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范例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范文1

新准则在后续计量中变化最为显著。在原有的核算办法中,无控制且影响较小的情况用成本法就可以解决,其他控制且影响较大的使用于权益法。在新准则中将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是影响较大的项目也全部归为成本法的范围内。对权益法核算的调整则体现在取消了原有对差额的核算,不再分期摊销。另外,新旧准则在减值转回处理上也有较大的差异,新准则更注重分情况讨论。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概要

《长期股权投资》的新准则不再笼统概述核算办法,而是规定了每一种情况的具体办法,这大大增加了新准则的内容,使其显得更加繁杂。但是,在仔细的研读的基础上我们还是可以根据三大基本方面理清其基本核算思路。

(一)会计确认

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是进行核算的首要前提。在新准则中提出了两大分类标准:首先可以直接将取得企业控制权的股权(或共同取得)对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股权直接认定为长期股权投资。除此以外的股权则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主要是观察其是否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其投资目的是否是长期的,从而区分是长期股权还是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会计计量

会计计量分为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两个步骤。对初始计量来说首先就是根据初始投资成本进行分情况讨论。分类标准在新准则中已经有明确规定了。例如,这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来说,这些合并的企业受到了长期永久性的控制,在企业内部的净资产是不会出现较大的变化的,与合并前的状态应该是保持一致的。这类股权往往在活动市场上也是不能进行简单交易的,因此,其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基础只能是账面价值。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的初始投资成本核算方式上存在着较多的共同点。如果长期投资股权是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的,那么应当其初始投资成本就应当是购买价、税金和手续费。证券形式取得股权就应当以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标准。如果是协议取得的就按照协议规定计量,但排除其中不公允价值。后续计量要点就是根据成本法还是权益法计量股权。这一划分标准在新准则中也已经有明确规定。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存在着转换条件,两者适用情况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当投资企业因种种因素减少投资,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但仍然对公司股权有重要影响时,此时应当将原先的根据成本法结算转变为根据权益法结算。反之,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占据控制权时,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就应当根据成本法进行。

(三)披露

披露作为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核算的最后一个环节,应当格外注意在核算清单中附注中将所涉及的信息进行公示。其中子公司、合作企业信息、当前的财务情况都应当包括其中,尽量做到公开透明化。

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实践

长期股权投资范文2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原始价值计量

独立的企业指具有独立报告主体和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企业。一个报告主体既可以是一个法人,也可以是包含若干法人的经济意义上的一个联合体。按合并后主体的法律形式不同,企业合并可分为吸收、新设与控股合并;按最终控制方是否发生变化,又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在同一控制下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权益性证券发行的方式作为其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应当按照其享有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权益性证券发行面值总额与初始投资成本之间形成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调整留存收益。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下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应按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确认初始投资成本,该成本包括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合并方支付的资产以及承担的债务。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其中权益法核算范围包括联营或合营企业投资(持股量一般介于20%-50%之间)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进行调整。成本法核算范围包括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对参股企业投资(持股量一般介于0-20%之间)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此方法下投资按成本计价。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

(一)权益法核算

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是权益法核算的关键。所以权益法的重要核心是要关注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权益法下,投资者应以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为依据,对其长期股权进行后续核算,并在此核算调整的基础上调整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企业实现盈利或亏损时,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随之出现相应的增减变动,此时投资企业就以其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比例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同时确认相应的投资收益。另一方面,被投资企业发放现金股利或分配利润时,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就一定会减少,那么此时投资企业也就应当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按其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来确认应收股利。

(二)成本法核算

成本法核算是以原始确认入账价值作为后续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成本法下,原始入账价值一经确认,在后续计量中,就不需再改变,但可以进行减值。但以下两种情况例外:一是继续增加新的投资份额,二是出售部分或全部投资。在这种核算方式下,重点应该放在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配利润。也就是说,紧密关注被投资单位是否已经发放现金股利或分配利润,一旦发放,投资方就应立即按所享有的份额确认应收股利,同时再确认相应的投资收益。除此之外,被投资方的其他任何经济活动,都与投资企业无关。

三、长期股权投资股息所得的纳税筹划方法

虽然在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将股权投资收益全部计入“投资收益”中,但实际操作中,还是按照税法上的两大分类:股息性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股息收入投资从投资实体获得属于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得税,原则上应避免双重征税。税法规定,如果被投资方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方的所得税税率,此时除了明文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投资收入以外,应当扭转的税前收入,必须纳入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且必须上缴企业所得税。会计方面规定,投资方企业在年末,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应当获取(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亏损)的份额,并计入投资收益(或损失),然后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在税收法律上,无论业务投资会计会采取何种核算方法,在分配利润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

(一)保留低税地区被投资企业的利润不予分配

如果被投资单位未分配利润,即使被投资单位有很大的利润,也不能确定为投资方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在我国所得税相关法律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投资企业处于盈利状态且其使用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那么投资企业对其自身的投资者可能就会延迟分配利润或返还股息、股利等。为此,投资企业可以以投资额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控股,从而影响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这种方法对于投资企业可以实现延期纳税或全额避税;以被投资企业的分布,可以减少现金流出,但这部分资金支付利息,是添加免息贷款,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有关规定指出,企业利润在不分配的情况下,在企业内部积累,且不用上交相关税费。这样,虽然股东没有得到表面上的现金股利,但股东所持的相关股份或股票等账面价值上升,使股东相关利益增加。目前,我国对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将股票价格下跌,只有交易金额支付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收负担大大低于个人所得税、股息和股息税的负担。如果投资企业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是必要的。

(二)关于先分配后转让的纳税筹划

如果企业积累利润不分配,就会提高转让股权的账面价值,使其股息利润变成应该全额合并为应纳所得额的股权转让所得,而这些股息性所得,却是本就应该享受免税或需要补税的利得。企业在转让占有其95%以上的企业或清算全资公司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中的相关规定。被投资方的累积盈余公积和累积未分配利润中应当分配给投资企业的份额应当计入投资企业的股息性所得。被投资企业在有因税后提存而产生的股东留存收益或未分配利润等,其投资方转让股权时,一并转让该投资方的以不高于被投资企业账面分配利润的股权转让人的实际资本为准的留存收益,且此部分股权属于投资企业的股权盈利,不计入股权转让的价值。此时,企业转让占有其95%以上的企业或清算全资公司时,分配优先、转让次之的核算方法对于纳税筹划来讲是毫无意义的。

四、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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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会计管理;成本法;权益法

引言

2014年财政部针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过程中的核算标准混乱、计量方法滥用等棘手问题,制定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适用范围以及内容等进行了明确的制定,并对成本法、权益法的相关计量情形进行了特别说明。长期股权投资作为我国企业会计管理的关键构成,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定标准较为复杂、会计核算内容较多,以至于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工作时往往会出现错误认定以及核算结果不准确等问题。在企业合并情形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内容还涉及企业之间的财务报表合并。因此,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结果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构成以及市场估值。企业只有根据新会计准则完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内容以及流程并严格把控初始计量以及后续计量过程中成本法以及权益法的适用,才能够保障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结果的准则性,最小化会计核算风险。本文首先分析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基本概念以及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动内容,其次从成本法以及权益法出发并结合相关案例深入剖析了新会计准则下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若干变动以及潜在影响,以避免会计核算失真等情况的发生。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基本概念

(一)控制

长期股权投资的关键类型是投资方企业通过股权安排以及经营权设置对被投资企业施加控制,该种情况主要为权益性投资。控制指投资方企业在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董事会决策、股东大会上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能够直接干预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模式以及财务管理。投资方企业通过施加控制来参与并决定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从而获取可变动的利润回报。并且被控制企业的经营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方企业的决策质量。

(二)共同控制投

资方企业与其他合作企业根据某项合约安排、战略目标通过董事会、股东会以及经营人员安排对被投资企业施加共同控制,并享有被投资企业权益的分配权,主要涉及合营企业投资。共同控制下,被投资方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经过所有参与方的一致同意方可运作。参与投资的各方根据事前签订的合约共同拥有被投资企业的权益分配权,并共同参与被投资企业的业务运营以及财务管理。

(三)重大影响

除控制以及共同控制外,重大影响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另一重要概念。重大影响指投资方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业财管理有参与的权力,但是并没有单独控制或同其他投资方共同控制被投资企业经营决策的制定,主要涉及联营企业投资。在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管理中,较为常见的重大影响途径为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中占有席位,能够委派代表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财务决策施加重大影响。一般而言,投资方通过直接投资或者通过合约安排以及下属企业持有等间接投资方式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总数20%~50%的,则判定投资方企业能对被投资企业的存续经营、董事会以及股东会施加重大影响。

二、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动内容

(一)核算范围的变化

新会计准则仅仅规范了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是权益性投资的核算,对于旧准则中的短期投资、债权投资等,按照投资目的和形式纳入了金融工具进行规范确认和计量。根据新会计准则,若投资方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并不能够对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以及董事会施加重大影响、控制等的,同时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价值在公开市场并不具体报价以及公允价值难以计量的情况都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

(二)核算方法的选择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新会计准则不再简单地根据股权比例来确定成本法还是权益法,而是从被投资企业的实际表决权着手考虑投资企业是否能够对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施加相关影响以及控制。旧准则规定对被投资企业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而对于重大影响以及控制等情形,则需要按照权益法核算。而新会计准则细化的核算范围,对于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企业董事会以及股东会施加控制的则需要按照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对于共同控制以及重大影响的,新会计准则要求投资方应该根据投资的属性采取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收益进行核算。

(三)初始计量

新会计准则则对初始成本的计量提出了更为详细且全面的规定,基于控制权的核算思想企业需要按照真实性原则确认不同投资模式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同时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同一控制以及非同一控制中的控股情况以及非企业重组合并等的初始成本计量以及核算进行了更深层的规定以避免初始成本核定结果失真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对于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无论是以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还是发行权益性债券哪种形式,合并方均应该将被合并方净资产在最终合并报表中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差额调整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若实际账面价值为负数,投资方企业则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计量为零。对于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投资方应该按照被投资方的资产、负债、发行的金融工具的价值等对初始投。发生的审计费、评估费等计入当期损益对于非合并形成的股权投资,如以现金取得,则以实际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含各种费用、税金等);如发行权益性证券,则以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相关费用按金融工具规定处理);如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或债务重组取得,则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和债务重组规定确认初始投资成本。旧准则中对于企业初始成本计量的规定较为单一,投资方企业需要按照现金取得、企业债务重组者以及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确认初始投资成本,无法全面展现企业初始成本的构成以及性质。

(四)后续计量

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该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性质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并且在核算过程中应该基于审慎性原则。旧会计准则中成本法和权益结合法已经趋近于国际会计工作,但是新会计准则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标准不够详细、计量方式存疑等对权益法以及成本法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对于按照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后续计量方面新会计准则和旧准则没有什么变化,即投资时根据发生的成本费用计量投资成本。其中,增加或减少投资时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计算与成本法相同,即按照实际投资成本计量。但是在长期股权投资存续期间,若被投资方的所有者权益出现变动,在后续计量方面新旧会计准则还是存在一些变化。首先是确认投资收益的基础不同:新会计准则是按照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实际操作难度较大),旧准则是直接以被投资单位当年的净利润或净亏损为基础确认;新会计准则中投资方企业应该根据投资协议中约定的履行其他额外损失补偿义务的确认预计负债,而旧准则下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计至零为限。

三、新会计准则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影响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核算

根据新会计准则,投资方对所控制的子公司应该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成本,但投资方子公司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情况除外。投资方在判断是否对被投资企业施加控制的时候,应该综合考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被投资方的股权总额是否能够对被投资方施加绝对控制。同时新会计准则规定,若经确认,投资方无法对被投资企业施加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则仍然按照成本法核算,计量投资方在开展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的实际费用成本。成本法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不随着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效益而变动,而是受投资方增加或减少该项长期股权投资额的影响。当被投资方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方能够根据所拥有的股东权益份额确认投资收益,但是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不发生改变。综合来看,新会计准则中以成本法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优势在于,能够有效避免投资方提前垫付被投资方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并有效解决了权益法下企业投资成本无法可靠回收等问题。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

新会计准则中权益法核算并不需要区分成本法中的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任何合营企业以及联营企业的投资都需要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新会计准则下权益法核算的根本要求是投资方企业是否能够控制被投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的投票权,进而判断是否能够施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投资方应该考虑持有的股权比例大小以及是否具备投票权,进而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心属性进行判断。若投资方具备一定数额的投票权并能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直接影响,则需要采取权益法核算。同时投资方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方20%至50%的表决权时,则认为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但是若有确凿的实质证据显示尽管投资方具有较高的表决权但是并不能够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则应该判断为不构成重大影响。

(三)A软件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选择案例

A软件企业于2020年在我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在挂牌过程中,A企业内部以及券商对于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存在较大争议。A企业投资了B科技公司10%股份,并派驻一名董事常驻B公司(该名董事的劳动关系完全转移至B科技企业),即拥有20%的表决权。C集团拥有B公司46%股份,参照全资子公司对其进行经营管理,B公司参与C集团各类经营管理会议,重要经营管理事项报C集团批准。为了理顺管理层级,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C集团与A企业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双方在B公司股东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若B公司股东会表决事项存在较大争议,A企业则按照C集团的决策意向进行表决。A企业认为由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其自身放弃了所拥有的B公司的20%表决权,因此无法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根据新会计准则应该按照成本法核算。券商认为,A企业实质性地委派了一名董事,即使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但是在重大事项决策时仍然能够发挥20%表决权的作用,依然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根据新会计准则应该按照权益法核算。在初始确认上,成本法和权益法的主要区别在于,成本法仅仅适用于非同一控制的情形,而权益法主要涉及的是共同控制以及重大影响这两种情形。在后续计量上,不论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是否与被投资方的实际净资产所对应投资金额相符,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成本都不发生改变。而权益法下,被投资方企业通过实现净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而导致的所有制权益变动都将影响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投资损益。A企业针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争议主要产生于初始确认阶段对于是否施加重大影响的判断。根据新会计准则A企业所拥有的20%投票权能够证明其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对A企业而言,一致行动人协议确实导致其放弃了所拥有的B公司的20%表决权。但是该一致行动人协议并不是一种直接放弃表决权的确凿证据,而是一种间接放弃的渠道。A企业在B公司所控制的20%表决权是具有合同效力的。由此券商才有充分的理由认定A企业仍然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整个争议的源头并不是新会计准则核算规则的制定有歧义,而是导致A企业间接放弃表决权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并不能够充分证明A企业不对B公司施加任何重大影响。

结语

长期股权投资范文4

[关键词]会计准则;会计核算;长期投资;投资收益

财政部自2015年《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起到2019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会计改革期间,先后了1~9号具体准则和1~2号会计准则制度解释,持续完善了会计准则体系,促使会计信息质量与管理水平的提高。但准则、解释对长期股权投资及相关收益(投资间获得的或处置投资时获得的)核算的规定不一致,难以实施,也不符合会计改革的初衷。文章深入探讨新制度在长期股权投资及投资收益核算规定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1准则及解释对投资收益核算的规定

(1)《会计准则2号———投资》中较为明确指出无论是长期或短期、债权或股权投资,取得的收益都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投资收益。并且,在第十二、十七条第一款、十九条中指出:按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益。这一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趋同,符合广大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认知习惯。(2)会计准则制度解释1号在“二、关于事业单位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第五款中规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将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净收益,以及以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取得的净收入(处置价款扣除投资本金和相关税费后的净额)上缴本级财政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在应收或收到上述有关款项时不确认投资收益,应通过“应缴财政款”科目核算,具体核经结转的,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2存在的问题及依据

(1)制度设计理念不符合会计改革的初衷。本轮会计改革目的是实现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双功能、双报告、双基础”。但在规范事业单位对投资收益及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财务会计核算时,仍采用预算会计的理论思想,违背财务会计核算的基础,造成财务会计数据缺乏可比性、不能准确反映报告期会计主体经济运行的真实状况。会计准则制度解释2号对要上缴财政的预算见表1。会计准则制度解释2号在“四、关于事业单位按规定需将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上缴财政的账务处理”中,明确不论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都要按基本原则的要求先确认对投资收益,收到投资收益时的账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同时按照此前确定的应收股利金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或“累计盈余”科目(此前确认的投资收益已投资收益核算规定,虽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但如果是上缴当年投资收益时,会计报表中将不体现投资收益金额(而相关费用是要在当期列支的),未从需要真实、准确反映会计主体财务信息的角度设计制度,以及严格执行财务会计核算基础———权责发生制原则。(2)处置长期投资股获得的投资收益核算不符合《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5年第36号)规定。办法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会计准则制度解释1号的规定,不论取得的处置收入较账面金额或投资成本高低,上缴财政的金额均为该项投资的成本,而未按实际取得的收入款项上缴财政;同时,对取得的投资按支付为非现金和非现金来采取不同的核算方式,采取不同的核算、收入上缴方式,缺少政策依据。

3改进的对策建议

3.1对准则及解释做适当修改。为使财务会计核算如实反映事业单位的经济运营情况,体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成绩;同时,在财务会计核算中如实反映国家参与国有资产收益分配的过程,建议在“本年盈余分配”科目下设“上缴财政款”二级明细科目,核算单位按规定上缴且为当年度确认收益的各类款项(上缴以前年度确认的收益仍在“累计盈余”科目核算);“应缴财政款”科目下设“应缴本年度款”和“应缴以前年度款”两个三级明细科目。并且,对会计准则的解释不能偏离准则的原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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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变了投资收益的确认方法

依据新会计准则,在进行投资收益的确认时,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然后再对被投资单位所产生的利润进行进一步的调整和确认,这种确认方法更加全面。在核算过程中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的摊销和折旧;二是对减值损失金额的核算。

(二)对超额亏损的处理方法更加细致

旧的会计准则下,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出现巨额亏损时,会将“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价值清零。但是并没有将亏损额计入相关账户中。但是在新会计准则中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全新的要求,要求企业在出现亏损时,要先冲减长期投资股权账户,如果账面价值不足,要以被投资单位长期股权账目价值为限额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款项目等。这样,对于超额亏损就有了更加细致的处理方式。

二、长期股权在投资权益法的缺陷

(一)权益法核算造成企业投资资产虚增

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如果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被投资企业只要实现了账面利润,投资者就可以按照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进行投资收益的确认,与此同时账面价值也可以进行等额增加。如果被投资者在这一过程中不立即发放股利,那么这些收益或者是资产就会保留在企业的帐面上,不能立即形成可以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也不能被投资者支配。这样,在核算过程中就大大增加了企业的投资价值,出现资产虚增的状况。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在进行长期投资时所产生的这一增加额并不是投资企业的实际经济资源,这些投资也不一定能够为企业创造出经济效益。但是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必然会进行股利分配,但是这些股利并不是由长期投资所产生的增加额而创造的经济效益,只是企业在进行原始投资时所出现的风险价值和货币时间价值的总和。所以,这部分增加额如果不在长期投资账户中进行确认也不会影响股利分配。第二,在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产生的这部分增加额不仅不受投资企业控制,也不被企业拥有。对于这部分增加额,企业只有在进行破产清算时,才能行使对这部分增加额的所有权。但是如果企业破产,企业投资成本收回可能性都极小,更何况这部分增加额。因此这部分增加额实际上并不能为企业带来相应的收益。

因此,在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如果采用权益法会出现长期投资增加额。这部分增加额有可能在某一时刻转变为企业资产,但是在此之前,这部分增加额并不属于企业资产。不能对这部分增加额进行确认,这就会产生企业资产虚增问题。这一问题的出现会对企业信息的使用者造成极大的误导,使其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过于乐观,这对投资者是十分不利的。但是,当出现企业亏损时,可以利用权益法将这部分资产进行确认,减轻企业负担。因此,在不同的经营环境下,权益法所产生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在使用过程中我们也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不符合资本保全的原则

在进行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必须要遵循资本保全原则,所谓的资本保全具体指的就是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只有将投入的资金或者是发生的成本保全或弥补后才能进行企业收益的确认。然后才能进行企业利润的分配工作,这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要坚持的基本原则。在这一原则的要求下,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必须保证在进行企业利润分配时,不能侵蚀到企业的资本金。根据这一原则所确认的企业受益,也必须能够增加所有者的权益。我们都知道,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总资产扣除掉总负债所产生的净资产额就是所有者权益。但是如果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过程中采取权益法,就会将投资者的收益转化成长期投资所出现的“增加额”。这部分增加额会造成企业资产虚增。因此,这部分增加额不能真正提高企业的净资产和所有者权益,也不是企业所获得的收益,不能进行利润分配。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错误的将这部分增加额纳入到企业资产中,并对这部分内容进行利润分配,就会出现超前分配现象。这对于企业的经营十分不利,违背了资本保全原则。

(三)过于强调表决权比例

依据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必须要保证20%~50%的投票表决权,只有这样才能获得企业的重大影响和控制能力。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部分企业对其他企业并没有达到50%的表决权,但是其依旧可以实行对这一企业的控制能力。这种情况下,会导致一些不具有控制能力的企业掌握企业的控制权,大大影响了企业的经营效果。

(四)造成表外融资

如果在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采取收益法,就不需要合并被投资方的负债和资产账户。这样投资方所做的资产负债表只能反映一个账户的资金。与此同时,资产账户也只能反映一个投资收益的金额。这样就会造成表外融资问题。

(五)潜在的扭曲了企业的业绩指标

除了会影响表外融资,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还会扭曲企业的业绩指标,使得资产的回报率以及销售的回报率都表现过高,而企业的负债和权益要比实际数额低。这对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会产生巨大影响。比如说可口可乐公司在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曾经采取过权益法,这样就会使得可口可乐公司将其拥有的40%以上的流通在外的表决权股权与权益投资在财务报表中合并,使得其负债增加了30%左右,其中企业债务与权益比也大大提高了。这就导致外界在对可口可乐公司进行评级时,出现了实际情况与模拟基础不符的现象。因此,如果企业采用权益法来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就可以使其财务报告更加的好看,也不需要进行合并抵销,这也就直接影响了企业业绩指标的真实性。

三、具体改进措施

(一)单独列示和限制权益法下确认的资产

如果当前的会计准则不发生变化,企业应该采取收益法来核算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和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并在会计科目下设定“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并下设“已实现利润”以及“权益法待实现利润”两个明细科目。通过这种方法可以有效的避免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出现充分计提盈利问题,这样就可以更好地划分不可支配利润与可支配利润之间的范围,使企业决策更加的合理。另外,在进行企业绩效考核过程中,采取这一方法可以更加全面、合理的反映企业效益,防止企业出现资金短缺现象。

(二)建立数学模型,避免重复计算利润

在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如果采用权益法,会造成企业利润重复计算问题。要想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适当的数学模型,通过建立方程式来求解,这样才能准确的计算出企业的真实收益。避免出现利润重复计算问题。

(三)限制权益法的适用范围,采用成本法计算

企业在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应该依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核算方法,不能只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对于那些上市公司或者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无论占有多少持股比例,都可以选择成本法来进行计算。而对于非上市公司,则可以选择权益法进行核算。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满足一般公司的核算要求,也可以避免股市泡沫。

四、结语

长期股权投资范文6

长期股权投资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风险

1、投资行为可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遭受国家行政部门制裁及处罚,导致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选择时,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切不可只贪图利益,而不顾及其他。

2、投资未按立项审批程序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出现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投资损失。授权批准属于事前控制,可以将不当行为制止在发生之前,最大程度地减少公司可能的损失,长期股权投资金额、投资风险大,因此公司必须对长期股权投资设立严密的授权审批制度。

3、投资项目未按科学、严密的评估和论证程序进行立项、市场调研、可行性分析、专家论证,随意性大,形成乱投资,给企业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第一,对于决策者来说,信息的收集程度是展开决策的前提与条件,必须尽可能多的收集更为精确、全面的数据,从而保障所作决策的科学性。第二,投资决策者的自身综合素质也会对投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如果投资决策者不能对行业的发展背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做出全面了解,那么就可能导致决策的失误,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决策风险。

4、在公司开展投资工作当中,如果长期股权投资从持有到处置出售转让过程缺乏有效的管理,那么就很有可能给监督与控制工作带来困难,不能保障投资安全和投资收益而造成损失。公司在进行一系列合同的签署工作时,必须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按照程序来开展工作,如若不然,就很可能导致长期投资股权的不尽明确,从而造成公司投资权益的损失,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公司的经营风险。

5、会计核算工作不到位,没有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做出准确的核算,出现遗漏或者差错,使会计资料缺乏较好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准确性,给财务工作造成风险,导致长期股权投资权益受损。如减值准备的计提、审核、批准工作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步骤开展,就可能导致核算工作缺乏准确性、权属变更缺乏时效性,最终还会影响到财务报告的准确性,这都会加大财务工作风险。

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措施

1、在长期股权投资决策阶段,公司应当根据投资目标和规划,合理安排资金投放结构,科学确定投资项目,拟定投资方案,明确投资目标、规模、方式、资金来源,重点关注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同时结合公司内部的各项实际情况,对投资项目与投资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与研究工作,以公司的规模状况、投资目标等情况客观对投资规模、预期收益等指标做出评价,要根据公司本身的实际情况开展投资工作,做到小心、谨慎投资,切不可盲目投资。

2、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审批。特别是涉及到“三重一大”事项(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投资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投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3、公司应当根据批准的投资方案,拟定投资合同,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等专业人员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明确出资时间、金额、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时还应严格按照母公司规定执行,及时上报母公司审批。

4、在长期股权投资的执行阶段,公司应该根据正式签署的投资合同的相关文件规定,严格按照投资合同约定投放资金。为了避免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过程中出现舞弊现象,完善公司内部的授权制度,建立健全投资业务的资金收付、凭证保管、会计记录等管理制度,实现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全过程管理控制。

5、公司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定期组织投资质量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与被投资方核对有关投资项目、开展项目分析,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与程序进行账务处理,保障财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6、应该强化对股权投资权益证书的保管,健全好一套完善的档案记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点盘查,设定专人对其保管,明确权利义务。如果股权出现改变,相关部门要尽快办理好权属变更的相关手续,最终由财务管理者对变更后的最终账目予以审核与确认工作。

7、公司应加强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及处置过程的税收筹划,长期股权投资有两方面的投资收益,一是持有期间的股息、红利收益,二是投资转让的资本利得收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为免税收入;而企业转让股权,扣除相关成本按照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先投资分利,再转让股权,运用分割方法,可减少公司的税收负担。

8、对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或丧失继续持有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公司应当及时处置。首先,应由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向授权部门提出相关处置申请,申请中应注明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项目名称、金额、处置原因、处置方法。其次,授权部门认真审核,对于一些重大的投资项目应召开董事会议进行讨论,集体决定处置方案。为防止处置过程中的舞弊,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价格应由外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直接将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工作给社会专业处置机构来进行,从而更为有效地保障公司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

9、公司应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长期股权投资开展减值分析,要按照规定的标准与程序执行,保障账务处理的及时性。企业对持有的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在后续会计期间公允价值上升,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对子公司和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10、在投资过程中及投资结束后,应由内部审计人员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整个过程进行评价,评价的内容可以包括定性的评价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在风险和对企业竞争力的提升程度;定量的评价可以采用指标包括投资的年现金净流量、投资回收期等。

长期股权投资范文7

后续计量期间核算要点分析

1.长期股权投资

(1)计量属性。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属性。

(2)计量方法的划分。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后续计量以历史成本为基础,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核算,当投资单位与被投资单位的关系是控制或“三无”时,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当投资单位与被投资单位的关系是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3)成本法的核算要点。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不随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不确认未实现利得或损失,也未专设明细科目。

(4)权益法的核算要点。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调整计入“投资收益”或“资本公积”,即在持有期间要确认未实现利得或损失,分别设置了“成本”、“损益调整”和“其他权益变动”三个明细科目。

2.交易性金融资产

(1)计量属性。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2)科目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为了满足公允价值后续计量的需要,设置了“成本”、“公允价值变动”两个明细科目。

(3)持有期间核算要点。持有期间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随股权投资期末公允价值进行调整,确认未实现利得或损失,并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列入利润表。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计量属性。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是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2)科目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是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也设置了“成本”、“公允价值变动”两个明细科目。

(3)持有期间核算要点。持有期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随股权投资期末公允价值进行调整,确认未实现利得或损失,但是,调整的金额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而是通过“资本公积”科目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收回投资时的核算要点分析

当收回股权投资时,三类股权投资的核算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均须将持有期间账面价值随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或随期末公允价值)的变动而确认的累计未实现利得或损失转为收回投资当期已实现损益。

1.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收回长期股权投资时,对于已确认未实现利得或损失,即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随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须转出计入收回投资当期的“投资收益”。即在结转“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余额的同时,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范文8

公司制基金关于投资费用的处理

例1,某投资公司20X1年设立之初发生开办费1万元,当年经营过程中发生人工费100万元,中介费50万元,差旅费30万元,业务经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1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开办费1万元、管理费用—中介费50万元、管理费用—差旅费30万元、管理费用—业务经费及其他10万元、应付职工薪酬100万元;贷:银行存款191万元。同时,借:管理费用—人工费100万元;贷:应付职工薪酬100万元。据笔者与投行业内同行交流所知,实际运作中,有部分公司制基金采用了上述的账务处理方法。同时,基于私募股权投资也是属于创业风险投资以及稳健谨慎性要求,也有部分公司制基金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要求,将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前期费用记入“待转投资费用”科目,再按照所投资项目成功与否分别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或转入期间费用。《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只是原则上规定“待转投资费用”科目的用途,却没有详细规定如何账务操作。笔者几年前曾参与某投资公司的会计科目设计,也曾采用“待转投资费用”科目进行投资费用的处理。具体设计如下:

1.“待转投资费用”科目核算公司按照股权投资协议进行投资而发生的与股权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前期费用等。

2.公司发生的与股权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前期费用主要包括:项目人员工资薪金、实际发生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用、审计费、律师费、尽调费、咨询费及差旅费等。

3.公司财务部门归集与股权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前期费用时按照以下程序:(1)公司投资部门按照股权投资协议制作投资立项书,立项书应主要包括:对投资项目的描述、投资金额等,立项书应经投资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上报公司总经理,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后下达给公司财务部门。(2)财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投资立项书分别按照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并按会计年度来归集与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前期费用。发生的与股权投资项目有关的前期费用,借记“待转投资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待股权投资项目按协议规定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待转投资费用”科目。(3)若在同一月份内同时有多个项目并存,除项目人员工资和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用按照项目人员所耗费工时分摊外,其余相关费用在发生时根据项目费用报销单直接归集到“待转投资费用”科目明细账中。(4)因终止协议等原因而不再进行股权投资的,投资部门应及时制作项目终止报告,经投资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上报公司总经理,项目终止报告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后下达给公司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终止报告,将该股权投资项目上所发生的前期费用结转期间费用入账,借记“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待转投资费用”科目。

例2,某投资公司20X1年发生项目人员人工费70万元,管理部门人工费30万元,业务经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10万元,已完成投资项目两个:A项目与B项目,终止项目一个:C项目。所耗工时:A项目耗时3千小时,B项目耗时3千小时,C项目耗时1千小时。A项目发生中介费20万元,B项目发生中介费20万元,C项目发生中介费10万元。A项目发生差旅费10万元,B项目发生差旅费10万元,C项目发生差旅费1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1.发生费用时,借:代转投资费用—中介费50万元、管理费用—差旅费30万元、应付职工薪酬70万元、管理费用—人工费30万元、管理费用—业务经费及其他10万元;贷:银行存款190万元。同时,借:代转投资费用—人工费70万元;贷:应付职工薪酬70万元。2.完成投资项目时:A项目投资费用归集=人工费+中介费+差旅费其中:人工费=70万元×3千小时÷7千小时=30万元、中介费=20万元、差旅费=10万元。B项目投资费用归集=人工费+中介费+差旅费其中:人工费=70万元×3千小时÷7千小时=30万元、中介费=20万元、差旅费=10万元。因C项目终止,故C项目投资费用转入管理费用。借:长期股权投资—A项目6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B项目60万元、管理费用—人工费10万元、管理费用—中介费10万元、管理费用—差旅费10万元;贷:待转投资费用—人工费70万元、管理费用—中介费50万元、管理费用—差旅费30万元。

但现行税法对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却是按照下述规定来执行的:“投资资产按以下方式确定投资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鉴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不一致,上述待转投资费用120万元成为一项时间性差异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制基金关于投资费用的处理

如上所述,合伙制基金在合伙协议中对投资费用的规定较为严密。按照重要性要求,合伙制基金前期的开办费金额较少,一般可由管理公司来承担;但对于与投资项目相关的中介费要占到项目投资额的3%左右,一般来说,应由合伙制基金承担。合伙制基金可参照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来设置会计科目。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来设置科目,也可将与投资项目相关的中介费记入管理费用,或按项目暂挂往来账,等投资项目退出时配比记入管理费用。

例3,某合伙制基金20X1年已完成投资项目二个:A项目与B项目,终止项目一个:C项目。A项目发生中介费20万元,B项目发生中介费20万元,C项目发生中介费10万元。20X2年A项目投资退出。

会计处理:(1)借:管理费用—中介费50万元;贷:银行存款50万元。(2)借:其他应收款—A项目20万元、其他应收款—B项目20万元、管理费用—中介费10万元;贷:银行存款50万元。202X年A项目投资退出时,借:管理费用—中介费20万元;贷:其他应收款—A项目20万元。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账务处理可以参照上述会计处理(1)或(2)。由于现行税法规定,合伙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但合伙企业要纳入汇算清缴范围,无论是有限合伙人还是普通合伙人,均应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有“应纳所得税额”的,申报缴税;合伙人是企业的,参照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若合伙企业当年有盈利,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合伙企业当年亏损,则亏损额不能分摊至各合伙人,应由合伙企业以后年度盈利来弥补,直到有盈利结余才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结合现行税法规定,上述会计处理(1)与会计处理(2)实际上等效。#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