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理工程监理的问题与对策

土地整理工程监理的问题与对策

1天津市土地整理项目监理中存在的问题

1.1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管理不够重视

在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管理中,有的承担单位对项目存在“重结果轻管理过程”的思想,且对项目监理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作用认识不足。天津市目前的土地整理项目运作模式是市级国土部门负责项目立项、设计审批和项目最终验收,区县国土部门是项目的具体组织者,且项目建设的动力源于政治任务和为建设用地提供补充耕地指标。因此,区县国土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为了达到项目的最终验收,不惜与施工、监理单位暗中合作,以通过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最终验收为目的。监理公司为了承接业务,在违背监理原则的情况下,对于承担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一味妥协。在这种形势下,监理目前只是国家和市级国土部门规定的项目管理的一个必要环节,而没有真正起到监理的作用,没有真正地为项目管理服务。此外,部分项目承担单位管理手段较为落后,现有专业管理人员的数量严重不足,专业结构不配套,业务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不能满足项目管理要求,项目实施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1.2监理单位管理水平和监理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

首先,土地整理项目监理没有实行专门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资质管理办法,现有的监理机构和人员基本上是水利或者建筑监理,再加上土地整理工程涉及范围广、工程复杂,上述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很难全面覆盖土地整理工程方面的专业知识。其次,监理单位对土地整理项目认识不高,缺乏社会责任感,认为土地整理工程技术简单,在承接了监理业务后,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项目的监理工作不重视,投入的人力和物力较少。第三,监理人员业务素质较低,专业结构不配套,且大部分监理人员都是临时聘用的刚毕业的大学生或者是其他单位退休人员,缺少土地整理项目监理工作经验。

2提高项目监理质量的对策和建议

2.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各方职责分工

根据天津市土地整理项目实际情况,本着因地制宜、简明实用的原则,制定适合本市的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出台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监理相关规范和标准,明确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在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充分发挥各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工程建设质量。

2.2制定土地整理项目监理行业标准,提高行业水平

为加强土地整理项目监理的行业管理,建议建立行业准入制度,所有从事项目监理的相关单位必须在市级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对于符合相关要求,审查合格的监理单位才可以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土地整理项目监理工作(资格审查主要包括监理单位机构组成、监理单位内部管理情况、监理单位资质状况、监理单位工作业绩及总监理工程师配备及监理人员数量、资格和职责等内容)。此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土地整理工程的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使项目监理有据可依;应加强项目设计质量管理,确保设计成果能够指导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需要。

2.3加强行业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素质

目前,天津市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主要是委托其他行业的监理单位承担的,主要有建筑、水利等行业的监理单位,没有专门的土地整理工程监理单位。这些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由于缺乏土地整理政策和专业知识,直接影响了监理的质量。因此,土地部门应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实行项目监理从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使土地整理工程监理人员能够及时了解土地整理相关政策理论、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提高监理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为承担单位提供高质量的监理服务。项目承担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的直接管理者,也必须熟悉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有关程序以及相关的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满足项目监督管理的需要,从而在工程决策上更加科学,保证项目实施管理目标的实现。

3结语

目前,土地整理项目监理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种体制、机制还不健全,解决这些问题不仅要靠土地管理部门的管理、协调和支持,还要加强市场的调控,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不断提高监理单位的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素质,促进建设监理事业健康发展,使其能够满足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的需要。

作者:王利香 王力涛 刘丽丽 张大鹏 韩荣华 单位:天津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 天津市勘察院 天津市宁河县农村土地管理检查所 天津市东丽区地籍管理中心 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