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方案

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方案

为科学编制“十四五”期间(2021—2025年)年森林采伐限额(以下简称“十四五”限额),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编制“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9〕99号)及《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抓紧开展“十四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的通知》(赣林办发〔2020〕3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编限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以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和打造美丽中国“样板”为宗旨,以森林可持续经营理论为依据,以培育健康、稳定、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和提供更多更好的优质森林服务为目标,通过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可持续利用,不断提升森林资源总量和质量,稳步增强森林生态系统整体功能,充分发挥森林资源多种效益,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实现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保护优先,权责统一。在严格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科学测算森林采伐总量,把采伐量限制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能够承受的限度内,把保障所有者和经营者权益放在重要位置,统筹考虑森林资源的最大承载力,可持续利用森林资源,确保森林资源数量不断增长和质量持续提升。

2.分区施策,分类管理。根据区域生态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森林资源管理水平、林业建设主导方向,对不同区域、经营主体和森林类型实行差别化管理。对公益林,特别是公益林中的天然林要从严管理,天然林不编制商业性采伐限额,突出以保护和培育为主;对商品林,尤其是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人工商品林,要放活机制,充分尊重经营者的意愿。

3.总量控制,分项测算。合理测算确定采伐限额总量,控制林木消耗总量,实现森林资源“越采越多”。同时,要科学确定各采伐类型的分项限额,确保该主伐的主伐、该抚育的抚育、该更新的更新、该改造的改造,有效促进森林科学经营,实现森林资源“越采越好”。

4.有效衔接,统筹核定。大力推行按森林经营方案经营,对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经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原则上按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伐量核定年森林采伐限额。限额编制要与当前正在推进的地方机构、国有林场改革和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等重大改革政策,以及正在实施的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森林抚育、国家储备林建设等工程政策相衔接,切实保障各项改革顺利推进和各项工程有效实施。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2010);

《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规范》(LY/T2007—2012);

《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

《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15);

《主要树种龄级与龄组划分》(LY/T2908—2017);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国家公园体总体方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

《公益林管理办法》,2008年;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2012年7月;

《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部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部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快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8〕57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面加强森林经营工作的意见》(林资发〔2019〕104号);

《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森林资源清查成果》,2017年3月;

《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技术规程(第七次调查)》,2019年4月;

《第七次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2020年1月。

三、编限有关因子

(一)编限单位

1.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场为单位编制;铁路、公路、城建、部队、农场、厂矿等非林业系统编限单位单独编制。资源量不大的单位可分类合并编限。

2.集体、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县为单位编制。达到一定规模的森林经营主体,可以单独编制采伐限额,并按属地管理原则统计汇总,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森林经营主体的限额单列,统计汇总到设区市。“一定规模”是指经省和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经营面积1万亩以上的民营林场、公司、经营大户等。已立项且明确国家储备林项目的实施单位,可参照达到一定规模的森林经营主体,可单列单编。

3.严格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应编制采伐限额的单位统一纳入“十四五”编限范围,做到不重不漏。

以县为总体,分国有、集体、非林业系统、其他等四种情况统计编限单位的采伐量。国有指林业系统国有单位;集体包括集体和个人;非林业系统指铁路、公路、城建、部队、农场、厂矿等非林业系统管理单位;其他指不属前三种类型的情况。

(二)编限范围

凡在林地上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必须编制采伐限额。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森林和林木,农村居民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非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编制范围。林地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原则上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准。

(三)采伐类型及限额分项

采伐类型分为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低产(效)林改造采伐和其他采伐。

采伐限额按森林类型、采伐类型和起源进行分项编制和管理。按森林类别分:商品林限额和公益林限额;按采伐类型分:商品林限额分为主伐限额、抚育采伐限额、低产林改造采伐限额和其他采伐限额,公益林限额分为更新采伐限额、抚育采伐限额、低效林改造采伐限额和其他采伐限额;按起源分:天然林采伐限额和人工林采伐限额。

其他采伐指除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低产(效)林改造采伐之外的采伐,包括经济林、薪炭林、母树林、种子园经营以及科研和灾害木清理等情况需要进行的采伐。

(四)森林、林木权属

森林、林木权属分为国有、集体、个人、其他。“个人”指确权到户的农户,“其他”包括企业和合资、合作、合股、联营等多种主体。

(五)树种(组)、龄组、采伐年龄

森林按照其主导功能分为商品林(包括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和公益林(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其中用材林分为一般用材林、短轮伐期用材林和速生丰产用材林。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2010)、《主要树种龄级与龄组划分》(LY/T2908—2017),结合我省实际,用材林各树种主伐年龄、公益林各树种更新采伐年龄按照《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技术规程》确定。

(六)生长率

根据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森林资源清查成果,确定主要树种生长率。(七)基础数据和计量单位

编制“十四五”限额一律使用第七次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县级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须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并上报省局审定后,方可使用。编限计量单位统一使用公顷、立方米作为计量单位保留整数。资源数据统计表见附表1、2、3。

四、合理年伐量测算

(一)测算要求

1.合理年伐量测算使用第七次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并由县资源监测中心进行,相关森林经营主体尤其单独编限单位应参与分析测算过程。

2.编限单位用材林合理年伐量必须低于用材林生长量。

3.天然林不测算商业性采伐限额。商业性采伐指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采伐,主要包括用材林的主伐和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更新采伐。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因生理衰退,出现林木枯死、濒死等现象导致稳定性降低、生态防护功能严重退化甚至丧失而确需开展的更新性质采伐,不属商业性采伐,但必须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进行测算(天然林),并说明理由。

4.按森林经营方案确定采伐量。国有林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林资发〔2018〕57号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并以县局审核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核定合理年伐量。国有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编限单位(含未编经营方案的单位)的合理年伐量,可依据第七次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采用模拟测算法测算。

(二)测算方法

编限单位合理年伐量测算区别权属、森林类型、起源、采伐类型等进行。合理年伐量为编限单位商品林合理年伐量和公益林合理年伐量的合计。

1.商品林合理年伐量

编限单位的商品林合理年伐量是编限单位商品林主伐、抚育采伐、低产(效)林改造采伐和其他采伐等合理年伐量的合计。各项合理年伐量均要区分林木起源测算。

(1)主伐合理年伐量。主伐合理年伐量,是一般用材林、速生丰产用材林和短轮伐期用材林主伐合理年伐量的合计。一般用材林和速生丰产用材林主伐合理年伐量分权属、起源、树种(组)使用模拟测算法或公式法等测算。

(2)抚育采伐合理年伐量。商品林抚育采伐合理年伐量,由一般用材林、速生丰产用材林和短轮伐期用材林的抚育采伐合理年伐量构成。商品林抚育采伐合理年伐量分权属、起源、林种、树种(组)测算。

2.公益林合理年伐量

编限单位的公益林合理年伐量,是编限单位公益林更新采伐、抚育采伐、低效林改造采伐和其他采伐等合理年伐量的合计。各项合理年伐量均要区分起源测算。

(1)更新采伐合理年伐量。更新采伐合理年伐量分权属、起源、树种(组)使用模拟测算法或龄级法等方法测算。

(2)抚育采伐合理年伐量。公益林抚育采伐合理年伐量,由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抚育采伐合理年伐量构成。测算所需数据、计算方法、相关要求同商品林抚育采伐合理年伐量测算。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抚育周期为5年、抚育强度为15%。

(3)低效林改造合理年伐量。测算所需数据、计算方法、相关要求同商品林低产林改造合理年伐量测算。

(4)其他采伐合理年伐量。公益林其他采伐包括母树林、种子园经营、科学研究等采伐,其合理年伐量测算所需数据、计算方法、相关要求参见商品林其他采伐合理年伐量测算。

3.不可预见性年伐量

森林火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因林木生长影响公路、铁路、电力线路、油气管道、边境通视等特殊情况采伐也具有不可预见性。各县的不可预见性年伐量,由各县根据测算的其他采伐量进行考虑。为统筹解决上述问题,全省将另外分别按商品林和公益林合理年伐量的不超过8%核定不可预见性年伐量,分别计入全省商品林和公益林的其他采伐限额,由省统筹使用。

五、采伐限额建议指标确定和汇总

(一)合理年伐量统计分析

编限单位合理年伐量测算结果,要分别权属、森林类别、林分起源、采伐类型等进行统计,对合理年伐量的构成进行系统分析,形成编限单位合理年伐量测算结果一览表(详见附表4)并上报。

(二)采伐限额建议指标确定

以合理年采伐量为基础,科学论证、合理确定编限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形成编限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一览表(详见附表5)并上报。

(三)采伐限额建议指标汇总

各单位要严格审核已编制好的合理年伐量和采伐限额建议指标并上报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在综合分析本区域森林资源状况和汇总、平衡各编限单位编限结果的基础上,形成本区域的“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一览表和汇总表。

六、成果编报

(一)编报程序

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准备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科学合理确定计算方法和技术参数,分权属、森林类别、起源、采伐类型按优势树种(组)计算合理年伐量→分权属、森林类别、起源、采伐类型统计分析合理年伐量→各单位分权属、森林类别、起源、采伐类型确定采伐限额建议指标并上报→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收集建议指标,汇总上报全县合理年伐量和采伐限额建议指标。

(二)编制成果

“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成果包括:

1.编限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十三五”限额执行简要情况、森林资源变化发展概况、“十四五”编限基本情况、编限结果(合理年伐量和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和对结果的分析说明,有关加强“十四五”限额管理的措施意见等。其中,在编限基本情况中,要特别说明各类编限单位的数量、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的单位数量等。

2.编限基础数据。编限单位森林资源统计表(附表1、2、3)。

3.编限初步成果。

(1)合理年伐量测算结果一览表(附表4);

(2)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一览表(附表5);

(3)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汇总表(附表6)。

以上成果纸质材料一式2份、电子数据1份,务必于2020年4月10日前,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设区市林业局初审、汇总。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明确编限职责

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组织编限工作,汇总限额的调度、审核、把关;副组长负责各自分管领域编限工作的调度与审核;县局森林资源管理股负责方案起草和全县主伐限额、公益林、天然林限额的审核并就历年采伐限额使用情况提出参考意见;县局造林绿化股负责全县中、幼龄林抚育间伐及低产低效林改造限额的审核;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具体承担全县编限的测算、汇总和成果编制等工作;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负责病虫害清理木限额的审核;基层各单位对本辖区或本单位的限额进行审核,并对编限情况提出或收集上报建议。编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局森林资源管理股,牵头落实有关股室的编限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编限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决策,同时积极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切实抓好编限的组织和协调等各项工作。

(二)强化工作部署

在系统总结历次采伐限额编制和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依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拟定本级“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具体时间节点为:在3月25日前完成全县限额的拟定及初审,3月31日前完成基层单位限额审定,4月5日前全面完成所有限额县级层面审定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及市林业局。各单位应抓紧抓实,确保我县“十四五”编限按时高质量完成。

(三)抓住重点环节

1.抓紧收集资料,确认编限数据。此次编限数据主要采用全省第七次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可按《方案》要求先行做好数据准备工作(详见附表1、2、3),编限需要的其他资料,要抓紧收集或开展补充调查。

2.统筹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各国有林场按照《林业厅关于印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赣林资字〔2018〕173号)要求,以第七次二类调查数据作基础数据,按“十四五”编限所定的公式测算年采伐量,即要确保林木采伐量测算与“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同步,又要确保林木采伐量与全县“十四五”编限限额一致。该项工作务必在2020年5月底前完成逐级上报、论证、审批。

3.严格技术把关,科学测算限额。编限工作必须立足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充分考虑“十三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如抚育采伐及其他分项指标不足,分采伐类型、分起源等的指标不平衡,尽快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森林经营者或管理者的意见,科学合理确定技术参数,切实解决采伐指标结构性矛盾,满足森林经营工作的需要,形成各编限单位分森林类别、林分起源、采伐类型等进行年采伐量测算结果一览表,有力促进森林抚育、低产低效林改造、松材线虫病除治、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林业工程取得扎实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