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期刊网刊的合法性

科技期刊网刊的合法性

网络期刊是以互联网为唯一发行与传播途径,并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连续性的电子出版物。网络期刊的投稿、审稿、修改、编辑出版、阅读等环节都是在互联网环境中进行的;同时,网络期刊还拥有即时浏览、快速检索、便捷下载和直接打印等多种功能。仔细推究我国科技期刊的网络期刊出版方式,主要有:一是由印刷型期刊自有网站提供的网络期刊,可供作者和读者浏览、下载等,即与印刷版相伴的网络版期刊;二是由专业机构创办的网络期刊,如国内的知网、万方、维普等创办的网络数据库。期刊的网络出版模式,都应以期刊自身的网刊为依据和根本,比如对于期刊DOI的解析[1]。数字信息标识符DOI类似于出版物的条形码,是一个永久并且唯一的标识符号,随着时间的推移,数字信息对象的某些有关数据可能会发生变化;但DOI可以让用户直接由此标识符号链接到出版者的摘要、文献、数据库等,甚至可以直接链接到全文,大多数情况下,都会解析至期刊网站的网刊[2]。所以科技期刊的网络期刊对期刊本身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其法律地位应该等同于期刊的纸质版,然而现实情况又到底如何?本文对与印刷版相伴的网络版期刊的合法性进行探讨,为网络期刊规范化出版提供参考。

1当前我国科技期刊的网刊未有合法的地位

国家新闻出版总局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第2条明确规定:“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3]期刊出版许可证赋予每个期刊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同时,可申请所对应的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因此,凡是有国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和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纸质版期刊是法律授权出版发行的,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而期刊的网刊属于网络连续型出版物,若要出版和发行,要向负责出版行政的主管部门递交申请,经其批准后依法获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据李晶晶[4]对143种学术期刊的研究结果,仅有32.87%的学术期刊具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也就是说还有67.13%的学术期刊并没有办理该许可证,此结果还不包括科普类和技术类的科技期刊。出现这种情况是有历史原因的,因为国内大部分科技期刊的早期数字化网络出版一般都是通过知网、万方、维普等数据平台合作出版的,但随着科技期刊自身出版、发行能力的提升,绝大部分科技期刊开始独自进行网络出版,此时则容易忽视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这一环节。目前我国大部分科技期刊在网络化、数字化出版方面法律意识淡薄,其网站的网刊并没有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为非法无证网络出版。这类网刊没有法律地位,不受相关法律保护。

2不具法律地位的网刊所引发的问题

2.1期刊纸质版所拥有的资源,网刊不能合法继承

期刊的品牌及其所获的成就,如取得“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科学引文数据库的收录期刊”及期刊自创刊以来所获的其他奖励等,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期刊相应的网刊是无权继承的,因为网刊不受法律保护,并未得到正式认可。

2.2期刊的网刊不能替代纸质版送报送检

目前,按照国家新闻出版总局《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43条,期刊出版单位必须在每期期刊出版30日内,分别向新闻出版总署、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图书馆以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缴送样刊3本[3-4]。同时,在科技期刊的产品质量检测时,亦要送检纸质版期刊。由于网刊没有得到法律授权,没有合法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尚无法替代纸质版送报送检。

2.3期刊的网刊在科研项目申报、职称评审等学术活动中不被认可

由于期刊的网刊尴尬的法律地位,其在科技人员的学术交流、科研项目申报、职称评审、学位论文授予等学术活动中均不被认可。然而,科技人员在知网、万方和维普等数字化数据库中下载的数字化论文在以上活动中却被认可,被承认。作为科技论文生产源头的科技期刊,其网刊遭受如此冷遇,确实应引起期刊编辑出版从业者的深思。或许有人认为,既然通过网络合法数据库可以实现期刊的网络出版,就似乎没有必要再追求网刊发行的合法性。笔者认为这种理念是不正确的。因为期刊在具有法律地位的数字化数据库等网络平台上的出版也不能等同于纸刊变为网刊,这些网络出版平台上的期刊仍然按照纸刊的刊期和出版时间出版。只有申请到“网络连续型出版物号”,纸刊才能真正变为网刊。

2.4期刊欲以当前网刊替代纸质版出版时涉嫌违法

期刊的纸质版是有法律地位的,其出版发行受法律保护。《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规定,期刊有固定的名称,用年、季、月时间发生区段或卷、期等进行顺序编排,并必须依照设定的周期,进行成册、连续出版。因此,按时按期出版是期刊应尽的法律义务,也就是说法律要求期刊编辑出版机构必须按时按期出版纸质版期刊,若擅自停止纸质版的出版,而以不具法律授权及认可的网刊替代纸质版进行出版,那么出版机构则涉嫌违法。

3不具法律地位的网刊获得合法地位的途径

为维护网络出版行业的秩序,引导并规范网络出版服务市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于2015年8月20日通过《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并经工信部同意,自2016年3月10日起开始施行。《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现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出版行业管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首次明确网络出版以及网络出版服务的内涵与外延,并从法律上界定了网络出版服务者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出版业监管部门的管理职责[5]。《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2条指出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6-7],其中就包含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8],即本文所讨论的期刊的网刊。期刊的网络期刊要获得合法的法律地位,必须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依法通过审核批准,获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同时,必须在期刊经营的相应网站的首页标明《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编号。还要注意,《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进行网络期刊发行的,则必须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照相关的程序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可换发《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按相应的程序申请并获批《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再进行网络出版服务活动就属于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总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填补了我国科技期刊网络出版的法律空白,对我国科技期刊数字化出版起着引领和保护作用,推动了科技期刊出版活动健康、规范有序的发展,并为加快我国科技期刊与新媒体的融合发展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