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事务通知

财务管理制度事务通知

一、收支两条线制度。

所有收入必须纳入财政管理,各职能部门和单位所有收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项目、依据、标准收取,并及时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不得拖延、截留、挪用。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

二、财务审批制度。

所有支出经分管领导初核后,报协管财税领导审核后,由分管财税工作的镇长直接审批入账,杜绝乱审批入账现象。

三、财务收支程序。

报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应根据真实、合法、完整、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办理收付、入账手续。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于要素不完整、手续不齐全的,退回经办人,要求其补充完善或更正。

(一)对于一般事项,原始凭证应开具正式发票,内容填写应真实、完整,要注明用途,要有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根据情况必要时附有相关附件。

(二)对于工程项目事项,原始凭证必须开具正式发票,除符合一般事项原始凭证的要求外,还应附有项目计划、合同、验收、审计等对应业务资料(材料较多时,也可单独装订保管,但应在凭证上注明以便于查对);零星工程至少应附有工程完成清单明细及验收资料。

四、收支月度审核。

每月10日前,财政部门负责把上月收支所有明细和银行存款情况报书记、镇长审阅。平时有特别重大资金收入支出需要及时向镇主要领导汇报。

五、现金收支管理

1、财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现金,不准变相套取现金,不准坐收坐支现金。

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核定财政部门库存现金数额不得超过5000元,月末不超过500元。

3、借款管理,财务原则上不借款,确因招商、扶贫、慰问等工作需要借款的,必须在借款上注明用途及归还期限,经镇分管财税领导批准。工作结束后应按报账程序和规定期限及时销账。

4、对于工程项目结算、与县直单位、镇属单位、其他单位或集体组织的资金往来结算,一律通过银行转账办理。财政所要与开户银行沟通,积极推行银行转账、业务,对个人及家庭补助、涉农补贴、土地流转、房屋征收补偿等通过“一折通”办理,以减少现金流量。

5、严禁私存私放资金,严禁公款私存,严禁通过个人账户收支或转收、转付资金。

6、从银行提取现金时,要在现金支票存根上注明提款人和真实用途,严禁提取、使用大额现金。

7、财政部门要对库存现金、有价证?和银行支票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管,做到防火、防盗、防丢失。

8、进一步落实对账责任制,确保账实相符。每月不少于两次对库存现金、银行收支明细账进行抽查核对。如有差额,应及时查明原因,立即整改。一旦发现出纳会计有舞弊行为(包括转存、挪用、私存私借等),根据情节轻重,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并立即将其调离出纳岗位。

9、严格规范账户管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必须经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审批,报政府领导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设账户。

六、物资采购管理。

机关办公用品由党政办统一采购,每次采购前,必须经分管财税领导同意后方可购买,采购物资由党政办负责保管和分发。

七、印鉴管理。

严格实行“三个分离”:一是银行账户的印鉴实行专人分离保管,二是支付经办人员和审核复核人员要分离保管印鉴,三是保管印鉴的人员不得再保管重要支取凭证。保管人员短期请假和调离时,应报分管财税领导同意,并由分管财税领导指派专人办理交接手续,并登记备查。

八、国有资产管理。

建立健全全镇各机关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处置国有资产,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购建、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和维修、报废制度,做好国有资产增减和价值变动的相关会计账务处理,定期盘点固定资产,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九、招待费管理。

具体要求按照《招待费管理制度》执行。

十、所属公司财务管理。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等镇所属公司监管力度,既要保证融资平台为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作用,又要保证融资平台公司安全运作。要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配齐财务人员,镇属公司要单独设立账户,独立核算,健全内控制度。经办人员、记账人员及出纳人员相互之间不得兼任。要按现金管理规定使用现金,不得出现大额现金收支。各单位不得在公司发生涉及奖金福利的支出。其他财务管理要求按本制度相应条款执行。公司经济事项及财务要接受县镇两级财政监管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