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生态不正义透视及改正

旅游生态不正义透视及改正

 

生态正义是指在自然资源的开发、使用以及生态责任的分担上要合乎公平,体现公道。①其不仅强调自然为人类服务,也注重自然本身的存在及发展,不但考虑人类的利益,也考虑其他生物的利益。随着旅游业被确定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旅游逐渐成为现代人类的一种生活方式,旅游发展中的各种生态不正义现象必将影响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而必须进行纠正。研究表明,生态正义理念指导下的旅游生态补偿制度正是当今形势下纠正旅游领域生态不正义的良药。   一、旅游生态不正义的双重性   正义是人类恒久的价值祈求,也是古老而常新的哲学命题。现实层面的正义总是与利益的分配或占有直接相关,脱胎于社会现实的生态正义直接关涉的是自然资源及生态责任在不同主体间的分配与分摊,一方面表现为人与其他物种之间在享受生态利益与承担生态责任方面的平衡,另一方面表现为人们是否享有平等地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是否公平分担保护环境的责任和生态危机所造成的灾难,由此形成了生态正义的双重性:种际生态正义和人际生态正义。在现实中,旅游领域里由生态利益引发的种种不正义问题都可以归结为旅游种际生态不正义和旅游人际生态不正义。   (一)旅游种际生态不正义   种际生态正义强调的是人类对生态系统中其他物种及其生存环境的责任。人是自然界长期进化的产物,是自然的一部分,在对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检讨和反思中,非人类中心主义基于对自然价值和自然权利的肯定,将伦理学的正当行为扩大到对自然本身的关心,倡导尊重所有生命和生态完整稳定。生态伦理学指出,自然物不仅具有相对于人之需要的工具价值,还有其自身的内在价值、固有价值、生态价值。同时,“在存在权利上,所有生物都是平等的,无贵贱之分,高低之别,优劣之异,决不因其数量的多少,出现时间的早晚,力量的大小,进化程度的高低不同。自然这一伟大的造物主,既不偏爱也不歧视它的任何一个成员,任何生物都不可能获得超越生态学规律之上、之外的特权”。②在生命共同体中,所有非人类生命物种的生存利益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利益相互依存,因而作为道德共同体的成员,非人类生命的生存及其所需要的环境,应该受到人类这一道德主体的关心,人类对其负有道德义务。种际生态正义要求人类必须以一种不危及地球生态系统完整性的方式开发利用生态资源,在追求自己生存和发展的同时,也要从道德上合理地维护所有生命物种的生存及其必需的生态环境的安全与健康。   然而,在旅游开发中,只注重开发者的经济私利、旅游者的享乐体验,而忽视非人类生命物种的健康、生态环境的安全,在生态旅游的幌子下,以征服和占有态度对待自然的生态不正义现象屡见不鲜。北京市第一高峰灵山山顶6000亩的高山草甸,形成了独特的旅游景观,然而就在其开展生态旅游的4年间,被破坏的草甸就达66.36公顷,茂密灌丛减少932.42公顷,裸岩裸地增加125.43公顷,水土流失达5万立方米,景区每年产生的40吨垃圾、30000吨生活污水,已大大超过了灵山的自净能力。①专家指出,这些草甸经过几千年甚至上亿年的时间才形成今天的景象,一旦破坏,靠人工很难再生。②新疆北部的哈纳斯湖是我国最大的高山湖泊,由于没有经过充分论证就盲目开工建设,哈纳斯景区在20世纪90年代遭到了严重的生态破坏。③此外,还有地中海边某海洋公园内迪厅霓虹灯闪烁造成的小海龟死亡、④云南玉龙雪山景区因建索道砍伐数千平方米的原始森林,游客的大量涌入导致的小气候变化,⑤等等,不胜枚举。   (二)旅游人际生态不正义   人际生态正义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在利用资源、保持生态的过程中,权利与义务的对应、贡献与索取的对应、机会与风险的对应、恶行与惩罚的对应、善行与奖赏的对应、作用与地位的对应等。它主要包括以时间同一性、空间差异性为向度的,人与人之间的代内正义和以空间同一性、时间差异性为维度的,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代际正义,其要求人们公平地享用资源,共同地保护生态,合理地承担责任、取得补偿,在满足自己需要的发展时,维持支持继续发展的生态系统的负荷能力,以满足后代的需要和利益。   旅游领域的人际生态不正义主要发生在旅游地社区居民与旅游开发商、旅游经营管理者、当地政府和旅游者之间。通常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社区居民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的成效无偿转化为其他人群的旅游效益。我国的生态型旅游地大多都有社区居民生活,他们世代居住于此,作为生态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人,与旅游地生态环境形成了和谐的人地关系,通过乡土生态智慧的运用,为旅游地生态环境的维护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为旅游业的发展保存了富集的旅游资源。然而,旅游业的发展往往会出于经营管理方面的考虑,断然割裂社区与旅游地之间的生态联系,限制或剥夺其利用旅游地生态资源的权利,不仅从空间格局,也从旅游利益格局中将当地社区完全排除。云南省西双版纳部级自然保护区的野象谷景区,周边分布着8个村寨,由于社区居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以亚洲象为代表的野生动物数量迅速增长,并频繁走出保护区,损坏农作物、伤害人畜,给当地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据调查,与景区毗邻的香烟箐村以农业为主要产业,但全村30多亩玉米地中大半都会遭到大象破坏,每年只能收获1/4的产量,每逢插秧季节,家家户户晚间都要去守田,以防止大象伤害幼苗。在2011年5月1日的野生动物肇事补偿查勘中,全村23户在不足半年的时间内共遭受直接经济损失48042元。另一个距离景区较近的以橡胶为主要产业的农场六队,每年都会有几百棵成年橡胶树、几千棵橡胶幼苗和几千个胶碗被大象损坏。2002年还发生过割胶村民被大象攻击的事件。⑥社区居民以自己的生存与发展利益为代价,为保护亚洲象作出了巨大贡献,使得野象谷景区及其四周野象频繁出没,从而极大地增强了景区的吸引力。然而,以亚洲象为核心吸引物的野象谷景区及其内部的索道公司却独享村民生态保护的成果,从未从每年几千万的旅游收入中拿出部分补贴周边百姓。社区居民进行生态保护的成效被旅游开发与经营管理方无偿占有,这极大地挫伤了当地社区居民保护亚洲象的热情,导致了严重的生态不正义。第二种情形是:部分人群从旅游开发中获利,却由社区居民承担旅游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果。比如旅游区产生的废弃物就地处理,直接影响到附近社区居民的生活环境;游客大量践踏造成的草甸退化所引发的水土流失,漂流项目改造河道、截留蓄水的开发方式对抗旱防涝带来的危害,都将间接地威胁到周边社区居民的生产生活。无论是第一种情形还是第二种情形,相关群体的付出与获益均存在着严重的非对应性。在第二种情形中,种际生态不正义与人际生态不正义相互叠加,引发的生态不正义后果更为严重。#p#分页标题#e#   二、旅游生态不正义的生态伦理透视   生态正义,作为生态伦理学的正义观,是以正义理论为基础协调生态问题上的利益关系,使之保持均衡性、对应性。①亚里士多德最早将正义擢升到理论层面进行系统阐述,他认为,正义从形成来讲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遍的正义亦即政治上的正义,就是符合城邦国家的法律和道德标准;一种是特殊的正义,它又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纠正的正义。②   分配的正义强调的是基于比例的公平,即给予平等者平等的分配,给予不平等者不平等的分配。而纠正的正义则强调人人平等,旨在维护人们在经济交往中的公平原则,纠正人们之间的相互伤害,是对损害进行的一种补救与惩罚。③亚里士多德对分配的正义与纠正的正义看似矛盾的区分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今天我们可以辩证地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将纠正的正义看作分配的正义的一种补充,分配的正义要求对有限的资源做出尽可能科学与合理的配置,而在配置不当的时候,则需要借助纠正的正义进行实质化的调整。纠正的正义以分配的正义为前提,反过来又对分配的正义起到维护和保障作用,是一种补偿性正义。④在亚里士多德以比例为标准首次提出分配正义这一概念后,许多思想家也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并将其从对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的伦理认定和道德评价,延伸到了环境伦理的视阈之中,认为分配正义不仅是人与自然和谐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的伦理基础,也是实现人与人之间和谐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的伦理基础。⑤种际生态不正义和人际生态不正义的产生均源自对分配正义的违背与破坏。   在旅游种际生态不正义中,资源的人类配置没有区分好自己与其他非生命物种在生命共同体中的生态利益和生态责任,人类挤占了其他物种的生态资源,占用了过多的生态利益,打破了人类的旅游生产和消费活动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和谐。种际生态正义的伦理要求立足于人类与非人类物种在生物圈中的共生关系,是一种共生的正义。在生物圈中,每一个个体都平等地享有生存的权利,共生的正义就是要允许其他非人类生命物种的生存。水、空气、陆地等资源不仅是人类生存不可或缺的环境要素,也是许多物种维护生命所不可或缺的环境要素。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与非人类生命的生存和繁衍,都需要利用资源和环境,但生物圈的有限性不可能使人类物种的数量和生物的多样性同时达到最大。因此,人类在利用生态资源获取旅游发展利益时,必须遵守生态系统的自然秩序,把对自然的干预保持在地球生命维持系统整体的自我调节能力之内,占用的生态空间和利用的资源环境都应有一个限度。一旦违反了这一分配的正义,就必须予以纠正。   从旅游人际生态不正义来看,其产生主要是由于生态利益与生态责任在旅游地生态利益相关人群之间没有得到合理的分配。人类拥有的公共环境资源总量是有限的,一部分人的过多占用,意味着对另一部分人占有机会的损害。一方面,旅游业的发展占用了当地居民甚至是全体国民的公共生态资源,而利益却被旅游开发、经营及管理者、当地政府及旅游者分享;另一方面,利用生态资源发展旅游业的利益获得者没有承担相应的生态责任,在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生态利益受到损害者、为旅游地生态保护做出积极贡献者没有得到相应的利益,这就是不正义的分配。在人际生态正义中,生态利益与责任的分配标准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在涉及生态的基本权利时,如环境权、政治权、尊严等,应采用完全平等的标准,没有哪一个人的利益高于另一个人的利益,旅游区周边的社区居民与旅游开发商、旅游者一样有享有清洁健康环境的权利,他们没有责任和义务承担旅游区所产生的环境污染后果。而在涉及其他一些权利时,“不平等的人不平等对待”才是分配的正义:旅游地生态环境的破坏者与保护者在生态利益与责任分配时应区别对待,不同的生态利益受损者与生态保护者在生态利益与责任分配时也应充分考虑受损害的程度、所作贡献及付出保护成本的大小。政治哲学家和伦理学家罗尔斯所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无疑可以成为旅游领域人际生态正义的分配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与人人享有的类似的自由体系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体系”;“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它们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符合正义的储蓄原则,以及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官职和职务联系起来”。⑥   三、旅游生态不正义的纠正   面对旅游领域的种种生态不正义现象,急需一种补救性措施来实现纠正的正义。生态补偿是人们对人类资源利用和生产方式进行反思,重新认识自然、社会和经济之间关系的产物,是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一个具体制度。旅游生态补偿是生态补偿理论在旅游领域的运用,根据生态补偿的一般性内涵,可以认为旅游生态补偿是指采用经济手段调节旅游开发经营所涉及的生态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①这一制度的伦理学价值就在于通过及时偿还旅游开发行为的“自然债”、保障利益受损者的生态及其相关权益,转嫁与分散生态保护者的生态成本等来实现和维护旅游领域的生态正义。旅游生态补偿主要从对象、内容、范围、手段四个方面实现对旅游生态不正义的纠正。   (一)纠正的对象:对自然的补偿和对人的补偿   鉴于旅游生态不正义的双重性,旅游生态补偿对其之纠正也包括对自然的补偿和对人的补偿。对自然的补偿,即要求旅游生态环境的利用者对在旅游发展过程中,面临破坏威胁的物种及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对已经遭受损害、自然补偿无法还原的生态系统进行人工恢复与重建。通过对自然的补偿纠正旅游领域的种际生态不正义,使人类与其他物种共享大自然无偿提供的资源、和谐共处。同时,对自然的补偿可以使旅游业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在当代就被及时扭转,从而使得旅游资源以不比前代人手里接下来时更坏的状况传给下一代,促进旅游领域人际生态正义中的代际正义。对人的补偿,即对由于旅游业的发展,生态环境及其相关利益受到损害、资源利用方式受到限制或资源使用权利被剥夺的当地社区,以及为旅游地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作出贡献者的补偿。对人的补偿最终还是为了实现对自然的补偿。#p#分页标题#e#   (二)纠正的内容:对生态破坏行为的惩罚和对生态保护行为的激励   对旅游生态破坏行为的惩罚是要求旅游生态破坏者对受损物种及生态环境实施保护与恢复,或承担相应的保护与恢复费用。同时也要求旅游生态破坏者对因旅游生态环境破坏而使得生态及其相关利益受到损害的周边社区进行赔偿。对生态保护行为的激励则是要求通过良好旅游生态环境获益的相关方,主要包括旅游开发、经营及管理者、旅游地所在地方政府、旅游者,以及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部门,对为旅游地生态保护做出积极贡献、付出保护成本者予以物质或精神上的奖励,以激发其更好、更持久地保护旅游地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三)纠正的范围:时间上的纠正和空间上的纠正   旅游生态补偿这一纠正的正义包括时间上的纠正和空间上的纠正,表现为时空上的多维关系。从时间上看,通过旅游生态补偿,可以使旅游生态利益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实现恰当分配,为后代保留旅游资源与良好的旅游生态环境。从空间上看,在旅游生态补偿关系域中,旅游者是旅游生态补偿不可或缺的重要补偿主体,其既是旅游生态利益的获益者,通过良好的生态环境获得美好的旅游体验,在不文明的旅游行为中又是旅游生态环境的破坏者。由于旅游活动所具有的流动性,旅游者来自全国乃至世界各地,通过旅游生态补偿,来自不同地域的旅游者将与旅游地生态环境及社区居民联系起来,使纠正的空间得以延展。旅游生态补偿在纠正范围上所具有的空间上的延展与时间上的延续效果,有利于将其本身所折射出的生态正义理念在更大范围内予以传播,对于促进全社会旅游生态伦理意识的增强、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纠正的手段:输血式补偿和造血式补偿   对纠正手段的划分主要是针对人的补偿而言。当今环境问题,不仅反映出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调,而且越来越反映出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失调。②在现实中,旅游领域人际生态不正义中的利益受害者,往往都是在社会结构中处于弱势的社区居民。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生态资源的富集区与贫困社区高度重叠,贫困的社区居民为旅游资源的保存做出重大贡献,却往往成为旅游利益分配的局外人。因此,在实施旅游生态补偿这一纠正的正义时,应该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对其之旅游生态补偿,应在采取直接的经济与物质补偿,进行“输血”的同时,更要积极拓展“造血式”生态补偿模式,形成受偿者的造血机能与自我发展机制,使外部补偿转化为受偿者的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使其真正获得生态利益乃至社会利益分配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