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农业产业化调查与思考

企业农业产业化调查与思考

一、农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现状

最近我们对苏南某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及农行支持情况开展了一次调查。该县辖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8个建制镇,134个行政村,人口43.53万,总面积802平方公里。2014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475亿元,增长10.6%;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95亿元,增长11%;实现公共财政预算收入29.37亿元,增长15.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38742元、17693元,增长9.3%和10.4%。至2015年4月末,共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67家。其中:部级龙头企业2家,占2.99%;省级龙头企业5家,占7.46%;市级龙头企业22家,占32.84%;县级龙头企业38家,占56.71%。该县龙头企业主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到2015年4月末,与农行有合作关系(指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的有18家,占26.87%;其中有信贷合作关系的有4户,占5.97%。从有合作关系的18户龙头企业来看,部级龙头企业1家,占同类企业的50%;省级龙头企业3家,占同类企业的60%;市级龙头企业13家,占同类企业的59%。从与农行有信贷业务关系的4户龙头企业看,部级龙头企业1家,占50%;省级龙头企业1家,占20%;市级龙头企业2家,占9.1%。从调研情况看,农行虽然重视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但占比并不高,仅有5.97%的龙头企业与农行有信贷业务关系,有合作关系的龙头企业占比为26.87%。这与“服务三农”的定位存在很大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由于龙头企业作为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在运作模式方面尚处于探索阶段,如何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农行没有现成的经验,一些基层支行和营业网点在实际操作方面存在许多模糊认识,一些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工作措施未能落实到位。

(二)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风险补偿机制尚不完备。

龙头企业从事的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我国虽然加大了龙头企业政策扶持力度,但扶持资金不能完全覆盖风险,生产经营的风险补偿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健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农行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内生动力。

(三)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考核激励机制尚不健全。

近年来,农行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虽然不断出台,但尚未完全到位,未能将基层支行和网点营销龙头企业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四)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操作规程急待完善。龙头企业作为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在经营主体资格认定、评级、授信等方面,许多操作规程尚不完善,给基层在具体操作环节上带来许多不便,急待对操作规程进行完善。

二、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的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支持龙头企业的发展,为农行业务拓展开辟了新的空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接市场、下连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和广大农户,在农业现代化发展中处于核心地位。农行的物理网点遍布城乡,具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和现代化的网络系统,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农行应通过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进一步带动农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农户发展,达到支持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目的。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农村市场正迎来难得的发展机遇,成为金融资源较为丰富的区域。龙头企业作为农村市场最有生命力、最具发展潜力的经营主体,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也成为各家金融机构竞相逐鹿的客户群体,农行只有通过支持龙头企业的发展,才能达到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的目标。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应在解决“不敢做”、“不想做”、“不会做”上下功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农村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对龙头企业的认识有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可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办法,在实践中摸索,在实践中完善。不能以不熟悉为由而“不敢做”,以怕承担责任为由而“不想做”,以业务流程不熟悉为由而“不会做”。

(二)强化服务措施,把支持龙头企业的发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明确营销目标。应将部级、省级龙头企业作为支持的重中之重,通过总部营销、上下联动、强化服务,使部级、省级龙头企业的业务合作率、信贷支持率达到100%。发挥县级支行、营业网点的功能,抓好市、县级龙头企业的合作,提高业务合作的覆盖面,为从源头上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抢得先机。强化营销责任。将部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龙头企业目录按所处行政区域或业务范围,将营销责任分解下达到相关部门和支行,制订营销“时间表”和“路线图”,按照时间节点分步实施。加大考核力度。将龙头企业合作情况作为县域支行经营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列入经营绩效考核,并作为评价“服务三农”成效的专项评价指标。同时,配比一定的绩效工资和费用,加大对龙头企业营销的支持力度。对在龙头企业营销方面取得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调动各级、各部门营销龙头企业的积极性。

(三)创新金融产品,顺应龙头企业发展对金融服务的新需求。

龙头企业与传统的企业在经营运作、财会核算、资产管理等方面有很大的区别,同时龙头企业又处在不断发展之中,加上近几年来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利率市场化步伐加快,传统的金融服务不能适应龙头企业的服务需要,必须从创新金融产品入手,加大金融创新步伐。一是创新龙头企业支持的信贷产品。根据龙头企业发展实际,借鉴互联网金融、大数据处理等技术,制订适应龙头企业发展的评级、授信、抵押等办法以及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信贷操作流程。二是创新龙头企业支持的结算产品。针对龙头企业联结市场、专业合作社和广大农户的特点,依据农行先进的支付结算平台和网络,推广运用“e商管家”、网上银行、银行卡等业务,提高龙头企业资金结算的现代化水平,提高龙头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三是创新龙头企业支持的融资产品。针对龙头企业资金需求流动性大、季节性较强的特点,通过一次授信、多次使用,运用农产品、仓单抵(质)押、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多种方式,设计符合龙头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满足龙头企业融资快捷、灵活的资金需求。

(四)加强与政府部门协作,增强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合力。

一是加强信息沟通。建立与各级政府部门定期汇报沟通的机制,及时了解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掌握龙头企业的发展现状,解决龙头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特别是融资方面的困难。二是充分利用政府优惠政策。通过与各级财政部门的联动,争取国家财政对龙头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同时,与配套金融支持有机结合起来。三是科学防控风险。积极利用财政部门对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通过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化解龙头企业融资风险。加强龙头企业农业保险的参保工作,通过建立政策性保险、商业性保险等多层次保险体系,有效降低龙头企业的经营风险。

单位:南京市农村金融学会课题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