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绩效考核活动方案

司法局绩效考核活动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强化干部职工的工作责任,促进工作作风转变和工作落实,全面完成年度各项工作任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体现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的差别,进一步端正干部职工工作态度,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有效促进各项工作落实。

二、考核范围

(一)各司法所、局机关各部门。

(二)局机关干部职工、司法所所长(负责人)、司法助理员、专职人民调解员和司法协理员。

三、考核办法

(一)司法所和局机关部门考核采用考核组考核、司法所和局机关部门互评、局领导测评三种方式相结合,考核总分100分,其中考核组考核占80%,司法所和局机关部门互评占10%,局领导测评占10%。

(二)个人考核采用考核组考核和局领导测评两种方式相结合,考核总分100分,其中考核组考核占80%,局领导测评占20%。

四、考核内容

(一)司法所考核内容由队伍建设和内务管理、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普法依法治理和法律服务等方面组成。具体标准见《县司法局2014年司法所绩效考核表》(附件1)。

(二)机关部门考核内容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工作任务进行考核。具体标准见《县司法局2014年机关部门绩效考核表》(附件2)。

(三)个人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具体标准见《县司法局2014年干部职工绩效考核表》(附件3)。

五、加(扣)分标准

(一)加分情形和标准

1.集体

(1)获得各级表彰的,县级加1分;市级加2分;省部级加3分。同一工作项目同时获得各级表彰的,只取最高分。跨年度的表彰,在表彰决定下发的该年度加分。

(2)参加县级及以上大型竞赛活动获得名次的加2分。

(3)工作创新被县级及以上单位书面经验推广的加2分。

(4)撰写信息报道:被市级党报党刊采用的加1分;被省级党报党刊采用的加2分;被省级内部刊物采用的加1分。同一工作信息同时被各级采用的,只取最高分。各种信息以司法所署名为准。

2.个人

(1)受到通报表扬的,县级加1分,市级加2分,省级加3分。

(2)参加竞赛活动获得名次的,县级加1分,市级加2分。

(3)调研文章或者征文获得奖项的,县级加1分,市级加2分,省级加3分。

(4)撰写信息报道:被县级刊物采用的每篇加0.5分;被市级党报党刊采用的加1分,被市级内部刊物采用的加0.5分;被省级党报党刊采用的加2分,被省级内部刊物采用的加1分。同一项工作信息同时被各级采用的,只取最高分。各种信息报道以个人署名为准,与他人联合署名减半加分。

(二)扣分情形和标准

1.集体

(1)受到通报批评的,科级每次扣1分;县级每次扣2分;市级每次扣3分。

(2)单位内部工作人员被扣分的,集体相应扣分。

2.个人

(1)受到通报批评的,科级每次扣0.5分;县级每次扣1分;市级每次扣2分。

(2)个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每次扣10分:

①在公共场所酗酒,造成不良影响。

②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的,办人情案、办关系案、金钱案或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的。

③参与邪教迷信以及不健康娱乐活动的。

④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违反《司法所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制度(试行)》使用执法执勤用车的。

六、结果应用

(一)集体

1.年度考核成绩作为推荐评选集体各类先进的主要依据。

2.年度考核成绩作为县综合治理司法所考评得分的重要衡量依据。

(二)正式干部职工

1.考核得分不在前五名的,年度公务员考核不能评定(或建议)为优秀等次;考核得分在倒数第1—3名、且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年度公务员考核评定(或建议)为基本称职等次;考核得分在最后一名、且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年度公务员考核评定(或建议)为不称职等次。

2.司法所所长(负责人)、司法助理员和局机关干部职工按考核情况分别进行得分排名,并作为推荐上报各类表彰人选与干部职工轮岗的依据。

(二)聘用人员

年度绩效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下的,不予续签下年度的聘用合同,并给予解聘。

七、组织领导

(一)调整充实县司法局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政工科和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不定期对局机关和司法所进行督查和抽查,发现问题记录在册并及时通报,促进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履行职责。

(三)机关各部门和各司法所,要根据《县司法局2014年司法所绩效考核表》、《县司法局2014年机关部门绩效考核表》和《县司法局2014年干部职工绩效考核表》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责任分解,量化到人,确保年度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