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类现行教学形式的困难反思

法学类现行教学形式的困难反思

作者:庾文焰 单位:玉溪师范学院

以学生能力形成为目标的教学思路没有在实践教学上形成体系和基本模式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模式,其内涵包括以下基本方式。案例教学模式、观摩旁听审判模式、组织课堂讨论模式,模拟法庭对抗演练模式、媒体教学模式、社区法律援助、诊所式法学教学、及毕业实习。在本科法学教育中,这些是较为常规的实践教学方式,目前我们除了毕业实习较为体系,在教学计划中完整呈现,模拟法庭演练和诊所式法学教育开设成选修课外,其他的实践教学方式并未得以全面展开和实施,并未纳入实践教学的整体模式中并形成体系,老师对此自主把控,做随心功德,实践教学的特点没有完全在教学中得以体现。实践教学缺乏系统性,没有形成完整的实践教学链。

“双师型”教师、经费支持远远达不到实践教学所需实践教学往往是向第二课堂的延伸,实践教学的各环节都离不开经费的支撑。如模拟法庭对抗所需的制作所有的案件卷宗文本的复印费、旁听观摩庭审及社会法律援助所需的外出差旅费等。这些基本费用的欠缺导致我们的实践教学不能全方位铺开,只能限于课堂上的一些基本方式,也导致实践教学的质量不能进一步提升。我们的实习基地较少,“双师型”教师较为缺乏,由于机制的原因,许多老师不愿在实践教学环节上下功夫,制约着实践教学质量的提高。

实践教学与学校常规教学管理制度的冲突现正各高校都在推进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学校从宏观角度设置了比例学分、学科门数及学时,从专业的角度进行调控的面较小,实践教学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构建余地不大。强化实践教学我们必要时是需要以牺牲常规管理制度为代价的,要充分给予教师更多的自主发挥的空间,比如期中教学检查中的教学进度的检查就需弱化;比如考试模式和评价机制上,可以给我们一些空间,总评成绩的比例组合上我们可以不限于学校的规定;比如在实践教学中有调换课的需要,能不能不那么艰难,那么麻烦。如果这些是常规教务管理制度不能在我们的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中稍作让步的话,这些冲突无法解决的话,构建实践教学的模式也是只是停留在理论上的,是无法适从的。

构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基本思路

(一)专业教师要从根本上转换实践教学的观念首先从理念上要对实践教学的重要性有全新的突破性的认识。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强是本专业的一个突出的重要的特征,一个法学本科学生经过四年的法学教育,如果没有具备相应的实践运用能力,就算每门课都是九十分以上,这样的培养模式本身就是失败的,法学教育的根基就在于要能把传授的法学理论知识具体运用到司法实务的个案当中。对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是法学教育的重中之重,整个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都应以此作为基础。其次,在实践教学的运行中,老师要学会转化角色,强化学生才是实践教学的主体的意识,充分调动学生在实践教学中的积极性和创新性,老师仅起着穿针引线的作用,是配角,学生才是主角。这样学生才能全情投入到相应的身份中去,主导对整个案件的走向,才能扮演好相应的角色。

(二)归纳实践教学体系,合理设置法学实践课程体系,法学实践教学从体系上应分为法律课程体系和实习课程体系,前者如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法律诊所式教学等在课堂上能展示完成的;后者包括见习和毕业实习及毕业论文写作和答辩,见习具体可通过旁听观摩法院庭审、社区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等全面展开。使每个学生都能系统地分层次分阶段接受实践环节的打磨和锤练。这些课程体系准确地讲是实践教学的诸多环节和方式,在课程教学中老师都在加以运用,问题是要构建实践教学的模式,这些方式和手段就应设置在具体的课程教学的整个过程中,而不是零散的自主把控和运用。以本院为例,目前我们的人才培养方案中基本形成实践课程的基本体系,模拟法庭教学和诊所式教学是制定在教学计划的选修课中的,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也是进入教学计划中的。那么其他实践教学课程体系怎么跟进,笔者认为包括模拟法庭教学和诊所式法学教学不应仅仅是一门课程的开设,它是实践教学中很重要的一个手段,应该大量运用到其他专业课课程教学中去。所有的这些方式和手段不也不可能一一列举到人才培养方案中,更重要的是在每门课的课程实施方案及教学大纲中加以呈现。

(三)打造成“双师型”教学队伍,提高教师法律实践能力,这是构建实践教学模式的基础和前提法学教育的师资力量较为侧重的是教师自身的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法学教师如果没有接触过法律实务,就没有司法的感性认识,就不能身体力行地带动学生提高实践能力。在教学中能获得学生一致好评的老师大多数恰恰就是从事过司法实务工作的,能很深动很能贴切很自然地把司法工作的实践经验、常识、技能带进课堂教学中,也能把法学理论更多地运用到司法个案中,有更多的不同角度的思考,让学生受益良多。因此鼓励法学教师考取司法资格,兼职从事律师工作,成为“双师”型的老师,对于提升学生的司法操作能力是一个重要的渠道和手段。另外,也可把相关司法部门的司法工作人员请进来,成为我们的外聘教师,利用我们的模拟法庭和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实操演练个案,让学生对法律实践有直观的的了解和认识,潜移默化中提高自己的综合实践能力。

对构建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具体建议

(一)在实践教学方式上多做文章,把一些常规的实践教学环节发挥到极致。以本院为例,问卷调查最喜欢的实践教学方式,无论教师还是学生都普遍认同案例教学法。我们现在的做法是在讲授法学理论后,针对性地分析相关案例以回应所传授的知识,有点类似于数学中的套公式,不能充分调动学生逻辑思维及解决实际个案的能力,教师有一手操办的嫌疑,效果未免显著。若换一角度,老师可提前将课堂上所需要的案例交给学生,并列出相关法条、司法解释等参考资料。由学生在课下做足功夫,课堂上交由学生讲授、交流、辩论,最后由教师分析总结。反向思维恰恰能促进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的提高,使案例教学的效果突显。另外,像模拟法庭控辩及法律珍所式教学也应在常规教学中穿插进行。使每个学生都能通过这些方式演绎具体案例,实操各种职业技能。

(二)制定相应的实践教学大纲,全面展现实践教学的整体过程。按规定,每门专业课的授课老师都制定了课程实施方案以展示课程教学的教学目标、具体思路、教学设计、教学方法、教学内容、考试评价标准等以全面规范该课程的教学,提升教学质量。但实际上对实践教学的呈现几乎没有,应增定实践教学大纲,从该课程设置的目的和任务、实践教学环节,实践教学的具体方式,在实践教学中对教师和学生的要求等构建课程的实践教学方案,使实践教学的施行有合理的依据,据此有效规范的展开,不再零散、杂乱无章。以刑法课程为例,刑法学是本科层次法学专业十六门核心主干课程之一,以其总则和分则规定为基础进行展开讲授,分两个学期进行,周课时量4个学时,共计8个学分。那么在刑法学的实践教学大纲中的拟定中,首先要明确的是在方案中哪些是实践教学的重点章节,或说实践教学从课程教学的什么时间段推进更为科学合理,具体要设计案例教学在课程教学中的比例,一学期中至少组织几次模拟法庭活动,诊所式教学在课程教学中如何跟进,课堂讨论怎么安排;社会实践中,明确一学期中组织几次旁听庭审观摩,组织几次社区法律援助活动。另外对实践教学的评价机制也要随之跟上,实践教学的考察力度要加大,占学科总成绩的比例也要提升,可以至30%甚至40%以上。#p#分页标题#e#

(三)协调与学校教务常规管理上的偏差和冲突这也是目前实践教学模式构建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学校教务常规管理制度中对教学计划、教学时数,教学进度、教学评价都有一套常效的机制。而我们在实践教学的运行中必然会冲击到这种常态。教学时数不变的情况下,大量开展实践教学活动,那么教学内容会被压缩、教学进度会受到影响、教学计划是否能顺利完成,期中教学检查中是否能通过。这些矛盾如何解决,除了争取教务管理部门的支持外,能不能给我们一些灵活的自主权的空前间,考试评价也希望能突破常规的评价方式和综合成绩的配置比例。否则实践教学不能真正实现整体模式的构建。

(四)强化实践教学的周期,设置明确合理的考核标准。国外实践教学是一个专门的教学阶段,时间较长,德国、日本为2年,英国为1年,而我国实践教学一般为20周即一学期或半年。在现有的教学计划内,不可能无限期地增加实践教学的时间,但可以强化学生的实践见习周期,硬性规定一学年至少一个半月的见习时间,并以亲历的案件拟写见习报告,作为实践教学考核的依据并计入学分。在大学四年里,每个学生必须通过各种环节完成一个案件的全部诉讼过程,同时计入学分。

(五)建立一套合理的实践教学的管理监督体制及考评机制,以巩固实践教学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涉及到多环节、多阶段、多方式,是较为复杂的工程。并且散乱、随心所欲已成惯例。如果没有一个配套的管理体制予以监督,要全方位运行是有难度的,因此,实践教学大纲的执行,学院督导组要做相应的检查才有可能常效稳定地运转,管理一定要形成机制,并且还要有相应的考评机制才能促进老师实践教学的积极性,与校内津贴奖励挂钩,量化在教学量的计算中。否则不利于调动教师实践教学的积极性,不利于巩固实践教学的阶段性成果。全面构建实践教学的体系也成了一句空话。另外,对学生的实践教学活动,也应设置硬性的的考核标准,形成考核和评价体系。双向考核同步跟上,实践教学才能从根本上得以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