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体系建构策略

生态补偿体系建构策略

 

太原市作为典型的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直接决定着其跨越发展和转型发展的成败,其做法和经验在我国当前生态修复和补偿机制的建设中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太原市地处黄土高坡,位于山西省境中央,西、北、东三面环山,汾河自北向南横贯全境,流经境内约100公里;气候干旱,截止2010年底,全市森林覆盖率16.02%;人均占有水资源量173立方米,不到山西省的一半,为全国平均水平2048立方米的7.8%,为严重缺水城市 ;水土流失严重水土流失总面积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60.8%。 太原市是以冶金、机械、化工、煤炭为支柱产业的能源重化工城市,属于典型的“三、二、一”的产业结构序列格局。   一、太原市当前与生态修复和补偿相关的项目和办法   (一)太原市西山煤田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   太原市西山矿区由于长时期、大规模、大面积、超常规、多层次的开采,地质沉陷现象严重。 国家发改委于2005年批复立项太原西山煤田万柏林矿区和古交矿区两个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 两项目总投资93583万元。 其中,中央 、省 、市 、区、企业和居民按40:15:5:5:26:9比例出资。 按照批复要求,项目根据具体受损情况,采取新建搬迁、拆迁补偿、加固维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损较轻的城乡居民住宅进行加固维修;对破坏严重的农村居民住宅采取拆除补偿,由当地政府组织在无煤区域建房;对破坏严重的城镇居民住宅采取异地重建,集中搬迁。   (二)《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   为有效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避免发生“企业破坏、政府买单”的不合理现象,太原市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了《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 根据《办法》,矿山企业在开采之前,要先缴纳一笔资金作为保证金,在采矿过程中,矿山企业要边开采边治理恢复地质环境。 如未治理或未达标,矿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及利息将不予返还。 保证金的实质是采矿权人为治理恢复自身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全面履行法定义务而预先缴存的具有担保性质的治理费用。 由于该《办法》刚刚实施,其征收效率、资金使用效率和对生态修复和治理的效率仍有待进一步观察研究。   (三)太原市汾河流域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工程   为改善汾河流域生态环境,太原市政府于2008年制定了《太原市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方案 》和 《太原市水环境考核及生态补偿办法》。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具体考核市区范围内城市污水处理厂及所辖三县一市地表水跨界断面。 补偿方式为按市区各县(市) 行政区域内河流跨界出境断面水质超出考核标准的程度不同,按照1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累进标准,按月累计扣缴该县(市)的生态补偿金。 扣缴的生态补偿金除上缴省扣缴部分外,剩余部分用于奖励水质明显改善的县(市)。   (四)太原市西山地区综合整治工程   城郊森林公园项目太原市西山地区总面积120平方公里 ,是 “一五 ”期间国家在山西投资建设工业项目最集中的地区,也是太原污染最严重工矿区。 2006年太原市启动了西山综合整治工程,核心是加速恢复生态环境,构筑以西山山脉为背景绿化体系。作为今年西山地区综合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太原市将采取“市场化运作、公司化承载、园区化打造”模式,在“十二五 ”期间在西山建设若干高标准、成规模、上档次、有品位的九大城郊森林公园。 按照政府提出的方案,建设主体单位在保证绿化面积不低于公园总面积80%的前提下, 其余不高于20%的土地面积可用于公园配套设施建设和适度开发。   二、对太原市生态修复与补偿工作的评价   (一)政府仍是主要的补偿主体,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有待深入贯彻   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外,几乎所有生态修复(补偿)项目资金都直接或间接来自各级政府的财政资金,未能真正体现出“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的生态补偿基本原则。   (二)体制制约仍是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瓶颈   生态补偿是一项系统工程, 纵向涉及中央、 省、 市、县(区)若干行政级次,横向牵扯发改、财政、矿业、国土、林业、农业、就业和社会保障、水务水利、环保、城市建管理等多个政府部门,协调和沟通成本很高。 仅从太原市前述几大生态修复项目来看,体制障碍表现得相当明显 ,这也是今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三)必须高度重视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   应当说,太原市城郊森林公园的建设是生态修复与补偿机制建设在管理方式和实现方式上的一次创新。 承担补偿主体职责,并不必然意味着承担补偿支出责任 。 太原市政府利用对公共资源的配置权力,充分挖掘生态资源潜力,协调生态修复目的与生态修复投入和生态资源利用三者之间的关系,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了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对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思考   (一) 厘清生态补偿的的概念是构建科学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   生态补偿相关的概念主要包括:生态修复(恢复)、生态补偿、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责任主体、生态补偿支出主体和生态补偿管理主体等。 所谓生态修复 (恢复)(EcologicalRemediation)是指利用生态系统的自我恢复能力 ,辅以人工措施,使遭到破坏的生态系统逐步恢复或使生态系统向良性循环方向发展的行为。它强调的是过程和结果,而不涉及修复的责任和主体。所谓生态补偿(Eco-compensation)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行为。生态补偿强调在明确以恢复生态功能为目的的基础上,通过对生态破坏责任主体或生态受益主体的认定,使其承担生态修复或生态保护的成本 ,达到生态修复的目的,最终实现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协调和统一。#p#分页标题#e#   生态补偿机制(Mechanism of Eco-compensation)则是为实现生态补偿目标,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 主要针对区域性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领域,是一项具有经济激励作用、基于“受益者付费和破坏者付费”原则的环境经济政策。 可见,生态补偿着重强调的是在明确补偿责任和主体前提下的一种利益调节机制,其根本原则是内化外部成本。 对保护行为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依据是保护者为改善生态服务功能所付出的额外的保护与相关建设成本和为此而牺牲的发展机会成本;对破坏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的补偿依据是恢复生态服务功能的成本和因破坏行为造成的被补偿者发展机会成本的损失。生态补偿机制是由一整套完善法律、法规所组成的制度体系,其最大的特点是在法律法规可以被完全有效执行的前提下,能够不经其他外力推动而自动运行。   生态补偿责任主体是指对生态补偿负有法律责任的企业、个人或组织。 这一概念的基本理念是基于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原则。需要注意的是,政府作为生态补偿责任主体的情况只应出现在补偿责任难以确认的情况下:一是由于历史原因,如计划经济年代国有企业经营所产生的生态“欠账”。二是由于实际生态补偿责任主体难以认定或认定成本过高。生态补偿支出主体是指最终承担生态补偿经济支出的企业、个人或组织。 一般来讲,生态补偿责任主体和支出主体是一致的,即承担补偿责任就必然承担经济支出义务。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当生态补偿责任主体被认定为政府时 ,一方面意味着生态补偿的成本要由全体纳税人承担;另一方面意味着必须确定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层级政府为生态补偿支出主体。 生态补偿管理主体是指承担作为公共服务的生态修复责任的特定层级的政府。 在政府系统内,生态补偿的支出主体与管理主体可以是一致的、交叉的或分立的。   (二) 构建清晰的内在理论逻辑是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核心   首先,明确生态补偿的目标。生态补偿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保护或恢复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鼓励环境保护抑制生态破坏,使资源和环境被适度、持续地开发、利用和建设,从而达到经济发展与保护生态平衡协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   其次,把握生态补偿的基本思路。 生态补偿以“利益调整”为基本思路,即以政府为中介,一方面通过对生态资源受益者或破坏者的惩罚性收费, 提高其利用生态环境的成本 ,对其生态环境利用行为以经济约束;另一方面通过收费的使用和财政支出,由利益相对人(企业和个人)或政府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为广大居民提供优质生态环境服务。 同时,对保护生态环境者予以财政激励。   最后,正确认识政府的角色定位。 现代经济学理论认为,政府的核心职能是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满足公共需要。 良好的、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是一种典型的基本公共服务(产品)。 基于前述对于“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概念的认识,可以看出,生态补偿是生态修复的手段和实现方式。 生态修复实际上就是良好生态环境这种公共服务的提供过程,那么政府理应成为责无旁贷的提供主体;而生态补偿支出实际上就是良好生态环境的生产,如前所述,承担这种生产责任的是经过法律法规认定的补偿责任主体, 它可以是企业、个人或组织,并不必然是政府。 因此,政府在生态补偿机制中的角色就体现在两个方面。   作为生态修复的唯一责任主体,政府的角色应该定位于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 1.政府应当负责制定辖区内生态功能的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应当遵循科学性、前瞻性和长远性的原则,避免盲目性和短期行为 ,增强企业和居民对规划的稳定预期。 2.政府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积极推动生态补偿机制的立法进程,并在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确定补偿标准和方式。 3. 政府作为法律和规章的执行者,应严格、高效地实施生态补偿相关制度,依法收取作为补偿主体的企业或个人缴纳的补偿费用, 监督生态补偿和修复项目的实施,并对补偿效果进行评价。 同时,依法对保护生态环境者实施财政激励(包括专项奖励和税收减免)。   作为生态补偿的可能的补偿主体,政府的角色应定位于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如偿还计划经济体制的“欠账”、补偿责任无法认定或认定成本过高等), 以与企业和个人补偿主体无差异的地位和角色,按照统一的补偿标准和要求,采取财政支出(包括税式支出)的形式,实施生态修复的目标。   (三)明确界定补偿主体是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首要环节   生态补偿机制是一种基于“受益者付费和破坏者付费”原则下的激励机制,通过强制性内化受益者和破坏者的外部成本,促使其承担生态修复的责任。 其逻辑链条如图1所示 。因此,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必须首先明确界定生态破坏的责任者,即生态资源的受益者和破坏者 ,一般来说是实施资源利用和环境污染的企业和个人。 由此,才可以以某种确定的补偿方式,最终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修复。 反之,单纯以生态修复和改善为目的,不区分补偿主体的生态修复活动,是典型的舍本逐末思维,其结果不仅是对社会公平的破坏,也是对经济规律的践踏,其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也必然是低下和不可持续的。   (四)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指标考核体系是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关键环节   生态补偿的指标体系主要包括补偿依据、 补偿要素、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支付模式等内容。 制定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价值的量化评价方法,研究资源耗减、环境损失的估价方法和单位产值的能源消耗、资源消耗、“三废”排放总量等统计指标,使生态补偿机制的经济性得到显现。   (五)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激励政策是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p#分页标题#e#   鼓励社会、 民间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领域,降低门槛,打破行业垄断,放开环保基础设施的市场准入。 培育环境要素市场,尽快建立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分配机制,逐步推行政府管制下的排污权交易。 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发展替代产业和特色产业,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区域间产业转移和要素合理流动 ,促进生态环境根本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