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管论文范例

法律监管论文

法律监管论文范文1

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系统化管理合同。

笔者所在的公司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由公司一位高管担任总法律顾问,下设法律事务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公司逐步实行综合归口与分级、分类相结合的合同管理体制。例如在公司市场营销部、物资采购部、科技部等有合同业务的部门,设立了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分类专项管理其本部门的合同,逐步对公司的合同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系统化网络管理。在管理手段上,公司的合同管理涵盖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合同审查、合同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档案管理、合同考核、合同兼职管理人员培训等多个方面。

2.深入分析,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优化流程,强化合同管理职责分工。

法律顾问首先从合同管理建章立制开始,对原有的合用管理办法在实施中的效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评估。在此基础上,修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梳理了合同管理核心流程,对合同的订立、签订权限和职责审查、合同履行与评估等方面进行明确和规范。对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修订,即是对公司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完善,旨在达成《内部控制指引》的目标要求,即规范和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谈判、签订、执行、变更、解除等过程合法有效,印章保管、使用合理规范,防止未经授权的经济行为,降低运营风险,保护公司合法权益。

3.充分注重事前防范,做好合同条款法律审核、示范文本推广。

有效的事前防范不仅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管理成本,而且有助于企业全面提高管理水平。笔者所在公司的合同审查,由项目责任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法律部等各个专业部门各司其职对合同进行把关,有效地将合同订立纳入公司的各项管理之中,有效地实现风险的控制和事前防范。法律顾问一年中审查各类合同逾两千份,都逐字逐句严格审查,重大项目则在项目前期就参与谈判和论证,把好“事前防范”这一关。合同示范文本有利于规范公司某一类合同的签订,在合同签订这一环节进行法律风险的防控。法律顾问坚持开展了相关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工作,根据公司合同种类合同业务量特点,相继制定了《采购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设备维修合同》及《技术开发合同》等示范文本。法律顾问首先查阅了以往大量的合同,进行归类整理;然后提炼总结完成合同示范文本草案,再与相关部门进行了交流讨论,最终修改定稿。以技术合同为例,示范文本不仅明确合同内容,还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对签订和履行环节、技术项目进度、履行期限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验收标准和方式、价款支付以及在知识产权归属等重要内容上做出相应说明,包括合同签订内容表述指引和法律风险说明及提示。从管理的角度上,实现在合同内控管理流程与管理、研发的具体结合,提高合同签订的水平和效率。

4.细化合同专用章管理,严格公司合同档案管理。

法律顾问的严谨与细致等优点,还应发挥在公司合同章及合同档案的管理工作环节之上。应明确合同专用章的用印审批相关要求,以及外带合同专用章的原则、申请程序、携带使用要求。合同文本明确记载着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重要的保存价值,生效的合同文本应纳入经营档案管理。建立完善的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并分类保存并不可少。正由于此,对于审结用印的合同,笔者所在的公司以书面目录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建立了合同台帐,及时记录合同编号、承办部门、合同名称及对方当事人等信息,并要求各业务部门妥善保管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形成便于查找的电子信息和纸质合同档案,使合同自始至终都处于受控状态。事实证明,完整合同档案的建立,也便于总结合同履行情况,吸取经验和教训。

5.狠抓合同管理考核,加大公司内部合同管理检查的力度。

为有效防范合同法律风险,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形成了对各一级建制单位合同管理情况进行年度现场检查的贯例。检查内容主要涉及各单位内部的合同管理职责分工、合同审查、签订及履行情况、合同文本管理、合同台帐管理、合同评估、合同印章管理以及上年度合同检查整改等情况,并与相关负责人和兼职合同管理员进行座谈交流。检查会形成《年度合同管理现场检查情况通报》,逐一分析各单位在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中尚存在的问题,评价相关部门合同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重点是促进各业务单位对合同履行和合同评估、部门合同管理方面工作的开展和规范。对于不认真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和审查程序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绩效考核负评价。合同考核和现场检查工作,能督促各单位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在合同履行中诚实守信和全面履行。合同经办部门逐步重视对合同执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等履约情况的跟踪处理,注意利用后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合同履行原则,依法保障自身权益。

6.注重法律知识普及,加强合同管理人员培训。

公司合同管理的每个环节涉及到不同部门的人员,人员的素质保证是合同管理的重点。笔者所在的公司在各单位设有兼职合同管理员30多人,法律顾问对合同兼职管理员和经办人员建立了培训机制,每年组织一次集中培训。培训围绕“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主题,结合实务、配合案例宣讲基础法律知识,剖析合同从签订到终结的全过程,针对各环节进行风险防范提示,还制作令人喜闻乐见的PPT、动画片在公司内部宣传媒介上播放,以强化学习效果,增强了法律意识。法律顾问对合同管理人员培训的加强和重视,一方面促使公司合规文化生根开花,另一方面使合同管理工作有了法律武器保驾护航,从深层次地巩固了公司的合同管理内控体系。

二、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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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构的出现。

在我国几乎所有大学,你都能看到的宣传广告,甚至在网上已经明码标价。这些机构以替学生从而从中获得一定金额的回报,其规模之大,已经成为了一种职业,虽然学术界对这种行为进行过严厉打击,但这种“你情我愿”的操作仍然是屡禁不止。机构为了经济利益,不顾对社会和学术界造成的影响,不仅是对大学生本人的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更阻碍了学术的发展,严重地违背了学术道德的要求。

2.一稿多投现象严重。

许多高校都规定了研究生在毕业论文答辩前要公开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于是有的研究生为了追求发表文章的篇数,把同样内容的一篇论文改头换面投向别处。有相当部分作者并不了解某些一稿多投的情况违反了学术诚信。一稿多投,不仅浪费了编辑为审阅处理编辑稿件所付出的宝贵时间和精力,而且有可能违反《著作权法》对投稿的有关规定,易引起期刊之间的产权纠纷。在对一稿多投现象的认识中,大部分大学生仍然处于盲区。

二、造成学术道德失范现象的原因

1.环境因素影响。

如今是网络信息十分发达的一个年代,为了享受更新、更多的资源供学术研究,网络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十分便捷的平台。但事情都具有两面性,在网络为我们提供丰富的研究资源的同时,也为研究生剽窃他人成果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很多同学的作业论文,甚至毕业论文,都是在下载大量相关研究论文的基础上,拼凑加修改而成的,这严重地违背了学术道德公平。论文是自己学习的总结与见证,窃取他人成果,不仅对原作者是一种不尊重的行为,而且对自己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同时也是对学术研究的一种不尊重。

2.研究生自身素质的缺失。

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道德本身就具有自觉的特点,真正的道德行为,必然建立在自觉性的基础上。学术研究的第一特征就是它的诚实性和严肃性。在学术活动中必须诚实严谨、尊重事实、独立思考,这是学术研究的内在要求,也是学术诚信的本质特征。研究生在进行学术创作时,很多都是为了完成任务,而不是为了学术而进行学术研究,对其学术成果的认可程度也处于不关心的状态。这是研究生自身素质缺失的表现,也是影响研究生质量的最基本的因素。

3.社会、学校和导师教育的缺失。

在市场经济逐利原则和追求短期利益的价值取向下,导致研究生在研究过程中忽视知识积累,急于求成,从而采用非道德手段,来达到短期目标。其结果就是造成研究生学术作品粗制滥造、重复率高、创新不足、没有实际应用价值,造成研究生教育整体水平受到社会质疑。学校在研究生的培养上,往往实行“严进宽出”的政策。这使得研究生在进入研究生学习的期间,以毕业为目的,而不去关注学术,造成论文水平与质量不断下滑。另外,导师对研究生的监督松懈也是造成学术道德失范现象严重的重要原因。由于研究生的大量扩招,导师要带好几个学生,导师的精力制约着他们不可能对每一个研究生都严格要求,致使其对研究生的监管力不从心。

三、关于如何改善学术道德建设的“三个同步”

1.自我约束与导师监督同步。

在研究生学术研究过程中,要加强自我约束,并辅助导师监督同步进行。在创作过程中,研究生自身首先要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杜绝出现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在学术创作之后,研究生导师要肩负起研究生学术监督人的作用,严格对研究生学术成果进行指导、修改,把好学术道德的关卡,使研究生的学术活动在规范的基础上进行突破、创新。

2.道德约束与法律监督同步。

研究生学术规范不仅是道德层面上的约束,更是法律层面上的强制执行。学术道德失范行为不仅窃取了他人的学术成果,对自己的学术研究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这是学术道德所禁止的。更为严重的学术道德失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以及版权,违反了相关法律条文,这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道德约束与法律监管同步进行,才能更好地减少学术道德失范行为。

3.校园学术环境与社会大环境同步。

对于学术道德失范行为,不仅需要学校为规范学术道德提供服务,更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对学术道德进行规范,得到政府、社会和学术界的一致支持。在学校学术环境的塑造中,学校严格要求研究生导师及研究生本人,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学术规范教育,并加强研究生导师的教育和监管作用,对学术成果进行严格审查,严格打击学术道德失范行为,并适当进行惩处措施。全力在校园内塑造一种良好的学术环境,使研究生自觉遵守学术道德,形成导师监督、同学间监督、自我监督的学术氛围。学术道德不仅需要高校严格把握,更需要政府、社会的全力支持。政府要积极完善各种违背学术道德行为的法律、法规,打击学术道德失范行为,力争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出一种健康的学术环境。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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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合型编辑人才缺乏

媒体融合不是不同媒介形态的简单拼接,而是技术融合、渠道融合、平台融合、内容融合、经营融合、管理融合等全方位的调整,新技术的采用、传播渠道的改进、内容生产方式的创新、传媒组织形态的升级、传媒产业链条的重构、管理体制与政策的改革都要随之发生相应的变革。技术融合是整个媒体融合的基础,其中最重要的是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它们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过程中能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目前传统学术期刊的人才储备与技术支持无法满足媒体融合建设的需求。我国学术期刊的主办单位以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学会为主,由“体制内”任命的部分期刊领军人物,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很好的学术理念,却缺乏驾驭新媒体业务的技术素养,没有树立拓展新媒体业务的基本目标,更没有规划新媒体业务的长远战略。目前很多学术期刊已通过集成的采编系统实现了审稿、编稿、发稿过程数字化,以及这一流程与PC端和互联网的融合,但这一流程与移动互联网的融合却进展迟缓。其关键在于,缺乏新型的复合型编辑人才。老编辑对新融合、专业技能(信息检索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与多媒介转换能力等)的缺乏了解和掌握影响了他们对学术新媒体的热情和探索精神,影响了互联网思维在学术期刊领域的运用和发展,更制约了行业借助融合业务技能实现对多种媒体的资源整合。

2.媒体融合主导权缺位

我国现有传统媒体管理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形成了以审批制度、主管主办制度、行业管理制度、属地管理制度为核心的规制政策。在这种体制下,传统学术期刊一直保持主流学术传媒地位,发挥着主体性作用。“其一,拥有公开出版的刊号,具有体制授予的合法身份,不存在‘无米之炊’的生存威胁;其二,牢牢把控着学术信息源(专业边界)和作者资源(学术水准),目前还没有任何学术新媒体能够与其分庭抗礼,对其构成挑战;其三,在现行的学术评价与期刊评价机制之下,只有具有正式刊号的期刊才能得到行政权力部门与专业评价机构的承认,尽管纸本期刊的传播功能早已名存实亡,但其‘记录功能’仍然受到学者们的重视。”[15]然而,恰恰是这类媒体,在媒体融合的道路上走得跌跌撞撞,深陷“不做等死,做了找死”的困惑之中,无法承担起媒体融合的主动权。其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缺乏国家主导的大型公共服务数字出版平台,表现为具有公益性质的学术期刊没有公共技术平台的强力支撑,盲目“嫁接”或重复探索;二是学术期刊的市场主体地位模糊,身份尚为事业单位或改制后只是换块牌子的“翻盘企业”、改制后依然没有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传统媒体,在与新媒体融合过程中必然遭遇体制障碍与规制约束;三是学术期刊分散弱小、技术落后、经济实力不强,作为媒体融合中的被动者,它们根本没有实力与能力去主导媒体融合。互联网企业与新媒体公司是否具有媒体融合的主导权?答案也是否定的。从技术、平台与资本实力来看,它们有舍我其谁的优势。然而,在深入思考探究媒体融合发展的趋势时,我们会察觉到一些悖论的存在。首先,民营力量主导媒体融合,势必与党和政府强调的媒体的政治属性、舆论导向冲突,很难满足“可控可管”的传播要求;其次,中国知网、万方等大型期刊数据库虽然在数字传播方面几乎取代了纸本传播,但其在学术信息源、专业编辑权威性、学术共同体关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短板,因而无法替代学术期刊承担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再次,互联网企业与新媒体公司并没有获得体制授予的合法身份,还不具备与学术期刊刊号相当的学术传媒地位。目前流行的微信公众号与论文在线网站,不过是学术期刊的附庸或补充,暂时不足以动摇学术期刊的主流地位。

3.政策与规制缺陷

新媒体与传统媒体融合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也给政府的媒体管理工作带来严峻的挑战。一是多头管理、权责不一。在互联网的监管上,工业和信息化部是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负责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文化部门对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网络出版服务的审批和监督。这种管理体制职能交叉、条块分割,致使在监管的具体过程中,形成政府管理越位或政府管理缺位两种现象。比如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是把互联网和手机作为信息产业来定位的。但互联网和手机既有产业属性,又有媒体属性。单纯由产业部门管理,很容易造成行业管理和舆论监管的脱节。特别是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实行严格的内容监管,而电信部门只管传输不管内容,结果因传输平台的不同,就会产生天壤之别的规制差异。二是法律“跟不上、管不住”。近些年,虽然我国在新媒体管理方面已出台数部法律法规,但总体上立法层级不高、法律效力较低,“一方面,行政机关对现行行政法律文件的修改、补充滞后于新媒体的快速发展,造成法律制度不该有的缺位;另一方面,各行政机关进行听政活动所参照的法律文件多为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效力较低,仅限于本部门范围,造成有法可不依的尴尬;且各行政机关在制订、执行部门规章和行政规定时往往各行其是,又造成了行政法律制度执行的冲突”[16]。在学术传播领域,“双重管理体制”使传统媒体在发展新兴媒体业务时,远不如商业新兴媒体那样能够放开手脚大胆创新,经常是稍有创新、稍越雷池,就可能被“约谈”、批评。在媒体融合的大潮之下,尽管互联网与新媒体具有快捷、方便、及时、聚合等优势,但所在企业仍然拿不到体制所承认的正式刊号,那些仅在网络平台或新媒体上发表的论文统统被排除在体制认可的评价之外,这不能不说是体制壁垒与规制政策滞后性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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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上银行;监管

一、我国网上银行监管现状

1、关于网上银行

网上银行是指利用互联网为产品、信息等提供服务,这些产品和服务包括储蓄和贷款、转账支付、账户管理等,打破了传统的支付方式,大大提高了商品交易的便捷程度,改变了人的生活方式,同时也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甚至给我们带来“无现金社会”这样一个新型的消费观念。

2、我国对于网上银行的监管现状

随着互联网这一新兴事物的发展,也产生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而中国现有的法律对电子商务普遍缺乏强制性,借由网络这个虚拟的载体,存在着许多我们看不见、摸不着甚至无法理清的现象。目前,中国有超过20家银行,200多个网站和网页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可想而知,每天通过网上银行交易的数量之大,却都在网络这个大背景下悄悄地进行着。如果对于电子商务、网上银行没有明确的立法,随之而来的问题会不断的爆发,直接影响人们的生活。

二、为何需要完善网上银行监管

1、网络银行如何保护客户隐私

互联网交易,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等代替了现金,客户需要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登录网站或网页进行交易,那么与此同时,网上银行系统运营商将获得大量的他人个人信息,网络应该如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问题呢?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完善《民法》,加大对隐私权的保护,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网上银行应确保个人信息的积累和使用受到限制,以此确保交易安全。

2、网上银行的赔偿责任问题

一旦实现了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无论是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只要是网络银行的责任,最终都逃脱不了赔偿的问题,换句话说,就是客户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来获得赔偿。(1)网上银行疏忽迟交支付信息,其责任仅限于转账或付款令加利息,除非事先就预见会发生这样的损失。如果银行故意或非法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或企业的商业秘密,或涂改、污损客户的交易数据,他们应该补偿客户的全部损失。(2)需要制定强制性责任规则,以解决电子银行和客户责任问题。(3)没有法律规范,客户和网上银行将被要求协商,达成双方明确法律责任有关的协定。(4)客户可以为若干专业投保,以获得损害赔偿保险。

三、从发达国家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中得到的启发

发达国家在网上银行这个方面发展的比较早,时间上也比国内的长,因此针对网上银行的法律监管制度也相对比较完善的。本文以美国为例,在网上银行以及法律监管制度上处于领先的水平。作为使用网上银行的发达国家,美国充分认识到技术革新的重要性,认为网上银行是创新性的银行,而技术更新是其生命。因此美国对于网上银行的发展采取的监管态度是比较宽松的,并且立足于现有的对于传统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美国银行业监管局还制定了一些特殊的监管规则专门针对网上银行的特征。1.监管机构和立法的概况。在对网上银行的监管上,美国采取的方式和对传统银行是相类似的,货币监理署、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要监管网上银行,纯网上银行的监管则是由储蓄监管局负责。2.美国监管机构采用的是现场检查这个方式,同时明确银行董事会和高层的管理责任。由此可见,网上银行的风险监管是建立在完善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的,可以制定一系列专门用于规范网上银行的法律法规,这些法规不一定需要全部重新制定,可以在原有的针对传统银行的监管法律制度上进行修改和补充,并且,必须具备一套有效的风险监督机构和体系来进行对网上银行的风险监督。网上银行相关法律制度的监督和完善,要从监管部门的角度出发,建立专门的网上银行准入制度,从源头上就先降低风险,补充一些适用于网上银行相关业务的法律条文,更要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避免发生网上银行的信誉风险问题。

四、如何完善我国网上监管法律制度

第一,针对网上银行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逐步完善。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为主体,将其他一些规范和规章进行修改和整合,明确网上银行的监管主体以及监管的职责,另外,针对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原则和推出都要进行立法明确。第二,建立健全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构。需要注意对网络银行的公司董事会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网上银相当于是一个风险很高的企业,因此要加强对网上银行的风险分散,可以在银行的网站上将风险进行详细的说明,做好提示,银行的基本组织结构、财务状况等也需要公示出来。第三,完善网上银行的监管体制。改善传统的监管模式,建立一个全国可以进行共享的数据系统和银行信息系统,网上银行风险监管和全国数据系统可以进行联网,这样就可以确保风险监管部门可以及时的从中了解到网上银行的相关信息,并进行跟踪和监管,发现了问题也能及时进行整改,另外,明确监管的主体和责任,加强金融行业内部和外部监管主体对网上银行的风险进行监督,这是以政府为依托建立起来的约束体系,指信息技术主管部门等。第四,对网上银行的信誉风险监管进行完善。注重保护客户的利益是保持银行稳健发展的基础,首先在保护客户的利益的基础上明确好双方的职责,其次对于网上银行的客户,必须要进行一定的安全风险提示,更要保护好客户的个人信息,防止泄露出去。

五、结语

完善网上银行监管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国外成熟的例子,在原有的传统银行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和补充,提出适用于网上银行的规章制度,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监管信息系统,同时维护好客户的权益和个人信息安全,使得客户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参考文献:

[1]金晓辉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具体建议中国商界2010

[2]于皓月我国网上银行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3]吕露李玲浅谈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法制与社会2007

[4]应妮我国网上银行风险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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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学术不端的定义和国家最新法律法规

学术不端行为(scientificmisconduct)是指在建议研究计划、从事科学研究、评审科学研究、报告研究结果中出现捏造、篡改、剽窃、伪造学历或工作经历。这不包括诚实的错误和对事物的不同的解释和判断。学术不端行为在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等。中国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被称为史上最严、最全面的学术不端处理法规,该规定是由中国科技部部长王志刚签发的科技部第19号令。该规定除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做出明确规定之外,还对那些出售学术论文、捏造数据并代人撰写或投稿的“论文工厂”提出了查处方案。

2、COPE和ICMJE中关于更正与撤稿的定义及区别

COPE与ICMJE是科技期刊出版过程中遵守并参考的权威规范,文章将对两种规范对期刊更正与撤稿的定义及不同进行阐述:

2.1COPE对更正与撤稿的定义:(1)更正:√没有严重违反出版或研究道德;√纠正不影响结论的小错误。(2)撤稿:√有明确证据表明,由于重大错误(例如,计算错误或实验错误),或者由于捏造(例如,数据)或伪造(例如,图像处理)而导致研究结果不可靠;√构成剽窃;√研究结果先前已在其他地方发表,而没有适当地注明先前的来源或向编辑披露,也没有允许重新发表或提出正当理由;√未经授权使用其中包含的材料或数据;√版权受到侵犯或存在其他严重的法律问题(例如诽谤,隐私);√研究不符合道德伦理要求;√在同行评审过程受到破坏或操纵的基础上的文章;√作者未能声明主要的竞争利益(又称利益冲突),据编辑认为,这会不适当地影响编辑和同行评审对文章的建议和解释。

2.2ICMJE对更正与撤稿的定义:(1)更正:诚实的错误是科学研究与发表的一个组成部分。某个编码有误或某个计算出错可导致普遍性的差错,以致在整篇文章中出现大量错误。如果这些错误没有改变文章结果、解释和结论的方向或意义,当发现错误时,应发表更正启事。对事实方面的错误进行更正是必要的。(2)撤稿:学术不端包括数据造假和剽窃,但并不一定仅限于此。数据造假包括欺骗性地篡改图像。错误严重到足以使文章报告的结果和结论不可靠,则可以要求撤销。若调查证实有科学不端,应刊登撤销论文的声明。

2.3区别:从两者的指导原则看,COPE更直接地列举出需要更正与撤稿的准则与事实,ICMJE则更倾向于向期刊编辑提供措施建议,并未明确指出更正与撤稿的原则。

3、更正与撤稿的流程

3.1根据ICMJE原则,如果需要更正,期刊应遵守以下最低标准:(1)期刊应尽快发表更正启事,详细说明对原文所作的更改,而且应注明原文出处。更正启事应刊登在电子版或编有页码的印刷版期刊上,并在电子版或印刷版的目次中列出,以方便编制索引用;(2)期刊还应论文的新版本,新版本应有对原始版本所有改动的详细说明,并注明更改日期;(3)期刊应存档论文的所有先前版本,读者可以直接获取或向期刊申请后获取该存档论文;(4)之前发表的电子版本应突出地注明该论文还有更新的版本;(5)应引用最新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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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术期刊出版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出版之前:学术论文写作中存在学术不端现象

剽窃、抄袭和侵占,是学术不端的最主要表现之一,目前存在的情况也最多。表现为:引用他人成果,故意不注明出处;故意将他人未发表的全部或部分学术成果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发表,使人们误将其视为原创作品。特别是目前的系统和软件还不完善,存在着一定“盲点”,一些“隐形”的学术不端难以发现,更难以监管。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一稿多投是指将同一篇论文同时向多个刊物投稿。重复发表是指将公开出版的会议论文集或类似出版物形式发表的论文再次发表[3];在没有征得首发和再发期刊同意的情况下,将中文发表的论文用其他文字在外文学术期刊上再次发表。论文数据造假。主要包括伪造数据、篡改数据和买卖数据。伪造数据是指未经过正常的渠道或者实验过程,凭空捏造出论文数据;篡改数据是指故意在数据上弄虚作假,故意对自己不期望得出的结果进行挑选或者删除,或者故意使用非正式或者误导性的统计手段对自己的研究成果和结果进行有偏向性或歪曲的表述;买卖数据是指论文中的数据是真实的,但不是作者本人实验所得,是由他人做出来的,论文作者通过花钱购买到的数据。

(二)出版之中:专家评审缺乏公正性和权威性

审稿专家与被审论文不相匹配。一方面,审稿专家的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编辑在选择送审时也不可能一一具体了解,可能导致对稿件的误审误判,从而使评审结果的权威性受到质疑。另一方面,送审时专业匹配困难。目前学术研究领域极度细分、研究内容高度融合,加之交叉学科领域研究成果层出不穷,因此找到与送审论文精确匹配的专家存在困难,可能难以客观公正地评价论文。部分评审专家滥用学术权力和信誉。论文的评审专家是学术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在论文的评审过程中,如果他们滥用学术权力和信誉,不能诚信履职,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在论文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就会对学术成果做出不实或者不公正的评价。同行评议的结果不会对外公布,也可能导致审稿专家不负责任、权利滥用和持有偏见。可以说,以上行为是学术活动中的权力变性与异化的产物[4]。

(三)出版之后:学术评价缺乏公信力和论文复证难以实现

学术评价缺乏公信力。学术评价与学术发展之间的互动虽然已成为事实,但是两者之间的和谐可以说尚不存在[5]。以刊评文是现在的普遍现象,评判一篇论文的好坏,甚至不看内容,只是关注其是否发表在SCI、SSCI、CSSCI等期刊上。那么对刊物的评价,又主要是依靠阅读量、下载量、引用量、在线关注量等计量指标。得到的统计数据存在以下问题,公信力值得质疑:一是创新性越高的研究,在短时间内被引用的可能性越低,而那些与不一定具有学术价值的热点问题相关的论文却很容易被频繁引用。二是虚拟自由的互联网环境和其他人为因素导致数据造假的现象层出不穷。论文复证难以实现。论文的复证指的是读者、出版机构等采用论文中的研究数据和研究方法对实验重新进行一次操作,以检验和证明得出结果是否与原研究成果相符合,从而判断学术成果的真实性、可信性和可靠性。复证不仅是检验学术期刊出版内容真实性和科学性的有效手段,也是学术期刊出版的核心价值与主要功能[6]。但是目前由于存在无法找到原始数据和源程序代码,或者研究结果可能被人为操纵,如研究者通过控制变量来操纵结果等,因此论文复证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实现,从而使学术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遭到了质疑。

二、学术期刊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剖析

(一)缺乏学术出版诚信保障体系

在欧美一些国家,已经有了比较完善和科学的学术诚信保障体系,例如国际学术版权保障体系(IF-LA),对有效抑制学术造假事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我国在此方面起步较晚,学术诚信缺乏保障造成了学术诚信不良的产生。

(二)缺乏数字化监督管理体系

我国绝大部分的期刊文献数字保护措施不足,没有加密、防盗拷的监管技术,致使文档很容易被下载。有些文档下载之后还可以随意编辑,增加了抄袭、剽窃的可能性。另外,目前主要使用的各类学术不端检测系统不够完善、效果有限。

(三)缺乏联动体系和有效的管理及惩罚措施

在作者、期刊、读者和管理部门之间没有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一旦出现了以上的学术不诚信问题,一方面不能及时或者有效地对上下游进行追索,另一方面根本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认定和依法惩处。

三、区块链技术解决学术期刊出版诚信缺失问题的机理

目前区块链不仅在金融领域应用,而且得到越来越多行业的关注和支持。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区块链是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之间的链接桥梁,其意义在于重新构造一种信任机制,提升现实世界的有序度;从技术特征来看,区块链的数据不可篡改、智能合约、信息可追溯性、去中心化以及信任共识机制等,都可以运用到学术出版过程中,解决上述学术期刊出版诚信缺失的问题。

(一)区块链的数据不可篡改特征能够提升学术期刊出版的信息安全水平

在区块链中,各节点都可以获得一份完整数据库的拷贝,并且运用非对称加密算法对数据进行处理,从而保证链上数据不会被随意篡改。基于此,可以为每一份出版内容加盖唯一的不可篡改的数字化证明,也被称为“时间戳”,被证明的内容不仅仅是文字,也包括图表、图片或者公式等任何形式。这样可以解决上文提到的目前系统和软件存在“盲点”的问题。另外,作者查阅和下载的文献都可以由系统来自动记录,这就从技术上根本地解决学术不端的问题,提升学术期刊出版的信息安全水平。

(二)区块链的智能合约机制能够重复实验过程,实现论文的复证

通过区块链技术可以详细记录研究人员的实验数据、实验过程及结果,而且通过某种授权,任何人都可以了解相关信息,并实现信息的交流。这种高度的透明性会使欺诈、虚假数据无处遁形,从而增强了数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智能合约是部署在记录内的信息传递服务程序,可以自动执行一些预先定义好的规则和条款。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技术,可以针对实验数据和实验过程建立一个具有高效共识机制、支持更多应用场景的智能合约开发平台,自动进行验证,以保证实验过程和数据的真实准确性。如此一来重复实验过程就变得简单易行,论文的复证得以实现,也为后续学术评价的公正客观奠定了基础。

(三)区块链的可追溯性特征可以避免专家滥用学术权力和信誉

基于区块链的可靠数据库具有可追溯特点,针对审稿领域的学术不诚信,通过区块链技术,在授权的前提下,系统可以自动记录和追踪每一位专家的身份信息和审稿记录,包括审稿的数量和质量都会被详细地记录下来。对于同行评议的结果,也可以被加密保存并对某些用户公开。所以一旦审稿出现不良记录,无法消除,可以形成一种激励机制与声誉度机制,使专家在审稿时更加认真和谨慎,进而增强审稿结果的专业性、公正性和严谨性。

(四)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特征有助于稿件和审稿专家的精准匹配

在通过授权的前提下,每一位审稿专家的身份信息和发表信息都可以被系统自动记录和追踪,系统自动生成一个私钥和公钥来密封这个记录,并将记录存放于不同节点。在为稿件选取审稿专家时,系统自动将稿件和资质足够、研究领域相符的专家进行精准匹配,避免由于稿件和审稿专家不完全匹配造成的审稿结果不够客观公正的问题。

(五)区块链的共识信任机制有助于客观公正地进行学术评价

区块链采用基于协商一致的规范和协议,可以使整个系统中的所有节点能够在去信任的环境自由安全的交换数据,使对“人”的信任改成了对机器的信任,任何人为的干预不起作用。根据这一特征,在区块链系统中,读者直接接触和参考学术期刊上的文章,数据自动记录,保证了学术内容的阅读量、下载量、引用量等相关评价指标透明公开,避免了第三方对评价数据的干涉和人为操纵,有利于学术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7]。

四、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学术诚信保障体系构建

面对当前学术诚信不良问题突出,我国亟须建立学术诚信保障体系。根据区块链“重新构造的一种信任机制,提升现实世界的有序度”的理念和区块链技术方面的特征,我们可以区块链模式来构建学术诚信保障体系。

(一)用户注册模块

首先需要登录平台进行实名注册,例如需提供相应的身份证件号码,便于平台审核认证。实名认证之后,用户才可以查阅或者参考相应的文献,而这些行为也就可以被追溯。

(二)授权模块

作者将自己的原创文章及相关协议上传至区块链,平台审核之后会生成此作品文件的数字证书,作者还可以自行设置对该作品的授权方式,例如:是否可以查阅,是否可以下载等,从而维护信息和文献的安全性。

(三)获取模块

通过实名认证,以“申请→获取”的模式对期刊文献进行相应权限的操作,获取自己需要的文献资料。获取的行为会被一一记录在区块链中并不可篡改,同时配合“数字签名”“时间戳”等技术,对文献的复制或删改行为会有效得到防止[8]。

(四)监控报警模块

通过这个模块可以实现实时全覆盖的侵权监控,还可以自动固化保全侵权的证据。当学术诚信不良行为发生时,可以及时向权利主体甚至监管机构发出警报,便于他们进一步采取相关的法律措施。

(五)追索和惩戒模块

通过这个模块掌握所有的“失信信息”,一旦行为人发生了学术诚信不良的行为,可以利用“智能合约”和“共识信任机制”自动启动追索制度,并据此进行惩戒。由此,通过这种学术诚信保障体系,在授权的前提下,系统可以自动记录和追踪每一位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和行为记录。对有抄袭、伪造数据等不良行为的作者会被记录学术信用“污点”,对其今后的论文公开发表进行限制;对相应的期刊进行降级或限制出版制裁;对学术诚信不良的审稿专家记入“黑名单”,做相应处罚,取消审稿专家身份等,有效扼制当前期刊学术诚信不良的现象。

法律监管论文范文7

 

社会发展中的金融法与环境法问题经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批准“,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复旦大学召开。此次会议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医事法中心、复旦大学民商法学科主办。来自俄罗斯莫斯科大学、德国洪堡大学、英国班戈大学、日本神奈川大学、韩国西江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的知名教授以及复旦大学部分教师4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收到学术论文30余篇,围绕“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的主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沦,是一次高层次的学术研讨会。   此议题研讨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杨心宇教授、王全弟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评议。主要论文包括:   (1)俄罗斯前总理、俄罗斯联邦审计院秘书长、莫斯科大学国家审计学院院长S.M.沙赫赖(ShakhraySergey)教授作了《国家审计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的报告。他认为,国家审计是在有限的社会资源条件下国家优化解决社会经济任务的工具,它以公民监督国家效率的机制合理取代了几个世纪以来国家监督个人行为的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的监督制度之一,它提出了社会经济改造中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特别重视分析各种改革与战略的社会代价。国家审计制度是一项转向新经济类型和高水平社会发展的前提手段。   中国学者评论认为,俄罗斯的审计制度对于俄罗斯的反腐败有重要作用。国家审计制度从学术角度来说是宪政的视角,值得中国学者研究与借鉴。   (2)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系主任A.K.戈利琴科夫(GolichenkovAleksandrKonstantinovich)教授作了《生态立法的新的法律编纂》的报告,介绍了俄罗斯生态立法的主要任务、结构、主要途径(跨部门的法律编纂)、法律部门的区分与整合(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区分整合后形成生态法)、法典制定者必须解决的问题,认为生态立法改变了环境保护活动的法律基础,将会促进向清洁技术转化并保障国内经济在高生态标准下进一步增长,促使建立真正的国内生态安全体制。中国学者讨论认为,俄罗斯将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整合为生态法,这种跨部门的综合性的立法,即社会法的产生,值得我们研究。   (3)英国班戈大学法学院院长德莫特•卡希尔(DermotCahill)教授就其论文《欧盟内欧洲法院在公共采购领域对透明原则的运用》发表了演讲,介绍了欧盟在公共采购领域的一些最新发展,欧盟法确立了公共采购领域的透明原则及非歧视原则。欧洲法院(ECJ)的诸多判例已经对27个欧盟成员国不透明的公共采购现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更强化了透明原则,产生了扩大适用非歧视和透明度一般原则的结果。英国法院遵循了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以致几乎所有该论文讨论的新近案件中,公共机构都被认定为违反了欧盟法律或一般原则。中国学者结合金融危机及中国的政府采购,与克希尔教授探讨了多层次的金融监管问题。   (4)复旦大学法学院朱淑娣教授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金融规制法研究》为题作了演讲,以利益平衡为视角,探讨了中国金融领域的重大问题。朱教授指出,金融规制法律规范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规制发生的正当性、规制的合理限度和规制的法律控制3个方面。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金融公法   2社会发展与侵权责任法改革   规制主要目标包括:双向兼顾性目标、利益平衡化目标和全球化贡献目标。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提交的论文《金融危机的法律思考》,俄罗斯的S.G梅德维杰夫教授提交的论文《俄罗斯联邦银行储蓄保险制度》,探讨了相关中、外金融法律问题。此议题的研讨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匡教授评议。   主要报告有:   (1)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复旦大学医事法研究中心、民商法学科负责人刘士国教授作了《中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争论问题》的主题发言,向中外学者介绍了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等基本情况,着重对以下几个立法中的争论问题及主要意见予以介绍和评述:①侵权责任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仅规定侵犯民事权利,是否再规定侵犯利益;②关于统一死亡赔偿金的规定;③关于要不要规定国家赔偿责任;④关于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否规定矿害等工伤事故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可否由相邻人赔偿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刘士国教授认为:①侵权法调整的就是侵犯绝对性民事权利产生的社会关系,法与法律有区别,即使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也可能存在于社会生活规则中,那就是法律之外的法涉及的权利,反对对利益作出特别规定。②统一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大势所趋,有利于保护受害人。③主要从性质上说,国家赔偿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就此,侵权责任法应作规定。鉴于国家赔偿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侵权法仅规定一条就可以了,表明这是侵权责任的一个类型及赔偿的性质,具体条文由国家赔偿法规定。④采用责任能力规定是正确的和必要的,这涉及侵权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改革。监护人责任应以被监护人无责任能力为条件,如被监护人有责任能力,被监护人应承担责任,不能赔偿的,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前者,是直接责任。侵权法以救济受害人为主要目的,也有教育、预防的功能,未成年人有过错,应予批评教育,甚至责令赔礼道歉。⑤侵权法应规定矿害事故的使用人因违反对被用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而且不限矿害,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均应承担民事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不应由相邻人赔偿,法院不宜以共同危险行为或公平责任加以判决。加害人不明,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   如仍不能确定加害人,公安部门可会同民政部门,对严重受害者实行社会救济。此外,受害人仍可依医疗保险减轻所支付的医疗支出,保险制度已对此具有救济功能。   对于中国侵权法的制定,外国专家饶有兴趣,就诸多问题与刘士国教授进行了探讨。#p#分页标题#e#   (2)韩国西江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长严东燮教   授以《韩国制造物责任法》为题,介绍了韩国制造物责任法的概要内容、制定该法以后韩国案例的动向,指出了该法的缺陷,提出了如下修改完善的建议:应对“缺陷推定”作明文规定;《制造物责任法》适用范围应当包括预售公寓的缺陷责任;应明确规定免责事由“法令制定的标准的遵守”中的“法令”局限为强制性的;法规条文应更明确。   (3)华东政法大学张礼洪教授就其论文《对侵权行为过错认定标准的新认识》作了报告。他以《阿奎利亚法》中关于过失的原始文献为基础,对完善现有的过失判断标准提出了建议:侵权过失的判断标准以客观过错为基本原则,即过失是对行为人没有尽一个理性善良的人的义务,预见或者预防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行的。过失的存在以存在不法行为、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过失概念本身就蕴含了因果关系。过失的存在以行为人是否尽一般人应采取的谨慎义务为标准,但是,还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认识,以造成损害的危险是否由行为人所知或者被害人是否根据自己的意志将自身处于一个不应处于的危险区域来判断行为人的过失。   (4)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淑华作了《未登记过户之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的发言,她认为我国《物权法》对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机动车所有权自买卖交付时发生移转,登记过户仅是买受人据以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属于物权变动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畴。转让交付但未办理登记过户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对机动车享有运营支配权和运营利益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构成侵权行为。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康提交的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保险责任研究》。   3社会发展中的医事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韩长印教授主持,复旦大学王全弟教授评议。主要报告有:   (1)日本神奈川大学法科大学院森田明教授作了《日本医疗诉讼与医疗的法制度的动向》的报告。   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介绍了日本国内患者权利运动的发展、重大医疗事故诉讼持续增加的特点以及最新的法律制度的施行:产科医疗补偿制度、对因出生时的原因造成的脑性麻痹患儿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医药品副作用受害人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及预防接种被害人的补偿制度。   (2)复旦大学法学院姚军副教授作了《医疗事故侵权责任范围的正确确定》的演讲,他提出,作为法治社会核心价值的社会公平的核心内容,要求行为(或责任)人对己方行为及其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即法律上对己不利的后果)。在具体承担法律责任时,它又意味着责任人仅对由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而不应对超出该不良后果部分负责;同理,基于该核心价值(也是诸法的基本原则),医疗事故的责任人也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立法即司法上不应强迫其承担超出该后果的责任。   (3)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满洪杰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研究》的发言,建议我国应当构建独立于医疗过失责任的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制度。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可以在对过错的举证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疫学原理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来进行综合判断。   (4)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李燕以《双性儿童性别确定的法律问题探究》为题,提出双性儿童并不是不正常的,当前医学界普遍施行的、经父母知情同意而为双性儿童确定性别的性别再造手术,并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性别确定应是儿童自己的宪法权利,父母对子女性别再造手术的知情同意权与双性儿童自己的宪法基本权利相冲突。法律应承认男女二元性别体系外的第三种性别,双性儿童的性别确定应待其长大后自己决定。   韩长印教授评议认为,医事法的研究提醒学者注意到平时不为大众所关注的处于弱势群体的少数人的权利,也提醒学者们思考我们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方法论问题。由于医事法内容的中外共同性,中外学者就医疗过失认定、损害赔偿、医疗诉讼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4社会发展中的其他民商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段匡教授评议。主要论文有:   (1)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莱因哈德•辛格(ReinhardSinger)教授作了《变迁中的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报告,介绍了社会模型的概念和它作为法律发展因素的功能、在19世纪私法秩序的社会模型的发展以及德国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变迁,提出了现代私法中的民主化和社会国家化、告别契约法中形式自由伦理模式,强调程序的和实质的合同正义,强调了民法的社会责任。   (2)复旦大学法学院王全弟教授所作报告《两岸担保物权比较研究论纲》,就如何确立保证债权获得完全清偿的制度,比较了2007年3月中国大陆《物权法》与台湾地区在2007年3月经立法院审议通过的担保物权修正草案,在担保物权的追及力、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抵押权顺位、动产抵押、最高限额抵押、权利质权和商事留置权7个方面对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物权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有利于两岸发展及法律相互借鉴与完善的建议。   (3)复旦大学法学院胡鸿高教授作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律改革》的报告,介绍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治演进历程与特点、中国企业并购的模式、企业并购突出问题与法律改革。胡教授呼吁,企业并购,不仅应当有利于国家安全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而且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信息披露法制,增加透明度,保障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特别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企业并购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发展社会保障公益事业,建设和谐社区与社会。目前当务之急,在于通过法律改革,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和实现机制,倡导和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p#分页标题#e#   (4)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作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的演讲,指出中国的资源特需改变了世界资源供求格局,阐述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进展,分析了经济主权和资源主权成为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障碍,分析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环境法和政治动乱问题,最后就中国海外资源投资保护的法律对策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5)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盖威作了《社会组织在我国协商治理模式中的地位与功能》的论文发言,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修定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尽快制定社团法、修改现行特别法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进一步扶持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淡化一些社会组织的行政色彩,转变政府中心主义治国理念,确立以民为本、以市民社会和市民组织活动为导向的治国之策,进一步完善协商治理机制。   (6)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托马斯•莱塞尔(ThomasRaiser)教授作了《合同与合同法》的报告,俄罗斯A.Sherstobitov教授向会议提交了《关于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修订的构想》的论文,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韩伟、王森波分别提交了论文《斯多葛派的伦理哲学与罗马法的转型》、《必亦正名乎?———美国加州同性婚姻立法风波透析》。

法律监管论文范文8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成立意味着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客户能够享受到与城市客户同等的金融服务权利。十七届三中全会和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也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列为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表明以村镇银行为代表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正式纳入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将向9亿多农民提供更多、更好的金融服务。发展村镇银行,对解决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从目前国内研究现状来看,村镇银行发展问题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少数民族山区、中西部地区。2007年,国开行共参与组建甘肃、四川、青海、湖北、吉林等五省6家村镇银行。2007年12月13日,国内第一家外资村镇银行--湖北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正式开业。这是全国首家由外资银行全资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8年9月12日,彭州民生村镇银行正式开业,这是国内第一家由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起的村镇银行,更是在“5•12汶川大地震”后,在四川重灾区成立的首家支持“三农”、支持灾后重建的金融机构。2008年12月9日,建设银行发起设立的首家村镇银行—湖南桃江建信村镇银行正式开业。2009年2月4日,内蒙古和林格尔渣打村镇银行正式开业。这是渣打银行在华乃至全球范围内建立的首家村镇银行。吉林省截至2009年11月末共设立了6家村镇银行。从目前各地村镇银行的运行现状来看,当前村镇银行的建立处于“试水”阶段。从目前国外研究现状来看,类似于村镇银行的金融机构现在基本上已经建立了庞大的信息网路,并且朝着国际化、信息化方向发展,并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例如,澳大利亚的澳新银行在华的投资以及他们的村镇银行其目的在于不是一个纯盈利的机构,主要是给当地的居民带去金融知识方面的服务和教育,帮助他们更好地管理自己的财富。因此,在发展村镇银行业过程中,我们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

2.村镇银行的理论分析

2.1相关概念的界定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3.村镇银行的性质及类型

村镇银行的性质为: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商业性银行。主要类型有境外金融机构控股、境内金融机构控股、企业法人组建、自然人组建等类型。

3.1村镇银行的作用

村镇银行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有效解决县域尤其是农村地区金融机构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优质服务缺位等问题。

3.2影响村镇银行发展的因素

(1)存款方面的问题

首先,农村经济是落后的,农村居民收入水平比较低,闲散资金少,在吸收存款方面比较困难。其次,营业网点是金融竞争的最前沿,营业网点数量上的多少,提供的服务是否及时、方便、快捷和多样也是吸引客户的主要方面。村镇银行刚刚成立,面临网点少、成本高、吸收存款困难等问题。

(2)贷款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村镇银行面对的放贷需求较大。由于保险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户、村镇企业早已被传统商业银行排除在贷款客户之外,所以村镇银行无疑成为大批农村资金需求者的救命稻草。另一方面,村镇银行贷款额度受其资本金限制,服务区域受限。这使得村镇银行不可能拥有大集团客户。大多数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仅仅超过底线。

(3)竞争力方面的问题

因受到业务地域限制,村镇银行之间并不存在业务竞争,而主要表现为与原有的金融机构的竞争。即主要竞争对手是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商业银行等等。这些率先发展起来的金融机构,凭借自身的优势已经拥有了庞大的金融网点和固定的客户群。而村镇银行还没有树立自己的品牌与信誉,大多数客户还采取观望态度,,因此村镇银行在竞争力方面还处于劣势地位。

(4)配套法规政策不健全

自从《意见》出台以后,中国银监会又陆续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6项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组织的行政许可及监管细则,但是对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财政支持、税收优惠、业务管理等具体规定还没有出台,各地区的政策也不一样。具体表现为:一是国家税收政策扶持不明确,能减多少税、免税多少年没有规定;二是国家还未建立支农奖惩机制,对支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尚未建立激励机制,影响其支农积极性;三是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尚未向村镇银行倾斜;四是村镇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能否享受国有商业银行的剥离、核销呆账和农信社的中央银行票据置换等政策,当前还未能明确。

4.河南新乡村镇银行的经营运作

2010年3月22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乡银监局批准,河南新乡新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其市场定位为:立足地方,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百姓。目前其人员还未全部到位,业务还未开展。

5.河南新乡村镇银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5.1河南新乡村镇银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策不明朗;(2)资金短缺;(3)人员素质问题;(4)盈利能力

5.2河南新乡村镇银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国家相关政策出台缓慢;(2)新乡市地处中部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市,经济不发达。(3)专业人才大都流向股份制银行及外资银行,农村地区金融专业人才奇缺。(4)村镇银行服务对象是农户及中小企业,管理成本高风险大回报率低。

6.完善河南新乡村镇银行建设的建议及措施

(1)争取政府正当扶持,减少政府不当干预

政府的政策扶持是村镇银行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证。政府可以在存款准备金、资本充足率、营业税、所得税、分红、进入“门槛”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政府可以帮助村镇银行进行融资,解决村镇银行创立初期资金不足的问题;除此之外,政府还要在法律上和行政上对村镇银行进行规范和管理。但是,政府不当干预也是金融机构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因此,发展我国的村镇银行,要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的不当干预。在具体操作上,应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则,政府对于村镇银行的发展只能通过政策加以引导,以使其向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方向发展,不能够单纯采取行政手段进行干预。

(2)严格进行市场化操作,建立合理的银行制度

首要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对申请开办村镇银行的个人和企业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出现信用危机。其次要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理顺村镇银行内部的各种责、权、利的关系。再次,要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将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方便存款人查阅。应建立由监管者、专家和业内人士组成的经营评价机构,定期公布评价结果。最后,建立危机处理机制。通过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系统对经营中出现的风险因素、风险事件及时进行处理,防止其扩大。

(3)准确进行市场定位,展开错位竞争

村镇银行主要面对的是农户和中小企业,在资金运用上,主要是为了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即将一个地区吸收的存款继续投入该地区,在开展信用审查时除了审查财务数据外,更关注借款人的个人情况对还款能力的影响。村镇银行处于发展的初期,由于受资金、地域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根据自身特点,展开错位竞争,才能够与大型银行抗衡,吸引更多的客户。

(4)完善金融监管,强化风险防范

针对农村金融风险较大和村镇银行的实际情况,应加强对村镇银行的监管。首先是外部监管,即要强化公众的社会监管,鼓励存款人加强对村镇银行的监管;其次是专职监管,规范村镇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所有的信息披露都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完整、及时;最后是内部监管,要充分发挥银行协会的自我管理和服务功能。

7.课题研究目的、内容、技术路线

(一)绪论;

(二)村镇银行的理论分析

(三)河南新乡村镇银行的经营运作

(四)河南新乡村镇银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完善河南新乡村镇银行建设的措施及建议

(六)研究的结论

8.论文的选题思路和研究方法

本研究课题主要以作为全国农业大省的河南新乡村镇银行作为案例,对当前我国构建科学有效和谐的村镇银行体系给予系统地研究。本课题首先对全国村镇银行业的发展及其存在的问题给予全面系统地分析。接着,针对作为特殊大省的河南新乡村镇银行的发展现状以及对河南农业经济的发展作用给予剖析。再者,对作为农村经济金融流通形式的村镇银行的性质,类型和地位作用给予分析。最后,根据现代全球经验发展趋势和河南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新乡村镇银行、河南村镇银行乃至全国村镇银行的发展提出合理化的发展对策。本课题采用问卷调查法、案例分析法、图表分析法等研究方法进行研究。

9.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本研究课题主要以河南新乡村镇银行作为研究视角,一点带面的对河南乃至全国村镇银行的发展给与研究。论文主要对全国村镇银行业的发展现状给予分析,以河南新乡村镇银行作为典范,对村镇银行的性质、类型、特征、作用给予详细分析。同时,在科学辨证分析其经营管理中的管理模式、管理方法、管理策略以及存在的困境给予分析。最后,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寻求未来发展的良好对策。本研究课题以河南新乡村镇银作为研究案例对我国村镇银行业的发展给予研究,在河南银行业发展中是一种创新研究。

10.创新之处与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①创新之处

本文的特色和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

研究的视角较新,本文主要是区域性的实证研究,从新乡市的角度来研究农发行对新农村建设支持问题,而国内外文献中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区域性研究较少,大多为农业政策性金融业的宏观分析和研究。研究的观点较新,从多角度构建新乡市农发行支持新农村建设体系。

②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或技术难点有:(1)农发行支持新农村建设创新之处;(2)如何构建整体新乡市农发行支持新农村建设体系。

11.预期目标

本论文预期达到的目标有:(1)农发行新乡市分行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信贷投入的意见;(2)研究的理论成果既要符合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客观规律,又能为农发行信贷风险防范提供科学的理论、实证与政策支持;(3)论文研究水平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高要求。

12.可行性论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乡市分行成立于1996年12月,服从国家宏观调控大局,改革发展取得突出成绩,业务快速发展,实现了从单一支持粮棉油收储向多方位、宽领域支农的转变,初步实现了向现代银行体制的转变,农发行新乡市分行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和“三农”工作的政策方针,大力推动城乡统筹发展,重点支持粮棉油收购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新乡市新农村的建设。新乡市农发行作为当地的唯一一家政策性银行,将构筑城乡一体的统筹发展体系、破解城乡二元结构难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首要任务和工作切入点,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县域经济发展和中原城市群新乡都市区建设作为‘三位一体’系统工程一体规划、一并推进,新乡市农发行按照总行有关信贷管理办法,结合新乡实际,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新乡市农发行信贷支持新乡市统筹城乡发展的重点是县域城镇建设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为新乡市的新农村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本人在农业发展银行新乡市分行工作多年,对农业发展银行新乡市分行的业务情况比较了解,本人已经收集了大量与论文的相关数据和资料,这对于论文的写作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13.研究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