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销售企业折扣销售政策方案

商品销售企业折扣销售政策方案

[摘要]基于目前商品销售企业采取的纷繁复杂折扣销售政策带来的企业对销售收入和税法对应税收入的确认口径差异问题,本文采取案例分析的方式对目前商品销售企业普遍面临的企业实际销售收入和应税收入差异问题进行了方案的优化分析,从而优化企业的核算方式,达到企业采取折扣销售策略实现预期销量的目的,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避免不必要的税费负担,从根源上杜绝国家税源的流失,规避企业的经营风险和税务风险,从而实现国家税收的调控目的,实现企业的良性竞争发展机制。

[关键词]折扣销售;方案优化;合理纳税

在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的当前,随着跨界大军的奋力崛起,各个经济实体为求生存和发展,在不断创新提高产品和服务技术同时,更是绞尽脑汁提升销售策略,力求增加各自的市场份额和客户的粘稠度。折扣销售的销售政策是企业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销售策略,传统的折扣销售方式包括打折式销售、赠送购物券式销售及返还现金式销售等等,不同的折扣销售方式往往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本文就当前比较流行的两种“梯度折扣政策”和“超额累计梯度折扣政策”为方向,采取案例分析和实际业务结合的方式研究优化一套即符合企业实际业务流程又确保税源不流失的优化方案。

1折扣销售

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实现预期的销售目标,增加各自的市场份额,及时回笼资金,在产品定价时经常会采用不同的折扣方式,其中比较常见的有销售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折扣销售等。本文所着重研究的是折扣销售政策下企业方案的优化,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销售方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比如,买100件商品,销售价格折扣5%,购买200件商品,折扣10%等等,上述所列举的折扣销售方式是比较传统的折扣方式,随着各行业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为求发展和扩大各自的市场份额,逐步采取了更具有粘合度的折扣销售政策,目前使用比较广泛的有“梯度折扣销售政策”和“超额累计梯度折扣政策”等,以一定期间的销量为评价标准的梯度折扣政策。本文以上述两种“区间梯度折扣政策”为模型,从企业的核算管理和税收政策两方面进行对比优化。

2折扣销售政策税收法律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 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这里强调的是折扣与销售必须同时发生,且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所以,对于用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若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按扣除折扣后的净额确定销售收人和增值税。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从保证增值税征税、扣税相一致的角度考虑的,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销货发票,对折扣额在开一张退款红字发票,就可能造成销货方按照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却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及其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问题。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了企业所得税销售商品业务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具体如下: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上述税收法律条文分别从增值税和所得税两个角度对企业的应税收入做出了规定,现结合案例数量阐述折扣销售政策方案对比和方案优化模式。

3企业折扣销售政策的方式案例

A政策:梯度折扣销售政策

折扣政策如下:企业以一个财务核算月份为一个周期,产品A标准售价为1万元/件,折扣政策为当月购入量<=10件,政策为每件折扣500元;10<购入量<=50件,政策为每件折扣1000元;50<购入量,政策为每件折扣1500元。

B政策:超额累计梯度折扣政策

折扣政策如下:企业以一个财务核算月份为一个周期,产品A标准售价为1万元/件,当月购入量<=10件,政策为每件折扣500元;10<购入量<=50件,政策为区间每件折扣1000元;50<购入量,政策为每件折扣1500元。案例: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标准售价10,000元/件,成本7,000元/件,所得税税率为25%,增值税税率16%;假设甲企业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售价为不含税销售收入,客户B当月5日购货30件,15日购货30件,25日购货40件,当月累计购货为100件。

4折扣销售政策方案优化

4.1传统方案

每次客户购货时,销售企业按照标准售价确认收入,每月月终企业根据客户的购买数量和折扣政策计算客户折扣金额,并在月终冲减当期收入,相应冲减客户往来账,对于此种核算方法,企业采取A销售政策的销售收入为85万元;因企业折扣销售政策的标准是按客户月累计提货量计算的,所以客户提货时企业无法准确计算客户当月享受的产品价格,所以无法将折扣额开具到同一张发票上,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的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无法扣除当期折扣额的影响,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被认定为100万,至此企业多缴纳增值税2.4万元。企业采取B政策原理同A,企业多缴纳增值税1.92万元。

4.2本文建议优化方案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准则《收入准则》规定:商品销售收入必须满足5项条件的第③条,同国税函【2008】875号必须满足4项条件的第③条相同,都强调了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一条件。结合上述的案例数据分析可以看出,企业采取的上述两种折扣销售政策企业在月份中发出商品时都无法对产品的最终的收入金额进行可靠计量,所以本人结合企业实际业务流程,对此类按照月份总销量为核算基准制定的折扣销售政策提出了更有优化的方案。具体方案如下:因上述销售企业在月度过程中无法准确可靠计量收入的金额,在产品发出时,企业做发出商品处理,客户按照标准的售价支付公司预付款,公司计入客户往来账,待月份终了,根据客户当月累计的购货数量及折扣政策确认当期的收入,结转客户预付款,此时客户的折扣政策已经可以准确核算,产品销售收入也可以准确的计量;此时可以按照最终客户享受的销售净价给客户开具产品销售发票,确认货款。此方案即解决了增值税征税、扣税相一致的角度,也完全符合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杜绝了国家税源的流失。

5结语

类似上述特殊的销售政策,目前传统的标准的财务软件尚且无法实现其核算的要求,本人结合商品销售企业的实际业务情况,将此类商品销售企业的各类折扣销售政策进行了脚本信息的撰写,并与财务软件公司共同开发了“折让反写系统”和“应收辅助查询系统”,目前该软件已经逐步被此类商品销售企业所认可并推广使用,本次开发的管理软件加入了“应收辅助查询系统”和“折扣反写系统”,客户实际购买货物时公司按照标准价格开具发货单,客户依据发货单据作为提货依据,客户按照发货单据上列示的金额支付预付款到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将收到的客户预付款项平行计入客户预付款和“应收辅助查询模块”,客户发货单数据与公司收款数据月中在“应收辅助查询系统”进行核算,公司业务人员可以随时在“应收辅助查询模块”查询到公司的销售情况和客户的往来账明细及余额;公司业务人员根据公司制定的折扣销售政策,将折扣政策标准档案登录计入“折扣反写模块”的基础档案,月份终了通过“折让反写系统”的反写功能将根据客户享受的折扣销售政策数据回写记入“销售发票系统”进行核算,从而实现了公司业务上的销售和税务收入口径统一的目的,通过此系统的研发使用即实现了对商品销售类公司设计的复杂的折扣销售政策精准的核算,又杜绝了国家税源的流逝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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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彦锋 张帆 单位:沈阳爱特杰牧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