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补充协议范例

工程补充协议

工程补充协议范文1

关键词:人工费;市场变化;政策调整;影响

一、项目简介

福州某市政道路工程位于福州火车站周边,该项目较为复杂,施工难度、施工条件、交通导改和交叉施工干扰较大。该路线全长1.16km,道路红线宽度为40m、50m、55m,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道,与铁路、地铁、其他道路施工均有交叉及干扰,以及征地拆迁、相关既有设施迁改的影响,实际施工时间较长、市场人工成本不断上涨。本工程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招标,按综合评估法确定中标人,中标下浮率为8.66%(总价下浮率)。工程施工期间签订五份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日期2010年8月2日,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240日历天,计划完工日期为2011年3月29日。经监理批复开工报告日期为2013年1月1日,竣工报告中竣工验收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实际工期为1291天。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人工费按闽建筑〔2007〕15号计取,投标报价人工费在闽建筑〔2007〕15号文基础上合理下浮,招标文件及建设施工合同未约定人工费调整条款。由于客观因素存在,本工程于2013年1月1日正式进场施工,在此之前,人工费由于市场变化,省住建厅已相关调整文件。本工程从获取中标通知书至竣工验收,经历数次人工预算单价调整,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水平,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于2011年11月14日人工预算单价(闽建筑〔2011〕37号),人工预算单价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紧接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执行闽建筑〔2011〕37号文人工预算单价的补充通知》(闽建筑函〔2012〕3号),执行时间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直至2013年12月29日,福建省建设厅再次根据市场变化人工预算单价文件闽建筑函〔2013〕92号,调整人工预算单价。

二、建设工程人工费调整的方案和具体操作方法

鉴于征地拆迁滞后等原因,项目缓建、停建导致人工费争议问题,福州市建设委员会依据福建省住建厅2009年6月的《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闽建筑〔2009〕18号),人工费按福建省住建厅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计算,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的相关规定,于2013年11月21日报请市政府,人工费按施工当期福建省住建厅的人工预算单价(闽建筑〔2011〕37号)调整,市政府相关领导批示同意市建委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市建委文件、市政府批示文件签订关于人工费按施工当期人工预算单价文件调整的补充协议,结算按实调整。经建设单位、咨询机构等各方审核,存在两种做法,具体如下:做法一: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闽建筑〔2009〕18号),人工费按福建省住建厅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计算,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的相关规定及建设单位补充协议约定人工费按施工期政策文件调整的条款,将本工程清单内项目施工过程划分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15日两个段落分别计算清单内人工费调整,清单外项目人工费按各个施工时间段人工预算单价计入变更清单综合单价,清单内人工费增加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其中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完成工程量人工预算单价根据闽建筑〔2011〕37号、闽建筑函〔2012〕3号规定:第一,闽建筑〔2011〕37号文的人工预算单价与闽建筑〔2007〕15号文的人工预算单价差额部分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各项费用,调增金额为1086243元;第二,2014年1月1日至竣工验收人工费按闽建筑函〔2013〕92号公布的人工预算单价计,并计取其他各项费用,包含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及税金等,并考虑中标下浮率,共计调增3034651元,合计调增4120894元,清单外项目按施工期的闽建筑函〔2013〕92号人工预算单价计算。项目清单结算金额为140425455元(清单内项目按投标单价未调整人工费,清单外项目按闽建筑函〔2013〕92号人工预算单价并整体下浮8.66%),人工费按闽建筑〔2011〕37号、闽建筑函〔2013〕92号分段调整后的结算总金额为144546350元。做法二:在市建委报请市政府文件中,人工费按施工当期福建省住建厅的人工预算单价(闽建筑〔2011〕37)调整,市政府相关部门批示同意市建委意见。由于文件中已明确人工预算单价文件闽建筑〔2011〕37,项目人工费按经市政府批示意见执行。结合人工预算单价文件闽建筑〔2011〕37及补充通知闽建筑函〔2012〕3号规定进行人工费调整计算。因本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为2013年1月1日,则本项目实际施工费预算单价均需按闽建筑〔2011〕37号、闽建筑函〔2012〕3号计算,结算中人工费按中标清单人工预算单价执行文件闽建筑〔2007〕15号,增加人工费计算结果如表2所示:根据闽建筑函〔2012〕3号文规定,闽建筑〔2011〕37号文的人工预算单价与闽建筑〔2007〕15号文的人工预算单价差额部分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各项费用,计算得出增加人工费总费用为7855883元,项目清单结算金额为135801274元(人工费均按投标报价未调整),结算总价为143657157元。

三、方案对比

做法一与做法二对比,做法一计算得出项目结算总价为144546350元,做法二计算得出项目结算总价为143657157元,做法二计算结果比做法一项目结算总价减少889193元,但是做法二存在不合理因素,详细分析如下:其一,做法二仅考虑市建委上报市政府文件中“人工费按施工当期福建省住建厅的人工预算单价(闽建筑〔2011〕37号)调整”,将人工费按闽建筑〔2011〕37号文及其补充文件闽建筑涵〔2012〕3号文规定调整,未考虑市建委调整人工费的依据文件闽建筑〔2009〕18号中的规定“人工费按福建省住建厅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计算,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因市建委文件上报时间段人工预算单价当期文件为闽建筑〔2011〕37号文,而不考虑后期可能存在的人工预算单价的调整,违背了闽建筑〔2009〕18号中关于“人工费按福建省住建厅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计算,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的政策精神,也不符合国家关于农民工工资管理的政策宗旨。其二,建设单位依据市政府批复文件、市建委调整人工费文件及闽建筑〔2009〕18号文件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发承包方约定人工费按施工当期政策调整,并无不妥之处,但是在人工费调整计算做法二中被完全忽略,实属不合理。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和指示方,是在建筑工程中最有话语权的单位,忽略建设单位正确的做法,这将影响建设单位在签订项目合同或补充协议、管理项目过程中的权威性,对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不利,甚至影响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再者,做法二在审核施工单位申报结算的过程中,仅认可结算资料中部分人工费调整文字说明,未能从造价全局出发,忽略建设厅文件宗旨,忽略市场客观变化的因素,过于片面。通过对比分析,做法一相对做法二更为合理,符合建设厅关于人工费计算的文件要领,也与市场变化相符。通过对该项目结算的深入分析,探讨若本项目没有建委关于人工费报批文件及市政府批复,亦没有建设单位关于人工费调整的补充协议,施工过程中人工费变化在结算阶段还能否调整。首先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并未明确人工费包干计取,则从合同角度建设单位缺少人工费调整依据,若直接忽略人工费调整则容易产生支付争议。从政策角度分析,福州市建设委员会依据福建省住建厅2009年6月的《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闽建筑〔2009〕18号),人工费按福建省住建厅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计算,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而且本项目中标通知书日期为2010年8月2日,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签订日期在文件闽建筑〔2009〕18号之后,合同应该与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地方政策一致,因此即使建设施工合同未明确施工过程中人工费计算方法也可参考文件闽建筑〔2009〕18号计算。此时可能会有部分人认为签订合同甲乙双方未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人工费调整的条款,应视为默认人工费包干不调整,但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项目合同由建设单位提供格式条款,则应按不利于建设单位一方解释,因此还是应该计算施工过程中人工费实际上涨调整。由此可见,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尤其是重大项目,非中标单位造成工期延长的项目,项目投资过程中各种计量计价政策极易跟随市场变化而变化,建设施工合同签订后仍会有很多不足之处,建设单位应及时收集实时政策文件,一是过程中能方便准确地计量计价及相关补充协议签订,二是为最终结算提供证据支持,减少结算争议并维护市场公平公正,让项目建设过程能够及时、安全且满足设计质量的要求,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对于中标单位(即施工方)而言,在合同签订时更是应该慎重理解建设单位提供的格式条款,避免损失。施工单位承接项目的目的与建设单位有所区别,其最终目的是在满足建设单位要求,即保证安全、质量及合理施工进度的前提下争取最大利润,保证中标公司利润及公司良性经营,甚至通过重大复杂项目提升公司技术水准,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使得项目承接公司可持续化发展。工程造价控制过程是项目经营管理重要的环节,要时刻与市场经济接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属于有限制的市场经济,社会上供求关系可能时刻变化,市场也就随之变化而变化,而国家政策的作用就是引导市场经济向合理方向发展,避免拉大贫富差距且实现共同富裕。市场变化只会导致项目施工成本的变化,但是政策变化一般会引起公司利润变化,所以就要求中标公司重视项目经营,重视工程造价控制,为公司创造利润,若忽略政策变化则有可能浪费资源和损失利润。如本项目,若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承建方未及时理解和消化政策与建设单位协商,市场人工费上涨成本即全部由中标方承担,对于项目建设与中标公司均是有害的。对于受建设单位委托审核施工单位申报结算的咨询单位审核人员而言,首先是建设单位立场,审核人员的责任是协助建设单位,会同中标承建单位计算出满足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及竣工图等条件的合理的项目建安投资,帮助建设单位尽快完成结算工作。结算审核这项工作势必要求审核人员有过硬的造价技能,其中就包括对建设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理解和对政府单位的政策文件的理解,有能力将结算资料串联起来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如若审核人员做出了错误的解释或者忽略结算资料的前后衔接内容,势必给项目结算增加矛盾争议,影响项目最终竣工决算。例如,本项目人工费调整计算的做法二,仅采纳了建设单位当期申报文件中的表述内容。导致做法二的原因就是结算审核人员造价技能有所欠缺,未能正确理解政策及合同文件,未能理解项目开工前的政策宗旨,未能了解施工过程人工费用市场变化及与之对应的政策调整的目的,未能对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依据及过程进行充分理解,最终导致项目审核因人工费调整计算方式有误引起项目结审金额偏差80多万元。

四、结语

综上,人工费的市场变化最终能否体现到项目结算造价的变化上可能由多方面因素决定,如有无相关的政策支持,本项目若是没有福建省住建厅2009年6月的《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闽建筑〔2009〕18号)中的人工费按福建省住建厅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计算,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的相关规定,人工费上涨对项目结算造价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增加的只有中标承建的施工成本;在闽建筑〔2009〕18号文件支持下,建设单位未能同意与中标承建单位签订人工费调整的补充协议,结算审核能否顺利进行,人工费调整计算能否按文件计算就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是否需要仲裁或者诉讼程序都是有可能的;再者就是人为因素,即使是政策、合同及过程纪要、签证文件都齐全的情况,因审核人员的素质技能、思想等都是存在差异的,不同的审核人员审核结果可能也不一致。项目各个参建单位只能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引起重视,努力去了解市场、理解政策、收集项目建设过程资料最后共同协商核对,形成被市场认可的合理结果。

参考文献:

[1]付贵东.浅议基层建设工程施工人工费调整[J].现代审计与经济,2020(2):36-37.

[2]常晓青.建设工程结算调整人工费问题的探讨[J].山西建筑,2018,44(15):229-230.

工程补充协议范文2

在工程造价审核中,审核质量是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只有重视造价审核工作,才能保证工程造价审核取得积极效果,提高工程造价审核的整体质量。

关键词:

工程造价管理;造价审核质量

根据市场的现实需求,工程造价审核机构的我工作量越来越多,基于工程造价审核的重要性,笔者将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工程造价审核方面如何提高审核效果展开全面论述。基于工程造价审核管理实际,要想提高工程造价审核质量,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加强对工程合同和工程发包文件的了解和研究,做到掌握工程合同的整体内容,保证工程合同中的施工工作量与合同一致,并对合同具体条款进行详细研究,特别是合同履行程序以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等要有全面的了解。

考虑到合同的约束作用和合同的约束能力,加强对合同的了解是做好工程造价审核质量的关键。由于工程造价计价普遍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法和定额计价法两种方式,因此,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和性质,施工合同签订多为固定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与其他合同。在这些合同中,工程量和价格计算方式不一样,导致了合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会有较大的差别。特别是在一些合同签订之后,为了规范合同双方的行为,还存在签订补充协议的现象,其主要原因是工程投资大、设计变更、签证多、施工期长和市场材料波动大等,甲乙双方不愿一方承担市场风险。其次,认真审查合同的有效性,根据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和无效条款的规定,认真审查施工合同。如果后来签署的补充协议是对第一次合同的有效补充,可以视为有效的补充协议,如果补充协议与合同内容差别较大,或者二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则后签署的补充协议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加强对工程量的审核,不但要对图纸中的工程量进行准确的计算,还要对实际施工中的工程量进行预估和计算,确保工程量核算能够达到准确的原则。

在工程量核算中,应根据图纸进行尺寸核对和具体工程量的核对,并制定测量误差,检验所核算的工程量是否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避免工程量的测算出现较多误差,导致工程造价审核不准确现象的发生。在具体的核算过程中,可以根据图纸从基础工程开始核算。具体应核算基础工程的土方开挖数量、基础工程的总体工作量,以及基础工程中是否需要使用大型设备,对大型机械设备的使用成本要进行必要的核算,提高工程量核算的准确性。同时,还要核算人工成本,保证工程造价中包含人工成本,提高人工成本的核算效果,满足工程量核算的实际需要。所以,加强对工程量的核算,应成为工程造价审核的关键,同时也应成为工程造价审核的基础。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才能提高工程造价审核质量,满足工程造价审核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三、加强对工程定额单价的审核。

在工程造价编制过程中,为了提高工程造价编制的准确性和规范性,需要套用工程定额单价进行必要的核算。基于对工程造价定额单价的了解,由于工程造价定额是具有一定标准性和参照性,在工程造价编制中可以作为一种基础性文件予以依托,保证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从这一角度来看,采取统一标准编制工程造价,并将国家出台的标准的工程定额作为编制的依据,对提高工程造价编制效果具有重要作用。结合工程造价编制实际,在具体的工程造价编制过程中,除了要选择好工程定额单价之外,还要根据工程定额单价的标准,认真核对工程量,加强对工程量信息的了解,掌握合同工作量以及合同工作量的特点,保证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能够做到合同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相一致,以此达到提高合同执行效果的目的,保证合同额能够包括工程量,做到实际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相符。基于这一认识,加强对工程定额单价的审核,是做好工程造价编制的关键,对工程造价编制具有重要影响。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才能满足工程造价编制需要。基于这一认识,我们应认识到加强工程定额单价审核的必要性。以定额计价法进行的工程结算。之所以选择这一方式,主要是因为有些单位为了提高工程造价,会采取虚报工程量、增加现场设计变更和现场经济签证等方式,套取工程款,其影响比较恶劣,既损害了投资方利益,同时也导致了施工单位的信誉遭受了较大损失。因此,如何避免施工方法恶意套取工程款和虚报工程量,是工程造价审核中的关键,同时也是工程造价审核的着力点之一,对工程造价审核工作有着非常现实的影响。其次要注意工程项目是否重复套用定额,如机械挖沟槽需人工配合,套用机械挖沟槽定额分项中已包含一定的人工费,就不能再另套人工定额。

第四、严格执行图纸规定,减少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数量。

在工程建设中,只有图纸不够完善,才会出现设计变更显现的出现。由于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会导致现场施工成本增加,直接推高了施工成本,使工程造价异常升高,不但不利于工程造价工作的开展,同时也制约了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比如提高建筑标准,结算时计入变更工程分项要在合同价中扣减原设计的分项费用。所以,加强工程量的核算,避免设计变更的出现十分重要,有些工程的决算价都要比合同价高出很多,原因是多样性的。工程现场签证是施工合同内容以外,因施工需要增加的或甲方增加的零星工程,往往是导致工程造价异常升高的重要因素。对于这样的临时工程,由于工程量不确定,并且工程量属于临时发生,没有图纸的支持和其他工程量核算作为证据,导致了这部分工程在造价核算中没有基本的依据作为支撑,不利于造价核算工作的开展。因此,对于零星工程的发生,在工程造价核算过程中,应对工程量进行全面准确的核算,保证工程量核算准确规范,同时提高工程量的核算效果,满足工程造价的核算需要,为提高工程造价核算效果提供有力的支持。其中按照机械设备工作效率、折旧、保养等定额标准进行计取甚至按折旧费计取,只有重视这一点,才能保证工程造价核算取得积极效果,进而满足工程造价核算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五、按照规定对将要支付的工程款进行审核,确保工程款的数量和工程量能够相一致,避免工程款随意支付的现象发生。

同时,在具体的工程款支付过程中,还要加强对合同条款和工程量的核对,保证工程款支付能够符合规定和制度要求,降低工程款支付的不合理性,使工程款的支付能够做到科学、规范、有效,并加强对工程款支付的监督,使工程款支付能够在整个过程受到有效的监管。

第六、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避免被施工单位所蒙蔽,掌握施工现场的实际施工情况,为日后的工程结算和造价审核提供基础的依据。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在工程造价审核过程中,掌握必要的信息以及选择科学的标准,是做好工程造价审核工作的关键,对工程造价审核工作有着重要影响。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在具体的工程造价审核中应按照图纸规定和图纸标准,对工程造价进行全面审核,提高工程造价的审核质量,为工程建设提供有效支持。

作者:王庆华 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

参考文献:

[1]刘洋.提高建筑工程造价审核的措施和方法[J].《科学与财富》,2014(3).

工程补充协议范文3

1.1当前供电企业要对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合同文本不规范现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全面体现了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而现实中有些供电企业建设部门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为了省事、减少麻烦或其他原因,未采用标准合同文本,而是用自制的、不规范的合同进行签约。由于合同条款不明确、事项不具体、内容有歧义,导致结算时存在较大的争议,发挥不了合同应有的约束作用。

1.2违规签订施工合同。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而实际中有些建设单位并未及时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或是未按中标结果签订合同,有的甚至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是一套合同、实际执行的是另一套合同。

1.3以补充协议替代中标合同。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选定施工单位、签订中标合同后,又立刻签订补充协议,对中标合同中明确的结算方式、付款方式、价款调整方式进行重新约定,导致招标投标基本上只是选定施工单位,招标投标文件中的其他约定沦为一纸空文。

1.4签订补充协议以逃避招投标。

建设单位在前期招标投标中只将部分工程进行招投标,在后期实际施工过程中再将剩余工程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发包给原施工单位,如办公楼招投标时只招土建、后期的安装、装饰直接发包,原招投标竞争择优的作用不能得到很好体现。

2供电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

在基层供电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中并不鲜见,分析其原因种类繁多,形式多样。

2.1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不强。

建设单位认为只要把供电企业交办的项目完成,至于建设程序、合同管理等只是一个形式,走走过场就行,缺乏对法律法规的敬畏感,依法行政意识淡薄。

2.2合同管理知识欠缺。

建设单位不熟悉《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不懂得合同管理的基本要求,合同法律意识差,认为合同管理制仅仅是招标投标选定施工方后签订一个施工合同就完事,未意识到合同管理实质上是贯穿了整个工程的施工全过程。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对造价、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控制;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谁都可以签合同,谁都可以签变更;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等。

2.3合同管理人才缺乏。

建设施工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工程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而在基层供电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机构中,很少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而是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交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2.4相关部门把关不严。

招投标管理机构在审核招标文件的过程中,未能对招标文件的条款进行认真的审核,导致一些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条款堂而皇之的出现在最后的招标文件之中,影响最终的施工合同;合同管理机构在审查备案合同时,往往只看合同金额与中标金额是否一致,而对合同内容、条款的审查很少,未能尽到监督责任。

3强化供电企业投资项目施工合同管理的建议

3.1要强化供电企业建设单位依法行政意识。

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工程合同制管理,增强依法行政意识。

3.2要强化建设单位合同管理意识。

合同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工程管理的各方面工作都要围绕着这个核心来开展。因此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领导和工程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合同意识,掌握合同法律制度,并自觉地运用到项目的管理活动中,从被动应付和处理合同纠纷转到主动预防合同纠纷,从而增强项目管理水平、提高投资效益、控制工程造价。

3.3提高工程管理人员素质。

项目建设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工程管理人员的培养,提高他们的工程技术、法律法规和造价管理知识,让工程管理人员参与合同管理,从招标文件的起草、合同的签订、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现场管控、直到合同终止的全过程,对项目进行预测、计划、分析、核算和控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工程管理人员在施工合同管理中的主观能动性。

4加强对供电企业合同管理的监督管理采取的步骤

4.1供电企业要强化责任追究。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供电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力度,从招投标、合同备案、工程施工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管,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对因合同管理不力而导致供电企业投资浪费的行为予以追责;审计部门要加强工程的竣工决算审计,对审计中发现“阴阳合同”、虚假签证等问题,积极向相关部门移送,严厉打击合同管理方面的弄虚作假。

4.2供电企业要确定专门人员或部门签收文书,并及时将情况向公司法务部门或相关领导汇报,避免贻误时机对公司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4.3接收人员在文书上签字时应注意送达回证与文书上名称是否一致,若出现不一致情况,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签理由。

4.4合同人员签收时,除了写明情况外,还应注明签收日期。接收人员或部门在签收完送达回证时,应及时将相关文件转交公司领导或法务部门或直接与律师联系,在函件规定的日期里要有明确的回应。其次,针对合同条款,进行了逐条讲解,并明确每一条款需要注意的问题。

5总结

工程补充协议范文4

一、前言

BOT模式推动了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但也因为相关配套制度没有及时的补充而使BOT模式下的会计核算存在诸多问题。由于缺乏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会计核算的操作规则,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方面有相同的业务,出现了不同的核算方式和方法,影响信息的准确对比性。本文基于BOT模式下垃圾焚烧发电处理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性,探讨了BOT模式下当前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会计核算的现状,详细分析BOT模式下垃圾焚烧发电处理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难点,并提出了BOT模式下解决垃圾焚烧发电处理企业会计核算难点的一些建议。

二、BOT模式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用现状

我国财政部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了BOT项目的适用条件与会计核算。我国政府在垃圾焚烧发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上大范围采用BOT特许权经营模式,BOT模式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地解决了政府部门基础设建设领域资金和投资能力有限、缺乏专业性的问题,减少政府投资的各种风险。将社会资本的专业性和全能性充分展示出来,很好的促进了城乡基础设施的发展和完善。土耳其政府最早提出该模式,后期在此基础上不断改进并加以完善后在许多发展中国家推行。对BOT模式下的垃圾焚烧行业会计方式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的研讨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总体看来,我国人口基数较大,人口密集地主要集中在中东部发达的沿海城市及地区,目前在社会发展中垃圾产生量持续增加,传统的垃圾处理方式填埋、高温堆肥、露天堆放等受到限制已无法满足社会需求。垃圾焚烧的余热发电模式具有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和节约能源的优点,是处理垃圾的最佳选择。面对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所需的大量资金和专业化运营,BOT模式有较强的适应性,效果显著,一经采用便广泛推广,已成为目前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中最为重要的运营模式。

三、垃圾焚烧发电处理项目会计核算主要的思想路线

针对BOT模式,财政部门出台了相关的文件,再一次明确的详细阐明BOT模式下企业会计核算的主要原则。根据文件,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主要思想为:

(一)项目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建造的处理方式。如果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而是选择将基础设施建造业务承包给第三方,移交资产和资料之前,承包方作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项目法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时项目企业不应再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工程价款、设备款等成本,首先在在建工程科目中进行归纳收集,待建成投产运行后转入无形资产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二)项目公司自主建造情况下的处理方式。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BOT项目一般需设立独立的项目公司,如果项目公司同时提供建造服务,则应当按照准则确认相关收入和成本。收入应该参照向第三方提供服务的公允价值计量,成本根据实际发生进行归纳收集,即建造期间可以形成一定的毛利。项目公司一般会针对项目进行银行借款融资,建造过程发生借款利息应进行资本化处理。基础设施建成后应自在建工程科目转入无形资产科目。

(三)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的会计处理。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成后,经营服务相关收入按相关要求进行核算。根据合同规定,企业确保建成的基础设施保持一定水平的服务能力,在移交给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之前保持正常的使用状态,估计未来将要发生的相关支出,应当按照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项目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四、垃圾焚烧发电处理企业会计核算中的难点分析

(一)金融资产计量属性方面存在差异。在垃圾焚烧发电处理BOT模式下的项目公司不仅可以自行建造垃圾焚烧发电的处理设施,而且还可以将其承包给其他公司,根据金融资产的市价确认金融资产,项目公司主建造基础设施时应根据金融资产的市价计量项目建造。将设施建设项目承包给其他公司的,考虑合同约定,依据成本确认金融资产,由于存在基础设施建造方式的差异,在金融资产的计量属性方面也会产生差异,因而会计核算不能相比相加影响会计核算的结果。

(二)预计负债不能准确计量,风险较大。BOT模式下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造耗时长,建成后保证正常的生产水平和使用年限,企业有义务进行改造和维修。在建成投入正常运营时过程中,对设施进行的修理和维护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但由于垃圾焚烧发电设施使用年限较长,企业在会计成本核算中无法准确的计量预计负债发生额。企业需要调节已确认预计负债和利润的关系,确保利润。但有些企业无法确认准确计量预计负债,亏损和盈利,风险较大。

(三)无法准确约定协议到期后移交资产的范围。绝大部分的特许经营协议对无偿资产移交仅明确为移交保证垃圾焚烧发电处理企业正常运行的资产。协议中没有准确约定特许经营权经营到期无偿交付的资产范围,到期之后是否需要和经营期内新增的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一起移交。在一部分的垃圾焚烧发电处理项目签订特许权协议前,无法明确移交资产清单,后期建成使用后也没有明确的补充。因此,无法判断宿舍和食堂等设施、办公室设备、新增环境设备等是否属于协议到期后的资产移交范围。

(四)在大修理费用的处理上易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在建成投入使用后,随着运营时间的增加,出现需要较大修理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企业对大修理费用的标准和摊销时间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企业在处理时不可避免地受到主观因素影响。企业效益较好时倾向于提高大修理费用标准和减少摊销记入当期损益,企业效益较差时倾向于降低大修理费用的标准和增加摊销来减少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五、BOT模式下处理垃圾焚烧发电相关会计核算难点的建议

针对上述提出垃圾焚烧发电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几点难点问题,提出对应的建议,相关企业会计成本核算可供参考。

(一)金融资产的计量属性方面进行统一。基础设施建造方式的不同,金融资产的计量属性存在差异,将影响到会计核算结果。政府部门应当遵循实质大于形势的原则对金融资产的计量属性进行规范。企业应当对金融资产的计量属性与基础设施的建造方式等方面进行统一,计量属性统一采用金融资产的市价,而建造方式统一按照实际成本。

(二)明确改造范围,确保预计负债的确认和计量的准确性。由于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的使用年限比较长,期间影响其运行的因素较多,所以企业无法对将来设备的修理和维护费用进行准确地计量。首先明确移交前更新改造的具体范围,才能尽可能的精准可靠地计量预计负债。应该先进行行业的分析和相关判断哪些设备在移交前需要改造更新,再明确新改造部分设备的价值。未来设备的修理和维修费用难以估计,但是计算改造更新部分设备的在用价值比较容易评估,因此可以将在用价值当作将来可能支出进行计量。

(三)在没有明确的准则前,补充协议的内容以明确资产移交范围。由于协议对经营期满无偿移交资产的范围不够明确,可能导致垃圾焚烧发电财务核算不够规范。所以,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快出台对于特许经营权协议中增加资产移交的相对应的规范准则,补充现有政策中存在的不足,补充协议内容不包含在运营期间企业自己购买的资产。对不影响未来运营的相关资产如:宿舍、食堂、办公设备、环境设施等是否属于移交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在未制定相关准则前,企业应与经营权授予方在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完成并做完财务最终核算后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明确后期移交资产明细准则,企业财务人员就可根据补充协议对资产进行对照分类,并准确加以核算。

(四)明确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大修理费用标准和摊销年限。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是指为恢复固定资产的性能,对其进行大修理或全部修理所产生的费用。当大修理费用没有采用预提的办法,并且支出较大,收益期超过一年的大修理费用支出,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针对垃圾焚烧项目大修理费用的标准,建议某一固定主体设备购入时支出的资金按照相关比例来确定,摊销年限应由专业人员给出每次大修的受益年限,将大修理费用在受益年限内进行分摊。有受益期限的,按照规定来摊销;无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五年摊销。长期待摊费用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

(五)完善垃圾焚烧发电特许权项目的税务处理。当前国家未针对BOT模式下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出台相应的税务管理条例,无法保证企业会计报表信息的准确性。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快出台对应条例,明确资产计税基础及会计和税法差异,方便企业在计量项目金融资产时可以计算出相关的税后金额。除此之外,为了更好地体现税法的公平性原则,在确认金融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时实行免税,不让其原有的刚正性随着会计准则的改变而发生变化。

六、结语

工程补充协议范文5

[关键词]隧道;突泥涌水;工程造价

1引言

在隧道施工过程中,隧道突泥涌水事故偶有发生,影响工程造价的准确性。有些工程不可预见情况发生时,如无法及时对工程量和价格核对、确认,会影响定价的准确性,进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工程索赔,也影响工程竣工结算。在整个工程建设期间,工程造价具有一定的动态性,如在施工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工程的变更以及设备、材料价格的波动问题[1]。本文以天成山隧道三次突泥涌水事件为例,在控制业主投资和保障施工单位的合理利益的同时,对隧道突泥涌水如何计价进行探讨,希望为工程造价管理提供有效的建议。

2工程概况

天成山隧道左线全长3372m,右线全长3390m,为控制性工程,由A1、A2合同段共同承担施工任务。A1合同段负责天成山隧道进口段施工,隧道左线里程K20+433~K22+650(长2017m),右线里程K20+640~K22+650(长2010m)。天成山隧道地质条件异常复杂,实际开挖后揭露的地下水较发育、围岩较差、变化频繁、变更率较高,尤其是2012年5月7日、8日、13日右洞YK22+136施工时发生不可预见突涌流砂和泥(以下简称“突泥”)地质灾害,三次累计突涌16000m3,造成洞顶地表发生大面积塌陷。

3隧道突泥涌水处置方案

根据设计单位的地质补勘成果和总体设计方案,施工单位遵循“释能降压、排水为主”的原则,按照“动态设计、动态施工”的方针开展突泥处置工作。处置方案具体如下。第一阶段:第一次突泥发生后,由于尚不清楚突泥来源的具体部位和隧道前方及周边地质情况,应先采取稳住塌体和加固已开挖支护段,做好排水工作。采用钢板围挡,自YK22+090开始往掌子面方向对突泥喷混凝土封闭,插入钢花管对突泥体注浆加固,对已开挖支护段周边围岩施做径向钢花管注浆加固,确保已支护段结构安全,同时加强监控量测。在探明塌方情况过程中,发生第二次和第三次突泥。待突泥来源查明后,在陷坑周围设截水沟引排地表水,对坑底用素混凝土进行回填封底,再填土至原地表,最后用混凝土封闭表面,防止地表水流入陷坑。同时要求设计单位尽快组织补充勘探,尽量探明塌腔地质、地下水发育情况及未开挖段重新钻孔勘探,并组织专家研究进一步处置方案。第二阶段:一是在右洞YK22+090~YK22+136段塌方体处采用超前大管棚进行加固注浆和泄压排水,对YK22+055~YK22+090段突泥堆积体局部注浆和轻型井点降水,掌子面注浆加固措施完成达到强度后,对堆积体进行清淤工作。二是根据地质补勘报告和左洞超前预报资料,结合右洞实际围岩情况,左洞ZK22+024~ZK22+100段采用三台阶施工方案,采取中管棚超前支护,对锁脚锚杆进行注浆钢花管加固,ZK22+100~ZK22+160采用CRD法开挖,双层超前管棚支护,视情况进行全断面帷幕注浆加固。三是继续加强超前预报工作,确保施工安全。

4突泥处置工程造价确定依据和原则

4.1确定依据。(1)《A1标段路基施工工程合同文件》;(2)《A1合同段天成山隧道突泥处置补充协议》;(3)A1合同段突泥处置方案设计图;(4)A1合同段原施工设计图、招投标文件、补充技术规范、相关会议纪要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等。

4.2确定原则。鉴于此次突泥灾害属于承包人不可预见的突发自然灾害,根据合同文件规定,承包双方按以下原则分担并调整工程价款范围:(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施工机具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因突泥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顺延合同工期。

5突泥处置工程造价确定

5.1突泥处置工程造价方案。5.1.1抢险工程费用。突泥灾害发生后,为避免人员伤亡,相关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小组,迅速开展工作,确保群众安全并将损失降到最低。施工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封闭地表陷坑及辅助抢险措施产生的费用为抢险工程费用。5.1.2突泥处置费用。根据处置方案,突泥灾害发生后为安全通过突泥坍塌体、突泥相关断层及影响区域而采取的各种施工及辅助措施所产生的费用。5.1.3其他费用。混凝土运距增加、弃渣运距增加、通风照明电费增加、施工现场增加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等费用。

5.2工程数量确认。抢险工程及突泥处置工程数量确认,以专家确定的处置方案和设计施工图纸结合监理工程师现场确认数量,根据主合同和补充协议中约定监理确认的实际完成且可以计量的数量。

5.3单价确认。为了进一步明确合理的工程造价,业主组织监理单位初步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突泥处置结算文件的基础上,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结算文件进行审核。根据测算,仅突泥处置及断层处理时间或长达18个月以上,与投标报价及原合同签订时依据的基础资料严重不符。该段施工存在安全风险高、施工难度大、突泥处置周期长等诸多不利因素,多项工程细目作价的边界条件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基于以上因素,抢险工程及突泥处置工程可通过以下办法确定工程细目单价:(1)原合同工程量清单有相应单价且施工工况没有发生较大变化的工程细目,仍套用原合同单价,材料价差调整按原合同规定的价差调整方式执行。(2)突泥处置段超前支护(含小导管和管棚)、注浆(含填充式注浆、周边帷幕注浆和全断面帷幕注浆)、止浆墙、泄水孔、井点降水、突泥体和突泥处置段开挖、初期支护及临时支护(喷射混凝土、钢花管、锚杆、钢筋网、钢支撑)、洞身衬砌(混凝土、衬砌钢筋)、仰拱、铺底混凝土及基层、防水与排水(防水板、止水带、止水条、排水管)、超前地质探水探孔、抢险工程等项目属施工工况发生较大变化项目。(3)新增项目及单价变化项目的作价原则:一是新增项目及原合同工程量清单有相应单价但施工工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工程细目的单价,根据现行预算定额、编制办法及招标人编制清单预算价时采用的费率进行编制,并按原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下浮系数进行降造。二是若现行预算定额中没有项目或相同设备,按照原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定额套用顺序进行确定。三是抢险工程涉及的材料费(含增加运费等)按实际发生经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共同确定价格。突泥处置工程中碎石、砂等地材价格按照工程实施时造价主管部门的工程所在地的相应材料价格加到场运费计算;其他材料价格和机械设备的油料、电费按照工程实施时造价主管部门的工程所在地的相应材料价格;材料运费及无信息价的材料由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共同确定价格。

5.4总价确定。突泥造价A1合同段突泥处置费用,通过采用合理的运距,合理利用预算定额剔除虚高的材料单价,换以正常的材料单价,预算定额的相关混凝土材料换以经批准设计图纸要求且实际使用的片石混凝土材料等,使其更进一步接近突泥处置工程造价的实际市场价格。考虑按原合同规定及招标文件15.4.4条款规定,A1合同段最高限价第100章至700章清单合计为305208858元,中标合同价第100章至700章清单合计为275634120元,A1合同段工程量清单价下浮系数为9.69%,对隧道突泥涌水发生段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进行造价审核后,应按原合同约定下浮系数进行下浮。根据有关原则确定的数量和单价,审核后的总金额为104850093元。

6结语

在突泥涌水事件发生后,突泥处置工程造价的处理在遵循主合同约定的条款下,业主和承包单位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对不明确的事项予以明确。在突泥涌水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未发生人员伤亡情况,承包人积极配合业主安排,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对突泥涌水进行妥善处置,尽量缩短突发事件对总工期的影响。在费用确认的过程中,在业主组织监理审核的基础上,聘请第三方造价审核单位进行审核,实际进行结算时扣减A1合同段包干风险金和突泥处置段原合同工程量,既保障了施工单位的合理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业主投资,工程得到有序开展。

[参考文献]

工程补充协议范文6

通常情况下,建设方都会极力回避索赔问题,而施工方出于各种考虑也很少会向建设方进行主张索赔。这样长期下去,索赔问题要么不了了之,要么出现建设方将索赔置换成工程变更的情况。不过,变更和索赔实质上是有差别的。变更通常会使得合同的价款出现相应的变化,也就是说变更极有可能使原合同的价款出现增高或降低的情况。而索赔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文简称《施工合同》)里对索赔的相关定义就明确说明了索赔本质上是在合同价款以外所提出的各种经济方面的补偿要求。《施工合同》第31条第2款里有谈到,当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4天里如果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那么就当做该项变更和合同价款的变更无关。不过在现实生活里,只有极少数施工方能够切实履行该项条款,因此当在工程收尾阶段出现结算争议时,这一条款很有可能会对施工方的结算要求造成致命的影响。实际上,《施工合同》中所阐述的变更规定是有问题的。《施工合同》是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下文简称《合同条件》)的翻版,在《合同条件》中有规定当变更后出现合同价款减少的情况,那么建设方必须通知施工方。然而,这一维护施工方合法权益的规定在《施工合同》中不知为何不见了。现实中,施工方虽然并没有认真履行第31条第2款,不过在它们的进度报表中有时却会显示出其有变更工程价款的意图。然而,这种形式和《施工合同》里所要求的报告本质上是否一样,目前各方对此还没有定论。除了上面提到的情况外,另有部分变更请求发生在进度报表提交时的14天之前,这部分变更如果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则会被当做与合同价款无关的变更。当所要变更的工程量比较大的时候,施工方和建设方通常情况下都会达成一份新的补充协议。不过,当新的补充协议里面未明确变更具体的价款时,那么双方之间的结算纠纷还是无法避免。

2合同价格对结算的影响

《合同条件》适用于工程量单价,《施工合同》第23条则规定可适用于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就当前的实际情况看,这三者都能够以工程量单价为基础。如果进一步分析的话,固定价格合同就是通常所说的可固定单价;可调价格合同如果依《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则建设方所要承担的风险就会增多,相应的,单价能够调整的因素也会更多;成本加酬金合同同样面临调整的问题,并且所调整的内容也和工程量单价有关。不过,在实际的工程建设当中,相关各方习惯上会将固定价格合同视为固定总价合同。在工程量增加幅度较大且承包方追加的合同价款较多的情况下,建设方通常不会接受合同款被增加的事实请求。因此,当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工程后期的结算就会大受影响。《施工合同》对合同价格的解释大致沿袭了1988年出版的《合同条件》。由于这一旧版的《合同条件》关于合同价格的定义有一定的局限性,已经很难应用于当前的工程合同纠纷中。为此,在1999年新出版的《施工合同条件》中,将合同价格重新定义为“指第14条第1款规定确定的价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调整。”也就是说合同价格并非事先可以确定的,必须跟着工程的进展,再通过相应的程序来确定。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在当前已成为建设方与施工方频频出现纠纷的焦点。通常来说,协议书中双方所定的临时价格都会比较低,主要原因在于建设方想借此避免相关政府部门在进行合同鉴定时收取费用,有时候则是为了规避《施工合同》中关于因变更使得合同价款减少要由建设方承担相应责任的条款,总之,都是为了尽可能地获取利益,减轻自身的责任。所以,施工方要充分考虑这些影响因素,并合理利用《施工合同》第2条第1款来切实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关于中间结算,由于在过去的工程建设活动中常常出现建设方没有按合同要求支付施工方工程款的情况,施工方对此要高度警惕,同时还要密切关注建设方在延期支付这段时间内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由此衍生出来的有关费用的问题。如果建设方和施工方均未对利息做出共同认可且符合法律法规的约定,那么当纠纷产生时所产生的利息问题通常要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来裁定。

3最终结算与优先受偿权

工程补充协议范文7

[关键词]资金风险管理;PKOP炼油厂改造EPC项目;中国石油工程

2014年,哈萨克斯坦(以下简称“哈国”),其面对于美国推出量化宽松的基本政策,出现了资金回流,对本国的货币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在2月11日,哈国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了避免外汇市场当中出现大规模的投机活动,需要对其法定的货币坚戈落实贬值政策。美元兑坚戈汇率从1∶155.5调整为1∶185,贬值幅度为19.3%,之后坚戈进入了持续贬值的通道。从2014—2018年,美元兑坚戈汇率从1∶155.5贬值到1∶370∶1,这正是PKOP炼油厂改造项目的建设期间,坚戈汇率风险始终是悬挂在项目承包方头顶的一把利刃,对项目经营效益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对此,PKOP炼油厂改造EPC项目的业主和承包商都予以高度重视,并积极加以应对,规避汇率风险。

1全面应付贬值历程

1.1EPC合同双方约定付款币种为美元规避贬值风险。1.1.1PKOP炼油厂异构化联合装置。EPC合同2013年年初PKOP炼油厂一期合同谈判工作正式启动,由于CPECC哈子公司属于居民公司,根据哈国法律规定,居民公司之间签署合同只能用当地货币坚戈。该EPC总承包合同于2014年1月30日签订,合同含税总价约为几百亿坚戈,签订合同时坚戈兑美元的汇率为1∶154,对应的合同美元含税总价为几亿美元。自2014年2月11日坚戈大幅贬值开始,合同价值产生了巨额损失,尚未与业主进行结算,该合同截至坚戈贬值日合同价值损失几千万美元,经过多次谈判,哈油高层不接受合同价格的汇率调价方法。面对无法对合同进行调价的情况,PKOP炼油厂中方业主从集团公司整体利益出发,共同与承包方CPECC转变思路,不再纠结于合同是否设立调价公式,以及坚戈补偿问题,而是采用变更合同主体的方式签订美元合同,以CPECC总部作为EPC合同的总承包商,这样就规避了哈国货币汇率风险。经过多次的谈判,最终PKOP业主、CPECC、CPECC哈子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签订了该EPC合同补充协议1(三方转让协议),确定EPC合同价格为几亿美元。总承包商CPECC得益于集团公司整体利益,成功地规避了坚戈贬值风险。1.1.2PKOP炼油厂现代化改造。EPCC项目(二期)PKOP二期项目为规避哈国汇率风险,以一期项目引以为鉴,二期EPCC合同直接采用CPECC总部作为合同主体与PKOP业主签订合同,由CPECC在哈国注册的常设机构CPECC哈分公司具体执行合同,合同币种采用美元。合同于2015年1月16日签订,合同含税总价为几亿美元,2015年11月26日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合同最终含税总价为几亿美元,这样业主和承包方基本规避了哈国汇率贬值的风险。

1.2通过提前回收工程款规避汇兑损失。(1)PKOP二期项目约定了合同额约22%预付款外,针对长周期设备付款约定了采购订单签订、发运、到货及验收四个节点,前三个节点均要求业主支付预付款,而不是验收后再一次性结算付款;2016年12月至2017年10月美元处于高汇率时,收取长周期设备85%的预付款。(2)2017年4月经过与业主的商谈,签订了PKOP二期合同补充协议二,追加合同额8%预付款并全部收款。

1.3严格执行资金计划规避汇兑损失。由于哈国经济结构单一,受俄罗斯货币汇率影响较大,哈国货币汇率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PKOP项目严格执行资金统筹计划,采取“高频率,低数额”原则向总部申请调拨资金,每次调款额度设限,以防各国由于经济形势变化带来的资金风险,杜绝计划外大额支付。哈分公司日常坚戈存量资金不超过1周用量,其余为满足分公司在哈国生产需求的存量资金兑换为美元,将持有资金贬值损失降到最低。

2经验与心得

2.1合理选择海外EPC项目的计价货币。在选择EPC项目主合同计价货币的过程中,需要以下两方面原则为基础:①对于合同的结算币种来说,需要保证与成本支付币种的一致性,并在最大限度上利用对冲的方式,尽可能减少风险因素。②选择相对来说汇率稳定,或是未来一段时间内有升值趋势的货币形式。下面以人民币为例,其计价的适用范围有限,一般都是以合资或是中方投资的方式,偶有政府优惠项目。大部分情况下,业主不能选择利用欧元或是美元,合同整体或是一部分价款,都需要以当地的币种进行支付。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存在财政资金紧张、缺乏完备外汇储备的现象。当地的币种经常会出现贬值的情况,并伴随着外汇管理制度政策的严格化,当地的币种无法及时地进行兑换,进而对外汇汇出产生一定的影响。基于此背景下,业主与承包商就需要在签订合同之前,进行总价值保值条款的列支,以此避免受到当地币种汇率风险的影响。大部分情况下,海外EPC的合同中都会有硬货币的保值条款,例如在计算固定价值的时候,采用欧元、美元等。

2.2编制合理资金计划,提高资金计划执行率。对于项目运行期间来说,属于资金使用的高峰期,项目资金的管理水平也会在这一环节当中直观地展现出来。在此过程中,大批的设备材料款项与施工分包款需要支付。为了保证项目的资金能合理地使用,就需要提高海外EPC项目资金计划管理的精细化控制力度。以月度或季度为单位,制订合理的资金收付计划,不断提升资金计划准确率。

2.3加快工程款回笼速度,保证项目资金良性循环。通过不断增强与业主的交流,加强对EPC项目的施工环节控制力度。如果有需要的话,可以帮助业主做好一系列的审核工作,以便加快工程款的结算速度,将项目资金及时回收,进行后续项目分包款项的资金支付,保证资金的良性循环。

2.4合理选择分包、采购合同币种。对于项目主合同来说,在确定计价币种之后,企业需要尽可能地以主币种合同为主体,并且签订大额采购订单、分包合同等,实现与供货商与分包商的汇率风险共担。利用外汇支出与外汇收入对冲,有效杜绝汇率风险问题发生。如与总承包商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以美元为主,并在报价差别不大的背景下,就应当优先从美元的货币地区进行工程设备、材料的采购。而对于中亚地区国家的项目来说,业主经常会利用当地币种进行支付,总承包商需要进行当地币资金的合理消耗,并合理的使用人力与分包,不断地加大采购量。

2.5落实到企业集团层面,加强外汇资金集中管理。以企业的集团层面工作为基础,开展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工作,并且建立外汇资金池,将整体的优势发挥出来。在企业内部对外汇资金的缺口进行调剂,保证资金管理能达到高效与平衡。对于集团企业来说,不仅能避免与银行汇兑过程中面临的汇率损失与交易费用支出,还能彻底地解决海外工程项目资金不足的问题,达到降低整体资金成本的目标。

3结论

总之,对于海外EPC工程项目来说,具有管理流程复杂、建设周期较长的基本特点。只有编制合理的工程资金计划,才能保证资金结构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有效地加快工程款的回收速度,以便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资金占用,加强现金流的管控力度,从根本上杜绝资金风险问题发生,保证活动的安全性,实现良好的循环项目资金管理体系,为海外EPC项目的顺利运行奠定稳固的基础,逐步创造出更高的经济利润。

参考文献:

工程补充协议范文8

关键词:预算成本控制;公路工程;计量支付

1工程概况

某二级公路全长17.23km,公路全线实施二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路基宽10.5m,行车速度100km/h,公路全线包括桥梁四座,新建涵洞24道,路基防护工程量共4.10万m2,沥青砼路面工程量33.2万m2,所埋设直径300mm~500mm的二级钢筋砼雨水排水管1.74万m,埋设直径300mm~800mm二级钢筋砼污水排水管1.65万m。工程计量工作的主要参考依据是工程量清单、设计图、计量条款、技术规范、测量数据、补充协议等证明其工程质量达标的相关资料。施工采用总承包模式。该二级公路工程主要采用金蝶财务软件,成本控制主要采用预算成本法,由上而下进行项目成本预算,但是本工程进度与成本之间联系不紧密,只有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大概完成的时间,导致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成本超支现象频繁发生,工程全部竣工时成本超支达24.7%。该二级公路工程实际工程量成本与预算成本差额情况详见表1。

2公路工程计量存在的问题

2.1缺乏对工程计量重要性的准确认识

工程计量是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性环节,但是在具体工程中却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施工单位对工程计量始终给予忽视和滞后的态度,在工程开始后才展开计量,而且被视为工程施工的二线工作。

2.2缺乏对计量工作属性的正确理解

在公路工程计量中,通常以设计图纸及合同中对工程量计量的相关规定为依据,由业主方及监理工程师进行施工单位已完工程量的检查与校核,并根据检查与校核后的已完工程量进行支付。但是,业主与监理工程师常常认为对已完工程量的校核属于工程承包机构的主要职责,而不愿意主动参与工程量的计量,从而导致工程计量支付静态化,施工单位往往在计量工作完成后就要求立即支付,引发劳动纠纷。

2.3计量支持性资料欠缺

公路工程计量工作综合性很强,且直接影响工程成本,为保证计量支付过程及结果的合理准确,必须基于大量支撑性资料,施工记录欠缺、签字滞后,变更批复延期、清单增补不及时、技术人员对合同文件理解偏差、不了解图纸和技术规范、项目经理部未制定用款计划、部门职责不明确、外业人员缺乏成本意识、变更与索赔缺乏原始依据、资料整理混乱、错计漏计、套用清单项目不合理等情况都将导致计量审核时间的延长,拖赘资金支付,直接影响到公路工程计量及预算成本控制。

3加强公路工程计量工作对预算成本的控制

3.1加强项目工作结构分解

通过对该二级公路工程成本控制问题的分析不难发现,该项目缺乏规范的项目工作结构分解和完善的制度建设,导致其在成本控制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3.2加强计量支付软件的应用

目前,计量支付软件已经在国内公路工程项目计量支付过程中普遍应用,选择好计量软件后,加强对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能熟练、准确的操作,此外,公路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还应完善计量支付管理规章制度,建立计量台账,通过计量台账实时掌握项目资金耗用情况。基于计量台账生成监控台账,便于工程测量数据内容的简化处理。通过对计量支付软件所生成的支付报表进行分析,掌握最新的计量数据,保证工程计量支付工作的顺利进行。

3.3充分落实工程计量的基本工作

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具有点多面广、路线长、跨度大、分标段施工、风险因素复杂、工程变更的强制性与必然性等特点,监理工程师所签发的工程变更令是公路工程项目变更有效的前提条件和成立依据。公路工程计量与业主和施工单位经济利益直接相关,也是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控制的主要手段,为此必须得到各相关利益方在全面理解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的基础上的高度重视。对于业主而言,必须选派专业知识坚实、经验丰富的人员对工程计量进行把关;施工单位作为工程计量的主体,必须严格落实计量责任制,在密切配合业主所提计量要求的同时,为监理工程师提供工作便利,严格按照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施工设计图、工程变更、相关技术规范、补充协议等实施计量;对于监理单位而言,必须出于工程各利益方合理调配考虑,严格掌握工程施工进度与质量,督促业主和施工方严格按照义务履行合同。

4结论

对具体工程计量支付及成本控制现状及所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完善的策略措施。某二级公路工程于2019年年初完工,工程运行实际表明,有效的工程计量对于工程预算成本控制具有显著效果:

参考文献

[1]王子涵.公路工程计量对预算成本控制的影响[J].现代经济信息,2019,12:271.

[2]王仕琳.公路工程计量对预算成本控制的影响[J].黑龙江交通科技,2017,40(10):198+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