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景区保护管理办法通知

办公室景区保护管理办法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景区(以下简称景区)的有效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景区保护和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景区管理范围为三苏祠、I期建成区和清眉州古城墙北段。其中,I期建成区指:东坡区纱縠行南段(西门牌坊至南门牌坊段的街道)、原东坡金城区域;清眉州古城墙北段指:自眉州公馆北侧向南241米,城墙本体(宽5米)及本体两侧外延10米。

第三条在景区范围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居住的居民;从事保护、管理、利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经营、游览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景区保护、开发、利用、管理的主体,负责景区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经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做好景区执法工作。文化部门负责景区内文物保护执法、文态调整的指导监督;公安部门负责景区内治安秩序、交通秩序的维护;城管部门负责景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处罚、城市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规划部门负责景区内建筑规划设计和风貌改造的规划管理;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景区内项目建设;工商、卫计、食药、商务、旅游、税务、消防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景区监督管理工作。东坡区人民政府及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景区内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景区内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老城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三苏祠保护规划》、景区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也不得进行外立面改造。

第六条景区内各类建设、修缮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貌等必须与景区相协调。

第七条相关部门应做好景区内的通讯、电力、广电、供排水、燃气、消防等公共基础设施规划。需进行施工建设的,应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方可施工。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景区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应当报请管委会会同文物行政部门按程序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在进行建设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管委会或文物行政部门。

第三章市容卫生和公共设施管理

第九条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损坏文物、景点、树木、花草及公共设施。

(二)私拉乱接水、电、气、通讯等管线;临街搭晾衣物、堆放及悬挂其他物品等。

(三)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和危化物品;开设产生噪声、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环境物质的各类生产经营场所。

(四)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燃放烟花爆竹。

(五)未经许可在公共区间设置宣传促销摊点、户外广告和发放促销传单;占道经营。

(六)随地便溺、吐痰;乱扔果皮(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七)三苏祠内,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宠物,吸烟以及未经许可的演奏、演唱、练功等活动。

(八)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及其他消防水源;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及消防车扑救面;以及设置固定式铁桩、水泥桩、地锁等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占用文物保护场所进行营利和其他活动;利用三苏祠、古城墙等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影视拍摄须经管委会同意,商业拍摄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一条景区内各经营业主的店招、店牌、店旗的颜色、字体、材质和形体等应该按批准的规划方案设计制作,与景区整体风貌协调。

第十二条景区内经营业主须承担“门前三包”责任,确保店铺店面整洁有序。

第十三条景区内各单位、居民及经营业主应严格按照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设置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及器材,规范用火用电,加强防火、防灾等安全工作。

第四章交通管理

第十四条景区内纱縠行南段及原东坡金城设置为步行街(区),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限时限行。限时限行管理办法由公安交警部门、城管部门制定、实施。

第十五条景区内禁止车辆乱停乱放。所有机动车、非机动车须停放在停车场和划定的停车位。

第五章业态管理

第十六条景区内新进和变更业态必须符合《I期区域业态控制规划》,并由工商、商务、卫计、食药、文化、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对新进、上档升级、转行且符合业态规划的商家,按《I期区域内业态调整有关扶持政策》给予扶持。

第六章文化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景区公共区域文化活动实行定点限时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管委会会同城管、公安、文化、环保等部门和所在街道办事处制定、实施。

第十八条在景区指定区域开展文化活动严禁噪音扰民;遇政府性公益活动及中高考等特殊情况,暂停开展文化活动。

第十九条参与文化活动的团体及个人应自觉遵守景区管理秩序,维护景区社会治安,爱护景区环境卫生,维护景区良好形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主动作为、履职尽责、依法管理,共同做好景区管理工作;对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纪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