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通知

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通知

各镇中心校、初中、高中,局直单位:

随着义务教育均衡县、教育现代化县等创建活动的开展,各学校均配备了大量新的教育教学装备,随之而来也有一些毁损、淘汰的装备亟需处置。为加强我县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县政府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丰政发〔201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教育系统国有资产处置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国有资产处置的原则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学校的国有资产。

二、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及方式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闲置的资产;低效运转和超标准购置的资产;因技术或功能原因并经过专业机构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迁建、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其他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置换、捐赠、报损、报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国有资产处置权限及程序

学校土地及整体资产的处置审批程序:学校提出申请→报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审核同意→报县政府批准。

一般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学校集体研究确定→财务部门查找、核对资产账簿、凭证等→组织技术鉴定或资产评估(精密、贵重物品,视资产情况确定)→学校处置意见报县教育、财政部门审批→根据批复处置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处置应注意的事项:学校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学校以国有资产对校办企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单》等表格,其中:涉及报损、报废、淘汰的物品类资产的处置时,应在处置申报审批表下附处置物品图片(全貌+品牌型号),各功能教室配备的专用设备处置,需经县教育局装备室鉴定、认可;房屋、建筑物等拆除、核减时,应附县教育局、县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书及提供必要的处置原因说明。

四、国有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是学校调减国有资产账目的合法会计凭证,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不得遗失。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国有资产处置后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分别登记总账、明细账,并据以核销国有资产监管网上的记录。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应定期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账,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账产清查,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