实行评估。根据相关规定,林业评估费用按照评估价值的3-6%收取标准。不少地方还规定林农应当加入保险,这又是一笔开支。对于本身需要贷款支持的林业经营者而言,尤其是中小林农,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有些林农甚至因为评估费、保险费高而对林权抵押望而却步,这势必阻碍林权改革的进程。

2.贷款利息与抵押率成本。对于林权抵押贷款,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的利率一般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上调一定比例,少则30%,多则100%;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上升幅度也在30-50%之间。与一般性贷款相比,林业经营者的贷款成本高。此外,林木价值的抵押率各地也规定,通常占林业评估价值的70%,这限制了林业经营者的用款规模,从而提高了林权抵押的成本。

3.贷款周期成本。为了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银行往往对林业贷款规定较短的贷款期限,长则8年,短则1年,这与林业的发展现状相违背。林木的生长周期通常较长,一般用材林需20年以上。银行较短的贷款周期使企盼兴林致富的林业经营者往往还未看到收益就疲于还贷。

(三)林权抵押权实现困难

抵押权设立的目的是对债务实行担保,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可得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性保证了抵押权人利益的实现,加速了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林木的特殊性在于它不仅有商品价值还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因此国家对林木采伐有着严格的规定。除了采伐房前屋后和田间地头零星林木之外,其他的采伐行为均需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额定的数量实施采伐。国家林木采伐限额制度的存在是银行等抵押权人权利的实现的巨大障碍。

即使是林权抵押贷款时银行与林业部门签署协议,约定林权抵押后的林木有优先采伐的权利,受制于采伐限额,也不能保证林权抵押权在合理预期内实现。需要通过贷款收回资金或者通过拍卖、变卖抵押物维护债权安全的银行而言,在实现抵押权的过程中,采伐许可证的获得与否、获得的期限尚不得知,其管理该笔贷款及抵押物的成本与日俱增。可想而知,面对抵押物变现困难,投入与收入倒挂,管理成本高昂的现实,银行又怎么能对林权抵押有迫切的贷款意愿?

四、完善林权抵押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林权权属,完善林权登记制度

林权抵押登记制度并非只是简单的对林权证作一个书面记载即大功告成,而是必须形成一个集体林权的认证、采伐、流转、交易、登记为一体的综合化电子联网数据管理系统,以方便对林权的权利状况进行确认并形成合理预期。[7]林权的有效登记能降低交易成本。由于在林权的实现过程中,相对于林权人,林权抵押权人对林权权属的了解程度较低。如果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林权人就有可能利用自身掌握信息资源的优势,从事投机行为,比如将抵押标的物转让、隐瞒标的物瑕疵等。

对于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林权登记信息的管理,改变林权登记侧重行政管理性,而缺乏物权的公示性的现状。对于已经设立抵押权的林权,应从承包、出租、转让、入股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

(二)推进集体林权改革,培育林权中介市场

林业资产评估除具备一般资产评估的共性外,又由于所评估的林业资产的特殊性而不同于一般的资产评估。林业资产评估必须以林业资产调查设计资料为基础,不熟悉林业调查技术规程,不熟悉林业生产经营和林业资源管理,即便掌握了一般资产评估方法或技术也难以承担林业资产评估。

由于林业资产价值评估存在诸多困难,在实践中,林权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随意估价,二是多为短期流转。这不仅可能导致林权流转合同出现“显失公平”或“乘人之危”的情形,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伏笔,而且不利于林业的长远发展和持续发展。因此,国家可以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对林业资产评估的研究,并引导林业资产评估中介组织的发展。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现有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开展林业资产评估业务,并逐渐发展专业的林业资产评估组织。[8]通过培育林权中介市场,加强中介市场的竞争,规范评估服务,降低评估费用,降低林业经营者的林权贷款成本,对于搞活林业资产意义重大。

(三)完善林权交易制度,提高抵押物变现能力

首先,调整国家林木采伐限额制度。集体林权的当然组成部分包括林木的所有权。该所有权的获得主要是通过承包集体林地,在集体土地上种植树木而形成的权利。对于这种典型的私有财产权利,可放宽对其采伐的限制,使林业经营者及林权抵押权人可以根据市场状况采取采伐措施,保障投资收益或资金安全。

其次,建立林权交易体系。林权流转是林权抵押具备现实操作性的前提,也是林权抵押权实现的途径。林权交易体系的建立,才能使“绿色银行”真正实现其经济价值。在体系的建立上可以借鉴福建永安的林权交易市场模式。永安市在2004年10月成立全国第一个林业要素市场,市场内设立林权登记管理中心、森林资源评估中心、木竹交易中心、林业法律与科技服务中心、林业劳动力培训中心,是集信息、交易实施、中介服务于一体的林业综合性管理与中介服务机构。该市场的职责是:负责全市林木林地权属的登记和动态管理;林权流转管理、林权抵押管理;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收集、林权流转交易、林权证抵押、市场交易行情等相关信息;撮合林业生产要素流转、交易;提供林业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服务;组织培训、提供林业科技服务等。[9]

(四)建立林业保险体制,分担林权抵押贷款风险

首先,各省设立森林保险风险准备金,资源来源一方面从财政支持林业发展的资金中划拨部分资金,另一方面对保险公司承办政策性森林保险所形成的保费盈余进行滚存。保险公司当年赔付率超过既定限额的部分由风险准备基金按一定比例予以补贴。[10]

其次,建立政策性的林业保险制度,对承办林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予政策倾斜。鉴于林业具有的特殊属性——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许多国家都对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保险品种给予政府补贴,如在美国,农林作物保险的保费50%以上都是由政府承担的;而在日本依据不同的品种,政府的保费补贴甚至高达70%以上。[11]我国林业保险仍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借鉴他国成功经验,完善林业保险制度,对于提高林权抵押成效,分散贷款风险,扩大保险产品范围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注释】

[1]吕祥熙.林权客体的物权法分析[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2):82-84.

[2]周林彬.物权法新论——一种法律经济分析的观点[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241.

[3]邢莹莹.福建永安、闽清林权抵押贷款调查[N].金融时报,2008-9-8(7).

[4]孙霄翀等.福建省林权抵押贷款情况研究报告[J].林业经济,2009(4):6.

[5]孙霄翀等.福建省林权抵押贷款情况研究报告[J].林业经济,2009(4):7.

[6]高旸.林权抵押贷款问题探讨[J].财会通讯,2009(2):21.

[7]林苇等.论林权抵押[J].林业经济问题,2008(5):433.

[8]徐丰果,周训芳.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林权流转制度[J].林业经济问题,2008(5):286.

[9]永安市林业要素市场简介.永安林业要素市场信息平台[EB/OL]./document.asp?docID=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