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合同范例

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出让合同范文1

关键词:改革;城市建设;管理程序;重构;部门事权

0前言

城市建设程序是政府对城市建设活动进行有序管理的重要手段。长期以来,政府各职能部门通过行政许可,对各类建设活动进行约束和指导,这是我国高速发展的城市建设事业“大而不乱,快而不紊”的有效法宝。随着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尤其是经济进入新常态[1<,改革进入深水期。随着行政审批权限的下放,暴露出原有城市建设体系与当前城市发展实际状况不相适应的问题,如各主要部门的事权界定不清晰、行政许可互不协调,这主要源于城市建设程序自身的不合理不科学。有关城市建设程序的研究,目前尚未有效开展。本文结合某省会城市建设工程的实践经验,力图基于各部门的行政许可,把分散在各部门的碎片化的管理细则,梳理成系统的城市建设流程,以初步构建完整的、当前运行中的城市建设程序。同时,基于初构的城市建设程序,分析其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优化与重构的建议。

1城市建设中各部门的事权?

以西南某省会城市的建设程序为研究对象,该城市建设涉及到的主要政府职能部门有4个,分别为发改委、环保局、自然资源局(规划部门、国土部门)、建设局m。为了区分自然资源局的规划与土地管理事权,下文分别以规划部门、国土部门代指自然资源局的规划、国土事权[3]。各部门在城市建设中的角色和事权如下(各类表述为城市建设的惯用简称):发改委主要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环保局主要负责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备案[4];规划部门主要负责向国土部门提供《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建设过程中的规划批后管理;国土部门主要负责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局主要负责《初步设计》的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详见表1)。表1中规划部门及国土部门2个职能部门的部分事权依据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不同,存在区别:规划部门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土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是针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以出让方式(土地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出具。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上述4个职能部门外,不同性质的建设项目还可涉及到其他的职能部门,如人防、节水、民政、消防、水利。

2城市建设的基本程序

基于现实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践,以事件发生的时间节点、各类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为逻辑,可以对前述各部门的事权进行系统梳理,搭建建设基本程序,形成一张清晰的建设流程图。图1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基本程序,图2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基本程序。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流程不同。对于上述建设程序中的各子项,在实际操作中有不同的前置条件要求和具体实施细则,本文主要针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批后管理、竣工验收备案这3个关键子项进行重点阐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要求见表2,竣工验收备案的前置条件要求见表3,规划批后管理实施细则见图3。

3城市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改革语境下,城市建设更加趋向于精耕细作,政府的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可以预期城市建设管理必然改变。传统语境下的城市建设程序已不能适应当下的城市发展要求,主要体现在如下3个方面:(1)土地出让金与土地使用权证的捆绑。根据当前土地出让制度要求,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是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必要条件,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前必须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当前经济增速放缓,各建设主体资金吃紧,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会进一步加剧建设主体的资金紧张,这为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埋下了巨大隐患。众所周知,土地出让金是地方政府财政的主要来源之一,政府对土地出让金有着天然的好感,这很大程度诠释了当前土地出让制度的设计初衷。面临着经济结构的深入调整,这一制度的存在基础必将慢慢动摇。(2)?土地使用权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捆绑。在当前建设程序设计中,只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才能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才能开展后续项目设计、项目施工。在一定意义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对建设项目在城市空间布局中的形态进行控制,在项目建设严格服从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其经济意义不再显著。从市场经济视角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再具有竞争属性,任何建设主体得到的经济利益都是相同的。此时若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作为建设主体准入的条件,除前述增加建设主体资金压力外,还在一定程度上变相提高了建设准入门槛,压制了建设主体参与的积极性,背离了市场经济的初衷。(3)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是有效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设计。加强环境影响的事前评价,可以从根本上杜绝环境污染问题。根据当前的建设程序,只有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后,方能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阶段(立项阶段)。这无疑增加了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周期,对于与市场密切联系的建设项目,机会转瞬即逝,给建设单位带来了极大地不确定性。如何能既有效实现环境影响评价对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又尽可能节省建设周期,显得尤为重要。

4改革语境下城市建设程序的重构建议

4.1土地出让金与土地使用权证的脱钩

土地出让金与土地使用权证的脱钩主要体现在不完全土地使用权的确立。不完全土地使用权是特指在城市建设领域,为了减轻建设主体购买土地的资金压力,允许建设主体在缴纳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后,即可获得土地的开发权、土地的金融权,但不具有转让权,是一种具有限制性的土地使用权。未缴的土地出让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予以支付,为了提高建设主体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资信,可实行第三方担保制度,由具有实力的机构实施担保。采用不完全土地使用权,建设主体支付土地出让金压力大大减小,能有效保证项目资金链的健康,在经济增速放缓的新常态下,对保障建设推进由很重要的积极意义。另外,不完全土地使用权也保证了土地使用权的金融权利,建设主体可以借助土地的抵押获得流动资金。

4.2土地使用权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脱钩

实行土地使用权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脱钩,是指土地使用权证(完全)不再作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条件,而是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的前置条件。同时,把前述的不完全土地使用权证作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条件。

4.3环境影响评价的平行审批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以篇章形式代替独立的评审报告。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时,环保专家对环境影响评价篇章进行平行评审,此外对环境影响评价篇章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和专家意见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依据。改革语境下城市建设的基本程序如图4所示。

5结语

土地出让合同范文2

一、明确目标要求和责任主体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挖潜节地为突破口,按照“节约、集约、高效、挖潜”的总体要求,盘活存量土地,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二)主要目标:年全市每年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不低于1000亩。通过五年努力,全市土地利用强度提高75%。

(三)责任主体:各镇(街区)为盘活存量土地责任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负做好协调、调度、监督、指导等工作。

二、落实盘活存量工业用地政策

(一)对符合当前规划要求,未构成闲置土地条件,但投资强度、容积率不足的存量工业用地,按以下方式盘活:

1、不存在空闲土地的,由所在地镇(街区)与企业签订限期增资建设协议,企业按承诺批准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

2、存在空闲土地的,按以下四种方式处理:一是企业自愿投入的,由所在镇(街区)与企业签订限期增资建设协议,并督促其执行,企业承诺按批准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二是企业无力投入的,由镇(街区)协助招商,通过合作、合资等方式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三是企业无项目的,由镇(街区)协助招商,通过联建、自建等方式建设标准厂房。四是企业无力投入、无项目的,镇(街区)要积极引导其退还土地,由政府收购后重新公开出让。政府收购土地起始面积为原出让土地面积的50%或单宗土地5亩以上。整体收购的,以现行基准地价为指导,以评估价格为参考,按土地市场价格协商收购;部分收购的,收购补偿标准为收购土地范围内,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各类规费、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上述各项费用10%的增值收益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评估价格;收购土地增值税由被收购方缴纳。

3、闲置土地企业积极配合镇(街区)盘活存量土地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不足的违约金不再收取,否则依法足额收取违约金。

(二)对已构成闲置土地条件的存量工业用地,按以下方式盘活:

1、闲置1年以上2年以下的,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并收取土地出让总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

2、闲置2年以上的,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给予适当补偿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重新公开出让。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

(三)对因规划、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已经批准征收2年以上不能实际交付土地使用的,由所在镇(街区)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尽早交付使用。对多方协调无法解决且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盘活政策的项目用地,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指标置换,异地重新公开出让。

(四)对单位破产、停产、关闭或限制使用的存量工业用地,由政府进行依法补偿后收回,组织公开出让,重新安排项目。

(五)对因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给予适当补偿。

三、消化历年批而未供(用)土地各镇(街区)在安排项目落地时,原则上应安排在农转用批而未供(用)土地上。有批而未供(用)存量土地的镇(街区),市政府原则上不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各镇(街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对已办理农转用手续的项目用地,督促企业加快办理供地手续,并加强服务。对当年起前三年供地率依次达不到95%、90%和80%的镇(街区),市政府停止其土地审批业务。

四、完善盘活存量土地工作激励措施

(一)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对现有厂区进行土地资源挖潜利用。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设施配套费除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建设3层以上厂房的,3层以上(含3层)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设施配套费除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加大对“零增地”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市政府安排一定的财政专项资金,对利用现有厂房、土地或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的“零增地”技术改造

和技术创新项目予以扶持。

(三)实施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与年度用地指标分配相挂钩的鼓励政策。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益较高、盘活存量土地工作力度大、效果明显的镇(街区),适当增加用地指标。

(四)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后重新出让的土地,其出让金除必须提取的规费外,净收益全额核拨所在镇(街区),用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

五、建立推进盘活存量土地工作长效机制

土地出让合同范文3

一、优化项目审批监管。全面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地、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在线审批监管,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网上出件。按照《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吉府发〔2020〕3号)文件要求,开辟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审批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流程,加快审批,提高效率,推行网上申报和预约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对按规定必须提交纸质原件的,可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电子材料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疫情防控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二、协调项目合同履约。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房地产项目不能如期竣工交付的,依法引用“不可抗力”条款,依法按建设施工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进行延期。延顺日期不得超过我县疫情一级响应解除之日的时长日期,延顺期间不计违约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疫情结束后,及时书面通知商品房买受人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期交付的客观情况,依法依约妥善解决合同纠纷。(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三、优化监管资金管理。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导致房地产企业资金紧张的,适当降低监管资金比例。提高监管房源核定单价,在现有执行的监管房源核定单价基础上提高25%计价,执行时间至疫情响应解除之日止。鼓励企业实行银行保函方式冲抵部分监管资金,在确保预售监管资金优先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和竣工交付使用,加快资金解付审批。(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四、清理行政事业收费。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有收费事项均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中明确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报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出申请延期缴纳报建相关费用,执行时间至疫情响应解除之日止,疫情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必须一次性缴清相应的延期报建费用。(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五、妥善处理价格调整。切实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调整备案管控,防止受疫情影响商品房价格产生大幅度波动,对房地产企业应对疫情变化而进行大幅度降价促销或哄抬房价的活动开展风险评估,坚决防止因此引发的矛盾纠纷,合理引导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和消费需求,积极调整营销策略,采取务实、灵活的促销手段和方式,促进商品房销售。(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六、加快非住宅去库存。进一步加大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力度,将地下泊车位的现售许可,调整为有产权地下泊车位在满足人防区域划分明确、符合预测要求及地下室工程完成的情况下,可参照商品房预售审批流程要求申请办理车位预售许可。(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七、提高棚改货币安置。进一步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在调查摸底、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安置房源,科学制定好实物与货币补偿方案,有效盘活库存商品房。(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八、加大公积金支持。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在非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的覆盖面,疫情期间开通每月一次租房提取,支持缴存人员的改善型购房需求;受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不能正常还款的,可事后主动还款或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按期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失信行为人员名单;通过网上大厅、“赣服通”、手机APP、支付宝等服务渠道,提高公积金业务办理效率,加快公积金审批和放款速度,进一步压缩公积金办理时限;调整公积金贷款的准入标准,保持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相同的准入条件。(责任单位: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九、适当调整用地事项。疫情防控期间,对土地使用权已成交但企业无法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延期时间不得超过我县疫情一级响应解除之日(含)起10个工作日;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宗地,其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事项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如下调整:按合同约定应在2020年1月24日(含)至我县疫情一级响应解除期间应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可延期至我县疫情一级响应解除之日(含)起30天内缴纳;自县政府批准本调整事项之日起至疫情解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解除)期间出让的宗地,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期限调整为自成交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50%,余款在成交之日起6个月内缴纳。宗地开工时间调整为土地成交之日起10个月内开工建设;2020年内,将土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下调为土地出让起始价的20%。对于受本次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项目用地,疫情一级响应期间不计入违约期。(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降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2%。降低疫情防控期间部分土地增值税业务的核定征收率,对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7%;符合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9%。对生产经营活动受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房地产企业,如当期货币资金扣除应付工资、社保费用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允许企业按规定程序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土地出让合同范文4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原则,着眼土地粗放利用、土地资源投入产出效益低等问题,按照“严控总量、做优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的思路,完善土地利用和管理制度,推动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和引导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单位面积土地投入和产出水平,全面提升土地资源综合效益,为加快建设新时代经济强县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严管严控,节约优先。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强化开发利用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用地强度和用地效益双提升。

2.坚持统筹协调,市场配置。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健全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机制,完善监管考核评价制度,激励和约束机制并举,推动节约集约用地和促进经济发展相统筹,实现土地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统一。

3.坚持改革创新,提质增效。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着重在土地供给侧求突破、谋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完善用地强度和用地效益管控体系,拓宽土地要素保障途径,积极探索差别化管理,科学把握经济发展与节约利用的关系。

(三)总体目标

1.国土资源保护成效明显增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和补充机制,全面推进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到2020年,全县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6.91万亩以内,耕地保有量不少于45.33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36.23万亩。

2.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明显优化。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调整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合理控制土地开发强度,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到2020年,国土空间布局日益优化,城镇村用地结构和布局达到规划目标,城镇工矿空间规模控制在5.48万亩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33平方米以内。

3.土地利用综合效益明显提升。释放存量建设用地利用空间,提升土地利用方式内涵发展水平,实现土地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节约集约用地刚性要求和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十三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20%。到2020年,开发区平均投资强度达到250万元/亩以上,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亩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格局

1.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在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双评价”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国土开发、利用、保护和整治,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空间,科学划定“三区三线”,形成规模适度、布局优化、节约集约的国土空间布局。到2020年6月底,完成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现全县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管理。(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高新区管委会、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分局、各乡镇政府配合)

2.促进土地利用方式提升转变。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涉及土地利用的内容,应当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控制城市开发边界,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行政审批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根据实际制定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整体管控的具体指标,遏制土地过度开发和建设用地低效利用。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实现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分局、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配合)

3.推进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按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县级节余指标台账,对增减挂钩项目产生的节余指标,优先纳入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平台。(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乡镇政府配合)

4.加强未利用地合理开发利用。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前提,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积极推进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减轻建设占用耕地的压力。严禁将25度以上陡坡纳入土地整治规划,不得将25度以上耕地纳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乡镇政府、县高新区管委会、农业农村局配合)

(二)提升增量土地利用质量效益

1.实行项目用地规模精准化管理。严格执行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土地审批、批后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土地使用标准和用地控制指标审验,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特殊建设项目,进行项目节地评价并组织专家评审,依据节地评价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办理用地手续。在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和产业导向,制订适用的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积极探索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高新区管委会、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配合)

2.实行土地要素保障差别化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优先保障省市县以上重点项目、重大民生项目、扶贫攻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严格执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严禁向高污染、高耗能、产能过剩项目供地。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制度。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用地,住宅用地容积率指标不得低于1。(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乡镇政府、县高新区管委会、街道办、公安局配合)

3.促进产业项目用地效益提升。县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投入产出效益控制标准,严把项目准入门槛。县政府将根据控制标准对工业项目投入产出情况进行考核。积极探索制定其他产业项目投入产出效益控制标准,全面推进产业项目用地效益提升。建立项目准入审查机制,以投资产出效益核定用地规模,对达不到控制标准的新建项目,相应核减建设用地面积。大力推进开发区建设高标准厂房,促进工业企业节约集约用地,聚集发展。(责任单位:县高新区管委会牵头,县行政审批局、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三)大力推进存量土地盘活利用

1.加快处置批而未供土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会同各乡镇政府和县高新区管委会全面清理批而未供土地,建立工作台账。加快征地拆迁补偿、前期开发、项目审批等工作,为项目供地和建设创造条件。分类施策,加快批而未供土地盘活利用,坚决杜绝新增建设用地闲置。(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乡镇政府,县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行政审批局配合)

2.有效处置闲置土地。省市政府实行闲置土地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挂钩制度,闲置土地处置不到位的,按10%比例扣减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各乡镇政府和县高新区管委会全面清理闲置土地,依法确定处置方式。对超过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未开工、尚未构成闲置土地的追缴违约金,责令其限期开工。对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未动工的,足额征缴闲置费,连续两年未动工的,坚决依法收回。对政府及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免收企业闲置费和违约金,按照限期开发、调整利用、置换盘活、依法收回、临时使用等方式加快处置。严格“净地”出让制度,加强新增闲置土地源头防控。(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乡镇政府、县高新区管委会配合)

3.推进城乡存量低效用地挖潜利用。各乡镇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鼓励土地权利人自主改造开发和社会资本积级进入,探索形成多样化低效用地开发模式,促进城镇更新改造和产业转型升级。经依法批准后,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社区服务群众场所或群众活动场所建设和养老、流通、服务、旅游、文化创意等行业发展,在5年过渡期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等政策,积极推进“空心村”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高新区管委会、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旅游和文化广电局、行政审批局配合)

4.积极拓展建设用地空间。鼓励建设项目整体设计,分层布局,实现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开发利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其取得方式和使用年期参照在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确定。地下空间为经营性用地的,需采取公开方式出让,地下一层出让底价按照地表现行基准地价对应用途所在级别的20%确定,地下二层出让底价按照地表现行基准地价对应用途所在级别的10%确定,地下三层出让底价按照地表现行基准地价对应用途所在级别的5%确定,地下四层及以下不计土地出让金。在土地出让前规划条件不能明确地下空间建筑面积、用途等内容的,在土地出让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应当明确上述内容,属于经营性地下空间的,可按前述规定以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且不改变用途的,可不再增缴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配合)

(四)开展用地质量效益考核评价

1.开展节地效益考核评价。县高新区要积极参与省级实施的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未参与评价的不得升级、扩区、调区。参照省考核办法,市政府将对县高新区土地节约利用情况进行考评,结果纳入县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和领导班子经济社会发展绩效考核内容。县高新区管委会、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建立指向明确、指标科学、配套有力的综合评价体系,依据用地、税收、产出、能耗、排放等指标,分别开展“亩产效益”和工业企业质量综合评价,倒逼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县高新区管委会、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县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税务局配合)

2.加强跟踪问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全县建设用地开发强度控制和工业项目投入产出效益提升工作年度计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全县批而未用土地处置、城乡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工作年度计划,明确任务目标。各乡镇政府和县高新区管委会按照上述要求制定具体计划,年底前向县政府报送当年完成情况并报备下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结合年度土地节约利用考核,对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县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局)要将开发区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等情况纳入月度主要指标考核范围。(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科技局)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乡镇政府、县高新区管委会、统计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建立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度,全面负责用地质量效益提升工作的组织实施,定期沟通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兼任。县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牵头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切实将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各乡镇政府和县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全面落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主体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项目用地面积、用途、出让价款收缴等履约情况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和项目工程规划许可执行情况的监督;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统计、行政审批等部门按职能负责对项目性质、产业政策执行情况、投资强度、单位用地实际投入及产出等情况的监督。建全项目竣工核验制度,将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有关用地条件,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内容。

(三)强化实施管理。乡镇政府及县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出台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对工作不落实、进展缓慢的,县政府将进行约谈、问责。要紧紧围绕节约集约、高效合理利用土地,总结经验、方法和举措,挖掘典型案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指导和推动全县用地质量效益提升工作创新发展。

土地出让合同范文5

一、出台支持政策的必要性

装配式建筑由于采用了工业化的生产方式,质量和精度有了很大的提高,传统的“空鼓、裂缝、渗漏、蜂窝麻面”等质量通病得到了根治,再加上实现装配式装修,能够为业主提供完整的建筑成品,总体的建筑品质有了质的提高。在现在的人工工资和技术条件下,在标准化程度不高,规模化尚难以发挥优势的情况下,装配式建筑与现场现浇的建筑相比,必然带来造价的上涨,建安成本约增加200元~500元。导致成本增加的主要因素有:一是预制构件成本增加。拿预制三明治外墙来说,如在现场浇筑混凝土每立方米约需1400元~1700元,在工厂生产预制构件每立方米约需2000元~3000元。二是重复征税。传统建筑业只缴纳3.3%的营业税。在实施营改增之前,预制部分由于增加了工厂制造过程须缴纳17%的增值税,而且砂石料不能抵扣,构件出厂的最终税率达到13%左右,预制构件每立方米约需多纳税300多元,按每平方米建筑使用0.4立方米混凝土来计算,建安成本增加约120元,是装配式建筑的主要增量成本,预制率越高,税赋越大。三是装配式建筑的增量成本,还跟技术体系有关。我国装配式建筑所采用的结构体系,以住宅为例,大体上分为预制装配剪力墙结构体系(主流技术体系)和内浇外挂体系(主体结构现浇,外挂墙板,主要在香港及广东、深圳等地使用),其中预制装配式剪力墙体系增量成本大约为200元~500元每平方米左右,内浇外挂体系增量成本大约为200元以内。四是“学习成本”。在装配式建筑推进初期,作为一种建造方式的转型与探索,无论是政府和企业都不可避免地付出“学习成本”,实际的增量成本会比上述分析的理论值更高。但是,随着装配式建筑技术的不断发展,规模效应的形成,并且工人短缺和工资的不断上涨,装配式建筑与传统现浇施工建筑的成本必然会呈现逐渐缩小趋势。由于增量成本的客观存在,企业在开展装配式建筑实践时,长期的收益是不确定的,而短期的成本增加是必然的,这就需要政府采取适当的经济政策和措施,加以鼓励。目前,各地陆续采用的经济政策与措施多以鼓励、激励目的为主,主要包含把装配式建筑项目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建筑面积奖励、商品房提前预售、保障房增量成本政府承担、财税政策等,对以上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分析如下。

二、土地方面政策

(一)各地政策

山东省多年来实施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其中在土地出让环节,将住宅装配式建筑的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前置条件。北京、上海、深圳、沈阳、济南等城市都已出台相关政策,将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前置条件。实践证明,将装配式建筑要求纳入土地招拍挂是现阶段推进装配式建筑较为有效的政策之一。

(二)实施效果评估

1.可操作性强,企业接受度高目前多个城市实践表明,此项措施在操作层面具备较强可行性,且实际上隐含了用地价补贴装配式建筑增量成本,由于地价高企,容易被政府、企业和社会接受。

2.合理协调,避免机械执行有些城市提出装配式建筑的比例或预制率要求不小于30%。在将此比例落实到单个地块中,出现现浇与预制两种作业方式在现场并存的状况,造成成本上升,难以管理等问题。应向上海政策学习,按照《关于落实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指导意见》(沪建管联〔2014〕480号)、《<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沪建交联〔2013〕1243号)等文件要求,鼓励集中建设,鼓励在落实地块上所有建筑单体均采用装配式技术,以达到体现装配式建筑规模化效应优势的目的。避免在土地出让时,机械执行装配式面积比例。

(三)政策建议

1.研究探索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在土地供应等环节明确装配式建筑规模、比例等要求。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用地保障,在土地出让时,可把装配式建筑要求作为建设条件意见书内容之一。

2.分期交纳土地出让金建议对于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通过设置一些具体的评价指标和条件,分期交纳土地出让金。

3.提升政策高度,加强部门协同在执行过程中,如何确保项目按照规划条件中的要求落实到位,发改、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的协同工作要充分发挥作用。建议将此措施上升至较高层面的政策文件,有利于更大程度发挥实效,提高政策颁布的协同度和政策的作用力度。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增强各部门的配合度以及响应程度。

4.强化指导,提高企业参与度开发企业是装配式建筑发展的主体,但除较早投身装配式住宅的企业外,不少获得土地的开发企业对装配式建筑技术还不熟悉,缺乏相应经验,管理部门应做好技术指导工作,并帮助企业尽早对接装配式住宅的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制作等产业链企业。

5.扩大宣传,加强监管在业内和社会扩大宣传,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氛围,建立市场诚信,在审批流程中加大把关,加大监管、检查。

三、规划方面政策

(一)各地政策

2010年3月,北京市政府率先出台了建筑面积奖励政策,规定以装配式建造的项目可以给予3%建筑面积奖励。此后,上海、沈阳、深圳、济南、长沙等地陆续出台了建筑面积奖励或豁免政策,从企业、市场积极性激发等方面,产生了一定的激励效果。

(二)实施效果评估和建议

1.以北京市为例评估政策实施效果面积奖励政策自2010年实施至2015年底,5年间北京市共有9个商品房项目和1个保障房项目享受了此项政策,开发企业包括北京万科、中国铁建、北京城建、首开住总。政策实施初期,受现有工作程序与实施面积奖励调整规划的冲突影响的制约,一度执行困难。经过各部门的多次沟通协调,从各环节中寻找突破口,终于形成了面积奖励的工作流程,至今已能畅通地完成项目的各项手续。面积奖励政策在北京乃至全国有着重要影响。自北京2010年率先面积奖励政策以来,全国有多个城市效仿跟进,深圳、上海、沈阳等多地出台奖励政策。由于装配式建筑在我国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在标准化缺失、产业链条不完善、企业能力不足、管理体制不配套的情况下,实施装配式建筑必将带来成本增加。面积奖励政策制定的初衷旨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努力平衡由于实施装配式建筑带来的增量成本,进而激发开发企业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从政策实施效果看,在北京市,万科共有7个项目约50万平方米,获得面积奖励1.35余万平方米,其余三家企业各有1个项目共约12万平方米,获得面积奖励0.36余万平方米。目前已竣工交付6个项目。按照目前计价模式,装配式建筑项目较常规现浇结构成本增加约每平方米200元~500元,其中构件费和措施费各占一半,在北京房价稳中有涨的形势下,综合成本基本能与常规现浇结构持平,甚至略有盈利。因此,面积奖励政策极大地鼓舞了开发企业继续开展装配式建筑试点的信心,加快了装配式剪力墙结构技术的研究和发展,促进了相关标准的出台,带动了北京市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等相关产业链的发展。另一方面,从实施情况来看,面积奖励政策实施五年,只有四家企业申请,过程中多家企业咨询但并未行动,反映出市场仍以观望为主,企业信心不足,内升动力不足,综合分析产业化增量成本过高仍是制约发展的主要矛盾。经验表明,该项措施对激励开发企业作用明显。从香港、深圳等地的实践来看,正是因为有了建筑面积奖励,开发商才有了实行装配式建筑的动力。特别是香港自上世纪对商品房采用建筑面积奖励以来,激发了一批发展商积极采用产业化方式建造房屋,并以此作为企业提升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2.政策建议(1)城市区域内房价水平对该项措施平衡产业化增量成果的效用起决定性作用建筑面积奖励的核心,是要弥补装配式建筑的增量成本。按3%计算,需要在每平方米楼面地价达到1.8万元以上时,才能弥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的增量成本。该政策对于房价较高的大城市比较有吸引力,在三、四线城市,由于房价低,增加的面积带来的效益还无法弥补增量成本。(2)实操层面效用有限,现行行政体制对该项政策的落地起较大制约影响建筑面积奖励的另外一个弊端是操作困难,容积率修改存在较大的政策风险,北京、上海等地在出台建筑面积奖励政策之后,往往也很难操作。经过对此政策的深入分析,建筑面积奖励政策是非常有效的,特别是对开发商而言。从操作层面看,由建设主管部门出台政策,规定开发单位在方案报建时向主管部门提出产业化建设方案,经批准后在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备注奖励的建筑面积,不视为修改容积率,不变更法定图则,不纳入预售。等到装配式建筑项目完成,由主管部门对装配式建筑验收合格,出具文件,规划国土部门可以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将奖励的面积登记到开发商名下,即可进行商品房现售;如未完成装配式建筑内容,政府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将增加的面积收归国有。这种操作模式虽然行政成本较高,但是可以操作的,各地可根据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在调研中,规划、国土部门往往提出,希望财政予以直接补贴。如果财政直接补贴装配式方式建设的商品房每平米300元~400元,支出金额巨大,财政难以承担。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文件要求,2025年装配式建筑项目比例达到30%的目标,如果以财政直接补贴的方式,每年需要补贴的住宅达数亿平方米,显然是不切实际的。(3)注意有效防范该项措施带来的机械追求预制率等行为装配式建筑在我国仍处于培育发展阶段,一些开发企业为了享受“预制外墙建筑面积豁免”政策,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为使预制率等要求达到奖励标准,未经过系统研究和科学论证,盲目增加预制部位,或企业从成本角度出发,只愿意贴着政策规定的预制率下限进行开发,有违采用装配式技术的初衷。香港在建筑面积奖励政策实施初期也遭遇了“发水楼”等市场行为冲击。(4)提前思考该项措施的阶段性作用安排及实施与退出机制虽然企业在面积奖励政策中有所获益,但实施过程行政成本过高,且有突破规划容积率的嫌疑。在发展初期不具备成本优势,建议采取其它经济财税激励政策,鼓励大型集团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培育产业链条等市场手段建立先行优势并获益,进而通过这些大型集团企业把适用的技术模式快速推广,实现该模式在奖励政策取消后还能自主持续健康发展、并最终取代传统模式成为房地产开发的主流模式。面积奖励政策在装配式建筑发展初期可以极大地调动开发企业的积极性,对降低装配式建筑的成本有着很大帮助。随着土地出让环节的落实,装配式要求地块比例的不断增加,如上海规定2016年起外环线以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外环线以外新建民用建筑中装配式建筑应超过50%并应于2017年起在50%的基础上逐年增加,面积奖励类政策将分阶段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四、财政方面政策

(一)各地政策

财政方面的扶持政策包括: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增量成本纳入建设成本;二是设立专项资金补贴项目;三是利用原有建筑节能资金等优惠政策,将项目纳入资金补贴使用范围;四是加大科研资金投入支持装配式建筑相关研究工作;五是给予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财政补助;六是给予装配式建筑购房者直接补贴,如长沙市直接给予购房者60元/平方米的补贴;七是在社保费、安全措施费、质量保证金、城市建设配套费等方面给予优惠。

(二)实施效果评估

部分省市的财政政策极大鼓舞了企业积极性,有利于缓解企业因增量成本带来的畏难情绪,但在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1.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进度时间紧部分保障性住房项目存在动迁腾地工作尚未完成、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尚未落实、建设主体意向确定较晚等客观情况,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建设存在一定困难。

2.补贴标准难以统一实施装配式建筑而增加建设成本的主要原因,是建筑技术体系的改变,装配式建筑的技术体系正处于不断完善成熟的过程中,目前保障性住房中选用的是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及装配整体式框架-现浇剪力墙结构。随着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的不断增加,应针对不同的建筑技术体系设置多样化的补贴标准。

3.不同项目差异性较大。在前期立项阶段只能估算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增量成本,该估算是基于已完成项目的测算结果。由于实际项目增量受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管理水平等多种因素影响,而且对于实施装配式建筑引起的增项内容也有不同理解,导致不同项目差异性较大,增量成本如何科学确定是一个难题。

4.行业认知度不高。由于现阶段装配式建造方式仍会带来实际成本增加,加上产业链不完善等因素,相当一部分开发企业更乐于采用传统建造方式而对工业化装配式建造方式持观望态度。部分保障性住房的相关开发建设单位,对这项工作的认知度则更低。

(三)政策建议

1.设立专项资金开展装配式建筑研发和推广应用工作。

2.明确统一的评价标准,对符合《工业化建筑评价标准》的装配式建筑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3.制定和完善装配式建筑定额,作为调整政府投资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投资预算额度的依据。

4.装配式建筑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返回部分土地出让金)。

5.将装配式建筑列入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6.对装配式建筑技术工人的培训和技能鉴定给与一定的财政补贴。

五、税收方面政策

(一)各地政策

纵观各地的政策,在税收方面优惠的较少。涉及到的有三类:一是将装配式建筑纳入高新技术产业,享受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及相关财税优惠政策;二是对部品生产和施工环节分别核算税收;三是将装配式建筑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范围。

(二)实施效果评估

河北省、济南、长沙、重庆等地探索推行了与装配式建筑相关的企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取得了一定效果。许多企业反映,纳入高新技术产业、享受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及相关财税优惠政策,政策效果很明显。但在上述税收政策落实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与科技、税收等部门协商、沟通的时间成本还是很高的,也有相当的难度。少数地方对于全装修住宅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推广全装修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三)政策建议

建议将符合条件的建筑(住宅)产业现代化园区、装配式建筑企业享受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性企业扶持政策。建议对于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仓储、加工、配送一体化服务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依法按减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走出去,把与装配式建筑相关的产品纳入出口退税名录。

六、金融方面政策

(一)各地政策梳理

金融政策主要有两类:一是对装配式建筑项目、企业优先放贷;二是对装配式建筑项目进行贷款贴息;三是对装配式住宅建筑项目的消费者增加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

(二)金融政策的实施效果评估

宁夏、河北等地了有关金融优先放贷、贷款贴息等政策,对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的融资,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当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需要与金融部门进行大量的沟通协调,确保政策落地。

(三)政策建议

1.金融机构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开发贷款利率、消费贷款利率可予以适当优惠。2.对于购买装配式住宅的购房者,可享受贷款额度、优先放贷、降低首付比例等优惠。

七、建设环节的支持政策

(一)各地政策

各试点城市,在先行先试中,已经想方设法地推行了大量建设行业自己能够用到的鼓励政策,本文分类梳理如下:

(二)提前预售政策

上海和深圳等地相继出台了关于“放宽采用装配式技术的商品房预售条件”政策,提前预售政策对于降低开发企业资金成本效果明显,且操作性强,对企业吸引力较强。放宽商品房预售条件,主要是对商品房预售工程进度调整,操作性强,对开发企业吸引力尤为明显。建筑业的特点是资金需求量大,建造周期长,目前我国商品房中大都采用预售方式,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一方面,跟传统建造方式相比,装配式建筑在成本上还不能达到规模效应,资金需求相对来说高于现浇式建筑,另一方面,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所需构配件必须在进行现场组装前到位,也就是说在项目建设前期,就需要向部品生产企业下订单,因此建设资金很大一部分需要在项目现场装配前到位。新建装配式商品住宅项目预售工程进度调整的规定,放宽了使用装配式建筑的新建商品住房预售标准,降低了开发企业的财务成本,提高了工程进度,大大激发了开发商的积极性。采用装配式施工技术建造的商品房预售条件适当放宽,区别于普通住宅,可凸显出装配式建筑在工期方面的优势。上部结构施工的同时,下部进行二次结构或安装工程施工。进行分期验收,能将结构中间验收的频率加密,每施工3层~6层左右就能进行一次验收,能有效缩短总体工期。根据上海万科、上海宝业、深圳万科等企业的经验,主体结构采用装配式,配合全装修,下层建筑还在装配,上层就可以开始内装,结合工程验收采用分批多次验收的方式,使项目开发周期大大缩短,减少开发商管理成本和时间成本。深圳曾在2015年5月20日举行的“建筑产业化座谈会”上进行现场调研,对比建筑面积奖励,由于现阶段后者实际操作起来复杂,难度较大,开发企业更欢迎“1/3提前预售”措施,认为缩短周期、加大资金周转、减小资金成本等收益具有极强吸引力。目前,深圳已有数个项目享受到该项措施。鹿丹村项目,2015年2月6日中标,12月26日满足条件后便开盘预售,一年不到的时间里完成了拍—建—售全过程,对开发商的激励作用很大。建议加大对装配式建筑项目销售的扶持力度,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装配式建筑的构件生产投资可作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依据,可提前办理预售,同时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上给予支持。

(三)招投标倾斜政策

河北、重庆、济南、长沙等地,都有明确的投标倾斜政策,也都有一定的倾斜条件。对于装配式建筑发展初期,很有效果,如长沙市对唯一供应商(承包商)采购的,可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的程序,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选择供应商。明确提出对装配式建筑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政策,力度是很大的。如河北省提出在施工当地没有或只有少数几家住宅产业现代化生产施工企业的,国有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时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又如重庆市对保障性住房和预制装配率达到15%的城市道桥、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试点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比较稳妥的招投标倾斜政策是“加分”方式。重庆市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企业在诚信评价中予以加分。济南市对具有构件生产能力且总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在招投标时给予加分奖励;工程建设按照设计、构件生产、施工、安装一体化的总承包企业,工程招投标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等企业参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达到一定规模的,在招投标时给予加分奖励。对通过终审和验收的国家3A级住宅、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国家“广厦奖”的两型住宅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资质升级、信用评级等中予以加分。总之,招投标倾斜政策为试点示范过程中的装配式建筑提供了项目资源,促进了装配式建筑的发展。下一步要在现有的招投标法框架内,制定一些有助于“加分”等激励作用的标准和办法,使沟通协调成本更低一些,从而进一步强化招投标倾斜政策的效果。

(四)优先返还或缓缴墙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政策

大多数地方的优惠政策,都有返还或缓缴墙改基金和散装水泥基金政策,实施效果很好。沈阳、合肥等地有质量保证金优惠政策,齐齐哈尔、衡阳等城市还有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等等。可以说,部分积极性较高的城市,已经尽可能将建设行业可以实施的优惠进行了充分的运用,对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促进和激励效果。建议:

1.装配式建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对墙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实行免征或即征即退。

2.装配式施工企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计取。

3.装配式施工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障费以工程总造价扣除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成本作为基数计取,首付比例为所支付社会保障费的20%。

4.装配式施工企业缴纳的安全措施费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缴纳。

5.相关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依照相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落实加计扣除的政策。

6.装配式住宅装修成本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五)开辟绿色通道

对于装配式建筑发展初期,开辟绿色通道,可以为相关市场主体节约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随着装配式建筑信息化管理体系的建设,将对所有的装配式建筑的快速审批形成技术支撑。建议装配式建筑工程可参照重点工程报建流程纳入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六)其他支持政策

构配件管理相关支持政策、鼓励科技创新与评奖评优、为构配件运输提供交通支持等其他政策措施,都体现了各地想方设法为装配式建筑发展提供政策环境、市场环境的努力,也切实对装配式建筑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较好的环境。具体政策如下:在保障性住房中,优先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在城镇化的推进中,鼓励乡镇和村庄的住房建设优先选用装配式建筑;优先安排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工程;可适当提高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将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纳入建设工程材料目录管理;装配式建筑优先参与评奖评优。

作者:岑岩 刘美霞 单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

参考文献:

[1]文林峰、刘美霞、岑岩、刘洪娥等《“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执行情况评估研究》,2010年;

[2]文林峰、刘美霞、武振、刘洪娥、王洁凝、王广明等,《绿色保障性住房产业化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课题研究报告,2015年;

[3]文林峰、刘美霞、武振、刘洪娥、王洁凝、王广明等《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实施产业化的激励政策研究》课题研究报告,2015年;

土地出让合同范文6

1.1加强财会工作建设的必要性

加强财会工作建设对企业投资效益的提高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财会部门的工作就是让企业用最少的经济投入获得最大的经济收益,为企业的发展带来活力。加强财会工作建设时对提高党的廉政工作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规范的,职业的财会工作流程能够避免贪污腐败,预防违法乱纪,促进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1.2加强财会工作建设的措施

①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队伍建设需要提升财会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职业能力。财会工作的特点在于行业涉猎广泛,政策了解全面。财会工作无小事,任何失误都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对财会做工人员还必须拥有细致入微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的业务能力。应该多举办一些财会职业能力培训,通过专业机构的指导,为财会工作人员提供学习知识的平台,达到业务水平的提升。

②提升资金管理水平

提升资金管理水平是财会工作正常运作的基础。财会部门对于企业的财务预算、流动资金、成本核算、盈利情况等负有监督管理责任。提升资金管理水平需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出规范的财会工作流程,严格按照流程进行财会工作;二是对项目资金加大管理范围,杜绝项目资金被非法挪用;三是加强资金的审查力度,一旦发现不符合规范的操作,及时制止,并追究责任。

1.3继续完善财会工作体系

完善的工作体系是财会部门工作能够正常运行的可靠保障。拥有良好的工作体系,不仅能为财务工作提高效率,还能尽量避免审计错误的发生。企业可以通过财会部门的良好运作节省不必要的财务支出,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资金。财会部门有别于其他部门之处在于,财会部门直接与企业的运转资金打交道,事无巨细,财会工作关系着企业的核心利益。

1.4加强财务信息分析能力

财务信息分析能力是对财会部门最重要的职能之一。财务分析能力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决策的正确与否,是企业决策的重要参考。一是加大对企业支持力度。财会部门需要对企业的月报、年报进行汇总、统计、分析,最终得出结论,为企业提供指导。充分利用会计信息,提前向企业发出财务预警信息,为企业制定相关的帮扶政策和应对危机的策略。二是分析方法的持续创新。不断研究变化的经济政策,了解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运用现代成熟的科学分析方法替代过去的传统方法,做到与时俱进。在具体分析中,加入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制定出灵活多变的解决方法。三是提高信息分析的现实应用。对于信息的分析不应局限于基本层面,要结合当地的经济状况、发展水平、行业特点等因素,提供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指导。

2加强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是财会部门的重要工作,对于资产的风险管理与评估,财会部门需要进行一定的研究。尤其是在无形资产风险评估、资产确定、负债确定和优化资产方面多研究,下面对以上几个方面具体分析。

2.1无形资产风险评估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比如企业的声誉、商标等。无形资产的评估主要是在日常的商业行为中,对无形资产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进行评估。

2.2资产确定

经济业务被确认为资产首先得符合资产的特征,根据财政部2006年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企业控制的,预期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根据准则的定义,我们在资产确定的时候,需要确认做到以下两点:

①与这个资源相关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可能流入到企业当中去

②该资源的成本或者带来的价值可以被计量,如果不能被计量,则认为不符合资产确认的必要条件。在资产确认的过程中,根据对资产的定义和资产的特点,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

①资产应该的所属权应该是由企业控制

②该资产在预期范围内可以给企业带来相应的经济方面的利益

③资产是企业在之前的经济行为中形成的

2.3负债的确认

根据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负债的定义:有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关于负债的确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①该交易或者事项在预期的范围内,会造成企业的利益流出

②流出的经济利益是可能被计量的

负债的确认要比资产的确认更加容易一下,这主要是因为资产的确认比负债的确认条件更加苛刻。比如,在一项经济活动中,可能既有利益流出的行为也有经济利益流入的行为,而这样的情况可能只能确认利益流出从而确认负债。

2.4优化资本结构

资本结构指的是企业的各种资本、资产组成及比例。通过合理的安排企业资本的占比可以更好的规避资金风险,提高企业资本的使用效率,为企业创造更高的价值。影响企业资本优化主要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首先是经济周期因素,这个是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之下,任何国家的经济都不可能时一直发展或者一直倒退,都是在曲折中发展,这就是复苏、繁荣、衰退和萧条的经济发展周期。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企业的资本结构也需要有一定的变化来适应。比如在经济萧条时,做好做到没有任何负载,增加企业抗风险能力;其次是市场最后是的竞争因素,行业的竞争激励程度决定企业的资本结构配置,例如在垄断企业中,没有竞争对手的情况下,企业可提高负载率。相反在竞争比较激励的行业,则应该减少企业负载,使企业更加灵活;最后是企业的盈利能力,关于这点很好理解,企业的盈利能力如果很强,有充足的现金流,那么可是适当的提高负载率,扩大企业的经营能力。反之,则应该减少负载。

3财会工作关于土地出让金

目前在会计实际工作中,主要有两种关于企业通过出让方式从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方法:一是把土地计入“固定资产”的初始价值来核算;二是把土地计入“无形资产”。

3.1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对处理出让土地使用权共同做出的规定如下:一是企业支付全额资金算入“无形资产”来获得出让土地的使用权;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把用于建造商品房的有关土地使用权的所有价值计入商品房的成本之中。根据《会计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企业通过负担土地出让金的方式来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来进行核算,包括尚未开发和建造的房产项目;而对于自行开发建造的项目,《会计制度》则规定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应该转到在建工程的核算当中。

3.2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核算

《会计制度》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核算处理是,在还未开发或者建造的自用建筑项目前,而且企业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只是通过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则仍然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分期摊销。《会计制度》所做出的规定比较笼统,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处理则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变使用方式时,例如收取租金和投资增值性行为,应使用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和摊销,并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这”一项当中;二是在企业自建建筑中,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摊销,而具体是把摊销费用计入成本费用中还是其他费用中,需要视实际情况分析。《企业会计准则》也对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方法提供了指导意见。企业应在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内进行合理的摊销,不能超出其使用寿命年限。而且企业在无形资产摊销上,需要选择能够与无形资产经济收益预期相联系的方式。在无形资产带来收益预期尚不明朗的情况下,要采用直线法来进行摊销。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摊销要做到简化会计核算和信息的实际使用价值。

3.3土地使用权的涉税处理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出版的《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指出:“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本‘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从规定中可以知道,在账本中记载的房屋,都应该在房屋的原价上包括土地的价格,按一定比例上缴房产税。对于那些没有记载登记原价的则参照同类房产进行评估后,上缴房产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使用年限摊销,而计入“固定资产——建筑或构筑物”的则需要按照不少于20年的期限进行折旧。

3.4处理土地使用权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税务建设和法制建设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在处理土地使用权时,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①《会计制度》中规定:“土地使用权按照直线法摊销,摊销年限不应该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现行的土地使用最高年限,商业用地为40年,工业工地为50年,居住用地为70年。但是房屋的折旧年限却仅仅是20年,当把这块土地的价值归入固定资产中,则会发生在房屋使用权年限还远远未到之时,房屋固定资产的摊销却已经完成。这种方式有违于企业的会计原则,使企业日后的会计计算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②正是由于土地使用年限和房屋折旧年限存在差别,也为日后土地改变使用用途带来影响。在房屋折旧年限到达后,企业还拥有着土地使用权,此时当企业想要改变土地的使用方式时,可操作性大大降低,为企业发展带来不便。

土地出让合同范文7

关键词:供给侧改革;农村土地流;农业产业化经营;策略方针

农业发展一直是我国发展的重点以及难点问题,在面对现阶段经济发展不平衡的背景下,解决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转问题是现阶段我国城市与农村发展不平衡的重点。随着我国近几年改革措施的不断推进和落实,由于农民个体对土地的流转,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土地荒芜现象的发生,但是,对于土地的流转仍然停留在分散的个体经营者手上,没有形成一定程度的经营规模,相关的农业技术的推广和产业化的生产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推广,对土地的流转与被流转的农民收益依然很低,此种单独分散的个体经营为主的土地流转,从实际上说根本不能改变农村经济的生产现状,实质上只能说是调整了农业生产结构。

1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流转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问题分析

1.1土地流转的规模偏小,农业产业化难以发展

由于一些地方土地流转依然是农户个体的自发的流转,出现的现象是土地流转没有出现相应的规模,流转的土地依旧是处于零星的小片状态,不能集中连片在一起,阻碍了产业的更高层次的发展。从现阶段我国部分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转实际来看,土地流转往往还是集中在农村地区,同时流转的时间相对不长,流转的形式往往也非常简单。同时,农业相关配套的资金、技术和劳动力没有形成有效的配置,缺乏科学性的指导。相当多的农户没有在土地流转中获得相关的利益,所以缺乏流转的积极性。另外部分农村地区的农业基础条件相对较差,农业水利设施的维护等成本较高,一些交通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却存在土地流转较为频繁等问题。

1.2土地相关办理制度与法律的相关规定差距过大

根据相关资料研究结果显示,我国现阶段的土地流转仍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下的土地承包法来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没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统一规划指导,继而侵犯了原本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上述情况的出现造成了土地强行流转,怨声载道,阻碍了土地流转的发展与进步。应该指出的是,有部分土地转让还存在口头约定的情况,或者君子协议的形式自发地进行流转,土地流转的随意性相对而言非常大。有的即便有书面流转相关合同的,因为不同程度的存在诸如双方权利义务不够清晰、概念不清以及约定不明等问题,导致土地转让始终处在一个相对较为狭隘的范围中。

2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流转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在动力

2.1为农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不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是种植产业大户,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得到了相应的土地。无论是种植还是养殖,都会在流转土地上投入相关的发展资金,而这些资金的投入正是流转户不愿意或者是没有能力投入的。在土地流转后土地的农业生产获取了大量的资金支持,给农业的生产与发展提供了生机。

2.2土地流转为农业带来了相关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

不论是种植大户还是农业生产合作户,在农业生产方面都有着关于农业生产技术和先进的经营理念,随着土地的流转,相关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就得到了传播,进而提高了当地农民的农业生产技术,对农业生产的结构的调整有着积极的意义。土地流转的过程当中也要适度兼顾土地经营规模,促进农村农业的稳步发展,同时,要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以优质的保障免去流转户主的后顾之忧,对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的农户而没有土地可以用来流转的,要参照相应的法规,对失地农民进行相关程度的补偿,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障政策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农民最低的生活保障。

3供给侧背景下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流转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战略方针

3.1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制度,规范土地流转使用权

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充分认识到土地流转使用权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程序,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其二,建立纠纷调解机制;其三,建立信息储备机制。建立健全监管机制需要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加强对相关合同的办理,继而有效确保土地流转能够规范进行;建立纠纷调解机制需要由相关领导组织专门的解决土地流转纠纷的队伍,及时的处理好相关问题;建立信息储备机制需要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立农村土地信息的数据库,方便查找以及对接。在土地流转操作过程中,做到规范土地流转程序,要求转出方的主体必须是农民,转入方的主体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农村合作社相关企业。签订的相关流转合同必须符合我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文书,由农业部门对土地流转进行管理,防止农业用途被强行改变。

3.2建立健全合理的土地流转服务中介体系,培育市场

建立健全合理的土地流转服务中介体系首先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其一,健全科学的土地流转管理体系,实现土地效益的最大化;其二,建立健全土地流转信息的管理系统。土地流转管理体系中需要让中介服务机构明确相关流程以及操作程序,首先需要让出让方提供相关申请书,对转让方要评价其是否有出让资格,在此基础上评估土地的质量以及价格;继而提供规范的土地出让合同,让出让方以及需求方在服务机构的见证下签订合同。

4结束语

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对农业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是处理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步骤,而农业的核心问题就是土地制度,农民是土地流转以及规模化经营的主体,建立健全合理的土地规模化经营制度需要得到广大农民的认可与接受,在当前供给侧大背景下,我国政府在面对农村地区土地流转问题时,应该始终坚持以农村与农民发展为第一要素,从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的角度出发,在实现农村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同时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忠明,钱文荣.不同兼业程度下的农户土地流转意愿研究:基于浙江的调查与实证[J].农业经济问题,2014,35(3):19-24.

土地出让合同范文8

 

为进一步加快县服务业发展,加速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进程,不断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推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城市的发展目标,以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为方向,以工业化、城市化和信息化为依托,增强现代管理理念,着眼于提高县域经济综合竞争力,优先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生活性服务业,积极发展新兴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形成服务业与生态工业、生态农业、城镇化互动发展,从而实现县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使得服务业结构明显优化,就业容量显著增加,城市功能更加完善,辐射周边能力得到增强。力争到年,全县第三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8%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22%以上,培育三星级以上酒店10家,特色餐饮企业10户,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物流公司5家,建设3个品牌家政连锁店,县城商场、超市、市场营业面积达35万平方米。   二、政策措施   1、优先发展现代物流业   (1)对入驻物流园区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企业所得税征收后,将地方财政留存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后2年按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从事农村商业物流的企业,对50家以上、80家以下“万村千乡”网点进行货物统一配送(签订两年以上配送协议),解决就业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签订1年以上用工合同、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本措施中凡涉及考核解决就业人数均以此项为标准),依法纳税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80家以上(含80)网点进行货物统一配送(签订两年以上配送协议),解决就业人数20人,依法纳税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仓储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的物流企业,在建成营业产生税收后,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鼓励繁荣商贸服务业   (1)对商贸企业、服务业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2)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对商贸、服务业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物流企业、连锁超市或配送经营店,凡建设办公用房、购买营业用房并切实解决社会人员就业的重点服务业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贷款金额在20万元至50万元,期限在3年以内(含3年)的,正常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贷款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期限在3年以内(含3年)的,正常期限内给予60%的贴息;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期限在3年以内(含3年)的,正常期限内给予50%的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10万元。   (4)鼓励发展“连锁放心店”,每新建一家连锁超市或配送经营店,正常经营一年以上,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500平方以下的,新增就业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1000平方以下的,新增就业人数20人以上(含20人),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新增就业人数50人以上(含50人),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5)对新开办独立核算中介咨询服务企业,购买营业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解决就业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依法纳税并正常运营一年后,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6)鼓励各类品牌汽车在我县设立综合服务店,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解决就业人数30人以上(含30人),依法纳税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解决就业人数80人以上(含80人),依法纳税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3、扶持发展餐饮、住宿业   (1)凡在投资经营宾馆、餐饮、娱乐业和洗浴业项目且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程序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金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一月内可先缴纳50%,余下部分从签订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未缴清土地出让金前,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宾馆、酒店,按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星级酒店、宾馆建设的优惠政策》)。   (2)对新建设的单店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正常经营的餐饮、住宿业,水、电两项费用凭专用收据按实际支付额的5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   4、支持发展家政服务业   对独立核算的家政服务业企业,解决就业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解决就业人数10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5、加快发展金融业  #p#分页标题#e# 在乡镇、村寨设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开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的,开业后一次性奖励3万元。未在县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在县城设立分支机构的,开业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   凡注册登记在的以上5类行业创立的服务品牌获得中国名牌、名牌、名牌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并将该企业纳入县服务业发展重点企业给予扶持。   三、保障措施   1、加强指导协调,成立县加快发展服务业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服务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性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   2、加强对服务业投入的引导和扶持。建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作为全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引导资金上年度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使用,并视财力和发展需要逐年增加,主要通过经费补助、奖励和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县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新兴行业以及品牌培育等方面扶持,以更多地吸引银行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入。   3、每年审定两次服务业重点项目,对纳入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和申请扶持、奖励的服务业项目由各乡镇或业主自行申报,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汇总后上报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以确定扶持、奖励对象。   4、凡县服务业重点项目获得国家、省、市资金支持(除国债外),需由县、乡(镇)财政按资金配套政策进行配套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通过后,县财政扣除项目所在乡(镇)应支付的配套资金,统一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对经认定的县级以上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在项目用地、财税补贴、政府奖励等方面进行重点倾斜。   5、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要从就业人员培训资金中安排一定的经费,有计划地组织服务业从业人员进行学习考察和培训(每年不少于4次),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6、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要建立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库,完善项目部分前期工作,落实项目用地、环保等相关前期手续,对外推出进行招商引资。   7、县国土资源局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确定一定比例的指标用于服务业项目建设,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项目在土地供应计划安排上给予倾斜,对列入县级以上服务业重点项目库的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应予优先。   8、县发展和改革局每年定期组织开展涉及服务业的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对未经国家和省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对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9、金融部门要从资金上积极支持服务业发展,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利率政策的要优先安排贷款资金,优惠贷款利率。对县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急需的贷款资金和贷款优惠政策,由县人民银行负责指导,各银行业机构落实。   10、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服务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11、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各部门及行业协会的服务业统计工作。加快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逐步探索建立现代服务业及相关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定期相关发展报告。   12、强化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将服务业发展作为考核相关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党委、政府的重要内容,根据全县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各乡(镇)不同功能定位,实行差别考核、相关主管部门重点考核,在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中应加大考核权重。   13、对于引进的重大服务业项目,除享受以上政策外,还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享受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14、符合财政贴息的重点服务业项目,在取得银行同意贷款意向后,要持银行同意贷款的意向书和《贷款贴息申请书》到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才能在财政局办理申请贷款贴息手续。   15、本措施适用于在辖区内入驻且税籍注册在的企业和个人。对享受本措施优惠政策的企业或个人,其获得奖励或补贴产生的有关税费,由受益人自行承担并申报缴纳。   16本措施中涉及解决就业人数的由人劳局进行审定,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由财政和审计审定,涉及税收优惠的由税务部门认定并办理,涉及金融机构的由人行支行审定,涉及建筑面积的由住建局认定。   17、本措施由县加快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18、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行。