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论文范例

法治论文

法治论文范文1

(一)法治文化建设是推动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需要

纵观自改革开放以来的现代化进程,我国始终坚定不移地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这一方略,必须更加重视法治文化的建设,因为文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与思维模式,进而影响人们的行为。积极推进法治文化的建设,让公民真正的尊重与信仰法律,遵守与维护法律,这是不断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最强有力的精神支持。

(二)法治文化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

所有形式的社会都是建立在一定文化环境基础上的,和谐社会也必然有其独特的文化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能够培养广大公民树立正确的法治价值观,形成信仰法律、遵守法律的习惯,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建立有序的社会秩序,和谐的社会。

(三)积极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是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

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积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奠定了良好基础,为文化大繁荣提供了积极的外部环境,逐渐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现当代中国法治理念的社会主义文化。

二、法治文化建设面临的问题

在过去的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在党中央不断领导与监督,各级政府部门尽力配合下,我国的司法工作水平取得了突飞猛进的成绩,为我国法治文化建设奠定了基础。尽管法治文化建设工作已起步,但仍处于稚嫩的初级阶段,还有漫长的探寻道路。目前法治文化建设面临的问题包括:

(一)我国法治系统的运行状况存在漏洞

一是立法层面上,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法制建设在某些方面还存在滞后的问题。二是执法层面上,滥用权力、裁判不公、执法不力等阻碍法治发展的问题比较严重,导致法律的权威性受到损害。三是法律监督上,监督范围较小、监督强度不足、惩罚手段不够严厉都直接影响民众对法律的态度,影响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的进程。

(二)公民权利意识淡薄,法律信仰尚未树立

法治文化强调的是民主、自由、权利等法治理念,是需要民众积极参与的法治状态,但目前我国许多民众的法律意识淡薄,没有维护权利与制约权力的概念。在不断建设法治文化的过程中能够让民众逐渐认识法治理念、认同法律、信仰法律、遵守法律。

(三)我国现阶段欠缺有效的法治文化传播

法治文化传播的范围较为狭窄,受众群体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法律领域。传播主体能力有待提高。传播主体应当具备充足的法律知识,了解法治建设的重要性。传播的内容不够丰富,法治文化内容涉及一个法治国度的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法律设施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涉及法治的行为方式。但当前的传播内容是以法律制度和规范为主,较少与其他内容相结合。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

产生法治文化建设问题的原因有很多,本文从历史、社会和经济三方面进行原因分析。

(一)历史原因

在中国历史上并没有现代的法治文化,古代主张的“法治”也不是今日所说的法治,在本质上是一个权大于法的,受制于权力的人治。由于根深蒂固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部分民众对法的认识停留在暴力性、强制性与惩罚性,留下镇压、统治等印象,从而产生恐惧、躲避的心理,阻碍了民众对法的正确认识,在这种情况下推进法治文化建设难上加难。

(二)社会原因

不论是在传统中国还是现代中国,重关系、讲人情几乎渗透于社会的方方面面。人情的确是社会交往中不可缺少的元素,但无处不在的人情也阻碍了法治文化的建设,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以情乱法的现象。我国在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必须要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三)经济原因

法治论文范文2

【关键词】法治新闻;受众;精细化;深度化;互动化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法治建设进入前所未有的高度。法治新闻在融媒体大势下,迎来内容的挑战,受众的挑战,营销的挑战等等。笔者从受众的角度,尝试分析当下法治新闻面临的受众现状、问题以及发展路径。法治新闻是建立在“新闻”本身的基础上,聚焦法治元素,是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样化新闻媒介对社会生活各方面新近发生的与法治相关的、有新闻价值的事实的报道。法治新闻既有社会新闻的一般要素,也有更为精准的报道范围,具体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律服务、法律教育等多个方面。融媒体发展的当下,不同的传播载体、传播内容、传播渠道已经让法治新闻呈现出纷繁多样的形态,突破了读者阅读习惯中相对单一的载体和形式。在法治专业媒体、都市类媒体、商业网站乃至个人社交平台都成为法治新闻的传播途径,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法治新闻早就打破行业壁垒,屡屡成为受众关注的焦点,引发全社会的讨论,推动社会法治进程。与此同时,法治新闻的受众群体也在信息大潮中,进行了自我分化和选择,逐渐呈现出需求多样化、阅读习惯分众化、新闻要求深度化、以新媒体为载体的互动需求增多等趋势。研究分析受众需求,能够为当下法治新闻的发展与进化提供更为准确的方向和定位。笔者尝试从精细化、深度化、互动化三个方面,分析当下法治新闻受众所呈现出的趋势对法治新闻制作的影响,尝试寻找针对性的解决路径。

一、法治新闻受众分化的具体表现

融媒体格局正以迅猛的势头重整媒体行业,重塑媒介形态。当前,媒介形态已经突破传统媒介载体形式,报纸、广播、电视、手机、互联网皆是受众习惯使用的媒体。当受众被新颖、快速、海量、便捷的网络媒体分流时,传统媒体被倒逼向创新融合方向推进。法治新闻最初的载体正是这些传统媒体,而它的受众在这一波重整中分化趋势更为明显。法治新闻,广义上来说,属于跨界新闻体裁,与社会、经济、教育、行政等领域的新闻都有着交叉,这些领域的很多事件离不开法律规制,也就自带法治色彩。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程序与实体的合法,早已经在受众的日常生活中成为相关法治事件发生时通用的评价标准。受众的法治意识和对法治新闻的专业、深度的需求,开始推动法治新闻报道的渠道、方式、内容等的改变。一是法治新闻受众类型的精细化。传媒分众化是伴随数字媒体出现诞生的新概念。法治新闻的受众精细化,正是传媒分众化的缩影。法治新闻的目标受众相当广泛,大到关注法治类信息的广大社会群众,小到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以及法律专业领域内的职业人群。目标受众开始在年龄层、文化水平层、职业层甚至个人喜好层面呈现多维度、精细化,而且每个维度的受众对法治新闻的选择呈现不同的特点。多维度的受众开始选择性找寻自己关注的法治新闻,主动屏蔽或忽略自己不关注的内容。在社会人群中,猎奇心理、实用主义、问题导向等都会有不同的关注受众;在政府机关,对法治新闻的正面输出引导越来越受关注;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则将聚焦点放在新政策解读、法治动向对市场的影响等;对于法律专业领域的职业人群,法治新闻更大的价值是成为他们掌握信息或者提高曝光度的桥梁……不同的受众类型,脱离了原本法治新闻输出的统一模式,呈现出自我主动定制的趋势。二是受众对法治新闻内容深度化的追求日趋明显。一个法治热点的出现,已经不是昙花一现,出现受众快速遗忘的状况。近几年,连续出现的轰动全国的法治事件,都是在受众的传播、讨论、追问中,不断发酵,继而引发相关部门介入,追查并还原真相。受众对法治新闻的需求和关注不再满足于信息的传递,甚至对政策的推送,都会有更进一步的追问和思考。尤其对于一些突发事件,受众突破围观心态,在接收媒体传递的讯息同时,保持关注以及追问的态度。三是受众对法治新闻报道的互动性需求不断增长。受众类型精细化、需求深度化,根源就在于信息化发展,新媒体涌现,受众掌握了信息传递的主动权,受众的好奇心与自主选择权增大。信息技术的支持,让受众多了与新闻平台互动的机会,法治新闻传播中,受众的意见表达开始出现,而且对法治新闻的媒体有了“回应”这一需求。互动性成为法治新闻争取受众的重要方式,也是传播载体表达诚意的体现。

二、受众分化对法治新闻的影响

法治新闻的载体从传统媒体发展成全媒体再到融媒体,它的受众在不断增加的同时,也因上述的多个趋势开始多元化,这给法治新闻传播带来最直接的冲击。一是精细化、深度化的受众需求,倒逼法治新闻传播开始找寻更为有效的传播手段。传统意义上的传播方式是“输出-接收”模式,但是现在的受众不仅仅是法治新闻的接收者,他们往往会在不断转发的过程中,成为事件的传播者。借助自媒体平台,受众可以对新近发生的法治新闻转发、评论,让事件在不同维度出现不同声音,甚至还会影响事件的走向。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法治新闻容易脱离其原本严谨的特质,质量参次不齐,相比较传统媒体而言,新闻议程设置向受众本位转变,既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二是受众成为信息的再传播者,直接影响法治新闻传播的有效性。法治新闻往往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及时传递讯息,有效发出声音,才能掌握法治新闻发展走向。但是媒体行业的采编力量,或局限于传统采编流程,或仅仅熟悉网络编发的流程,面对受众的快速成熟,媒体发展相对滞后。当前,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全面融合,法治新闻的受众将面对更为专业的新闻传播者,受众对法治新闻制作以及传播的形式、速度、内容的要求也会相应提高。受众面对法治新闻信息时,会根据其自身的要求进行选择、接受、传播,而且呈现多元化特征。三是融媒体环境下的互动性特征,强化了受众参与法治新闻传播的主动性。这一互动性既表现在受众与媒体之间,也表现在受众之间。法治新闻的发生、传播,通过网络在受众中发酵,自媒体承担了重要角色。由于自媒体平台的交流与互动具有简便和随时性,网民可以随手转发或评论,甚至还会出现新闻搭车现象,这既体现了受众参与法治新闻传播的积极性,也对舆论引导带来挑战,所以主流媒体的舆情引导成为关键。

三、法治新闻找准受众需求的路径

在融媒体语境下,审视法治新闻发展与受众分化的共振点,笔者认为需要从受众心理、受众粘性、融媒体推进的角度,找准受众需求,探索法治新闻具有长久生命力和广泛受众市场的发展路径。进入融媒体时代,不仅仅是外在形式的改变,形成传统媒体、新媒体等优势互相结合并且发挥更大作用的运作模式,而且在内在运作中,融媒体也将所有媒体的优点进行再组合,优化功能、手段、作用和价值。法治新闻的传播载体在优化的基础上,才能与受众保持并进的步伐。一是受众面对纷繁芜杂的讯息,呈现出求异心理、认知需求以及共情追求的心理特征。从受众的自身需求出发,法治新闻需要在受众精细化的趋势下,对受众进行大数据分类,为不同层面、不同需求心理的受众提供个性化服务,再将个性与喜好相似的受众聚合,借助评论区的社交互动聚集用户。受众对于信息的接触和理解是建立在自己的选择基础上,尤其基于认知需求和情感共鸣,会出现差异。法治新闻的推送,就要打破传统媒体时代的输出方式,要进行个性化精准推送与细分领域深耕,促使受众之间更加高效地连接。生活中,人们需要一种自由而灵活的信息交流方式,而要实现生活的有序性,还需要一种深入性和权威性的信息作为引导,因而新媒体与传统媒体融合发展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传统媒体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同时肩负起自身的责任,且需要在信息的深度以及高度上进行不断完善和改进。二是增强法治新闻与受众之间的粘性。受众对法治新闻的深度提出了需求,对法治新闻报道的进展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关注,作为法治新闻的生产者,不同平台的媒体都需要重新认识与受众之间的关系,牢固树立媒体的服务意识,报道群众关心的难点问题,方便受众接收信息,推进受众转化,从传统媒体有效向新媒体引流,防止传统媒体在转型期的受众流失。三是增强受众的参与性成为法治新闻粘性的重要引擎。法治新闻报道应该考虑到精细化受众群的感受和体验,有针对性地选择新闻、选择话题,将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集纳推送,方便受众高效阅看和深度查阅,增强受众的粘性。互联网为所有媒体提供了互动空间,拥有公众号、网站、短视频等账号的媒体,在推送法治新闻的同时,可以与受众在网络上进行充分的互动,这类互动包括留言、参与、直播等形式,让受众的互动感得到充分满足,而且让法治新闻的可信度和直观性更强,继而为舆情引导奠定重要基础。

参考文献:

[1]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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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克劳斯•布鲁恩•延森.媒介融合:网络传播、大众传播和人际传播的三重维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31.

法治论文范文3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

所谓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指中国持续几千年来各个时代所有支配法律内容全部的根本原理。要继承、发扬和革新传统,首先就是要认清、把握传统法律思想的精神实质所在。当代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鲁克洪将文化分为显型文化和隐型文化两大类。法律文化也可以分为两类:显性法律文化和隐性法律文化。显型法律文化主要指制度性的文化,包括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它总要人用权力来维持和运行,是一国法律文化的表现形式。隐型法律文化指理念性的成分,包括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它深藏于社会深层,是一国法律文化的根基。由此根据构成成分,作者认为法律文化是指内隐在法律理论、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当中并通过这些法律现象表现出来的法律思想观念价值体系。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社会总体文化的一部分,许多特征都可以从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找到根据。正如马克思曾说: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的。

(二)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进程

法治通常的理解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同时,法治又是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中国试图建设法治国家的努力已有百余年,但是回顾这百余年的沧桑历程,中国仍然没有实现法律的现代化。1842年到1901年这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中国在坚持根本的政治制度、伦理纲常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了一些与西方法律接近的改良和补充,这是一条过于保守的道路。1905年开始的清末修律到1949年国民政府垮台,这一时期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实际上是贯穿了“全盘西化”的原则;而自中国共产党及其政权建立到1978年的法律现代化进程则以“全盘苏联化”为原则,这两个阶段的法律现代化都是照抄照搬他国的东西,无视本国实际,以强制推进的急功近利的方式迫使中国法律实现现代化,事实已经证明这是失败的。中国真正走上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严格的来讲只是近二三十年的事情,表现在: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了领导干部职务和政治生活的法治化转变,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人权得到可靠法律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得到加强。

(三)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积极作用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着值得借鉴和继承的合理成分,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1、民为邦本。

民为邦本的思想文化,强调在人民与国家、政权、君主、官吏等关系中人民处于根本的地位。这种思想文化在中国古代文献中很多,比如“民惟帮本,本固邦宁”,“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等等。民为邦本的传统思想文化为保护公民权利、保护私权利,以及减少“人治”提供了思想基础。

2、以法治国。

以法治国最早是法家倡导的治国理政策略。韩非子说:“治民无常,唯以法治。”管仲说:“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随着这种为巩固和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服务的策略,与社会主义法治存在着本质区别。但不可否认,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最早期的思想渊源。

3、礼法并用。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文化中倡导把礼治、德治与法治有机结合起来,把天理、国法、人情有机结合起来,把“严刑峻法”与“慎刑恤罚”、“和为贵”,“少讼”、“息讼”、“无讼”等结合起来,强调社会和谐,注重以非诉讼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可以说,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文化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背景和历史土壤,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资源。社会主义法治正是在批判地吸收、扬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础上不断前进的。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实施社会主义法治的制约

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专制主义传统的国度,政治传统和法律文化一向崇尚权力至上、推崇礼治而轻视法治,把法律视为统治人民之工具。在这样一个政治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基础之上移植或建设现代文明的法律制度、建设法治秩序,也就注定了现代法治理念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将会伴随着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之始终。

(一)“权力至上”传统与“法律至上”原则的冲突

在西方,法律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崇高地位,法从某种意义上就代表着对上帝的信仰,而不只是一种外在的工具。人只是发现法律而不是创制法律,宗教信仰在西方价值系统中的神圣性和崇高性,确立并且巩固了法的神圣与权威,从而使后来的法治与宪政的发展成为可能。而由于中国的价值系统先天性缺乏西方那种“上帝立法”的观念,法律的地位不高,因而也不可能具备如西方历史上法律所拥有的那种神圣性和权威性地位。两千多年来的专制主义政治,强调皇权独尊,至高无上,强调“尊君、卑臣”,实行“愚民”统治,政治权力垄断整个社会、政治权力决定一切的现实,积淀而形成了“权大于法”、权力就是真理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传统。在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此种政治文化传统实乃对现代法治“法律至上”理念构成的一股最强大的排拒力。“权力至上”传统与“法律至上”原则的冲突,在现实社会的具体表现是:法律的权威性一直难以得到政府和民众的认同,作为法治国家的根本大法、最高权威的宪法,在建国以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都被当作一种花瓶和摆设。在十年“”期间,宪法成了一纸具文,法律遭到践踏,法律制度毁坏殆尽。改革开放以来,民主与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至今还面临巨大的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但在现实生活中,违宪现象常有所见,宪法至上、依法治国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一些个人、组织和行政机构的权威高于法律的权威,执政者“以言代法,言出法随”,违宪的审查和监督机构未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党大于法”、“权大于法”的现象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

(二)“引礼入法”模糊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在法治社会里,法治不仅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人都要接受法律的规范,任何人都不得超越法律之上;还意味着法律平等适用于一切人。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以儒家的“礼”或礼教伦理维系的社会,儒家讲究私人关系;强调道德标准内外有别的道德价值和伦理规范的二元化特质与现代“法治”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强调法律平等适用于任何人的理念判断有别。结果,法与道德的界限消失了:一方面,道德、礼义,成为法的最后根据,以致两者在内容上趋同。合乎道德的即为合法的,违背道德的,要受到刑罚。另一方面,立法者和执法者也都在不容程度上受到了社会中占优势的道德观念的影响,从而使道德信条不可避免进入法律制度中。这样一来,法就成了礼的附庸。中国的价值系统注重道德的内在超越,政治和知识精英们都执着于对“内圣”功夫的强调,推崇道德至上、伦理至上,在社会生活中,往往热衷于发挥主观的能动性,讲求“运用之妙,存乎一心”,不重视也不愿意接受法律这种客观外在的规则对日常行为的规范。客观精神的先天性缺失,法律缺乏权威,与儒家道德价值和伦理规范的二元化特质兼容一体,投射在当代中国的司法实践上,重视人情,漠视法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随心所欲地运用自由裁量权,不重视客观的方法和一般司法程序,法律得不到一体遵行等弊端几乎与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形影相随。

(三)国家本位和等级观念导致对平等、自由的忽视

我国传统法治观念和法律秩序是以法家的法治理论或儒法合流统治思想构筑的,它以“尊君卑臣愚民”的君主专制而不是“主权在民”的民主政治为基础,以官民的等级特权而不是全体人民的主体平等为前提。导致了中国古代政权的架构是以皇权为中心的国家政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无论是强调以“权”、“术”治民的法家的国家专制和集权思想还是强调以“仁”、“孝”治世的儒家的德治思想同样受到统治者的青睐,并使这些理论和观念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在这种背景下,国家本位主义就有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生存环境。国家本位主义、等级观念的法律传统虽然在现今的制度层面上被否定了,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控制着人们的思想,这直接导致了现今我国公民对权利的不尊重,维权意识的淡薄在“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口号下,漠视了对平等权利的追求。中华民族的人民习惯了顺从、忍让,无形中导致了对法律的轻视、远离和不信任,因此他们难以真正地以纳税人的身份理直气壮的监督政府行为,理所当然地要求政府保障自身的权利,不卑不亢与政府对话。

三、结语:革新传统法律文化,突破实施社会主义法治的文化瓶颈

作者认为,尽管我国法律传统与法治原则有着诸多的不兼容,但这并不足以构成我们拒绝、不接受或故意拖延将现代法治理念及相应制度安排移植入中国的理由。我们应该革新不利的因素,为实施社会主义法治扫除障碍。

第一,继续大力推进普法宣传教育。

1985年,国家开始“一五”普法,这是在“”后拨乱反正的特殊时期和计划经济体制下开展的全民活动,具有法治观念启蒙式的扫盲运动性质。目前已经是“五五”普法。在普法中,要特别注重对“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法律意识的培养,抵制“权利本位”、“官本位”思想,真正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为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创造人文环境。

第二,普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去年以来,中央在国家部委机关、央企、高校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的学习宣传活动。作者认为应当不断扩大和深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强化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要让广大人民切实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

法治论文范文4

“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原则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思维可分为四个层次:一是认知判断层次,即运用法治的概念原理对社会生活中的种种行为或现象,做出是否合法的初步判断;二是逻辑推理层次,即运用法治原则和法律规范对问题做出分析判断、综合推理,并得出结论乃至找到既合法又合理的解决办法;三是综合决策层次,即在前述认知判断、分析推理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衡量,做出符合法治要求的决策;四是建构制度层次,即在前面三个层次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抽象,以立法或法律变革的方式就各类普遍性的问题提出长远、系统、普适性的解决方案。“法治方式”则是指,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法治方式与法治思维是内在和外在的关系,换言之,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外化或对象化。

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社会管理工作中的缺位:基于两个案例的分析

当前,社会管理工作缺乏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问题普遍存在,透过下述两个近年来广受关注的典型案例可见一斑。

(一)案例1:“小区业主维权”

2014年7月以来,我市部分小区的业主以拉横幅、堵门、堵路、驱车游行等形式组织了维权活动,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所牵涉的矛盾纠纷包括:房产开发商延期交房;因供水供电、小区车位等问题引发的物业纠纷;因房屋漏水、破损、施工工艺不到位等引发的矛盾;因小区修建变电站、周边污水排放、垃圾焚烧厂、环境噪音等问题引发的纠纷。究其原因,一是开发商、物业公司有法不依。无论是物业问题、房屋质量问题,还是环境问题,原本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管理办法。之所以会出现纠纷,根源在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或擅自更改已获批准的规划,或不兑现售房合同已约定的承诺,违法违约在先;二是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执法不严。小区业主发现问题后一般都会先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协商,协商无果后才会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申诉,寻求救济。如果这些部门严格执法、履责到位,绝大多数业主都不会“无事生非”地采取极端方式来维权。

(二)案例2:“银行卡和手机卡实名制”

近年来,全国网络电信诈骗案件持续高发,武汉市也不例外,仅2014年就发此类警情万余起。对犯罪手法深入剖析发现,犯罪分子用于作案的手机和用于转移赃款的银行卡均不是用其本人身份证办理,这给公安机关侦查办案带来了极大障碍,也是导致此类案件持续高发的主要因素。也就是说,银行卡和手机卡“实名不实”。为寻求防范、打击这类犯罪的有效之策,公安机关与各大银行和电信运营商多次会商。后者普遍认为,办理银行卡和手机卡的身份证是真实的就是落实了“实名制”,但同时也承认,为争取经济效益最大化和应对行业竞争,在办卡时没有严格审验办卡人是否“人证相符”,甚至存在“批量办卡”的问题。在2015年全国“两会”上,就有人大代表提议,在处理网络电信诈骗问题方面,要追究银行和电信运营商的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政府部门和垄断经营行业之间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统一、执行不同步,以致留下了很大的管理漏洞和社会治安隐患。

三、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优化社会管理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管理,必须遵循六大原则。第一,法律至上原则,即坚持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性。国家行为和公民行为都在法治框架下进行,法不阿贵,法不阿权。无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还是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和公民个人,在做决策和解决问题时,都必须遵从法律、依法办事,违反法律必须受到制裁。第二,科学立法原则,即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必须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社会格局。第三,严格执法原则,即:权由法定,权责对应;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执法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凭好恶、关系、人情执法。第四,保障人权原则,即: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公民个人人权;规范公权,有效防止滥用公权。第五,全民守法原则。守法是全民的责任,也是全民的福祉。全民守法是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尊重,也是实现公民权利的保障。守法是应尽的义务,是维权的有力保证。维权必须依法进行,非法维权不受法律保护。第六,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任何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

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优化社会管理必须重点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和优化社会管理,最重要的是政府部门自身要带头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其次是企业等社会组织要守法经营;最后在于公民自觉守法。具体而言,应做到以下四点:

(一)完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

要尽快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和修订。一是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不留“空白”,“织密”网络,形成体系。二是明晰执法主体,解决“多头执法”问题,防止“都管都不管”和“模糊处理”,做到权责统一。三是增强法律的“刚性”,减少自主裁量的空间,防止“随意执法”。

(二)理清权力清单,做到依法行政。

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将必须由政府管的事管好。一是明确划分国中央、省、市等各级政府的事权,不越权、不干预。二是明确划分同级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界限,不“打架”、不“空档”。三是明确每一个政府部门的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防止“暗箱操作”。

(三)严格落实奖惩制度,做到违法必究。

一是要抓紧建立企业诚信体系,将企业的守法经营行为记录在案、公之于众,并从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同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严惩,予以公示、以儆效尤,真正让守法经营者得实惠,让守法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二是抓紧建立公民个人诚信体系,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同时记录在案,从升学、求职、创业、置产等方面进行奖惩,真正让守法的公民得实惠,彰显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四)要加强法制宣传,引导全民守法。

法治论文范文5

(一)水生态文明的内涵

水作为人类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是生态系统中最活跃的要素,是各类生态系统最重要的控制因子,人类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合理的用水、排水、占用及过度消费河湖引发了生态系统特别是水生态系统的退化,这种退化不但影响和改变了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甚至形成了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反噬。因此,实现水生态文明是生态保护的基础和前提,水生态文明就是生态文明的基础与灵魂。水生态文明就是指人类在保护水生态系统、遵循人与水和谐的发展理念,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中所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实质上,水生态文明建设就是要求人类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中要具有科学公正的水生态发展的意识,健康有序的水生态运行机制,规范严格的水生态保护制度,和谐美丽的水生态发展机制,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态势,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的良性循环与发展以及由此保障的人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水生态文明城市的基本内涵

水生态文明城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生态学原理,遵循人、水、社会和谐发展客观规律,按照生态平衡的法则和要求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而建立的,满足城市良性循环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生态体系完整、水生态环境优美、水文化底蕴深厚的城市。实质上,水生态文明城市就是打造一个“城在水中、水在城中、人在绿中”,人、水、城相依相伴、和谐共生的独特城市风貌和聚居环境。水生态文明城市实质上是现代城市向自然城市的华丽回归。因为它不仅要保持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还应有适宜的人工环境和丰富的人文内涵。水生态文明城市是现代城市水利发展的必然目标,是未来城市和谐发展的生态基础,必将对城市发展和人类进步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二、水生态文明城市发展的法治选择

水生态城市本质上是一种在城市生态环境平衡制约下的城市发展模式,不仅包含了塑造城市外在形象的内容,还包含了水生态文化在公众中的普及和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水生态城市应是以城市的特色“水”为核心,实现人工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物理空间与文化空间的有机融合。水生态文明建设方式的选择中,法治无疑是最佳的选择。实现水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就是要以法治的理念、价值、原则以及科学的法律制度和运行机制来规范水生态文明建设,使水生态文明建设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并引导其沿着这样的科学路径持续发展。

(一)法制保障了水生态城市建设战略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城市发展的实践证明,只有依法治理,才能避免政策的多变、政府权力对战略的侵犯以及政府权力行为的执行异化。同理,在水生态城市建设中,灵活的策略加上明确的法律标准,整体规划了城市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护,不仅使政府行为及其权力运行具有法律的依据和保障,清晰了权力行使的责任,而且也规范了社会各个主体的行为,保障了人们的生态权利,制裁和警示了破坏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最终实现了水生态文明建设的可持续性科学发展。

(二)“法”治理了水生态城市发展的各种利益关系

水生态城市建设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仅依赖政府单方的政策引导和强制介入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平衡各种权利之间的冲突,对不顾生态后果的短期行为进行硬性约束,以保证生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使城市资源得到合理利用、生态环境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同时,在水生态城市发展过程中,也需要法律来平衡与治理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权力与责任主体,强化不同职能部门的水生态发展责任。只有政府各个职能部门都发挥水生态发展中的正能量作用,才能真正的发挥政府在水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三)法治遏止了生态环境的恶化趋势

水生态文明城市不仅要靠建设,还有赖于生态环境的零破坏。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各个城市出现的不同程度的局部生态环境破坏加剧、资源严重短缺、工业结构性污染严重等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而环境一旦遭到破坏,则极难恢复。因此,对当前水生态城市建设而言,仅靠政府单方大投入的大规模建设并不能有效地解决城市发展的问题,还必须遏止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抓住法制建设这个根本环节,尽快健全和完善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配套法律法规,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强化社会各个主体的生态发展责任,遏止经济发展和日常生活对城市环境的破坏。

(四)法治规范了水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化

水生态文明城市的建设必须统筹协调水利建设与生态建设,充分发挥大自然的自我修复能力,使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持良好的生态平衡。它涉及到一个城市水资源配置与节水用水、水生态修复与水环境整治、防洪排涝供水工程建设、河湖岸线绿化美化亮化与水景观营造以及水管理体制等,它关系到城市功能的发挥、生态环境安全的保障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联到一个城市的规划布局、产业结构的调整、市政交通建设、土地开发利用、环境改善保护和城市管理等方方面面,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这也就决定了水生态城市的建设必须有科学的规划和城市治理行为的连续性。这就要求必须加强法制建设,运用法治方式长远规划水生态工程,规范城市建设,保证城市治理的科学连续,使水生态城市建设制度化、法律化。

三、济南市水生态文明法治发展的现状调研

作为水利部确定的首个部级水生态文明试点城市,济南在开拓创新中不断寻找科学的水生态城市的法治发展路径,以期为全国各个地方的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提供有益的发展经验。从当前济南的发展来看,前期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

(一)济南市水生态文明发展的成绩

1.规范的制度建设保障着水生态城市的发展

济南自古以来就是与水共生的城市,这是济南独特的自然优势,而“泉水”更是济南的灵魂。一直以来,济南市积极建立健全涉及生态水利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作标准.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山东省出台的地方法规的基础上,积极出台了《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济南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济南市水污染防治及水环境保护办法》、《济南市名泉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济南市邢家渡引黄灌区管理办法》、《济南市小清河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济南市市级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济南市用水问题控制管理办法(暂行)》、《济南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暂行规定》、《济南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规范对指导济南开展水生态城市创建活动、发挥全国性的示范带动作用具有重要的指导和保障意义。

2.有效的规划保障了水生态制度的落实

为推动济南市的水生态建设,济南市水利局于2011年8月和2012年年初先后编制出台《济南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济南水网规划》,规划确立了济南市生态水系建设架构及生态水利工程的主要内容,为济南的生态水利建设确定了目标和行动指南。十八大后,水利部明确提出各地要把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作为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核心。济南市作为首个部级水生态试点城市,积极制定了《济南市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全面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此为核心,济南市水利部门积极通过细化制度,出台操作流程,切合济南市实际抓紧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的“三条红线”,落实用水问题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制度、地下水动态预警管理制度和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等“五项制度”,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不断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在调研中还了解到,为适应济南市水生态发展的需要,济南市水利部门还深入积极探索如何将水生态指标考核纳入各区县及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价体系中,积极推动将生态指标考核与奖惩制度相结合的相关制度的制定。

3.严格的执法保护了城市的水生态环境

通过调研以及实地考察发现,济南的水利执法在维护与保障济南的水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良好的成效。济南市水政执法部门通过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范,细化执法操作流程,并将相关执法规定明示于公开的办公场所,有效地规范了水政执法行为。为有效的维护济南市的水生态环境,及时杜绝违法行为,通过日常监管与专项联合执法相结合,有效的发挥水利综合执法的良好作用。

(二)济南市水生态文明法治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1.对于法制对生态文明城市的建设的保障作用认识不足

实践中,对于水生态文明的发展必须以法治来保障缺乏足够的认识。在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上,把更多的力量放在水环境的开发和建设上,而相应的对水环境的法治保护规划却并未跟上,一旦出现水环境的新破坏,因为没有制度的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无法进行管理处置。对于法治在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认识不足,使得济南的水生态城市建设中缺少了法治的整体规划,法律难以有效地发挥事前审核、事中规范、事后监督的作用,致使生态脆弱区的有效治理和生态良好区的有效保护都明显滞后于城市发展的需要。

2.环境法治体系不能适应水生态法治的需要

目前的水环境保护的立法虽多,但是有很多实际效果甚微。一些法律条文还停留在理想层面,加上当今环境的快速发展变化,还存在一些立法空白,这影响了法律的保障作用发挥。除了国家法律层面,地方立法也存在很大不足。济南的相关地方立法并不多,更多的是以政府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来规范水行政行为。缺少地方立法对水生态文明城市发展的整体规划与保障,确立水生态管理的目标、原则、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及对“水”管理机构进行授权。

3.管理体制不能适应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需要

在调查中发现,虽然《环保法》、《国务院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都明确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对地方政府环境失职的责任追究办法。对地方领导和企业法人的环境责任追究存在着经济化和抽象化现象的问题。而且在现有的地方领导以及地方各部门的主要领导的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中,环境指标根本无足轻重。这必然导致了济南市水生态城市建设的巨大压力。

4.水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监督执法力度不够

从当前济南水行政执法现状来看,执法能力和水平不能适应济南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需要,有待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泉城济南的水保护涉及多个行政部门,但水环境保护齐抓共管的局面尚未真正形成,往往是各个水执法部门各唱各的“独角戏”,使得各执法部门执法力量不足,如执法人员少、执法经费少、执法手段相对薄弱等等,难以保证从源头上遏制水环境污染和其他水违法行为。此外,从整体来看,相关行政执法队伍仍然存在执法人员素质参次不齐,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执法不严和执法不力等现象,这些都影响着执法的质量。

5.水生态文明法治保障宣传不足

从实际调研的情况来看,公众对济南水生态城市的定位存在片面的理解,对济南现有的水生态保护的法律知之甚少,在泉水的保护上更多选择的是惩处,在水源的保护以及污水的治理中也更多依赖于相关部门的惩罚。这实际上也暴露出济南对水生态城市的宣传以及水生态法治保障宣传明显不足的问题。没有切实有效的宣传,就无法营造良好的水生态城市发展的社会环境,无法发挥群众的力量,就无法实现城市的共建。四、济南市生态文明法制建设的基本对策从全国来看,济南市是水资源严重匮乏的城市之一,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不足全国人均水资源量的1/7,地表水严重不足,地下水限量开采,用水矛盾长期存在。因此,希望济南能以这一次部级水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建设为契机,突破“瓶颈”,完善保障机制,加快推进“泉城”济南的水生态建设。

(一)明确法治发展目标规划水生态城市发展的整体框架

济南的水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运用政治、经济、法律等诸多手段,而法律调整是水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手段。健全的水生态法律制度,既是生态文明的标志,也是生态保护的屏障,用刚性的制度约束人类的不文明行为,惩罚破坏文明的行为。它不仅为水环境管理和监督提供法律依据,也为人民享受环境权利、履行环境义务提供法律准则。济南在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中应把生态文明法制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一是要积极通过制定地方法规立法明确水生态城市建设的公益定位,从整体上规划城市发展的路径,确立水生态管理的目标、原则,以正确处理长远利益于短期利益的关系;二是要理顺现有管理体制,明确水生态建设的主管部门,以及责任部门,避免权力过度交叉;三是要调整水管理权的运行机制,以制度规范和保障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依法适当赋予相关职责部门一定的权力,减少管理层级,缩短权力运行时间,从根本上克服“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社会现象;四是要进一步处理好保护、建设与利用的关系,规范水生态项目建设,避免重复投资和过度建设;五是要明确济南生态产业定位,规划生态产业布局,避免盲目性和不适应性,以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运用法治思维加快完善地方水保护法规和规章

加快济南市水生态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法和健全各项配套制度的制定步伐,是环境法治的迫切要求。一是要按照构建水生态文明城市的要求,完善对综合决策方面的立法,使相关决策更科学、民主、合法。以落实最严格水管理制度为核心,将水生态的保护优先贯穿于决策的各个方面,落实到济南发展的全过程。二是要完善济南“水”保护相关法规、规章,对于原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生态水利方面未明确规定的需重新立法或做出新的有利于实践操作的界定。及时修改《名泉保护条例》和《济南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等。三是要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区域开发、工程建设、园区建设等重大计划和引进建设项目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强制实施土地开发项目中的水环境评价制度。对于已建的园区要依法开展回顾性环评,以确保济南的水域安全。四是要规范“水”管理机构,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对“水管理权”进行调整,同时结合新形式的发展以及济南水管理的特点进行适度授权,以避免水管理的缺位。五是建立水管理的特点,加强对重点水域的保护制度。六是要完善对水环境破坏的惩戒制度,密织法网,保护好水生态环境。

(三)善用法治方式加快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泉城”是济南人的泉城,城市的发展关乎每一个市民的生存、发展。要明确每一位市民的环境法律属性,公众参与城市的建设与发展不仅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政府与相关部门应积极探索公众对环境保护法律实施监督的新途径,有效的保障公民的环境监督管理权和环境监督管理参与权。同时,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建立健全济南市的水环境信息报告制度,对关乎公众权益的水发展规划、建设项目和重大决策,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网上征集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依法保障群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四)完善执法机制提高水行政执法能力

要依法保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以及提供必要的行使权力的保障条件。加强水行政和环境执法队伍的环境法治教育,加深他们对环境法治深刻内涵的全面理解,使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开展执法活动,提高环境执法队伍的法治理解能力,以及运用相关法律法规的熟练程度。加快推进水执法的现代化,运用现代化的监控手段,对水域、污染源实施全方位的监控,提高水执法的执行力;建立快速高效的应急指挥系统,对“突发”水事件或水状况及时反应,提高相关执法的反应力。进一步健全水行政与环境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按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

(五)强化水生态法治宣传教育体系打造法治社会

法治论文范文6

首先,社会管理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社会管理创新实际上就是政府职能创新,而政府职能的履行必须置于法律的规制之下,政府权力的运用必须由法律进行约束。因此,社会管理离不开法治的“土壤”,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坚持法治原则。其次,社会管理创新的实现,必须以转变政府职能为前提,变原来单一的政府管理为多元化的政府-公民-社会组织协同治理。而要实现这三者的共管格局,关键是要处理好政府、公民、社会组织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需要发挥法制的作用。通过规范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政府、公民、社会组织三者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合法的设定,明确三者在社会管理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才能从根本上理顺社会管理当中的各类关系,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提升社会管理效果。再次,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价值是“以人为本”,任何管理创新活动的实施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为人民服务的目的。社会管理的对象是广大的社会公众,政府只有秉承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才能不断地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为社会管理创新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社会管理创新必须置于民主法治的框架之下

依据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国策,社会管理创新应当纳入法治国家建设这一更大的系统工程当中,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水平。

(一)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具体化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增进人民群众的利益福祉,为党和国家的可持续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则是“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有学者认为,社会管理创新可看做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社会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这是因为,法治的本质就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实现人民的利益,追求人民的福祉。创新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就是希冀通过改变传统的管理方式模式以便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从而在根本上解决不利于人民利益的管理弊病,畅通实现人民利益的通道,这在本质上与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

(二)社会管理创新以社会主义法律为准绳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民普遍遵从的良法之治才是法治,这个判断其实内涵了“有法必依、遵守法律”的意思。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条件,而守法是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依法治国的实现既离不开每一个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也离不开运用法律开展管理的政府自身也守法,政府要想创新社会管理也同样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无条件地接受法律的规制。法律作为一种正确的价值准则,既是政府行为的价值指引,也是社会管理创新内含的基本价值方向。社会管理创新并不是说政府可以抛开法律而无规则地创新,而是应当在遵守法律或者说是遵循法律精神的前提下变革那些不合时宜、违背群众利益的体制机制、方式方法。只有符合法律的创新,才符合法律承载的国家意志和人民利益,才不会背离创新社会管理的初衷。创新意味着要改变事物现时状态,这难免会与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做法等不相符合,必须正确对待。不能为了创新而触犯法律,急功近利;可行的方法是,根据实际情况尽快修改或者废止法律,打通管理创新的法律通道,让具有正确价值取向的创新行为在合法的轨道上运行。

(三)社会管理创新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将在社会管理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两个方面产生积极的意义。社会主义法治制度保障的形式为创新社会管理的成果提供了规范化、强制力的支持。这有助于社会管理“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的基本任务的完成。社会管理创新意味着对社会管理主体、社会管理理念与社会管理方式的改变和调整;意味着对社会管理格局、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公共安全体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网络管理等方面的加强和完善。这些都会推动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与废除。所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大背景下,社会管理创新将会促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自我完善和更新。这对我国法治建设无疑会起到积极地推进作用。在社会转型时期进行法治建设,必定会遇到很多困难。社会管理创新通过转变社会管理理念、调整社会管理格局、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带来社会治理效应,将营造出更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进而为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创造更好的条件。

三、民主法治视域下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展开

社会管理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高文明水平、推进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经济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强化法治观念是夯实服务社会管理的思想基础;另一方面,利用法治手段是增强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只有依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制体系、法治程序和规范为支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实现最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一)创新社会管理理念保障公民权利

创新社会管理,理念先行。社会管理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对人民的管理和服务。因此,在当前形势下,按照现代公共政府的理论,我国社会管理必须要创新与公民权利息息相关的管理理念:一是“维权即维稳”。不可否认,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层出不穷,社会不稳定因素日益增多,民众上访事件持续增加,而政府也陷入了越维越不稳的困境。而要破解,必须从民众的利益诉求出发,切实维护民众合理、合法的权利,特别是对一些侵害民众合法权利的不法行为,要给予严厉打击,这样民众诉求得到伸张,权益得到维护,社会管理的良好效能自然就显现出来;二是“政务即服务”,社会管理说到底就是通过良好的管理措施,最终更好地为民众服务。因此,从现代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出发,社会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要紧紧围绕民众的诉求和民众的满意来展开,全力解决好民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增强民众的幸福指数,用民众的认同度来提升政府社会管理理念的持续创新和发展。

(二)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基于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呈急剧增大态势,这从一个侧面也要求社会管理的方式方法,必须随之创新和跟进。具体来说,我国当务之急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一是提高协调利益关系的能力。社会管理从根本上讲也是一个利益协调的过程,其中既涉及到公共利益,也涉及到个体的私人利益,这就需要政府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给予个体的私人利益以尊重,并通过政府的资源建设和能力提升,努力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统一;二是提高正确处理矛盾的能力。这涉及到哲学意义上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问题,对于政府来说,要正确对待矛盾,不要惧怕并且要直面矛盾,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社会等手段,确保矛盾处理及时、有效;三是提高新形势下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给我国政府社会管理工作指引了努力的方向,其中不仅要加强“四风”建设,保证与群众骨肉相连,更重要的是通过政府的自身能力建设,来更好地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让群众从心底里认同并相信政府,促进政府决策的有效贯彻落实。

(三)创新社会管理机制构建诚信体系

诚信是立国的根本。对于社会管理创新机制来说,要以“诚信中国”为主导,从政府机关先行做起,将社会管理烙上诚信的标签,提升政府的公信力:一是从中华儒家文化出发,在政府机关中倡导“善治”理念,进一步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涵;二是建立起政府社会管理的诚信评价体系,将行政公开、管理沟通等有机地溶入到诚信评价指标中,并且赋予与公众密切相关的诚信指标以更大的权重,让公众更好地参与到政府诚信体系的构建中;三是建全政府社会管理诚信监督体系,在现有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的基础上,重点要加强社会监督,赋予社会媒体更多、更自由、更独立的话语权的同时,探索建立起公众直接投诉、网络举报等渠道,让监督贯穿于政府社会管理的全过程、全环节,确保监督有位、有为、有力、有效;四是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失信的处罚和赔偿机制。对于政府内部来说,要对失信的公务人员给予必要的惩戒和组织处理,而对于社会公众来说,除了让公务人员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启动相应的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机制,用政府的公信力来切实保障公众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不法侵害时的行政救济。

(四)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推进诚信执法

对于社会管理模式创新来说,诚信执法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维度,要以“公正执法、依法办事,信守承诺、优质服务”为主要内容,以“切实加强政府诚信建设、积极推动行政执法单位诚信建设、大力实施行政执法人员诚信建设、积极探索行政管理相对人诚信建设”等为主要任务,从教育、宣传、制度等方面探索诚信行政执法体系的建设:一是给政府社会管理公务人员建立诚信档案,把失信的公务人员向社会曝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当事人自我改进和完善;二是实施诚信机关“红名单”制度,对在诚信执行方面做得好的单位进行表彰,以形成对其它行政机关干部的模范带头和引领作用;三是推进行政执法的法制化建设,将诚信政府纳入法律规制当中,用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和制度,来保障政府公信力建设向纵深发展。

(五)创新社会管理通道促进公民参与

法治论文范文7

(一)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标不明确

教育目标是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然而,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标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在教育内容的取舍上失去了判断的依据。自2006年秋季之后,各高校根据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新课程方案将原本的“思想道德修养”课和“法律基础”课合为一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在新教材中法律基础部分只占了大约三分之一的内容,相应的课堂教学的课时也比原先缩短。从而法制教育的地位大大下降,甚至有从属为道德教育的倾向,处于比较“边缘化”的位置。当下仍有相当多高校简单地把法制教育等同于法律知识的传授。教材内容上社会主义法体系内容几乎面面俱到,体现为各部门法相关知识、概念、词汇的高度浓缩。使得教育的重点更多的是制度本身而不是制度背后的价值与精神,法律制度层面的培养要多于法律理念的熏陶。

(二)高校法制教育课教学效果不理想

各高校的法制教育主要是依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公共课来实现,中国高校目前的法制教育大多局限于教师的课堂理论教学。一方面,教材内容庞杂,课内学时仅有12-18学时,法制教育的教学方式陈旧,教师往往照本宣科,采用“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大部分老师根据教材内容进行纯理论的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条文来讲授,即便引入一些相关的案例和视频教学,有些也过于陈旧。课堂教学模式、教学方式和方法的滞后性,使得大学生对法制教育课程存在一定的排斥心理;另一方面,法制教育的教学内容不能紧扣大学生自身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和社会的法律热点问题,较少与社会实际相联系,忽视提高学生运用所学法学知识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影响学生良好法律行为习惯的养成和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提升。因大学生缺乏真实的法律实践和直接的心理体验,使高校法制教育难以取得大学生的内心认同而流于形式。当前高校法制教育课堂取得的教学效果不理想,仍存在较大的提升和改进的空间。

(三)高校法制教育第二课堂与社会实践环节不完善

中国高校在法制教育上长期只重视思政理论课《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的开设,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对法制教育课堂的补充。高校法制教育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提升和法治精神的培育。然而法制教育课堂教学主要是对大学生进行法制理论的讲解和阐述,使得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实际法律问题的解决两方面出现脱节,即使课堂上运用了互动模式或案例教学方法,也无法完全实现法治思维内化,其仍是要借助于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的开展和完善以实现法制教育目的。然而,当前一些高校第二课堂大多流于形式,不注重法制教育的校园文化活动,低估了法制教育“第二课堂”的重要性。同时,与法制教育理论教学相辅助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匮乏,使学生无法在实践中亲身体验所学知识,难以提高运用所学理论知识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较难形成把所学到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当中去的习惯。当自已遇到实际法律问题时,仍有可能冲动的选择其他的非法律途径予以解决。这说明中国高校法制教育体系还需对第二课程与社会实践环节进行改革和完善。

(四)高校法制教育缺乏有法学专业背景的师资

在教育教学中,教师的素质与水平直接影响教育效果。法制教育是一项理论性与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需要一支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并接受过专门培训的法律专职教师队伍。而现实中由于思政理论课在学校不受学校、教师和学生的重视,加上普遍上大班课,人多嘈杂,课堂次序较难控制,导致有专业法学背景的老师都优先选择上专业课程。再加上高校连续扩招,“两课”教师严重不足。目前,很多高等院校的法制教育课程几乎是由政工干部或者德育老师来担任,其自身的法律知识、法律素养比较有限,因此只能照本宣科地进行课堂说教,缺乏精辟的法理剖析和鲜活的案例,难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甚至对于学生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的咨询也难以解答,教学效果不理想,最终难以实现法制教育的目标。

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下的高校法制教育创新

(一)创新高校法制教育目标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使全体学生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应当成为各高校法制教育的首要目标。具体来说,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1.树立大学生的法治意识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的首要目标和任务就是帮助大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意识。法治意识的树立比学习与掌握大量具体的法律知识更为重要。肩负祖国建设事业接班人的大学生应当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与法律至上、权利义务相一致、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办事、遵守正当程序等法治意识,努力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氛围。法律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的各个领域,只有当人们能够依法来观察、思考、处理事物时,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才能更好地应对和解决。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有助于大学生培养法治意识与法律思维,提高运用法律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要善于通过对法律知识背后的精神和价值原则的讲解,引导学生自觉培养法治意识与法治思维习惯。

2.坚定大学生的法律信仰

“法律只有被信仰,否则他形同虚设”。卢梭也曾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崇尚和信仰法律时,才会自觉地学法懂法尊法守法用法。因此,法制教育最终极的目标可以说就是要培养公民对法律的坚定信仰。当前,中国已进入改革的攻坚阶段,各种利益与矛盾冲突尖锐化,再加上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如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不完备,实施效果不理想,以及政府官员与司法队伍出现的一些腐败现象,使部分大学生对法律失去了信心,从而对中国的法治前景较为悲观。如何让大学生从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大学生坚定的法律信仰的养成将起重要的促进作用。它有助于学生深入认识当时中国国情的复杂性及其对法治建设的制约性。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帮助学生看到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成就和主流趋势,充分理解党和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强决心,促进学生的法律信仰的养成和法治精神的培育。

3.增强大学生的依法办事能力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去年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就强调“积极推进依法治国,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当代大学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与接班人,是未来治理国家的栋梁之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仅要帮助大学生树立法治意识,养成法治思维,更要帮助大学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增强依法办事的本领。能够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积极自觉维护自身与他人的正当利益,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传授者可以通过对众多当前社会生活中的典型案例和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事例进行讲解和分析,引导大学生提高依法规范和约束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创新高校法制教育内容

大学生法制教育应当严格按照培育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这一法制教育的目标及其规律来计划、安排高校法制教育的内容。改变目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以思想道德修养教育为主,法律教育为辅的框架体系结构向两者并重转变。在法制教育中积极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课堂教学由当前单纯的法律体系教育向法律问题教育方式转变。当前大学生法制教育内容非常丰富,几乎涵盖了中国所有的部门法,体系性很强。这样的做法,虽能使学生笼统地、大概地了解法律知识和信息,但这与法制教育课内学时少,学生所学专业无关的现状相冲突,这增加了学生学习法律的难度,使学生对法制教育产生厌倦、抵触情绪,教学效果不理想。而法律问题教育是从大学生的实际问题出发,重点抓住当前社会的热点案例、与学生密切联系的案例和与学生所学专业密切相关的案例等,通过设计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方法来引导学生进行实例分析与解决,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实效性。高校法制教育,不能停留在过去纯粹法律知识的传授,更要挖掘法律知识背后的精神和价值,让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养成法治思维和法律行为习惯,培育大学生的法律精神。

(三)创新高校法制教育方式方法

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标是要让大学生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是一种实践精神,没有经过法律实践是很难把所学的法律知识内化为法治精神的。高校要不断探索法制教育的方式方法,注重理论与实践相联系。要有效整合教育系统内部资源,在高校的法制教育教学过程中应当辅助第二课堂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如通过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和开展模拟法庭活动,举办大型的法律知识宣讲和咨询会让学生们在形式丰富、多种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中接受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与此同时,积极创造条件让学生们走出校门,广泛接触和参与社会实践,结合当前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充分运用案例教学、社区参与、社会实践、社会调研等多种方式开展教学,将教学与中国当前的社会实践密切结合,让同学们在轻松的学习氛围中,积累法律知识,浓厚法律意识,形成法治思维,坚定法律信仰,不断培养自己作为一个合格大学生应有的法律素养。高校法制教育是否有效果,主要是依据学生的行为实践,而不是看学生纯粹的卷面成绩。法制教育评价必须改变过去死板的考试方法,可采用闭卷考试、实践表现和口试面试相结合的方法,注重学生知识与实践的统一。

(四)创新高校法制教育师资队伍

“应该说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并不是根基于法律的强制功效,而是基于法律背后所蕴含的正义精神以及自由、平等、安全、效率、秩序等价值追求。”这些精神与价值都蕴含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之中。因此,要求高校法制教育的工作者必须能够清晰地发现和领悟法律的价值与精神,并在这些精神与价值的导引下用学生容易接受的方式方法进行传授,以培育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因此,加强大学生法治精神培育必须要建立一支专业性强的法制教育师资队伍,积极引进法学专业人才。不断增强大学生法制教育教师的知识专业性,提高其知识的储备性以及对法律精神的领悟力和传授技巧,使之有足够的能力胜任法制教育工作,解答学生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学校应当为教师创造各种学习条件,可以通过举办各种学术研讨班,教育技术培训班、教学理论交流学习会等活动,鼓励教师主动参加到活动中,从中发现自己的不足,提高自身的法制教育教学与研究水平。同时,提高进行法制教育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与心理健康辅导能力,使这部分教师能够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把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在充分了解当代大学生的个性和成长规律下,制定出有利于学生吸收和消化的法制教育教学方式方法,从而实现法制教育教学的最终目标。

三、结束语

法治论文范文8

1.清除影响和制约社会管理创新的各种障碍

部分政府工作人员的贪欲和对公共权力的滥用,在创新社会管理上不可避免地形成诸多不应有的人为阻力。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三项措施来清除障碍:一是不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将阻碍社会管理创新的腐败分子绳之以法,以清除隐匿于社会管理机体中的毒瘤。2011年以来某县检察院共立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56案81人,有效地遏制了职务犯罪的发生,为该县营造了一个清廉高效的发展环境。二是以执法办案中发现的问题为切入点,积极发挥检察建议在参与社会管理中的作用。2011年以来发出检察建议48件,对在履职中发现的一些部门管理漏洞认真分析,形成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检察建议,纳入有关部门的管理。三是对政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及跟踪巡访,从机制、制度、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督促其整改落实。

2.防范处置因司法不公引发的突出社会矛盾

公平正义的失衡和司法人员道德的失范极易引起公众的不满,特别是在通信、网络技术发达的当今社会,因有关部门执法不公、不严而引起的事件更易受到人们关注和炒作,进而演变成群体性事件。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和需求。只有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才能杜绝因司法不公而引发的新的社会矛盾,整个社会的发展环境才能得到净化。

3.营造促进社会管理有序运行的良好治安环境

首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创造良好法治环境。2011年以来,某县检察院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77案252人,提起公诉354案470人,批捕、起诉准确率均达100%;次之,认真落实检察环节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重点抓好违法犯罪多发人群、网吧等重点人群、行业的管理,进一步健全社会治安防控网络。第三,积极开展法律宣传。通过赠送法制宣传资料、举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律服务等多种形式进行普法宣传,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的目的。

4.加强帮教管理感化挽救工作凝聚社会正能量

一是积极协调法院、司法、公安等部门,加强对被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裁定假释等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的矫正,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考察,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2011年以来,某县检察院将监外执行罪犯全部纳入微机管理,实现了对监外执行罪犯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二是积极参与青少年群体的教育保护工作,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机制,成立未成年人犯罪专案组,强化案后回访帮教,跟踪未成年犯的改造情况及改造效果,以上法制课、成立帮教对子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进校园等活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三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政策,帮助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生活、家庭等方面的困难。

5.开展工作创新为促进社会管理增添动力

一是积极探索“检调对接”,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案件具备和解条件的,积极引导、促成当事人和解。同时,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执行和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实现工作合力的最大集结。二是积极参与对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安排专人开展日常检察动态与网络舆情监测,及时收集涉检舆情,快速发现网上有害信息,正确引导网上舆论,有效制止各种网上炒作等损害检察机关形象的公共事件发生。三是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加强信息交流,畅通发现渠道,促进相关部门认真履职。

6.推动社会管理制度机制建设不断健全完善

结合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针对承担社会事务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发生的失职渎职犯罪案件,因社会事务公共管理部门管理问题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等,定期提出关于完善社会管理制度的年度综合报告,促进社会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三年来,在县检察机关推动下,县政府及各部门共制订、完善有关社会管理制度23项、健全机制9项,增强了社会管理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检察机关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亟待解决的问题

1.两法衔接缺乏有效支撑

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实践中,部分行政执法部门中仍存在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直接影响社会管理法治化推进,必须从制度层面给予大力支撑,建立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无逢衔接,加快建设信息共享平台,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2.职能发挥缺乏统一整合

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涉及反贪、反渎、民行、预防、刑检、宣传等多项业务部门。但目前各业务部门在履行职责时缺乏有效沟通,难以形成整体合力,工作力度不强。如发送检察建议,就存在各部门各行其是,缺乏整体性、统一性考虑的问题。机关内部缺乏一个有效整合各项业务,统筹开展社会管理创新的专业部门或机构。

3.办案效能未能充分发挥

虽然检察机关每年都要查处大批职务犯罪案件,但从近几年案件统计数字可以发现案件数量是呈上升趋势的。为什么案件会越查越多,排除党和国家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高度重视,不断加大打击力度等因素之外,查办案件所应有的警示、教育、预防等办案效果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

4.源头问题没能及时得以梳理

要善于把握促进社会管理的源头性、苗头性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善于密切联系群众、与基层接触广泛的传统优势,对一些具有普遍性、区域性的社会管理问题深入研究、系统梳理,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益参考,从源头上促进党委政府重大公共政策不断完善,努力消除不稳定因素,减少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三、检察机关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基本途径

2013年1月,对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提出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的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重要批示,必须更加注重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保障作用,更加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社会管理难题,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

1.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体系中的角色定位

检察工作与推进社会管理相辅相成,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检察工作也是社会管理工作。列宁曾经指出,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社会管理本源于政府职能,检察机关源于宪法的授权体现法律监督地位。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就是正确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为社会管理提供充分司法保障。人民检察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立足点、切入点在于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既不能游离于社会管理工作之外,又不能越俎代庖于行政事务之中,主要是依据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定位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重要批示为统领,围绕法治中国建设这一崭新目标,以卓有成效的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为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服务。

2.立足源头,最大限度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价值参考

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管理的一系列指示和部署,积极参与到重点工作中去。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指导实践,以法治目光审视社会管理体系构建,通过法治方式促进管理创新。着眼服务社会建设大局,结合执法办案和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对普遍性、区域性的社会管理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党委政府提出对策性建议,对重大建设项目及重大公共政策的调整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促进重大公共政策完善,从源头上减少不稳定因素的发生;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五进两服务大走访活动”等,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的民生诉求,积极向党委和政府建言献策,协助党委和政府把住政策源头;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于发现的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完善内部制约监督,完善社会管理和服务。

3.严格履职,充分发挥执法办案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推动作用

检察机关要有效履行批捕、起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诉讼监督等职责,切实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者、捍卫者的重任。一是着力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快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及时监督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惩戒作用,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国家工作人员在产业转型升级、公共资源出让、国有资产管理、城镇化建设等过程中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促使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审慎用权;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摆上更加突出位置,广泛进行预防宣传,营造廉政建设的良好氛围,促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行使。二是努力促进执法办案效果的最优化。以法律眼冷静观察社会事务,洞悉每一起案件背后的深层次的社会关系、利益与矛盾,消除矛盾双方的对立,尤其是要深查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安宁。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宽严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积极推进量刑建议、刑事和解、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等工作,减少社会对抗,维护社会稳定。

4.积极参与,大力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

一是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对社会矛盾和影响稳定的因素及时进行排查,提出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二是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入开展对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对排查出来的黑恶势力、两抢一盗等犯罪案件,适时介入侦查,依法快捕快诉;三是突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构建社区防控网、街面防控网、卡口防控网、内部单位防控网、农村防控网为主体的五大防控网络,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提高社会管理控制能力;四是加强对三类重点人群的教育管理,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功能。

5.夯实基础,提升基层社会管理法治化、科学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