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分析

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分析

摘要:个人信用是个人道德、品质的集中体现,既是国家信用体系的核心元素,更是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基础。个人信用可反映个人的商业信誉,如各类平台均设有个人信用评级模块,优秀的个人评分意味着个人信用良好,履约能力较强,与其交易可靠性更强。本文以民商法为切入点,分析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的关系,指出民商法内信用原则内容的不足及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民商法和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方案,旨在为个人信用体系的建构提供参考。

关键词:个人信用体系;民商法;融合措施

个人是市场交易中活动的主体,对交易行为及结果产生巨大影响。各类企业进行经济活动时均建立在个人基础上,由人与人间的交流达成交易,并将其转化到产业链上。从理论层面分析,市场交易中各类主体的连接性越好,越能塑造良好的交易环境。如果交易双方掌握的信息较少,信息沟通中存在不对称的问题,交易风险顺应提升。民商法指代民法与商法,依照我国市场经济情况,民法和商法虽然是相互独立的两个个体,但均维持着市场秩序,同时保障各个交易主体的利益。新的经济形势下,民商法必须顺应市场趋势,结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让交易双方掌握全面的市场信息,一方面降低交易风险,另一方面解决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一、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和民商法融合的重要性

(一)个人信用体系和民商法的内在关联

首先,个人信用体系的本质是社会道德规范,即人们生活中长期积淀下来的约定俗成的道德体系,这是信用体系的范本,也是信用体系系统化、规范化发展的基础。我国将信用归类于道德,是身为公民必须具备的品质,但是我国律法并没有明确指出信用的具体内涵。伴随民商法的逐步完善,我国认识到个人信用体系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并在新的民商法中提出个人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并指出了公民的个人信用影响交易行为,极大程度上约束了市场交易,加大了不守信用的成本,维持了市场秩序。从本质上讲,民商法明确界定了个人信用的意义与内涵,并赋予了违背信用的处罚原则,为个人信用体系的建构提供支持。市场交易是交易双方根据自身利益诉求实现资源的置换,在交易行为中要求交易双方必须具备履约的能力,可根据事先商定的方案实现资源的置换,一旦某一方违约,整个交易便失去意义,同时另一方也将蒙受损失。市场交易活动如果缺乏信用,必将导致交易不稳定,从而影响社会经济关系,有碍市场经济的长足发展。信用虽然很难用商品的形式交易,但信用是保障交易最基础的元素。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民商法均以稳固市场交易为前提,注重个人信用的管理,目的是提升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及可靠性,在市场交易中信用是市场的核心资本,可促进市场的良性运作。

(二)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融合的必要性

早在第二次工业革命后,国外多国便开始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建构了完整的评估系统。伴随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个人信用体系的重要性逐渐凸显,我国政府亟需开展完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信贷评估制度及风险嫁接制度。但由于我国市场规模过于庞大,同时缺乏个人信用建构氛围,所以在管理与立法层面有所不足。民商法作为实现个人信用法治化的重要途径,二者融合不仅可以完善民商法内容,同时还可以提升个人信用体系的公信力及权威性。我国个人信用信息涉及身份信息、信用卡信息、贷款信息等,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愈加成熟的背景下,个人信用体系愈加完善,电话费缴费、水费缴费、电费缴费等日常生活常见的交易行为均纳入个人信用体系,这为市场经济活动带来更为全面的信息资源,对评估交易行为具备充足参考价值。民商法和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可有效降低市场风险,可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虽然个人信用很难用金钱衡量,但可作为商品销售的重要参量。比方说,信贷公司圈定目标客户时必然寻找信用良好的个体或组织,从而降低商品出售时的风险。总体而言,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和民商法的融合是时代所趋,也是市场经济发展使然。

二、民商法信用内容存在的问题分析

由于我国民商法建立初期未将个人信用体系纳入其中,虽然近年认识到个人信用的重要性,但民商法法律体系中仍然存在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的问题,处于发展中阶段。个人信用体系发挥着维护社会秩序的关键性作用,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这是人民长期生活积淀的伟大财富。从市场经济层面分析,建构个人信用体系可将个人信用信息整合为互联的关系网,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整个市场关系网的完整性,并且这种破坏不断加大,最终既影响自身关系网,也会对周边带来负面影响。目前,我国民商法中虽然指出了个人信用的具体要求,但是较为宽泛,为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必须确定确切的发展目标,让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融为一体。

三、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信用原则内容界定不明

目前,虽然民商法指出了信用体系的宏观架构,但是信用原则在内容及含义层面未作出明确的释义。通过分析法学专家研究结论,其对信用原则内涵的解读分为调节功能学说、统一条款学说、规定学说、立法学说四类。1.调节功能学说认为,个人信用原则建立在社会道德层面,其对社会发展和社会法治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这个调节作用既体现在约束力,也体现在执行力;2.统一条款学说认为,民商法界定的个人信用原则应实现多类说辞的统一,必须遵照一个标准,通过统一标准约束的方式保障市场交易顺利完成,如此才能促进经济活动的良性运作;3.规定学说认为,个人信用原则是完成民事活动的基础,而民事活动可以约束个人的行为,现存的硬性标准可让个人按照约定办事,即履行个人信用,从而降低失信的概率;4.立法学说认为,民商法重点部分具有法律强制力,可制衡国家、企业、公民不同主体,让三者保持均衡从而让我国法律更加完善。目前,我国个人信用原则相对滞后,如果用个人信用约束个人行为,还需从很多方面加强立法或加大约束力度。从立法层面分析,法律强制约束可以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其对个人信用原则具备一定引导作用。民商法下的个人信用体系应遵循个人公平及自愿的原则,但是没有办法让民商法进一步改善。由于个人信用体系缺乏系统且完整的法律约束,导致个人信用原则推行难度较大,即便我国具有足够的民商法,但仍不具备对个人信用原则内容进行约束的能力,且个人信用体系不具备专门组织来印证自身法律地位。

(二)个人信用体系问题

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融合过程中尚不具备完善的文化环境及社会环境,导致二者融合现实效力不足。近年来,我国经济取得高速发展,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对全球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经济的高度发展下,市场经济和个人信用意识始终没有保持一致,很多人缺乏成熟的消费观念。与此同时,个人信用体系未建构完整的管理标准,同时没有健全的制度建构标准,信用数据构建初期没有统一的评价指标,导致各地区个人信用体系存在明显差别,普适性较差。民商法作为全国通用的法律法规,没有区域性差异,因此导致个人信用体系和民商法法律制度管理层面存在一定区别,在信用体系架构中没有参考指标,因此无法实现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此外,建立约束政策是个人信用体系健全的基础,可为个人信用体系提供法律依据,但是我国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控制信用体系的建立,例如,个人隐私保护力度欠佳,从而引发道德问题及法律纠纷。

四、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融合措施

(一)强化公民个人信用意识

目前,我国公民个人信用意识薄弱,信用观念尚未全面落实。所以,很多公众缺乏对个人信用的基础认知。针对这一问题,应加大个人信用体系宣传力度,让每个人了解个人信用的内涵、价值,全面提升个人信用意识。首先,可采用发放宣传手册或定期开展宣传讲座的方式宣传,在小区、街道、社区等地点进行个人信用宣传工作。其次,可利用信息技术,通过短视频、微博、微信等平台宣传个人信用体系,让公民认识到个人信用的重要性。最后,可在人员密集区开展政策普及活动,如大型商场、大型超市等。若想促进个人信用体系与民商法的融合,需建立个人信用配套机制及监督规范,保证个人信用体系的公平化发展,通过设立奖惩制度,让每位公民提升信用意识,自觉遵守信用规范。

(二)发挥政府指导作用

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融合中需发挥政府指导作用,强化政府职能。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可影响市场经济,同时也会影响个人行为。个人信用体系和民商法融合时,政府需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的主体职责,将个人隐私保护、失信人处罚作为融合的重点。如果想保证信用体系的稳定运行,民商法需制定个人信用管理规程,保证个人信用体系和民商法的融合可实施到现实层面。二者融合过程中,政府部门应持续分析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的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让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有据可循。制度建立中应结合我国国情,并考虑市场经济对个人信用的实际要求,民商法包含的法律规定可对交易主体的权益进行保障,同时明示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通过在个人信用体系记录公民履约情况,对违约问题进行必要惩处,让每个人认识到履行信用的必要性。

(三)深度解读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细节

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融合中不应脱离交易主体,个人是市场经济交易的核心参与者,在社会各类交易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因此二者融合中需考虑个人信用对市场经济的影响。个体作为市场交易的行使者,对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融合中,信用体系很容易受到个人信息的影响,个人信息收集的安全性成为二者融合的巨大障碍。在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下,个人隐私问题十分重要,如何保证个人隐私同时整合信用数据成为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融合需要考虑的重点问题。近年来,因信息体系存在问题而引发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十分常见,很容易造成无法评估的损失,对公民个人财产安全及生命安全带来巨大的威胁,如果个人信息被不法人员利用,那么将危害个人信用体系的安全性及可靠性,从而引发市场交易行为混乱的问题,同时个人信用体系的公信力下降。在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融合中如果频繁发现信息侵害的问题,此时应立即采取法律手段解决信息泄漏事故,严肃追责涉事人员,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针对个人信息沟通,需确定沟通方式及时间,并与当事人沟通清楚,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避免当事人遭受经济损失或人身威胁。总体而言,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融合中需保证个人信息收集的安全性及可靠性,通过构建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确保个人信息不会被不法人员利用,提升个人信用体系的权威性。

(四)加大法律保护力度

法律是保证个人信用体系和民商法有效融合的基础,为应对愈加复杂的交易系统,需建立与市场经济匹配的法律体系。伴随借贷平台的持续增多,大量小型平台信息安全机制存在巨大漏洞,在此类平台录入信息的民众面临着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甚至部分平台私自售卖个人信息。为解决这一问题,借贷平台在注册过程中必须与本地相关机构签署法律协议,如果出现平台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应严肃追责,同时有关部门有权力依法处置。针对未签署相关协议的借贷平台,一旦发现吊销营业执照,并责令5年内不可再次开设借贷机构。总体而言,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应从多个角度思考,但均需植根于民众的基本权益。

(五)健全信用体系保障制度

建构个人信用体系时,公民需保持支持态度,推动信用保障制度的建立。在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下,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将严重损害个人财产,如果个人信息泄露概率较高,那么公民便失去了配合信用体系建立的热情,便不会主动参加征信活动,从而阻碍信用体系的建立。为从根本上消除群众的担忧心理,需建立完善的保障制度,通过法律的方式保证个人信息录入时足够安全。与此同时,应健全民商法内容,让民商法在约束公民交易行为的同时,也保障公民基本利益,提升政府公信力,让公民主动参与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

五、结束语

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是时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只有保证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有机融合,才能让市场经济稳定发展。所以,国家相关部门应将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融合作为重要任务,并着力体系改善及创新,一方面加大个体及群体交易约束力度,另一方面促进市场经济的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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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子健 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