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机制再造及革新

行政监督机制再造及革新

作者:秦大朋 赵伟超 单位:河北大学

一、当前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基本状况

1.党委监督和政府监督职权不明确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中,行使行政监督权的行政监察部门属于政府系统,并且实行领导体制的双轨制,即党委和人大的双重领导,特别是党委书记往往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其结果是党委的职权与人大的职权不明确。这在实践中导致了两个突出的问题:第一,以党代政现象严重,由于党委包揽几乎一切事务,党的纪律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行政监察职能,这直接导致党组织的工作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很难得到查处和纠正;第二,行使监督权的部门受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在诸多为题上需要由党委和政府的批准或同意,这使得监督部门的监督行为缺乏权威性和客观性。

2.司法监督受到现行体制制约司法监督是由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为过程中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按照我国宪法规定,行政权、检察权、司法权是相互独立且平等的,但是目前,检察权和司法权的地位并没有实质上的体现。即便在西方一些所谓“三权分立”的国家,政府的行政权力也往往凌驾于检察权和司法权之上。如果考虑我国的财政制度和人事制度,这种问题则尤为突出。我国地方司法部门的经费主要来自地方政府,人事任免也有地方党委和政府决定。这种人事制度和财政制度使得本应独立行使的检察权和审判权在很大程度上收到政府部门的影响。

3.行政监督的法律体系尚未健全近些年,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一系列促进廉政建设、反对职权滥用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在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权力制约的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但是,由这些法律法规构成的行政监督体系尚未构建完成,现有法律法规的覆盖面还不够广泛,有些方面重复规定,有些方面依然空白,贯彻实施也不够彻底。这就使得行政监督体系存在漏洞,无法及时查出并纠正权力腐败等问题。因而,从整体上看,行政监督法律体系尚未健全,无法满足新时期民主政治建设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再造与创新

1.明确党委和政府的监督职权,强化行政监督权党委的监督强调在法律、体制和制度等大政方针方面的领导作用,并不是事事都要由党委直接处理。这种监督由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具体实施,其监督的作用应当主要体现在管好党纪、党风,特别是约束和监督党员干部的纪律作风,确保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得到切实贯彻执行。在政府监督方面则要强调行政监督部门的独立性,,具体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构建行政监察部门的直线领导体制,行政监察部门在业务上受上级行政监察部门的直接指导,在人事任免上采取有上级行政监察部门提名,同级党组织和政府通过,然后由上级行政监察部门任命的方式来确定;二是建立中央财政对地方行政监察部门的支持体系,由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独立预算审批机构,地方行政监察部门申报,经由人大审批通过后下拨地方。

2.确保司法监督的独立,严防司法腐败司法系统在行政部门的监督应当具有独立性,具体操作中可以采用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党组织与行政机关的党组织相互分离的做法,即在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建立独立的党组织来领导检查、诉讼、审判等司法程序的执行。需要强调的是,即便是司法系统独立的党组织也不必事必躬亲,而只需要在大政方针上进行领导。同时,还需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在司法监督过程中的作用,即人大必须对司法部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进行监督,这是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举措。具体做法可以由人大派出监察人员,直接对重大复杂、影响巨大的行政案件进行监督,严厉杜绝徇私枉法现象和其他不法行为的发生。

3.建立健全行政监督法律体系在行政监督法律体系的建设方面,必须尽快制定一系列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对行政监督主体的权责、义务、监督范围、监督对象、监督手段和方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已有的行政监督法律、法规,必须以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根本,进行修订和完善,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并且切实能够发挥作用。

4.扩展行政监督过程中的公民参与行政腐败的直接受害者是公众,公众有权利也有义务参与到行政监督的过程中来。但是,目前我国公民监督的渠道还十分有限,公民参与行政监督受到种种条件的制约和限制。因此,必须保障和巩固原有的公民监督的渠道,同时还要积极拓展新的公民参与机制,并加强公民监督的力度。我国现有公民监督体制中,信访制度和舆论监督是两种重要的监督方式。长期以来,信访制度被证明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公民直接参与的行政监督制度,但是必须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才能使之更好的发挥作用。而舆论监督则是通过大众传媒对行政系统进行的监督,是公众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好舆论监督的作用,需要进一步规范舆论市场,在加强对新闻媒体监管的同时,切实保障新闻自由,使新闻媒体能够依法独立的报道客观事实。此外,推进政务公开、建设电子政务工程等,也是推动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