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会议汇报材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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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会议汇报材料

办公会议汇报材料范文1

一、主要任务

(一)传达中、省、市等上级机关的重要部署及县委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呈报市政府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三)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等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定和的命令、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六)讨论决定县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及奖惩等事项;

(七)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各镇政府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九)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它事项。

下列情况,一般不列入常务会议议题:

一是凡属分管县长职权范围内可决定的事项,由分管县长研究决定。

二是市上召开的专项工作会议,如果贯彻措施可在分管职权范围内解决的,分管县长在一周内组织贯彻落实。

三是凡涉及机构、编制问题,由议题申报单位通过县编办提交县编委会研究决定。

四是凡涉及经费安排,按财政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参会范围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咨询员、县长助理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

县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人社局、监察局,县政府经济研究室、督查室、法制办为县政府常务会议固定列席单位。

根据需要,安排与议题关系密切的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武部各1名领导,县总工会主席、县编办主任和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2名列席会议。

涉及法律法规等敏感问题的议题,可安排县政府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并提供法律咨询。

三、工作程序

(一)议题办理

1.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各镇政府需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事项,应及时报送县政府分管领导,由分管副县长根据议题涉及内容,责成议题申报单位充分征求相关部门、镇政府的意见。涉及法律法规的事项应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2.部门之间意见有分歧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协调,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后,再提交常务会议研究。

3.经协调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的议题,由议题申报单位从经研室领取《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批单》,认真填写后,按程序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签。

4.审定后的议题,及时送县政府经济研究室进行整理汇总。

5.议题送交县政府经济研究室后,如提请县政府研究的事项有重大原则性变动的,议题申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县政府经济研究室,并重新按程序报批。

(二)会议通知

1.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可随时召开,视议题安排半天或一天。

2.政府办公室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重要程度、时间顺序提出县政府常务会议安排意见,拟定《县政府常务会议通知》,按程序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除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或紧急事项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未按时限报送汇报材料的议题,县政府分管领导和汇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到会的议题,原则上暂缓安排上会。

3.《县政府常务会议通知》经县长审定后,政府办政办科及时印制,交县政府总值班室电话通知各参会单位签字领取;同时,将书面通知送县长、副县长、咨询员、县长助理及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相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

4.政府办政办科提前做好会议室的准备工作。根据会议要求,及时整理布置会议室,检查灯光、投影仪、空调等设备,保证会议室整洁美观和各种设备的正常使用。

(三)汇报材料

1.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报文部门或单位要及时准备议题汇报材料。内容包括该议题的背景或缘由、主要内容、需解决或审定的重点问题、政策依据或可资借鉴的经验、相关部门的意见、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必须附上县政府法制办的审核意见。

2.专题汇报材料格式,一般应分为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汇报材料要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3000以内。

3.对提交会议审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上述要求拟写起草说明,在会议上重点汇报,正文作为起草说明的附件在会议上印发。

4.县政府办公室政办科根据会议通知所确定参会人员数量,通知相关部门印制和报送议题材料,并在会前将全套会议材料分送出席会议的领导同志;列席单位的会议材料在会上分发。

(四)会务组织

1.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具体由政办科承办。会务人员于会前30分钟到达会场,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每次会议由政办科确定专人负责会议签到、材料分发和两议题之间的衔接工作。

3.由经研室会务人员全程记录。会务人员会前应仔细阅读材料,充分掌握基本情况,确保会议记录完整、准确。

4.政办科安排音像、设施管理人员和服务员,全程做好会务服务工作。

5.妥善保管会议讨论文件。每次会后,会务人员要及时收回所有会议文件统一销毁。

(五)会议纪律

1.请假制度。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必须是各镇政府、县政府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同志不能按时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的,须及时向主持会议的县政府领导履行请假手续,由县政府办公室政办科汇总后向办公室主任和主持会议的县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2.会场秩序。参会人员要遵守会场纪律,关闭手机,不在会场吸烟。办公室工作人员遇紧急重要事项需向县政府领导汇报时,应由会务人员将材料转交领导同志阅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如有紧急重要事项需找与会人员的,须与会务人员联系,到候会室商谈。

(六)信息公开

会议信息公开按《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执行。

(七)会议决定事项办理

办公会议汇报材料范文2

(一)会议召集。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县政府办主任负责组织,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二)议题范围。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2.总结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讨论和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重要工作、重要情况及重大事件;

4.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下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

5.讨论通过依法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题确定。县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县长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四)参会人员。

1.出席人员: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县政府党组成员、县人武部部长、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日常工作副主任、县政府办主任和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2.列席人员:根据需要可安排县政府办副主任、纪检组长、经开区管委会中层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有关机关、有关事业单位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

3.特邀人员:根据需要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有关部门,以及县法院、县检察院、各派、人民团体、工商联的负责人、无党派人士和群众代表列席。

(五)会务准备。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综合科牵头负责,县政府办有关科、室以及县级有关部门协办。

1.会场准备。县政府办综合科要提前安排会议室,摆放好会议相关资料和参会人员座牌。

2.通知参会。县政府办综合科原则上提前1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参会人员、记录人员和有关服务部门。

3.材料准备。由县政府办秘书科负责材料统筹。其中,《政府工作报告》由县政府研究室负责,其他需上会审议的材料由县级牵头部门负责并按要求印制。

4.会场服务。会议期间,茶水供应、照明、音响设备运转、引导与会人员进出会场、签到、领导临时交办事项等由县政府办综合科负责统筹;会议宣传由县委宣传部负责;会场安全、交通指挥、会议场外车辆停放由县公安局负责;电力保障由县电力公司负责。

(六)制发通报。

1.会议记录。由县政府研究室指定专人负责。县政府全体会议摄影、摄像以及有关内容需通过电视台等新闻媒介报道的,由县政府研究室负责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2.工作通报。由县政府研究室起草,并按规定程序送县政府办分管文秘副主任、县政府办主任审核,报县政府负责常务工作副县长审签,县长签发。

(七)议定事项办理。

1.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市政府、县委审批或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由县政府研究室或联系领导工作人员按照会议决定起草代拟文稿,按程序报县长签发后报送。

2.县政府全体会议需要落实的重要决定事项由县政府效能办负责督办,并按时限要求向县政府报送督办情况。

(八)会议纪律。

1.参会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参会,除参加上级及县委主要领导重要活动,以及生病、经批准的出差外,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须书面报送请假事由,经县政府办综合科汇总报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可安排其他人员代会。对不按要求参会和不按规定请假的,由县政府办予以通报。

2.参会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会,不得在会场上随意交谈和走动,不得处理与会议无关事项,会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3.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没有要求传达的事项,不得扩散。出席或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像和翻印会议记录。会议未定事宜不得扩散,已经决定尚需保密的,不得对外泄露。会议材料应妥善保管,或需收回的材料要及时退交县政府办综合科。

(九)会议资料归档。县政府办综合科在会后及时汇总整理会议全部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出列席人员名单、签到单、会议材料、会议原始记录等,并按要求归档。

二、县政府常务会议会务工作规范

(一)会议召集。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1至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二)议题范围。

1.下列事项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1)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的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并研究贯彻措施;

(2)学习重要法律、法规;

(3)讨论通过报请市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4)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5)讨论决定县政府重要工作安排和其他重大事项;

(6)讨论决定以县政府名义的重要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

(7)讨论决定县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请示县政府的重大事项;

(8)分析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9)讨论通过有关人事任免、奖惩事项;

(10)研究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2.以下事项原则上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1)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按职责分工和权限可以决策的事项;

(2)涉及县政府多位领导分管范围,但能够协调解决的事项;

(3)事先未经充分协商,或经协商后仍有重大分歧,县政府分管领导无明确意见的事项;

(4)议题未按规定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查,或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5)临时提交议题,未履行相关申报、审核程序的事项;

(6)分管副县长、议题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均不能出(列)席常务会议的事项;

(7)未按会议要求和时限报送会议材料的事项;

(8)其他不宜上会的事项。

(三)议题申报。

1.提出议题。拟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县政府办主任提出建议。

2.办理程序。

(1)议题申报单位应在议题申报前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将《拟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事项征求意见表》作为议题附件报送承办科室。涉及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议题,必须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履行程序后申报,并附有关材料。

(2)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审议的议题,应按规定经县政府法制办作合法性审查,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县政府办主任、副主任召集相关方面负责人进行充分研究,形成一致或基本一致意见。如对议题内容有分歧的,承办单位应将各方意见及所依理据一并提交会议,并反映分歧所在,议题承办单位应提出倾向性意见。与有关部门协商的意见必须签署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或加盖公章;每次协调会议形成的文字记录或纪要必须作为议题资料附件。

(四)议题审批。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副县长审批,由议题承办单位填写《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表》,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办承办科室初核,经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办主任、分管副县长、县长审签同意后,承办科室将议题原件、请示件、申报表送县政府办综合科汇总。县政府办综合科汇总后,拟出议题送审单,送县政府办主任审核后,报县长审批。

(五)材料准备。

1.议题材料:对上会审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办综合科负责将会议时间、材料准备等事项通知议题承办科室和单位。承办单位按通知要求时间将议题相关材料(议题报告、说明材料、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与议题有关的附件及多媒体电子文档等)送交县政府办综合科。

(1)议题相关材料格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对不符合格式规范要求,以及缺页、漏页、多页、错页等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议题材料出现严重失误的,暂不安排上会,并按照公文处理失误登记通报制度予以通报。

(2)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的议题,议题承办单位须准备议题说明材料。议题说明材料主要包括报请审议事项的必要性和形成过程,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和合理性、可行性,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情况以及审议决定的重点事项和处理建议等,一般应控制在1500字以内。议题说明材料应同议题相关材料一起,由议题承办单位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和份数送交县政府办综合科。

(3)与议题有关的建设模型、图表、图纸、录音、录像等,应以电脑演示文档形式提前报送。

2.议题相关材料的起草、审核、印制、报送的责任主体为议题承办单位;校验、审查、申报、送审(包括合法性审查)的责任主体为承办科室。

(六)会务准备。县政府常务会议承办单位按以下要求,分别进行会务准备工作:

1.会场准备。县政府办综合科要提前安排会议室,并摆放好会议材料和参会人员座牌。

2.通知参会。县政府办综合科原则上提前1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参会人员、记录人员和有关服务部门。

3.会场服务。会议期间,茶水供应、照明、音响设备运转、引导与会人员进出会场、签到、领导临时交办事项等由县政府办综合科负责统筹;会议宣传由县委宣传部负责;会场安全、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由保安室负责;电力保障由县电力公司负责。会场照应服务要细心、稳重,不影响会议的正常进行。

4.候会安排。列席会议人员在候会室签到、领取资料并候会。

(七)参会人员。

1.出席人员: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县政府党组成员、县人武部部长、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日常工作副主任和县政府办主任。

2.列席人员:县政府办副主任、纪检组长、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县目督办主要负责人,与议题有关的县级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中层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单位由议题承办单位提出,报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和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

3.特邀人员: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等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

4.视情况邀请新闻单位采访报道。

(八)议题审议。

1.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原则上由议题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县政府分管领导作说明或补充汇报。

2.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对每个议题发表明确意见。

3.列席人员根据会议主持人要求发表意见、回答县政府常务会组成人员询问。列席人员发表的意见如与征求意见时本单位书面回复意见不一致,应作特别说明。

4.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意见一经形成,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如确需变更,须提请会议进行复议,重新作出决议或决定。

(九)制发纪要。

1.会议记录。由县政府办秘书科安排专人负责按照规范格式作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必须具备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记录人姓名、会议议题、会议发言、决定事项等内容。

2.会议纪要。常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秘书科负责起草,纪要初稿原则上于会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按规定程序送县政府办分管文秘的副主任、县政府办主任、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报县长签发。并根据需要分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领导及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

(十)议定事项办理。

1.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市政府、县委审批或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由承办科室按照会议决定拟出请示,按程序报县长签发后报送。

2.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需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的,如无重大修改,由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牵头,办公室业务科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会议审议意见抓紧修改后按程序送审,原则上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3.县政府效能办要加强议定事项督促办理和跟踪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向县政府报送督办情况。

(十一)信息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新闻稿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安排专人负责起草,由县政府研究室负责审核并按规定报批。

(十二)会议纪律。

1.参会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参会,除参加上级及县委主要领导重要活动,以及生病、经批准的出差外,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须书面报送请假事由,经县政府办综合科汇总报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可安排其他人员代会,代会人员应代表本单位(部门)意见,并对会议议定事项负责。对不按要求参会和不按规定请假的,由县政府办予以通报。

2.参会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会,不得在会场上随意交谈和走动,不得处理与会议无关事项,会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3.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没有要求传达的事项,不得扩散。出席或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像和翻印会议记录。会议未定事宜不得扩散,已经决定尚需保密的,不得对外泄露。县政府常务会议材料应妥善保管,或需收回的材料要及时退交县政府办综合科。

(十三)会议资料归档。县政府办综合科负责在会后及时汇总整理会议全部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出列席人员名单、签到单、会议材料、会议原始记录等,并按要求归档。

三、县长办公会议会务工作规范

(一)会议召集。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召开。

(二)议题范围。

1.传达贯彻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召开的,需要在全县范围执行的工作会议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讨论和解决不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但又需要县政府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3.讨论和决定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4.研究县政府领导之间需要通气、协商解决的问题;

5.通报工作情况,安排近期主要工作;

6.研究涉及县政府多个部门(单位)、牵头部门(单位)和分管领导已协调但分歧仍较大,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7.讨论需要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题确定。县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办综合科收集,经县政府办主任审核后,报县长确定。

(四)参会人员。参会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五)会务准备。县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准备工作由县政府办综合科承办。

1.会场准备。综合科要提前安排会议室,并摆放好会议材料和参会人员座牌。

2.通知参会。综合科提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参会人员、记录人员和有关服务部门。

3.材料准备。综合科收到县长审批同意的县长办公会议议题后,将确定上会研究的议题告知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要严格按要求报送材料。

4.会场服务。会议期间,茶水供应、照明、音响设备运转、引导与会人员进出会场、签到、领导临时交办事项等由县政府办综合科负责统筹;会议宣传由县文广新旅局负责;会场内外安全、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由保安室负责。会场照应服务要细心、稳重,不影响会议的正常进行。

(六)制发纪要。

1.会议记录。由县政府研究室安排专人负责按照规范格式作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必须具备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记录人姓名、会议议题、会议发言、决定事项等内容。

2.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县政府研究室起草,纪要初稿原则上于会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按规定程序送签。如涉及相关法律事项,需先转县政府法制办核稿。

(七)议定事项办理。

1.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市政府、县委审批或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由议题承办科室按照会议决定起草代拟文稿,按程序报县长签发后报送。

2.县长办公会议明确需要落实的重要决定事项,由县政府效能办列入督查范围,实施专项督查、跟踪督办,并按时限要求向县政府报送督办情况。

(八)会议资料归档。县政府办综合科在会后及时汇总整理会议全部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出列席人员名单、签到单、会议材料、会议原始记录等,并按要求归档。

四、县政府专题会议会务工作规范

(一)会议召集。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县长按分工和工作需要不定期主持召开。必要时,可委托县政府办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研究的议题涉及两位以上县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

(二)议题范围。

1.研究协调处理分工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工作事项;

2.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事项;

3.研究协调需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事项;

4.研究处理县政府已经决定、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5.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或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6.研究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7.研究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三)议题确定。县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承办科室负责收集,经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审核后,报会议召集人确定。

(四)参会人员。参会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五)会务准备。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会务准备工作由承办科室负责,县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助。

1.会场准备。承办科室指导主管部门提前安排会议室,并摆放好会议材料和参会人员座牌。

2.会议通知。承办科室原则上提前1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参会人员、记录人员和有关服务部门。

3.材料准备。承办科室收到会议召集人审批同意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题后,将确定研究的议题、会议时间、议题材料等告知议题承办部门。议题承办部门按要求将议题相关材料送交承办科室。

4.会场服务。会议期间,茶水供应、照明、音响设备运转、引导与会人员进出会场、签到、领导临时交办事项等由承办科室负责统筹;会议宣传由县文广新旅局负责;会场内外安全、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由保安室负责;电力保障由县电力公司负责。会场照应服务要细心、稳重,不影响会议的正常进行。

(六)制发纪要。

1.会议记录。由承办科室负责按照规范格式作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必须具备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记录人姓名、会议议题、会议发言、决定事项等内容。

2.会议纪要。由承办科室负责,纪要初稿原则上于会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由相关联系副主任审核,报会议召集人审签、县长签发,必要时应会签。如纪要涉及相关法律事项,需先转县政府法制办核稿。

(七)议定事项办理。

1.涉及重大问题的研究讨论结果,应按程序提交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

办公会议汇报材料范文3

一、会议主题

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是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确保活动取得实效的重要措施。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以反对“”、服务群众为重点,认真解决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群众工作本领。

二、督导、参会(含列席)人员

省委教育实践活动第十二督导组成员全程督查指导专题民主生活会。

本办厅级干部(包括办党组成员和副巡视员)全部参加专题民主生活会。

机关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会议时间

2014年10月15日上午召开,会期1天。

四、方法和步骤

(一)会前准备

1.根据会议主题,组织班子成员进一步学习、一系列重要讲话、张宝顺书记几次重要讲话和规定学习的文件与学习材料。(今年7月份以来,班子成员已经通过集体学和自学,系统地学习了中央和省领导一系列讲话以及相关文件和材料。)

2.向本办干部职工和各党支部通报会议时间和主题,并就“”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的方式方法有:个别谈心(互相谈、上下谈、内外谈、面对面谈、背靠背谈)、设意见箱、发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的对象扩大到全办干部职工。机关教育实践活动办汇总梳理群众意见后,除属人身攻击、发泄私愤或偏离“”的情况外,原汁原味地报告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本人。同时向省委教育实践活动联络组和省纪委报告。(征求意见工作此前已在教育实践活动中陆续开展。)

3.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文件精神、对照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督导组所指出的问题,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领导班子的对照检查材料由党组书记主持起草,并提交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对照检查材料必须有对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和具体整改措施。(本人认为不适合写入发言提纲的内容,可另写专题材料,交党组书记或省委联络组。)

4.班子成员的对照检查材料已经办党组书记审阅后,与本实施方案一起,于9月13日报省委第十二督导组审阅。领导班子和党组书记的对照检查材料经督导组审阅后,于会议召开前一周报省委活动办联络一组。

5.填写《召开民主生活会准备情况登记表》,提前15天与书面报告一起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委活动办联络一组,同时抄报省直机关工委。

(二)召开会议

会上,先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包括中央八条规定)等,然后通报群众意见。接着,班子及其成员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所征求到的干部职工的意见、班子成员的意见,认真负责地进行自我剖析,开展积极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批评与自我批评要紧扣主题、开门见山,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实事求是,坦诚相见;要防止将民主生活会开成总结、汇报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批评与自我批评逐个进行,一般应先班子、后个人,先党组书记、后班子成员及其他人员。)

没有特殊原因,领导班子成员不得缺席民主生活会。因故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须提前向党组书记请假并经批准。

(三)会后工作

1.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民主生活会上查摆出来的主要问题,领导班子进行认真分类、逐项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形成整改方案,制定整改任务书和时间表。

2.领导班子整改任务书由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省委督导组审核。班子成员整改任务书由党组书记审核。班子及其成员整改任务书在单位内部网站公示。

3.专题民主生活会后,在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范围内通报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党组书记主持会议并作通报。

办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对照检查材料通报工作,采取在情况通报会上印发其对照检查材料的形式进行。

4.专题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将专题民主生活会的综合情况报告、《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登记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登记表》、会议记录复印件、会前征求意见汇总材料、整改方案及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等报省委活动办联络一组,同时抄报省纪委。

要注意做好会议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归档材料主要包括:会议方案、会议通知、会前征求意见汇总材料、会议发言原始记录、整改方案、民主生活会综合情况报告、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等。

五、加强领导,接受督导

办公会议汇报材料范文4

(一)上下班作息制度

1.上下班时间按县政府办公室的规定执行。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自觉维护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无故空岗、脱岗、擅离工作岗位。

2.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间不得串岗闲聊,不得玩电脑游戏、打牌、下棋、看电影、聊天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妨碍他人工作。

(二)工作目标管理制度

3.实行工作目标管理和工作任务台帐绩效考核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党委年初制定年度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书记、镇长、分管副镇长、各办公室主任、一般工作人员逐级签订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4.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个人向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向分管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向书记镇长负责,各负其责,各尽其职。

二、学习制度

5.次数和时间安排:每月组织2次政治和业务学习会,时间安排在每周星期一上午或星期四的晚上。

6.学习的主要内容:时事政治、党风廉政建设;上级有关决议、文件、领导讲话精神;学习、传达有关会议精神;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和讨论;通报有关事项。

7.学习由书记或镇长主持,学习资料由党政办或相关业务办公室主任负责提供。

8.学习笔记:每个参加学习的同志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纪委每季度对学习笔记进行一次检查。

9.每年开展1一2次读书学习活动,由镇团委具体组织实施。

三、会议制度

(一)党委会议和议定事项

10.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召开,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11.各位党委成员对分管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认为需要通气、研究解决的,应提前做好梳理并及时提交党委会议进行集体研究、解决。

12.议事范围:

(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关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讨论决定贯彻落实的相关措施;

(2)涉及全镇的计划、总结、报告、重要决定、工作部署和大笔资金开支;

(3)干部的调配、调整、考核、任免、奖励和处分;

(4)重要的办公、交通等设施、装备的增置调配;

(5)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

(6)党委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13.党政办主任列席党委会议,并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14.要求和责任:

(1)党委成员应定期向党委汇报分管的相关工作。

(2)党委会议议定的专项工作,由负责该项工作的党委成员在党委议定规定的时间内专题向党委汇报;重大情况应及时汇报。

(3)党委成员在遇到重大问题时原则上必须先向党委书记汇报,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汇报的,应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党委汇报,因不负责任,推诿了事,延误时机,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由个人承担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组织和经济处罚。

(4)各位党委成员不得擅自改变党委议定事项,确因工作原因需要调整议定事项的,无特殊情况,必须事前向党委或党委书记汇报调整原因,在获得同意后执行;单独向党委书记汇报的,执行工作的党委成员应在下次党委会议上向党委其他成员说明情况。

(二)书记办公会议

15.书记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书记视情况决定。

16.书记办公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参加,党政办按办文程序记录、整理、存档,需发文的按程序发文。

17.书记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党政办整理形成纪要,列入绩效考核,督办到位。

(三)工作例会

18.工作例会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召开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周星期一上午进行。必要时由书记、镇长视情况进行调整。

19.会议主要传达上级有关会议指示精神;总结上一阶段工作,安排下一阶段工作;其他需要讨论研究或传达贯彻的事项。

20.工作例会部署工作事项,由党政办整理印发工作要点下发到各办公室,记入干部工作任务台帐,列入绩效考核,督办到位。

(四)民主生活会

21.领导班子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有专门要求的按要求召开),会议议题针对党性、党建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22.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做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团结,不断增强党委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五)办公室业务运行会

23.各办公室适时召开办公室业务运行分析会,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一2次。业务运行会可邀请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参加。

四、请销假制度

24.全体工作人员请假,必须按规定请假,未经批准同意不得擅自脱岗。

2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请假,但不得超过人事部门规定的假期:

(1)因生病须住院治疗的;

(2)因本人或家中有重要事情必须请假处理的;

(3)直系亲属病重或病故的;

(4)国家规定有假期的;

(5)其他特殊情况。

26.原则上请假一天以内,一般干部向分管领导请假批准,并报纪委审批;请假一天以上,先经分管领导同意,纪委书记审批后报书记或镇长批准,并报党政办备案;班子成员须向主要领导请假批准。

27.电话请假或书面请假,当事人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并将请假情况告及时知党政办,电话请假的须事后补书面请假材料。

28.年内事假和病假超过上级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扣发年终目标奖金;事假冲抵公休假。

29.考勤由纪委会同党政办具体负责。

五、财务管理制度

30.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会计、出纳分设,收支两条线。因工作原因非单位财务人员经手的资金,原则上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上交财务管理人员,任何人、任何办公室不得超越财务管理制度劫留资金、私设金库。

31.凡涉及购置办公用品、改建维修办公室等后勤支出事项,由党政办统一拟制计划,经分管后勤领导初审,报镇长审批后,由党政办统一采购、安排。未经批准购买的物品不得报销。

32.开支3000元及其以上支出由党委会研究。

33.接待费实行事前报告制度,300元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批;300元以上由镇长审批。

34.凡支出发生的各项单据,报销时须注明用途并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由财务人员和分管领导审核签名,报镇长审批。凡无镇长亲笔签名的,财务人员不得报销。经办人员弄虚作假的,扣发年终奖金20%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35.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管理制度,出纳每月建好现金流水账,会计出纳每月结算一次,确保现金帐余额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并及时将结算情况向镇长汇报。

36.因公借支必须具备相关审批手续。全体工作人员出差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借款的,须填写借款单,并经镇长签署意见后方可借用,并按要求及时归还。

37.财务人员要加强对财务资料和档案的保管,不得丢失和损坏。

六、车辆管理制度

38.派车制度。严格执行派车制度。下村用车由用车人员向党政办提出或直接联系驾驶员,驾驶员须向党政办报告,由党政办统筹安排根据用车情况出车,如未经党政办主任或分管办公室领导同意,不得出车。

39.车辆维护制度。车辆由指定驾驶员负责管理和维护,每日记录行车、维护日志,确保行车安全,并保持车辆整洁。车辆出现故障需维修的必须向镇长报告并报党政办备案,经镇长同意后方可送修,结帐由办公室负责人,驾驶员、财会人员共同参与。

40.驾驶员行为准则:

(1)驾驶员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保证休息时间,不得疲劳驾驶。

(2)公休日、节假日和下班后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私自动车。驾驶员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擅自配制车钥匙、擅自交给他人驾驶的,一经查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油费、车损费等相关费用,并视情节轻重由党委另行研究处理;造成事故的,个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

(3)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应由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经济损失的20%;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经济损失的10%。

(4)车辆驾驶过程中因违规被处扣分与罚款的,一律由驾驶员承担。

(5)因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的,由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不足部分经济损失。

(6)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和加油,确保车辆能按时正常出勤。如因车辆维护保养、停放不当,造成车辆的损坏和丢失的,驾驶员要负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七、文秘工作制度

41.个人起草的材料原则上不得有错字、语句不通等错误。对不能反映本人真实写作水平的材料,应要求承办人员重新拟稿。一般材料由分管领导负责审批;重要材料和行政审批等有关事项,由分管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报书记审批。

42.文稿的校对直接由撰稿人负责,正式文稿和审核文稿均由撰稿人签字负责。文件在正式行文前党政办负责对行文格式严格把关。

43.文件收发文办理程序实行限时办结制:

(1)党政办安排专人负责每天按时签收网上的各种文件,并及时报送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

(2)必须按规定管理、处理公文,不得出现遗失、失泄密事件。

(3)必须按照上级规定要求和规定时限上报公文,因客观原因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办理的,必须说明情况。

(4)对交办事项不按时办理或办理不符合要求的,按绩效管理办法对承办人予以相应处罚。

44.本单位印章由党政办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如因事外出,须做好移交,妥善保管。印章使用一般情况下必经有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亲笔签名,涉及许可内容或重要文件材料由书记亲笔签名后使用。非工作范围内用章,须经书记批准。

45.党政办要严格按照文秘办理流程执行收发文和文件传阅,加强业务人员文件办理的监督,做好文件的分类归档和妥善保管工作。

八、档案管理制度

46.重要材料由党政办统一收集、归档管理。非长期保存的业务工作资料档案实行一事一卷管理,由各办公室自行装档,保存。因工作变动或岗位调整,移交人员需将纸质材料、电子资料清理后移交。

47.档案的使用、查阅。所有档案材料原则上不得对外使用,擅自外借、使用。查阅、调用档案的,须经领导同意。

48.各办公室重要档案材料在5月20日前整理完善后交党政办统一保管。当年档案材料在次年6月30日前全部整理送县档案局归档保存。

九、其他制度

49.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自觉维护单位的形象,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有关组织、人事、财经等方面的秘密。

50.各种秘级文件,严格按照《保密法》进行登记、借阅、销毁、归档和保管。严禁丢失和擅自毁坏秘级文件,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财务资料、重大项目推进等重要材料必须严格保管,下班时不得随意放置在办公桌上,以防丢失。因个人原因发生重要文件、材料丢失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县高庙镇人民政府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51.全体工作人员在上下班和下村检查途中,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车辆安全。带队下村领导和各办公室负责人对安全负总责。

52.下班时,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室的同志,要严格检查所有门窗是否关好,所有电源、特别是烤火取暖器是否关闭到位。

53.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值班制度,特殊时期按要求坐班,不得擅自离岗、脱岗,并负责处理值班期间的相关事项,如遇重大事项须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并及时处置。

54.每个工作人员的办公室及办公桌上物品(材料、档案、办公用品等)必须保持清洁和整洁。

十、奖惩制度

55.实行干部工作任务台帐制管理,实行月查工作台帐,半年、年度考核。由党政办负责工作任务台帐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与县委、县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奖惩挂钩。

56.工作目标考核奖惩。按照年度目标考核办法实行目标考核奖惩。

57.每年评选一定数额的优秀工作者,按照规定政策进行表彰或奖励。

58.受上级表彰,文件规定由单位进行表彰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奖励。

59.对违反各项行政效能建设、纪律作风建设规定、制度的处罚,由镇纪委负责按照《县高庙镇人民政府绩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60.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发全年目标奖: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2)谎报工作成绩,瞒报、隐报各类重大隐患或突出问题,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3)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不充分论证,不按程序报批,擅自作主、盲目决策,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4)工作中不主动,不作为,慢作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认真办理,久拖不决,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应当告知而不告知,应当办理而不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涉及稳定问题办理不及时,包案不到位,处置不力,造成群访、越级访、非法闹访事件的;甚至策划、鼓动群访、越级访、闹访,引发升级的;

(6)受到治安管理以上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7)其他有相关规定的。

十一、附则

办公会议汇报材料范文5

一、县法院衔接工作职责

(一)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对其进行接受社区矫正教育,责令其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告知其在判决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矫正对象系未成年人的,应指定其监护人陪同办理登记手续。

(二)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在判决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将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法律文书及材料抄送县社区矫正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矫正办)。

(三)收到关于矫正对象的撤销缓刑(假释、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后,及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作出裁(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裁(决)定书分别抄送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和县矫正办。

(四)对本辖区内的矫正对象组织开展回访和随访,考察其刑罚执行情况,并向县矫正办提出工作建议或共同制定和落实帮教措施。

二、县检察院衔接工作职责

(—)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建立与县矫正办定期联系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监外执行定期检察,对交付执行、监管活动,变更执行、终止执行等工作环节和矫正各项措施落实的监督检察。

(二)发现县法院没有按照规定将法律文书送达有关机关的,或者监狱、看守所没有按规定将矫正对象和有关法律文书交付县矫正办的,或者公安局没有按照规定落实有关措施的,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去向不明的,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对于提出的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有关机关不采纳纠正的,报告上一级检察院。

(三)对矫正对象能认真改造、积极接受社区矫正、有立功表现的;或者不思悔改、抗拒改造、有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建议矫正对象所在地的司法所和派出所按法定程序给予相应司法奖惩。

(四)认真审核矫正对象的司法奖惩建议材料,如发现建议不当或有违法情形时,依法向县公安局和县矫正办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及时予以纠正。

(五)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拟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认为有必要的,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县矫正办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适合社区矫正开展调查评估,并在开庭审理时通知县矫正办派人参加旁听。

三、县公安局衔接工作职责

(一)派出所与司法所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制度,确定一名所领导担任联系人,负责与当地司法所的联系与协调,共同做好辖区内的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二)收到监狱、外地法院和看守所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在5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原件或复印件盖章签字后转递县矫正办。

(三)派出所在办理矫正对象相关手续时,应当询问矫正对象是否已到执行地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对未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的,应责令其及时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并在3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司法所。

(四)派出所要做好辖区内矫正对象的摸底核实工作,对没有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脱管、漏管、去向不明的矫正对象负责进行查找。

(五)县公安局对在执行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矫正对象,应根据县矫正办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依法予以相应的治安处罚;发现矫正对象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调查取证,依法予以打击。

矫正对象被处治安处罚和被收监的,要及时通报县检察院和县矫正办。

(六)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矫正对象,应根据县矫正办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提出减刑建议,及时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七)矫正对象外出(指县外。下同)时间在4天以上的,司法所会同派出所审核后,由派出所报县公安局审批。需要延长请假时间的,须办理续假手续。

县公安局须在5日内对请假事宜作出批复。

(八)及时审批矫正期满对象解除矫正鉴定表,应在7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将鉴定表送回县矫正办。

四、司法行政机关衔接工作职责

(一)县矫正办对县法院、县公安局和监狱、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经核对确认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送交回执。对送达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不齐备的,应及时与相关单位协调联系,补齐所缺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后及时送交回执。

(二)县矫正办在收到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送达矫正对象执行地司法所,并指导和帮助司法所制定矫正方案。

(三)司法所在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报到手续时,应指定专人指导其如实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发放《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和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司法所在矫正对象接收过程中,对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已送达,而矫正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的,应设法与其取得联系。经联系仍无法确定其下落的,应及时通报派出所。对于矫正对象已到司法所报到登记,而有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尚未送达的,司法所应先行接收及时开展矫正工作。

(五)司法所负责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等日常监管台帐的建档工作。法律文书均由司法所收集归档,每月向派出所提供社区矫正名单及报表。派出所不另行建档,如需调阅相关档案,司法所应予以配合。

(六)全面客观地考察矫正对象遵纪守法、认罪态度、学习劳动等方面的情况。矫正对象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县矫正办按规定提出书面意见,转递相关材料。

(七)审批时间在3天(含3天)以下的假期,审批后报派出所备案。外出就学一年审批一次,督促请假人在校期间,每月书面汇报一次;放假期间,假期开始5天内,必须到司法所当面汇报,以后每半月当面汇报一次。审批因奔丧、重大疾病、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的请假,可在请假人填写请假表并留下联系地址、电话后批准外出,假期后督促请假人按规定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八)司法所在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天,督促其作出书面总结,并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考核评议,期满前20天将书面鉴定送辖区派出所审签,期满前15天送县司法局审查,期满前10天送县公安局审核。

(九)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次日,司法所应当向本人宣告,并发给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同时,向矫正对象所在的村(居、社区)组织、单位和志愿者通报。禁止提前宣告“解矫”,也不得随意延时“解矫”。

(十)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矫正办要及时通报县检察机关、原判法院或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县矫正办每月向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抄送矫正对象名册、报表及各类简报,及时通报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进程,以便互相配合,做好工作。

五、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

(一)社区矫正—般以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为执行地,由其户籍所在地司法所负责接收,实施矫正。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时,以其常住地为执行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应当配合并协助常住地司法所开展矫正工作。

(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部门要履行职能相互配合,督促矫正对象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持相关法律文书到执行地司法所办理手续,接受社区矫正。

六、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

1、社区矫正办公室应当制作、留存签到表,由矫正对象签字;给矫正对象制发签到卡,由矫正办工作人员签字,作为矫正对象每次参加学习、汇报和公益劳动的依据。

2、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司法所报到,进行口头思想汇报并递交思想汇报的书面材料。经批准外出务工、就学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用书面汇报的形式进行,但内容、次数不能减少。

3、矫正对象外出必须请假,一次请假最长为三个月。假期结束后必须到司法所销假。一般不准许被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外出。

4、矫正对象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迁居,需要变更矫正执行地的:在本县范围内变更的,由原执行地派出所会同司法所签署意见,经县矫正办审核后,报县公安局批准,并抄报原判法院和原执行地检察院备案;跨县变更的,经市矫正办、市公安局审核后,迁出地派出所和司法所应在5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副本(或复印件)、社区矫正对象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转递迁入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和矫正办。

外地矫正对象迁入我县的,县公安局和矫正办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在5天内转送相关派出所和司法所。

5、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批评教育、“严管”或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直至原判决(裁定、决定)机关撤销缓刑、假释,予以收监:第一次未向司法所报到的,由司法所给予批评教育;连续二次未报到或年累计三次未报到的,由司法所将其列入“严管”;连续三次未报到,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所报告派出所,给予治安处罚。被判处(裁定)缓刑、假释的矫正对象,治安处罚后仍不报到的,或有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督管理规定的,县矫正办向县公安局通报后,由县公安局提请原判(裁)机关依法撤销缓刑、假释,予以收监。

6、社区矫正志愿者要督促矫正对象接受管理,改过自新,每季度向司法所汇报矫正对象表现及管理教育情况。

7、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矫正对象,由县矫正办告知原执行(决定)机关,按规定予以收监。

七、社区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

1、各司法所必须组织矫正对象进行至少每季一次的公益劳动,做好公益劳动的登记和考核。矫正对象必须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

办公会议汇报材料范文6

一、会议任务

1、传达学习上级会议精神及有关文件,安排部署近期重要工作任务。

2、研究机关及系统重大问题的决策、项目安排、财务管理、人事调动、大额资金的使用;讨论审定行政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重大文体活动计划、年度财务预算、项目资金等;研究确定干部任免、职称晋升、领导班子及干部职工考核、评优评先等。

3、会议涉及经费使用,按规定勤俭办会,节省开支,并严格按照财务预算标准及申请、审批手续执行。

二、会议组织

1、会议执行“小会服从大会、一般服从紧急、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合理安排会议的召开。

2、以局为单位参加的外部会议,均要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报主要领导后合理安排人员参加会议。

3、以局名义召开的会议,需提前制定会议预案,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向局主要领导汇报审批同意后方可召开。

4、局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管理,严格会议审批,所有会议都要经分管副局长审核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召开。局办公室要做好会议的调剂及组织,加强与上级的沟通协调,避免与上级会议发生冲突。

5、按照会议类别,局系统大会及重要会议由局办公室承

办召开。各科室召开的会议,由各科室承办及召集,办公室协助。各科室召开的会议需提前一周给办公室报会议预案,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三、会议分类

共分七类:

1、局外部会议:凡是要求以局为单位参加的各类外部会议,由局办公室请示主要领导后统筹安排人员参会。参加会议领导或工作人员回来后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汇报会议主要精神,及时安排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否则造成工作未安排落实或对本系统及本单位造成影响的,由参加会议的领导或工作人员负责,并按照相关绩效考评规定执行。

2、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召开,局党组成员参加。党建办主任列席会议,会议由党建办组织。

3、局务会议:由局长召开,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根据会议需要,经批准同意科室长、局属单位领导可列席会议。会议由局办公室组织。

4、系统大会:由党组书记、局长根据职责分别召开。参会范围涉及各乡镇站长、街道专干,本系统全体干部职工,文化市场经营业主,文化产业联合会会员等,具体参会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系统大会根据机关工作分工,由相关科室负责组织。全局综合性会议(年初工作会议、各类调研汇报会等)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大党建方面的综合性会议由党建办负责组织。文化市场相关会议由执法大队负责组织。其它各类会议(如创卫会议、工会会议、文化产业会议等)由承担工作的相关科室牵头组织。

5、局属各单位及机关干部大会:由局长主持召开,局属单位党政领导或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全体干部参加。会议由局办公室组织。

6、季度例会:由各副局长轮流主持召开,局领导班子成员,各乡镇分管领导、乡镇站长、街道专干,局属单位党政领导、机关科室长参加会议。会议由局办公室组织。

7、专题会议:由分管业务副局长召开,根据会议内容不定期召开并确定参会人员。会议由各科室根据会议内容组织。

四、会议筹备

1、各类会议所需材料,均有承办会议科室做好充分的会前准备工作,拟定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材料、落实布置会场、做好报到签到等工作。并在会议召开一周前将会议议程与时间、地点安排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报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统筹安排。各类会议涉及到的相关科室要按照要求保证会议所需材料、设备、器材等及时安排到位。

2、已列入计划召开的会议,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日期、地点的,局办公室要提前告知各承办科室,未经局办公室同意,任何科室不得随意召开或变更会议计划。

3、凡需要局领导参加的会议,承办科室应提前请示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请示主要领导后按要求确定参会局领导。

4、对于参加人员相同、内容接近、时间相近的会议,由局办公室请示主要领导后有权合并召开。对于准备不充分或有内容重复性的会议,局办公室有权安排取消会议。

5、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并整理会议材料:局党组会议由局党建办主任负责记录并整理;局务会议由局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并整理;季度例会由局办公室副主任负责记录并整理会议材料;系统大会由相关承办科室负责人做好记录并整理相关材料。局属单位及机关干部会议由局办公室副主任负责记录并整理相关材料。专题会议由相关承办科室负责人负责记录并整理相关材料。

6、各类会议召开必须加强宣传,根据需要安排新闻媒体,做好摄影摄像工作,同时在会议当天做好信息宣传通稿的准备。

7、各类会议材料(文件、会议记录、纪要、照片)需要存档的,在会议结束七日内或每年12月31日之前,由会议记录人员将会议材料交局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归档。

8、各类会议根据需要编制会议纪要,局务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定事项必须编制会议纪要并印发至局属各单位和机关各科室。其他各类会议根据需要编制纪要。

五、会议纪律

1、纳入会议议题的内容,会议召开之前局分管领导与局主要领导、主要领导与主要领导之间要做好充分沟通,提前确定会议议题,未纳入会议的议题一律不允许上会。

2、会议需准时召开,坚持务实高效,提倡开短会、讲短话、重落实、重反馈。

3、会议内容如有保密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特别是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等,其中重要会议决议或内容未正式公布前,与会者不得提前透漏会议内容。

4、与会人员必须按会议通知时间准时到会,无特殊情况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会议期间应将手机调至震动或静音状态。

5、参会人员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向会议召集人说明情况并履行请假手续。局党组会议、党建工作会议需向党组书记请假;局务会议、系统大会、季度例会、局属单位领导及干部职工会议需向局长请假;专题会议需向召集会议的业务副局长请假;请假经批准后报会议组织者进行备案。

6、季度例会、系统大会考勤与全年绩效考评挂钩,原则上一会一通报,旷到、请假、代会、迟到、早退一律按照《市文广局2015年绩效考评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扣除相应分值。

7、会议决定的督办事项,由局分管领导按时限抓好落实,局督查室下发督查提示单督查追踪,逐项跟进,确保工作按时完成,对于2次以上完不成工作的,将在相关会议上通报,并按照年度考核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