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政策的长效意义探索

林业政策的长效意义探索

作者:单鹏 单位:苏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是中央连续6年锁定“三农”工作的“一号”文件,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高度关注,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实现新突破创造了难得的机遇。近期,国家五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呼之欲出的农村金融税收普惠政策,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建立林业发展金融服务长效扶持机制是一个全新的课题,需要政府部门各项配套政策的及时到位,需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不断探索、实践与思考。

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利因分析上世纪八十年代成功实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用18亿亩耕地解决了13亿中国人的吃饭问题。时下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用25.48亿亩林地让广大山区林农走上脱贫致富之路。国家五部委合力支持林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及呼之欲出的农村金融税收普惠政策,营造了有利于金融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政策环境,不仅增强了林业发展的后劲、林农发展的决心,而且也增强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持林业、林农发展的信心。为实现生态得到保护、产业得到发展、林企林农得到实惠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基础,实现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政府、林农、林企的互利共赢。有利于金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环保产业,不仅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而且还具有造福人类的生态效益。

合理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推行林权抵押贷款是深化林权改革、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民致富的有效途径。农村合作金融企业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服务县域经济的地方金融企业,支持和服务“三农”是其应尽的职责。积极做好林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既是农村合作金融企业深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施强农惠农战略的重要任务,更是地方金融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有利于拓宽信贷支农服务领域。林业重点县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地方政府的林业发展规划,以及林农生产发展需要,合理扩大林业信贷发放管理权限,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结合实际积极开展面向林区居民和企业的金融服务,有效拓宽资金投人渠道和支农服务领域,不断扩大贷款的投放面。盯胎县是江苏省的林业大县,林地面积达90多万亩,全县拥有10万元产值以上的林业大户达1000多户。据统计,截至今年10月末,盯胎农合行共为林农办理林权抵押贷款3200万元,目前有创业资金需求的林农仍有260多户,总需求资金在8000万元以上,该行实施林权抵押贷款打破了林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瓶颈”。

有利于推进金融服务品种创新。“依山脱贫,靠林致富”,是山区林民的迫切愿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打破传统观念和模式的束缚,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林权改革试点,创新开办林权抵押贷款,破解了制约林业发展的资金“瓶颈”。引人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文/单鹏所有权这一森林资源资产作为贷款抵押物,不仅盘活了丰富的森林资源,而且有效拓展了业务发展空间。创新开办的林权抵押贷款、林权抵押循环贷款、林权联合抵押贷款等业务品种,使林农原来的“死资产”变成了“活资金”,破解了林农贷款无合法有效抵押物而导致的“抵押难”、“贷款难”问题,实现了林权抵押融资“零”的突破,为林业产业的科学发展搭建起了良好的融资平台,为农户增收注人了新活力。活树变现钱,资源变资本,林权证让林农可以像城里人的房产证一样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这一金融创新,让林农找到了通往“绿色银行”的金钥匙。

有利于实施灵活的信贷管理政策。按照《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可根据林农的经济效益、林权证的期限、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林业贷款的期限,最长可为10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根据林业的生产特点,综合考虑林木生长周期、林权抵押贷款的用途、林业信贷风险控制,合理延长贷款期限,调整信贷资产期限结构,使其与林业生产周期相匹配,克服了周期短、利息高、门槛高的不足。此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实现贷款的灵活定价,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实行贷款利率优惠政策。根据林业生产特点适时创新林权抵押贷款产品,按照林权抵押贷款的不同用途确定贷款期限,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由于林权抵押贷款是一个新生事物,还处于深化改革试点之中,推广使用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间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综合配套改革政策到位较慢。林农、林企在耕山营林中能否获得可观收人,关键要看各项配套改革是否能够快速到位。地方政府林权改革的政策制度和管理办法,林权登记管理、森林资源评估、林业产权交易、林业信息、林权抵押贷款等林业综合服务部门等是否到位,人行的再贴现、再贷款,财政补贴、税收减息、保险补偿等是否紧紧跟上。但从当前的实际操作情况来看,由于政策传导的客观迟滞性,以及有关部门利益的博弈,相关政策真正落实到林农、林企,还将有些时日。发放林业贷款金融机构较少。广大林区的林企、林农在扩大再生产中,信贷资金需求量大、市场空间广阔,需要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金融机构的共同支持,但目前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多数金融机构在林区缺少营业网点,无法有效参与、直接发放林权贷款。由于缺少农村金融服务平台和相应的金融产品,目前还无法充分满足广大林农、林企的金融服务需求。此外,林区山高林密,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加之金融机构信贷人员少、服务范围广,对林业贷款的信贷投人明显不足。

林农林企林权证持证率较低。目前,因受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已经办理林权证的林农、林企所占数量较少。如江苏省盐城市林地面积有146万亩,省认定的集体可参加林改的集体林地、并可申请办理林权证的有97万亩,可实际办理林权证的仅2050亩,仅占可办理林权证总面积的0.21%。由于持林权证的林农所占比例较小,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出于信贷资产的安全,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数量也就相应较少。此外,受林权流转变现难、贷款管理清收难、风险控制难等因素制约,对林农提出的贷款需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只能采取传统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方式给予解决,限于小额信贷周期短、金额小等原因,无法满足林农额高量大的资金需求。林权抵押贷款使用周期较短。林业生产周期较长,前期投人大,而收益则主要集中在中后期。一般林木生产周期在10年以上,即使像意杨等速成林木,成材周期也在7一9年左右,但目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贷款期限以l年期为主,一般不得超过3年。按现行的贷款期限,林农、林企扩大林木种植面积所借的林权抵押贷款,还没见到效益,就到了还款期限,贷款周期与林业生产周期存在严重不匹配现象。#p#分页标题#e#

林木价值权威评估机构较少。根据国家财政部、林业局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规定,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由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而被评估的只是林木的经济价值,林地的使用价值、生态价值、社会价值却不在评估之列。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林权抵押登记须到县级以上林业管理部门,但现有的林木价值评估机构较少,目前江苏省一般的省辖市仅有一家,这给农民办理贷款抵押登记带来严重不便,一些农民也因此放弃了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想法。政策的长效性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意义国家支持“三农”发展所实施的系列财政税收政策,促进了林权制度改革和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的有机融合,构建起了农信社与政府、林农、林企协作的平台,有效拓宽了林业产业发展的融资渠道,推动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担保方式的创新,促进政府、农信社、林农、林企的共同发展,实现了“双赢”、“多赢”的目标,可以说,政策的长效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发展意义。

为实现可持续支农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政府财政对涉农贷款给予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安排专项资金增加对林业贷款贴息和森林保险补贴。人民银行则给予存款准备金率和再贷款支持的差别优惠、加大对林区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让林业贷款的考核、呆账核销等政策与涉农贷款保持一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充分履行职能,为金融机构支持林业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保障。以上各项林业发展金融服务长效扶持机制的建立,尤其是普惠制的农村金融税收政策和农业保险政策的实施,无疑给林业发展、林农致富注人了一剂强心针,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现可持续发展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

为有效防范林业贷款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以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这一森林资源资产作为贷款抵押物为核心开办的各类林业贷款,通过林权抵押措施的完善、贷款操作程序的规范、贷款风险责任的落实,以及各类担保机构开办的林业融资担保,林业保险机构提供的林业保险等,相关政策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在有效拓展林业融资渠道、解决林农融资难的同时,有效防范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林权贷款的风险,保障了信贷资产的安全。为拓展农村市场新的效益增长点提供了机遇。政策长效性的保证和实施,尤其是财政贴息、普惠税收政策中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增强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分散林农提供金融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支农服务不断向纵深推进。林权贷款业务的拓展,在为林业发展、林农增收提供强大资金支持的同时,也极大地拓宽了农村信用合作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渠道,为其开拓农村金融市场找到了新的效益增长点,使自身效益不断提高,可持续支农实力不断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