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范例

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范文1

一、主要情况

依据2016年10月8日施行的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我局现有主要依法行政事项两项,分别是:

(一)外资行政许可事项

具体为: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企业变更和终止审批。2019年,我局共收到行政许可申请2件,受理2件,办结2件,按时办结率100%。

(二)外资行政备案事项。

具体为: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备案。2019年,我局完成备案项目917件,同比下降8%:其中新设备案项目163个,同比下降5%;增资项目88个,同比增长44%;其他类型备案项目666个,同比下降13%。所有备案事项均在受委托的权限内,按规定时限内完成一次性告知和办结工作。

(三)外资监督检查事项

依据《市商务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及商务部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监督检查指引》,2019年,我局按照依法监管、公正透明、协同高效、谁检查谁反馈的总体原则,依法对管辖区域内的外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活动。

具体为:2019年11月20日开展了2019年第一次监督检查,以3%的比例随机抽查、书面检查的方式抽查外资企业17家;2019年12月3日开展了2019年第二次检查检查,以3%的比例随机抽查、书面检查的方式抽查外资企业17家。全年合计共抽查企业34家,除了有一个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仍无法联系的情形,其余抽查的企业均未发现有违反《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四)其他

2019年,我局无涉及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群众举报和投诉等情况。

二、下一步计划

202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法律文件正式施行,我局将在实际工作中提高业务工作的标准和要求,着重从三个方面完善:

一是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根据上述法律文件内容,不再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及设立、变更备案,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地方省市企业登记系统报送投资信息,但设置过渡期(一个月),允许企业按原有业务流程在外资系统社会公众端进行备案申请并完成备案。新法的施行、新系统的运行必将会面临各种的困难,届时将与上级主管部门积极保持沟通联系,做好业务学习工作,遇到问题及时反馈,保证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的顺利进行。

外商投资企业范文2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生产要素以FDI为载体实现了全球流动与获利,因此,传统的以国家为单位、属地为原则的贸易统计体系已经无法客观反映国际贸易活动的真实面貌。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评估各国的贸易利得就不能一味地依仗贸易规模、贸易差额等传统指标,否则就会由于这种评估偏差引发国际间不必要的贸易摩擦及冲突,进而影响国际贸易活动健康有序发展。针对现行统计方法的缺陷,世贸组织及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已经联合发起“世界制造倡议”以支持在测算和分析增加值贸易方面的项目、经验和实际方法。本文将在姚枝仲(2006)提出的“国民贸易差额”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中国建立所有权原则下贸易统计体系的必要性,并进一步按照所有权原则将中国对外贸易差额调整为国民贸易差额,从而更好地反映中国对外贸易顺差背后的真实利得。

一、基于所有权原则的国民贸易差额

现行的贸易统计体系源于20世纪40年代,以国家为统计单元,遵循原产地规则,统计范围限于有跨境行为的交易。作为重要的宏观变量,贸易差额由于其统计上及应用上的便利性,一直被学术界和政策界用来衡量贸易得失的重要指标之一。贸易差额论认为,贸易顺差即代表贸易利得,贸易逆差则代表贸易利失。但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以FDI为载体进行全球流动与获利,国际关系不再简单地表现为国家之间的商品流动,而是商品流动与要素流动相互融合的一体化关系。为了更好地反映这种一体化关系对传统贸易活动的影响,笔者用简图的方式进行说明:假设外国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到东道国进行投资并在当地进行生产经营,则双边经贸关系将如图1所示。在图1的经贸关系中,如果继续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统计,则无需考虑跨国公司的所有权性质,贸易差额直接体现为东道国与投资国之间跨境贸易的净收入,即TB=TBAA+TBBB。但进一步从所有权的角度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按照属地原则进行贸易差额的统计方法存在两个明显的缺陷:其一,TB无法客观反映跨国公司与母国之间的内部交易行为BB。这里的BB路径表示的是东道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与母国企业之间的内部贸易行为,在海关统计上属于跨国境的商品交易。但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看,交易的贸易品虽然在东道国生产,但其权属却是外商投资企业。这些外商投资企业虽然在东道国注册,是东道国的常住单位。然而其资本所有权并不属于东道国,而属于投资国的国民。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东道国生产的商品,其所有权也并不属于东道国国民,而属于投资国国民。这样看来,跨国公司与母国之间的贸易交换属于投资国国民之间的内部贸易,而不是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的国际贸易。既然这种跨境交易本质上是投资国国民之间的内部交换,所以也就不存在贸易利得在不同国民之间的转换问题。其二,TB无法客观反映跨国公司与东道国之间的就地销售及采购行为CC。

从地理上看,CC是一种非跨境行为,它体现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在东道国境内向当地企业进行商品和服务的销售与采购行为。尽管这些就地行为没有发生地理上的跨境,但由于商品所有权的国民性质发生了变换,则必然存在不同国民之间利益的转换。综合这两点来看,以货物是否跨国境为基础的海关贸易统计并不能完全反映商品在不同国家国民之间的流动,而以所有权为基础的贸易统计正是用于弥补海关贸易统计的这种缺陷的。按照所有权原则,两国之间的贸易差额则应表示为TB*=TB-TBBB+TBCC。该等式的经济含义的是,基于所有权原则统计的贸易差额必须在名义贸易差额的基础上考虑跨国企业的非国民性质,既要剔除跨国公司与母国之间的内部交易又要兼顾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就地销售及就地采购行为。这里可以进一步借鉴姚枝仲(2006)国民贸易差额的概念,将所有权原则下统计的贸易差额TB*定义为国民贸易差额,以区别于属地原则下统计的国家贸易差额TB。TB*是以商品所有权是否在国民之间进行跨国转移为原则进行核算的。在明确商品所有权的条件下,如果商品交易伴随着其所有权在不同国家国民之间转移,则不论商品是否跨国境,均属于国民贸易;如果商品交易没有伴随其所有权在不同国家国民之间转移,则不论商品是否跨国境,均不属于国民贸易,而属于内部贸易。比如外商独资企业生产的商品,其所有权在未销售之前属于外国国民。如果这些商品在中国境内销售给中国国民,则商品所有权发生了跨国转移,属于国民贸易,该交易是中国的国民进口,外国的国民出口;如果这些商品出口到中国境外销售给外资所有者所在国的国民,则商品所有权没有发生跨国转移,属于外国国民内部贸易,不属于中国的国民贸易。

二、中国对外贸易顺差背后的国民顺差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进出口规模飞速增长,尤其是出口规模,已由改革开放初期的200多亿美元增长至2010的15779亿多美元,中国已然成为世界第一出口大国。在进出口规模不均等的情况下,我国的顺差规模也是屡创新高,从1992年的43.6亿美元增长至2010年的16006.2亿美元,增长了近4104.5%。这些辉煌业绩是我国坚持对外开放战略与比较优势贸易战略的结果,为我国成为世界贸易大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这些成就也成为某些发达国家,尤其是贸易逆差国抨击中国的幌子,他们认为中国在对外贸易中采取重商主义政策实现了自身贸易利益的最大化,并不惜对中国采取贸易抵制及贸易制裁。这种仅从表面数据进行利得评判的做法显然没有看到中国对外贸易的实质。从表1可以看出,中国在名义顺差不断攀升的同时,其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规模也在不断扩张。本着全球战略的原则,这些外商投资企业大多从母国进口原材料及技术设备等,然后利用中国的廉价劳动力在中国境内进行最终产品的加工与生产,最后再着眼于全球市场进行销售。从表1的比例数据可以直观地看到,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规模占到中国对外贸易总规模的比重自2001年起均超过50%,最高达到58.3%,这说明外商投资企业的海外贸易行为已经占据中国对外贸易的半壁江山。从进出口差额来看,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差额也占到中国对外贸易顺差相当大的比例,其数值已由1992年的32.7%一路上涨至2010年的67.6%。这些数据充分说明了,我国贸易顺差大部分是由跨国公司所创造的。#p#分页标题#e#

在跨国公司显著影响我国以海关统计的名义贸易差额的情况下,按照所有权原则测算出中国国民差额就显得尤为重要。综上述,按照TB*=TB-TBBB+TBCC的公式,进一步将中国对外贸易顺差调整以所有权为原则的国民贸易顺差。这里的TBCC为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对本土中国企业实现的净出口,等于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当地的销售收入SLFDI减去他们从中国企业购买的中间投入品INPFDI,即TBBA=SLFDI-INPFDI;其中,SLFDI=总产出-对其它国家的出口,在华外资企业的总产值=在华外资企业总出口/(规模以上在华外资企业的出货值/总产值);中间投入=总产值×中间投入比例,中间投入比例假定等同于规模以上在华外资企业的中间投入比例。这里暂不考虑中国对外投资情况,主要是因为相比中国吸收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国对外投资的企业数量相对较少,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还不是很大。在以上变量及数据的处理基础上,本文将1998-2010年间,中国海关统计的贸易差额调整为中国国民贸易差额,其结果如表2所示。根据以上调整结果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直观结论:首先,1998-2010年间的国民贸易差额均为负值,从所有权的角度来讲,中国是国民贸易逆差国,且该逆差规模持续扩大的趋势。对比中国巨额的名义顺差,这种不一致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中国对外贸易中数量虚幻与福利实质的异化。随着中国吸收FDI总量的不断增加,这种异化现象将更加明显,而构建基于所有权原则下的贸易统计体系的需求也就更加急迫。其次,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通过中国海关对外实现的进出口已经占到我国对外贸易顺差的50%以上,这说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已然成为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主要主体,也是造成我国贸易顺差表现不断攀升的重要原因。最后,外商直接投资在我国的就地销售及服务行为的比重也是非常之大,在某些年份甚至超过了跨境贸易量,这说明跨国资本正通过绿地投资等方式绕过国界壁垒在中国境内进行就地销售,并积极占领中国市场,从而更加隐蔽、更加高效地获取开放经济收益。

三、政策建议

外商投资企业范文3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贸区;负面清单;国民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外商投资法是调整和规范外商投资法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东道国外资管辖权的表现形式。在2019年之前,我国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具有分散性的特点,最主要的外资立法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称“外资三法”),除此之外,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又制定了大量的地方性法律、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了我国外资法的基本体系,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尤其是随着中国在国际投资中的地位和身份的逐渐变化,我国的外商投资法也在不断的完善和变迁中。

一、我国外商投资法的第一次大规模调整

2001年中国加入WTO之前,为适应WTO-TRIMs的要求,国务院提请立法机关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法进行修改,同时对各类外资立法进行整理归纳,修订的重点为以下几个方面:(1))将相互重复、相互冲突及与上位法不符的内容进行整理归纳,(2)将与WTO-TRIMs不符的措施取消或者变更,对外汇收支平衡、当地成分要求、出口义务、报告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限制性规定等条款进行了修订。这次修订并没有改变中国外资管辖权立法的根本,部分履行措施的缩减影响不大,随着中国在WTO体系内获利的增加,本来甚微的影响也被逐渐消弭。

二、自贸区外资制度变革的试点与经验

伴随着中国双重身份日重,中国境内外投资规制的视野和格局开始变革,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授权在上海自贸区内试点准入前负面清单模式,暂停三部外资企业法。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公开批准设立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区连续三年颁布了三个版本的《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按照目录对外资从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使90%的外国投资可以通过备案设立企业,[2]大大缩短了设立时间,提高了透明度。2014年,国家又设立广州、福州和天津三个自贸区,四个自贸区适用同一份负面清单。自贸区建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准入模式,为中国外国投资企业的分散立法模式的统一奠定了基础。

三、基础性法律文件的探索与落地

在国际投资中,中国越来越兼具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的双重身份,身份定位的转变导致利益诉求发生了变化,不仅要吸引外商投资,而且要考虑保护海外利益,因此在外商投资法的定位方面也发生了变化,在自贸区试点的基础上考试考虑外资基础性法律文件改革,目前已经落地。

(一)2015年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5年1月19日,国务院中国商务部官方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对中国外商投资法进行全面改革,改变分散式立法,统一外资法,废除逐案审批制,实行负面清单,加强对外资的监督和安全审查。2015年10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为中国实行全面的负面清单提供指导性意见,并提出了具体的工作方案,标志着在全面负面清单模式已经启程,配合即将出台的新外资法将开启中国外资管理制度的新篇章。该草案采用统一立法模式,重构中国外国投资体系,采用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放松了外资准入的一般管制,但又通过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强化了外资的安全准入,改变了国家外资准入管制权的偏重点,同时加强了对外资运营的监管,强化了外资营运监管权。

(二)2019年3月15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商务部征求意见稿后,引起各方广泛讨论,近四年后,2018年12月商务部、发改委和司法部联合推出《外商投资法》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终于于2019年3月15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该法具有以下典型特点:

1.国民待遇的确立和外资准入的有限许可

明确了外资准入方面“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模式,落实了我国在投资条约中普遍认可了国民待遇,和该模式相配套再次修改外资准入制度,将核准备案制改为有限许可制,只对“特别管理措施目录”中的投资要求申请许可准入采用核准制,“特别管理措施目录”之外的未作要求;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即负面清单。在负面清单以外,不需要申请准入许可,只需要按照报告制度,在设立和变更时均需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外国投资、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的相关情况。

2.外资组织形式的国民待遇

原三资企业法从内容看应该被视为企业组织法,就企业的组织形式、内部治理和决策程序的管理等作了规范,准入核准的内容主要是股权比例、经营范围等,一定程度上是对外商投资的“低国民待遇”,而新法在企业组织方面直接指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在企业组织形式上实现了国民待遇。

3.国家安全审查效力等级提高

为配合负面清单制度,新法专门把国家安全审查纳入立法中,将其效力层级从原先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等提升为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国家安全审查的适用范围、规定、安全审查的程序,但将国家安全审查界定为最终程序,确定了其权威性。

4.建立外资信息报告制度

新法确立了外资信息报告制度,要求所有的外资企业,无论是依照备案制确立的企业还是按照许可准入制设立的,均需按照要求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信息报告制度是典型的事后报告、为监督和监管提供足量信息。其立法意旨在于,一方面敞开准入大门,另一方面,又通过报告制度理解其基本信息,掌握其运行中的主要活动,便于监管和规制。

(三)2019年12月12日国务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出台标志着外资基础性法律文件落地,但是该基础性文件只是框架性外资文件,需要配套法规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实施条例》的出台更好实施外商投资法的着力点,也是对外商投资企业此前担忧的迫切回应,它的出台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保障法律有效实施。

1.《实施条例》细化了《外商投资法》确定的投资促进措施

《外商投资法》规定外资企业和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实施条例》细化这些政策包括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平等;《外商投资法》规定:“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实施条例》则明确了标准的范围“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并赋予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样的标准确定的立项建议权。《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不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征收措施。另外,在政府采购、证券市场、地方政府的投资便利化方面均有具体措施。

2.《实施条例》落实了《外商投资法》确定的投资保护措施

外商投资企业范文4

关键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外资企业;外汇管理

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的实质,在于通过持续、大幅缩减外资准入限制,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使中国在更大范围、更多领域成为全球最有吸引力的投资佳地。从已的2020年版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看,全国负面清单只剩33条,自贸区负面清单仅余30条,分别比2019年缩减17.5%、18.9%。此制度在大大增强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信心的同时,也对包括外汇管理在内的政府各职能部门服务和监管能力形成倒逼机制,管理理念和模式的转变势在必行。

一、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

(一)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的涵义。准入前国民待遇,指外资企业在最初设立、取得等准入阶段享受与国内投资者同等的待遇,所要面对的职能监管和税收标准,无论从法律上还是实质上都与境内中资企业一视同仁,待遇同等。负面清单是从国家层面对外资准入规定的特别管理措施,包括禁止外资进入和限制外资比例的行业清单,这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外资准入管理措施,也是国际双向投资市场上被普遍认可的投资标准之一。

(二)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意义。1.减少外商投资企业贸易和投资交易的不确定性。负面清单制度,从法律层面将内外资企业置于同一个水平线上,提供相同标准的管理与服务措施,所有市场主体对照一份清单就能明白什么不能做、什么可以做,哪些需要事前审批、哪些只要备案即可,公正透明,并保持相对稳定性和可预期性。2.更好发挥市场行为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准入前施以国民待遇,很大程度上会缩减政府职能部门行政审批的管理空间,避免一些不合理的管理,甚至一些以监管名义实施的隐性限制措施,使政府部门回归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督、经济调节本源。对市场主体管理通过宏观调控手段,积极创造相对公平的良性竞争市场环境,让政府“看得见的手”和市场“看不见的手”,真正手拉手,更有效地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对外汇管理的挑战

对外国投资者在准入前给予国民待遇,并不意味着对外商投资行为的放任不管,而是监管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外汇局作为外资企业管理的下游部门,外汇登记权限已经下放到银行办理,企业主体信息主要来源于前置职能管理部门,在准入环节其实并没太多的前置监管权。业务实践中,基于我国多年来积极鼓励招商引资的大环境,前置部门管理大多相对宽松,不可避免地将管理压力和风险积聚到下游的外汇管理部门。新的管理模式下,外汇管理同时面对便利化与防风险双重挑战的任务更加艰巨。

(一)配套制度亟待完善。各职能管理部门对跨境直接投资关注的重点各有侧重,各自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必然配合新的管理模式进行新一轮的调整。现行外汇管理法规、操作规程与《外商投资法》规定中一些衔接不明确的地方、与其他部门管理需要相协调的地方,都需要尽快进行法规补充以平缓冲突。1.外汇登记主体信息采集亟需明确。一直以来,外资企业外汇登记都是以营业执照和商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文件为前置要件。《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商务部门已经退出外商投资前置审批或备案管理,内外资企业一样,均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向市场监管局提交真实信息申请登记。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权限虽然已经下放到银行,但银行办理登记业务主要依据的还是外汇局制定的操作指引。目前,一般外资企业登记只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填写《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而一些与外资企业投资行为直接相关的外方股东、投资项目、出资方式等信息无法直接获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采集的企业主体信息也只是营业执照上现有的基本信息。上述关键信息的缺失,可能会直接影响到对企业后续投资交易行为真实性的判断与监管。2.“差”外债管理模式过渡期亟待商榷。《公司法》已取消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对外商投资企业也取消了最低额度和股权比例限制,并且不再有投资总额比例要求。《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都没有提及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的概念,商务部一些与投资总额相关的规范性文件部分已被废止。因此,“差”概念是否仍然适用本身成了值得商榷的问题。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2016年在全国推行,2017年进一步完善政策框架,对外商投资企业借入外债模式设置了一年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新政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外资企业跨境融资模式。但目前两部门并没有明确的法规出台废止“差”模式,实践中外资企业跨境融资依然可以在两种模式下择其一。从另一个角度看,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强调的是内外资企业同等待遇,“差”模式的存在,事实上外资企业仍然享受优于内资企业的优惠待遇,也不利于国内市场公平良性竞争。3.个人境外投资返程投资需要进一步商榷。个人境外投资返程投资业务体现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个人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基于SPV模式,以直接持股形式返程投资,由于此类情况从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时就有原则上必须返程投资的要求,因此,返程投资登记可顺利完成;另一种表现是中国籍自然人在境外通过参与经营、直接办厂等各种方式取得的资金返回境内进行投资。一般情况下,境外国家注册私人企业比较宽松,大部分个人前期也并没有投资资金汇出境外,但目前我国对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是没有法规支持的。因此,此类“返程投资”外汇局一般也不会支持办理返程投资外汇登记。在SPV模式下,基于VIE架构(协议控股)的返程投资,是否可以不受负面清单的约束,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定性规定。一直以来,基于境外融资原则上调回使用的管理方向,对于通过SPV境外上市成功融资返程投资的,对其是否已经触及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领域并没有过重的考量。因此,需要进一步与相关部门沟通商榷,争取能够以正式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VIE架构的管理定性问题,避免跨境关联协议违规投资和外汇操作风险。4.跨境资产转让需要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法》定义了外商投资的多种情形,其中一项为在不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既可以单独、也能够与其他投资者合作在境内投资新建项目。此种情形下,外国投资者在境内并不设立企业主体,可以直接以境外离岸公司为主体投资国内允许的矿产开采权、高速公路建设收费权等项目,通过资产权利的转让,境外离岸公司成为资产权利主体,整个过程并不涉及原境内资产权利人股权的转让,外国投资者也不取得境内企业股份、股权、经营利益分配等权益,实质上是以项目资产收购、或者资产转让形式实现FDI投资。此种形式以其便利性也受到了许多国外投资者的青睐。然而,按照目前我国跨境资产转让政策,除了不良资产通过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有明确规定外,其他形式的跨境资产转让,主要是基于货物贸易项下的贸易融资产品权利的转让。因此,需要尽快出台配套外汇监管法规与之衔接,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二)外汇监管风险加大。1.不确定性风险监控难度加大。在全球经济衰退和疫情深度蔓延的形势下,我国率先控制住疫情、经济保持稳定增速、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加速、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的全面实施等等,多重利好因素,大趋势上必然吸引国际资本流向国内。一方面,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多领域的投资行为更加自由、开放;一方面,负面清单不可能穷尽所有可能给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领域。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前提下,一些提前不可预判、难以有效把控的潜在、不确定的外汇管理风险随之加剧。2.外汇经营风险监控难度加大。传统意义上的外汇管理,从外资企业设立,一直到经营终止或到期注销,获取的是企业主体整个生命周期全部外汇经营信息。近几年,外汇局深入落实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资本项目开放进程,将跨境直接投资登记、开户、资金汇兑、企业注销全部下放给外汇指定银行办理,FDI存量权益登记改为“多报合一”。通过内部各业务监测系统能直接采集的主要是企业的基本信息和跨境资金流动信息,企业经营外汇业务管理及整体财报信息,均无法通过常规方式直接采集到,只能通过现场调研、核查等方式个别获取。对企业外汇经营信息掌握的滞后性,不仅会影响外汇局对区域外商投资形势及行为的分析和预判,也使得基层外汇局及时排查、有效处置企业外汇经营风险的难度加大。3.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控难度加大。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本身从政策效应上就会扩大外资进入和流出的空间,加上地方政府各项优惠政策,对外资跨境资金流动自由化进一步形成叠加效应。任何领域自由化的无限扩大,都会给投机者以可乘之机。如果外资跨境任意自由流动,投机者可借投资境内实体经济之名,行套利套汇之实,也使本身处于管理下游的外汇部门,不仅所承受的监管压力加大,对外商投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和风险防控难度也进一步递增。跨境资本大额无序流动,可能导致外汇储备资金非正常波动、冲击国际收支平衡风险。

三、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下外汇管理思考

(一)建立外汇领域负面清单管理体系。建立与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相适应的外汇领域负面清单管理体系,此管理体系包括负面清单管理系统和风险预警管理系统。1.从主体准入和主体监管两个层面完善负面清单管理系统。一是以风险管理为导向明确市场准入。准入层面参照IMF标准,结合我国外汇改革开放实际,在理清政府监管与市场调节的关系的基础上,综合评估准入事项的风险容忍度和底线,根据事后监管难度和市场调节的有效性确定清单范围,明确完全开放、限制性开放和禁止开放领域,并及时梳理、公布,使外方投资者明晰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二是以分类监管为基础加强主体监管。充分发挥外汇管理多年来积累的跨境交易主体信息优势,利用内部完善的业务监管系统,从行为规范性、业务真实性、交易合规性出发,综合负面行为质与量发生的频率和范围,对外资企业分为A+、A、B、C、C-五类管理,A+类企业作为外汇政策改革的先行先试者,优先享受外汇便利化政策;A类企业适用按照市场规则便利化管理措施;B类、C类企业适用全面监测、重点监管的管理措施;对C-类企业整个生命周期实施严格监管,对负面信息按照主体影响程度确定公布范围,定期公布负面清单名录,警示其他跨境交易主体以此为鉴,合法、守规经营外汇业务。2.以跨境资金流动重大风险预警为标的,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构建风险预警系统。一是在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跨境资本流动风险预警和响应机制。通过存量规模指标和流量变动指标、跨境资金流动趋势变化指标等,监测跨境资金流动方向性变化及压力累积情况,主要通过调节逆周期因子、风险准备金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跨境融资杠杆率等政策工具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引导外汇市场主体交易预期,强化宏观外汇管理政策传导效率,防止大规模资本集中跨境不稳定流动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二是在维护外汇市场秩序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微观主体经营风险监测体系。以主体行为合理性、交易行为真实性、操作行为合规性作为微观风险监测三角支架,传导“越合规、越便利”的监管理念。在保障投资贸易活动正常情况下,对投资资本金使用、利润分配及汇出、股权转让资金流动、跨境信贷及担保等指标从收支申报、结购汇、跨境汇兑等实施多维、定频监测,进行穿透性和长臂监管。

(二)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负面清单管理体系的良性运行,需要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来支撑。1.做好外汇登记管理与《外商投资法》的衔接。外汇局应以信息完整、应简则简、便利企业的原则,尽快调整和完善外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规定,与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能共享的、从社会公共公示系统中查询到的、内部业务系统已采集的,不再要求企业另行提交,某些基于真实性审核需求信息企业确实无法提交的,可以接受企业承诺后予以受理。在申请主体承诺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减少企业重复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节省企业办事成本,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2.明确VIE架构在法律上的适应性和合规性。从VIE架构创始股东最终控制人国别、已存和新建VIE架构两个层面区别管理。对于新建VIE架构,创始股东为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国投资者协议或者实际控股比例大于等25%以上,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对存量VIE架构,满足上述创始股东条件的,在向国务院主管部门履行必要报备手续后,视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不管是新建还是存量VIE架构,外国投资者协议或者实际控股低于25%的,视同境内企业管理。中国居民和自然人境外SPV返程投资的,按照现行境境外投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管理。3.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差”管理过渡期安排。取缔“差”外债管理模式,既统一了中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政策,也适应境内主体资产跨境配置与经营的市场化需求。实践中已经允许外资企业由“差”模式调整为宏观审慎模式,但建议以“差”模式外债余额为零的情况予以调整,防止外资企业操作性扩大外债规模。4.建立负面清单管理体系定期评估制度。定期梳理与负面清单不相协调的内容、条件和程序,充分评估市场主体良信度和风险防控的有效性,合理把控负面清单管理体系的建设速率和节奏;科学制定政策储备和调整机制,为新业态发展和创新预留空间,并做好新旧管理体系的协调与衔接,保持管理体系稳定性、连续性,使“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的外汇管理,更有效、更充分地实现支持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目的。

(三)强化微观主体事中事后监管。1.发挥大数据资源的作用。一是充分利用现有完善的外汇业务管理和监测系统,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整个生命周期内跨境资金流出入的监测分析和风险预警;二是充分借助境内银行国内和国际间支付结算系统、跨国公司集团资金收付管理系统,以及国际经济协定交易资金信息互换等渠道,加强长臂监管和穿透式监管。2.注重存量信息的监测管理。一是调整和完善业务系统功能。进一步完善资本项目信息的主体信息管理模块,采集企业实际控制人境内全部投资信息;通过“多报合一”年报系统增加采集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指标、以及其他关联信息,强化外商直接投资主体监管;二是建立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系统数据接口系统,从部门信息共享平台直接获取同一实际控制人境内投资其他企业状态信息,关注关联企业间的资金流动,防范操控性风险。

(四)建立数据信息公示和共享平台。创建外资企业信息数据共享平台,操作上可采取在法律规范框架下,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运维,工商、商务、外汇、税务、海关、公安等外资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权限范围,将企业非涉密信息定期发送至平台上,形成以企业主体为核心的数据中心。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以及具体办理汇兑业务的银行可以在授权范围内,通过平台查询相关信息。既有利于监管部门在第一时间全面了解企业主体活动信息,也有利于企业的业务办理和信息报送,真正实现便利企业和高效监管的双赢。

参考文献:

[1]潘功胜.我国外汇管理改革事业70年[J].中国金融,2019(19):14-16.

[2]侯丹.构建新外商投资法下的外汇管理框架[J].中国外汇,2019(15):69-70.

外商投资企业范文5

关键词:老挝;外商直接投资;现状;影响

多年来,老挝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不断加强,对外经贸关系不断扩大的同时,吸引外资的环境也逐渐改善,并且颁布和不断调整了外资法,这体现出了老挝政府以更加包容和开放的姿态来吸引外商投资者。2012年,老挝正式成为WTO成员国,这为老挝参与国际分工以及经济的进一步开放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自从老挝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吸引外商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一跃成为东南亚地区新兴外商直接投资地区,经济增长速度也成为全球最快的国家之一。

一、老挝吸引外商投资现状

(一)老挝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增长速度。为了摆脱不发达的经济现状,提升老挝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老挝政府开始从商业环境、法律法规以及基础设施等方面着手,为吸引外资创造更好的条件。自从老挝新外资法实施以后,外商直接投资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外国投资者的法律保障更加稳固,外资准入要求也更加宽松,使得老挝外商直接投资数量快速增长。当前,老挝已经建设有12个经济特区,共计覆盖面积达1.96万公顷以上,成为老挝吸引外商投资重点区域,截至2018年年底,老挝经济特区吸引投资额共计16亿美元左右,共计包含国内外投资企业539家,其中外国投资企业474家。由此可见,外商投资占大部分比例。(图1)从图1可以看出,老挝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数额从2001年开始不断上升,尤其是到了2005年和2010年分别取得了量的突破,而且即使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老挝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规模也没有缩减,但2011年以后老挝吸引外商直接数额起伏不定,然而整体仍保持较高的水平。除此之外,老挝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企业数量也不断增多。(图2)从图2可以看出,老挝自2009年开始吸引外资企业的数量一直保持在300家左右,与2001年的61家外资企业数量相比增加了很多。整体而言,老挝吸引外商投资规模呈现出了不断扩大的趋势。

(二)老挝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来源地。自从20世纪90年代老挝颁布外资法以后,在老挝投资的企业共计来自世界40多个国家。据统计,从2001年开始截至2018年,老挝吸引外资总额累计为318.6亿美元,但是这其中的大部分投资额来自于东亚周边国家。其中,截至2016年,中国企业对老挝投资项目共计830个,泰国企业对老挝投资项目为746个,越南企业对老挝投资项目为421个。截至2016年,这三个国家是老挝吸引外资的前三大来源地。其中,中国企业占老挝外资比为38.7%;泰国企业占老挝外资比为16.8%;越南企业占老挝外资比为9.6%。除东南亚周边国家以外,还有来自日韩以及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投资,其中,2016年韩国企业对老挝的投资额排名第四位,法国和日本分别位居第五、第六位,分别占老挝外资比为9%、4%和3.6%。

(三)外商直接投资在老挝的投资产业结构。随着老挝吸引外资数量的不断增多,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对老挝投资的行业也表现出了逐渐多样化。例如,以老挝吸引外资的12个经济特区为例,吸引外资的产业结构已经涉及到政府投资、开发商投资以及零售商投资,其中建筑行业的开发商投资额较大,零售商投资份额其次。2018年,开发商投资额高达12.7亿美元,零售商投资额也高达3.49亿美元。从具体行业结构分布来看,商业占外资比例的28%;工业占外资比例的32%;服务业占外资比例的40%,农业等其他产业几乎为零。

(四)外商直接投资在老挝的投资区域。从外商在老挝投资的区域来看,外资项目大多数都集中在老挝相对具有良好投资环境的万象市,少数也会在湄公河沿海岸的城市进行投资项目,对于老挝其他中小城镇的投资仍处于空白阶段。从上述外商直接投资集中的地区可以看出,这些地区都是老挝经济发展比较发达、投资环境相对良好的地区,万象及其周围地区的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和其他地区相比,明显投资条件要更加完善,更有利于投资者进行投资。此外,这些地区的投资成本较低,有利于投资方从中获取更多的投资利润。尽管老挝政府已颁布很多优惠政策吸引投资者去发展困难地区。然而,因为老挝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以及人口聚居的地区具备一定的优势,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基本上都集中于这些地区。

二、外商直接投资对老挝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对老挝经济增长的影响。虽然外商直接投资对东道国产生的经济影响会有所不同,但是无论其动机是寻求资源还是需求市场,都会对东道国的出口贸易起到带动作用,从而为东道国的经济增长带来贡献,尤其体现为东道国是发展中国家的情况。老挝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对其经济增长的带动也是显而易见的。随着2010年以后老挝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不断增加,老挝的GDP也不断增长。其中,2001年,老挝GDP只有17.68亿美元,但是到2009年增长到了58.33亿美元,到2017年增长到了168亿美元,由此可见,老挝GDP增长速度之快。(图3)2010~2013年期间,老挝GDP的平均增速为19%左右。其中,2011~2013年老挝GDP增长速度分别为22.2%、22.8%、16.5%和17.8%。而这一时间段老挝的吸引外资增长速度也是历史上最高的水平。2013年以后,老挝吸引外资出现小幅下滑,并且起伏不定,老挝GDP在2013年以后增速也明显放缓,降低到10%以下。

(二)对老挝出口贸易的带动。外商投资分为上游投资和下游投资两种,如果企业选择的投资领域是下游投资,在要素表和市场规模相似,它将取代两国之间的贸易。但是会促进东道国对其他国家的商品出口。总得来看,上游投资往往会对东道国的出口贸易产生的是间接的影响,下游投资往往会对东道国产生的是直接的影响。外商直接投资对老挝的贸易结构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尤其是促进了工业品的进出口。在老挝2005~2018年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与老挝出口贸易额增长趋势来看,出口量与外商直接投资之间存在正比关系。这说明老挝外商直接投资与出口贸易在同一方向上有着同样的变化,即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老挝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对其出口量有着强大的推动作用。尤其是外商直接投资对老挝的工业产品出口的促进显著,使这类商品结构与国际市场的联系更加密切。(图4)

(三)对老挝就业率的提升。在劳动力相对充足但是资本稀缺的国家,外商直接投资会直接或间接地为东道国创造就业机会,而且这种影响是十分显著的。而老挝正是属于劳动力相对充足但是资本稀缺的国家。当外资企业在老挝雇用本国公民时,就会直接提升老挝的就业率。例如,在2018年,在外资企业占绝大多数的老挝的12个经济特区内,共计有工作人员1.55万人,其中,外国员工人数为8,364人,老挝人员工为7,180人。由此可见,在经济特区的外资企业为老挝提供了较大的就业机会。另外,外商直接投资对东道国就业产生的间接影响主要表现为因投资联系的东道国供应商所创造的就业机会。因为外商投资企业雇佣员工的支出增加,为东道国提供了就业机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劳动力资源比较充足,这与外来的资本相辅相成。外商投资者利用公司并购以及绿地投资等可以为本地劳动力增加就业机会。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力水平一般较高,能够为东道国劳动力提供更优厚的薪资待遇,使得东道国劳动力更愿意到外资企业工作。而且外资企业对东道国劳动力技能的提升具有一定促进作用。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大多数会增加技术工人的使用量,这可能是使用更先进的技术或者外资企业投资高附加值产业的原因,同时,因为当地技术工人在外资企业的技能吸收、学习与培训,会使技术工人的技术水平不断提升。

(四)对老挝生产技术水平的促进。外商直接投资在东道国会产生一定的溢出效应,尤其是间接影响可能会产生溢出效应。溢出效应与外部联动的主要区别在于溢出效应主要影响生产力,而这种联系通过不断变化的需求,供给和价格影响了东道主经济的产业结构。溢出效应通过技术转移产生积极影响:外国直接投资的技术转让对东道国的生产力和经济增长作出了积极贡献,与外国直接投资相关的转让给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往往比当地可用的技术更现代化。因此,老挝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过程中,会接收更先进的技术转让或技术转移,从而促进老挝生产技术水平以及生产效率的提升。

三、结论

综上,老挝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对老挝的经济增长、出口带动、就业率提升以及生产力水平的提升都有显著的影响。因此,老挝政府在对外资的管理体制方面,应该进一步健全外资管理体系,积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以适应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需求,并且不断调整和修正外资优惠制度与法规,为吸引更多外商投资者进入本国市场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改善老挝吸引外资软环境,以此来充分利用外资,推动外商投资作用于老挝市场经济快速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安心.老挝外商直接投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17.

[2]PankeoVieng-vilay.老挝经济特区与经济专区的机遇与挑战[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

[3]陈定辉.老挝:2017年回顾与2018年展望[J].东南亚纵横,2018(1).

外商投资企业范文6

 

自改革开放以来,外资的大量流入已成为我国税收收入的—个增长点。相关资料表明,近两年来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均超过500亿美元,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外国直接投资(FDl)流入国之一。然而让人费解的是外商投资企业为我国带来的税收收入并没有同比例的增加,反而出现过半外企“长亏不倒”的局面,因此带来的只是我国税收收入的巨大损失。如何预防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值得理论界和实务工作部门进行探讨。   一、外商投资企业“长亏不倒”的现状   现在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在“长亏不倒”的企业中有不少是外企。据我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04年8月底,中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94025家,但一半以上都是“亏损”状态。2005年5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再次呈现出外企中国生存之“怪现状”:1-4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比去年同期增长15.6%;而外资企业实现利润却比去年同期下降3.5%。一方面是经营生产欣欣向荣,一方面是财务数据长期“红灯”(亏损高悬。   从2003年的年度所得税清缴情况来看,这些外商投资企业的平均亏损面达到51%一55%,年亏损总额达1200亿元。而这些外资企业却越亏越投资,这是一种背离经济规律的现象。在这些外资企业完全背离经济规律的越亏损越投资的背后,隐藏着大量非法避税的事实。那么,外企年避税金额究竟有多大?近日有媒体披露,依据中国一些地方税务官员的测算,这个数字可能达1270亿元之巨。如广州曾查处了中国第一例中国境内企业兼融资的反避税案,使跨国企业宝洁公司避税行为曝露于世。为此,宝洁公司补交了8000多万元税款。   可是最近三年,认为外资企业多数赢利的人的比例逐年增加,分别为56.8%、65.8%、69.5%。并且,现在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承认,它们在中国获利颇丰。因此,这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一定有避税的事实。   避税是世界各国税收征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所谓避税是指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和税负最低化,研究各国税收法律之间的差异,策划个人或集团内部财务节税计划,以规避税收。虽然说避税违反了税收立法意图,有悖于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不仅会使国家税基受损,导致税款流失,减少财政收入,而且会影响资本的正常流动,破坏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但是并不违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税之说。正因如此,很多外资企业采取各种花招,以达合理避税之目的。   二、外企避税对我国经济的危害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外企避税的危害并不仅限于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还正在置我国的民族企业于险境:   其一:在避税的同时,暗渡陈仓,蚕食中方股份。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外方通过高进低出———以高价格进口原材料,以低价出口生产成品,或者通过与海外母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虚增成本,将企业的利润向境外转移,导致账日亏损。   这样就会出现中外合资企业的”阴刚脸”现象:外方赚钱,中方投资人赔钱。假如中方不能拿钱弥补亏损,就会导致更加可怕的后果:中方拥有的公司股权就可能被外方“买走”,从而,一点点地丧失公司的所有权,一步步被外方左右。   其二:避税与贷款的连环套。如广州市国税局曾经查处某大型跨国企业有下列避税行为:其所属关联企业由于亏损,失去了向银行借贷的能力。该外企便以公司本部的名义向银行贷款20亿元左右,然而以无息借贷的方式借给其关联企业使用。   这样,一方面,其关联企业得到了无息贷款,加强了其在相关行业内与我国民族企业的竞争力。一方面,我国税法规定,利息支出是在税前扣除,公司本部可以合理避税。可谓一举两得,环环相扣。这样做的结果是,外资企业的竞争力得以加强,而我国企业尤其民企可能还在为得到银行贷款苦苦奔走。   与民族企业相比,外企本来就在税收等方面享受着超国民待遇。有关专家指出,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虽同为33%,但实际税负内资企业在28%、外资企业在10%左右,名义税率与实际税负差距较大。这导致一些内资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拿手续费到国外为其资本“美容”,以“假外资”等形式出现,造成资产外流。   导致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外资企业享受了多种优惠:在费用列支标准税前扣除项目方面的优惠、计税列支范围和标准的优惠、特定区域的税率优惠,另外还有减征、免征、从低征税,延长减免税期限等等优惠待遇。   通常情况下,外企的竞争力本来就强于我国民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外企等于是如虎添翼,我国民族企业面临着沉重的压力,严重削弱了民族企业的竞争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外资再通过各种手段来避税,等于是它们在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又从中国“偷走”了一部分资金来壮大自己的力量。我国民族企业无法与之竞争。   三、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方法   在我国,外资企业常用的避税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转让定价。转让定价是现代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所借的的重要工具。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许多避税活动,不论是国内避税还是国际避税,都与转让定价有关。它们往往通过从高税国向低税国或避税地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利分配费用,或者从低税国或避税地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使国际关联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减轻。“利往低处流”“、费往高处走”是转让定价的一般规律。   2、利用国际避税港注册公司。通过避税地的公司与其他地方的公司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靠避税地的免税收或低税收减少税负,钻税法漏洞。   3、人为增大负债,缩小股份融资,扩大贷款融资。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股东通过股份投资取得的股息是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不能从企业的应税所得额中事先扣除。而投资人以贷款形式所获得的利息却可以列为财务费用,从应税所得额中减除。外商企业为避税,利用两种融资形式的税负差异,把本应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资金转化为贷款形式,人为加大企业成本,减少企业的应税利润即便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大公司也向境内外的银行借大量的资金。因为税法规定,利息支出可在税前扣除。#p#分页标题#e#   4、利用我国税收征管漏洞避税。(1)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的一些条款进行避税。我国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限纳税义务。一些外商便通过少报居住时间,或利用我国地区之间缺少联系,在我国不同地区之间流动居住,使其成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达到其仅负有限纳税义务的目的。(2)利用常设机构避税。   由于我国不实行引力原则,对于外国企业在中国没立常设机构,从我国取得的与上述机构没有联系的收入,不计入常设机构应纳税所得额。一些在我国设立常设机构的外资企业,或者绕过常设机构直接采购原材料、销售商品;或者虽然通过代表处代购原材料,但期间发生的费用不进行分摊,全部由代表处负担,以冲减其营业利润,逃避税收。   四、导致外资企业避税的原因分析   数据显示,外资避税正呈升级趋势,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有许多,其内在动机是为了谋求高额利润或者实行全球经营战略。外在原因有:第一:我国对外资逃避税款的打击力度不够,主要方式是令其补交税款,这极易让外企心存侥幸:被发现大不了补交税款而已!而我国当前反避税能力有限,不仅反避税的经验不足、技术手段落后,相关人才也缺乏。有人计算过,现有外资企业平均每家被审计的概率是800年一遇。倒是外企的避税手段不断“创新”。   第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外资企业实行优惠待遇,实际上等于是以法的形式确立了内外资企业税负的不公。所幸的是,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已经被纳入2006年全国人大立法程序。   第三:涉外税收征管力量薄弱。我国涉外税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人员力量薄弱,征管手段落后,缺乏信息交流,而且涉外税收征、管、查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协调运行机制尚未形成,征管工作存在漏洞,易被外商钻空子。   第四:地方政府的袒护。有些地方政府争相为外商提供优惠的税收政策,提供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平台,目的是为吸引外资,为本地区官员捞政绩。   五、对外资企业的避税我国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1、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转让定价的动机可以分为税收动机和非税收动机。人们普遍认为,由于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可以随意地分配各国的税收利益,那么当事国就应理所当然地不问其出于何种动机,一律按独立企业成交的原则,确定企业的真实应税所得,以维护本国的正当税收权益。   但是,由于世界性的税收秩序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如果各国都采用这种做法,就会对跨国经营造成严重的伤害,并且也会对当事国的经济产生广泛影响。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目前又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制定相应的策略,否则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不利。   2、建立我国的避税地税制。各国对运用避税港的税务处理,主要是进行反运和避税港立法,建立其“避税港税制”,其目的在于对付本国居民通过在建立避税港受控外国公司拥有一定数量的股权来躲避本国税收的行为。它是通过将受控外国公司的所得按持股比例划归本国股东,按本国税率课税(一般可以扣除在国外所纳税款)来实现的。我国应当建立避税港税制,以完善我国的防范避税措施。   3、加强利完善收集国际市场价格资料的税务信息网络建设。长期以来,我国有关部门,如外经部门、海关利驻外机构等对国际市场和价格资料都有一定的收集,税务部门可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进行电脑联网,将分散于有关部门的资料集中起来,必然会增强我国的防范避税能力。此外,直接向境外派驻收集价格信息的情报员,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市场行情,再加上现代化价格处理传递手段,完全有可能为我国的防范避税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4、加强协调,建立反避税信息资料库。反避税管理是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和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要与纳税申报、审核评税、税务检查(审计)等日常征管工作密切结合,提高反避税工作的质量;要及时获取海关、银行、工商、外经贸、财政、统计、外管、行业工管局(行业协会)等部门的各类信息、动态。   5、借鉴国际上反避税主要措施。(1)避税港对策税制。如美国为反运用避税港避税,明确规定:凡是受控外国公司(包括在避税港设立的由本国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公司)的利润,不论是否以股息分配形式汇回母公司,都应计入美国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征税。(2)反转让定价税制。反转止定价税制的关键是对转让定价的确认。美国总结也三类调整转让定价的方法:比较价格法,即从审查具体交易项目的价格入手,把不合理的价格调整到合理的市场正常价格,从而调整应税所得;比较利润法,即从利润比较入手,从而推断转让价格是否合理,把不正常的应税所得调整到正常的应税所得上;预约定价制法,即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与财务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中报,经税务机关审定认可后,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依据,并免除事后对内部定价凋整的一项制度。(3)反滥用税收协定的措施。美国所采取的措施包括:①在国内立法中制定目的在于反滥用税收协定的特殊条款。②在税收协定中列入反滥用协定的特殊条款。例如,美国在其对外缔结的50多个税收协定中,约一半包含了反滥用税收协定的条款。(4)资本弱化税制。资本弱化指由跨国公司资助的公司在筹资时采用贷款而不是募股的方式,以此来加大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资本弱化税制就是把企业从股东特别是国外股东处借入的资本金中超过权益资本一定限额的部分,从税收角度视同权益资本,并规定这部分资本的借款利息不得列入成本。

外商投资企业范文7

人民币PE-FOF存在的问题

外资作为GP虽然拥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但外资管理人与本土出资人理念相冲突,外资管理人难获出资人信任。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存在外汇管制问题、国民待遇问题、税负问题等相关障碍;投资项目需要履行外商投资审批程序,投资领域也受到了一定限制,失去了人民币基金的优势。我国政府引导基金及社保基金规模和市场化程度还远远不够,运作模式还不能看作是真正的PE-FOF,存在人才问题、管理问题、项目对接问题。

1.外资管理人与本土出资人信任问题本土出资人倾向于“短平快”投资,追求短期投资回报,缺乏专业理财的理念,倾向于干预投资决策,对外资管理人专业理财的管理模式不信任,加大了外资PE-FOF在中国顺利运作的难度。

2.外汇管制问题由于GP为外资,外资PE-FOF该种模式仍有外资因素,其依然被视为外商投资,严格受到外商投资相应法律法规的限制。2008年外汇管理局了《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简称142号文),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这一规定表明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要进行股权投资须经过商务部门的审批,无法通过资本结汇向其设立的人民币母基金出资,直接封住了外资GP的出路。

3.国民待遇问题按照外商投资的一般规定,只要企业的资本含有外资成分,就要受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投资领域的限制,在境内成立、由外资GP设立的人民币PE-FOF也包括在内。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相比,《创业投资企业暂行管理办法》为本土创投企业设置了更为宽松的条件,设立审批程序上只需备案而无需通过审批,资本要求统一适用3000万元人民币的最低限额要求。

4.税负问题《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创投企业,不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生产性企业经营范围,不得享受税法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即外资PE不享有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通知》关于有限合伙人民币基金税收政策不明确(因为出文时有限合伙企业并未允许进入),现阶段从事人民币基金的税务成本远远高于离岸美元基金。

5.人才问题由于PE-FOF在我国起步较晚,很多人士对其了解较少,从事PE-FOF的专业人士就更少。做PE-FOF投资,对人员的综合能力要求非常高,需要做战略分析、行业分析、模型设计,因此需要很多的专业经验。我国发展PE-FOF需要学习国外经验培养专业化人才。

6.管理问题我国合格的本土PE-FOF基金管理人数目有限,缺乏专业的、完全市场运作的母基金管理结构。政府引导基金虽然委托专门的管理公司来管理,但政府仍或多或少参与决策。寻租问题、基金管理机构能力不足,以及创投机构在与政府引导基金双方利益诉求中存在分歧等问题显现。

7.项目对接问题PE-FOF在我国历史较短,还未建立被投基金历史信息库,投资人在选择投资时缺乏项目来源,无法正确获得被投基金的信息,从而无法保证对被投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筛选的准确性,而项目也存在寻找投资人的困境,投资人与被投项目不能有效地对接。

子基金运作模式借鉴

(一)子基金运作模式子基金,即一般的股权投资企业(基金),主要包括PE(私人股权投资)与VC(创业企业股权投资),前者通常采取有限合伙制运作模式(如图1),而后者通常采取公司制运作模式(如图2)。

1.组织形式股权投资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三者各自有利弊之处。有限合伙制的优势主要表现在,有限合伙人(LP)与普通合伙人(GP)权责明确,决策机制及时高效;普通合伙人(GP)的无限责任能促使其更好地管理基金和控制风险,同时,激励机制上对管理人进行充分地激励;最为重要的是有限合伙制作为非法人企业可以避免双重征收所得税。与有限合伙制相比,公司制最大优势是组织稳定,但存在双重税收问题,一方面公司作为法人组织需要缴纳所得税,另一方面投资者获得分红后还要缴纳个人(企业)所得税。另外,公司制激励机制没有有限合伙制灵活以及决策效率不如有限合伙制。信托制具有灵活性、税收优惠等优势。但其委托成本很高,管理人不享受绩效工资及股权激励,不能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2.基金管理有限合伙制中,GP执行合伙事务,对基金具有实际的经营管理权,承担无限连带责任。GP可以在合伙协议中事先约定管理费,管理费主要为基金日常管理支出,通常按管理资金的2%提取。LP一般不参加基金的日常运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目前,大部分公司制基金也参照有限合伙制方式进行管理。

3.决策机制股权投资基金决策机制通常采用集体决策机制,即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一般由GP以及相关专业人士组成,如法律专家、财务专家以及行业专家等,有时个别LP也是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参与投资项目决策。有的基金为了听取更多专家意见,还会专门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拟投项目提出投资建议。

4.风险控制股权投资基金制定严格的项目筛选流程,管理团队按照流程层层把关,严格筛选投资项目,控制投前风险;基金实行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相分离的制度,避免管理人挪用资金从而保证资产安全;基金设立评审监督委员会对基金的运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投资的合法性。

5.退出渠道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渠道包括上市(IPO)、并购、回购、股权转让、清算等方式,其中公开上市是理想的退出方式,其次是并购,特别是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并购。这两种退出方式发生在资本市场,符合股权投资盈利模式。回购是指投资期届满时,如果被投企业未达到某种约定条件,股权投资基金有权要求被投资企业或者公司管理人员按照约定的价格将公司的股份回购进而退出的方式。

6.利益分配为了激励管理者,股权投资基金在出资比例利益分配原则的基础上实行业绩奖励,即协议约定基金收益中一部分用于奖励管理者,通常基金收益的20%用于奖励管理者,另外80%按照出资比例在基金投资人之间进行分配。但有的基金会约定,只有基金收益达到一定的水平,即达到基础收益后,基金管理者才能享受业绩奖励。基础收益率一般参照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p#分页标题#e#

(二)对人民币(PE-FOF)运作模式启示母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基金投资者多重税收问题,即投资者在子基金、母基金以及母基金投资者层面都要缴纳税收,影响投资收益。有限合伙企业在税收方面有其独特的优势。目前,有限合伙制已经成为我国合法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我国发展PE-FOF可借鉴PE的组织形式,采取有限合伙制。但我国LP和GP都还不够成熟,相互之间缺乏信誉,信任成本很高,LP倾向于扮演GP角色。只有通过建立与完善合伙股权投资文化,才能确保GP能独立决策。因而,在我国现行法律环境和市场化程度下,根据投资者身份不同,也可参照VC的组织形式,采取公司制。另外,需要除像子基金那样为被投企业提供增值服务,PE-FOF还需要对被投子基金进行评估以及提供增值服务,因而我国需要培育一批专业的母基金管理者。

国外母基金运作模式借鉴

(一)国外母基金(PE-FOF)运作模式国外PE-FOF由GP发起,通过私募设立,其中超过50%的私募资金来自养老金和保险基金,基金的存续期都在八年以上。基金组织形式多采取有限合伙制,通过专业管理团队把资金聚集在一起,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基金日常管理和投资业务委托GP负责,LP一般不介入日常投资运营,管理体现专业化,投资决策效率高。基金利益分配时,除向LP按照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外,还需按照协议从基金利润中按照一定比例对GP进行业绩奖励。其运作模式如图3。国外PE-FOF借助自身的全球优势,对一级基金项目、二次基金项目和共同投资项目进行整合,实现资源的互补和效益的最大化,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主要有基金投资、二次基金份额转让投资和直接投资三大业务,具体投资方式有:(1)投资组合基金间接投资公司或项目;(2)和其他基金合作,进行直投;(3)直接投资于企业,从而获得增值收益和股权收益;(4)进行二次市场投资,通过买断部分投资人持有的基金权益,实现对私人股权企业的间接投资;(5)投资二级市场,通过买断投资人的项目权益,实现对公司或项目的直接投资(如图4)。

(二)国外母基金(PE-FOF)运作模式启示发展人民币PE-FOF应借鉴国外PE-FOF投资方式,加强对PE二级市场投资,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体系,为二次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提供环境。投资理念上我国投资者倾向于“短平快”式投资,希望能够参与基金决策,应借鉴国外PE-FOF专业理财及长期投资的理念,LP不介入决策和管理,由GP独立决策和运营。此外应招募管理人才,加强行业联系,提供融资服务,对企业的发展进行战略指引。风险控制方面应借鉴国外基金管理人配置,在投资组合中确定每个领域最佳的管理人数。

完善人民币PE-FOF运作模式的建议

(一)改进立法观念,完善我国股权投资法规立法进程我们应改进立法观念,外资GP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募集人民币基金时应将其视为内资企业对待,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使得外商能够在投资时实行备案制度,给予其审批上的最大便利化;商务部与其他工商、税务、外管局部门协调,使更多企业能够在财政政策上享有必要的优惠,取消外商投资限制;还需对人民币基金能否募集外资及外资参与比例作出明确规定。目前我国尚未针对PE-FOF的专门法律法规,新《证券法》、《公司法》及《合伙企业法》的颁布促进了私人股权投资的发展,但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因此应完善股权投资法规立法进程,尽快出台和完善税收政策优惠体系,对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地方进行修订,为PE-FOF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二)拓展PE-FOF资金来源我国本土PE-FOF的资金来源比较单一,主要是政府和国有企业,拥有雄厚资金的金融机构、社保基金等大型机构以及民企、富有个人并没有成为LP。2010年9月底,保监会正式开闸,宣布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可以不超过保险资产5%的比例投资PE,但对母基金的具体投资均需经保监会批准。应该放开机构投资者进入股权投资市场的权限,使机构投资者及社保基金等长线资金成为重要投资者。一方面可以扩大FOF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对于提高这些金融机构的资产价值,增强其资产管理的安全性有重大作用。此外,应加大信用制度的建设,创造良好的金融信用环境,建立GP与LP良好的互信关系,提高募资效率。

(三)培养本土PE-FOF基金管理人,创新基金管理方式发展人民币PE-FOF运作模式,应引进国外专业基金管理人,加大力度培养本土基金管理人,采用管理中的管理(GP-OF-GP),加强管理团队的建设,让专业的投资家成为GP。管理方式上授权管理人制定基金的运营机制、利润分配规则。管理中投资决策机制、激励约束机制、收益分配机制都应当市场化。

外商投资企业范文8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作为市场主体之一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思考和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优化薪酬管理体系,调动员工活力,才能不断激发企业发展的内生动力,助推建筑业行稳致远。笔者依据国家《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从内控视角着眼,分析了当前制约建筑施工企业“做强、做大、做精、做专”的薪酬管理现状,提出了将绩效与薪酬有机联系,明确奖惩措施,规范责任分担制度和第三方监督体系等系列措施,以期实现建筑施工企业行稳致远的目的。

关键词:内控视角;薪酬管理;建筑施工企业;新思路

目前,我国建筑业处于一个迅猛发展和持续进步的重要阶段。建筑工程的建筑质量和建筑标准关乎民众的生活质量与生命安全,是衡量社会发展质量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时代和社会对建筑业赋予的期许迫使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思考和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优化薪酬管理体系,调动员工活力,才能不断激发企业发展的内生动力,助推建筑业行稳致远。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存在“发展内生动力不足”和无法“做强、做大、做精、做专”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员工活力不足或缺失”,而“员工活力不足或缺失”最根本的原因之一就是薪酬问题。薪酬问题导致企业的工作效率大打折扣,优秀人才流失。为此,很有必要分析薪酬问题的成因,进而依据国家《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积极探索薪酬问题的解决方法,构建公平公正、激励约束并重的薪酬体系,推进建筑施工企业贵干管理、科学发展。

一、薪酬问题分析

(一)同工不同酬的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与其他企业不同,员工劳动条件异常艰苦,营运强度都超过其他类型的企业。因此,对于现场人员和管理人员来说,公平的薪酬管理方式和公正透明的奖惩管理制度可以提供给他们一个公平自由的大环境。然而,现实中建筑行业仍然存在同工不同酬的管理现状,很多建筑施工企业仍存在薪酬分配领导说了算、薪酬分配暗箱操作以及严格的学历划分和职称文凭划分,同样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情况下,仍然可能因为领导偏好、暗箱操作、学历不同、职称不同等造成施工建筑人员薪酬的不同。这样的薪酬现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领导所偏好的员工的工作热情以及员工自身学历提高和进修的学习热情,但是,另一方面也打压了其他员工的积极性,形成不良的文化氛围,对于大部分基础职称的员工而言,这种薪酬管理方式存在着一定的不平等性。当这部分员工与领导所偏好的员工对比,觉得回报与付出之比低于此类员工时,其结果就是员工出工不出力或者有能力的员工选择离开现有工作岗位或企业。这严重影响企业的工作效率。

(二)员工积极性难以调动的问题

薪酬管理和奖惩制度直接关系到建筑施工企业员工的积极性调动效果,对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效率和工程质量也有着明显的影响。但现实中,薪酬管理和资金控制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如何在掌控资金运作的情况下实现薪酬的最大性价比,在实现员工积极性调动的同时保护企业内部的层次分化,激励员工促进工作质量的提升,从而保障工程顺利开展和进行。这的确考验着管理人员的智慧与能力,以及依规治企、厂务公开的气魄和决心。同时,人是理性人,自然会将自己的薪酬回报与同类企业的同岗位对比,当员工觉得回报付出比低于其他企业或同类企业时,员工特别是优秀员工会选择机会离开所在企业,寻求薪酬更高的企业。

(三)第三方监控体系的缺失

资金管理和薪酬控制永远是企业的敏感话题。然而,想要实现薪酬管理模式的公平和公正,就必须建立第三方的监督体系来有效监督企业的薪酬体系。要促进企业薪酬模式的现代化发展,就应该进一步梳理工作质量和内部管理体系,增强监督管理模式和质量奖惩措施的实现力度,从而实现建筑企业的质量进步。未改制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会或职代会负有薪酬监督的职能;改制的企业,则是监事会行使薪酬监督的职能。但是,由于企业组织的构架的形式化和操作模式的“一董独大”,这一职能基本没有履行或者大为缩水,使得员工找不到信赖的监督主体或申诉对象。这进一步助长了高管层特别是一把手在薪酬体系方面的便宜行事或霸道作风。长此以往,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员工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最终制约企业的持续稳健发展。

二、内控视角下的薪酬管理新方式

(一)加强工作质量与薪酬联系

从内控视角下看薪酬管理问题,我们便可以把薪酬模式与工作质量联系到一起。建立定量的工作标准或考核一致的定性工作标准并以工作质量决定薪酬回报,从而以促进工程质量提升的同时,促进薪酬管理模式的改进。更加明确的工作质量统筹体现在加强建筑工程现场的材料管理和材料分类,加强施工现场责任管理的分工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等等。工作质量的这些效果要进一步与企业的薪酬管理相联系。企业要在控制工作质量的前提下,用薪酬作为衡量工作质量和任务完成标准的量杆。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加强施工企业薪酬管理和内控的紧密联系,是我们增强企业战斗力,优化企业内部构成的重要办法。

(二)设立明确的奖惩措施

明确的奖惩措施和规范化的责任分担制度,不仅可以促进企业内员工效率的提升,对员工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标准也有着一定的约束作用。明确的奖惩标准,与企业内的薪酬管理息息相关。在建筑工程当中,水泥的拌和质量、钢筋的选取标准、板材的规范化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操作规范性等等细节都可能会影响到建筑工程的最终质量。对这些重要的影响因素,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进行内部控制和内部调整的重要方法便是规范的责任分担制度。企业要在权衡工作质量与学历职称文凭的前提下,推行公平的责任分担制度。将奖惩模式与薪酬模式进行紧密的挂钩,从而形成:责任与质量相关、责任与薪酬相关的激励约束并重的薪酬体系。

(三)建立第三方监督体系

建立第三方的质量和薪酬监督体系,有助于企业内部的良性发展。建筑工程由于其特殊的工作环境和高强度的工作压力,必须要建设出一套公平完整的薪酬规范制度。建立第三方监督体系便是辅助公平完整的薪酬制度出台的重要方法。我们建立的第三方监督体系,不仅要对施工方的建筑质量进行细致的把控和调整,同时也要对建筑企业内部的薪酬进行严格的监控,尽力做到同工同酬,奖惩同责的公司制度规范。当前,企业还是要完善工会或职代会、监事会依照章程行使薪酬监督的流程、体系,通过这一监督职能的有效实施,提高薪酬的公平性,从而激发员工忠诚企业、尽职尽责的激情,提高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助推企业持续稳健和谐发展。

三、结语

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与创新,需要我们从质量内部控制和内部管理进行全面梳理、系统规划,有效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现实运行中的薪酬制度和内控制度存在明显脱节的情况,因此,我们要加强薪酬制度和内控管理制度的联系,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学习和在企业的转化应用,更要出台公平公正和规范化的奖惩措施。加强薪酬与内控的联系,加强奖金与工作质量的挂钩,有助于企业的良性发展,也有助于加快我国现代化社会建设的步伐,让建筑施工企业真正行稳致远。

参考文献

[1]李婷张文山建筑企业薪酬管理现状的例题报告[C].武汉大学学报2014.05.08

[2]程勉中新型城镇化战略下的建筑企业发展模式探讨——以苏南农村为例[C].长春市委团校学报2014.08.20

[3]文新平建设企业薪酬管理与工程质量的密切联系探讨[C].天津师范大学2014.10.21

[4]李旭张城文彬基础建设工程单位的薪酬管理现状和改革策略[C].中国科技学报2016.04.30.

作者:王春富 单位: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第二篇:企业薪酬管理问题与对策

摘要: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市场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薪酬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是实现企业长远发展的关键环节,是企业实现强化管理、激励员工积极性的有效工具。目前我国企业中薪酬管理存在很多不足,需要企业根据自身的发展状况,遵循公平和激励性原则,结合国内外薪酬管理措施,制定出符合自身发展的薪酬管理体系。

关键词:企业薪酬管理;问题;对策

随着自由市场竞争环境的成熟化,市场竞争和人才的竞争日益剧烈,企业除了需要应对市场竞争的冲击,还需要考虑留住优秀的人才,以此实现持续稳定的发展。薪酬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乃至整个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在企业现代化体制建设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建立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是企业必须解决的难题之一。

一、薪酬管理概述

薪酬管理体系作为保护和提高员工积极性和责任感的最强大激励手段,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于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具有重要的意义,良好的薪酬管理,有利于企业吸引、保留和激励人才,从而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薪酬管理的目标就是用合适的薪酬成本为企业创造最大的利益,因此,薪酬管理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对于企业来说是一把“双刃剑”,科学运用就能够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发掘出员工的潜在价值,而运用不当则恰好相反,给企业埋下发展隐患。

二、企业薪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薪酬对象缺乏针对性

目前,企业在薪酬分配上,有的过分强调与国际接轨,有的过分强调与机关事业单位接轨,缺乏企业自身特点,不能从具体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出发,制定符合企业发展规律、适应市场竞争需求的薪酬管理分配体系,不利于调动企业发展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主动权。

2.薪酬结构缺乏多元性

在很多企业薪酬结构中,仍然是使用着计划经济时采用的传统福利待遇,几年甚至几十年都没有发生较大变化,都是诸如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加班费和交通费等传统福利。这种情况就是福利待遇缺乏弹性机制。既无新意,也缺乏人性化,在教育培训、家庭关爱和家属福利等方面涉及较少,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多元化的薪酬结构有待探索和完善。

3.薪酬评定缺少公平度

大部分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不高,即使有薪酬制度和评判标准,绩效考核制度不完善,员工的继任计划不到位等问题也大量出现。就拿绩效考核来讲,因为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能偏差,没有完善的标准或者考核形式走过场,员工无法展开公平竞争,业绩也无法得到公正的评价,将无法完成对员工的有效奖惩,造成对员工价值充分发挥的约束和影响。同时,企业很多属于家族式企业,内部人士掌控和资源分配不公的情况十分常见,企业员工的薪酬随意性大,这就造成了企业薪酬管理水平混乱。优秀员工的付出和收入不成正比,就会产生强烈的不公平感,要么工作积极性被削弱,要么就离职而去,造成企业人才流失严重。

三、优化企业薪酬管理的策略分析

1.分析企业国内外形势,建立企业特色薪酬管理目标

不同的企业,其发展基础不同,面临的国内外形势的调整和机遇也不同。在国外方面,企业主要是实力的比拼,市场竞争优势的发挥等,在国内方面,企业在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同时,还有国家经济政策的执行、社会经济的调节稳定、社会责任的履行等义务,不同企业的比重不同,同样,企业内部不同岗位也因社会责任不同,需要执行不同的薪酬标准和薪酬方式,如此,才能顺应国家、社会、企业对企业薪酬的综合要求。

2.优化完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逐步增强企业的自主决策权

进一步优化完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制度建设,对企业内部不同层级的人员工资进行分类管理,全面客观分析和评估企业利润水平,进一步推进上级单位和政府部门的职能管理转变,将职工工资总额的审批权限下发,给予企业真正的自主经营权。

3.注重薪酬管理体系规划与企业发展战略的结合

企业发展战略与薪酬管理体系结合起来规划设计是员工与企业实现共赢的基础条件。企业对自身进行清晰明确的长远战略规划,以此为中心,加强人力资源的开发,发现和培养企业需要的人才。当个人目标和组织目标达成一致的时候,才能产生效用最大化。企业在设计薪酬时,要注意强调人力资源对企业战略目标的支持,通过合理的薪酬管理体系建设,来更好地吸引战略相关的人才,从而形成企业战略实现的竞争优势。将薪酬战略转化为具体的薪酬制度和薪酬管理流程,通过完善设计来有效地引导员工的态度和行为方式。通过薪酬福利把员工职业规划和企业发展战略联系起来,达到个人目标和企业目标的相互统一,更好地留住所需人才,更好地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实现。

4.顺应时代完善薪酬管理制度

员工是企业的根本,应该保证企业的效益员工是最根本的受益人,因此就要让员工最大程度的享受到企业的成果。社会经济的大环境不断变化且日新月异,这就要求薪酬制度不仅仅要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找准定位,还要时刻留意外部大环境的变化,来避免企业可能因为与社会脱节而造成的经济风险。在公司内部,要积极顺应时代的发展,规范各项规章制度,使薪酬的分配做到有章可依、有理可循,来减小薪酬分配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发生的概率。在薪酬管理的过程中,一定要努力做到公平、公正和公开。以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例如技术能力、工作量、工作贡献、在职时长等来确定应该被分配的薪酬。同时应该更注重对基层工作人员的福利保障,使他们感受到对于企业的归属感和认同感,选择留在企业并为之奋斗。

四、结束语

薪酬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工具,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进而提高整个企业的效益,充分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而薪酬管理则是对企业的战略和规划的考验,在这个过程中,企业要从自身实际出发,综合考察各方各面的因素进行薪酬管理。

参考文献

[1]郭昭华.国企薪酬管理政策研究[D].南京大学,2016.

[2]靳秀春.企业薪酬管理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14):128-129.

[3]李康.我国企业薪酬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6,(4):15-16.

[4]席春.企业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策略[J].时代金融,2016,(23):124-125.

[5]谈士芹.中小企业薪酬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6,(9):1-2.

作者:孔维敏 单位: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篇:外商投资企业薪酬管理问题及对策

【摘要】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随着产业结构不断升级优化和政府优惠政策的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普遍面临困境,吸引、保留人才更加成为竞争的焦点,而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是企业形成人才优势的重要环节,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以AK公司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代表,分析其薪酬管理中存在的薪酬结构单一、绩效考核与薪酬激励分离、晋升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薪酬管理改进措施,以期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启发和借鉴作用。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薪酬结构;浮动薪酬;晋升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随着经济发展的日渐成熟和供给侧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正在向新常态趋势迈进。但近年来,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业绩不佳,发展面临困境,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力成本不断增加,压缩外企的利润空间;二是外企原本享受的优惠政策的调整及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给外企带来一定经营压力;三是本土企业的实力提升,市场竞争愈发激烈;四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严厉打击商业贿赂及垄断等行为。在此境况下,我国部分劳动密集型外商投资企业向南亚、东南亚等地区转移。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积极调整应对,促进自身转型升级,更多的技术密集型及资产密集型外商投资企业迁入中国。与此同时,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在薪酬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制约着其在中国的发展。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优秀人才成为企业永葆生命力、创造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薪酬管理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吸引、保留人才发挥着有效的激励作用。因此,本文以AK公司为例,就外商投资企业薪酬管理方面展开研究。

一、AK公司及其薪酬管理现状

AK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的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它是XX集团全球战略化的生产基地,总员工人数达600余人。公司以总部的技术支持和中国的生产基地作为发展保障,目前公司产品涉及生物诊断、医疗器械等多个领域,销售遍布全球140多个国家,并且已成功开发血糖仪、血红蛋白分析仪等医疗器械及相应检测试剂等快速诊断产品。AK公司作为一家正在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企业转型的公司,与当前我国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所处境况一致,因此以AK公司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典型代表,其研究结果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在中国投资建厂初期,AK公司主要以生产加工产品为主,组织结构较为简单。但随着客观环境及自身实力的不断变化,AK公司将部分技术研发等工作向我国转移,技术研发人才的流入使其组织规模不断壮大。因此,AK公司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形成了目前的薪酬体系,具体内容如下:从员工工资水平来看,AK公司个人月平均收入在5000元左右。据中商产业研究院2017年公布的数据显示,杭州市的月平均工资为7608元,相比之下个人月平均收入在区域范围内处于较低位置。从薪酬结构来看,包括固定薪酬、浮动薪酬和福利三大部分。其中,固定薪酬包括基本工资、津贴等;浮动薪酬包括绩效工资及奖金提成;福利包括五险一金、年假等。AK公司根据组织结构及员工类型的不同,决定采取混合型薪酬策略。其中对技术及研发人员采取市场领先型薪酬策略,企业希望以此吸引大量优秀人才,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自身转型;对营销业务人员采取绩效激励制薪酬水平,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而对从事财务、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等基础日常性工作的人员采取跟随型薪酬战略。根据以上对AK公司薪酬现状的分析研究可以看出,AK公司在薪酬管理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并且这些问题也正是当前外商投资企业在薪酬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AK公司薪酬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薪酬结构单一,经济性报酬较低

AK公司的薪酬由固定薪酬、浮动薪酬、福利三部分构成,其中固定薪酬以基本工资为主,每年保持5%的涨幅;浮动薪酬以奖金为主,年终奖依据职位的不同给予1-2个月的工资奖励;福利包括法定社保和年假,缺乏具有高激励效果的措施,因此员工满意度普遍较低。究其原因,一方面,AK公司于上世纪末进入中国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快速发展,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及环境已经发生巨大变化,然而企业的薪酬制度并未进行改革创新;另一方面,近年来部分外企在中国的发展面临困境,成本增加导致净利润减少,工资无法保证原有10%-20%的涨幅,经济性报酬难以提高。因此,目前的薪酬制度陈旧,缺乏外部竞争力,难以吸引和留住人才。

(二)薪酬激励与绩效考核结果相分离

依据企业自身情况,将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有机结合,有利于挖掘员工潜能,发挥薪酬激励的最佳效果[1]。然而,AK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着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联系不密切,浮动薪酬在总体薪酬中占比较低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公司以同工同酬作为薪酬设计的原则,因此无法拉开同等职务员工的薪资差距,难以反映不同能力水平的员工对公司做出的不同贡献。虽然AK公司形成了自身的绩效考核制度及评价标准,但是由于考评工具不完善、考评人员能力欠缺以及考核结果不对薪资及晋升产生巨大影响,使在绩效考核过程中存在“走形式”的现象,这违背了设置浮动薪酬项目的初衷,导致公司资源的极大浪费,增加内耗,降低了整体运作效率。

(三)薪酬晋升制度设置不合理,出现职业天花板

玻璃天花板比喻企业中女性工作者想要达到高层所面临的无形的障碍[2]。虽然在以往的研究中,“玻璃天花板”现象发生在女性身上,但是随着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实践发展,其内部本土优秀员工的职业发展,也出现了“玻璃天花板”现象。例如:AK公司是垂直管理型组织结构,管理职位较为集中,在此条件下中高层管理人员大多是从总部派遣而来,只有基层及中层极少数职位是通过招聘甄选,由本土员工担任,由此必然导致部分优秀人才在进入公司1-2年后申请离职的现象发生。因此造成人才流失的原因,除了经济性报酬较低外,还包括企业未能为员工制定科学合理的职业生涯规划,员工晋升途径及路线单一等。AK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及原因,对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薪酬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针对AK公司薪酬管理的改进措施和建议,也对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薪酬管理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三、AK公司薪酬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薪酬管理的启示

(一)树立全面薪酬理念,注重内外薪酬结合

所谓全面薪酬,是指公司为达到组织战略目标对做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的系统奖励。在设置薪酬体系时,既要关注内部薪酬设计也要关注外部薪酬设计,将传统的薪资项目与新型的奖赏项目相结合,依据企业的发展战略,制定全面薪酬体系。如AK公司一样,很多外商投资企业正处于转型时期,急需技术研发人才和管理储备人才来维持组织的长远发展。因此在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针对外部薪酬,应进行系统的薪酬调查,对收集的数据进行科学专业的分析,依此设置各职位的基本工资,以提高薪酬的外部竞争性;针对内部薪酬,首先应改善工作环境及办公设施,尤其是高新技术设备的引入;其次,依据员工的能力水平,制定个性化的培训项目,提升员工的各项能力;接着,定期对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表彰和嘉奖,增强其对组织的归属感,发挥模范作用;最后,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及外出旅游等项目,加强企业的人文关怀及员工的交流沟通,形成和谐融洽的人际关系,满足员工的心理报酬需要。

(二)增加浮动薪酬比例,促进内部公平

在浮动薪酬的设置中,首先应增设月度或季度奖金,将员工的个人绩效与薪资相结合[3],实现薪酬短期激励的目的。其次,应制定收益利润分享计划,加强员工的“主人翁”意识,企业须在年初设定各部门的绩效目标,并保留一定弹性,在年终依据企业盈利状况及各部门的绩效完成情况,确定部门利润分配比例,实现薪酬长期激励的目的。在此之前,企业需对原有的绩效考核制度进行精简优化,利用科学化、专业化的考评工具,制定适合企业特性的全新绩效考核制度。除此之外,企业需将绩效考评结果及部门业绩成果进行公示,以保证公开透明,并由人力资源部对整个绩效考核过程进行监督核查。由此,既能使企业在外部环境处于劣势的情况下继续保持发展增加收入,又能极大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和主动性,增强企业凝聚力,确保薪酬的内部公平性。

(三)重视员工长远发展,培养留住人才

依据马斯洛需求理论,企业制定科学可行的晋升管理制度,为员工量身设计职业生涯发展规划,都是在满足员工基本需求的基础上,满足其自我实现的需求。类似AK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设置多通道的晋升模式,比如针对技术人员,既可以选择向技术路线发展,也可以选择向管理路线发展,企业为员工提供多种晋升选择,有利于最大限度的发挥员工的能力,匹配最为合适的职位,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除此之外,企业应调整自身组织结构,适当增加组织层级,减少“空降兵”的使用频率,当出现空缺职位时,优先考虑提拔内部员工,这样既能缩短员工适应新职位的磨合期,又能使本土员工看到职业发展前景,降低离职率,进而有利于组织战略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苏弋.基于激励机制绩效薪酬制度的构建浅议[J].现代商业,2015,(15):117-118.

[2]白东红,赵新元,范欣平.外资企业“玻璃天花板”与本土员工离职倾向:易变性职业生涯的调节效应[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7,(04):22-31.

[3]陈丹.企业人才流失的原因及应对策略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16.

作者:张鹏 郑雪 单位:辽宁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第四篇:企业人力资源薪酬管理

【摘要】薪酬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内容之一,特别是在新时期,企业人力管理制度的优劣更显得犹为重要。薪酬直接和企业效益挂钩,同时薪酬也是企业员工价值的体现。但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企业生存环境在不断变化,薪酬管理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使得企业人员变动频繁,给企业带来了不小的损失。本文基于薪酬管理价值,阐述现存问题,并提出优化薪酬管理的几点措施,旨在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带来启发。

【关键词】企业人力资源;薪酬管理;激励性

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发展的过程之中,社会也面临着深刻变革,新时期企业也纷纷走向转型。在企业发展中,人力资源管理起到关键作用。作为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薪酬管理的作用显而易见。由于多种影响因素,使得现阶段企业薪酬管理中还存在诸多问题,限制了企业的发展,本文重点就此提出几点思考,以完善企业薪酬管理。

一、薪酬的价值

无论是对于企业生存还是社会发展来说,薪酬都是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通过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能够推动企业前进,使社会发展更加平衡,具体来说,薪酬的主要价值有三方面表现:首先,薪酬可以起到激励的目的。薪酬属于绩效范畴,通过薪酬的形式能够对企业员工起到激励作用,使其更积极地为企业创造价值。其次是其保障作用。价值来源于劳动,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价值。无论是付出脑力或是体力,都是劳动的一种形式,其最终目的在于为企业带来效益,企业以薪酬的形式回报员工。同时,要想在技术发展的过程中不被淘汰,企业员工需要终身学习,提升技术水平,这涉及到一部分支出。另外,员工在从事社交和娱乐活动的过程中,也需支付相应费用,因此薪酬是员工生活所必须的,能起到保障作用。而对企业来说,薪酬可以起到维持生产的作用。最后,薪酬还能实现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作用。行业和职业等的不同,薪酬也会有所差异。

二、企业薪酬管理的现存问题

(一)没有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为企业创造了有利的发展契机。企业收益和员工薪酬直接挂钩。为了能使员工得到更好的保障,企业也在积极致力于制度的优化,包括绩效等的建立,但对于员工业绩等方面的管理尚不完善,使得员工业绩仍无法全面反映到薪酬之中,很难真正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二)薪酬管理的公平性有待提高。公平是企业薪酬管理中需要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部分企业采用考核等方式促进薪酬的公平。但由于考核制度不完善等因素,使得业绩考核工作无法真正落实,成为了走形式,无法体现公平的原则。(三)薪酬制度战略性不高。经济是企业发展的生命,这也使得绝大部分企业将经济效益作为一切工作的中心,而对薪酬管理则不够重视。然而薪酬对于企业长久发展却能起到重要作用,相当一部分企业对此的认识不足,使得薪酬制度战略性难以提高。(四)福利制度有待完善。福利制度也是薪酬管理中的一部分,能够增强员工归属感,维持企业员工队伍的稳定性。同时,福利制度也是员工选择企业和职业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福利包含经济补贴、娱乐活动等多种形式,其目的在于为员工创造更好地待遇,使员工与企业实现共赢。福利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物质奖励,主要包括保险、年终奖等。另一方面为精神奖励,主要包括休假、聚餐、旅游等。若想增强企业对员工的吸引力,并能长久地维持雇佣关系,在提高薪酬的同时,也应重视福利制度的建立。薪酬主要取决于员工劳动的多少,福利则更能体现企业给予员工的人文关怀。

三、新时期企业优化薪酬管理的措施

(一)从认识层面加强重视。只有充分认识薪酬管理的重要性,才能更好地对企业薪酬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在优化薪酬管理方面,企业管理人员应承担起主要责任。管理人员应结合新时期的辩护哦和要求,积极对企业薪酬制度进行调整,通过考核等方式使薪酬制度更为合理。(二)促进薪酬管理制度的合理化。薪酬管理是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通过各项制度的建立,能够使企业薪酬管理更加科学和合理。一方面,需要对认真分析企业中的各岗位,对各岗位职责进行明确,为绩效考核提供依据,也能使员工了解自身岗位的需要和要求。通过科学的考核制度反映员工绩效,并由此指定薪酬标准,促进薪酬制度的公平性。另一方面是岗位评价。通过划分岗位等级,依照工作量大小、工作难度等指标确定各岗位的具体薪酬。(三)提高薪酬制度的战略性。企业要想在新时期获得发展,就需要提高薪酬制度的战略性。薪酬制度的建立应始终以企业经营目标相符合,与企业发展挂钩。企业聘请人才等都需要建立在发展的基础之上,薪酬制度也应能体现企业发展战略,并能够促进企业的长久发展。对于企业来说,经济效益是建立发展目标的主要依据,因此要想提高薪酬制度的战略性,需要将员工工资、福利等各项内容统一起来。(四)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各企业实际情况不同,薪酬制度的建立也应建立在企业发展实际之上,结合管理现状等,建立具有企业特色的薪酬制度,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但现阶段,部分企业仍旧将经济薪酬作为薪酬管理的重中之重,但这中方式已逐渐与新时期的要求不相符合,企业必须使薪酬制度更加全面,将外在和内在薪酬结合起来。前者主要指物质报酬,后者主要值精神报酬。

四、结束语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涉及到多方面的内容,本文重点探讨薪酬管理的相关问题。基于对现存问题的阐述,提出了从认识层面加强重视、促进薪酬管理制度的合理化、提高薪酬制度的战略性、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这四项新时期企业优化薪酬管理的措施。随着时展和变化,企业也应积极对薪酬制度进行调整和优化,实现员工和企业的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潘朝阳.我国企业薪酬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0,25,(04):105-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