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及责任主体

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及责任主体

 

新闻侵权伴随着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而逐渐表现出来,法律界对于新闻侵权的概念也是层出不穷,新闻侵权已经成为新闻界和法律界相互交叉的一个领域空白。从法学界的角度出发,一个社会和谐的标准和基础应该是公平和正义并存,媒体给人类社会带来极大的自由交流和言论发表空间,人们开始追求更大范围内的平等与自由,随之产生的是社会失衡和权力滥用,而新闻侵权就是该现象的典型表现。新闻侵权从主体上可分为新闻媒体侵权、新闻作者侵权、新闻媒体和作者共同侵权。   一、新闻侵权的类型   新闻侵权纷繁复杂,比较常见的新闻侵权有对当事人的人格侵犯和对当事人的著作权侵犯等。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肖像权以及隐私权等,人格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力之一,受到法律的保护,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如果没有处理好新闻信息和当事人人格之间的关系,或者散布有损公民人格的新闻信息时,都会造成人格伤害从而构成新闻侵权。   (1)闻传播侵害公民肖像权。网络的快速发展使得信息铺天盖地般涌进人们的视野,能够吸引观众眼球的是色彩绚丽的图片和动态影像。图片处理技术的成熟也给网络上的图像新闻提供了很大的方便,正是由于网络的这些特性,使网络肖像侵权也有意无意的发生在新闻传播领域。   (2)新闻传播侵害公民的著作权。新闻信息传播通过连接的作用导致受众侵害他人著作权;上传、转载、复制、粘贴等损害著作人的著作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决定》规定:“已经在报刊上发表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本人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并注明出处,不构成侵权。”可以看出作者只是将发表权授予传统媒体,而商业网站无权登载作者的作品。   二、新闻侵权的责任划归   我国在新闻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针对新闻侵权这一方面,还没有形成一部独立规范的法律来进行约束和控制。不仅仅让新闻侵权行为无法可依、责任划分引发争议,也导致新闻媒介无法实现合理监督。近年来新闻纠纷的增多从一方面足以看出我国新闻新闻媒体对自身社会舆论监督职能的逐渐重视和强化,另一方面也很大程度上反映出现代公民试图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的增强,表明了我国社会正在逐步走向民主化和法制化。新闻媒体在国外被称作是“无冕之王”,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在社会秩序管理和日常生活当中的重要意义。从众多的新闻侵权案例当中我们发现,新闻媒体在谈到新闻侵权责任的时候,往往强调新闻舆论监督和新闻自由的优先权利,以此来作为新闻侵权事实的借口。从非专业新闻人士的角度去讨论新闻侵权责任主体,则更多的是强调保护公民大众的合法权益。   但就目前我国新闻立法及报刊、电调、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发展状况来看,依然还不成熟。新闻侵权的概念界定和理论研究发展也刚刚开始,尤其是对于网络新闻侵权的主体认定方面更是表现的较为模糊,由此可见我国新闻侵权的责任规划方案要想彻底在社会上得以贯彻和实施,难度依然不小。因此,这就需要我国司法界和理法界的共同配合和高度重视。目前的新闻侵权主客体责任研究,事件处理的依据都是以新闻侵权的基本概念为出发点来进行的。而关于新闻侵权主体责任构成的说法却是鲜有人提及。具体来说就是,产生新闻侵权之后,新闻媒体、新闻记者、以及编辑、消息提供者等他们之间的责任承担与分配,没有一个科学规范的标准来进行衡量,对于侵权主体之间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也没有稳定的模式,很多实际问题的处理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难度。   我们首先来看下新闻侵权的责任划归原则。新闻侵权的理论研究学界总结出以下几种不同的归责原则:一是过错责任原则。这种原则在新闻侵权事件当中经常被用到,指的是以新闻侵权主体在主观上的过错,作为构成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和主要原则,在司法实践当中表现为有错误就承担责任,无过错就免责,不用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二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无论侵权主体在主观上有没有错误,只要侵权事实发生了,就产生相应的责任,在司法实践当中表现为只要新闻侵权确实存在,那么就势必会将承担责任。   三、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   新闻侵权的主体包括两方面:权力主体和义务主体。权力主体一般指新闻侵权的受害者以及与受害人有关系的人等,而义务主体指的是新闻侵权事件的实施者,也即是责任主体,就新闻行为活动来说,责任主体是参与或进行新闻活动的组织者或当事人。本文当中的新闻侵权责任主体指的就是新闻媒体本身,然而在真正的新闻侵权事件当中,会涉及到方方面面参与这个活动的人物,比如新闻稿件的撰稿人、编辑记者、新闻消息的来源者等许多环节,所以有必要对新闻责任主体做详细的分析。   新闻侵权主体在法学界和新闻界有很多种说法。有起因说、执笔说、控告说、权利说等。起因说,新闻工作者在创作侵权新闻之前,为新闻工作者提供原始信息资讯资源的那部分人群就是所谓的新闻侵权主体。执笔说,认为新闻撰稿人是新闻信息的生产者和设计者,应该承担新闻侵权的主要责任。控告说,根据原告人受害特点或者受害方来确定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是谁,或者谁承担更大的责任。在民事诉讼中注重“不告不理”的原则,这体现了在法律实践当中注重被告人意志的精神。权力说,这种说法是把责任都归到新闻媒介头上了,即有权利签发新闻信息的就是责任承担者,因为签发者是新闻稿件的审查者,是新闻信息传播的重要关卡,侵权事件的发生和他们有着最大的关系,所以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最后是实现说,把新闻媒体作为侵权的主体,因为新闻媒体使侵权新闻信息传播得以实现。这几种观点都有自己的合理性和片面性,我们从实践的观点来看,新闻侵权事实的发生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它是一个持续的、复杂的,由众多人所参与的环节,仅仅从一个方面来归责新闻侵权主体,显然是不科学的。#p#分页标题#e#   一则新闻信息的产生,大致都要经过以下几个环节:新闻事实发生、新闻采访、稿件撰写、整理编辑、制作发表等,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对应的责任人负责,在对新闻事件进行报道时,新闻工作者首先就必须深入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寻找出更好的处理方法,合理解决新闻侵权案件。   发表新闻侵权信息的新闻单位是责任主体的构成之一。新闻媒体单位是在新闻信息传播过程中,首先刊登、播出侵权新闻作品的,这是新闻信息侵权责任主体当中最为明显的一种。因此要对这些新闻作品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原则或者制度的新闻作品要严格禁止,一旦疏忽,很容易导致新闻侵权事件的发生。此外,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也将新闻单位列为新闻侵权案件的被告主体之一。   依据“文责自负”的说法,构成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也可以归到对新闻作品的制作者的头上,也就是新闻作品的撰稿人要承担侵权的部分责任,这点强调了作者与新闻机构之间的隶属关系。原因:首先新闻作品的制作者是独立的精神个体,有判断是非的标准和价值观,从事的工作具有创造性,虽然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但不能推脱一定的责任。其次,新闻机构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海量的稿件信息会降低他们对新闻作品的严肃制作和审查,导致新闻侵权现象的发生。新闻侵权作品的撰稿人分两种,一种是新闻单位的工作人员,另外一种是新闻单位以外的新闻信息提供者,例如报社通讯员、特约记者以及自由撰稿人等。他们也应该对新闻作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新闻信息传播的社会效果负责。   此外,构成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还包括新闻侵权作品的转载单位。新闻作品转载指某一新闻媒体对已经在其他新闻机构上发表的新闻信息资源,进行选择性的再次刊发行为。在当今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没有哪一个新闻机构能够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一线采访报道国内外所有重大新闻事实,因此新闻机构之间的相互转载就成为重要的新闻传播形式。如果第一次新闻信息的刊发都出现新闻侵权的事实,那么转载者如果没有经过慎重的选择,就会自然而然的使这种侵权行为进一步传播蔓延,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新闻机构拥有转载的权利,但在转载的过程中要对新闻内容严格审查核实,同时还要尊重新闻报道的事实,维持原载新闻机构的传播本意,不得随意更改原始新闻内容,一旦发生新闻侵权事件,原载机构和转载机构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