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款合同范例

公司借款合同

公司借款合同范文1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润农金”借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根据《“润农金”借款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润农金”借款,是指汉润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土公司)用于扶持县内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企业发放的借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从上级财政部门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奖补资金中安排的,符合“润农金”借款使用规定的财政贴息资金。

第四条借款和贴息原则:

(一)自愿自主原则。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自愿申请、自定项目、自主经营、按期偿还的原则和“润农金”产品要求,向县农土公司申请“润农金”借款。

(二)先收后贴原则。“润农金”借款发放后,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本息付清后,持相关资料向农土公司申请贴息资金。

(三)额度控制原则。根据县财政当年资金安排,结合新型经营主体资金需求和贴息比例,核定年度贴息贷款额度,贴息额最高不超过“润农金”借款利息的80%,当年额度未使用部分自动滚存下一年度,贴息比例不变。

第二章、贴息范围和贴息对象

第五条贴息范围:符合县农业发展方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点支持粮食种植、蔬菜、经济林果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家庭农场。

第六条贴息对象:成功申请并获得“润农金”借款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章、贴息的必备条件

第七条成功申请获得“润农金”借款,使用三个月以上。

第八条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约,无违约行为:按季结息合同,按时支付利息,合同期满依约定按时归还本金及最后一季度利息;按年结息合同,合同期满依约定按时归还本息。

第九条合同期内提前还清本息的,在满足第七条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发生的利息进行测算。

第十条借款人在借款期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借款或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出现逾期行为的,一律不予贴息。

第四章、贴息审核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贴息应在按期付清本息后15天内向县农土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贴息时需提供“润农金”借款合同、借款到位凭证、农土公司出具的的利息结算清单等原始凭证和复印件,并填报《“润农金”借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第十二条村(居)委会、镇(街道)农经中心、镇(街道)政府对借款使用情况初审后,提交到县农土公司;县农土公司核查各类手续后,提交县农委审批;县农委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拨款至农土公司,由农土公司直接将贴息款拨付给借款人。

第十三条“润农金”借款期限内已安排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不再享受本财政贴息政策(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表彰不在此范围)。

第五章、贴息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润农金”借款贴息执行公开公示制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情况、借款情况、还款情况、拟贴补金额全部在网站公示一周,接受群众监督。县农土公司建立“润农金”借款贴息档案,包括借款户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登记借款发放、收回、贴息等情况。

第十五条县农委、农土公司应当加强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润农金”借款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贴息资金,并记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法人征信系统,三年内不得享受“润农金”产品支持,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县财政组织、农工办负责对“润农金”贷款贴息发放、使用、风险、运行等进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章、附则

公司借款合同范文2

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过桥资金,是指对在本县境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较好、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按时续贷提供垫资服务的资金。

第三条过桥资金业务承办企业由县政府在全县范围内择优选择,确定联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县政府向各金融机构推荐的专门从事县域范围内过桥资金业务的承办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

第四条过桥资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承办企业按照“总额控制、有偿使用、按时收回”的总要求开展业务工作。

第五条申请使用过桥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工商、税务登记证等手续齐全;

(三)前三年纳税额每年在50万元以上(含),且无偷漏欠税行为;

(四)拥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五)企业因暂时的流动资金困难无力归还到期贷款,但企业有确定的计划和措施能够在未来一定时间内改善资金紧张局面,且贷款银行同意续贷;

(六)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企业申请使用过桥资金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使用过桥资金申请表》;

(二)即将到期的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即将到期的银行保证合同复印件及担保单位资料;

(四)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续贷承诺函》;

(五)上年度财务报表、申报时上月的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等。

第七条申请使用过桥资金按下列程序:

(一)企业申请使用过桥资金时,应在银行贷款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承办企业提出申请;

(二)承办企业应严格审查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状况、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及银行贷款续贷承诺函等,审核通过后,安排用款计划;

(三)承办企业与用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办理过桥资金借款手续,承办企业将过桥资金拨付给用款企业。

第八条企业单次申请过桥资金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不高于500万元,特殊情况下,可以“一事一议”。企业在未还清上次过桥资金前,不得申请新增过桥资金。

第九条过桥资金使用利息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如果违反,则对承办企业给予违法所得5倍的处罚。

第十条过桥资金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特殊情况不超过15天。承办企业不得无故拖延,人为延长企业使用过桥资金期限,给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一经发现则取消承办企业在县域内从事过桥资金业务的资格。

第十一条续贷资金到位后,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直接将资金支付到承办企业掌控的账户中,用于偿还过桥资金。

第十二条对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不足额归还过桥资金的中小企业,县经信局负责取消该企业各类政策、项目和扶持资金。同时协助承办企业通过司法程序开展追偿。

第十三条对承贷银行提供虚假续贷承诺函或出具续贷承诺函后未兑现续贷承诺的,县金融办负责在全县范围内通报该承贷银行,同时向其上级行通告,取消其当年享受县政府奖励资格。

第十四条为壮大承办企业规模,域范围内的其他企业可参股到承办企业,参与经营过桥资金业务。企业申请纳入的,经审查合格后以股权投资的形式加入,以货币资金出资。

第十五条县金融办作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确保合法经营,杜绝非法集资等违法现象发生。为强化监督,承办企业需将每笔过桥资金的借款合同于签订后2日内报备县金融办。

第十六条县财政局作为财政资金的管理部门,根据金融机构续贷承诺兑现情况,负责对财政性存款进行随时调整。逐步减少未履行续贷承诺行的财政性存款,直至取消其全部财政性账户。

第十七条县经信局作为中小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向承办企业推荐使用过桥资金的企业,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情况,以便承办企业把控风险。

第十八条对于今后新申请开办过桥资金业务的企业,金融办、财政局、经信局、工商局等部门要严格审查、严控审批。

公司借款合同范文3

关键词:合同;涉税风险;涉税管理;防范措施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契约经济,在市场经营实践中,企业合同是最为重要的表现形式,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能够保障企业在正常开展市场经营活动中合法权益,通过具体合同条款约束和监督合同双方的权益。但大部分的企业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往往只注重合同内容的法律风险和具体业务合规风险,忽略了企业合同作为国家税务机关监督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依据,由此引起的税务风险和税负风险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企业在面临税务机关抽查时,涉及企业合同相关涉税条款的不规范将会导致企业面临巨大的税务风险。

1合同、业务流程与税收风险的关系

企业合同是国家税务机关对企业市场经营行为税务管理的最核心、最原始的单据之一,也是企业作为纳税主体业务交易是否真实发生的最重要的证据之一,是市场交易活动具体的书面载体,税务机关通过市场企业主体之间合同的签订,获知企业纳税主体之间商品、技术、服务的真实交易行为,通过一定的税务管控系统判断纳税主体是否符合税法的要求,是否需要税务机关的干预。因此企业合同的税收风险管理是贯穿于合同交易全过程的行为,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企业一方面要在具体业务流程上的规范和合规;另一方面提前预估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潜在的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将税收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意识融入到合同签订、合同履行、货物交接、技术服务的完成、确定应付账款、取得销售收入、进销项发票获取开具、缴纳税款、财务凭证等合同全流程的管理,在日常的合同管理和日常业务中有效地管控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

2企业合同涉税风险的类型

2.1企业设立时的投资合同涉税风险

投资者资金注册资本金未到位的涉税风险。新企业成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投资者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认缴相应的资本额,该企业因外部借款发生的利息财务处理需要考虑未交缴足的资本金金额,不能全部在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设备和货物投资的涉税风险为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中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将自产或加工的产品作为股本投资到其他企业的等同于对外销售,必须缴纳增值税和相应附加。新设立企业通常会以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对收到作价投资的设备和货物的股价进行入账,进而计提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投资者既没有向新设立企业开具相应发票也没有将设备和货物做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的涉税风险为例,在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入股的投资过程中主要存在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2.2购销合同的涉税风险

购销合同的涉税风险主要是未获取采购发票和发票是否含税的风险。国家税务机关当前的税收征管实行是典型的“以票控税”的征管体制,采购环节获取发票是市场经济业务活动中的必须环节,取得的发票是否含税,按多少比例抵扣进项税额是很多业务人员没有掌握的税务知识,现实情况中经常出现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出现。增值税延期与结算方式风险。企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明确付款时间、结算方式、交接地点、开票时间等具体信息,方便交易纳税主体确定增值税的纳税业务发生时间。

2.3借款合同的涉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2008]121号《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有明确的表述,非金融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利息的金额,支出的利息超过金融企业同期金额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和扣除中,因为借款合同相对人主体性质的不同会导致其核算方式的差异,主体的不同致使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处理方式和借款利息计算方式迥异,所以企业在借款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时务必要注意分别借款合同相对人的主体性质,依据合同主体相对人的性质来进行利息的成本核算和所得税的扣除。

2.4租赁合同涉税风险

企业租赁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必须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表述,租赁形式是融资性租赁还是经营性租赁业要明确表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按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的方式发生的租赁费用支出,要根据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企业租赁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的方式产生的租赁费用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和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在财务账务和税务申报上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要根据具体租赁的方式来核算成本和进行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关于不动产租赁合同涉及的免租期的涉税问题主要表现在免租期内由哪一方缴纳房产税的问题,多数企业会以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免租期内按照零收入进行申报,这种申报方式会给企业带来税务的潜在风险,免租期内应该由房产持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2.5技术服务合同涉税风险

技术服务合同涉税风险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在此类合同很多应做资本化支出的按照费用化支出处理,进而按照这种方式进行了所得税的申报。技术服务合同内关于技术成果的表述目的不同相应的处理方式也不一样,如果技术服务合同的目的是可行性研究或技术咨询则要按费用化处理,若技术服务合同的要求是以专利或著作权的形式出现的那么在财务处理上就应做资本化处理。

3企业合同涉税风险防控

3.1强化企业管理人员税务风险管控思维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尤其是财务管理人员要树立高度重视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的管理思维意识,要将税务风险管控作为企业开展工作的优先项,在企业内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防范机制,对企业日常工作进行持续评估,及时发现并分析企业可能存在的潜在税务风险,提前做好税务筹划,对税务风险进行有效防控。企业在内部要加强对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的税务培训,使其在日常的工作中提高税务风险意识,在合同的订立和执行过程中能够有效地甄别和防范其中的风险。同时财务税务人员要及时掌握国家税务法规改革趋势和政策制定的动向,提前介入到合同的谈判和订立过程中。

3.2加强企业内部合同签订的过程管理

企业内部建立完备的合同管理的体系和机制,按照严格的管理流程进行合同的审批和控制。企业经济合同签订前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对文本内容、合同标的物和合同相对主体等各环节进行综合分析,合同条款的内容制定要做到明晰,权利义务要明确,避免由此导致不必要的合同纠纷,致使企业产生税务风险。对于企业的重大合同,要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对交易对方进行彻底摸查,确保交易主体在法律和税务合规的企业,不合规的交易方会给本企业带来不可预估的潜在风险。

3.3建立并完善企业发票规范管理制度,对发票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按照税法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对发票事项作出规范明晰的要求,在发票条款的表述中要明确发票的开票义务、发票开具的具体时间、发票的具体类型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和风险。明确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我国税法明文规定,无论是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还是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时都必须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以企业必须在对外的义务合同中明确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义务,在合同订立时就要考虑发票的因素,选择合格规范的供应商,有效避免因发票的开具义务不明确导致的税务风险。明确供应商开具发票的时间。企业对外的业务合同因结算方式的不同,在货物采购、销售或技术服务时,要结合具体的义务开展明确发票开具的具体时间,不能因发票的开具不及时引发税务的问题。明确发票开具的类型。不同税种对应不同的税率,增值税发票的税率差别直接影响进项的抵扣税额,同一税种也会存在多个税目和税率,有些合同主体为降低自身的税负可能会人为的开具较低税率的发票,也可能存在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企业对外开具发票必须如实开具,不能随意变更发票内容,在市场交易合同中,一定要明确开具发票的类型,避免开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明确不合规发票引发的赔偿责任。企业合同签订时要明确规定双方因发票不合规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哪一方承担。企业在对外采购时不能获取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如发票的名称、发票种类、发票金额、纳税人识别号等,无论出现哪一种情况都会导致企业的不必要的损失,为防止因发票问题所导致的损失,企业在对外的合同中必须明确因发票问题导致的赔偿责任。

3.4重视涉税服务机构的合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通知》(税总发〔2016〕101号),这个文件明确的表示了对于第三方的涉税服务机构的支持态度,第三方的涉税服务专业机构固然在运作的过程中以盈利为目的,其关于税务方面专业的意见和服务会为企业保驾护航降低风险,尤其是在设计重大合同和税收筹划方面。

3.5建立企业与税务机关畅通的沟通渠道

保持与税务机关畅通的沟通渠道可以有效地降低或避免税务风险。企业与税务机关建立正常的工作关系,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在企业日常工作过程中,与税务机关多沟通多听取意见。遇到税务工作中不确定的比较模糊的事项要在纳税前与税务机关沟通清楚,得到税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有效地降低税务风险。

3.6企业要注重税务人才的培养

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企业要在竞争中赢得优势就必须注重人才的培养,税务人才的培养尤其重要,当前我国税务政策改革进一步深入,大部分企业相关税务人才极为缺乏,在合同的内部评审阶段不能有效地发现并防范潜在的税务风险。企业配备专业税务人才才能对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对税务相关内容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及时发现合同中的税务风险。因此,应加大税务方面的投入和税务人才的培养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十分重要。

4结语

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往往更加重视合同内容的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合同管理中潜在的税务风险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一旦这一类的风险被税务机关查实,企业不仅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还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征信和信誉。现代企业经营过程中都会面临潜在的涉税风险,需要有懂税务、懂法律、懂市场的综合性人才,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持续的评估和把控,对企业的涉税风险进行有效的防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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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陶宣羽.浅析“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及对策[J].会计师,2017(16).

[3]吴艳敏.试论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J].中国国际财经(中英文),2017(1).

公司借款合同范文4

[关键词]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风险;风险管理

1关联方的内涵与关联交易的主要类型

1.1关联方的内涵。关联企业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关联方的定义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构成关联方。

1.2关联交易的类型。企业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①有形财产购销,转让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租赁业务。②无形资产转让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牌号、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品所有权使用转让。③融通资金,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有价证券买卖及各类计息预付延期付款业务。④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促销管理事务、技术服务广告设计资质股权转让等。其他形式还有提供担保保证租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和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2关联交易的优势和风险

2.1关联交易的优势。2.1.1关联方交易能满足各个关联方之间的业务需求。在产品购销方面如果总公司是批发行业,其他关联方为零售企业,可以通过直接向零售方的关联方出售商品,扩大以批发为主的关联方的收入,而零售方以从批发为主的关联方进货减少很多中间环节,比如业务洽谈、市场调研等方面可以节省零售方的人力成本、时间成本,如A公司主要是以经营柴汽油批发业为主,而且A公司采购柴油,汽油主要供应商是陕西一家大型国有企业,无论油品质量还是化验指标绝对合格,和A公司关联的B加油站,或者C加油站可以直接从A公司直接采购柴油、汽油,节省采购的中间环节,业务洽谈、业务费及采购人员差费工资及采购所需要的花费,也节省采购时间。A企业也可以通过直接将柴油、汽油销售给B企业和C企业扩大销售,增大油品市场占有份额,如果A公司与陕西大型国有企业之间有销售任务,关联方就可以帮A公司销售分解掉一部分销售任务,更好地促进A公司完成与陕西大型国有企业的销售任务,这样的关联方交易可以达到双赢的目的。2.1.2关联方之间的经济交易商业风险低于与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由于关联方之间有着关联关系,相互信任,人员熟悉,对业务知根知底,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不会产生违约风险或坏账风险。2.1.3关联企业融资优势在资金借贷方面的优势,关联方之间可以充分利用各个关联方闲置资金,减少资金闲置浪费,也减少急需资金另一方的融资困难,也可以利用关联方进行融资做抵押做担保。2.1.4关联方之间的资源优势互补,人力资源优势互补。对于某一方面有较强专业能力的人才关联方之间可以人才共享,对于某一方的技术优势也可以共享,实现优势资源共享,优势人力资源的共享,避免人才浪费,也减少招用重复类型人才,减少人才成本,关联方之间可以共享资源优势,人才优势相互扶持,充分合理利用优势资源,以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形成关联方的核心能力。

2.2关联交易的风险。2.2.1关联方购销业务的税收风险。关联企业之间关联购销业务交易定价方法不透明、不公允、不同步,企业利用水平偏低或关联与非关联交易利润率水平差异较大与其承担的风险和功能不相匹配,导致税务机关针对其转让定价进行纳税调整的税收风险。2.2.2劳务或无形资产关联方交易的税收风险。运输劳务定价方式不合理,将导致交易方利用与其在产品价值链上应得利润不相等或明显低于同行业独立企业的利润水平,导致税务机关针对劳务纳税调整的税收风险。2.2.3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税前扣除的税收风险。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未做纳税调整的税收风险。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没有借款合同也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关联企业之间频繁的资金拆借,不支付利息。如与A企业有关联方关系的B企业账面上有大量闲置的资金,B企业无偿将闲置的资金借给A企业,而且借款金额大借款时间短借款频繁,A企业与B企业没有签订借款合同,B企业也没有给A企业开具资金占用发票,造成A企业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风险。2.2.4关联企业申报不准确或同期报送的资料质量不高的风险。关联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对关联交易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报告表》不够重视,未能完整准确填报关联方的信息,对关联交易类型等未全部填写申报,或者漏报少报关联方的交易类型、交易数据金额等,隐瞒关联方交易。税务局会通过金税三期的大数据比对关联方交易,会引起税务局对关联方交易的关注。2.2.5关联方企业上下游之间的税率差异造成转移利润。风险关联方之间转移利润,比如高税率关联方低价销售产品到低税率(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将高税率企业的利润通过低价转让商品转移到低税率的小微企业的关联另一方。2.2.6关联企业之间缺少独立交易相关证明的风险。关联企业之间有形资产使用权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融资、劳务等业务未按照正常的业务签订合同,定价不公允或未支付款项长期挂往来款项,无形中形成企业的借款而不做处理,或者形成坏账的风险。

3对策建议

3.1关联企业之间的领导应该重视关联交易。关联方之间的领导应该重视对关联方交易的业务的规范,从源头上规范关联方业务,无论是采购、销售、融资、劳务等业务手续一定要规范,业务定价一定要公允合理,签订合同,按时付款严格按合同执行,一定做到发票流、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四流一致,手续应该和非关联方的业务手续一样完善。

3.2提高关联企业财务的专业能力。提高关联方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办税能力,财务人员必须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经常关注税务政策文件,随时学习随时掌握最新最准确的第一手税务资料,掌握了解第一手税法资料政策,及时准确运用到公司业务中,关注关联方交易的税收政策学以致用,准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报中的关联方关系报表并及时上报关联报表,关联方企业所填列的关联交易数据应该是一致的、准确的。

3.3加强对关联方之间的审计。为了规避关联方交易的风险应该加强关联方之间的审计,税务核算的监督,针对关联方交易应该有一个考核的办理,鼓励关联方之间互相规范业务,加强财务办税能力,加强关联方交易的监督。

3.4关联方企业应加强业财融合。关联方企业要做到业财融合,让财务懂业务,让财务到业务中去积累业务经验,利用财务专业税务知识去指导和规范业务,业务也应该懂一点财务,以便在做业务的过程中利用财务税法知识让业务更符合税法和会计法,让关联方交易真实合理合法,所有的业务都规范。

3.5制定相应的关联方法规制度及奖惩措施。国家应该进一步完善关联方交易管理的经济及税务法规,现在针对小企业的关联交易没有特别规范的财经法规对小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有效的约束,造成许多小企业关联交易不规范,关联企业钻经济及税法的空子,利用这个漏洞进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收入、净利润,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关联交易成了很多小企业避税的挡箭牌。只有完善小企业关联交易的相关法规,有一个严格的制度去规定去制约小企业的关联交易,才能使小企业的关联交易正规、透明,也能为国家挽回一笔关联交易的税金收入。所以就要政府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去约束小企业的关联交易,让市场经济秩序井然有序有法可依,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3.6完善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方法。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政策是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中的关键部分,是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正当的主要依据,应当在会计准则中规定关联方定价政策的披露,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方法也应该比一般的交易定价更公正透明,应该保证投资者对于定价政策的知情权。对于严格按照关联交易制度定价并独立交易的关联企业给予一定的评级奖励并向社会公布,就向税务对企业每年的纳税评估评级,也要对关联企业进行关联交易评级,监督关联企业的交易规范。对于不规范的关联交易给予一定金额的惩处,并进行工商公示,让关联交易在透明公开公平的环境下正常独立有序地进行。

3.7完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规定,关联交易应该遵循重要性原则,而重要性原则一般是企业财务把控,企业财务对重要性原则把控需要职业判断,不是所有的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都准确,完整地把握重要的关联交易,造成一些重要的关联交易应该披露而没有披露,而需要知道相关重要关联交易的相关部门无法知道所需的重要关联交易信息。会计准则应该规定重要关联交易的金额额度及重要的关联交易在关联企业所占的比例。关联交易的报表只对购销、劳务、融资的业务进行披露,财务报表外的重要关联交易信息也要披露,比如关联企业之间的担保、资金借贷、重要费用分摊、债务重组、资产并购、合同协议等。对于关联交易披露相应的出台法规之后还要有相应的奖励和惩罚措施,鼓励关联企业积极完整准确规范地填报关联交易报表及信息,严厉惩罚不按规定报告关联交易的企业,现在没有对关联企业漏报或者少报关联信息的企业奖惩措施,一些关联企业的财务就钻政策的空子,故意漏报或少报关联交易信息。

参考文献:

[1]霍中茂,未国英.浅析新公司法关联交易制度之不足[J].集团经济研究,2007(2):32-40.

[2]薛珍,林小兰.关联交易新趋势及其治理对策[J].全球经济?望,2011(8):15-20.

公司借款合同范文5

一、委托书格式:

1.委托书

2.兹因患者XXX因X工作关系X重病X路途遥远X出国

3.确实无法亲自办理病历资料申请,特委托:XXX代为向贵院申办,申办资料项目范围为:

4.以供----之用。

5.此致医院

6.委托人:(签章)身份证号:

7.户籍地:

8.受委托人:身份证号:

9.户籍地:

10.电话:(1)(2)

11.年月日

12.委托人证件影印本受托人证件影印本

13.法律委托书

14.委托人:

15.受托人:

16.现委托受托人在我与————因————纠纷一案中,作为诉讼人参加诉讼。

17.权限为:(代为陈述事实,参加辩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与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二、董事会授权委托书

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人作为委托人,兹委托(公司名称公司董事)代表本人出席定于××年××月××日召开的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并授权其表决本次董事会的相关议案。

特此委托

委托人:

二○××年××月××日

三、以下是委托书范本

简述:

委托书

委托人:

姓名:王先生性别:男身份证号码:12354541

受托人:

姓名:陈先生性别:男身份证号码:2514541

我拥有位于成都市武候区玉林南路玉林花园2栋3号的房产,现委托陈先生为我的人,人可以我的名义在期限:2010年3月3日至2015年3月3日内,如下事项:

一、全权办理出租上述房产有关手续,代为签署上述房产租赁合同、收取租金,人有权选择承租方并确定租赁价格。

二、管理上述房产,代为支付该房产有关水、电、物业管理、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网络以及相关费用。

三、以上述房产为抵押办理贷款,代为签署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以及借款借据及其它相关文件,收取借款款项。

四、到国土部门办理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

五、全权办理提前还清上述房产贷款(即赎楼)手续,代办抵押登记注销手续、领取房地产证等产权证明,有权递

件、取件,在有关文件上签字。

六、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有关转让手续,代为签署房产转让合同并收取售房款,在有关文件上签字。

七、办理上述房产的房款资金监管协议及收取资金监管协议中的房款,签署相关文件。

八、到国土部门查询上述房产产权资料、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九、全权办理所转让上述房产的水、电、物业管理、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网络费以及其它相关过户、销户手续。

委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及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办理的相关手续,我均予承认。

委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签字、按指印):

xx年x月x日

扩展资料:

公司借款合同范文6

关键词:飞机租赁;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一、飞机租赁的交易结构

飞机租赁是具有高度国际化和专业化的一类租赁业务,务,需要较强的资本金实力和运营管理能力,通过持续优化机队组合和完善飞机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航空全产业链协同发展。经过十多年的发展,飞机租赁业务已成为国内头部租赁公司重要的业务板块之一,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效应。目前,飞机租赁主要分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模式。其中,飞机经营性租赁就其租赁内容可分为湿租、干租两种基本类型,期限较短且安排灵活。而融资租赁,实际上是租赁期满将飞机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交易,兼具融资和融物的双重特性,具有融资期限长,还款压力小的特征,因而受到航空公司的广泛青睐。根据目前监管政策,开展飞机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需要通过资质审批。具备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包括三类,一类是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第二类是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资租赁公司;第三类是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租赁公司。从业务模式划分,融资租赁业务的基本模式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种是直接租赁模式,另一种是售后回租模式。目前,售后回租是目前国内飞机租赁公司最常见的租赁模式,在这一模式下租赁公司一般为航空公司垫付购买飞机的价款,航空公司(承租人)将该飞机名义出售给租赁公司(出租人)的同时订立租赁合同。作为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四大支柱之一,税收政策一直被作为刺激行业发展的关键因素。由于融资租赁业的交易需要不同性质的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共同参与,涉及融资租赁和资产购销两个关键环节,集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交易,因此融资租赁业务的涉税事项相当复杂,需要考虑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二、飞机租赁业务的税收政策分析

1.增值税政策

从2011年开始,我国开展“营改增”税制改革,融资租赁的增值税政策在探索中不断发展,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一系列的“营改增”法律法规,2016年5月1日生效的“全面营改增”新政,确立了现行的融资租赁的流转税规则。由于融资租赁兼具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租赁公司的业务模式具有提供出借资金获取利息收入的特征。为避免重复征税,财税[2016]36号文对两种基本的租赁模式做出具体的规定:在直接租赁模式下,租赁公司可以抵扣租赁动产的进项税,应税销售额以包含租赁资产本金在内的全部租金为基础,适用税率为10%;在售后回租模式下,租赁公司不能抵扣租赁资产的进项税,应税销售额以“不包含”租赁资产本金在内的全部租金为基础,适用税率为6%。其中,租赁公司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以及发行债券支付的利息均可以在计算应税销售时扣除(见下表1)。在常见的飞机租赁售后回租安排中,租赁公司为航空公司提供的服务更接近以飞机资产为抵押物的贷款服务。航空公司作为飞机的购买方,可以抵扣飞机进口或国内购买环节的进项税。在售后回租安排下,航空公司将租赁资产出售给出租人之目的并非销售货物,而是在借贷关系的基础上设定“抵押物”。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在售后回租安排中航空公司向租赁公司出售飞机的行为并不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内。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租赁公司同样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及教育费附加的相关规定,该类税费的计征依据是融资租赁单位实际交纳的增值税税额,城建税税率一般为7%,教育费附加(包含地方教育费附加)一般为5%。

2.企业所得税

在直接租赁模式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承租人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合同订立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为租赁资产的计税基础。承租人按会计准则摊销的融资费用,不得作为财务费用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承租人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对税会折旧差异以及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财务费用进行纳税调整。与增值税一样,企业所得税同样将售后回租中双方的关系视为设定抵押物的借贷关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的规定,承租人在售后回租安排下出售资产给出租人时不确认收入,并要求按出售前的账面价值为计税基础。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可以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出租人在税务上的处理与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相近,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日期和金额确认收入,同时按照配比原则确认相应的成本。此外,租赁公司对于应收融资租赁款,允许按余额的1%提取损失准备并在税前扣除。

3.其他税费

目前,航空公司引进的飞机以波音和空客为主,由于飞机在引进之后实际上是由航空公司占有,所以飞机进口关税的纳税人一般为航空公司而不是租赁公司。航空公司应按照《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进口的关税和增值税。此外,由于融资租赁业务涉及租赁资产购销和融资租赁两个合同环节,所以融资租赁业务的参与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在设备购销环节,交易双方按照购销合同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同时规定,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三、融资租赁实务案例简析

1.跨境租赁案例

在跨境直接租赁模式中,一般由境外租赁公司向境外飞机制造公司购置飞机,然后与国内的航空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该模式一般是境外租赁公司采用,在中国飞机租赁市场中占据着较大的份额。这类境外租赁公司通常选择在税制优惠且租赁业较为发达的国家或地区成立,比如爱尔兰。对境外租赁公司而言,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中国税务问题:(1)增值税问题。按照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融资租赁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其中一方在中国境内,就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情形,需要缴纳增值税。由于境外租赁公司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所指的具备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适用全额征税的规则。如果境外租赁公司在境内未设营业场所的,那么该笔税款需要由境内航空公司代扣代缴;(2)预提所得税问题。在出租方为非居民企业的情况下,《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4号)明确规定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租赁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归中国境内企业(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所有,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的承租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如果出租人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的规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对境内航空公司而言,它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中国税务问题:(1)代扣代缴增值税的进项扣除问题。境内航空公司在代扣代缴境外租赁公司增值税且取得税收通用缴款书的情况下,可以做进项抵扣处理;(2)关税和进口增值税问题。对于空载超过25吨的飞机,航空公司可享受优惠税率,按照租金分期缴纳1%的关税和4%的进口增值税;(3)印花税问题。航空公司应按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2.保税区租赁案例

在保税区租赁模式中,一般由天津东疆、上海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湾保税区注册成立租赁公司或者项目公司(SPV),使其向海外飞机制造商购置飞机,然后再与中国境内航空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对于保税区租赁公司(含SPV公司)而言,它需要考虑的中国税务问题有:(1)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由于处于保税区,保税区租赁公司不需要缴纳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2)增值税。对保税区租赁公司取得境内航空公司的租金,如果保税区租赁公司属于合资格租赁公司,可以按差额征收增值税,且可享受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3)企业所得税。一般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4)印花税。保税区租赁公司应按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对于境内航空公司而言,它需要考虑的中国税务问题有:(1)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于空载超过25吨的飞机,航空公司可享受优惠税率,按照租金分期缴纳1%的关税和4%的进口增值税;(2)进项抵扣。境内航空公司取得海关增值税缴款书或保税区租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印花税。航空公司需要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缴纳印花税。

四、关于经营租赁与会计准则修改

航空公司为缓解短期内的运力紧张,通常会通过经营租赁的方式扩充机队。飞机经营租赁的租期一般为1—5年,航空公司在租期内需要按期支付租金,租期届满时航空公司可选择续租或退组,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实务中可分为湿租(飞机、机组人员、维修、保险及备件等均由出租方提供)和干租(只提供飞机)两种基本模式,飞机经营租赁的出租人一般为航空公司或租赁公司。在增值税方面,湿租业务和干租业务分别按交通运输业(税率为9%)和动产经营租赁(税率为13%)计算缴纳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出租人一般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的日期确认应税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除税收政策之外,租赁的三大支柱还包括交易规则、行业监管政策和会计准则。国际租赁准则IFRS16于2016年出台后,我国于2018年1月8日了《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借鉴了IFRS16提出的新租赁会计核算方法。由于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则延续了原租赁准则的处理方法,因此不会形成新的税会差异,新准则对出租人的影响相对有限。

参考文献

[1]零一租赁智库:中国融资租赁行业2018年度报告[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8.

[2]黄健珊.新租赁准则IFRS16对航空公司的影响[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6,21:23-25.

公司借款合同范文7

金融信贷风险产生的原因及分析

作为信贷风险防范的一种,《刑法修正案(六)》规定了骗取贷款罪,该罪名的出台,对于打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起到了一定遏制的作用。但是,从“610”系列骗取贷款案来说,能让犯罪分子屡屡得逞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则是受害的金融部门无论在制度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上都存在诸多漏洞。“610”系列骗取贷款案的产生,既有其外在的客观原因,又有其内在的人为因素。

(一)金融法制建设相对落后,给骗取贷款行为提供了滋生的环境和可能长期以来,银行的管理一直没有纳入科学、健全的法制运行轨道,一些银行内部的信贷管理表现为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缺乏自我约束机制,职责不明,自身的信贷队伍和管理机制建设有不少漏洞。这就在客观方面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能够采取各种欺骗手段四处骗取贷款或借贷后躲债、赖债、银行方面往往表现为无可奈何。

(二)一些金融机构信贷管理不严,有章不循,甚至严重违纪贷款在信贷管理上,各家银行和金融机构都有一套明确的规章制度,对信贷管理的政策、原则和制度三令五申,特别强调要坚持贷款发放的程序和贷款的“三查”制度。但从发生的“610”系列骗取贷款案来看,这些贷款原则和制度在有些金融部门没有真正得到落实。具体表现在:

1.不认真执行贷款的“三查”制度,在发生的“610”系列骗取贷款案中尤为突出。(1)贷前不严格调查。在2006年期间,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向广东农业发展银行申请2.2亿元人民币信用贷款时,该企业已基本是处于停产停业状态了,所有提供给银行的企业财务报表和税务机关的企业财务报表完全是两个不同的版本。一些信贷人员对企业进行贷前调查时,居然毫无察觉,马虎了事。(2)贷中审查不严。在该案中,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向农发行湛江分行提供的15份虚假的《粮权确认书》中,其中有两个公司是没有粮食仓库的,但该确认书却标明上述两公司仓库存粮多少吨。如果信贷人员真正到这个公司核实的话,就不会闹出如此笑话,银行也不会上当受骗。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湛江分行提供的6份虚假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其中有两份合同供方的名称和供方印章是不一致的,如此大的漏洞,信贷人员都没有审查出来。(3)贷后不检查。“610”系列骗取贷款案中,所有的信贷人员对企业的贷款用途都没有实施跟踪核实,以致贷款被挪作他用,造成国家信贷资金的重大损失。

2.不认真执行贷款的担保制度。实践证明,贷款的担保制度在减少贷款风险方面确实行之有效。但是,在办理抵押担保贷款手续中,不少金融机构不能严格执行贷款担保办法的规定,造成部分担保形同虚设,存在种种不完善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加以解决,既失去贷款担保降低贷款风险的作用,也为骗取贷款犯罪留下隐患。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向湛江建行贷款中,根据材料显示,提供给银行抵押贷款的抵押物是5万多吨,存放地点是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仓库内。据了解,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仓库存放玉米的最大容量是2万多吨,而到案发为止,该公司仓库存放的玉米所剩无几,当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封某玉米的去向时,封某的辩解是抵押的玉米在贷款银行信贷人员的默许下,已陆陆续续卖掉了,而银行的贷款至今尚未偿还。

(三)一些银行信贷人员专业知识不高,风险意识淡薄一些单位不抓对银行信贷人员的岗位职能培训和新业务、新知识的学习,造成部分信贷干部职工业务素质、专业技能不高,对贷款发放的原则、条件等掌握不准,不能做到严格、熟练地按照贷款发放的程序和有关规定发放贷款,再加上法律意识淡薄,识假防骗的警觉性和辨别能力不够,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利用工作疏漏,骗得贷款。在侦办“610”系列骗取贷款案中,对信贷监管的银行工作人员陈某调查其监管情况时,他承认单位派他这些业务不熟悉,连基本的财账都看不懂的人去监管,怎么能履行监管职责。

(四)银行的信贷稽查工作不够深入一些单位对不按程序发放的贷款,往往不能通过稽查发现存在的问题。有的虽然发现了问题,也因为骗取贷款涉及贷款发放涉及决策人的责任,往往采取内部处理的方式,大事化小事,小事花了,把一些被“皮包公司”骗取贷款造成的损失充作贷款纠纷,掩盖事实真相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没有认真查明责任和纠正发现的问题,从而失去信贷稽查应有的责任。“610”系列骗取贷款案中,银行信贷工作人员已经发现《粮权确认书》中所注明的粮库已存在缺粮,亏仓现象后,马上向相关银行领导反映该问题。这并未引起银行领导的重视,认真解决问题,而是对原来的虚假《粮权确认书》又重新确认,这不免有明知故犯之嫌。

(五)银行间的无序竞争,给骗取贷款犯罪提供了滋生的环境一些金融机构为了开拓业务、增强竞争力,往往不顾资产质量和效益,盲目开展“争贷大战”和“拉储大战”,相互之间手段隐蔽、消息封锁,必然会产生企业的多头开户和多头贷款现象,给骗贷犯罪分子提供了骗贷的方便。

防范金融信贷风险的有效措施

“610”骗取贷款系列犯罪案件的发生,既暴露了金融机构在信贷队伍、制度建设和管理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也向银行信贷部门敲响了警钟,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实践证明,凡是经济犯罪案件高发的单位,一般都存在各种管理不严、纪律松弛、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现象。因此,只有使各金融机构自身的信贷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和法制化,从加强内部管理着手,完善各项信贷管理制度,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杜绝骗取贷款案件的发生,保护国家信贷资金的安全,维护金融机构的正当权益。根据骗取贷款犯罪发生的原因,对信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我们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对策,各部门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立足治本。为此,笔者建议:

(一)认真执行《贷款通则》的规定,坚持贷款发放的基本原则和条件,严格按贷款程序发放贷款,是骗取贷款防范的首要工作从骗取贷款防范的角度来看,按程序发放贷款,特别是坚持贷款“三查”制度,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尤为重要。因为骗取贷款的一个共性是:具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性,而通过我们严格按照程序办理贷款手续,认真调查、审查借款人的借款条件、借款用途和借款人信誉等方面的情况,就可以在贷款发放之前,在贷前调查或贷时审查的环节上,揭露出骗取贷款的欺骗性,识破骗贷伎俩,起到贷款被骗防范的作用。贷前调查主要应调查:借款单位的法人资格,保证人的资信情况,抵押物的合法性、真实性;贷时审查着重审查借款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订立合同的规范性,审查借款合同的完整性,审查抵押物的报批和允许手续;贷后检查主要应检查贷款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无违反信贷政策、原则和借款合同的行为。#p#分页标题#e#

(二)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贷岗位责任制,加强对信贷人员的约束和监督,明确岗位职责,分清责任现在几乎每个金融机构都把贷款的“审、贷、收”三环节的工作由原来的一个部门或岗位办理改为由不同的部门办理,我们要通过各岗位、各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减少失误,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问题,分清责任。贷款调查部门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部门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检查部门负责贷款的检查、清收和处理,承担检查失误、清收和监督不力的责任。同时,要建立贷款签批责任人制度,即出现贷款失误或违纪贷款造成贷款损失的,要按照造成损失的程序和性质分别追究相应的经济、行政、法律处分。实践证明,贷款签批责任人制度对于进一步落实“三查”制度,防止“人情贷款”和“以贷谋私”等行业不正之风,提高信贷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和业务素质,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减少贷款风险,预防和减少骗贷犯罪,显示其更大的优越性和生命力。

公司借款合同范文8

临沂超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为了进一步强化合同集中管理,规范合同审查标准,提高合同审查质量,突出合同管理重点,加大对重大合同的监督审核力度,于年初提出了管理创新课题———“基于风险管控的工程合同管理体系”。提出这一课题后,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相关的资料收集、理论研究、实践分析,进一步强化合同集中管理,规范合同审查标准,提高合同审查质量,突出合同管理重点,加大对重大合同的审核力度。体系从建设到运行半年多以来,大大提升了合同管理水平,提高了合同管理效率,真正做到了精细化管理,规避了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风险。

【关键词】

合同管理;风险控制;体系建设

0前言

风险管控是合同管理的重中之重。合同管理是一项高智能的工作,是一个复杂的体系,是项目管理的核心。面对当前建筑施工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没有高效的合同管理体系,就不能实行有效的工程项目管理,就不能顺利的完成工程预期目标。施工企业只有不断规范合同管理,做好合同风险管控,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到更好的生存和发展。临沂超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型电力施工企业,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二级资质。公司注册资本4200万元,职工286人,年收入5亿多元,每年需签订大量工程合同。作者对该公司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并参考大量资料,帮助该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工程合同管理体系,收到良好效果。

1实施背景

1.1国家不断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制化管理

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就是经济法律的强制性。近年来,建筑领域逐渐出台了《合同法》、《招投标法》、《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房屋维修办法》、《总分包实施管理办法》等以合同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合同是各个合同主体之间联系的纽带,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必然要受到法律的约束。目前建筑施工市场竞争趋于激烈,企业利润逐步减少,合同风险不断加大,只有重视合同管理的企业,才能有效减少工程建设风险,增加企业利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1.2国家的反腐形势以及国家电网公司“三集五大”体系建设对企业合同的规范化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当前,国家政策、经济的主要着眼点就是抑制行业腐败,推进国有企业经营的透明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同时,国家电网公司“三集五大”体系初步建立,对企业管控水平的要求不断提升。电力工程市场“僧多粥少”的局面不断加剧,电力施工企业产能过剩,竞争更加激烈,合同价格越来越低,而对进度、质量、安全、文明、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却越来越高,造成工程承包合同的风险持续提升。因此,只有重视合同管理的企业才能有效的降低工程风险,保障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1.3随着超越电力建设公司生产规模和经营业绩的不断扩大,企业自身也需要对合同管理体系建设进行有效的改进、优化和提升

2014年,超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全年承揽输变电工程45项,架设线路总里程340.56公里,实现变电容量183万千伏安。全年实现销售收入5.6亿元,同比增加13%。企业的高速发展对企业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对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建设进行有效的改进、优化和提升,是实现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总之,在建筑施工市场上,一个不慎签订的合同就可能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甚至面临破产的窘境,因此,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合同管理,以提高企业的生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2目标

公司的合同管理体系以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提升效益为目标,与现有管理体制和手段相结合,力争用最小的改动,实现最优的风险控制效果。企业建立工程合同管理体系的主要目标就是“对企业合同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合同管理体系的目标定位在于:

1)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签订、实施、履约全过程的每个环节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制度;

2)对合同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施工合同的签订条件越来越苛刻,而施工合同的价值量和质量直接影响到施工企业的生死存亡。

3主要措施

3.1培养合同管理人才

一个合格的合同管理人才,是合同管理成功与否的关键。公司在企业内部选拔出素质高、学习能力强、知识面广、责任心强的优秀合同管理人员。同时,多次组织专题学习和讨论。建立完善的岗位竞争机制和奖惩机制,以机制促进人员的选拔和后续发展。同时,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要求合同管理人员对所有签订的合同建立电子文本,同时编制电子目录,方便合同的检索和查询。

3.2合同科学分类

结合公司实际,将企业的合同划分为三类,实行分类管理。一类,经济合同包括股权投资合同、对外借款合同、对外担保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无形资产买卖合同、对外捐赠合同和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发包合同、工程对外分包合同及物资采购合同;最终由供电公司总经理批准。二类,经济合同包括100万元以上低于500万元的工程发包合同、工程对外分包合同,5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合同、承揽合同;最终由供电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三类,经济合同为一、二类经济合同以外的其他经济合同(如50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合同、承揽合同,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发包合同。)由本企业负责人批准。同时,将合同类型调整为:物资采购合同、承揽合同、工程发包合同、工程分包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其他合同、股权投资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无形资产买卖合同、捐赠合同。

3.3防范合同源头风险

1)参加系统外部工程投标前要认真调查建设单位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和项目核准情况,对拟投标项目的风险进行审慎分析。重点研究发包人是否存在可能无力持续支付工程款的倾向;是否存在信誉问题,是否有滥用权利,对承包人施行非合同约定的罚款或扣款等现象发生。加强投标前的合同风险评估和审查,分析合同中可能给承包人带来风险的条款,对存在明显不合法规的歧视性条款或缺失公平的“霸王”条款的招标项目,应坚决放弃投标。

2)参加系统内投标也要仔细研究标书,认真核对工程量清单,计算基本施工成本,做到心中有数,才能有的放矢。

3)大力推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系统内的合同一般采用国家电网公司统一文本签订。系统外的合同,根据市公司法制办审核后的文本确定。施工单位在审查时应注意对照示范文本,防止错漏或产生歧义。

3.4做好合同(签订)后评估

1)建立和落实成本费用管理目标责任,加大成本费用的预算控制与考核激励机制,将批准的项目成本分析报告作为与项目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的主要依据,作为项目实施内部承包、外部分包的合同签订依据。

2)做好合同后评估优化施工方案,合同后评估是以中标价为基础,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施工组织及施工成本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测算并根据成本管理的需要编制责任成本预算,预测项目的成本和效益。

3)要由上而下地建立和健全合同的管理制度,使企业合同管理覆盖企业的每个层次,延伸到每个角落,促进合同管理的专业化。

3.5切实做到合同履约

1)要降低项目管理风险,首先要妥善收集和保存设计变更、会议纪要和现场验收等资料,认真按合同约定期限、合同约定程序做好签证工作,同时要注意监理工程师的签证权限,防止无效签证。其次要按合同约定定期报送工程进度结算资料,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说明和结算依据,及时办理工程进度款结算。

2)建立合同交底制度。合同签订人员,应在合同签订后将所经手工程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资料、投标书(指投标预算、施工组织设计、报价书)和合同文本对公司管理部门或项目部进行交底,使他们对施工合同的签订情况有比较详细深刻的了解。

3)合同为转移企业风险,可能会有违约、索赔、争议、保险、担保等转移风险条款。将这些内容协商并写进合同,那么就可将业主违约、工程变更以及自身在施工中发生的一些意外伤害等风险向业主或第三方转移。

3.6完善变更审批手续

在企业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不可预见和可变更风险,对项目的经济效益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项目合同管理人员必须了解合同内容,注重资料的收集和整理,采取全过程、系统化的动态合同管理。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将实际情况和合同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其中偏差,对工程实施情况实时进行诊断。合同履约过程中要积极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或减轻风险的不利影响,及时修正、变更、补充合同,将风险造成的损失控制到最低程度,必要时选择终止合同。

3.7控制分包合同风险

1)建筑企业分包合同风险控制的水平,是企业管理水平的直接反映。对分包商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对分包商进行跟踪考核、评价,完善分包商信誉评级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分包商的履约能力,引入分包商项目主要负责人准入及清退管理制度,实施分包商战略合作伙伴管理,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的合格分包商,严禁不合格分包商参与工程分包。要求所有进入超越电建公司的分包商队伍必须通过国家电网公司审查入网。

2)合同签订后,工程的预算成本可以基本确定下来,企业在组建项目部时,能够根据预算成本按照市场法则确定责任成本,确定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等。项目部负责人组织工程实施时,可以将费用分解到各分部或分项,能够做到合理用工、用料、控制人工费用、管理费用,为节约工程开支、争取工程盈利打下基础。

3)为规避合同风险,提高企业效益,2014年超越电建公司新成立了“配网施工队”,减少配网工程的分包,消除了分包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点。同时规范了零用工管理,从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租用民工,规避了劳动用工合同和伤亡赔偿合同中存在的风险。

4总结

合同管理体系实施以来,大大提升了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提高了合同管理效率,真正做到了精细化管理,规避了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风险。2014年以来,超越电建公司共签订合同230多项,未发生一例合同纠纷;办理工程结算160余项,都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例办理,做到了客观公正、有理有据。

作者:刘乐璇 单位:临沂第一中学

【参考文献】

[1]王爽.施工企业合同风险管理的防范办法[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9.

[2]潘锡雄.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措施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2(14).

[3]李宏强.浅析建筑企业工程合同的风险管理[J].现代品牌,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