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保护论文范例

行政保护论文

行政保护论文范文1

1.增强意识:版权是“命根”

与新媒体相比,纸质学术期刊虽具有利于深度学习阅读的优势,但随着电子阅读器技术的不断进步,这种优势不再为其独有,各种类纸质阅读感的设备正在逐步升级优化,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已将其作为主要的学习阅读工具。从长远来看,纸质学术期刊在载体上没有优势可言,学术期刊虽然有长年积累的品牌优势,但最大的优势还在于拥有大量高质量的专业内容。高品质的专业内容是支撑品牌的基础,没了它,品牌自然也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然而,诚如前文所述,如果版权保护防线丢失了,学术期刊的内容优势也会失去,广大学术期刊也可能重蹈报纸的覆辙,成为网络媒体的“免费奶妈”。因此,融媒环境下,学术期刊们应该树立版权是“命根”的意识,认识到版权是生存之基和发展之源。面对时下版权侵权可能带来的一时蝇头小利,如被网络媒体非法转载引来的社会关注的提高,应该持有足够的警惕,切莫贪小失大。试想,如果优质的内容都无偿在网络媒体刊出了,长此以往,谁还会看纸质学术期刊,纸质学术期刊还有何存在的价值。

2.自我规范:建立完善版权管理机制

有条件的单位可设立版权部门,专门管理相关版权工作。对于存量论文的版权信息做必要的补齐、归类、入库、数据化等工作;对于增量的论文,通过合法无争议的方式获取版权,尽可能与作者签订书面授权协议;在通过“用稿声明”方式获权时,尽力遵循格式合同签订的自愿、公平的原则;在要求作者承担责任时增设对价条款,使作者也享受相应的权利,如在要求作者转授信息网络传播权时,承诺在权利的使用中,作者也享受一定收益。加大员工版权培训力度,增强版权意识。自身不主动侵权,在修改论文时必须征得作者同意,作者不同意不能发表;没有获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论文,若要在网络使用,如将论文转发至微博、微信公众号时,须得到作者的许可;对于侵权行为不回避、不放任,积极维权,有条件的可以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给论文进行加密技术、水印加载技术处理,阻止和追踪侵权行为。积极挖掘版权衍生价值,介入现代的版权运营,如利用品牌影响和掌握的作者资源开展商业性的行业学术教育培训,主动与新兴数字出版商,如百度文库、360图书馆、爱学术、道客巴巴等新兴的知识在线平台进行合作。针对“免费分享”版权文化,可尝试让网络用户免费试用,但通过与学术期刊新媒体运营商搭建各类新型的内容平台来创收,如参与建立目前在国际非常流行而且实践效果不错的开放存取(OA)开放出版平台,推出类似国内知乎、问答等模式的行业性知识付费平台等。

3.建立联盟:形成抱团取暖的集聚优势

小弱散是我国学术期刊的最大不足,也成为影响学术期刊版权保护能力不足的根本因素。尤其面对大型网络服务商的侵权时,完全处于弱势地位。如何解决,短期之内值得考虑的路径是,建立学术期刊版权保护联盟,整合资源,集体行动,形成抱团取暖的集聚优势。联盟组织合力推动学术期刊相关版权法律的完善。对关涉学术期刊媒介融合的关键法律障碍加以排除:①对于没有获得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的存量作品允许学术期刊网络使用时可以“先使用后付酬”。②对于“孤儿作品”在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是“孤儿”身份的前提下可以在现行网络使用。③主张学术期刊对论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部分分享权。即在论文的网络使用中,须经得作者和学术期刊的共同许可,因为许多学术论文如果不经过这样知识再生产的熔炼,是不能发表的,或是不能以很光鲜的状态公开发表的,特别是核心、权威期刊上发表的高质量论文,期刊及编辑发挥了重要甚至决定性的作用,这是学术界的共识。简单说,论文的知识生产不单是作者的创造,其中也有学术期刊的大量辛勤付出。集中对成员的版权侵权问题进行维权,通过群体维权行动,产生社会公益影响,进而纳入行政保护的范围。版权的行政保护具有效率高、威慑力大的效果,也是我国所特有。但是其所针对的保护客体,要求是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侵权活动。单一学术期刊的版权遭受侵权时常很难借助这样的手段,但联盟成员的众多类似案件则可以为版权行政执法部门所关注。此外,联盟组织还可以主动与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联合,搭建坚固而通畅的版权授权桥梁,监督促使科学版权价格评估机制的形成;展开相应的版权培训和宣传,推动学术期刊版权素养的整体提升,等等。

行政保护论文范文2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公益诉讼;法律援助;排污权

近些年来,我国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重点倾向于城市,忽视了生活在广袤农村地区的广大农民的环境权益。农民作为环境弱势群体,其环境安全正不断遭受着各种显性和隐性的威胁,这明显有违权益公平的原则,究其原因在于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我国宪法的第26条将环境保护和防止污染上升到国家基本国策的高度,规定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行环境保护,且《环境保护法》中第16条至第23条也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环境质量负责。然而从实践效果来看,将这些法律条文用于解决城市环境污染问题行之有效,但对于农村环境治理而言适用性不强,导致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一直处于法律边缘化状态。因此,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农村面临的环境治理困境,建立起适合农村特点的《农村环境保护法》,以此作为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基本法规,实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但本文认为在目前的立法过渡时期,面对严峻的农村环境问题采取一些有效的法律手段十分必要,进而为《农村环境保护法》的制定提供实践依据。

一、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机关、企业组织或个人存在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为,使得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公民为了维护环境公益拥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力。然而,在2013年出台的新《民事诉讼法》中,将原告资格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公民“个人”则被排除在外。同时,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中,由于面对着不菲的诉讼成本问题,且环境诉讼案件的审理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诉讼费用的承担和分担问题尚无定论,导致很多环境诉讼案件最终不了了之。另外,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对农村环境造成侵害的责任主体相对多元化,如造成农村河流污染的源头可能来自于企业的工业废水亦或农民的生活污水,或者兼而有之,证据的缺乏很容易导致真正的制污者最终逃脱法律的追究。因此,首先要拓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环境污染具有潜伏周期长、危害面积广的特点,生活在乡村中的农民对此自然是有深刻的感受,他们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是公民履行法定权利的应有之义。因此,我国法律有必要拓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范围,应囊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使农民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提升他们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其次,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诉讼成本过高往往会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最大障碍,导致很多案件最终选择了息事宁人。因此,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很有必要,政府应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并制订配套的基金管理办法,以支持农民发起环境公益诉讼,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最后,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证据制度。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如果原告因为技术原因及经济原因等无法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法院可以对原告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收集令,规定相关的企业、法人、公民及其它社会组织有责任如实地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如拒不配合则可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应该注意的是,要对证据收集的主体、客体、范围和程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建立环境法律援助制度

目前,我国农民已成为环境纠纷中的弱势群体,无法保障自己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产和生活,在与强势的排污者进行协商和谈判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同时相较于城市居民而言,在环境保护资源供给不足的同时也阻止不了城市的污染转移。加之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在保障农民环境权益方面还十分薄弱,导致他们在法律活动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总体而言,环境保护法律具有明显的城市中心主义特征,不能充分反映农村和农民对环境污染控制及生态保护的要求,在基于环境公平和环境正义的前提下,迫切需要借助法律援助手段来满足广大农民在环境污染中的利益诉求,这也是建立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目前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导致环境法律援助工作进展缓慢。因此,首先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为了确保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顺利执行,应制定《法律援助法》并在其中以条文形式对农村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援助程序和资金使用等进行规范;其次,设立专门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建立农民法律援助中心等类似援助机构,并规定其援助范围应包含农民的环境权益保护,通过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文书等服务,引导和帮助农民依法维权;再次,设立环境法律援助基金。环境法律援助基金的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同时通过舆论引导等手段吸引社会捐赠,进而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减轻农村法律救助机构的经营压力;最后,强化合作意识。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应与工会、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相关组织进行密切合作,进而减轻工作量、扩大覆盖面,使法律援助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三、实施排污权市场交易制度

实施排污权市场交易制度是治理农村污染、保护农村环境行之有效的经济手段,它以控制污染总量为基础,充分发挥政府行政管制与市场价格杠杆的双重调节作用,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障了环境公共权益和农民环境利益,用最低的投入成本控制污染物排放目标,进而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排污权市场交易制度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从美国引入我国,目前已有山东、江苏和山西等省开展了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践证明排污权市场交易制度的实施带来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解决了因农村环境污染源较为分散而采取的传统“点对点”治理方式的弊端。为了保证排污权市场交易制度的顺利实施,首先应出台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确认排污权的地位,详细规定各个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让排污权交易从区域层面走向国家层面,并细化指标核定、分配方式及使用年限等具体法律条文,促进排污权的跨地区交易,对于破坏正常市场运行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保障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其次,基层环保部门应全面评估当地能够承受的排污总量。在整理和分析了当地的排污数据之后,结合当地的环境发展规划,确定本区域能够容纳的最大污染物负荷。环保部门再根据制污者的实际情况,将排污权根据制污者的实际需要进行初始分配,赋予排污权以商品属性使之可以在市场内自由交易,制污者无疑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主动将自己过剩的排污权向外转让,而过量制污者则买进排污权,将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内化到企业生产成本当中,促进污染控制技术的升级。

四、提高民间环保组织法律地位

民间环保组织具有自发性和公益性两大特征,因此能够获取全社会的信任,可以较为顺利地整合资本和技术等广泛的社会资源。但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制约了民间环保组织健康有序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设立条件严苛。我国对民间环保组织的设立采取的是“双重许可”审核制度,即需要通过业务部门和登记机关的双重审核方能获得主体资格,因而其设立门槛被大幅抬高。同时,我国采取区域内民间社会团体“限制竞争”的法律制度,即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如果已有民间环保组织,则其它同类的民间社会团体无法审核通过,妨碍了民间环保组织彼此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其次是法律制度不完善。民间环保组织作为法人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利益,法律应当充分给予权利保障,而我国目前缺乏对民间环保组织的专门立法,使得其法律权利比较模糊、法律保护机制并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民间环保组织难以充分发挥法律效用,在推进环境治理的过程中很难通过法律手段寻求到司法救济。因此,首先应放宽民间环保组织的设立条件。国家要减少对民间环保组织设立的条件要求,对一些不合理的准入要求应予以撤消,从而为民间环保组织的成立和登记提供宽松的行政环境和法律环境,且政府对民间环保组织的监管重点应以规范和引导为主,从控制型管理转向服务型管理,减少行政干预以免影响其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其次,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要使民间环保组织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团法人,应完善与民间社团相关的法律制度,使民间环保组织拥有环境知情权,进而监督其他市场主体的环境污染行为和环境管理行为,同时对于一些相对成熟的民间环保组织,可以赋予其行政主体资格,使其承担部分公共管理功能,减轻政府行政压力并节约行政成本;最后,赋予民间环保组织环境公益诉讼权。这是民间环保组织维护农民环境权益的重要司法救济制度,因为当农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受害者的农民个体在面对制污者时显得过于“单薄”,这时民间环保组织就可以充分发挥其组织优势,代表农民对制污者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效地解决农民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丁鹏,论中国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治理中的法律作用与发展[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硕士论文,2015.

[2]刘飞,我国农村环境的法律保护[D],长沙: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12.

[3]赵秀华,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实施机制研究[D],郑州:河南大学硕士论文,2012.

[4]刘尊梅韩学平,论我国农民环境权利保护的法律援助[J],学术交流,2011(8):66-68.

[5]牛玉兵刘钦,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环境治理法律机制分析[J],农业经济,2017(3):40-42.

行政保护论文范文3

关键词: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路径探索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成为各国面临的重要问题。在我国,私法领域的保护较为被动,且规制的范围主要是针对营利性主体和非政府机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而公法领域的刑法所要求的条件较高,一般的侵害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在未达到犯罪标准的情况下,无法运用刑法进行惩罚。而从行政法层面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具有更高的严密性,行政法可以明确具体地规定个人信息的请求更正权和救济权,规制范围更具有针对性。因此,对国外先进的行政法保护经验进行对比分析,提出对我国更具有针对性和适用性的行政保护策略具有较为现实的意义。

1个人信息概述

1.1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

我国没有个人信息方面的专门立法,对个人信息的概念尚未统一,根据学术界的学者们关于个人信息的内容达成的基本共识,个人信息可以被界定为“以直接或间接的手段获取的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受法律保护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工作、教育、财务、健康状况以及其他具有个人指向性的信息”。

1.2个人信息的特征

个人信息所包括的内容具有较为宽泛的外延,能够将人与人区别开来的任何有关个人的碎片材料都可以视为个人信息的范围,具有广泛性和可识别性的特点,包括与个人相关的基本情况、生活背景、个人习惯等。同时,个人信息具有时效性,个人信息处于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每个人的信息都随着时间的推进而更新,比如年龄、身体状况、家庭住址、工作情况等。另外,个人信息还具有可共享性,同一部分的个人信息可以同时被不同的信息用户获取或利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上述特征在拓展了其价值空间的同时,也给个人信息的保护增加了难度和成本。

2我国行政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分析

2.1现有行政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2.1.1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立法

我国现有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法律有近40部,法规30余部,部门规章200多部,较为分散,且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不够统一,无法准确界定行政法领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甚至有些条款的规定欠缺可行性,导致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未能达到期待的效果。从上表可以看出,我国行政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从理论层面基本做到了事前预防,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督、救济,但由于无专门的立法,规定较为笼统且繁琐,同时有很多操作性不强的法律规定,缺乏相对应的处罚措施和完善的救济途径。

2.1.2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执法

互联网的普及使行政机关越来越方便地收集、处理和使用公民的个人信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可能会由于行政机关在采集、存储和信息公开等环节受到侵犯,在出现个人信息被超范围使用或泄露时,“官本位”的执法理念下行政机关甚至不把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作为自身的义务,甚至一些行政机构为了提高办公效率,节省办公资源,开通机构间信息共享渠道,但由于缺乏监管,致使个人信息资源在共享过程中出现泄露时无法明确责任主体,公民个人信息权遭受侵害却无法得到救济。这些常见的情形彰显了行政机关在执法上的不足,未做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信息管理部门的严格监管。

2.2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2.2.1行政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不完善

(1)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的规定不明确。行政法中对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和范围未作出确切的规定,只能在具体法条的基础上对公民享有的个人信息权利进行推导适用。比如:根据法条中规定的“公民有了解或知道自己个人信息被收集的目的的权利”,得出公民对个人信息享有知情权的结论;“公民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不符时,有提出异议和更正自己信息的权利”,推导出公民享有个人信息的异议权和更正权;以及在个人信息遭受侵害后才能要求行使的删除权。然而,一些其他正当性的权利如公民拒绝提供信息的权利等在行政法中没有提及,很容易导致信息主体无实质权利、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的后果。(2)行政主体对个人信息的行政行为缺乏规制。我国行政法律规范对行政机关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遵守的规则较为简单且笼统,没有具体操作程序的法律条文,给法律适用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比如,行政法律规范中有的规定了国家需要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有的规定了政府在公民查询个人信息时的审查义务,尽管这些规定对行政机关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作出了要求,但并没有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而导致个人信息权利遭受侵犯时,应承担什么样的具体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3)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滞后。行政机关处理公民个人信息时按照现有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总体要求为依据,行使自己的职权,但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事项,行政法律法规没有专门的规定,对处理个人信息的行政行为与一般的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规范未具体区分,若出现行政机关收集、保存的个人信息被泄露、被非法利用的情况,行政机关往往在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被侵害后才进行事后保护,按现有行政法无针对性的操作程序无法及时保护公民因个人信息遭受损害所产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2.2.2个人信息处理的主体缺少监管

我国个人信息处理的主体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其中,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集散地”,在收集、处理和使用信息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方面需要受到严格监管。实务中,一方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主动泄露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发现信息泄露而不作为的现象较多;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专门建立的信息库储存的个人信息具有较为广泛的覆盖率和超高的准确率,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首要目标,在监管力度不够的情况下,他们往往利用系统保护的漏洞入侵行政机关的信息库,盗取信息资源。因此,我国需要设置专门的监管机关对不同级别的处理个人信息的行政机关进行统一监督,避免目前的上级监督下级的方式存在的监管缺陷。非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收集和使用。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中明确了行政机关等征信管理部门对非行政机关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监管职能。但现实中,即使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力度不够,公民个人也较难凭借自身实力对行政机关进行有效的监督。另外,虽然行业自律组织在规制行业间个人信息滥用的现象中也能发挥不容小觑的作用,但由于我国行业自律制度不够完善,对非行政机关类的信息处理主体的监管尚未发挥出应有的效用。

2.2.3个人信息救济制度不健全

“无救济则无权利”,救济制度作为保证权利实现的重要方式之一,其健全与否关系到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能否顺利实现。我国目前的个人信息救济制度存在一定的缺失,大多时候政府部门不能为公民信息安全提供相应的保障,在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侵害时往往出现无法得到及时的救济或者救济不到位的状况,法律形同虚设,造成的后果不只是公民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得到赔偿,甚至会威胁到法律的权威,产生不良的社会效应。我国行政法虽然规定了行政机关不作为或非法作为时,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但没有规定具体的程序,救济过程中缺乏实际可操作的规范指导,公民实际实行行政救济的结果并不尽如人意。比如,公民在发现个人信息权益遭受侵害时,往往无法确定自己的信息何时被泄露、被谁泄露、泄露的程度,从而出现无法确定被告、举证不能等问题,也就不能顺利通过复议或诉讼的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另外,与强大的公权力相比,公民个人力量较为单薄,在公民知晓个人信息遭受行政机关侵害的情况下,通过举报、检举、投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能最终不了了之,个人权利无法得到实际救济。

3国外个人信息的行政法律保护制度

3.1美国分散立法和行业自律结合模式

美国在公领域和私领域分别设置了个人信息的保护制度。在公领域,通过分散立法的方式,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引导。美国制定了《隐私权法》和《信息自由法》,分别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的使用规则和公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在私领域,主要依靠外部的社会组织制定的自律规则进行辅助引导。美国的行业组织较为发达,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制定较为针对性的自律规则,更加有效地实现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为了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能够有序进行,美国通过公法与行业自律规则相结合的模式,分别在两种制度中明确了各自规制的范围和侧重点。美国的这一完善的制度设计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健全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我国可以在行政法中明确公民个人信息权的范围,并对行政机关处理公民个人信息时的职责和义务作出详细规定,避免公民个人信息权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遭受侵害。

3.2欧盟的统一立法模式

欧盟于2018年5月25日全面实施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①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和监管规定了较高的保护程度和保护标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作为各成员国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共同遵守的法律,各成员国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配套法律,保障欧盟体内各国家之间信息的安全流通。欧盟还设立了针对个人数据保护的专门机构,主要对信息控制者的行为进行监管,在公民个人信息被违规披露或流通时,可以行使投诉权。同时,监管机构还拥有强大的执法权,便于其调查和处理个人数据相关的投诉事件。我国有必要借鉴欧盟的经验,在个人数据的收集、流通方面制定完善的规则促使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进行有序、有效的管理和保护,学习欧盟监管机构的设立及权利配置,提高行政机关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执法效能。

3.3日本的统分结合立法模式

日本制定了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分散立法和统一立法相结合的模式,分别对政府机关和个人在信息处理方面应遵循的规则制定了不同的法律。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国家和地方均有相应的立法,法律保护体系较为健全。日本未设置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机构,但通过赋予行业组织处理公民信息一定的自由度量的权力,确立了公民个人信息受损害时可向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寻求救济的制度。同时,日本还设置了“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审查会”,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机构,主要为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类的案件提供咨询建议。日本法律在赔偿救济途径方面的规定也较为完善,公民可以在国家赔偿的救济无法实现时,主张民事赔偿请求权,赋予公民多种个人信息权利救济途径。

4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改善建议

4.1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我国在各个部门法中零散的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但是部门法之间缺乏协调性,与形成全面的保护体系尚有一定的差距。统一立法模式更符合我国成文法的立法传统,且较之零散的立法模式,统一立法能够有效避免标准多样的弊端,更加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有效执行。因此,采取统一的立法模式,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保护范围、救济途径以及侵权赔偿等内容,才能为更有效地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法律依据。

4.2设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机构

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机构,专门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针对不同的监管对象设置两个部门,分别监管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赋予其相应的行政权力,如调查检查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处罚权、行政救济权等。同时,保证执法机构的独立性,保障其职权的实现。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监督、管理信息处理的各类问题,实现监管标准一体化,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

4.3完善个人信息的行政救济制度

当政府机关对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致使信息泄露,或者公民个人信息被行政机关超范围或超职权使用,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一定损失时,公民有权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公共部门赔偿损失,也可以在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第一,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扩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执法部门对个人信息主体作出不法行为时,公民个人可以向个人信息的专门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公民因个人信息遭受侵害而提起行政诉讼时侵权主体的确定具有一定的难度,应该由疑似侵权主体承担举证责任。专门机构和法院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对政府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调查,如确认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第二,行政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因而,行政机关侵害公民的个人信息时,受害人可以直接请求赔偿也可以在提出行政复议时要求行政赔偿。行政工作人员侵害个人信息时,公民可以向信息执法机构申诉,主张损害赔偿。如果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不能实现对当事人的救济,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获得赔偿。同时,建议在行政赔偿的范围中增加对个人信息人身权益造成损害的精神赔偿金,以弥补公民个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

5结语

大数据时代,世界各国将进一步加强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在我国这样一个注重行政管制的国家,从行政法层面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具有更高的严密性。行政法可以明确具体地规定个人信息的请求更正权和救济权,相较于民法和刑法的规制范围,行政法更具有针对性,是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中最有效的手段。我国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迫切性日益凸显,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有行政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为将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提供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1、专著类

[1]齐爱民.拯救信息社会中的人格———个人信息保护法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期刊类

[1]徐畅:《大数据时代网络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域外法律制度比较与启示》,《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8年第1期.

[2]刘杰:《论日本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救济制度》,《太平洋学报》2009年第4期.

3、论文类

[1]刘艳娜.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D].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

行政保护论文范文4

关键词:水文化;研究态势;分析

1988年10月25日,在淮河流域四省治淮宣传工作会议上,李宗新先生首次提出应大力开展水文化研究。①历经近30年的发展,在水文化理论、水文化建设、水文化教育、水文化与中华民族精神等方面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本文运用计量分析和统计学知识,对检索到的水文化论文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

一、水文化研究的学科分类与发展轨迹

我国高等学校教育专业设置按“学科门类”“学科大类(一级学科)”“专业”(二级学科)三个层次来设置。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中,设有13个学科门类,110个学科大类。水文化归属哪一个学科?经检索发现,文学、工学、经济学等学科门类文献比较集中,教育学、理学、法学、历史学居中分布,管理学、艺术学、哲学分布的较少,农学、医学、军事学没有相关文献,文化及水电工程是关注最多学科。在上述学科门类中,排本学科门类首位的是:文学是中国文学33篇,工学是水利水电工程239篇,经济学是工业经济119篇,教育学是高等教育19篇,理学是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25篇,法学是民族学13篇,历史学是考古10篇,管理学是行政学及国家行政管理10篇,艺术学是美术书法雕塑与摄影8篇,哲学是中国哲学6篇。除上述研究领域文献较多外,还鲜见于作物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植物保护、林学、中药学、医学技术、军事思想及军事历史、战略学、战役学、战术学等学科。由此可知,水文化研究内容广泛,不仅有文史哲人文学科内容,而且还有理工类自然学科,同时还有经管法等社会学科的内容,属于新兴的文理交叉学科。我国水文化研究历经开展宣传研究(1989—2003年)、服务水利实践(2004—2006年)、政府倡导推动(2007—2010年)和规划专项建设(2011—2014年)阶段,基本上与年度发表文章数量趋势相吻合(见表1)。特别是2011年水利部《水文化建设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以来,《基于人水和谐理念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研究》和《中国水文化发展前沿问题研究》两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点)课题相继立项,国内学者的水文化研究主要聚集在水文化理论、水文化遗产、水文化资源、水工程文化、地域水文化、水文化教育传播等方面。从表1可知,1989—2001年,水文化研究的论文较少,年均不足6篇,低于年均篇数的年度为1989年、1992年、1998年、1999年、2000年,尤其是1993年和2001年分别为0篇,这说明水文化研究处于萌芽阶段。2002—2006年,论文数量呈平稳缓慢增长态势,平均每年约20篇,这说明我国水文化研究正处于稳步发展阶段。进入2007年后,论文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到2008年、2010年达高峰期,随后呈现下降趋势,这说明我国水文化研究正趋向稳定和成熟。从2011年开始,论文数量呈现直线上升趋势,年均为86篇。2011—2016年篇数占所有论文的53.4%,说明此阶段是我国水文化研究领域的探索和快速发展阶段。与此同时,1989—2003年,没有研究生以水文化选题作为学位论文。2004—2016年,学位论文共39篇(博士学位论文2篇,硕士学位论文37篇),学位论文数占所有论文的4.06%,说明我国水文化研究在基础理论方面相对比较薄弱。在学位论文中,最早的博士学位论文是2004年艾菊红的《傣族水文化研究》②,最早的硕士学位论文是2005年刘虹弦的《水脉相连气韵横生———水文化在现代城市形象中浸润和延续》。在水文化文献中,主要来自《治淮》《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水利发展研究》《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中国水利》《江苏水利》《水利天地》《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学报》《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等涉水行业主管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主办的期刊。在水文化研究中,涉水行业高等院校期刊如《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学报》《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南昌工程学院学报》等成为主要学术交流阵地。尤其是《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自1985年创刊就设有“水文化研究”专栏,成为全国期刊界历史最长、影响最大、声誉最高的特色栏目。此外,《北京水务》《中国三峡建设》《山西水利》和《城乡建设》这四种期刊数量也位居前列,说明水文化研究与水利建设也紧密相连。

二、水文化研究的热点、焦点与团队分布

文献分析表明,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期刊中还没有刊发与水文化相关的哲学、社会学、政治、法律、文化、教育、历史类文章,中文核心期刊刊发水文化研究文章更少。在水文化研究论文中,被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期刊论文较少,《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和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转载或收录论文屈指可数。这说明,水文化研究期刊层次和期刊学术影响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通过对关键词出现的频率进行分析,可以很好地体现一门学科的研究领域和研究热点、焦点。水文化研究出现频率极高且排在前列的关键词有“水文化”“水”“文化”“水文化遗产”“人水和谐”和“水文化建设”。这说明,以上述词语为关键词的文献相对比较集中,是水文化研究关注的重点和焦点之一。同时,频率在4次以上的关键词主要有“建设”“水利风景区”“保护”“内涵”“水文化教育”“水景观/开发/保护利用”“教育/水资源/水利院校/城市发展/发展”“水利/可持续发展/研究”“传承/生态文明/水文化传播/和谐/水利工程/水环境”和“水利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等,由此可见,水文化研究的范围和领域更加广泛,如水生态文明、水文化传承创新、水教育传播、人水和谐等成为水文化研究新态势。通过分析研究机构,可以了解我国水文化研究团队和研究基地分布格局。水文化研究发文排在前3位的全部来自高等院校,分别是河海大学、南昌工程学院和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其中,河海大学38篇,发表文献最多,占总数的3.94%;南昌工程学院和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发文章分别占总数的2.07%、1.87%,这与河海大学水文化研究所、南昌工程学院水文化研究中心和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水文化研究中心都是省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密不可分。上述研究基地已经成为水文化研究、水文化教育和人才培养的高地。

三、水文化研究的成绩、不足与未来展望

行政保护论文范文5

图书馆管理是一个计划、决策、组织、领导和控制的全部过程,它对于图书馆文献以及各种有效资源都非常重要,也能完成图书馆的管理目标。长久以来,图书馆管理都是一个热点探讨的问题,本文将以近年来的122篇文献作为数据源,通过知识图谱分析,来展现我国图书馆管理三个时期以及研究内容。

关键词:

图书馆管理;三个时期;知识图谱;文献

随着我国理事会制度的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国法人管理结构已经确立,这使我国图书馆管理从理论转向实践过程中收获了稳定进展,而学术界也从这些年的学术动态中发现了不少问题,只有在这些问题中不断总结成功的经验,以正面的姿态去面对出现的问题和挑战,才能巩固研究成果。本文将从空间、演化两大维度,运用知识图谱的方式对我国现在的图书馆管理研究现状展开分析,拟能提供借鉴作用。

1来源数据库与研究方式

我国当前文献数据库众多,不同的资源库的优点也不同,目前中国知网(CNKI)作为中国学术期刊网络的出版总库,它有着其他众多资源库所不具备的优点和功能,比如检索数据快,更新速度快,资源更丰富,功能更完善,并且高级搜索针对性更强,对于CAJD检索要选择研究对象,而且主题检索所获得结果要更多,关键词检索范围要小一些,不过主题检索也有缺点,就是检索出的无关内容多,要被检索者进行再次筛选,这会相应损耗一些时间,举个例子,比如主题检索中,选择“图书馆”并含有管理一次,第二选择“图书馆”再加关键词“理事会”,就会得到两种相差甚远的检索结果,分别是358条和880条,笔者又将其中含有有效关键词的文献进行再次几何处理,比如按照优先出版和增刊进行检索,最终获得了122篇可用论文。笔者此次研究采用的方式是信息计量并通过知识图谱展现的方式,知识图谱分析使用的工具是CiteSpace和VOSviewer,相较于其他工具,VOSviewer更注重图形化展示,可以以颜色的不同来反映不同的类聚联系。

2我国图书馆管理研究的时间分布

2.1研究论文的年度分布

从时间分布上我们能够看出学术成果的发展情况,对于论文在时间轴上的反映,表示学术研究成就随着年份推移呈现了不同趋势,笔者将筛选出的数据用表格进行了升序处理,展现出的分布图示如图1。图1中展现出的论文出现了三种走势,我将它们划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是萌芽阶段,2000-2006年是论文的一个初期上升阶段,作为S1段,年度论文量只有一两篇,特别是第三年还出现了空白;第二时期是转折阶段,2007年整年度的论文量超了前面所有年度的总数,以后两年进入的是发展探索阶段,作为S2段,年度论文量在5-10篇;第三时期是发展阶段,在2010年出现了第一次峰值,作为S3段,但是此时我国的学术论文产量还是出一个探索阶段,此后五年我国论文量积累又创立峰值,但是这也并不是成熟阶段。但是2010年是我国图书馆管理研究的一个关键年,当年有关论文量已经达到了25篇之多,这是我国日后图书馆管理不断成熟的标志,特别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我国图书馆管理作为公共管理的一部分,已经成为一个关注重点。

2.2研究论文的作者合著网络

笔者将文件导入后根据时间不同进行了整理,节点类型勾选“Author”(作者),阂值的三个具体指标均调节为(1,1,10),在其他参数为默认设置的情况下,运行软件后获得包含116个节点和42条连线的作者共现网络,调整节点在界而中的位置并优化布局,截取的全部作者合著网络图。节点上的标签代表作者;圆圈的颜色反映发文时间,颜色越深表明时间越早;节点直径的大小与节点上的作者或机构的发文量成正比,节点之间连线的粗细反映合作关系的强弱。借助CiteSpace提供的节点信息可知图书馆管理研究作者共116位,其中发表1篇论文的96人;发文量为2篇的11位;发文量为3篇及以上的9位。属于第一方阵(T1)的作者群是以黑龙江大学蒋永福为核心的研究团队,T1由蒋永福(15)、张世颖(2)、王明慧(2)、王清远和李京构成,T1内的作者除李京外,均来自高校系统。属于第二方阵的作者群是以深圳图书馆肖容梅为代表的研究人员,T2由肖容梅(5)、梁奋东(2)、吴烯(2),邱维民、万群华、刘杰民、汤旭岩和肖永衫组成,T2内的作者均来自公共馆系统。属于第三方阵(T3)的作者群由阮胜利(9)、毛旭(2),鲁卫良和袁雪梅构成。以西安文理学院段小虎(4)为中心的研究小组属于第四方阵(T4)。来自中国科学院的黄颖和西安科技大学的姜利华等各自构成的研究小组属于第五方阵(T5),冯佳、李明生和王冬阳均各发表3篇论文,是较大的节点。

3我国图书馆管理研究的现状与变化趋势

为了深入研究我国图书馆管理的现状与变化趋势,笔者运用CS软件对时区分布进行了制图分析,在对数据进行关键词设置后,软件收获了61个阶段和75个相关关键词。首先,我们可以看到有三个年度时区内没有相应的关键词,分别是2001年、2002年、2005年度,这是因为这三年我们在上文提到过没有相应的论文。其次,由于软件设定算法的迥异,所以各个年度没有显示相应关键词。最后,随着时间从过去到现在的推进,节点颜色由冷变暖,由此笔者认为,我国图书馆管理研究可以划分为三个时期,具体展开探讨如下:

3.1西学东渐———早期萌芽阶段

在2000年我国经济形势开始出现较大进展,同时图书馆行业也形成了第一次进步,虽然地区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还很严重,并成为阻碍我国图书馆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在旧的管理体制中转变出来,并为未来的图书馆管理注入新的活力,这是我国图书馆管理研究的先河。作为我国的公众服务机构,图书馆管理政府做主导的问题长期以来还十分凸显,黄颖在2003年的文章中提到,想实现管理型的转变,需要与市场充分接轨,淡化公共行政干预的色彩,并有法律制度作为长久保障,图书馆管理不能再是政府行为,必须要下放给市场,这一点徐引旎在2004年的文章中就有涉及,她提到美国国家图书馆理事会的职权、组织不同层级是完全不同的,而我国的图书馆管理就是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规范。

3.2中西合璧———中期探索阶段

此阶段认为,管理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可以是社会力量,或者任何可以担当此角色的群体来实现目标管理。图书馆管理并不同于其他行政管理的部分,比如在发达国家的图书馆管理中就与我国有着本质的差异,如美国的学区图书馆,在管理模式上与我国非常不同,姜永富在2008年提到,图书馆管理的参与者不仅仅需要政府,还需要社会组织、协会、人等各种力量的参与,他们都是事先图书馆管理核心价值的重要主体,从保护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图书馆管理应当以保护公众信息为首要目标,因此管理中也要以此问题为重。依照我国现有的事业单位管理情况来看,政府还是占据了相当的重要地位,社会力量仅仅是参与,因此下一步政府应当下放权力,与社会团体实现良性互动,比如建立图书馆管理理事会等。我国对于图书馆管理的法律制度也十分欠缺,当下应当学习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充分赋予图书馆理事会权力,鼓励各地出台相应的规章、办法,但是我国现在相关法律身上,法律效力不高,导致制度运行并不畅通,图书馆法人管理结构将是一个重要的解决方向。张洪斌在2009年的文章中提到,图书馆的相关利益者是作为理事会运行的重要主题,可以让他们作为图书馆法人管理结构中的一员,负责其运营发展,并通过决策机构———理事会,确立战略计划,从而实现一个科学健康的运转。另外,法人管理制度要实现内外监督机制,即审计、决策、信息公开制度,但是因为我国所处的经济环境以及文化氛围都与国外发达国家不同,因此在制度和运作模式上不可以照搬,要选择适合我国国情,并且有利于我国图书馆管理趋势的运作模式。

3.3西学中用———中期发展阶段

这一阶段也是我国自2010年后的进入一个高速发展时期(2010-2014年),我国相关利益者认为要实现正确的行政导向,图书馆管理的关键要素是关心支持图书馆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组织和个人,图书馆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在于人的理念变革,这是形成有效管理的内在动力。引入图书馆理事会制度过程中,应妥善处理机制改革中的适应性问题,核心是人力资源的重新配置问题。虽然依照我国国情来看,要实现多元化的设置格局还受到体制的较大阻碍,但是鼓励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管理,将是我国促进图书馆管理发展,形成新的管理模式的重要举措。

4结束语

本文从时间维度、作者合著网络两大方面揭示了我国图书馆管理理论的现状与发展态势,也从多个视角对我国图书馆管理理论进行了研究。进入21世纪后,我国图书馆已经实现了质的跨越,但是我们仍然要看清其中的问题,并探索日后的新格局。随着图书馆管理模式的升级,我国图书馆管理模式仍然受到了制度与社会环境的不同影响,因此日后我们要从政策上完善,改进做法,不断推进国家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作者:莫晓君 单位: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张鹏.我国图书馆联盟研究的知识图谱分析[D].曲阜师范大学,2013.

[2]李文娟,杨国立.近五年我国情报学研究知识图谱分析[J].情报科学,2014,01:104-109.

[3]苏坤,杨洁.我国图书馆联盟研究趋势知识图谱分析[J].情报探索,2014,09:11-16.

行政保护论文范文6

关键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旨在培养具有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的现代法律人才。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提出深化教学内容改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课程体系。要坚持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继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实现从注重知识传授向更加重视能力和素质培养的转变。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将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充实到教学内容中,为学生提供符合时代需要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要大力推进教学方法的改革,提倡启发式教学,注重因材施教。由于我国传统法学教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不利于学生法学创新能力的培养,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因此,改革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育,以适应生态文明建设人才培养的需求乃大势所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育的改革应当以培养生态文明法律新型人才为目标,为我国创建生态文明社会目标奠定基础。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模式反思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1997年被列为法学二级学科以来,已有二十年,教育部于2007年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增列为法学核心课程。“生态文明”写入党的十七大报告,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提高大学生环境保护意识、树立环境法治理念、普及环境科学知识等方面的作用是其他部门法无可比拟、也无法替代的。目前我国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方面处于蓬勃发展时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亦是近年来法学界最为活跃的领域之一,处于蒸蒸日上的时期。生态文明建设不仅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带来新的契机,也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提出了新的挑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势在必行。三江学院法律与知识产权学院为本科生独立开设2个学分32个课时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选修课。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边缘学科,它的许多原则、制度和专业术语与宪法、法理、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多个法学学科紧密联系,其内容更体现出与环境伦理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社会学、环境生态学等多个跨一级学科的交叉制式。与传统部门法相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这门课程本身的理论性并不是很强,但是该课程呈现出整体的理论体系比较分散的特点。笔者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教学多年,深知传统教学方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在法学教育中是不可或缺的,但同时它也存在着诸多弊端:

(一)讲授式教学法

如果仅仅单一的讲授式教学法,学生对知识的了解限于教材和教师的灌输,对知识点的掌握靠强行记忆,会导致缺乏学习热情,不利于提高教学效果,无法达到对学生解决实际环境纠纷能力的培养。如何对现有讲授式教学方法进行改革,是法学教育尤其是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这样一门具有强烈专业特色的学科教学中的瓶颈。法律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诞生和发展的历史表明其是作为解决社会问题之利剑应运而生,是实践推动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建立和完善,其实践性、应用性更加明显,且环境要素本身体现出高度的社会性,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和价值追求,此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意味着其必须反映自然科学规律,在理念上吸收环境科学的研究成果,通过技术规范和标准发展出相应的法律规范即较强的技术性。因此从根本上说,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深入理解和灵活运用,对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状况的了解,是单一的教师中心型教学方法无法完成的。加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内容较为庞杂、课时较少,若教师细致讲解,会导致填鸭式教学,反而影响教学效果,若教师不讲,会导致学生只能了解教材上的知识,所学有限视野狭窄。

(二)案例教学法

在我国传统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激发学生的兴趣、拓展学生的思维、增强学生的参与性等,当然,案例教学法在教学实践中也体现出它的局限性:第一,如何保证高质量案例作为素材。第二,学生愿意深入思考案例而不是仅仅“听故事”。

(三)模拟法庭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内容包括了总论、自然资源保护法、污染防治法、国际环境法等多方面的内容,需要学生具备法理、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基础学科的功底,且需了解环境学、经济学、生态学、社会学等其他跨学科的基本原理,知识跨度大,科技性强。这使得在32个课时的条件下,不宜选择模拟法庭等特别费时耗力的实践教学模式,否则可能会导致因教学基本信息量不足,致使学生无法较好应用,反而影响教学效果。较之民法、刑法等部门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目前尚不处于“显学”地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内容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极少,这使得学生对该课程的重视程度和学习兴趣降低;同时,现实的就业压力促使学生更加现实,多数学生在四年的大部分时间里准备研究生考试或准备司法考试,无心在课程学习中投入过多精力。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思路

现代教育的核心目标是培养有创造性的人才。创造性思维包括:一是发现问题、二是解决问题。创造性思维的主体是教师和学生。教师的创造性思维即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的创造性。

(一)优化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改革的目的是加强学生自学能力、独立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加强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际创新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学生个性和才能的全面发展。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逐步改变过去以讲述为主,老师讲、学生听的课堂教学方法,采用“参与式教学法”,参与式教学法是一种师生共同合作式的教学方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根据教学内容,整合各种教学资源,采用多种教学方式,设置若干教学环节,为学生创造出参与教学过程的充分条件,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以及教师主导作用,在师生双边互动的过程中进行教与学的活动。使学生教学主体地位提升,促进教学目标整体性实现,实现教学效果多维度拓展,调动全体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本次教学改革实践,参与式教学方法主要通过“小组合作式专题讨论”来实现。专题讨论由教师事先准备讨论内容,共设计14个选题,主要涉及实案讨论,如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诉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廉兴中污染环境案等,案例为2017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的10起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例,(其他4起案例也较新颖并具有代表性)以此作为教学案例具有客观真实性、多样性,且与时俱进,及时跟踪最新立法和法律实施进展情况。这10起典型案例均为获评首届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的案件,案件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大气、海洋、渔业资源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处罚等纠纷,涵盖大气、水、渔业、野生动物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类型包括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类案件。所涉案件能够反映出最前沿的问题,如湖南省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何建强等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法院在认定七名被告人均具有在自然保护区内投毒杀害野生候鸟主观犯意前提下,正确区分各自的客观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共同犯罪理论区分主从犯予以裁判,既体现了从严惩治环境资源犯罪的基本取向,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倪旭龙诉丹东海洋红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系因风力发电产生的噪声、光影及电磁造成养殖损害的新类型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人民法院在确定三种可致环境污染因素的基础上,依法认定了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体现了环境污染损害因果关系认定的特殊性。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谭耀洪、方运双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系由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弥补了个体受害者诉讼能力的不足,无论对个人权益还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都非常必要和及时。海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诉海南省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纠纷案,涉及对环保部门环境监测程序合法性的认定,明确了不能证明取样程序合法的监测报告,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被处罚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主要证据的裁判规则。通过专题讨论可以真正体现学生参与,弥补传统单一讲授法和案例教学法单向信息传输和“听故事”等局限性,注重综合能力的考查,如锻炼学生的资料整合才能、案例分析才能、研究才能、授课才能、语言表达才能、团队合作才能等。全班学生通过抽签组成学习小组,各组推选1名组长,打破原有的班级界限。每一小组专题讨论的参与者,可以通过一个案例熟悉多部法律,如一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环境资源案例,可能涉及到《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诉讼法等,以及了解司法是如何将若干法律运用于实践当中解决问题。小组各成员基于他们的各自分工不同,又可以得到不同的能力培养。如讨论需要完成六步分工合作,第一步,课后收集、整合资料,在中国知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获取讨论详细内容;第二步,案情简介;第三步,判决结果简介;第四步,本案适用法律梳理;第五步,该案启示等;第六步,需要学生制作课堂演讲PPT。以上六步分别由六个小组成员分工合作完成,互相配合、相互监督,每个成员的任务完成情况直接影响小组团队总任务的完成。其他小组学生可以通过专题讨论参与者制作的PPT和演讲,了解多个领域。在知识水平、思维方式等方面,各学生间存在差异,通过参与,在共同学习的过程中,使得各参与主体思想相互碰撞、启发、互补,从而达到拓展学习的目的,开拓学生的视野。

(二)更新课程内容

不断更新、完善授课内容,结合最新教材及法律,讲授内容涵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基本理论和该领域前沿热点问题,拓宽学生的知识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经过两年的探索与实践,现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如: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课件一套习题、形成与教学内容相配套的相关学习资料体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读写议材料”一套,教学视频素材文件50余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读写议材料”第一部分推荐网站,如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知网、环保部官网、及各高校、科研院所网站等;第二部分环保知识,如臭氧层被破坏造成的危害等;第三部分实例讨论,如最新案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诉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廉兴中污染环境案”等;第四部分实例阅读,选取“最高人民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如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以及在环境执法方面选取“环境保护部公布12起新《环境保护法》执行典型案件”等;第五部分习题;第六部分法律法规汇编。

(三)完善考核方式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为考查课,平时成绩占40%,期末成绩占60%,不拘泥于传统考试方式,期末考试采用课程论文方式,课程论文不少于3000字(由教师选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理论前沿问题作为选题),评分标准为:论文写作过程中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30分;论文结构的合理性、论文观点正确性、内容翔实表达准确为30分;论文的创新性为30分;论文写作过程中的工作态度为10分,共计100分。环境纠纷反映出新型化、复杂化等特点,我们必须夯实环境法治基础知识的传授,加强环境法治基础知识的“通识教育”以回应社会需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专注于我校“应用性复合型”全方位人才培养要求,以提高学生的参与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目标,以“参与式教学法”为突破口,改革教学方式,加大教学改革力度,提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质量,实现由传统教学方式向全方位综合教学方式转变,学生教学主体地位提升,教学目标整体性实现,教学效果多维度拓展。随着课程教学方式改革与创新的继续深入,将使学生获得更新、更全面的专业知识,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质量人才。

参考文献:

[1]于文轩,王灿发.我国环境法教学模式的反思与探索[J].当代法学,20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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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云飞.论地方本科院校转型视域中的法学专业课程改革———以分类教学为视角[J].高教学刊,2016(03):139-140.

[5]黄卫东.完善案例分类教学机制[J].高教学刊,2016(15):107+109.

[6]陈娟丽.成果为本教学模式在环境法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好家长,2015(21):26.

行政保护论文范文7

实验动物被广泛运用于科研、生产、教学等多种科学实验,是人类生命安全研究的“替身”和“活着的精密仪器”[1-2]。实验动物管理体系是指国家或机构(团体)为保证实验动物质量、满足科学研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业务管理等所组成的体系。《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验动物标准》等的颁布促进了我国实验动物管理迈向法制化、标准化、专业化。近期,国家又陆续了《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以及《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4-5]和其他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这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出台让实验动物法治化管理迈出了一大步。根据《条例》等法律法规,各省市和有关部门也制定了实验动物管理的地方政策与法规,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加强区域实验动物管理工作[6-7]。为加强实验动物管理,江苏省实验动物实行许可证制度,有效保证了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8]。截至2018年年底,全省共拥有许可证307份,同比增长7.0%,较2013年增长46.9%。其中生产许可证有51份,使用许可证有256份。实验动物设施单位总数达167家,其中生产单位有45家,使用单位有140家,既是生产单位又是使用单位有18家。多年来,江苏省一直不断努力推动实验动物管理法制化、规范化、便民化。但是管理体制、制度体系、人才队伍建设等还不完善。为此,本文拟通过比较研究、信息统计、现场调研等方式,对江苏省实验动物行政管理现状进行分析研究。

1江苏省实验动物行政管理现状

江苏省是我国实验动物起步较早的省份之一。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并不断推动“放管服”改革,全省在实验动物法制化管理、制度体系完善、产业化推进、科研水平提升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1实验动物管理日趋法制化、规范化

2000年1月,江苏省《江苏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许可证办法》”)。2008年又《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质量办法》”),标志着全省实验动物迈向了法制化管理。近年来,还陆续了《江苏省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关于印发<加强实验动物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保证了相关工作规范运行。根据《条例》和《质量办法》等有关规定,1995年成立的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动管会”)负责全省实验动物管理和协调工作,提升全省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促进全省实验动物行业发展。省动管会聘请从事实验动物相关的政策研究、生产使用、福利伦理、运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省动管会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省动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动管办”),省动管办与江苏省科技厅科研机构处合署办公,加强全省实验动物行政管理。另外,江苏省13个设区科技局有关处室根据要求,协助江苏省科技厅做好其辖区内实验动物单位日常监管工作,有效加强实验动物工作规范化管理。

1.2地方标准与质量监督机制逐渐完善

1.2.1全省标准体系框架

实验动物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可有效地保证实验动物质量和动物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并为实验动物福利、实验环境安全和工作人员健康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目前,全省成立了江苏省实验动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制定了标准研究计划,提出实验动物专业领域标准体系框架,通过标委会的积极引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实验动物领域专家的作用,搭建起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宣传、培训、推广、应用平台。全省实验动物标准制定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局面,地方标准逐渐完善,全省现有实验动物标准22项,涉及实验用猪、实验用雪貂、实验用犬、实验动物设施设备等。

1.2.2实验动物质量监督

实验动物质量是生物医学研究中的制约性要素,影响整个动物实验的质量和水平。全省实验动物监督检测,由省动管办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实验动物年检、监督检查(抽查)等检测服务,各设区市科技局安排专人负责监督、协调,保障实验动物质量监督检测工作顺利开展。2018年,分3个批次共抽取34份生产许可证和97份使用许可证,分别开展57批次实验动物质量检测和122个房间实验动物设施环境检测,动物质量检测合格率98.1%,设施环境检测合格率为99.2%,合格率较上年均有所提高。

1.3实验动物产业化趋势逐渐呈现

生产的规模化是实验动物行业发展的基础。2018年全省实验动物生产总量和使用总量持续增长,分别较上年增长43.2%和104%。2018年,全省实验动物的生产总量为293.21万只,较2017年增长43.2%。目前,全省生产的实验动物品种主要有小鼠、大鼠、豚鼠、兔、鸡、猪、犬、猴、小型猪等,其中小鼠生产量占比第一,高达243.26万只,占82.9%。近3年,小鼠生产量年均增幅达75%以上。全省实验动物使用量与生产量基本持平。2018年,全省实验动物使用量持续增加,达269.04万只,较2017年增长104%。使用品种的需求增加了基因敲除大鼠、小鼠、豚鼠等功能性品种,且需求呈现逐年上升态势,但模式动物及基因工程动物等科技含量较高的实验动物使用品种品系仍不能满足全省科研发展的需要。实验动物设施总面积呈逐年上升趋势。2018年,全省实验动物设施总面积38.08万平方米。按设施类别划分,生产单位设施面积19.39万平方米,使用单位设施面积18.69万平方米;按区域划分,设施单位主要集中在苏州、南京、南通、泰州等地,以使用单位为例,苏州和南京设施面积占全省八成以上。

1.4人才队伍不断壮大,科研水平不断提高

实验动物广泛应用于众多科研领域,实验动物人才队伍建设和科研水平提升可有效保障实验动物产业健康发展。截至2018年年底,全省实验动物设施单位拥有专职从业人员2583人,其中使用许可证单位有2452人,生产许可证单位有648人,既有生产许可证又有使用许可证单位有517人。按照学历划分,研究生学历814人,占从业人员总人数的32%;大专本科学历1211人,占从业总人数的47%。高学历人才比例提升明显,其中186人取得高级职称。2018年,江苏省实验动物设施单位承担与实验动物相关的课题有1039个,较2017年增长24.1%,其中国家课题有605个,省级课题有282个,课题总金额达28.1亿元;数量总计1573篇,其中生产单位论文数量占30.9%,使用单位论文数量占69.1%。生产单位与使用单位论文数量差距进一步缩小,为全省实验动物生产由自繁自育逐步走向专业化、规模化、商品化模式奠定了科研基础。随着全省科研能力不断增强,设施单位国际论文增长趋势明显。以使用单位为例,较2013年增加137%,其中发表于NatureMedicine的论文,使用实验动物单位论文数量就占45%以上;2018年申请专利99件,生产单位与使用单位申请比例为1:11。

2存在的问题

2.1法规制度不够健全完善

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以及“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推进,虽然江苏省已经制定了相关法规制度,但面对新形势的需要,江苏省实验动物法制化管理还有待完善。一是法规层级不高,全省暂无“条例”,法律法规尚存在空白。二是全省一些实验动物规章已不能满足国家“放管服”改革和实验动物行业发展的需要。如《质量办法》自2008年颁布实施以来,尚未进行相应的修订;《许可证办法》较《质量办法》实行更早,在许可证申请相关要求方面与前者存在一定的出入,亟待修订完善。三是相配套的规章制度、标准、指南和操作规范也不够完善,不利于规范化、专业化管理,层层推进落实困难。

2.2地方标准制定不够及时

随着全省生物医药产业的快速发展,各品种实验动物的生产和使用都在逐渐增加,但相应的地方标准尚未及时制定。例如,猫已是《中国药典》规定的实验动物,但目前没有猫的质量控制标准,也没有标准化、正规的实验用猫的生产机构,导致大多数药厂只能从商贩或收购型饲养场购买无生产许可、质量没有标准化的猫,无法保证实验结果的可靠性。标准工作的滞后阻碍了创新研究和行政审批管理[9-10]。

2.3专业人才匮乏

近年来,虽然大批博士、硕士人才进入实验动物行业,但从业人员学历普遍不高(尤其生产单位)、专职人员较少、创新研发人才比例偏低等问题依旧存在。一是从业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尤其生产单位中从业人员绝大多数非科班出身,半路出家、转行、跨学科的人员比重较大;二是从业人员专职人员配备不足,全省307张许可证中有专职人员2583名,每张许可证单位配备专职人员仅8人,同时专职人员存在兼职多岗的情况,实际上专职人员严重缺乏;三是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凤毛麟角,随着全省CRO(ContractResearchOrganization,合同研究组织)承接国外项目的增多,需要一批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人才,但目前全省这样的人才比较匮乏;四是从业人员职称体系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实验动物专业人才的长远发展。

3结语与建议

江苏省经过30多年的探索实践,全省实验动物已经进入高水平、高质量、高效率发展期,极大地支撑着生命科学及相关科学的研究与发展。但面对依法管理的要求,生命科学跨越式发展的新形势,仍需多措并举,通过制定完善规章及其相配套的制度,加强实验动物单位主体责任,突出主管部门监管下的行业自律,推动实验动物高质量发展。江苏省实验动物行政管理必须适应和满足新形势的需要,应对实验动物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与挑战,不断提升全省实验动物工作的法制化、标准化管理水平。为此,提出如下对策建议。(1)完善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一是提高立法层级,将《质量办法》上升为“江苏省条例”,加强管理部门权威,理顺管理体制,减少多重管理体系带来的混乱现象,提高管理效率。在加强立法的同时,结合本地区实际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政策。此外,《许可证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的修订也迫在眉睫。二是明确实验动物条款内容,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或办法,避免宣告性立法。如“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应该明确规定违规将要受到的法律制裁方案。关于对实验动物设施开放共享的细则,修订《实验动物设施开放服务绩效考核办法》,建立明确的开放共享制度和公平的绩效评价机制,对实验动物资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服务共享,为科研创新提供保障支撑。(2)加快实验动物标准体系建设。一是密切关注和及时跟进国际先进标准,补充完善对实验动物质量的控制要求,逐步缩小与先进标准之间的差距;二是加快标准制定进程,解决标准“缺失”和“缺位”现象,使得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有准可依;三是从控制实验动物质量角度全面审视标准的“不到位”,修补标准体系自身的“漏洞”。(3)建立实验动物人才和经费保障机制。一是培养多层次的专业人员队伍,多层次体现在本科、研究生和高等职业教育,多模式体现在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等,特别是重视对年轻从业人员的培养,形成合理的人才梯队;二是完善从业人员的职称通道,建立从业人员职称评价体系,分为科研、管理与饲育等方面给予人才评价;三是加大实验动物科研经费支持力度,引导和支持社会开展实验动物高端模型开发、平台建设、检测技术方法标准等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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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程苹,王锡乐,卢凡,等.关于我国实验动物资源建设与发展的思考[J].中国科技资源导刊,2018,50(5):50-54,76.DOI:10.3772/j.issn.1674-1544.2018.05.008.

行政保护论文范文8

1.科技期刊在科学运行机制中的功能作用

科技期刊诞生于17世纪科学体制化开端的欧洲。当时的科学家通过信件发给同行和相关学会来扩散自己的研究成果,英国皇家学会的秘书亨利•奥登伯格(HenryOldenburg)也花费了大量时间从事这种通信抄写再分发给学会会员的活动[19]。正是由于交流系统的低效,奥登伯格于1665年创办了《哲学汇刊》(PhilosophicalTransactionsoftheRoyalSociety),将学会会员的通信集中起来,通过运用印刷技术大规模的复制,并且连续定期出版。在《哲学汇刊》的创刊号上,奥尔登伯格撰文指出,“促进哲学研究之提高所必需者,莫过于将他人已发现或已付之实践的东西公诸于在同一领域内进行研究或努力的这些人;因此宜用出版这一最合适的途径,以满足从事同类课题、乐于促进学术研究、推广有用的新发明,因而有权了解本王国及世界其他各地情况的人,使之时时了解科学的进展、了解博学好问的那些人的劳动和尝试及其全部发现和实践。”[13]科技期刊的出现将个人交流模式拓宽为组织交流和大众传播模式,成功地提升了学术交流的效率,也有效解决了科学发现的优先权问题,因此科技期刊成为科学共同体有效运行的核心要素之一。伴随着科学体制化和科学职业化进程的深化,科学也逐渐形成了其特有的奖励体系和运行机制。在默顿看来,科学建制的目标是增加知识,这样就把科学发现的独创性推到了独一无二的地位,而科学的规范要求科学家为了科学—也就是为了贡献出有独创性的知识—而做研究,要科学家公开他的发现,接受科学共同体之成员的有条理的怀疑,当然在怀疑考究的过程中要遵循普遍性的原则。这样,做出独创性发现的科学家把知识贡献给了整个科学界,他自己不占有其研究成果,他所有的唯一“科学财产”是获得科学同行的承认。承认是对科学家“角色履行”的认可,是科学家继续承担科学家角色的保证,因而是科学这种社会建制运转的“能源”[14]。作为科学能力和科学贡献大小的标识,“承认”的积累不仅意味着科学家获得了“名誉性奖励”,更重要的是使科学家可以在科学知识生产的职业体系中获得合适的位置,以一定方式纳入到社会分配体系之中,并获得社会的“物质性”回报[15]。尽管许多科学知识理所当然是为了雇主、技术人员和受过教育的公众的消费和运用而创造的,但受到最高评价的知识还是那些为正处于创新过程中的同事们自己消费和应用的知识,通过交流和出版系统加以评价和承认。换句话说,科学家为同行生产知识,并依赖于同行生产的知识进行知识生产,依赖于处于优势地位的研究群体以获取资源,使用被认可的研究程序和手段,研究为同行所重视的问题,而且必须说服同行使用其成果[16]。这种交流和出版系统通过科技期刊采用高度分散化而不是职业等级化的形式实施的,在控制了知识生产质量的同时形成了科学家个体的职业声誉系统。随着现代工业社会的形成与成熟发展,科学作为一种独特的智力活动,其组织方式逐步与外部环境的变迁相适应,出现了科学与经济、社会在结构和运行诸方面相互示范、相互调适、渐趋对应的趋势。拉图尔等的研究发现,实验室科学家经常用“信用”(credit)或“可信用性”(credibility)的概念表示科学知识生产的总体模式,而不是默顿学派所偏爱的“承认”或“奖励”。他认为“事实上,获得的奖励仅仅是信用度投资大循环中的一个小部分。这一循环的基本特点是获得使再投资得以进行而获得更大的信用度。因而,没有任何科学投资的终极目标,而只有持续不断的资源积累。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科学家的信用度,比作资本投资的循环。”[17]从承认到信用的声誉管理的变化,固然可以看作对科学建制理解的深入,更重要的是反应了科学发展摆脱了独立于社会的科学家个人或科学共同体的行为模式,而被纳入到科层组织内的现象[16]。无论如何,“信用”的核心还是在于基于科学共同体的评价。在这方面,科技期刊发挥了重要作用。

2.科技期刊的业态演化及其商业模式

科技期刊自诞生起,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并不具备盈利能力,而是作为科学共同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参与科学共同体的内部管理。当时,科技期刊主要依靠学会或大会出版。尽管科技期刊能收取一定的订阅费或作者的文章处理费,但一般需要学会或大学的补贴才能生存。这种状况直到二战之后才发生了根本改变,并且表现出规模化和数字化的两种阶段性变化,科技期刊也从科学共同体中相对独立出来,成为一个多方参与的、具有高技术特征的新兴产业。二战期间,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战时科学研究与开发取得了空前成就。人们也从“曼哈顿计划”中看到了科学研究尤其是基础研究的社会重要性以及科学社会功效的可靠性。自此,科学开始与国家紧密结合,进入了大科学时代[18]。大科学时代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世界各国纷纷加大研发投入,大量资金涌入科学研究领域,科学从业人员逐渐增加,新兴学科不断出现,科技信息以及科技期刊的数量也随之大幅度增长。在此同时,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范围从单一学会、单一组织和单一国家扩大到全球范围,学术交流的全球化也带来了科技期刊的国际化,读者群、作者群向全球化拓展。在全球化的巨大网络中,科研成果不但为科学家积累相应职业声誉,也为科技期刊积累声誉。换句话说,科学家通过职业声誉系统进行了社会分层,而科技期刊也由此建立了相应的声誉系统进行了分层(区)。因此,优质稿源的竞争是科技期刊发展面临的永恒命题。尽管科学本身和科学家的期刊对出版需求不断增大,不断增长的新兴市场拓展了科技出版的生存空间,政府对图书馆系统的投入增加也保证了科技期刊出版的利润增长,但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科技期刊出版需要满足集约化、规模化的新要求,以便在创办新刊、印刷出版、信息集成和全球发行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运作,而一些中小型学会和大学出版机构却很难有大的作为。许多商业出版机构看到了科技期刊业所蕴含的商机和学会出版能力的不足,凭借自己强大的资本和专业化的运营能力,逐渐接管了学会和大学的部分期刊,提供了除科学编辑之外的出版、发行等多方面的服务。另外,商业出版机构通过和学会会员、科学家的合作开始创办自己的刊物,而科学家由于传统的学会期刊体系难于满足自己的需求也积极寻求与出版商的合作,成为了出版商的主编、编委和作者。巨大利润带来的是巨型商业出版集团的出现,通过兼并和重组,一些小的商业出版社逐渐被吞并或者消失,巨型商业出版集团带来的垄断效应更进一步扩大了科技信息数据库的规模和质量,提高了订阅费和利润空间,成为了真正的出版巨人。同时,一些较有实力的学会、大学出版机构也同样看到了科技信息这种爆发趋势,适应了市场需求,形成了实力较强的出版实体[19]。例如美国化学会将信息供应商和会员的互惠性组织作为自身定位,而信息供应商的信息源和消费者来自于会员或潜在会员,通过高质量、快速反应的信息服务促进化学领域的健康发展和学会的影响力,达成“运用化学的力量来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的组织愿景。由此,科技期刊也形成了其特有的产业形态,具体表现出以下特点:第一,出版主体多样化,形成了以巨型商业出版机构为主,学会、大学等科学共同体出版为辅的多种出版主体共存的局面;第二,科技期刊服务对象全球化,对新兴市场的拓展加快,对新兴市场本土出版机构的成长具有很强的抑制作用;第三,科技期刊商业模式是建立在规模化基础之上,主要以向图书馆系统提供数据库的形式呈现;第四,尽管科技期刊中的论文作者、评议人都属于科学共同体,并且产品最终服务于科学共同体,但科技期刊从社会建制来说开始脱离科学共同体而相对独立。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数字化进一步形塑着科技期刊的产业形态。巨型商业出版机构通过资本并购实现规模化及多元化发展、打造数字化信息服务平台并持续创新、全球性网络化销售、建立战略投资体系等发展路径打造了扩张型商业模式,形成了运营集群化、质量精品化、手段信息化、市场细分化、竞争全球化的期刊群和产业链[20]。在数字化技术和资本的推动下,科技期刊产业的技术依赖度和专业化服务能力更高,产业聚集度更加集中,呈现出以下两个新的方向:第一,信息服务平台成为出版机构运营发展的核心竞争力,这既是顺应数字化用户处理海量信息时检索快捷的要求,也是契合业务发展和创新运营模式的需要;第二,融合大数据、人工智能、多媒体等多种新兴技术,建立以用户为中心的知识社区,为作者、科研管理者、行业从业者和专业人员等持续提供增值信息服务。在科技期刊的业态发展中,商业出版机构成为科学共同体、图书馆系统三方博弈中最强势的一方。2002年,《布达佩斯开放获取计划》正式确认了开放获取(OA,OpenAccess)的概念,从此OA在科技界、出版界和图书馆界成为了广泛关注的话题,但OA对科技期刊业态发展的影响有待进一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